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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1 12:48  资料 短消息 
**胚胎干细胞的法律和道德争议**

VOA REPORT: Embryo Stem Cell Research Controversy
August 4, 2006 (亚薇 华盛顿报导)


**胚胎干细胞的法律和道德争议**


美国总统布什在2006年7月19号第一次动用总统否决权,否决了国会通过的一项支
持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法案。这个法案要求放宽联邦政府对胚胎干细胞研究拨款的
限制。虽然这个法案被否决了,但是胚胎干细胞研究所引发的争议却没有停止。
下面我们要分析这场争议的来龙去脉,同时请专家介绍一下美国法律在胚胎干细
胞研究方面的规定。

*国会的胚胎干细胞法案被否决*

1998年,美国威斯康辛大学的研究人员首次从人类胚胎中分离出干细胞。

由于胚胎干细胞有分化成生物体内任何组织和细胞的潜在能力,所以干细胞的分
离成功,为培养人类所需要的组织和细胞,以取代人体内坏死的组织和细胞,以
及治疗一些疑难杂症带来了希望。

但是,这个研究也引发了有关道德的争议。反对人士提出,胚胎干细胞研究过程
中需要提取干细胞,而提取干细胞就必须摧毁胚胎,这种做法无疑就是扼杀生命


2001年8月,布什总统颁布了一项行政命令,允许对胚胎干细胞研究提供有限的支持。
这个行政命令规定,联邦经费只能用于已有的胚胎干细胞系研究,而不能用于提
取新的胚胎干细胞。

但是,美国国会为打破布什总统施加的限制提出了一个法案。法案要求增加联邦
拨款,扩大胚胎干细胞研究。2005年5月,众议院以238票对194票通过了这项法案


2006年7月18号,这个法案又以63票对37票在参议院得到通过。但是,这个法案在7月
19号提交白宫后遭到布什总统的否决。这是布什任期5年半来第一次动用总统否决
权。他为自己的决定作出了解释。

他说:“国会的这个法案为了给其他人寻求医疗上的好处,不惜牺牲无辜人的生
命,它跨越了我们社会应该尊重的道德底线,因此我要否决它。”

*宪法给予总统否决权*

伊利诺伊州立大学政府和政治专业系的宪法专家罗伯特.布拉德利(Robert Bradl
ey)说,根据美国宪法,如果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不满意,他可以动用总统否决
权,使这一法律无法生效。

布拉德利教授说:“美国宪法给予总统对法律的全面否决权,也就是说,如果作
为立法机构的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总统有权否决这项法律。如果国会决定推翻
总统的否决,参众两院必须分别得到三分之二的支持,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总
统的否决权是美国制约与平衡制度的一部份。”

基督教组织“家庭研究委员会”负责国会事务的主任戴维.克里斯滕森(David Ch
ristensen)解释了总统否决权是如何运作的。

他说:“法案送交总统后,总统有两种方法将其否决。一个是搁置否决,也就是
当法案送交总统后,总统没有签字,国会也休会了,法案自动被否决。这种情况
不常有,一般在年底才出现。胚胎干细胞法案是2006年中旬送交布什总统的,国
会还没有休会,布什总统签字否决了这个法案。”

*胚胎干细胞争议不断*

2006年7月19号,布什总统在否决国会通过的这一法案几个小时之后,众议院再次投票
,试图推翻布什的否决,但是最终未能获得所需要的三分之二的票数。虽然这个
法案流产了,但是胚胎干细胞研究所引发的争议却没有就此停止。

伊利诺伊州立大学政府和政治系的宪法专家罗伯特.布拉德利分析了支持和反对胚
胎干细胞研究双方的观点。

他说:“支持胚胎干细胞研究一方的观点是,胚胎是人类生长的初期阶段,还没
有长成生命,因此不能称为人。这个观点认为,胚胎干细胞研究有助于帕金森症
、老年痴呆症、癌症以及糖尿病的治疗,能够给很多人带来益处,因此这个研究
值得继续下去。

“反对胚胎干细胞研究一方的观点是,人的生命从母亲怀孕时就开始了。允许胚
胎干细胞研究,就是允许杀害人的生命。布什总统指出,由联邦政府拨款来进行
这方面的研究就等于是出钱帮助杀人。”

*支持和反对胚胎干细胞研究的观点*

上面我们提到美国总统布什动用总统否决权,使国会通过的支持胚胎干细胞研究
法案无法生效。这个举动遭到了民主党和自由派人士的强烈反对,甚至连共和党
内一些温和派人士也出来反对布什,其中包括因老年痴呆症去世的前总统里根的
妻子南希.里根,加州州长施瓦辛格,以及参议院多数党领袖、原心脏外科医生弗
里斯特。

弗里斯特表示,他本人维护人的生命权,但是考虑到这个研究的潜力以及联邦资
助的现有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种种限制,他认为胚胎干细胞研究应该扩大。另外,
美国的民意调查也显示,有70%多的美国人支持胚胎干细胞研究。

但是,一些保守派组织对布什的决定却表示称赞。基督教组织“家庭研究委员会
”负责国会事务的主任戴维.克里斯滕森认为,布什总统不仅仅是出于科学考虑,
也是基于道德方面的原因才否决了国会通过的这个法案的。

克里斯滕森说:“我们这里讨论的不是怀孕妇女应该如何对待她未出生的孩子的
问题,因此不牵涉妇女权利、妇女的选择权以及有关堕胎的争议。我们讨论的是
如何处理胚胎的问题,我们要么为了研究的需要而杀害培养皿里的胚胎干细胞,
要么对这些胚胎干细胞所孕育的生命给予应有的尊重。”

“家庭研究委员会”生命科学高级研究员戴维.普伦蒂斯(David Prentice)把从
胚胎中提取干细胞形容为杀害人类早期生命。

他说:“胚胎干细胞来自于怀孕7天左右的初期胚胎。人们一直试图通过科学研究
把胚胎干细胞分化成人体内的任何组织和细胞,以修复人体内受到损害的或患病
的组织和细胞,例如因心脏病或中风而受到损害的组织,以及因糖尿病或脊椎损
伤而被破坏的细胞,可以因此得到修复或取代。但是,胚胎干细胞研究也引发了
道德争议,因为在提取干细胞的过程中,胚胎将被摧毁。”

“美国天主教主教团”维护生命权活动的副主任理查德.德夫林格(Richard Doer
flinger)谴责了为治疗一些人的疾病而牺牲另外一些人生命的做法。

他说:“不同阶段的生命都应该得到保护,生命在胚胎干细胞阶段就已经开始了
。我们每个人都是从胚胎发育而来的。胚胎如果被给予适当的环境和培养,就会
长成我们现在的生命,但是人们为了研究的需要就将其摧毁。我们认为,在科学
研究中维护生命的这一道德底线非常重要。”

*法律允许私人性质的胚胎干细胞研究*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工程研究所干细胞研究主任约翰.吉尔哈特(John Gear
hart)指出,美国总统布什否决国会的法案后,联邦政府不能再为扩大胚胎干细胞
研究提供资助,但是由私人和企业赞助的胚胎干细胞研究仍在继续。

吉尔哈特说:“美国的胚胎干细胞研究之所以能够继续下去是因为有来自私人和
企业的赞助。有几个州还通过法律,对胚胎干细胞研究提供支持和资金。目前的
情况是,只要不用联邦政府的钱从事胚胎干细胞研究,新的干细胞系研究仍然可
以进行。”

迈阿密大学生物伦理学负责人肯尼斯.古德曼(Kenneth Goodman)教授指出,美国
法律允许胚胎干细胞研究,但是对研究的资金来源加以限制。

他说:“美国法律不禁止胚胎干细胞研究,任何人都可以从事胚胎干细胞研究。
美国法律限制的是使用政府资金资助胚胎干细胞研究。假如一位科学家、一所大
学或者一家公司希望从事干细胞研究,他们可以在任何地方从事这方面的研究。
但是,他们不能从‘美国国家卫生研究所’拿钱,除非这一研究是在布什总统限
定的范围之内。”

*成体干细胞研究前景看好*

“家庭研究委员会”生命科学高级研究员戴维.普伦蒂斯鼓励大力从事不涉及道德
问题的成体干细胞研究。他指出,这个研究已经证明对治疗一些疑难杂症能够起
到帮助作用。

普伦蒂斯说:“成体干细胞来自人体内的任何干细胞,人类一出生就有很多干细
胞。脐带血和胎盘里含有非常丰富的成体干细胞。过去几年的研究发现,成体干
细胞能够修复和取代因患病而受到损害的组织。

“事实上,成体干细胞以及脐带血干细胞正在用于治疗很多疾病,例如婴儿出生
后从脐带上提取的脐带血干细胞,已经用于治疗镰状细胞性贫血和白血病。我们
还发现,脐带血干细胞对治疗心脏病和中风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人们原来认为
,从骨髓中提取的成体干细胞只有造血的功能,现在发现,它还可以用来治疗心
脏病。”

戴维.普伦蒂斯指出,成体干细胞一个很大的优点是,它不会象胚胎干细胞那样在
生物体内形成肿瘤。另外,使用病人自己体内的成体干细胞,还可以避免移植手
术中出现排斥问题。

*胚胎干细胞研究带来的影响*

伊利诺伊州立大学政府和政治系的宪法专家罗伯特.布拉德利分析了胚胎干细胞研
究带来的影响。

他说:“从哲学的角度看,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这是一个涉及生与死,也就
是如何给生命定义的问题。从政治的角度看,这个问题也很重要,因为布什总统
代表的共和党内在这个问题上就存在分歧。

“国会参众两院很快就要举行选举,在这个选举中,共和党人会处于尴尬的地位
,因为他们要在反对和支持胚胎干细胞研究之间作出选择。另外,从医学的角度
看,医学界几乎一致赞同胚胎干细胞研究。医学界人士提出,为了避免更多的人
死于帕金森症、老年性痴呆症、癌症以及糖尿病,政府应该为这项研究提供更多
的资金。”

美国总统布什指出,任何生命,包括早期阶段的胚胎,都不应该被摧毁,即使是
为了有可能拯救他人生命的医学研究的需要,也不能这么做。

他指出,美国的建国原则是,人人与生俱来是平等的,而且被造物主赋予了生命
的权利。布什总统提出,美国人可以在捍卫这一建国承诺的同时,促进科学事业
的发展,同时确保科学为人类服务,而不是人类为科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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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 07:10  资料 短消息 
**美癌症少年争取权利选择治疗手段**

VOA REPORT: Teen with cancer fights

for right to pick medical treatment

August 25, 2006 (亚微 华盛顿报导)


**美癌症少年争取权利选择治疗手段**


最近,美国维吉尼亚州一位患淋巴结癌的少年在父母的支持下拒绝接受医生推荐
的传统化疗手段,而决定采用未经临床试验的替代药物来治疗癌症。他的医生把
这一情况举报到他所在的郡政府社会服务部。社会服务部随即又以医疗疏忽为理
由把这位少年的父母告上法庭。双方争持了一段时间,最后以庭外和解而告终。

*接受化疗*

众所周知,小孩子生病后,父母就要带他们去看病,并为他们作出所有的医疗决
定,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接近成年的青少年如果生了病,但又不想接
受医生提出的治疗方案,他能不能自己作出医疗决定呢?最近,维吉尼亚州阿科
马克郡16岁的亚伯拉罕.切里克斯(Abraham Cherrix)就碰到了这个问题。

2005年夏季,亚伯拉罕经诊断得知自己患了淋巴结癌。这种癌症早期治愈率很高,医
生推荐他采用经过医学认定的传统化疗疗法。经过第一期四个月的化疗,亚伯拉
案的身体变得十分虚弱,他头发开始脱落,而且经常发烧。

2006年2月,医生通知他第一期化疗不成功,推荐他继续进行第二期强度化疗。亚伯拉
罕和父母经过仔细研究和商榷回绝了医生的建议。

亚伯拉罕说:“经过四个月的化疗,医生告诉我,我的淋巴肿瘤开始消退,而且
没有复发的徵兆,我听了后非常高兴。尽管如此,我和父亲都觉得,这次化疗差
一点要了我的命。但是,两个月之后,我去作CT扫描和X光检查时,发现肿瘤又开
始活跃起来。于是,医生建议我进行第二期大剂量化疗和辐射。由于第一期化疗
险些使我丧命,我和父亲都觉得,如果再进行化疗,我就彻底没命了。因此,我
们便开始寻找其它药物治疗我的癌症。”

*父母被起诉*

经过大量的研究,亚伯拉罕发现,墨西哥有一位医生提供的一种草药可以帮助治
疗他的癌症。这是一种在美国被禁销的草药。美国癌症协会认定,这个草药没有
经过临床测试,因此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表明它能起到治疗癌症的作用。
但是,亚伯拉罕在父母的支持下亲自到墨西哥去求医,并在这位医生的指导下服
用此药,效果令他十分满意。但是,亚伯拉罕拒绝接受化疗,改服墨西哥医生开
的草药之后,他原来的医生把这一情况举报到维吉尼亚州阿科马克郡社会服务部
。社会服务部随后以医疗疏忽为由把他的父母告上法庭。

亚伯拉罕的母亲罗斯.切里克斯(Rose Cherrix)对社会服务部的这种做法感到非常
震惊。她说:

“第一期化疗失败后,我们告诉亚伯拉罕的肿瘤医生,我们打算寻找替代药物进
行治疗,希望她帮助观察亚伯拉罕的病情,确保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但是她拒绝
了。不仅如此,她还把我们告到阿科马克郡社会服务部,指控我们的行为对孩子
构成了医疗疏忽。他们怎么能这么指控我们作父母的呢?我们跑遍了全美各地,
甚至还跑到国外去求医,就是为了找到能给孩子治病的医生啊!”

罗思表示,他的儿子的确需要治疗,但不是这位医生推荐的化疗。她说,只要能
使儿子的病好转,他们愿意尝试任何其它的治疗方法。

*郡政府坚持立场*

16岁的亚伯拉罕拒绝了医生推荐的传统化疗,而决定采用墨西哥医生开的草药治疗
他的淋巴结癌,他的这个决定得到了父母的支持。然而,他所在的维吉尼亚州阿
科马克郡社会服务部以医疗疏忽为由把他的父母告上法庭。

宾西法尼亚州大学生物伦理学专业主任阿瑟.卡普兰(Arthur Caplan)教授赞同这
位医生的做法。

他说:“这位16岁的青少年和他的家人决定挺而走险,采用未经医学认定的方法
治疗癌症。由于这种治疗方法只有墨西哥有,所以他们打算在自己的家中接受治
疗。但是,这位青少年的肿瘤医生认为这种做法不对,因为美国有标准的治疗癌
症的方法,而且效果非常好。于是,她把这一情况举报给政府有关机构。

“我个人认为,化疗经医学认定对治疗这位青少年所患的淋巴结癌非常有效。在
父母拒绝给孩子进行这种治疗的情况下,医生采取上述行动是恰当的,而且是符
合职业道德的。”

代表维吉尼亚州阿科马克郡社会服务部的首席法律顾问卡尔.本迪克(Carl Bundi
ck)谈了郡政府提出这一诉讼的法律依据。

他说:“维吉尼亚州法典规定,如果一个孩子需要治疗,但是却没有得到应有的
治疗,那么社会服务部以及政府其它部门就可以请求法庭裁决父母是否忽视了孩
子的医疗照顾。法典还规定,政府部门可以以医疗疏忽为由到法庭提出诉讼,要
求法庭对父母的行为进行审查。法庭在这个案子中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父母作
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据理力争*

亚伯拉罕父母的辩护律师约翰.斯捷潘诺维奇(John Stepanovich)指出,倘若父母
的确忽视和虐待了孩子,那么州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进行干预,并获得孩子的监护
权。

但是,他的当事人为给孩子治病尽了最大的努力。他们只不过是认为化疗不起作
用,而希望通过替代药物进行治疗罢了。

约翰.斯捷潘诺维奇律师说:“我的当事人采取了他们认为是恰当的行动。亚伯拉
罕是一位16岁的青少年,他聪明、成熟、而且善于表达自己的想法。他研究了自
己想要的治疗方案,并且和父母商量,在权衡了各种治疗方案后作出了自己的决
定。但是,他的决定遭到维吉尼亚州政府的反对。政府认为化疗对他更有帮助,
因此要求他继续接受化疗。假如他们推荐的化疗能保证治好亚伯拉罕的癌症也好
。但实际情况是,他们根本不知道化疗是否会有帮助。”

亚伯拉罕的代理律师巴里.泰勒指出,亚伯拉罕有权不让维吉尼亚州政府强迫他接
受他不喜欢的治疗方法,因为这是宪法赋予他的权利。

他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另外一项判决中说,包括青少年在内的所有美国人
,都有掌管自己身体的权利,这意味着他们有权拒绝或接受某种治疗,也有权选
择自己所要的治疗方法。这是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赋予他们的权利。我作为亚伯
拉罕的律师,就是要维护他的这个权利不受侵犯。”

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所有公民都有受到保护的平等权利,也就是说,人人都
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巴里.泰勒律师还提出,虽然亚伯拉罕才16岁,但是考虑到他的智商和成熟度,他
应该有权作出自己的医疗决定。

他说:“维吉尼亚州的法律规定,孩子在成年,也就是18岁以前,父母有权为他
们作出医疗决定。我们提出,虽然亚伯拉罕才16岁,但是他的智商和成熟程度和
18岁的孩子一样,因此他应该有权为自己作出医疗决定。维吉尼亚州的法律还规
定,16岁的孩子可以脱离父母独立生活,如果他从家里搬出去,能够独立生活并
养活自己,那么即使他还没有到18岁,在法律上还是可以把他作为成年人对待。
因此,我们提出,亚伯拉罕应该有权选择其它的治疗方法。”

*下级法院判决*

上面我们谈到,维吉尼亚州阿科马克郡社会服务部在收到医生的举报后,以医疗
疏忽为由把亚伯拉罕.切里克斯的父母告上法庭。

阿科马克郡政府认为,化疗经医学认定对治疗淋巴结癌非常有效,亚伯拉罕和他
父母从墨西哥医生那里得到的草药没有经过临床测试,因此没有科学根据作为保
障。但是,亚伯拉罕和他的父母坚持认为,他们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恰当的治疗
方法,政府不应该横加干涉,更没有理由以医疗疏忽为由把他们告上法庭。

2006年7月,维吉尼亚州一个青少年法院的法官裁决说,亚伯拉罕的父母的行为构成医
疗疏忽,并下令亚伯拉罕立即接受医生认为必要的治疗。亚伯拉罕和父母的律师
随即提出上诉。维吉尼亚州阿科马可郡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泰勒下令暂时停止实施
下级法院的命令,并拟定重新审理此案。

在巡回上诉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亚伯拉罕和他的父母在密西西比州找到一位既得
到美国医学学会承认、又对使用其它药物治疗癌症抱开明态度的医生。

亚伯拉罕同意接受这位医生的监督,使阿科马可郡社会服务部消除了对他选择其
它药物治疗癌症的顾虑。

亚伯拉罕对这位新医生非常满意。

他说:“我们听说这位医生后,就到南部密西西比州去求医。这位医生非常好,
他介绍了很多我们过去不知道的信息,而且让我感到治愈很有希望。我想,一方
面接受他的治疗,另一方面继续服用墨西哥医生开的草药,也许会很好。因此,
我从密西西比州回到家里之后,就把我的想法告诉了法庭,阿科马克郡社会服务
部随即取消了诉讼。”

*双方和解皆大欢喜*

2006年8月16号,主持审理此案的法官泰勒当庭宣布,阿科马克郡社会服务部和亚伯拉
罕的父母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协议,亚伯拉罕将接受自己选择的肿瘤医生的治疗,这位医生在辐射治疗方
面经过美国医学学会的认定,而且对使用替代药物治疗淋巴结癌也感兴趣。但是
,这个协议规定在亚伯拉罕痊愈或18岁之前,他的父母必须每三个月向法庭报告
有关他治疗和病情的最新情况。

泰勒法官强调,和解协议指出,亚伯拉罕的父母没有构成医疗疏忽。泰勒法官最
后还对亚伯拉罕说:“上帝祝福你,亚伯拉罕.切里克斯先生。”

和解协议不仅使亚伯拉罕及其父母十分欢喜,也令政府一方感到放心。代表维吉
尼亚州阿科马克郡社会服务部的首席法律顾问卡尔.本迪克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感
到非常满意。

他说:“阿科马克郡社会服务部和亚伯拉罕一家达成协议,使双方都达到目的。
亚伯拉罕一家希望得到治疗的决定权,社会服务部则认为,有计划地为这位年轻
人提供治疗非常重要。双方通过谈判,实现了各自在诉讼开始时设定的目标。”

阿科马克郡社会服务部的代理律师之一威廉姆.麦基(William Mckee)表示,郡政
府的使命就此结束。

他说:“对方后来选择的这位医生资历可嘉。他是得到承认的辐射肿瘤专家和神
经病专家,治疗亚伯拉罕的淋巴结癌病显然是胜任的。亚伯拉罕作出了恰当的选
择,令州政府非常满意。”

*究竟谁说了算?*

维吉尼亚州16岁的青少年亚伯拉罕为了争取自己的医疗决定权和他所在的郡政府
社会服务部对簿公堂,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和解,才使官司得以了结。

您也许会问,在做出医疗决定方面,孩子、父母和州政府,究竟谁说了算呢?美
国法庭又是如何裁决的呢?

宾西法尼亚州大学生物伦理学专业负责人阿瑟.卡普兰指出,成年人有权自己做出
医疗决定,但是未成年孩子一般没有这种权利。

他说:“未满18岁的孩子有权做出某些医疗决定,父母也有权为他做出一些医疗
决定。但是,如果他得了绝症,而且又有医学认定的治疗方法可以抢救他的生命
,那么父母就没有权利不让他接受这个治疗,除非得到法庭的许可。”

阿瑟.卡普兰教授指出,在裁定孩子或父母是否可以拒绝某一治疗时,法庭不仅要
考虑孩子的年龄和成熟度以及家人拒绝治疗的理由,还要考虑孩子是否接受过这
个治疗以及这个治疗是否有效。

他说:“父母的意愿当然会得到尊重,孩子越接近18岁,他们的意愿也会越得到
尊重。如果2岁的孩子严重受伤,父母若出于某些宗教的原因不让给孩子输血,法
庭会下令给孩子输血。但是,亚伯拉罕的情况不一样,他已经16岁了,如果他不
希望采用化疗治疗他的淋巴结癌,法庭会听取他的意见。”

阿瑟.卡普兰教授表示,在亚伯拉罕一案中,双方最后经过妥协达成彼此满意的结
果。

他说,根据这个协议,亚伯拉罕和父母可以选择他们喜欢的治疗方式,条件是必
须接受医生的指导和监督。一旦医生发现有问题,并向法庭汇报,他还是有可能
被要求恢复传统化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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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学生言论自由案件告到最高法院**

VOA REPORT: Students right of free speech
Sept 8, 2006 (亚薇 华盛顿报导)


**美学生言论自由案件告到最高法院**


最近,美国一起涉及学生言论自由权的案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个案子的起因
是,一名高中生因为校长阻止他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打出写有“抽大麻,为耶稣”
字句的横幅,就把校长告上联邦法院。他状告校长限制了他的言论自由权,并要求
得到经济赔偿。联邦下级法院的裁决莫衷一是。有的支持学生,有的支持校长。

这个案子最后呈递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是否会受理此案目前还不清
楚,但是如何权衡未成年人的言论自由权和学校行政人员管理学生的教育职权这两
者之间的关系,已经引起各界人士的思考。

*横幅引发争端*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和出版权。美国人为
了捍卫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诉诸法庭的情况比比皆是,即使是未成年人,他们维
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也非常强。

2002年1月,冬季奥林匹克火炬接力跑经过美国西北部的阿拉斯加州朱诺地区,为
了庆祝这一盛举,沿途的朱诺-道格拉斯高中准许在校学生暂时停课,并在老师的
指导下到校门口观看。校拉拉队列队表演,乐队奏起了乐曲,一片喜气洋洋的场
面。就在火炬经过时,站在学校街对面的几名高中生突然打出一条巨大的横幅,横
幅上写有“抽大麻,为耶稣”(Bong Hits For Jesus)的字句。

Bong Hits俗称大麻。众所周知,大麻是一种毒品,而耶稣被基督徒视为人类的救
主,基督教的教导是反对吸毒的。朱诺-道格拉斯高中的校长看到这个横幅后非常
震惊,因为横幅上的言论违反了学校的反毒品政策,于是她跑上前去要求学生们把
横幅拿掉,但是其中一名学生约瑟夫.弗雷德里克拒不服从。校长只得把横幅没
收,并勒令他停课10天。

*学区教育委员会支持校方*

约瑟夫.弗雷德里克后来向他所在的朱诺学区教育委员会申诉,教育委员会表示支
持校长对他采取的处罚行动,但是同意减轻处罚,将他停课的时间缩短。

朱诺学区总监佩吉.考恩(Peggy
Cowan)表达了教育委员会的立场。她说:“我们认
为,教导学生们有关非法毒品的危害并阻止他们吸毒是我们教育使命的一部份。我
们努力创造一个无毒品的学校环境。联邦政府为全美各地的公立学校提供了‘无毒
品学校拨款’,接受拨款的学校必须保证,他们会不断教导学生,让他们知道吸毒
和拥有非法毒品是违法的,而且是有害的。

“我们还制定了校规,禁止学生穿着带有鼓励吸毒字样的衣服或展示这方面的信
息。朱诺-道格拉斯高中的校长看到她的学生打出写有‘抽大麻,为耶稣’字句的
横幅后,认为它有鼓励吸毒的意思,因此她决定把这个横幅拿掉。”

*学生将教委会告上法院*

但是,约瑟夫.弗雷德里克本人辩驳说,他打出这个横幅只是为了抢镜头,并没有
其他意思。在向学区教育委员会申诉失败后,他把他所在的朱诺-道格拉斯高中的
校长以及朱诺学区教育委员会一同告上了联邦地区法院。

道格拉斯.肯普.梅茨(Douglas Kemp Mertz)律师为他提供了法律辩护。

他说:“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公民的权利,人们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展
示任何内容的标语,只有少数情况例外,例如,如果发表淫秽的或者立即导致破坏
及暴力行为的言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在这个案子中,学生打出的横
幅不属于这类言论,这个横幅没有任何用意。校长不能因此就惩罚学生,她没有这
个权力。”

“美国民权联盟”阿拉斯加分部为约瑟夫.弗雷德里克打这场官司提供了资金和法
律援助。

约瑟夫.弗雷德里克在诉状中要求法庭下令朱诺学区停止对学生采取类似的行动。
他还要求校方把他停课的处罚从学校记录中抹去,并为此向他提供经济赔偿。

*教委会立场*

密西根州持保守立场的公共利益律师事务所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的艾德华.怀特
(Thomas White)律师提出了相反的观点。

他说:“校长是因为担心从校门口经过的人会认为横幅上的内容代表了朱诺-道格
拉斯高中的立场,才下令学生把横幅拿掉的。另外,‘抽大麻,为耶稣’所表达的
信息,违反了学校制定的反毒品政策,容易给人造成学校赞同吸毒的印象。”

代表阿拉斯加州朱诺学区教育委员会的律师之一埃里克.黑根(Eric Hagan)持相同
的看法。他说:

“公立学校,特别是那些根据美国国会‘安全和无毒品学校和社区法’接受联邦拨
款的公立学校,必须反复向学生传达一个明确的信息,那就是,吸毒是违法的,而
且是有害的。大多数学校除了向学生传授有关非法毒品的常识外,还制定了预防及
惩罚措施。校方告诫学生,如果他们的穿着或发表的文章有赞同吸毒、酗酒和抽烟
的内容,这在学校的环境下是不恰当的。”

*两个裁决*

2003年,阿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做出有利于朱诺学区教育委员会和朱诺-道格拉
斯高中校长的裁决。

裁决指出,学生们当时观看冬季奥林匹克火炬接力跑,是学校组织的活动的一部
份。因此,在这期间如果出现赞同吸毒的言论,学校负责人完全有权斟酌处理。针
对约瑟夫.弗雷德里克提出的经济赔偿,阿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给予朱诺-道格拉
斯高中校长豁免权。

但是,约瑟夫.弗雷德里克不服,继续向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联邦第
九巡回上诉法院这次做出有利于他的裁决。

裁决说,朱诺-道格拉斯高中的校长和朱诺学区教育委员会侵犯了宪法赋予约瑟夫.
弗雷德里克的言论自由权。

裁决说,即使是高中生,只要他的言论没有扰乱学校的活动或教学任务,那么他就
有权发表自己的言论。裁决还说,校方不能因为学生的观点和政府实施的政策不一
样就对学生实行审查或惩罚。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没有给予校长经济赔偿的豁免
权。

*案件呈递最高法院*

由于在联邦下级法院打得难解难分,阿拉斯加州朱诺学区教育委员会通过律师在
2006年初作为起诉方把这个案子呈递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案。

这个时候,被起诉方约瑟夫.弗雷德里克早已经进入大学读书,目前正在中国教授
英文。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否会审理此案,现在还不清楚。由9名大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
法院必须得到4名大法官的同意才能受理一个案子。

*最高法院以往如何判决*

下面我们要回顾一下联邦最高法院过去审理的几起涉及学生言论自由权的案子,以
此推断它对这个案子可能会做出什么裁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过去主要审理过三起涉及学生言论自由权的案子。第一个案子发
生在越战时期。当时,爱奥华州几名中学生以佩戴黑纱的方式抗议越战,校方以违
反校规为由勒令他们暂时停学,他们的父母因此把校方告上联邦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1969年裁决说,学生佩戴黑纱没有影响学校的教学活动,也没有侵犯
他人的权利,因此他们的行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个案子从此确立了未
成年人的言论自由权。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另外一个案子又裁决说,学生的淫秽言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
案的保护。

1986年,华盛顿州一名高中生在推选学生会领袖的演讲中,大量使用和性有关的言
论。校方认为,这名学生在演讲中使用淫秽下流的言论,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教学活
动,因此勒令他停课三天。这名高中生的父母不服,把学校一直告到联邦最高法
院。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校方对学生发表的下流、粗俗、淫秽以及具有冒犯性的
言论有权加以阻止。

这项判决后不久,联邦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案子中再次对学生的言论自由权做出限
制。密苏里州一所高中的校长在得知校报准备刊登有关未成年人怀孕以及离婚对未
成年人的影响的文章后,以内容不宜发表为由下令把文章从版面上撤去。

学生们以侵犯他们的言论自由权为由把学校告上法庭。1988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
说,虽然文章是由学生们自己撰写和编辑的,但是报纸却是校方赞助的,而且有学
校的名字在上面。因此,校方对于它认为不合适的言论加以限制是允许的。

*韦斯特:应该得到宪法保护*

乔治亚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索尼亚.韦斯特(Songja West)认为,阿拉斯加州朱诺-道
格拉斯高中学生约瑟夫.弗雷德里克提出的诉讼和上面提到的第一个案子更为相
似,因为它们都涉及学生个人的言论和观点。

索尼亚.韦斯特教授说:“根据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裁决,学生的言论自由权受到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特别是当他们在校园外面以个人方式发表言论时更是如
此。约瑟夫.弗雷德里克是在校园外面打出那个横幅的,校方当时也允许学生离开
课堂去观看奥林匹克火炬接力跑。这个活动不是教学大纲的一部份,也不在课堂的
教学范畴之内。因此,他个人的言论表达应该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联邦最高法院进退维谷*

上面我们提到,由于联邦下级法院在涉及学生言论自由权的问题上不能做出一致裁
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被要求就这个问题做出最后的定论。联邦最高法院即使同意
受理此案,就以往的裁决来看,结局如何似乎很难预料。

乔治亚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索尼亚.韦斯特指出,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受理此案,
并推翻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这将给现有法律带来很大的变化。

她说:“这样的裁决意味着,校方对一系列广泛的言论会比从前有更大的审查权,
如果校方认为某些言论不恰当,或者它不赞同学生的某种观点,它就可以因此对学
生的个人言论表达实行审查。”

反之,如果联邦最高法院维持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又有可能给全美公立学校
的招聘工作带来困难。为阿拉斯加州朱诺学区教育委员会辩护的埃里克.黑根律师
表达了这种担心。

他说:“这个案子的判决对公立学校行政人员的豁免权将产生重要的影响。目前,
公立学校本来就很难招收到合格的行政人员和教师,如果教师因为实施校规就要因
为民事诉讼作出赔偿,这样严厉的对待将使学校今后更难招聘工作人员。”

*寻找平衡*

无论联邦最高法院最后做出什么决定,如何权衡学生的言论自由权以及公立学校行
政人员管理学生的教育职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约瑟夫.弗雷德里克的律师道格拉斯.肯普.梅茨强调了言论自由权的重要性。

他说:“美国法律的支柱之一就是言论自由。这个权利虽然不是绝对的,但却是强
有力的。美国法庭一再重申,对于那些让我们感到不舒服、启发我们思考以及向我
们提出挑战的言论,我们必须采取宽容的态度。”

*怀特:最高法院裁决考虑双方利益*

密西根州公共利益律师事务所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律师艾德华.怀特(Thomas
White)认为,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裁决把双方的利益都考虑在内。

他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裁决既给学生们某些权利,也让校方行政人员有
控制学生言论的权利。问题是如何划定界限。什么时候学生的言论表达是允许的,
什么时候这一言论表达干扰了学校的教学,我认为,这些是教师们应该解决的问
题。联邦最高法院很难在这个问题上给予一个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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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21:03  资料 短消息 
**外籍人士在美犯罪有什么法律后果**

VOA REPORT: Immigration Consequences for Criminal Aliens

Sept 29, 2006 (亚微 华盛顿报导)


**外籍人士在美犯罪有什么法律后果**


美国移民法规定,除了美国公民以及在海外领地的美国居民,其他的人都属于外
籍人士。那些持有绿卡、学生签证、工作签证以及旅游或探亲等非移民签证的人
都被划归为外籍人士。如果外籍人士在美国居住期间犯了罪,美国移民当局会根
据他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不给予其永久居留身份或公民身份。那些
犯有重罪的还有可能被递解出境。

*轻罪与重罪*

如果外籍人士犯了轻罪,实际判刑不超过半年,而且是初犯,他不会被递解出境。

密西根州移民法和刑事法律师罗纳德.卡普洛维茨说,这类犯罪一般不会影响到外
籍人士的移民身份。

他说:“有些犯罪对外籍人士的移民身份不会产生影响,这通常是指程度很轻的
罪行,而且是初犯。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人因酒后驾车被捕。在密西根州, 这
类犯罪的最高刑期是93天。”

加州移民法律师王小禾指出,如果外籍人士在美国犯有重罪或涉及道德及品行的
罪行,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被递解出境。

他说:“比如说偷东西或商业欺诈就涉及道德品行的犯罪。家庭暴力以及拥有毒
品看起来不象道德品行的犯罪,实际上也属于道德品行的犯罪。外国人入境美国
五年之内,如果有过两次道德品行的犯罪,他就要被递解出境,如果犯了重罪,
例如谋杀、强奸、人口和毒品走私以及给受害人造成一万美元以上损失的犯罪,
也会被递解出境。”

王小禾律师说,上面提到的酒后驾车一般来说不属于道德及品行罪,因此不会遭
到递解出境。

密西根州移民法和刑事法律师罗纳德.卡普洛维茨说,涉及道德及品行的犯罪范围
很广,一般来说,这类犯罪都有恶毒的犯罪动机。

他说:“所有和偷窃、暴力、毒品以及持枪行凶有关的犯罪,都可以被看作是道
德及品行的犯罪,大多数涉及枪支指控、性侵犯、恶意破坏他人财产、家庭暴力
等方面的犯罪,也都可以被看作是道德及品行的犯罪。”

*对移民身份的影响*

外籍人士如果在美国犯了重罪,有可能面临被递解出境的后果。被判轻罪的,则
有可能失去永久居留身份。

加州移民法律师王小禾说,如果某人在申请绿卡时被发现有犯罪前科,那么他的
申请有可能得不到批准。

据王小禾律师回忆,在他处理的一起案子中,某人在1999年和2000年期间有过三
次信用卡欺诈行为,其中一次还被判重罪。虽然此人后来和美国公民结婚,但是
在申请绿卡时,美国移民当局以不符合绿卡条件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王小禾律师指出,如果要申请入籍成为美国公民,要求就更加严格。

他说:“外国人在申请美国公民时,移民局要求他在过去五年中道德品行良好。
如果他在七年前犯了罪,被判三年缓刑,即使罪行本身不是很严重,但是,如果
过去五年中,他有一年在缓刑期内,那么他的公民身份就不会被批准,因为移民
局会认为,他在缓刑期内,就不能说他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新旧移民法不同*

美国法律规定,1990年11月29号以后被判重罪的外籍人士将因丧失良好的道德品
质而永远失去入籍资格。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两项法律,一项涉及移民的综合改革,另一项涉及刑事犯罪
活动或恐怖活动的法律改革,这两项法律把可以导致递解出境的犯罪从过去的几
种扩大到几十种,过去可以得到赦免的犯罪,现在都被列为重罪,这两项法律还
严格限制了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过去往往由联邦法院处理的上诉案子,现在由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就可以做出
最后的决定。

*1996年后得到赦免比较难*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移民法律师迈克尔.马焦比较了1996年前后的法律。

他说:“1996年之前,外籍人士犯了罪得到赦免要比现在容易得多。如果他有永
久居留身份,无论犯了什么罪,都可以把自己在美国居住时间、家庭关系、对社
区的贡献以及就业历史等因素,用来抵消所犯罪行。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功大于
过,这位外籍人士就可以继续留在美国。但是,1996年通过新的法律以后,受到
刑事判罪的外籍人士得到赦免有很多限制,得到赦免虽然不是不可能,但是比过
去要难很多。”

加州移民法律师王小禾进一步解释说,旧的法律只适用于1996年以前的犯罪行为。
那时,绝大部份犯罪的人只要在美国居住过一段时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一
般都可以得到赦免。

他说:“我们最近处理了一个相关的案子。某人96年以前犯了毒品罪,申请绿卡
时,移民局准备递解他出境,但他使用96年以前的法律申请赦免,法院就赦免了
他,并批准他留在美国。

“但如果使用96年以后的法律,他的罪是得不到赦免的,因为根据96年以后颁布
的新法律,涉及毒品的重罪是得不到赦免的,不管你有什么样的亲属关系,也不
管递解出境会给你的亲属带来多大的困难,都得不到赦免。”

王小禾律师还指出,其它可能导致移民法制裁的罪行还有组织偷渡、帮助转运或
隐藏人蛇等。移民当局只要能以清楚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这位外籍人士触犯
了移民法,就可以将其递解出境。

*美国移民局划归国土安全部*

“九一一”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新的议案,决定解散存在了半个多世纪
之久的美国移民和归化局。

从2003年3月1号开始,“美国移民和归化局”被正式归入新成立的美国国土安全
部,它原来的职能也分交给国土安全部下属的几大部门。

提供和移民相关的服务和福利的责任交给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这个部门具
体负责入籍归化和外籍人士工作许可等方面的业务;保护边界的责任则交给了边
界及交通安全局,这个部门具体处理边境检查和保安以及出入境的审查等;实施
联邦移民法、海关法和空中安全法的调查和执法责任,交给了移民和海关执法局。

原美国移民和归化局的解散和重组,目的是加强美国的边界安全,提高移民服务
的效率。

*外籍人士被判刑的后果*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华盛顿法律基金会首席法律顾问理查德.萨普指出,犯有重罪而
且被判刑的外籍人士,一般要在服满刑期之后,由移民局递解出境。

他说:“如果某位外籍人士被判犯有重罪,他首先会被关入监狱。他服满刑期之
后,会被带到移民局官员那里。移民局官员会立刻着手办理他的递解出境的手续,
而且无权批准他留在美国。为了确保在递解出境那天能找到他,他们会把他拘
押起来,直到把他送上回国的飞机为止。”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移民律师迈克尔.马焦说,外籍人士在准备为自己辩护期间有可
能受到关押。

他说:“通常情况下,外籍人士犯罪以后,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他们在为自
己辩护期间要被关押起来。即使移民局最后决定赦免了他,准许他保留永久居留
身份并继续留在美国,他在这段期间被关押几个月还是有可能的。”

*外籍人士所属国家不接收怎么办?*

华盛顿的华盛顿法律基金会的首席法律顾问理查德.萨普说:“如果外籍人士来自
古巴、越南或柬埔寨,这些国家通常是不接收他们回去的。美国法庭判决说,在
这种情况下,如果外籍人士无处可去,美国当局就不能无限期将其拘押,而应该
在他们服满刑期后将其释放,允许他们继续留在美国,直到美国说服他们的国家
同意接收他们回去为止。”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法律也给予犯罪的外籍人士得到法律补救和宽恕的权利,也
就是说,那些愿意继续留在美国的外籍人士有得到豁免的机会。

密西根州移民法和刑事法律师罗纳德.卡普洛维茨说,在他处理的一起案子中,一
位来自苏格兰、已经拿到绿卡的妇女酒后驾车,虽然没有造成任何交通事故,但
是却被判刑一年。后来,律师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法庭把她的判刑减少到一年以
下,这位妇女最后得以继续留在美国。

加州移民法律师王小禾承认,虽然法律的补救办法可以让被判刑的外籍人士得到
宽恕,但是宽恕的条件非常严格。一般来说,外籍人士必须证明,如果他得不到
豁免而被递解出境,这会给他在美国的亲属,例如配偶或父母等带来很大的困难。
另外,外籍人士的刑事犯罪记录即使被消除,也不会改变他的去留问题,也就
是说,他还是有可能因自己所犯的罪行被递解出境。

*外籍人士来美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除了遵守法律以外,外籍人士到美国探亲还要注意逾期滞留的问题。虽然逾期滞
留一般来说不会导致递解出境或者再无法再次入境美国的后果,但是违反有关移
民法的规定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影响。

加州移民法律师王小禾解释说:“新的移民法规定,如果你在美国逾期居留,超
过了移民局在你入境的I-94卡上批准你滞留的时间,而且没有得到移民局的批准
逾期超过了半年,如果你离开美国,那么3年不准回来。你申请签证的时候,如果
领事馆发现这个问题,就不会给你签证。如果你在美国超过了规定的时间一年,
再离开美国,那么10年不准再回美国。”

*外籍人士在本国有过犯罪前科*

另外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是,如果外籍人士来美之前在本国有过犯罪前科,例如
谋杀、强奸、纵火、抢劫等方面的罪,他是不会被准许进入美国的。如果涉及轻
罪,他最好先和律师联系,在申请签证的时候,对犯罪的性质和犯罪的时间等问
题做出必要的解释,并且提供有关的材料,然后由美国官员决定是否批准他入境
美国。

华盛顿法律基金会的首席法律顾问理查德.萨普说:“如果外籍人士坐船来美国,
美国政府发现他在本国有刑事犯罪前科,他们不会让他入关,甚至不会让他下船,
即使让他入境美国,也会把他关在入关处的羁押中心。如果美国政府在他入境
后发现他在本国有刑事犯罪的前科,这位外籍人士如果能证明一旦被遣返回国会
受到迫害,并成功地申请和得到政治避难,他还是可以留下来。”

一般来说,外籍人士在机场被发现有犯罪前科的可能性较小。一旦发现,美国移
民当局会根据案件的优先次序决定是否把这位外籍人士递解出境。即使当时不将
其递解出境,还是有可能在他申请绿卡或公民时对他采取必要的行动。

*在美国居住要遵纪守法*

加州移民法律师王小禾强调指出,外国人在美国居住期间一定要遵纪守法。

他说:“外国人到了美国以后,应该严格遵守美国的法律,不管是申请移民,还
是从事其它活动。如果他不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在短期内也许能得到想要的东
西,但是从长期来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对很多已经在美国建立了家庭,有自
己事业的人来讲, 犯罪以后,受到刑事惩罚可能还是小事,一旦被递解出境,家
庭和事业都将受到严重影响,这可能比刑事惩罚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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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02:51  资料 短消息 
**美国竞选筹款法的历史沿革和案例**

VOA Report: Election Laws: Campaign Finance Reform
October 27, 2006 (亚微 华盛顿报导)


**美国竞选筹款法的历史沿革和案例**


在美国,政治竞选活动离不开筹款。筹款越多,开销越自由,竞选人开展竞选就
越有利。但是,筹款和开销也是有限制的。

*竞选筹款法的发展过程*

自从19世纪末期以来,竞选筹款在竞选活动中一直是非常突出的问题。对通过政
治捐款影响政党及候选人,从而导致政治腐败的担心,促使美国国会对竞选筹款
进行过几次重大的改革。

1907年通过的蒂尔曼法,禁止银行和公司在联邦选举中进行政治捐款。

1925年经过修改的联邦腐败行为法,对竞选联邦公职的候选人的竞选开销做出限
制,
同时建立了申报制度。

1947年开始实施的塔夫特-哈特利法永久禁止工会、公司和跨州银行进行政治捐
款,这
个规定既适用于总统大选的政治捐款,也适用于大选初选的政治捐款。

*最有影响力的竞选筹款改革*

最有影响力的竞选筹款改革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1971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竞
选法,为符合资格的候选人设立公共竞选基金。但是,“水门事件”后,有人指
称尼克松总统的竞选经费没有直接用于竞选,而是用来掩盖“水门事件”真相。
这激起了民众对金钱政治的愤怒。
于是,美国国会在1972年和1974年修改了联邦竞选法,对筹款数额实施进一步限
制。比方说,每位捐款人最多只能向每位候选人捐款一千美元,候选人向自己捐
款也是如此。

*独立开销限制在一千美元*

联邦竞选法还把每次选举中的独立开销限制在一千美元。独立开销是指个人或组
织在没有与任何候选人商议或合作的情况下向选民传达自己观点时的开销 。
联邦竞选法规定,只要不传达支持或反对任何候选人的信息和观点,个人或组织
的独立开销不受限制。另外,总统竞选可以选择使用公款。这个法律还设立了“
联邦选举委员会”,负责条款的实施。
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布尔特.纽伯恩(Burt Neuborne)指出,美国的竞选筹款法试
图从三个方面对竞选筹款做出限制。
他说:“首先,竞选筹款法试图限制筹款的数额,也就是对人们捐款的多少做出
限制。其次,它努力确保筹款公开,让公众知道是谁捐了钱,以及捐了多少钱等
。再者,它希望对筹款的来源加以限制,例如按照规定,公司和工会是不准向国
会、总统等各种联邦公职的竞选活动捐款的。”

*巴克利起诉瓦莱奥案*

1976年,巴克利参议员等人,以联邦竞选法违犯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

为由提出诉讼。被起诉的是当时新组成的联邦选举委员会成员瓦莱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肯定了联邦竞选法有关限制捐款数额、要求申报进出
和设立公款资助总统竞选等规定。
但是,在竞选开销的问题上,法庭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候选人向
公众传达竞选思想是不是以金钱为基础的?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竞选开销从某种意义上讲就等于言论自由。换句话说就是
,只有投入必要的财力,才能保证竞选言论不受限制地得到表达。因此,政府颁
布指令限制竞选开销,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
判决指出,候选人、委员会、特别利益团体以及个人花钱做竞选广告的宪法权利
应该受到保护。判决还指出,不接受公款的候选人向自己的竞选活动捐款的数额
不应该受到限制。

*“硬钱”和“软钱”*

虽然联邦竞选法和巴克利一案解决了体制内竞选筹款的问题,但有些人绕过它,
找到了其它的筹款途径。因此出现所谓的“硬钱”和“软钱”之分和相应的法律
之争。
首都华盛顿的律师汉.巴兰(Jan Baran)介绍了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他说:“‘硬钱’是指来自个人有限额的捐款,或是来自在联邦选举委员会注册
的政治委员会有限额的捐款。‘软钱’是指来自公司、工会或个人没有限额的捐
款。”
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布尔特.纽伯恩指出,美国竞选法最初制定时没有考虑到‘软
钱’的问题,后来才发现法律中有很多漏洞。
他说:“‘硬钱’是从捐款人那里直接筹集来的钱,它受到美国竞选筹款法的限
制。按照规定,捐款数额不能超过两千美元,来源必须对外公开,而且不能是来
自公司或工会的捐款。‘软钱’是指体制外的筹款,它可以是私下进行的没有任
何限数的捐款,也可以是来自公司和工会的捐款。”

*新的竞选筹款法*

针对竞选活动中出现的“软钱”问题,美国国会为了弥补联邦竞选法中的漏洞,
解决竞选政治活动中的“软钱”问题再度立法。
麦凯恩和法因戈尔德两位参议员在2002年联袂提出了跨党派竞选筹款改革法,又
称麦凯恩-法因戈尔德法。这个法案的关键条款包括禁止向政党无限制地捐款。具
体地说,就是禁止来自公司、工会或者富有的个人的“软钱”、禁止当选官员主
动征收“软钱”。这项法律还对工会、公司和非盈利组织的电视广播广告做出了
限制。
跨党派竞选筹款改革法后来经国会批准,布什总统签署成为法律。但是,以麦康
奈尔参议员为首的反对派人士以这一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
款为由,提出诉讼,这个案子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布尔特.纽伯恩参与了“跨党派竞选筹款改革法”的制定。他
说,新的竞选筹款法把原来一千美元的捐款限额增加到两千美元,从而使筹集“
硬钱”更加容易,但是对筹集“软钱”却严格加以禁止。

*法律漏洞*

布尔特.纽伯恩教授说:“新的竞选筹款法说,如果你向某个政党捐款,捐款不是
直接用于某人的竞选,而是用于政党建设,帮助选民登记以及宣传政党观点,这
样的捐款看起来好像是正常的竞选捐款,但实际上却是“软钱”,这是要弥补的
一个法律漏洞。
另外一个要弥补的法律漏洞是,有些人不再把钱捐给候选人,而是用于做广告。
广告上不说选谁,也不说不选谁,因为这样的广告必须使用‘硬钱’,而且要公
布钱的来源。因此,他们就做广告对某位候选人提出尖锐的批评,比方说在广告
中批评这位候选人非常愚蠢,总是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广告的结尾还附有他的电
话,并且鼓动人们给这位候选人打电话,呼吁他对问题加以纠正。有些人把这称
为‘事务广告’。
但是,新的竞选筹款法说,如果你在大选前60天之内做这样的广告,并且提到这
位候选人的名字并附有他的照片。那么,这样的广告就算是竞选广告。”

*这样的广告要禁止*

肯尼斯.斯塔尔曾经是克林顿总统性丑闻案件中的特别检察官。他在这个案子中代
表对新的竞选筹款法提出挑战的一方的法律顾问。他进一步解释了新的竞选筹款
法的内容。
他说:“新的竞选筹款法禁止有自己主张的组织把自己筹来的钱在选举或初选之
前用于政治广告。无论广告谈论的内容是什么,只要提到竞选联邦公职的候选人
的名字,那么这种竞选开销就要被禁止。例如,限制国会议员的任期问题。如果
某一组织在大选前60天以及初选前30天,在广播和电视上做广告,主张限制国会
议员的任期,并且提及竞选联邦公职的候选人,根据新的竞选筹款法,这样的广
告就要被禁止。”

*争议双方的观点*

西北大学法律史教授史蒂芬.普雷瑟(Stephen Presser)分析了争议双方的观点。
他说:“支持对竞选筹款加以限制的人士指出,钱在政治中是一个腐败力量。因
此,要制定一套系统,避免因大笔竞选筹款而导致腐败。他们还抱怨说,政界人
士花很多时间筹款,影响了他们为选民服务的本职工作。但是,持相反观点的人
士指出,钱是发表言论者自己的。如果在财力上不有所付出,就不能有效地传达
他们的政治观点。”

*麦康奈尔起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

跨党派竞选筹款改革法的案子,最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起诉方是麦康奈
尔参议员代表的反对派人士。被起诉方是负责筹款法实施的联邦选举委员会。
肯尼斯.斯塔尔律师介绍了反对跨党派竞选筹款改革法人士的观点。
肯尼斯.斯塔尔律师说:“假如一个有钱的个人、公司或工会要给政治党派一大笔
捐款,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为这种捐款设定一个上限。但是,新的竞选筹款法对任
何所谓的‘软钱’以及在联邦政府调控以外的捐款或到目前为止没有被联邦政府
调控的捐款都加以禁止。我们认为,新的竞选筹款法实施的限制太过份,涉及的
范围也太笼统。为了解决腐败问题而不惜限制言论自由,这么做太过份了。”

*政治腐败问题*

美国企业研究所国会专家诺尔曼.奥恩斯特 (Norman Ornstein)是跨党派竞选筹款
改革法的参与者之一。他说,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保持敏感是应
该的。对选举和政治这样的问题展开强有力的辩论也是必要的。但是,这么做要
和政治腐败问题结合起来看。
诺尔曼.奥恩斯特说:“一方面,我们要考虑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要使竞选
辩论开展得有力,就要知道捐款者和政治广告的背景。有些广告的设计看上去和
选举无关,但是如果深究,就会发现破绽。因此,我们应该对发表言论的人有所
了解。
“另外一方面,我们也要解决各种腐败问题,捐款人通过政治献金影响立法。担
任公职者利用职权对捐款人进行勒索等都造成很多腐败问题。如果不对捐款实施
限制,人们就可能会肆无忌惮地去要钱。”
但是,汉.巴兰律师认为,不能因为担心会出现腐败问题,就无视人们的言论自由
权。
他说:“人们不能因为担心会出现腐败问题,就限制各种组织由资金支持的言论
或其它政治活动。取消‘软钱’意味着政治党派在宣传它们的政治观点,以及争
取选民投票方面的经费会减少;对各种政治广告施加限制意味着向公众传达的信
息也会减少。我认为,比较恰当的解决方式是明确发表言论者的身份,而不是剥
夺人们的言论权。”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影响*

2003年12月10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麦康奈尔起诉联邦选举委员会一案做出判决

,禁止不受限制的“软钱”符合宪法。判决还肯定了禁止公司和工会在大选前通
过电台和电视台做所谓的事务广告的作法。

代表支持跨党派竞选筹款改革法一方法律顾问的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布尔特.纽伯
恩分析了这项判决。
他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数判决说,只要不对言论的内容进行调控,不
造成候选人之间的不公正,而且只要调控是合理的,而且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
那么美国国会就有权调控竞选筹款,以使民主的公正性最大程度地得以体现。”
对跨党派竞选筹款改革法提出挑战的肯尼斯.斯塔尔律师认为,这项判决没有反映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决精神。
他说:“过去50年中,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坚定地捍卫个人和团体的言论自由不受
其它因素的控制。但是,在这个案子中,至少有五名大法官认为,应该让国会试
着调控这个领域,以恢复人民对政治的信心。”

*不利影响*

西北大学法律历史教授史蒂芬.普雷瑟担心,过份调控竞选筹款会给竞选活动造成
不利影响。
他说:“在美国,人们对立法改革总是非常热心。但是,立法改革几年之后,人
们又会发现法律中的漏洞。因此,最好的办法不是对某件事情过份进行调控。如
果我们对政治捐款调控得太紧,就造成除非某人很有钱,否就无法参与竞选的局
面。”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

2006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对来自佛蒙特州的一起涉及竞选筹款的案子
做出
判决。佛蒙特州1997年通过的竞选筹款法,在全美各州当中是最严格的,它对个
人和组织向竞选活动捐款,以及候选人用于竞选活动的开销实施了严格的限制。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再次确定了1976年它对巴克利一案的判决精神。
判决指出,佛蒙特州的竞选筹款法违犯了宪法给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从联邦最
高法院一系列的判决可以看出,它一直设法在言论自由过紧和过松之间维持一个
平衡的立场。一方面,它努力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另外一方面,它又试图限制
竞选筹款,以避免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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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02:52  资料 短消息 
**全家人同时成为美国高院出庭律师**

VOA REPORT: Family of Lawyers Join the Supreme Court Barr
OCTOBER 30, 2006 (亚微 华盛顿报导)


**全家人同时成为美国高院出庭律师**


这次节目,我要为各位介绍美国的一个律师家庭。这个律师家庭从父母到孩子,
个个都是律师,而且是非常出色的律师。最近,他们一起来到美国首都华盛顿,
宣誓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出庭律师。美国的律师队伍人数非常庞大,能够成为联
邦最高法院的出庭律师已经不多见,一家人全部获得这个资格更属罕见。您也许
会问:他们是如何取得事业上的成功的呢?得到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的资格,
有什么特权呢?

*纽约的施奈德一家*

纽约州的律师夫妇唐纳德.施奈德和特雷萨.施奈德1966年开始执业,到如今已经
有40年了。他们一共养育了四个儿女,个个都是法学院毕业,而且都当上了律师
。其中两个女儿和一个女婿还和他们父母俩一起合开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主要从
事房地产、税收、遗嘱、领养以及医疗事故索赔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全家人都住
在纽约州由提卡地区,彼此之间挨得很近。

*一家人为何都选择当律师?*

2006年10月16日,施奈德夫妇携同四个孩子--格雷丝安、约翰、伊丽莎白和玛丽,

有格雷丝安的丈夫帕特里克.奎恩、玛丽的丈夫帕特里克.雷德尔、以及施奈德先
生的弟弟杰勒德.施奈德一起来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誓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出
庭律师。

一家九口同时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出庭律师,马上引起了人们的浓厚兴趣。人们
不免要问:这一家人为什么都从事律师这一行呢?他们是如何取得事业上的成功
的呢?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施奈德先生和他的全家。施奈德夫妇的长女格雷丝安
(Graceann Snyder)谈了她选择从事律师这一行的原因。她说:“我选择从事律师
这一行,是因为我的理想就是帮助别人,而从事律师这一行就可以实现这一理想
。很多时候,法律让人困惑难解,无论是买房子,领养孩子,还是立遗嘱,都涉
及法律问题,我愿意为别人提供这方面的帮助。”
小女儿玛丽(Mary Snyder)表示,父母有为他人服务的精神,而且在处理事业和家
庭的关系上树立了好榜样,使她愿意步他们的后尘。
她说:“父母常常为那些自己没有申诉能力的人们提供法律辩护,虽然他们也收
取服务费,但是他们这么做不仅仅是为了挣钱。他们提供了很多免费服务和帮助
。另外,他们无论多忙,永远把家庭摆在第一位。我们从他们身上看到当律师和
照顾家庭可以两者兼顾,因此也选择了这一行。”
玛丽说,只要孩子们学校里有活动,父母宁可加班加点到深夜,也一定抽出时间
参加。她认为,稳固的家庭生活是他们事业成功的基础。

*事业成功的秘诀*

施奈德夫妇的儿子约翰(John Snyder)在一家律师事务所从事保险方面的法律业务
。他说,他们兄弟姐妹成功的秘诀之一是勤奋。他说:
“我们都从父母那里继承了勤奋的职业道德。我们的态度是:比别人多付出一分
代价,永远不满足现状。比如说,如果我要出庭,我会在幕后把所有的研究工作
做好,争取做到了如指掌。”
二女儿伊丽莎白(Elizabeth Snyder)常常到法庭上代表精神病患者的法律权利。
她说,她选择从事律师这一行不仅仅因为受父母的影响,还因为她可以通过自己
的工作为那些社会底层的人们争取他们的法律权利。
伊丽莎白认为,宗教信仰是他们兄弟姐妹取得成功的关键。她说:
“我们从小就信靠上帝,而且工作勤奋。我母亲常说:给得多,要得也多。上帝
赐给我们很多恩典,也赋予我们聪明,我们要用自己所有的去帮助别人。所以,
无论是在律师工作中,还是在社区活动中,我们都设法去帮助别人。我认为,一
个人如果把别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他就能够得到真正的幸福和成功。”

*最高法院宣誓仪式*

最近,施奈德先生全家,包括随行的亲戚朋友在内,一共30多人,开了一辆旅行
车,特意从纽约来到首都华盛顿,参加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的宣誓仪式。
施奈德先生的长女格雷丝安的丈夫帕特里克.奎恩律师(Patrick Quinn)回忆了当
时的情况。他说:
“施奈德家族来了一大群人,我自己的父母和我的三个孩子也来了。总之,凡是
和这件事有关的人都邀请了自己的亲戚朋友一同前来庆祝。我觉得,这是一个激
动人心的时刻,联邦最高法院是这个国家的最高司法机构,能够成为其中的一员
,对我们全家来说,是一件非常荣幸的事。”

2006年10月16日,联邦最高法院举行宣誓仪式,正式批准施奈德一家九口和来自其

州的一些律师为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宣誓仪式上,律师们宣誓捍卫美国宪法
,并遵守有关的律师章程。

当有关人员介绍施奈德一家时,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诙谐地问道
:难道没有人想当医生吗?一句话引得在场的人哄堂大笑。
施奈德先夫妇的小女儿玛丽的丈夫帕特里克.雷德尔律师(Patrick Radel)说,能
得到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的资格让他感到无上荣幸。他说:
“联邦最高法院做出过很多重要的判决。我们置身于历史悠久的联邦最高法院,
亲眼见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特别是约翰.罗伯茨首席大法官特别用诙谐的
方式向我们全家致意,让我们感到非常荣幸。”

*40年梦想成真*

施奈德(Donald Snyder)先生其实很多年前就可以申请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出庭律
师,但是他一直盼望能和家人一起得到这个资格,为此他等待了40年,现在梦想
终于成为现实,让他欣喜万分。
施奈德先生说:“我认为,这是我们全家人都应该感到荣幸的一件事,就任联邦
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的宣誓仪式好极了。我和妻子以及孩子们能够同时获得这个资
格,对我来说非常重要。我把它看作是我们所有家庭事务中最重要的一件事。”
施奈德夫人(Theresa Snyder)把全家人的成功和幸福归功于上帝的恩典。她说:
“上帝非常恩待我们,我们之所以事业成功,家庭幸福,是因为他赐给我们好的
委托人和可爱的孩子。我们从事律师这一行,既可以回报社会,也可以服务他人
。帮助别人解决他们生活中的一些问题,使我们感到非常欣慰。 ”

*高院出庭律师的资格和权利*

上面,我们介绍了纽约律师施奈德一家九口在同一天一起宣誓成为美国联邦最高
法院的出庭律师。施奈德先生的四个孩子一致认为,父母在事业和家庭生活中树
立了好的榜样,是他们能够选择从事律师这一行以及家庭幸福的关键。他们都表
示希望通过律师这一行造福社会,帮助他人。
那么,您也许会问:要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出庭律师要具备那些条件呢?当上了
之后又有那些权利呢?在美国,不是每一位律师都能代表当事人到联邦最高法院
陈述他们的案件的。联邦最高法院对接受哪些律师的陈述有自己的规定。
施奈德夫妇的二女儿伊丽莎白在推动全家人申请成为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的事
情上立下了汗马功劳。她介绍了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的要求。
伊丽莎白说:“你必须法学院毕业,通过州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本州律师协会的
会员,而且还要有至少3年的执业经验。在所有这些资格都具备之后,你还要填写
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申请表,同时向法庭提交一份由法庭出具的律师合格证书
,证实你的确是一个有信誉的好律师,例如没有人到法庭对你提出过申诉,你也
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的事情等。
“另外,你还要有两位已经是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的人作为你的担保人。到联
邦最高法院宣誓的那天,你还要有一位与你没有血缘以及家庭成员关系的第三位
担保人代表你向法庭提出动议,要求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出庭律师。”
施奈德先生的弟弟杰勒德.施奈德(Gerard Snyder)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方面的法
律业务。他认为自己虽然得到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的资格,但是到联邦最高法
院出庭的机率非常小。
杰勒德.施奈德律师说:“考虑到我从事的业务种类,我到联邦最高法院出庭的可
能性非常小,我哥哥家有些人是诉讼律师,他们受理的案子也许会上达到联邦最
高法院。但是,一个案子即使上达到联邦最高法院,也不一定就能得到受理,因
为大法官们只挑选审理那些在全美具有重要意义的案子。”
但是,施奈德先生的儿子约翰说,作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出庭律师,他们可以使用
联邦最高法院的图书馆,这对他们从事法律研究有很大的帮助。约翰说:
“获得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的资格意味着我们可以把案件提交到联邦最高法院
。在我们的律师的生涯中,也许会有那么一天我们提交的案子能够得到联邦最高
法院的受理。但是,即使没有机会到联邦最高法院出庭辩护,作为联邦最高法院
的律师,我们仍然可以享受普通律师和公众享受不到的一些特权,例如我们可以
进入不对外开放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图书馆等设施从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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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0 08:53  资料 短消息 
**美国一桩因割礼引发的官司**

VOA REPORT: Court Rules Against Forcing Boy's Circumcision)
Nov, 17, 2006 (亚微 华盛顿报导)


**美国一桩因割礼引发的官司**


最近,伊利诺伊州的一位妇女要给自己9岁的儿子动割阳皮手术,
结果被她的前
夫,也就是孩子的父亲,告上法庭。这一案件引起媒体的普遍关注。下面我们就
介绍这次诉讼的过程。

*割礼的历史背景*

在介绍这个案子之前,我们先来介绍一下什么是割阳皮手术。割阳皮手术,又称
包皮环切术,简单地说就是切除男性阴茎上的包皮。
这个手术有两方面的功用。一方面是医学上的功用,这个手术常常被用来治疗和
预防某些男性疾病。另外一个功用是宗教方面的,一些宗教把割阳皮看作是男婴
出生后一个非常重要的宗教仪式,例如犹太教就把割阳皮看作是割礼的一个重要
内容。
据圣经旧约记载,耶和华神和犹太人的先祖亚伯拉罕立约时,要求犹太人所有男
子生下来第八天都要受割礼,作为他和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立约的证据。很多犹太
人世世代代遵守这一规矩,为家中出生的男婴施行割礼。其它宗教信仰和民族出
于不同的原因也有割阳皮的传统。

*割礼的执行过程*

菲利普.谢尔曼(Philip
Sherman)是得到以色列大拉比院以及纽约割礼委员会认可
的割礼执行人。他的工作是按照犹太教的传统为犹太人的男婴施行割礼。不过,
有时,他也会被非犹太人家庭请去给刚出生的男婴割阳皮。
菲利普.谢尔曼说:“我为男婴割阳皮一般只需要20到30秒。如果是非犹太人的家
庭,男婴一般由父亲抱着割阳皮。如果是犹太人的家庭,行割礼时,男婴一般由
祖父抱着,这被看作是一件非常荣耀的事情。”

*美国大多数男婴都行割礼*

上个世纪,90%的美国男婴出生后都被割阳皮,其中一部分人是出于宗教方面的原
因,还有很多人是出于健康方面的考虑。当时一个比较流行的观念就是这个手术
能够预防和治疗很多男性疾病,甚至可以防止性传播疾病的感染。
菲利普.谢尔曼说:“早在1880年代,就有很多机要派基督徒就遵循圣经旧约的教
导给他们的男婴行割礼,很多非宗教人士也给自己的孩子割阳皮。他们认为,割
阳皮不仅可以治愈很多疾病,还可以提醒他们的孩子要行为检点,遵守道德。”
不过,近年来,医学界对割阳皮的做法提出了质疑。美国儿科学会发表声明说,
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出生男婴有必要进行常规的包皮环切术。目前,割阳皮的美
国男婴人数据说已经从1970年的90%左右下降到目前的大约60%。

*离婚夫妇为孩子的割礼诉诸法庭*

我们下面要介绍的这个案子发生在伊利诺伊州,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妇因为在是否
要给他们共同生育的9岁儿子割阳皮的问题上发生争执,从而诉诸法庭。为了保护
这名未成年孩子的隐私,我们在节目中就不公布这对夫妇的身份。
案子的起因是,这对夫妇2003年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上确定,母亲是孩子的唯一
监护人,但是如果孩子需要动任何非紧急医疗手术的话,父亲有权参与有关医疗
的决定。
最近,孩子的母亲说,孩子的阴茎多次发炎,要求她设法解除他的病痛。为了免
除孩子的痛苦,她决定让他进行包皮环切术。可是,男方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就把
前妻告上了法庭。男方提出,割阳皮会给孩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长期的伤害,因
此他要求法庭下令阻止进行这次手术。

*父亲坚决反对*

男方的律师阿伦.托巴克(Alan Toback)谈了他们的论据。
他说:“我们邀请的医生证人作证说,除了割阳皮之外,还有其它的治疗方案可
以治疗这个男孩儿的阴茎发炎,也就是说,不需要割阳皮也能使他的阴茎恢复健
康。医生证人还提出,这个男孩儿已经9岁了,如果要动手术,就需要全身麻醉,
这个医疗风险,远远超过了割阳皮所带来的好处。”
戴维.帕苏卡(David  
Pasulka)是法庭指定的代理律师,他在这个案子中代表这名
9岁的男孩儿。
他说:“我被法庭指定担任这个孩子的代理律师。我的职责就是代表孩子的最佳
利益。诉讼双方由于在是否要给这个孩子动割阳皮手术的问题上争执不下,因此
要求法庭做出裁决。归根结底,这个案子要解决的问题是怎么做才符合孩子的最
佳利益。”

*母亲主张割礼治病*

美国之音记者几次试图要和女方的律师取得联系,进行采访,但是都遭到拒绝。
不过,女方在法庭上作证说,她的儿子阴茎5次发炎,发病时疼痛难忍,连内裤和
牛仔裤都不能穿,只能穿宽松的睡裤。在孩子的恳求下,她才决定给孩子动割阳
皮的手术,希望通过手术避免炎症再次发作。
犹太教割礼执行人菲利普.谢尔曼为女方的立场提供了辩护。他说:“如果这个男
孩儿果真因为阴茎发炎而感到疼痛或者出现其它病症,那么就有必要给他动割阳
皮手术。设想一下,如果这个孩子得了慢性扁桃体炎,而且炎症反复发作,我想
父母会马上给他动扁桃体切除手术,而不会因此就闹到法庭上去。处理阴茎发炎
也是同样的道理。但是,割阳皮是一个很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无论是因为政治
原因,还是宗教原因,人们都会对这个问题做出非常激烈的反应。”

*法官把医疗决定权交给孩子*

伊利诺伊州巡回法院的法官在听取了诉讼双方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述以及专家证人
的作证后,做出了有利于男方的裁决。法官认为,女方提供的有关这个男孩儿阴
茎发炎的证据相互矛盾,一旦给这个男孩儿动了割阳皮手术,带来的伤害可能永
远无法弥补,因此法庭决定让孩子到18岁后自己决定是否要动这个手术。
代表这位9岁男孩儿的戴维.帕苏卡律师分析了伊利诺伊州巡回法院的裁决。
他说:“我认为,法官做出这个裁决并不是因为他觉得割阳皮手术风险太大。他
的看法是,如果这个男孩儿的阴茎发炎今后仍持续下去,这个问题还可以再提交
法庭审议。但是,就目前的状况看,还不需要给他动割阳皮手术,法官的裁决把
孩子父亲的反对意见考虑在内。法官认为,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阴茎发炎也许
会自行消除,等到孩子成年后,可以由他自己决定是否要动手术。”

*宗教和医学上的割阳皮有区别*

我们刚才介绍了发生在伊利诺易州的一起案子。一对离婚夫妇因为在是否要给儿
子动割阳皮手术的问题上发生争执,最后对簿公堂。法官做出裁决,把医疗决定
权交由孩子成年后自己决定。
这个案子从表面上看只涉及医疗决定权,但是它的背后却隐藏了一个一触即发的
敏感问题,因为割阳皮对某些宗教信仰来说是一个非常神圣的、而且普遍实行的
宗教仪式,有些民族出于各自的原因也承袭了这个传统。在美国,当前支持和反
对给男婴割阳皮的声浪都很高。
犹太教割礼执行人菲利普.谢尔曼指出,医学上的割阳皮手术和宗教意义上的割礼
是有区别的。
他说:“割礼是一个宗教仪式,割阳皮只不过是这个宗教仪式的一部分,犹太人
把割礼看作是与神立约的证据。因此,割礼是在一个宗教背景下执行的。美国认
为,人们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只要不做严重违法的事,人们就有行使宗教自由的
权利。但是,对于医学上所说的割阳皮手术,人们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把这
个手术常规化。”

*法律不介入宗教意义上的割礼*

就宗教意义上的割礼而言,美国法律在这方面一般不会加以干涉。法庭的判决也
大多倾向于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只有当法庭认为某一宗教活动对公众
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例如违反刑法时,才会对其加以禁止。

*割阳皮医疗过失诉讼*

但是,就医学上的割阳皮手术而言,如果出现医疗过失,将按照侵权法的人身伤
害行为处理。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医疗过失属于疏忽行为,而不是故意伤害行
为,因此几乎全部属于民事案件。医疗过失是指医生的行为没有达到他的医疗同
仁所认为应该达到的医疗标准。一旦由于医疗过失而出现索赔的情况,原告一般
会提出,疏忽是因为医生违反或者没有达到应有的医疗标准而造成的。
纽约州侵权法律师弗雷德里克.莫洛德(Frederick
Molod)受理过一些与割阳皮医
疗过失有关的诉讼,其中大多涉及阴茎感染以及割阳皮不彻底等。
他说:“如果医生或割礼执行人出现医疗过失,给男婴造成了伤害,那么孩子的
家人有权提出诉讼,并要求得到赔偿。但是,医生和割礼执行人割阳皮出现医疗
过失,两者受到的对待是不一样的。法律对医生的要求要高得多。如果是医生割
阳皮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男婴的家人如果要得到赔偿,就必须证明医生在割阳
皮的过程中违背了割阳皮手术的一般医疗标准。”

*诉讼有利于割礼执行人和医生*

弗雷德里克.莫洛德律师说,在他受理的案子中,要求赔偿的一方几乎没有一个人
如愿以偿。
莫洛德律师说:“医生或割礼执行人的医术一般都很高明,他们偶而才会出现一
些小的手术问题。每个男婴对割阳皮的反应都不一样,如果问题发现得及时并很
快通知医生或割礼执行人,马上就可以得到纠正,很多时候,受到伤害的阴茎会
自动愈合。”
犹太教割礼执行人菲利普.谢尔曼施行割礼已经30年了,他一共给1万8千个男婴割
过羊皮。他说,迄今为止,他很少碰到诉讼的麻烦。
他说:“美国人非常喜欢打官司,什么事都有可能吃官司。但是,我非常懂得保
护自己。割阳皮之前,我会让男婴的父母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一旦签字就
表明他们承认我已经把手术的好处、风险以及其它治疗方案都向他们作了解释,
而且也同意我给他们的孩子割阳皮。感谢上帝,我很幸运,由于我做事小心谨慎
,至今没有遇到什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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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未成年犯的死刑**

VOA Report: Death Penalty and Juveniles
November 24, 2006  (亚微 华盛顿报导)


**法律窗口:未成年犯的死刑**


您也许听说了2002年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周围地区发生的两名冷枪连环杀手的枪杀
事件,案发地之一维吉尼亚州的法庭2003年底对其中一名嫌疑人马尔沃进行了审
判,陪审团裁定马尔沃犯有杀人罪,但是考虑到他作案时只有17岁,因此没有判
处他死刑,而只建议判处他无期徒刑,不得保释。
没有陪审团的建议,法官不能对他施以死刑。对于这一判刑结果,枪杀事件的幸
存者以及受害者家属表示失望。但是,反对死刑,特别是反对未成年犯死刑的人
,显然松了一口气。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美国法庭是如何处理未成年犯死刑问题
的。

*美国的死刑判决*

自从美国建国以来,死刑制度就存在了。死刑在实行的过程中多次受到挑战。19
72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死刑的实施过于武断和不公平,死刑的执行因此中
断了一段时间,之后各州基于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纷纷开始修改死刑法。

1976年,有关法律经过修改并通过后,死刑又开始恢复实施。从那时候到现在,虽

争议一直存在,但是死刑的执行在美国从未停止过,联邦最高法院基本上维持了
死刑判决,但是对死刑的运用范围实施了一些限制,例如对未成年犯和弱智者的
死刑判决。

全国检察官协会理事会成员、俄勒冈州克拉特塞普郡检察官乔舒亚·马基(Joshu
a
Marquis)说,目前美国五十个州中,有三十八个州允许死刑,其余十二个州和
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没有死刑。
他说:“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死刑。五十个州各自通过选举或立法决定是否实行
死刑,如果决定可以实行死刑,就要决定什么罪行可以判处死刑以及什么年龄的
人可以被判死刑等。除少数州之外,大多数州都不允许判处十八岁以下的人死刑
。”

*直接涉及未成年犯死刑的案子*

下面我们就来介绍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的汤普森起诉俄克拉荷马州案。十五岁的
汤普森被指控和几位家人一起杀死了他原来的姐夫,因为据指称这个姐夫虐待他
的姐姐。
由于俄克拉荷马州当时的法律允许对犯有杀人罪的十六岁以下未成年犯施以死刑
,因此州政府提出把汤普森作为成年人审讯,认为汤普森虽然还是青少年,但是
已经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
汤普森在初审法庭被判犯有杀人罪,并被判处死刑。俄克拉荷马州刑事上诉法院
维持了这个原判。这个案子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这个案子提出的问题是,
把十五岁的未成年犯判处死刑,是否违反宪法修正案第八条有关不得施以残酷和
非常刑罚的规定?

1987年11月9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听取双方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述。代
表俄
克拉荷马州政府在联邦最高法院辩护的律师戴维·李(David
Lee)介绍了辩护方和
检控方各自的立场。

他说:“汤普森的辩护律师提出,大多数人都会认为,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犯年
龄太小,不应该把他们判处死刑。但是,俄克拉荷马州政府强调,这个决定应该
由立法机构,而不是由法庭做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8年6月29号以五比三的多数,推翻了对汤普森的死刑原判。
判决说,文明的合理标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这是一个不断
成熟的社会进步的标志。这一判决用通俗的话就是说,从前被视为合理的惩罚在
如今的社会却可能被看作是残酷和非常的刑罚,因为时代不同了。因此,判处未
满十六岁的未成年犯死刑应该禁止。

1989年,联邦最高法院又对另一起涉及未成年犯死刑的案子做出裁决。十七岁的斯

福德因涉嫌杀人、鸡奸和抢劫,被肯塔基州陪审团判定有罪并判处死刑。当时在
全美三十七个允许死刑的州中,有十二个州禁止判处十七岁以下的未成年犯死刑
,十五个州禁止判处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犯死刑。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到底把死刑判决的年龄确定为十七岁还是十六岁,全国没
有统一的认识,这个问题应该由各州自己来定,不能把对未成年犯施加死刑一概
视为残酷和非常的刑罚。因此,法庭针对斯坦福德一案判决说,判处十八岁以下
犯有杀人罪的未成年犯,不违反宪法第八条修正案有关不得施以残酷和非常刑罚
的规定。
您也许会问,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未成年犯的死刑问题上究竟采用什么标准呢?
美国死刑信息中心执行主任理查德·迪特尔(Richard
Dieter)分析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说,第八条修正案的含义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解释,什么
是残酷的刑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联邦最高法院说,某一时期,社会能够接受把某些犯有杀人罪的精神残障的人
判处死刑,例如1989年时,没有多少人反对这么做。但是,到了2002年,联邦最
高法院又说,这么做太残酷,因为很多州已经废除了这种做法,而且公众和世界
舆论反对这种做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联邦最高法院说,这么做并不是反复无常,而是人们对人权以及什么是残酷刑
罚的理解发生了变化。在通常的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判案时会遵循先例,但是
在宪法第八条修正案的问题上,他们看重的是现实以及当今的合理标准。”

*非直接涉及未成年犯死刑的案子*

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对两起看来不太相关的案子的判决,可以说对未成年犯的
死刑判决有间接的指导作用。其中一起案子涉及弱智者的死刑判决。
这个案子是,被告阿特金斯在初审法庭被判定犯有绑架,持枪抢劫和杀人罪。虽
然他的证人提出,阿特金斯是弱智,但是初审法庭和他所在的维吉尼亚州最高法
院还是判决他死刑。2002年,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决指出,
根据美国宪法第八条修正案的规定,对弱智者施以死刑构成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维吉尼亚州华盛顿与李大学法学院教授罗杰.格鲁特(Roger
Groot)分析了这个案
子的判决和判处未成年犯死刑之间的关系。他说:“阿特金斯案的判决和未成年
犯死刑之间的关系更加直接,因为未成年人的智能虽然不能和弱智者的智能相提
并论,但是显然不象成年人的思想那么成熟。因此,用于弱智者的断案基础也应
该适用于未成年犯的死刑。”
印第安纳州圣母大学法律援助诊所的法律专家乔安玛丽.伊拉利亚.达沃利(Joanm
arie Ilaria Davoli)说:
“阿特金斯一案裁决的推理既适用于弱智者,也适用于未成年犯。在联邦最高法
院就这个问题做出最后裁决之前,是否判处未成年犯死刑,还会作为一个有争议
的问题继续存在下去。但是,就目前看来,联邦最高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取缔判处
未成年犯死刑的做法。”
另一起案子涉及减刑的证据。这案子说的是,被告威金斯因涉嫌杀人在初审法庭
被判处死刑。他提出上诉并申辩说,由于他的律师没有向陪审团介绍他童年的不
幸遭遇,因此未能为他提供有效的辩护,导致陪审团对他严厉判刑。

2003年,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对威金斯有利的判决。判决说,如果陪审团了解威金斯

过去,并且把它作为断案时考虑的因素,可能会减轻对他的刑罚。罗杰·格鲁特
教授说:

“威金斯案之所以和未成年犯的死刑问题有关,是因为人们有一个普遍的共识,
那就是年龄本身也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证据,所以在决定是否判处一名年轻被告
死刑的问题上,应该把他是年轻人这个因素考虑在内。”

*未成年犯的审判*

除了是否判处未成年犯死刑引起争议以外,在什么法庭以及以什么身份审判未成
年犯,也同样引起争议。
在佛罗里达州发生的一起案子中,未成年犯泰特被指控
杀害了他母亲朋友的女儿、年仅六岁的特菲尼。
佛州目前的法律规定,十六岁的未成年犯如果被判犯有一级杀人罪,可以被判处
死刑,而且无论他们年级多轻,都可以让他们作为成年人接受审判。这就意味着
,虽然泰特作案时只有十二岁,还是可以把他视为成年人审判。
负责起诉泰特的检察官肯尼斯.帕特维茨(Kenneth
Padowitz)说,他接受这个案子
以后面临进退两难的局面。他说:
“如果我把泰特作为青少年而在未成年人法庭起诉他,那么根据佛州的法律,他
可能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特菲尼死的时候六岁,所以泰特只要为她生命的每
一年服刑一个月就可以了。我认为这对他太宽容了,特菲尼的母亲也觉得这么做
不公正。但是,如果让陪审团来发落泰特,就有可能给他带来非常严厉的判刑,
因为泰特被指控犯有一级谋杀罪,这是最高的刑罚,他可能会因此而面临无期徒
刑。”
但是,佛州大陪审团决定对泰特提起公诉,泰特在初审法庭被判犯有一级谋杀罪
,陪审团做出一致判决,判处他无期徒刑,不得保释。但是,佛州政府后来介入
进来,把泰特从成年人监狱转到关押未成年犯的监狱。泰特又请理查德罗森伯格
(Richard
Rosenbaum)律师为他提出上诉,上诉法庭推翻了初审法庭的判决,下令
对泰特重审。
罗森伯格律师认为,应该把未成年犯和成年犯区分开。他说:“美国的未成年犯
司法体制的主要目的是对犯罪人员进行再教育,而成年犯的司法体制的主要目的
是施以惩罚并遏制犯罪。因此,年龄不同,要实现的目标也有所不同。”
佛罗里达州政府和泰特的家人在法庭外达成诉讼交易,泰特承认犯有二级杀人罪
,作为交换条件,他将在未成年犯监狱服刑3年,软禁1年,缓刑10年,条件是他
要从事一千小时的社区劳动并接受心理治疗。这个案子就此了结,但是,有关未
成年犯判刑的争议仍在继续。

*震惊世界的冷枪连环杀手事件*

2002年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周围地区发生的冷枪连环杀手枪杀事件导致十人丧生,当

名嫌疑人被擒拿后,人们惊奇地发现,其中一人是只有十七岁的未成年犯马尔沃


由于作案地点涉及好几个州,因此由哪个州最先提起公诉一度成为人们注目的焦
点。美国司法部长最后决定由允许死刑的维吉尼亚州先提起公诉。在审讯被告马
尔沃后,维吉尼亚州陪审团虽然判决他有罪,但是没有判处他死刑,这项判决同
样引起了人们的争议。
不过,由于犯罪地点不只一个州,马尔沃后来在其它州也面临判刑。最后他还供
认在马里兰州从事了另外6起枪杀事件,并因此判处六个无期徒刑。
罗杰.格鲁特教授认为,这项判决会对其它司法管辖区产生很大间接影响。他说:
“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很快又要对是否应该判处十六岁和十七岁未成年犯死刑进行
审议。联邦最高法院在做出裁决时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就是各州在这方面是如何规
定的。现在有些州不准实施死刑,有些州不准判处十八岁以下未成年犯死刑。
“在全美范围,人们普遍不愿意判处十六岁和十七岁以下的未成年犯死刑。马尔
沃的案子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它说明陪审团不愿意判处十七岁的未成年犯死刑
,这个案子曾经是轰动全美的头条新闻,联邦最高法院不会熟视无睹。”

*未成年犯死刑的执行 *

根据美国目前的死刑制度,美国有多少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犯被判处死刑呢?俄
亥俄州北方大学法律教授维克多·施特赖巴(Victor
Streib)说:
“我们判处了二百二十五名未成年犯死刑,这二百二十五人当中,大多数人的案
子上诉时就被推翻,他们已经不在死囚名单上,所以现在只有七十人被判处死刑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们处决了二十二名未成年犯。”
施特·赖巴教授指出,对未成年犯施以死刑已经在全世界消失,它在美国也将逐
步消失。他说:
“美国对未成年犯施以死刑已经有几百年了,虽然它是世界上最后一个这么做的
国家,但是,越来越多的州正在取缔这种做法,陪审团也越来越不愿意判处未成
年犯死刑。民意调查显示,这种做法只得到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三十的人的支
持。我预计,今后一、两年,未成年犯死刑会在美国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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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9:14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进化论和神创论在美国

法律窗口:进化论和神创论在美国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Dec 1, 2006
http://www.voanews.com/chinese/a ... 006-12-01-voa61.cfm

20世纪20年代,在美国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是有坐牢的危险的。直到1968年,教授进化论才为美国法庭的裁决所肯定。那么,美国法庭是如何改变原来的立场的呢?

*进化论和神创论之冲突*

在介绍案例之前,先简单介绍一下达尔文的进化论。达尔文是英国著名的生物学家,他在1859年发表了《物种起源》一书。他在这本书中提出,地球上的各种生物是从非生物,经过变异、遗传和自然选择,由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逐步进化而来的。按照这个推理,人是从猿进化而来的,通俗地说就是从猴子变来的。

德克萨斯州贝勒大学政教研究学教授弗朗西斯.贝克威斯(Francis Beckwith, )指出,达尔文的进化论提出后,相信神创论的人士感到非常不安。

他说:“达尔文在‘物种起源’一书中记述了有生命微生物的发展过程。他认为,微生物的产生不需要任何超自然的力量或上帝的介入。这个学说令美国以及其它地方的很多人士深感不安,特别基督教徒,他们认为是神创造一切。”

*背道而驰 震撼美国*

根据基督教圣经的说法,只有上帝才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他不仅创造了人类,而且还创造了动物、昆虫、飞鸟和生物,使它们各从其类。因此,达尔文的进化论和神创论是背道而驰的。进化论给20世纪初的美国带来很大的震撼。

内华达州政治学系教授泰德.耶伦(Ted Jelen)认为,这和宗教信仰在美国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有关。

他说:“自从美国建国初期以来,宗教信仰就是我们民族特性的一部分。18世纪和19世纪,基督教在美国出现大复兴,教会遍布全美各地,很多美国人对宗教生活和信仰非常重视,而且始终不渝。”

*“猴子的审判”*

在这个历史背景下,1925年夏天,南部田纳西州名不见经传的小镇戴顿发生了一起轰动全美的案子,被人们称为“猴子的审判”。这个案子之所以得到这个雅号正是和达尔文的进化论有关。

*教师故意违反法律*

田纳西州的法律规定,任何不教授上帝造人,而教授人类是从低级动物进化而来的学说,都是违法的。一向以自由派著称的“美国民权联盟”为了挑战神创论的观点,准备把田纳西州政府告上法庭。但是,打官司没有当事人不行。在这种情况下,田纳西州戴顿镇一位年轻的高中教师约翰.斯科普斯表示愿意充当当事人,但是诉讼费和律师由“美国民权联盟”提供。为此,斯科普斯故意违反田纳西州的法律,在他所在的公立学校的科学课上教授进化论。不出所料,他受到政府一方的起诉。

*美国公立学校的选择*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史蒂芬.盖(Steven Gey)介绍了这个案子的背景。他说:“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公立学校系统刚刚起步。由于科学课增加了生物教学的内容,公立学校面临到底是教授达尔文的进化论,还是教授圣经教导的神创论的选择。当时美国很多州,特别是南部一些州,都通过了禁止教授进化论的法律,例如田纳西州就把在公立学校或大学教授进化论视为犯罪,违法者有可能坐牢或被罚款。”

*诉讼双方律师阵容强大*

但是,田纳西州公立高中的老师斯科普斯违抗州法律,在课堂上教授进化论,被州政府告上了法庭。这个案子被称为“田纳西州起诉斯科普斯案”。在这个案子中,田纳西州政府聘请了原总统候选人、基督教权威人物威廉姆.詹宁斯.布赖恩作为代理律师。被起诉方斯科普斯的辩护律师则是“美国民权联盟”聘请的全美最著名的民权律师之一克拉伦斯.达罗。

1925年7月10号,初审法庭开始审理此案,达罗和布赖恩两位律师在法庭上就科学和宗教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被起诉方请来几位科学家作为证人为达尔文的学说辩护。但是,起诉方田纳西州政府提出,这个案子涉及的问题很简单,那就是,斯科普斯到底有没有触犯田纳西州的法律。

*第一起案子*

由于这个案子是涉及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的第一起案子,因此在全美上下引起很大的轰动,有些人甚至把这个案子称为“世纪的审判”。当时,收音机刚刚出现不久,这个案子是通过电台向全美播放的第一起案子。因此,很多美国人以极大的兴趣跟踪案情的发展。

最后,陪审团判定斯科普斯违犯了田纳西州法律。法官在宣判时还向他施以100美元的罚款。但是,“美国民权联盟”继续代表斯科普斯上诉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最后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理由是对斯科普斯的罚款应该由陪审团,而不是法官来决定。

*法律的角度*

结果,斯科普斯没有因为教授进化论而坐牢,对他的罚款也被取消。这个案子之后,斯科普斯放弃了教书,到芝加哥大学学习地质学,并选择原油工程专业作为他的职业。有些专家指出,田纳西州最高法院的裁决并没有解决是否可以教授进化论的根本问题,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案子的裁决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开始逐步减弱*

但是,乔治亚州大学法律和美国史教授爱德华·拉尔森(Edward Larson)认为,虽然田纳西州最高法院的裁决,并没有推翻该州不准教授进化论的法律。但是从这个案子以后,禁止教授进化论的力量在美国开始逐步减弱。

爱德华.拉尔森说:“之后的几十年中,教授进化论只在保守派宗教人士聚集的各州颇有争议,在象纽约和加利福尼亚这样的州,教授进化论则没有多大争议。这种僵局一直持续几十年,直到1968年才发生改变。”

*阿肯色州进化论教学再度引起争议*

1968年,阿肯色州一所公立学校又发生一起涉及教授进化论的案子。这一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介入此案并做出历史性裁决。这个案子的名称是“埃珀森起诉阿肯色州案”。

苏珊.埃珀森是阿肯色州小石城一所公立高中的生物老师。当时该州的法律明确禁止教授有关人类是从低级动物进化而来的理论。阿肯色州效仿了田纳西州的法律。唯一不同之处是,阿肯色州是通过公民投票通过反对教授进化论的法律的。这个法律不仅适用于公立学校,也适用于公立大学。

但是,苏珊.埃珀森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她所在的校区采用了包括进化论内容的教材,这使她左右为难。她要么,违反州法律,采用这个教材。要么,不采用这个教材,但是,面临被校区教育委员会纪律处分的危险。苏珊.埃珀森最后决定向阿肯色州反对教授进化论的法律提出挑战。

*高法裁决允许教授进化论*

196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阿肯色州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理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允许各州支持某一宗教。福塔斯大法官在代表法庭发表的意见书中指出:“ 在我们的民主社会中,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宗教问题上必须保持中立。因为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政府在各宗教之间,宗教和非宗教之间保持中立的态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禁止各州把任何一个宗教信条作为教育的基础,而且不允许各州在公立学校禁止教授进化论。

得克萨斯州贝勒大学政教研究学教授弗朗西斯.贝克威斯分析了埃珀森一案的重要性。

他说:“这是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审理有关神创论和进化论的案子,它为裁决涉及公立学校教学内容的案子开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式。法庭裁决说,任何以鼓励或禁止宗教信仰为目的而设立的教学内容都将被法庭视为违反宪法。”

*神创论被排除在公立学校之外*

到了20世纪末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在另外一起案子中对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这一回是针对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但是,法庭的裁决对全美各州都具有指导意义。

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允许在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但是,先决条件是必须同时教授圣经的神创论。一些学生家长于是提出诉讼,向这条法律的宪法性提出挑战。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史蒂芬.盖介绍了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依据。他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声称,它所做的只不过是在地球起源的这个问题上为学生们提供多方面的观点。它提出,从学术自由的角度来看,应该把各种不同的思想传授给学生,让他们自己判断哪些想法是正确的。”

*政府不能介入宗教事务*

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7年裁决说,路易斯安纳州的法律违反了宪法。裁决指出,在公立学校教授有关超自然的力量创造了人类的宗教思想,是在鼓励支持某一宗教。这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不能确立国教条款。裁决还指出,路易斯安那州制定的不教授神创论就不能教授进化论的法律,会破坏向学生提供全面科学教育的教学目的。


华盛顿州贡萨格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维.德沃尔夫(David DeWolf)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

他说:“联邦,实际上,路易斯安那州和阿肯色州的法律是一样的,它们都是以促进宗教为目的的。”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史蒂芬.盖分析说,美国宪法把信仰宗教的决定权交给了公民个人。

他说:“在宗教问题上,美国是一个多元化的国家。美国人信仰各种不同的宗教,例如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印度教和佛教等,可以说应有尽有。出于对政府鼓励某一种宗教并排挤其它宗教的担心,美国人反对政府介入宗教事务。”

*进化论争议的新走向-智慧设计理论*

虽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教授进化论的问题上做出了明确的裁决,但是,有关争议却一直没有止息。

内华达州政治学系教授泰德.耶伦介绍了这场争议的最新动向。他说:“现在有些人试图在公立学校推动教授所谓的“智慧设计’理论。他们认为,应该让高中学生知道有一个智慧者创造了世界,这个智慧者也许是上帝,也许是其他什么神明。他们提出,按照进化论得出的世界是偶然产生的推论,是不可信的。”

*进化论存在很多问题*

得克萨斯州神学院教授约翰.霍尔伯特(John Holbert)说,在信奉“智慧设计”理论的人当中,有一些人是信仰上帝的,他们希望借此把神创论纳入科学课的教学中,还有一些人虽然不信上帝,但是,他们发现进化论存在很多问题。

约翰.霍尔伯特说:“这些人士试图削弱为进化论游说的强大攻势,而把‘智慧设计’理论带入科学课堂。他们提出,进化论并不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应该让人们看到它其实存在很多问题。这些人士还希望人们了解‘智慧设计’是同样有价值的理论。但是,反对人士却提出,‘智慧设计’理论是彻头彻尾的神创论,只不过是换汤不换药罢了。”

*智慧设计理论被宾州法庭否认*

目前,堪萨斯、俄亥俄、科罗拉多,明尼苏达以及宾西法尼亚等州已经提出有关“智慧设计”的法律。2005年12月21号,宾州联邦地区法院对一起涉及智慧设计的案子做出裁决。

这个案子的起因是,宾州多佛学区11位学生家长因为不满当地学区教育委员会要求在生物课上介绍“智慧设计”理论,把教育委员会告上联邦法庭。这场法律争执引起全美上下的注目,因为这是法庭第一次就公立学校是否可以教授“智慧设计”理论做出的裁决。法庭的裁决指出,“智慧设计”是一种特别的宗教信仰,而不是令人信服的科学理论。因此,在公立学校的课堂上教授“智慧设计”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不能确立国教的条款。

*辩论还会继续*

宾州联邦地区法院就“智慧设计”理论做出裁决后,有些人士提出,过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允许公立学校禁止教授“进化论”,而现在宾州联邦地区法院只允许教授“进化论”,不允许把“智慧设计”理论也纳入生物课程,这种做法是否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呢?

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裁决,预计有关宗教和进化论之间的争议及辩论还会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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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9:16  资料 短消息 
美国公立学校的种族融合政策

美国公立学校的种族融合政策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2006年12月30日
http://www.voanews.com/chinese/w2006-12-30-voa6.cfm

美国很多公立学校明文规定必须按照一定的种族比例为学生分配学校,以保证学生成份的多种族化。一些学生家长指称,这一政策违犯了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因而提出诉讼。这次节目要介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受理的一起在肯塔基州发生的案子。

*黑人白人分校就读*

在介绍这起诉讼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往在公立学校的种族融合问题上是如何裁决的。

到20世纪50年代为止,全美公立学校普遍实行种族隔离制,白人和黑人学生分别在各自学校就读,这在当时是合法的。在这个历史背景下,南部堪萨斯州发生了一起具有历史意义的案件,为黑人的民权运动做了铺垫。

案子涉及一名8岁的黑人女孩琳达,她在一所黑人小学上学,每天要走1.5公里的路,还要穿过铁路交叉口。然而在离她家只有几条街的地方就有一所公立学校,白人孩子都到这所学校就读。

琳达的父亲布朗先生要求让自己的女儿进这所学校,但是被校长拒绝,因为琳达是黑人。于是,琳达的父亲布朗就把孩子申请就读学区的教育委员会一直告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起诉讼被称为“布朗起诉教育委员会案”。

*高院裁决废除种族隔离*

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要解决的问题是:仅仅因为种族原因就把公立学校的黑人学生拒之门外,这种做法是否剥夺了少数族裔学生接受平等教育机会的权利?

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的平等保护条款。第14条修正案规定,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也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同等的法律保护。

1955年,联邦最高法院又做出补充裁决,要求公立学校立即采取行动废除种族隔离制。

尽管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一案中做出废除公立学校种族隔离制的裁决,但是,种族融合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有些州在执行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方面进程非常缓慢。

以南部肯塔基州为例,在对布朗一案作出裁决后的很多年里,这个州的一个公立学校依然继续实行种族隔离制,直到一个联邦法庭颁布指令之后才落实了种族融合政策。在全美范围内,公立学校经过了十几年才把黑人和白人学生逐步融合在一起。

*新时期的种族隔离*

但是,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克.格林伯格(Jack Greenberg)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公立学校又出现了另一种形式的种族隔离。他说:

“过了一段时间,美国又出现居民聚居区相互隔离的情况。由于不同的种族往往聚居在一起,他们又喜欢把孩子送到离家近的学校就读,这样一来,很多公立学校要么黑人居多,要么白人居多,因此学校和学校之间又形成了种族隔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全美很多公立学校系统开始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内部的种族融合。有的学区规定了黑人和白人学生的人数比例,还有的学区为学生指定就读学校。

这样一来,本来可以就近上学的学生不得不到离家比较远的学校就读。无论是从路上花费的时间来看,还是从教育计划的安排来看,都给某些学生造成不便。一些家长在给孩子转学得不到批准的情况下便诉诸法庭。

*家长不满强制性种族融合*

肯塔基州的民权律师特德.戈登(Teddy Gordon)代表肯塔基州路易维尔市杰弗逊郡学区的学生家长提起诉讼,控告当地学区教育委员会的政策违反宪法,这个案子已经得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受理。戈登律师阐述了学生家长的观点。

戈登律师说:“到了70年代,全美公立学校系统实现了统一制,种族隔离制的残余被彻底清除。这个目标实现后,美国法庭裁决说,既然公立学校已经实现了统一制,就不能再使用种族分类的做法把学生分配到不同的学校,或者拒绝他们就读某一学校了。”

法庭的裁决用通俗的话说就是,过去公立学校因为种族的原因实行种族隔离制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但是,这个情况已经得到扭转,公立学校不再分白人学校和黑人学校,各个种族相互融合已经成为定局。那么,人们就不能再以种族融合为借口来强制公立学校达到一定的种族比例。

*肯塔基州公校的融合政策受挑战*

肯塔基州路易维尔市的杰弗逊郡学区从小学到高中有大约10万名学生,是全美第26大公立学区。

案子的起因是,杰弗逊郡学区为了促进公立学校的种族融合,按照一定的种族比例把学生分配到不同的学校就读。白人家长梅瑞狄斯的儿子乔书亚被分配到一个离家比较远的学校,但是梅瑞狄斯却希望他到离家比较近的一所学校就读,一是因为学区教育委员会指定的学校离家太远,孩子每天路上来回就要花费3个小时;二是因为离家近的这所学校提供的教育计划更适合乔书亚。

梅瑞狄斯提出让孩子转学,但是遭到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的拒绝,理由是这么做不利于这个学区的公立学校废除种族隔离的努力。

根据杰弗逊郡学区的规定,每一所公立学校都必须保持百分之15到百分之50的黑人学生。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提出,如果乔书亚转学,就会破坏他目前就读学校的种族比例。

梅瑞狄斯对这个解释非常不满,因此在2003年把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告上了联邦地区法院。她提出,杰弗逊郡学区出于种族因素拒绝她要让孩子转学的申请,这种做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有关给予公民平等保护的权利。

但是,2004年和2005年,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先后做出不利于她的裁决。梅瑞狄斯继续上诉,联邦最高法院2006年6月同意受理她提出的上诉,并于同年12月4号就此案听取了双方律师的辩论。

*杰弗逊郡学区教委实行种族配额制*

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聘请的律师弗朗西斯.梅林(Francis Mellen)为该学区教育委员会采取的种族融合政策进行了辩护。

他说:“为了促进公立学校的种族融合,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为每所公立学校都划定了管辖范围,它一方面鼓励白人和黑人学生离开自己所在的学区,报考离家远的英才班或英才学校。另一方面,他们通过为学生分配学校的办法,使学校的黑人学生比例保持在百分之15到50之间。”

梅林律师认为,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实行的种族融合政策符合美国宪法的要求。他说: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裁决,任何政府机构若要把不同族群的人按种族分类,必须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而且在使用种族分类的方法时也要有一定的限度。我们提出的论据是,杰弗逊郡学区实行的种族融合政策无论在社会和文化,还是在教育等方面,都为学生们提供了非常宝贵的机会,在给学生分配学校时也是很有限地使用了以种族分类的方法。”

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克.格林伯格指出,现实世界包括了各种不同种族和团体的人,让学生们了解周围的世界,与各种不同种族的人接触,对他们的学习和表现都有帮助。

杰克·格林伯格说:“我认为,种族融合是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规定的。在种族融合的学校就读,符合学生们的利益,因为他们是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的。这种做法有助于他们熟悉他们周围的学习及工作环境。”

*家长要求维护宪法平等保护条款*

但是,一些学生家长提出,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采取的种族融合政策不仅不能给学生带来任何好处,反而对某些学生构成歧视。他们聘请了肯塔基州的特德.戈登律师为他们提出诉讼。戈登律师指出,杰弗逊郡学区校把公立学校的学生按种族分类的做法,违反了美国宪法14条修正案。

戈登律师说:“我们认为,杰弗逊学区教育委员会的做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有关平等保护的条款。我们不应该以皮肤的颜色,而是应该以品格的优劣作为对学生们的评判标准。”

戈登律师说,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口口声声说,该学区的公立学校基本上是平等的。那么,它就不能按照种族背景来判断一个学生。

他说:“肯塔基州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完全是出于种族的原因才不让乔书亚到离家近的学校就读的,他们把他分配到一个教育质量较差的学校。我们明知把不同种族的学生强行安排在一个学校里并不会提高他们的教育水平,难道还要继续这么做吗?公立学校的首要任务难道不是用纳税人的钱给学生们提供好最好的教育,帮助他们考上大学,自食其力,实现自己的美国梦吗?”

民间组织“太平洋法律基金会”主办律师沙伦.布朗(Sharon Browne)批评了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以种族因素为由实行种族融合的做法。她说:

“根据美国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规定,公立学校在分配学校的时候不能出于种族因素。平等保护条款要求每个公立学区把学生作为独立的个体对待,而不应该把他们作为某一种族来对待。”

*有待最高法院裁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6年12月4号对肯塔基州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一案举行辩论。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个过去实行种族隔离制,后来采取各种措施取消种族隔离制的公立学区,在为学生们分配学校的时候能否继续把种族因素作为理由?

从口头辩论的情况看,多数法官的表态似乎对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实行的种族融合政策不利。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提出,根据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有关平等保护的条款,公立学校不应以肤色对待学生,而应该把他们作为个体对待。

联邦最高法院在受理肯塔基州的案子的同一天,还对一起来自华盛顿州西雅图学区的案子举行了听审。西雅图学区教育委员会规定,公立学校必须有百分之 40的白人学生和百分之60的其它族裔学生。虽然到2002年,西雅图学区教育委员会不再采用学生种族比例的分配制度,但是依旧实行公立学校必须保持多种族化的规定。

*裁决将对公立学校产生影响*

民间组织“太平洋法律基金会”的主办律师沙伦.布朗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两起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她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将对公立学校的广大学生产生影响:

“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两起案件作出裁决,认定公立学校以种族因素为基础给学生分配学校是有道理的,那么全美的公立学校以后就有可能根据法庭的这个裁决,采用以种族为基础的教育计划。”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在2003年对另外两起涉及高等院校招生的案子做出裁决,裁决说,大学在招生时为使学生来源多元化可以把种族因素考虑在内。

但是,裁决又指出,规定种族配额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预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于2007年6月对肯塔基州和华盛顿州的这两起案子做出联合裁决。这是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对从小学到高中的公立学校的学生在种族配额制方面做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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