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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9:18  资料 短消息 
**美国重视未成年孩子法律权利**

VOA Report: A Child's Right to A Lawyer
January 12, 2007  (亚微 华盛顿报导)
http://www.voanews.com/chinese/w2007-01-12-voa60.cfm


**美国重视未成年孩子法律权利**


美国每年有不少涉及未成年孩子受到虐待和被忽视的案件。美国联邦法律规定,
在涉及未成年孩子受虐待和忽视的案件中,法庭必须为他们委派诉讼监护人代表
他们的权利。有些州允许那些经过训练的非专职法律人士来担任诉讼监护人,另
外一些州则要求诉讼监护人必须是职业律师。在如何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孩子的
法律权利方面,各州的做法不一致。

*达米安生下来被亲生父母忽视*

美国新罕布什尔州每年大约有2000到3000起儿童被虐待和忽视案件,以及不到10
00起父母抚养权被终止的案件发生。现在为大家介绍其中一起。

2002年,一对18岁的年轻人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生下了一个男孩儿,名叫达米安。

子出生后,双方没有继续在一起生活,孩子由女方一人抚养。女方本人也来自一
个破碎的家庭,从小被人领养,有酗酒和吸毒的行为。新罕布什尔州的儿童、青
少年和家庭保护处在得到有关她忽视孩子的举报后便对此事展开调查,最后决定
把孩子从她身边带走。

好心的哈梅尔夫妇得知此事后,同意让达米安寄养在他们家中,直到他的亲生父
母有能力抚养他时再将他领回去。哈梅尔先生是一位职业高尔夫球手,哈梅尔太
太从事医疗保健工作。他们自己有一个儿子,但是为了帮助生活有困难的人领养
了一对双胞胎女孩,现在这3个孩子都已经成年。哈梅尔太太回忆说,达米安被送
到她家的时候只有两个月大。
哈梅尔太太说:“我们是作为养父养母的身份收留达米安的。新罕布什尔州儿童
、青少年和家庭保护处最终的目的是让达米安和他的亲生父母团圆。我们最初都
是朝这个方向努力的。政府方面为了帮助达米安的母亲自立,为她提供了各种服
务,例如心理咨询、毒品检测以及如何为人父母的课程等。”

*法庭为达米安委派特别义工*

哈梅尔太太说,新罕布什尔州法庭还专门委派了一位诉讼监护人,以代表达米安
的利益,这位监护人不是律师,而是被称为“特别义工”的普通公民。
新罕布什尔州地区法院家庭法行政法官埃德温.凯利(Edwin
Kelly)说,这些经过
培训的特别义工不收取任何报酬,为法庭提供信息。他说:
“在未成年孩子受到虐待或忽视的案件中,州政府负责保护未成年孩子的部门委
派律师代表州政府的立场,被指控虐待和忽视孩子的父母也有自己的律师保护他
们的权利。新罕布什尔州的法律规定,未成年孩子也应有权得到一位由法庭委派
的诉讼监护人,这个监护人可能是律师,也可能是代表他利益的其他人。”

*要求终止达米安生父抚养权*

但是,达米安的生母因无力养育孩子而自动放弃了抚养权。达米安的生父最初还
承担一些抚养责任,后来因为失去工作和住处,探望孩子越来越不规律。哈梅尔
太太说,这一切给达米安的情绪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他在幼儿园里常常会发脾气
和采取挑衅性的行为。
面对这种情况,新罕布什尔州的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保护处决定采取法律行动,
终止达米安生父的抚养权,以便让哈梅尔夫妇正式领养达米安。但是,达米安的
生父表示反对,于是双方只好通过法庭诉讼来解决这场争议。那么,这场诉讼的
结果如何呢?
为了赢得诉讼,哈梅尔夫妇几次要求约见新罕布什尔州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保护
处的律师,以便为诉讼作准备。但是州政府的这位律师有好几个案件积压在身,
双方一直无法会面。考虑到法庭委派的“特别义工”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哈梅尔夫妇决定自己聘请律师保护孩子的权益。
哈梅尔太太说:“我们聘请了自己的律师,协助州政府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保护
处的律师打这场官司。这个政府部门只有这么一位律师,但是他有好多案件需要
处理,因此没有时间听取我们对这个案件的感受和想法。我们认为,如果不采取
行动结束达米安生父的抚养权,那会给孩子造成不好的影响。”
哈梅尔太太认为,虽然法庭委派的律师不能象“特别义工”那样有充足的时间地
处理某一案件,但是他们可以为受虐待和忽视的未成年孩子提供具有专业水平的
法律服务。

*专业律师协助哈梅尔夫妇出庭*

哈梅尔夫妇聘请了新罕布什尔州的玛丽莲.马奥尼(Marilyn
Mahoney)律师协助他
们为出庭作准备。马奥尼律师同时也为法庭委派的“特别义工”和政府儿童、青
少年和家庭保护处的律师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马奥尼律师表示,由于这个诉讼
涉及达米安一生的幸福,因此由律师,而不是非专业人士代表他进行诉讼非常重
要。
马奥尼律师说:“新罕布什尔州和其他一些州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是,州政府的律
师有太多的案件需要处理,案件多到让他们应接不暇的程度。虽然他们的水平很
高,本意也是好的,但有的时候,他们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这并不是说他们不是
好律师。因此,由我作为私人律师帮助州政府律师准备诉讼,使诉讼结果令当事
人满意,这是很有帮助的。”
新罕布什尔州的法庭经过审议最后做出裁决,终止达米安生父的抚养权。2005年
9月,哈梅尔夫妇正式领养了达米安。哈梅尔太太说,达米安现在已经4岁了,各
方面的情况非常好。

*专业律师参与诉讼至关重要*

据美国律师协会儿童和法律中心主任霍华德.戴维森(Howard
Davidson)律师介绍
,美国每年有成千上万的未成年孩子因为各种问题出现在法庭上,其中一些人是
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青少年。宪法规定,这些孩子享有律师为他们辩护的权利,
另外一些人是受到虐待、遗弃或忽视的孩子。
戴维森律师指出,对于这些孩子,联邦法律规定,法庭必须给他们每人委派一名
诉讼监护人,但不要求这位诉讼监护人必须是律师,因此各州在具体执行这项法
律时做法也不统一。
维森律师说:“大多数州的法律规定,法庭必须为这类未成年孩子委派律师,但
是在有些州,未成年孩子得不到这样的待遇,他们只有法庭委派的诉讼监护人,
也就是‘特别义工’来代表他们。美国在这方面仍需做出改进。对于这些受到虐
待、遗弃或忽视的未成年孩子以及面临其它法律诉讼的未成年孩子,政府是否应
该投入财力为他们指派律师,使法庭能听到他们的呼声呢?这是州议员们要面对
和解决的问题。”
戴维森律师认为,由律师代表未成年孩子的法律权利,对诉讼的成败起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他说:
“如果一个律师经过良好的训练,而且了解案情的发展以及孩子的需要,他会推
动案件尽快得到解决,因为他们深知不这么做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我们认为,就
保护孩子的权益来说,法庭为他们委派经过良好训练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戴维森律师承认,法庭为未成年孩子委派的律师得到的报酬非常低,因此
律师们很难在维持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的同时,为那些有需要的未成年孩子提供高
质量的法律服务。

*“特别义工”工作范围*

上面我们谈到在美国如果出现涉及未成年孩子受虐待或忽视以及父母抚养权被终
止的案件,州政府方面有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保护处的律师出面代表它的利益。
被指控虐待或忽视孩子的父母也有自己的律师。如果他们有经济能力,可以自己
聘请律师,如果经济能力不许可,法庭会出钱为他聘请一位私人律师。
对于受虐待或忽视的孩子,法庭会为他们委派诉讼监护人,很多州规定诉讼监护
人必须是律师,但也有一些州则允许非专业人士充当诉讼监护人,这些非专业人
士被称为“特别义工”。
他们经过“全美法庭委派特别义工组织”的培训,受法庭的委托专门代表受虐待
和忽视的未成年孩子的利益,其工作的目标是为这些孩子找到安全稳定的家庭环
境。“特别义工”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后,把了解到的有关孩子的信息如实地向法
庭汇报。
“全美法庭委派特别义工组织”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组织,它和法庭签订了义务
服务合同。该组织在伊利诺伊州库克郡分部的儿童权益负责人比尔.戈登(Bill
G
ordon)介绍了“特别义工”的工作。
比尔.戈登说:“我们的工作从搜集最基本的信息开始。‘特别义工’接受培训后
会被委派去对某一案件进行调查。他们对受到虐待或忽视的孩子至少要每30天探
访一次,有的‘特别义工’探访的次数多一些。他们到孩子的学校和家里进行探
访。如果孩子和亲生父母分开了,义工就在孩子和父母会面时去探访。所以,孩
子到哪儿,‘特别义工’就到哪儿。‘特别义工’还和孩子周围的人交谈,了解
有关亲生父母的情况等等。”

*“特别义工”作用不容忽视*

戈登认为,每个孩子都应该有一位律师在法庭上代表他们的法律权利,但是,在
法庭没有可能为他们指派律师的情况下,从维护孩子的最佳利益来看,“特别义
工”也能发挥很重要的作用。
戈登说:“如果有人问我法庭是否应该委派律师来代表孩子的法律权利,我的回
答是肯定的。但是,‘特别义工’的时间充裕,而且是司法体制外的人,他们没
有大量的案件积压在身,也不受财务监督的压力,因为他们完全是义务服务。另
外,‘特别义工’对自己主管的孩子付出了很多精力,对他们的情况也了如指掌
。因此,他们向法庭提供的信息被人们认为是不存偏见的。”
新罕布什尔州地区法院家庭法行政法官凯利认为,在处理比较复杂的案件时,专
业律师的参与非常重要,但就一般案件来说,法庭委派的“特别义工”是法庭可
贵的信息来源。
凯利法官说:“在新罕布什尔州,人们担心的是,在涉及未成年孩子被虐待和忽
视的案件中,不是每个孩子都能得到一位法庭委派的律师来代表他们。我的观点
是,法庭委派的‘特别义工’可以成为法庭对案件进行调查的耳目,他们获得的
第一手资料,使法庭对案子的背景有更好的了解。”
因此,在涉及未成年孩子受虐待和忽视的案件中,大多数州规定必须为未成年孩
子提供法庭委派的律师代表他们的法律权利。但是,由于律师们得到的报酬很低
,再加上自身业务繁忙,因此很难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
另外一些州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允许提供义务服务的“特别义工”代表受虐待和
忽视的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这些人因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参与诉讼
的能力往往受到人们的质疑。由于联邦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
各州的做法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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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3 11:14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种族偏见的法律后果

法律窗口:种族偏见的法律后果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2007年1月19日
http://www.voanews.com/chinese/w2007-01-19-voa55.cfm

“九一一”恐怖事件之后,全美上下都加强了安检制度,特别是机场和公路的交通运输设施,对它们的安检更为严格。在这个过程中,检查部门和执法部门往往因为矫枉过正而被指责有种族偏见的现象。

*案例一:赛凯拉搭乘航班*

我们要介绍的第一起案子是在2003年圣诞节后不久发生在波士顿的洛根机场。案件的起因是佛罗里达州一名乘客以种族偏见为由到联邦法庭控告美国最大的航空公司之一美国航空公司。法庭的裁决不仅冲击了这个公司,而且影响到整个美国航运业。

约翰.塞凯拉(John Cerqueira)是一名电脑顾问。2003年12月28号,他到麻萨诸塞州探望父母之后,搭乘美航2237次航班返回自己在佛罗里达州的家。他一大清早就赶到波士顿洛根机场,在领取了登机票并经过安检之后,就向登机口走去。

根据塞凯拉自己的叙述,由于工作的需要,他经常乘飞机往返于美国各地,为了便于在飞机上使用手提电脑,他一般会到机场登机口的服务台要求把自己原来的座位改成靠近救生口的座位或者处在两个座舱之间的座位,因为那里地方宽畅一些。塞凯拉登机后找到了自己理想的座位,然后就开始在他的手提电脑上工作起来。

*飞机上受到检查*

之后,两名陌生的年轻男子在他旁边的两个座位坐下。这两个人的皮肤呈黄褐色,他们的眼睛和头发都是黑颜色的,而且还扎着马尾辫。他们讲话声音非常大,有时讲英语,有时又讲外国话。

塞凯拉因为听不懂他们在说什么,也不知道他们是从哪个国家来的,因此没有主动和他们寒喧。塞凯拉回忆说,当飞机服务人员通过广播让乘客关闭所有的电器设备后,他收起手提电脑便入睡了。不久,飞机服务人员把他叫醒,要求检查他和旁边另外两名男子的登机票。

*被警方视为怀疑对象*

塞凯拉说,检查后不多久,几名警察走上飞机,要求他们三人立即下机。

他说:“几分钟之后,飞机上来了几个警察,他们把我们带下飞机,同时没收了我的驾驶执照和另外两个人的护照。从早上7点到9点左右,警方把我们扣押起来,并且对我们进行了讯问。警方让我们交代是如何互相认识的,以及我们在飞机上做了什么事等。我们告诉警方,我们彼此互不相识。经过两个小时的讯问,警方把我们放了,并且告诉我们,美国航空公司会为我们重新安排航班。”

*美国航空公司拒绝重新安排航班*

据塞凯拉介绍,警察经过讯问发现,坐在他身边的两位乘客来自以色列,而他本人则是美籍葡萄牙人,他们对飞机安全不构成任何威胁。另外,美国航空公司对他们乘坐的这架班机进行了彻底检查,也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因此,警方决定释放他们。

之后,塞凯拉到美国航空公司的服务台要求重新安排航班,但是遭到对方的拒绝,理由是他在飞机上的表现“令他人不安”,但是美国航空公司没有解释所谓“令他人不安”的表现究竟是什么。

塞凯拉认为,美国航空公司是因为把他和其他两个人看成是一夥才把他赶下飞机的。

*航空公司的借口*

他说:“事实上,美航的报告记录可以证明,他们把我们三个人看作是一夥的,而且认为我们的外貌特徵有些相似。报告记录还提到,坐在我身边的另外两个人操有外国口音,有可能来自中东国家。美航记录甚至把我们说成是坐在靠近救生口座位上的三个‘外国人’。”

塞凯拉提到,“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之后发生了不少涉及种族偏见的案子。有些人认为,为了加强安全,不管采取什么样的严厉措施都不算过份。塞凯拉说,他并不反对加强安全。由于工作的需要,他很多时候都在空中飞行,因此安全对他来说也非常重要。但是,他认为,加强安全不应该成为掩盖航空公司非法行为的借口。

*塞凯拉起诉航空公司*

发生这次事件之后,塞凯拉聘请了首都华盛顿的律师迈克尔.柯克帕特里克(Michael T. Kirkpatric) 代表他起诉美国航空公司。柯克帕特里克律师在起诉状中提出,警方认定塞凯拉不构成安全威胁并将其释放之后,美国航空公司仍然拒绝为他重新安排航班,塞凯拉不得不到另外一家航空公司重新买了一张机票,第二天才返回佛罗里达的家中。

*律师指责航空公司种族偏见*

柯克帕特里克律师指出,因为塞凯拉的相貌看上去象中东人,美国航空公司就对他区别对待,这种做法构成了种族偏见。

他说:“因为工作的需要,塞凯拉经常乘飞机。他担心这类情况今后还有可能发生,这使他感到十分不安和惧怕。他怀疑美国航空公司把他赶下飞机,是因为他们错误地认为他是从中东来的。实际上他不是中东人,而是美籍葡萄牙人,只不过他的外貌使他看上去象中东人罢了。”

*美国航空公司提出反驳*

但是,美国航空公司否认了种族偏见的指控,并争辩说,塞凯拉在飞机起飞前后的表现使航空公司对飞机的安全产生担心,例如登机前塞凯拉在要求调换座位时对机组人员态度无理,而且不排队登机,登机以后长时间使用洗手间,在紧张的登机过程中假装入睡,以及在飞机服务人员介绍紧急出口的规定时做出不恰当的反应等等。

美国航空公司同时列举了其他两位乘客的一些异常表现。美国航空公司表示,基于上述情况,它有权不为塞凯拉重新安排航班。

*法庭裁决不利于美国航空公司*

塞凯拉起诉美国航空公司一案由麻萨诸塞州波士顿的联邦地区法院进行审理。陪审团裁定,美国航空公司的做法构成非法歧视,因此必须赔偿塞凯拉13万美元,同时为了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还要交付27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塞凯拉非常感激陪审团做出的这个裁决。他说:“美国航空公司对我所遭遇的不公毫不理会,直到审判的最后一天,他们还申辩说,即使事情从头再来,他们还会采取同样的行动。但是,陪审团做出给予我赔偿的裁决,媒体对这个案件也很关注,这些都会促使美国航空公司重新考虑应该如何处理民权以及乘客权利的问题。”

*法庭裁决的重要性及反应*

柯克帕特里克律师指出,“九一一”事件之后航空飞行中的种族偏见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在庭外得到解决,还有一些诉讼提出后就被法庭驳回。塞凯拉一案是这类案件中第一起得到陪审团裁决的案件。

柯克帕特里克律师认为,从这一点看,这个案子非常重要。

他说:“特别是‘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之后,人们对安全和民权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争议。有些人提出,这两者之间是有冲突的,航空公司在为乘客提供服务方面有权把种族因素考虑在内。我们对此持相反的看法。我们认为,安全和民权之间没有冲突,航空公司不能因为担心安全而在没有充份理由的情况下对某些人区别对待。”

陪审团对塞凯拉一案做出裁决之后,美国航空公司拒绝接受任何媒体采访。但是,它在转发给我们的一份书面声明中指出:“我们尊重陪审团制度,但是对这个裁决却不予认同,因为这个裁决缺乏事实或法律基础。美国航空公司将对其它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做出评估。”

*案例二:警方拦截危地马拉非法移民*

2006年夏季的某一天,罗德岛州警官恰伯特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一辆面包车在换车道时没有打信号灯,于是他以违犯交通规则为由将面包车拦住。恰伯特警官发现,除了驾驶员之外,车上还坐着14个人。他检查了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和注册牌照后,要求所有乘客出示各自的身份证。经过检查,他发现,车上14名乘客是来自危地马拉的非法移民。于是,他把这些人押解到移民局,准备将他们递解出境。

*罗德岛州警方被指控种族偏见*

“美国民权联盟”罗得岛分部代表这14名危地马拉人对罗德岛州警方提出起诉。“美国民权联盟”指出,虽然这14名危地马拉人是非法移民,但是这和本案无关。“美国民权联盟”指称,罗德岛警方的行为违犯了宪法给予这些危地马拉人免受歧视和无理搜查及拘押的权利。

*美国民权联盟支持非法移民的宪法权利*

“美国民权联盟”罗得岛分部的主任史蒂文.布朗(Steven Brown)指出,恰伯特警官的做法构成了种族偏见,因为他根据这些人的相貌特徵和种族背景推断他们是可疑人员,并对他们实行搜查和扣押。

布朗说:“我们在起诉书中提出,警察没有权力扣押这些危地马拉人并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如果某人没有涉嫌从事不法行为,警察要求他出示身份证是违法的。目前,美国还没有全国身份证制度,人们不需要随时携带身份证。

“我们认为,恰伯特警官既然没有发现这些人有从事非法活动的嫌疑,那么他在核实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和注册牌照后,就应该给他们放行。他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把这些危地马拉人押送到移民当局。他出于肤色和种族原因依仗执法权歧视这些人的做法构成了种族偏见。”

*罗德岛警方否认有种族偏见行为*

但是,罗德岛州警方否认了种族偏见的指控。罗德岛警方发言人史蒂文.奥唐奈表示,他们尊重“美国民权联盟”提起诉讼的权利。他提出,他们在对此事进行详实调查之后认定,恰伯特警官采取的行动是恰当的,而且是称职的。

奥唐奈还表示尊重法庭的诉讼程序。他说,在法庭没有就此案做出裁决之前,警方不发表任何评论。预计,美国移民当局会很快办理这14名危地马拉非法移民的递解出境手续。有关当局透露,2006年,美国递解出境了大约1万7千名危地马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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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7 12:26  资料 短消息 
**美宪法:被告在法庭有权对质证人**

VOA Report: The Defendant's Right of Confrontation
March 16, 2007  (亚微 华盛顿报导)


**美宪法:被告在法庭有权对质证人**


今天,我们要介绍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被告在法庭上有与
证人对质的权利。我们要通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一起案子,来观察这个原
则在实际诉讼中是如何运用的。

*克罗福特案引发争议*

我们要介绍的这个案子发生在1999年8月5号。华盛顿州的居民肯尼斯.李在自己的
公寓里被人刺伤。事件发生后的当天晚上,警察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迈克尔.克罗福
特(Michael
Crawford)夫妇,并且分别对他们进行了两次盘问。
克罗福特在盘问中供认,他当时到肯尼斯的公寓去是为了找他算账,因为在这之
前肯尼斯曾经试图强奸他的妻子西尔维亚。克罗福特为此大为恼怒,于是就和妻
子一起来到肯尼斯的公寓兴师问罪。
克罗福特找到肯尼斯后,与肯尼斯发生了激烈争吵并且大打出手。克罗福特声称
,当时,他似乎看见肯尼斯手里抓了一把凶器,就以为肯尼斯要攻击他,因此他
出于自卫就用刀刺向对方的身体。
不过,肯尼斯事后反驳说,他没有做任何事会使克罗福特产生这种错觉。西尔维
亚在接受警方第一次盘问时,不承认目击了这一袭击事件,但是,当警察第二次
再盘问她时,她改口说自己目击了这一袭击事件,并且供认,她没有看见肯尼斯
手里拿着凶器,这个证词显然对她的丈夫克罗福特不利。

*州政府使用庭外证词起诉*

之后,华盛顿州政府根据西尔维亚的这个证词以一级企图谋杀罪和一级攻击罪起
诉了克罗福特。为了保护自己,克罗福特启用了华盛顿州的婚姻特权法。婚姻特
权法规定,夫妻任何一方未经配偶的同意不得到法庭做不利于配偶的证词。因此
,西尔维亚被禁止出庭作证。
在这种情况下,检控方,也就是华盛顿州政府就把警方第二次盘问西尔维亚的录
音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虽然西尔维亚从未出庭作证,但是检控方却使用她的庭外
证词对克罗福特提起公诉。

*被告援引宪法第6修正案保护*

对于州政府的做法,克罗福特提出反驳说,检控方把他妻子西尔维亚的庭外证词
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违反了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这条修正案给予所有刑事案件
的被告有与证人在法庭对质的权利。
克罗福特的立场看上去似乎有些矛盾。一些人士提出,既然克罗福特启用华盛顿
州婚姻特权法禁止妻子出庭作对他不利的证词,那么他为什么又反过来抱怨说自
己与作为证人,也就是他的妻子在法庭上对质的权利被侵犯了呢?
克罗福特的代理律师、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弗里.费舍尔(Jeffrey
Fisher)指
出,克罗福特启用华盛顿州的婚姻特权法给予他作为配偶的权利,禁止妻子出庭
作不利于他的证词,同时又根据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赋予他作为刑事被告的权利
,要求与证人,也就是他的妻子,在法庭上对质,这两点在法律程序上其实并没
有冲突,就连检控方也没有就此提出任何质疑。
不过,杰弗里.费舍尔教授指出,假设因为被告本身的问题,例如被告对证人采取
威胁和恐吓手段等,使证人不敢出庭作证,那么,一旦被发现,被告就再没有理
由禁止证人出庭作证了。但是,克罗福特的情况并非如此。

*宪法明确保证被告权利*

在分析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时,杰弗里.费舍尔教授指出,被告与证人在法庭上
对质的权利最初起源于基督教圣经。他说:
“圣经说:被告还没有和原告对质,未得机会分诉所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
这不是罗马人的条例。这个实行了几个世纪之久的原则说的是,检控方不能使用
以秘密方式或在法庭以外获取的证词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刑法学专家、密西根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弗里德曼(
Richard D. Friedman)分
析了宪法第6条修正案中的这一权利所要解决的问题。
他说:“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中的这个权利是为了确保原告证人必须在法庭上公
开作证,使被告有机会对证人的证词提出问题,这种做法避免了诱供或以不公开
方式取证的情况发生。令英国人和美国人引以为豪的是,几个世纪以来,他们都
是采取这种公开的方式取证的。”

*美国法庭一般不采用传闻证据*

上面我们介绍了被告克罗福特把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作为他诉讼的法律依据。他
的另一个法律依据是英美法系长期以来所使用的传闻证据规则。所谓传闻证据是
指根据他人的见闻,而不是本人所了解的情况所提供的证词,这种间接证词一般
被排除在法庭审判之外。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
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传闻证据不予采纳”。
这个证据规则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间接转述他人的陈述或书面记录都不能
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其目的是确保提供给法庭证词的可靠信和真实性。
当然,传闻证据规则也很多有例外的情况,如果法庭认为传闻证据充份可靠,而
且有必要提交法庭,还是可以将其作为证词所采纳,例如某人临终前的证词可能
会被法庭作为真实的证词所采纳。另外,传闻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得比较多。

*被告指州政府违反传闻证据规则*

克罗福特在法庭审讯中提出,虽然他的妻子西尔维亚没有出庭作证,但是,检控
方华盛顿州政府把她在法庭之外的录音讲话作为证词提交法庭,这违反了传闻证
据规则。
凯斯西储大学法学院教授保罗.吉安内利(Paul
Giannelli)指出,英美法系形成了
一套自己的证据法,传闻证据规则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他说:“根据这个证据规则,证人在法庭上宣誓作证,向陪审团解释或说明另外
一个人在法庭之外的讲话。传闻证据本身就是说,某人把听到的另外一个人的讲
话在法庭上重述。如果讲话者本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庭作证,例如此人已经去世
,或在审讯过程中去向不明等,那么法庭只能对听见讲话者进行盘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哪些情况违反了宪法第6条修正案,哪些情况可以采纳传闻
证据的问题上一直难以定夺。”

* 各级法庭对克罗福特案裁决不一*

华盛顿州初审法庭采纳西尔维亚的庭外证词,在1999年11月以一级攻击罪判处克
罗福特25年有期徒刑。后来,华盛顿州上诉法庭以西尔维亚的庭外证词不可靠为
由推翻了这一判决。
但是,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在2002年做出判决,维持初审法庭对克罗福特的有罪判
决。克罗福特不服,继续上诉。2003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受理此案。
克罗福特的代理律师、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弗里.费舍尔分析了美国联邦最高
法院在克罗福特一案中要解决的问题。他说:
“克罗福特一案提出的问题是,如果警方从证人那里获取了证词,而证人又不能
出庭作证,那么,宪法第6条修正案应该如何运用呢?我们是继续让检控方使用这
些证词呢,还是禁止他们把这些证词提交法庭呢?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如果被
告不能在法庭上与证人对质,那么检控方就不能把证人在庭外提供的证词提交法
庭。”

*联邦最高法院重申宪法予以被告权利*

2004年3月8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一致做出有利于克罗福特的判决。
判决
首先肯定了西尔维亚作为证人的身份。判决指出,西尔维亚在接受警方盘问时知
道这是案件调查的一部份,因此她当时是以证人的身份叙述案发经过的。既然她
是证人,就不能只在警察局提出对被告不利的证词,而且也应该出庭作证,让被
告有机会与她对质。如若不然,检控方就不能在法庭上采纳西尔维亚的庭外证词


判决指出,华盛顿州政府在法庭上采纳西尔维亚的庭外证词,违犯了宪法第6条修
正案给予被告克罗福特与证人对质的权利。判决指出,当有关各方对证词存在争
议时,有必要让被告和证人在法庭上对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后,华盛顿州下级法院对克罗福特一案又重新进行了
审理,克罗福特和华盛顿州政府达成诉讼交易,获得减刑。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具有重大意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4年就克罗福特一案做出判决,再次确认了宪法第6条修正
案所确立的被告有权在法庭上与证人对质的原则。
凯斯西储大学法学院教授保罗.吉安内利指出,允许被告在法庭上和证人对质,对
于处理很多家庭暴力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他说:
“如果夫妻打架,妻子在事发后报告赶到的警察说,丈夫动手打了她,但是在审
讯时,或许是因为她和丈夫已经和好,或许是因为害怕丈夫日后报复妻子又拒绝
出庭作证,这是很多家庭暴力案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法庭把某人的庭外讲
话作为证词对待,它就要对讲话者进行盘诘。”
但是,保罗.吉安内利教授指出,如果某人因为发生家庭暴力事件而播打紧急呼救
电话,他和接线员之间的谈话不能作为证词对待,因为这个谈话和接受警察盘问
不一样,不是正式的证词。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弗里.费舍尔在分析联邦最高法院对克罗福特一案的判决
时指出,这个案子重新确立了被告与证人对质的权利。他说:
“这个判决的主要意义在于,它重新确立了宪法第6条修正案的本来面貌。过去2
5年里,特别是克罗福特一案被判决之前,联邦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都在不同程度
上允许检控方和政府把庭外证词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法官会这么说:只有检控官有权向证人提出问题,我的判断是,这些证词是可
靠的,被告不可能在审讯中对此提出有力的质疑,所以我决定采纳这些庭外证词
。在很多案件中,被告与证人对质的权利就这样被剥夺了。”

*最高法院裁决亦澄清传闻证据规则*

在克罗福特一案判决之前,全美各个司法管辖区都采用了传闻证据规则。一般情
况下,传闻证据被排除在法庭的审讯之外,但是也有很多例外的情况,其中一个
例外是,如果州法庭裁决说,某一庭外证词是可靠的,足以满足传闻证据规则例
外情况的要求,那么这个证词也就足能满足宪法第6条修正案的要求。通俗地说就
是,只要州法庭认为哪些庭外证词可以提交法庭,联邦最高法院也就不加以限制

密西根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弗里德曼指出,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克罗福特一
案的判决使这一切发生了改变。他说:
“在这之前,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庭外证词如果可靠,就可以作为证据被法庭
采纳。这样一来,每个法庭往往自行判断某一庭外证词是否可靠。在克罗福特一
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这种看待问题的方式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宪法第6条
修正案没有提到证词的可靠性,却提到了证人必须当着被告的面作证,反过来说
就是,在法庭的审讯过程中,被告有权与证人对质。”
理查德.弗里德曼教授指出,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公开取证,让被告在法庭上与证人
对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权。他说,这种做法可以避免国家机器对证人诱供或
逼供的情况发生。他希望这个原则能够在世界各地得到普遍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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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7 12:27  资料 短消息 
**美国法律如何界定对未成年人体罚**

VOA Report: Corporal Punishment of Children(Updated)
March 2, 2007 (亚微 华盛顿报导)


**美国法律如何界定对未成年人体罚**


作父母的都知道,孩子不听话就需要管教,但是管教到什么程度,才不会对孩子
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呢?美国法律在这方面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体罚孩子过头招致法律麻烦*

中国有一句俗话说:棍棒底下出孝子。很多中国人认为,打是疼,骂是爱,孩子
不打不成才,要让孩子有出息,就必须严加管教,如果孩子调皮捣蛋、行为叛逆
,家长可以对孩子施以家法,包括体罚在内。
一些中国人移居美国后,继续把这种文化观念运用在自己的家中,但是,他们没
有想到,在美国体罚孩子过了头有可能招致法律上的麻烦,例如有些家长因为体
罚孩子被抓起来,更严重的,连孩子的抚养权都被剥夺了。未成年孩子指的是年
龄在18岁以下仍然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在各个方面都需要父母的抚养和支持的青
少年。

*两起体罚儿童的案例*

《纽约时报》曾经报导说,纽约市皇后区一位华裔妇女因为8岁的儿子没做作业就
用扫把打他,打得孩子身上青一块,紫一块。学校老师看到后,就向纽约市儿童
服务管理局举报了这个情况。
美国法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要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和忽视,同时确保父母或法律
监护人照顾好孩子,不让孩子们遭受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学校老师、社会工作
者或医生一旦发现儿童受到虐待,必须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如若不然,他们自
己就有可能受到轻罪的指控。
纽约市皇后区那位华裔妇女殴打儿子的事被老师举报后,警察当天晚上就来到这
位妇女的家中,把她的三个孩子全部带走,并送交儿童收养机构。这位华裔母亲
不仅要忍受和孩子分离的痛苦,还要花钱请律师帮她到法庭上去夺回孩子的抚养
权。
这种消息会令很多华裔父母震惊和恐慌,因为他们当中很多人从小就受到父母类
似的管教,因此很自然就以同样的方式教管自己的孩子,并不觉得这么做有何不
妥。
设在纽约的“亚裔美国人儿童和家庭同盟”的执行主任杰西卡.李(Jessica
Lee)
说:“美国很多亚裔移民不了解政府相关部门有权对他们进行审查,了解他们是
不是好父母以及是否尽到作父母的责任。如果有必要,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把父母
告上法庭,甚至把孩子从他们身边带走。”

*美国人也因体罚孩子招致法律上的麻烦*

不仅仅是亚裔移民,就连很多美国人也因对孩子使用体罚而招致法律上的麻烦。
密西根大学法学院教授多纳德.迪凯特(Donald
Duquette)讲述了他所知道的一起
案子。
他说:“几年前,一位母亲因为孩子淘气而用柳树条打了他的后背,之后,她受
到虐待孩子的指控并且被送上法庭。她在法庭上申辩说,我在另一个郡居住的时
候,体罚孩子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审讯的法官对她说,你在原来那个郡也许可以这么做,但是在这个郡不
行,因为这个郡不允许父母使用任何物体打孩子。他说,用手拍打孩子也许还说
得过去,但是用柳树条打孩子是不允许的。”
迪凯特教授说,这个案子说明,由于人们对体罚孩子的认识不同,不同的法官可
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媒体报导和宣传有时过份强调
儿童的权利,因此很多父母在管教自己的孩子时往往手足无措。

*法律允许体罚孩子吗?*

美国法是从英国普通法逐步演变而来的,因此它承袭了英国法的很多内容。美国
最初的法律规定,孩子是父母的财产,父母对自己的孩子有绝对的控制权。
美国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内,父母体罚孩子的情况非常普遍,有时发生儿童受
虐待的情况。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虐待儿童的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高度重
视。美国上下开展了对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可疑情况进行举报运动,法庭对举报的
案件也努力做出回应。
另外,联邦的“儿童虐待防止和治疗法”还提供了一些基本的指导方针。这个法
律对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行为做出解释,成为各州制定相关法律的基础。尽管如此
,大多数州的法律依然允许父母使用合理的、及时的体罚来管教孩子。

*合理的体罚管教是允许的*

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教授罗宾.威尔逊(Robin
Wilson)指出,以俄亥俄州为例,
虽然该州法律规定任何人不能有意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伤害,但是对孩子合理的
体罚管教是允许的。
威尔逊教授说:“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判决说,俄亥俄州制定这个法律的主要目的
是减少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害,但是并没有禁止家长对孩子实施适当的、合理
的管教。在人们的观念中,体罚对孩子的培养教育是必要的,只要家长使用的体
罚合情合理,而且不造成大的身体伤害,那么他们就不会遇到麻烦,这么做在法
律上允许的。”

*法律允许的范围*

但是,体罚孩子和虐待孩子之间有什么不同呢?哪种程度上的体罚才是在法律所
允许的范围之内呢?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尔逊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各
州的法律各有不同。她说,有些州的法律规定,合理的体罚是允许的,即使对孩
子造成一些伤害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其它一些州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给孩子
造成终身伤残,这种体罚是绝不允许的。
威尔逊教授说:“例如,华盛顿州的法律说,虽然体罚孩子不算违法,但是以下
几种行为问题严重,例如,扔孩子、踢孩子、用火烧或用刀伤害孩子、用握紧的
拳头打孩子或者用致命的武器威胁孩子,这些行为是不允许的。华盛顿州的法律
规定,如果父母因上述行为被告到法庭上,他们必须向法庭证明他们这么管教孩
子是有合理的理由的。”

*虐待儿童罪*

耶鲁大学心理学教授爱德华.齐格勒( Edward
Zigler)认为,在体罚孩子和虐待孩
子之间很难划清界限。
他说:“美国每年有大约三千个孩子因受到虐待而死亡。很多时候,父母一开始
只是想管教一下孩子。但是,因为孩子实在太不听话了,下手太重,孩子受到伤
害,这就构成了虐待儿童罪。”

*避免法律麻烦*

您也许会问,父母如何做到既不触犯法律,又有效地管教自己的孩子呢?“亚裔
美国人儿童和家庭同盟”的执行主任杰西卡.李认为,虽然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说不许打孩子,但是究竟哪种体罚不构成虐待孩子,不同的法官会做出不同的解
释。
杰西卡.李说:“为了保险起见,父母应该努力寻找其它的途径,而不是通过打孩
子来管教他们,这样可以避免很多法律上的麻烦。父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
象皮带,鞋子或者棍子这样的物体来打孩子,更不能把孩子打得伤痕累累。如果
出现上述情况,父母几乎毫无例外地会被指责虐待儿童。”
总之,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法律,但是对于父母可以施以多
大程度的体罚来管教孩子,美国并没有统一的联邦法律,往往由各州自己来定,
而且各州的法律规定也都不尽相同。另外,由于不同法官对这个问题的观念和认
识不同,究竟哪种体罚是恰当的,以及什么程度的体罚构成虐待儿童行为,不同
的法官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解释和判决。

*父母管教孩子的权利和儿童的权利*

密西根大学法学院教授迪凯特指出,就目前情况来看,美国法律似乎更倾向于父
母的管教权。
他说:“美国法律在很多方面都非常重视儿童的利益,例如法律规定必须对儿童
被虐待或可能被虐待的情况进行举报。案子提到法庭之后,儿童也有权请律师为
他们的利益申辩。但是,公平地说,美国法律更倾向于父母管教孩子的权利。”
印第安纳波利斯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维.奥伦特利克尔(David
Orentliche
r)也持类似的观点。
他说:“美国法律只有在情况极为严重时才会对父母实施制裁。法庭判决说,只
有在对孩子造成的身体伤害的危险急剧增加时,法庭才会介入。因此,法律为父
母使用体罚提供了很大的回旋余地。只有在孩子严重受伤,例如骨头被打断或身
体被烧伤的情况下,父母才会遇到法律上的麻烦。如果没有达到上述程度,父母
使用体罚来管教自己的孩子通常是允许的。”
节目一开始时,我们介绍了一位华裔母亲因为打孩子过了头而失去抚养孩子的权
利。这个案件让人觉得,美国法律似乎更强调儿童的权利,而对父母体罚孩子的
惩处非常严厉。但是,我们采访的专家却指出,和许多欧洲国家,特别是和明文
禁止体罚的瑞典相比,美国的做法更倾向于父母管教孩子的权力。实际情况是,
是否应该通过体罚来管教孩子,以及这是不是一种有效的管教方式等,一直是引
起人们争议的问题。

*禁止体罚三岁或三岁以下儿童?*

前不久,加州议会的一项议案就在全美引起了不小的波动。旧金山湾区民主党女
议员利伯(Sally
Lieber)2007年1月22日在州议会正式提案,要求严格禁止对三岁
或三岁以下的儿童进行体罚,违者可能判处监禁一年或罚款一千美元。
这个提案提出后,很多父母表示强烈反对。一些保守派和强调家庭观念的组织对
这一议案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们指出,将体罚孩子刑事化,体现了政府是一个
专横的“保姆”政府。
面对强大的压力,利伯议员不得不对议案进行修改。她提出,父母打孩子的屁股
,即使造成一定的伤害,在加州仍将属于合法。但是,用皮带、鞭子或棍子打幼
小的儿童是不允许的,父母可以因为上述行为受到起诉或被判刑等。

*政府如何保护儿童利益*

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尔逊说,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政府往往扮演家长的
角色,它关心未成年孩子的利益,努力保护他们免受伤害。
威尔逊教授说:“政府往往以家长自居,介入出现问题的家庭。对有些人来说,
政府这么做可能是在破坏这些家庭的隐私权。但是,政府认为这么做是在保护孩
子。例如,如果一个孩子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或者有可能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政
府可以以保护孩子免受伤害为由把孩子带走,也可以对有问题的家庭进行监督。
如果父母伤害了孩子,政府会提出让父母‘自愿’接受心理治疗。”
印第安纳波利斯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教授奥伦特利克尔强调指出,实际情况是,
美国法律把政府的介入与父母管教孩子的权力加以平衡。
奥伦特利克尔教授说:“一方面,我们让父母自己决定如何教养孩子,而不是听
任政府指手划脚。另一方面,我们也确保父母不滥用管教孩子的权力。由于孩子
年纪还小,尚不成熟,假设父母滥用他们手中的权力,那么政府就会出面保护孩
子。”

*美国的儿童福利体系*

目前,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儿童福利体系。州政府有关部门有义务对儿童受虐待
和忽视的举报进行调查、为有问题的家庭提供服务,并且为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
的孩子提供领养家庭。
另外,各州青少年法庭也会对涉及未成年孩子的案件进行裁决。法庭根据某一指
控来决定是否要把孩子从父母身边带走,或乾脆终止父母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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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5 11:15  资料 短消息 
**防止仇恨犯罪法案引发争论**

VOA Report:Hate Crimes Bill Sparks Controversy
May 11, 2007  (亚微 华盛顿报导)


**防止仇恨犯罪法案引发争论**


美国国会众议院最近通过了“防止仇恨犯罪法案”,这个法案把因性别、性取向
以及性别定向歧视而导致的犯罪列在仇恨犯罪的范畴之内。这一法案出台后,在
美国朝野以及社会各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支持同性恋的人士提出,这项法案为
受攻击的同性恋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但是,保守派人士反驳说,这个法案对
宗教人士的言论表达权和宗教自由构成了威胁。

*对仇恨犯罪定义范围扩大*

“防止仇恨犯罪法案”规定,地方执法官员在处理因仇恨而导致的犯罪案件中,
可以申请得到联邦资助,联邦执法人员在帮助州和地方警力时也被给予更广泛的
权力,有关的联邦判刑标准将会更加严厉。这个法案是从美国国会早些年通过并
一直实施至今的仇恨犯罪法而来的。
美国国会在1964年和1965年先后通过“民权法案”和
“投票权法案”,以保障所
有种族的美国人都享受基本的民权。尽管如此,种族仇恨和暴力并没有因此彻底
铲除。美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依然存在“事实上”的种族隔离。
在这个背景下,美国国会在1968年通过了仇恨犯罪法,授权联邦政府对基于种族
、宗教、肤色或民族籍贯的犯罪进行调查和惩处。美国国会刚刚通过的“防止仇
恨犯罪法案”在上述法律基础之上,把仇恨犯罪的范围加以扩充,使基于性取向
、性别以及性别定向的犯罪也包括在仇恨犯罪的范畴之内。促成这个法案提出的
导火线是怀俄明大学学生马修.谢波德被打死一案。

*同性恋大学生被打死成为导火索*

1998年,21岁的大学生马修在一个酒吧里和两名男子结识,并表白了自己的同性恋

份。这两名男子把马修骗上车,并对他进行殴打,然后把他绑在一个栅栏上。马
修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但是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个案子在同性恋
社区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于是,同性恋活动人士积极推动美国国会通过立法,要
求对同性恋团体加以特别保护。

美国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密西根州民主党议员约翰.康耶斯分别在2005年
和2007年两次提出“防止仇恨犯罪法案”,并最终促成美国国会众议院在2007年
5月3号以237票对180票通过了这个法案。
美国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提出,联邦调查局的数据显示,自从1991年以来,一
共发生了11万3千多起因仇恨导致的犯罪,仅1995年,就发生了7000多起,基于种
族歧视的犯罪占其中55%,宗教歧视的犯罪占17%,基于少数族裔和性取向歧视的
犯罪各占14%。

*法案引起宗教人士担心*

同性恋权益组织“人权运动”的资深公共政策代言人戴维.斯泰西(David
Stacy)
介绍了“防止仇恨犯罪法案”主要解决的问题。他说:“首先,这个法案提出给
各州和地方执法人员提供联邦资助,使他们有能力对仇恨犯罪进行调查和惩处。
其次,这个法律扩充了1968年的仇恨犯罪法的内容。‘仇恨犯罪’除了包括因种
族、宗教、肤色或民族籍贯的原因而导致的犯罪外,又加入了因性取向、性别以
及性别定向的原因而构成的犯罪。”
维护家庭与婚姻的基督教组织“家庭研究委员会”负责政府事务的副主席汤姆.麦
克拉斯基(Tom
McClusky)表示,“防止仇恨犯罪法案”使宗教人士的讲道和发表
言论的自由受到侵害。他说:
“这个法案的目的是惩处暴力犯罪,但是它把暴力犯罪的打击面扩大化。牧师、
神职人员或其他人如果引用经文,发表反对同性恋的言论,被会众当中的某人断
章取意,任意曲解,就有可能受到联邦调查人员的调查,甚至恐吓。”

*同性恋团体要求额外保护*

但是,同性恋权益组织“人权运动”的资深公共政策代言人戴维.斯泰西反驳说,
这个法案只涉及暴力犯罪,例如杀人或导致某人身体伤害等,而丝毫不干涉宗教
人士谴责同性恋的言论。他解释了同性恋团体需要得到特别保护的原因。

戴维.斯泰西说:“同性恋社区之所以需要联邦政府提供额外的保护,是因为从
事仇恨犯罪的人不仅仅是要对某一个人造成伤害,而且是要在整个同性恋社区造
成恐慌。因此,我们应该对此做出反应。我们认为,这种犯罪活动必须得到彻底
惩处。但是,由于仇恨犯罪的案件往往非常复杂,而且具有挑战性,因此动用联
邦政府的资源进行调查非常重要。”

*需要联邦政府提供保护及资源*

上面我们提到,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防止仇恨犯罪法案”,把因性取向、性别
以及性别定向的原因而导致的犯罪,与因种族、宗教、肤色或民族籍贯的原因而
导致的犯罪放在一起,都归入仇恨犯罪的范畴之内。这个法案给予联邦政府介入
这类案件调查的权力,同时还为州和地方执法部门处理有关案件提供联邦财政资
助。这个法案的提出和怀俄明大学学生马修的案子有关。马修因为公开承认自己
是同性恋被人打死,促使美国国会提出并通过“防止仇恨犯罪法案”。
马修的母亲朱迪.谢波德(Judy
Shepard)是这个法案的积极推动者。她解释了“防
止仇恨犯罪法案”为什么把因性向、性别以及性别定向的原因而导致的犯罪包括
在仇恨犯罪的范畴内的原因。
朱迪.谢波德说:“如果马修属于有色人种或有宗教信仰,并且因为这方面的原因
被人谋杀,那么他会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联邦政府也会为进行调查的联邦人员
提供资助。但是,过去的法律没有把因性取向歧视而导致的犯罪包括在仇恨犯罪
的范畴之内。因此,马修被害后,当地警方要解雇5名工作人员,才能承担得起这
个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所需要的费用。”

*法案被指违反言论和宗教自由*

但是,“防止仇恨犯罪法案”遭到保守派人士的强烈谴责。基督教组织“传统价
值联盟”的主席路易斯.谢尔登(Louis Sheldon)
表示,包括基督徒、穆斯林以及
犹太教徒在内的很多社会大众都认为,这个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有关宗教自由的
规定。
路易斯.谢尔登说:“如果基督教、伊斯兰教或犹太教的宗教领袖把各自宗教对同
性恋的教导,通过文字、广播或公开演讲的方式传授给人们,有关当局若认为他
们的言论对同性恋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就有可能判这些人犯有仇恨罪。我们认为
,这个法案对宪法第一修正案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后果,这条修正案禁止国会制定
任何法律限制宗教表达的自由。”
还有一些保守派人士提出,只要是暴力犯罪,无论受害人是谁,都在刑法的惩处
范围之内,而且,各州已经有行之有效的处理暴力犯罪的刑法制度,因此再补充
这么一个联邦法案是多此一举。基督教组织“家庭研究委员会”负责政府事务的
副主席汤姆.麦克拉斯基指出,“防止仇恨犯罪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
案。

*法案被指制造司法等级制度*

汤姆.麦克拉斯基说:“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任何州不得对其管辖下的任何人
拒绝法律的平等保护。但是,‘防止仇恨犯罪法案’制造了一个等级制度。根据
这个等级制度,最高等级的人可以享受联邦政府的保护,其他等级的人就得不到
这种保护。如果发生两起谋杀案件,一起是毫无目的暴力行为,另外一起是因仇
恨导致的暴力行为,那么这两起案件就会受到不同的对待和处置。”
保守派人士指出,美国国会1968年通过保护黑人、少数族裔以及宗教人士的仇恨
犯罪法是有历史原因的,这些人才是真正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群体。保守派人士
提出,“防止仇恨犯罪法案”制造了一个双重标准的司法制度,因为只给某一族
群的人提供法律保护,会把其他需要保护的群体,例如军队人员,孕妇以及老年
人等排除在外。

*法案被指动摇美国自由基础*

一些基督教人士指出,“防止仇恨犯罪法案”压制了有信仰民众的声音,这些人
在同性恋的问题上敢于直言自己的道德观点以及圣经的教导。
基督教组织“传统价值联盟”的主席路易斯.谢尔登指出,支持“防止仇恨犯罪法
案”的人士的真正目的是要改变美国的文化面貌。
他说:“他们试图通过法律强迫人们接受各种不同的性向。根据‘防止仇恨犯罪
法案’的规定,有以下这些性向特徵的人可以和少数族裔或残疾人一样受到法律
的保护,这些人包括女扮男装或男扮女装的人,有穿异性装癖好的人,喜欢暴露
自己生殖器的人或者变性人等。”
首都华盛顿地区“希望基督教会”的主任牧师哈里.杰克逊(Harry
Jackson)指出
:
“防止仇恨犯罪法案”威胁到美国的言论和宗教自由。他说:“美国有言论和宗
教自由的优良传统。只要一个人的言论不对他人造成个人伤害,他就可以畅所欲
言。另外,美国人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美国的开国先父来自英国,当时英国政
府直接控制宗教。因此,美国的开国先父认为有必要使宗教信仰脱离政府权力的
控制。‘防止仇恨犯罪法案’对美国人享有的这些自由的基础构成了威胁。”

*其他国家有因言获罪事例*

哈里.杰克逊牧师还指出,在世界其它一些国家,已经有一些神职人员因为类似的
法律受到了迫害。他说:
“在全世界范围内,瑞典、澳大利亚以及美国的邻国加拿大都出现了讲道者因宣
讲圣经的原则被判犯有仇恨罪,并被关入监狱或被罚款的案子。例如,2004年,
瑞典有一位牧师因为宣讲圣经旧约的利未记被监禁了30天。去年,澳大利亚的两
位牧师因为引用古兰经,指出伊斯兰教激进组织在从事恐怖活动而被施以高额罚
款,因为他们的言论被认为构成了仇恨罪。”
目前,“防止仇恨犯罪法案”还有待参议院投票通过。美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与
保守派人士的观点相同。布什总统在众议院投票通过之前曾经表示,如果国会通
过这个法案,他有可能动用总统否决权,因此,这个法案的前景如何还很难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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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后期堕胎违法**

VOA REPORT: The Supreme Court Rules Against Partial-Birth Abortion
APRIL 27, 2007 (亚微 华盛顿报导)


**美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后期堕胎违法**


最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禁止后期堕胎的裁决。这是一项具有突破性的裁决
,因为在这之前的20多年中,堕胎在美国一直是合法的。一些分析人士把联邦最
高法院的这项裁决看作是全面禁止堕胎的前奏。

*堕胎在美国合法化的背景*

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中裁决说,妇女的堕胎权属于隐私
权,
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根据这一裁决,前期怀孕,也就是怀孕头3个月,孕妇和医
生对堕胎有完全的自主权;之后3个月,各州可以实施限制,但是不能禁止堕胎;
怀孕最后3个月,各州为保护胎儿的生命,可以制约、甚至禁止堕胎。但是,如果
医生诊断说,母亲生产有生命危险,堕胎还是允许的。这项裁决使堕胎在全美合
法化。

*禁止后期堕胎的努力失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后来又在内布拉斯加州的一起堕胎案中再次确认了妇女的堕胎
权,并且对“罗诉韦德案”的裁决做了进一步补充。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规定
,除非为保护孕妇生命而必须实行堕胎手术,否则后期堕胎,又称“部份分娩堕
胎”(partial-birth abortion)就是违法的。
这项法律通过后,内布拉斯加州一家堕胎诊所的医生卡哈特就把州司法部长告上
了法庭。卡哈特指控说,该州的堕胎法甚至把怀孕十几周最常见和最安全的堕胎
手术都视为非法而加以取缔,并威胁对实施这种堕胎手术的医生采取吊销执照的
处罚。

200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是违反宪法的,因为它

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情况考虑在内。裁决还指出,内布拉斯加
州堕胎法的条文过于笼统,甚至取缔一些最常使用的安全堕胎手术,因此给要求
堕胎的妇女造成了不应有的负担。

*国会通过禁止后期堕胎法案*

为了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做出回应,美国国会在进行调查之后,通过
了由共和党人发起并起草的“禁止后期堕胎法案”。根据这个法案,违法从事堕
胎手术的医生将面临2年有期徒刑。

2003年11月5号,这项法案经布什总统签署正式成为法律。这个联邦法律和内布拉
斯加
州的堕胎法有相似之处。它规定,除非为挽救母亲的生命,或避免胎儿出生后可
能出现的残障而必须堕胎,否则后期堕胎就属于违法。由于这个法案没有明确说
明怀孕到什么阶段堕胎才算是后期堕胎,因此为那些支持和反对堕胎人士之间后
来的法律诉讼埋下了伏笔。

*民间对后期堕胎法的反应*

“禁止后期堕胎法案”正式成为法律之前,“盖洛普公司”、“美国有线电视新
闻网”以及“今日美国报”等机构联合举行过一次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
18岁到29岁之间的受访者当中,77%的人支持这个法案,而年纪比较大一些的受访
者当中,支持这个法案的人为68%。“盖洛普公司”所做的另外一项民意调查显示
,有70%的受访者支持禁止后期堕胎。
但是,“禁止后期堕胎法案”成为法律后,遭到了支持妇女堕胎权的人士的强烈
反对。他们提出,这个法律的条文过于笼统,因为它在提到后期堕胎时,没有明
确说明妇女怀孕到什么阶段堕胎才算是后期堕胎,因此怀孕十几周最常见和最安
全的堕胎手术都有可能被定为违法,而且这个法律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须
堕胎的例外情况考虑在内。支持妇女堕胎权的人士担心,“禁止后期堕胎法”会
成为全面禁止堕胎的第一步。

*禁止后期堕胎法受到挑战*

为了阻止“禁止后期堕胎法”的实施,一些支持妇女堕胎权的组织,例如“生育
权利中心”、美国民权联盟以及“全美计划生育联合会”,分别在内布拉斯加州
、纽约州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把代表联邦政府的美国司法部告上联邦地区法院。
这几个州的联邦法官裁定,“禁止后期堕胎法”违反了宪法,理由是它没有把妇
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情况包括在内。
法庭同时还颁布了禁令,使“禁止后期堕胎法”无法得到实施。之后,联邦巡回
上诉法院也相继做出对支持妇女堕胎权的组织有利的裁决。面对这种局面,美国
司法部在2005年9月23号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法庭重新审议联邦下级法院的裁
决。

*后期堕胎为何引起争议*

布什总统誓言要坚决捍卫禁止后期堕胎法的合法性。他说:“多年以来,人们对
即将出生的胎儿一直存在一种残酷的暴力行为,法律对此熟视无睹。今天,美国
人民和美国政府终于正视这个问题,并开始保护这些无辜的生命了。”
虽然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裁决就使堕胎在全美合法化。
但是,支持和反对堕胎的法律争执不仅没有因此了结,反而越来越激烈。
近来,来自内布拉斯加州的一起涉及后期堕胎的案子经过上诉,上达美国联邦最
高法院,起诉方是代表美国政府的美国司法部长冈萨雷斯,被起诉方是支持妇女
堕胎权的内布拉斯加州医生卡哈特。
这个案子的导火线是美国国会通过,并由布什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的“禁止后期堕
胎法”。这个法律把后期堕胎手术解释成“为孕妇堕胎的医生有意把一个已经存
活的胎儿的一部份从母亲体内分娩出来,然后采取明显的行为,把处于半分娩的
胎儿致死。”

*反对堕胎人士谴责堕胎残忍*

设在密西根州的基督教权益组织“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的爱德华.怀特(Edward
White)律师把后期堕胎手术形容为“令人毛骨悚然”。
他说:“后期堕胎指的是,通过扩张和抽取手术把胎儿从母亲的子宫中取出。如
果胎儿的脚先出来,医生要把身体拉出来,但是头部仍然留在母亲的阴道里,之
后医生要拿一把手术刀将胎儿的后颅骨打碎,把脑浆抽取出来,再把胎儿的身体
从母亲体内取出来。如果是臀位分娩,那么在胎儿的头部出来之前,医生要用同
样的方法击打其头部,致使其死亡,然后再把胎儿的身体从母亲体内取出。”
圣路易大学的哲学系教授约翰.卡瓦纳(John
Kavanaugh)认为,后期堕胎涉及基本
的人权。
他说:“一个人除非丑恶至极,而且丧失了识别事实的能力,否则他不会认为,
怀孕最后三个月的胎儿还不能被看作是有生命的人。这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假设
我们把胎儿作为有生命的人对待,那么我们就应该让他们享受和婴儿同等的权利
。”

*支持堕胎权的人士强调妇女选择权*

但是,“美国民权联盟”生育自由计划副主任塔尔科特.坎普(Talcott
Camp)指出
,“禁止后期堕胎法”的矛头其实并不是后期堕胎。她说,这个法律连怀孕头12
周到13周所采取的最安全的堕胎手术都要加以禁止。
坎普指出,妇女的堕胎权是美国宪法所赋予她们的。他说:“这个问题的争论点
是妇女的健康问题,以及她们对尚未存活的胎儿有选择堕胎的宪法权利。我们这
里所说的不是后期怀孕下的胎儿,也不是已经存活的胎儿,而是中期怀孕下的胎
儿。”
代表被起诉方卡哈特医生的“生育权利中心”的律师普丽西亚.史密斯(Priscill
a
Smith)指出,“禁止后期堕胎法”的条款覆盖面太广,它不仅禁止后期堕胎,
甚至连前期堕胎也加以禁止。
普丽西亚.史密斯律师说:“我们提出,这个法律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须堕
胎的例外情况考虑在内,因此违反了‘罗诉韦德案’以及联邦最高法院2000年的
裁决精神。我们请了全美各地重要学府的一些专家出庭作证。他们都表示,‘禁
止后期堕胎法’禁止使用最安全的堕胎手术,这会给妇女造成伤害,使她们无法
进行安全的堕胎手术。”
“全美堕胎联合会”的主席维基.萨波塔(Vicki
Saporta)强调指出,堕胎是医生
和病人之间的事,政客无权介入。她说:“我们认为,允许医生根据他们的医学
知识和诊断为病人提供治疗,不让政客干预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这非常重要
。”

*后期堕胎涉及人的生命权*

反对堕胎的基督教权益组织“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的怀特律师指出,后期堕胎
无异于残杀婴孩。
他说:“目睹后期堕胎手术,你不能不说这就是在杀害婴儿。胎儿已经完全成型
,有可能8个月或8个半月大。这就是为什么要禁止后期堕胎的原因。就我个人以
及‘托马斯法律中心’而言,生命包括从怀孕开始到孩子出生的整个阶段。”
加州律师詹姆斯.约瑟.林奇(James Joseph
Lynch)指出,后期堕胎涉及两个人的
生命。他说:
“实际情况是,不只是母亲的隐私权至高无上,堕胎牵涉到两个人:母亲以及未
出生的胎儿。因此,我们要权衡两个人的权利。那种“这是我的身体,我的权利
”的说法是不公平的。根据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母亲没有堕胎的绝对权。她
只有在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有堕胎的权利。即使出现这种情况,也应该做到
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方式上,尽可能地挽救两个人的生命。”

*联邦最高法院反对后期堕胎*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6年2月21号表示同意受理来自内布拉斯加州的这起后期堕胎
案。引人注目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布什总统的第二届任期内连续更换了两名大
法官,新上任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和阿利多大法官都是天主教徒,立场一向保守

一些分析人士在这个案子裁决之前就曾预测,这两名大法官加入联邦最高法院,
有可能改变甚至推翻法庭以往对堕胎问题的裁决。一些分析人士指出,除了堕胎
以外,在同性恋、安乐死、宗教展示等很多有争议的问题上,新组合的联邦最高
法院都有可能做出改变美国命运的裁决,因为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身任期。
正如分析人士所预料的,2007年4月18号,以罗伯茨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
微弱多数做出支持联邦政府的裁决,维护了“禁止后期堕胎法”的合法性。虽然
裁决只涉及后期堕胎手术,而没有触及“罗诉韦德案”的实质,也就是妇女的堕
胎权本身。但是,这项裁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妇女选择堕胎的权利,并且给反
堕胎人士争取全面禁止堕胎带来了一线希望。
肯尼迪大法官代表5名支持“禁止后期堕胎法”的大法官指出,“禁止后期堕胎法
”使政府提出的尊重生命,包括未出生胎儿生命的主张的合法性得到进一步维护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中唯一的女性大法官金斯伯格代表4位反对派大法官反驳说,
法庭的裁决不惜以妇女的安全为代价,剥夺了妇女的选择权。布什总统表示,这
个裁决证明美国政府在维护生命的神圣性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美国每年有一百多万起堕胎手术,其中90%是在妇女怀孕十二周内进行的,这类堕
胎不受联邦最高法院上述裁决的影响。
反对堕胎的人士正在积极努力,试图通过诉讼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彻底推翻它在19
73年的“罗诉韦德案”中做出的裁决,从而使堕胎在美国全面取缔。因此,支持
与反堕胎之间的势力较量还将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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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1 11:16  资料 短消息 
**美国打击行贿的海外腐败行为法**

VOA Report: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
June 15,2007 (亚微 华盛顿报导)


**美国打击行贿的海外腐败行为法**      


今天,我要请几位专家为您介绍美国的“海外腐败行为法”。我们要从美国国会
一位众议员因行贿指控被提起公诉说起,看看如果美国公民个人或公司为了商业
上的好处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会有哪些法律上的后果。

*美国国会议员被指控在海外行贿*

最近,来自路易斯安那州的美国国会民主党众议员威廉.杰弗逊被一个联邦大陪审
团以16项罪名提起公诉,其中一项罪名涉及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虽然这个案子
仍在调查之中,但是杰弗逊却因此成为第一位根据“海外腐败行为法”被起诉的
美国国会议员。下面,我们就来谈谈“海外腐败行为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主要
内容。

*水门事件使国会重视腐败问题*

1968年,尼克松当选美国总统,1972年连任总统,但是,1974年第二届任期还没有

束时,他就因“水门事件”吃了官司,而且不得不引咎辞职。

在对“水门事件”调查的过程中,有关方面发现,一些美国公司用没有入账的秘
密款项,向尼克松总统的竞选班子非法提供政治捐款,同时还向外国政府官员行
贿。这个问题引起了美国国会的高度重视。
于是,美国国会便对海外的美国企业和公司,特别是那些与外国政府有商业往来
的公司,例如国防工业、天然气和燃料工业公司在海外的商业活动展开调查,结
果发现很多美国公司在财务上都存在腐败行为,例如这些美国公司把没有在公司
入账的款项用来贿赂外国政府官员,以便获取商业合同或其它方面的好处。

*美国在海外的公司接受调查*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科温顿-伯林律师事务所有六百多名律师,业务范围包罗万象,
客户遍布全球。该律师事务所的托马斯.约翰逊(Thomas
Johnson)律师介绍了当时
调查的情况。他说:
“随着调查的继续深入,大约有5百家美国公司主动公布了他们过去的腐败活动。
这些公司在对本公司70年代早期从事的商业活动进行调查后,向‘美国联邦证券
交易委员会’作了公开交待。这个事件揭露出,美国公司的腐败行为非常普遍,
而且范围广泛,触及到世界各地,甚至连一些国家的高层政府官员也成为他们行
贿的对象。”
“公司自愿交待和特赦”
鲍威尔.戈尔德施泰因律师事务所的威廉姆.斯坦曼(William
Steinman)律师受理
国际反腐败方面的案子已经有14年了。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一个有近100年历史
的老牌律师事务所。他表示,美国国会对上述调查结果深感不安,之后,他们通
过一个大赦计划,免除美国公司的刑事责任。
威廉姆.斯坦曼律师说:“这个大赦计划允许美国公司主动交代没有入账的款项以
及他们是否用这笔款项贿赂了外国政府官员。这些公司只要坦白交代,就不会受
到刑事处罚。但是,令美国政府吃惊的是,竟然有高达上千万美元不在公司的帐
本上。政府的进一步调查又发现,美国没有专门的法律禁止人们为了商业利益向
外国政府官员行贿。”

*海外腐败行为法出台及主要内容*

鉴于上述调查结果,美国国会在1977年通过了“海外腐败行为法”。这个法律禁
止美国公司和公民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或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获取或维护
生意。该法律旨在制止腐败行为,并恢复公众对美国商业体系的信心。
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是全美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它在全球拥有22家分所,1
000多名律师。该律师事务所的耶利米.祖克(Jeremy
Zucker)律师说,“海外腐败
行为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根据‘海外腐败行为法’的规定,在海外从事商业活动的美国公司为获取或维
护生意而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个法律不仅适用于美国公司,也
适用于他们的合资企业伙伴、在海外的下属公司以及任何代表这家公司的人员。
这个法律不仅适用于直接贿赂,也适用于间接贿赂。
“‘海外腐败行为法’除了包括上述反贿赂条款之外,还包括账目条款,这个条
款要求公司的账目准确、恰当地反映公司的商业活动。因此,不仅为了商业上向
外国政府官员行贿是违法的,掩盖贿赂或因此做假账也是违法的。”

*行贿条款*

上面我们谈到,“海外腐败行为法”其中一个条款涉及反贿赂,这个条款禁止美
国公司和公民为了获取或维护生意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或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
。另外一个条款涉及公司账目,该条款要求公司的账目准确地反映公司所有的商
业活动,以避免公司私藏款项用以行贿。
科温顿-伯林律师事务所的托马斯.约翰逊律师说,“海外腐败行为法”的反贿赂
条款不仅适用于总部在美国的美国公司和公民个人,也适用于在美国有股份和证
券交易的外国公司,无论这些公司来自哪个国家,总部设在哪里。托马斯.约翰逊
律师谈了哪些行为构成贿赂罪。
他说:“不是只有实际行贿是违法的,只要承诺行贿,就违反了‘海外反腐败行
为法’的反贿赂条款。当然,行贿的目的是让政府官员拿到钱后为自己办事,例
如通过行贿使某位政府官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或者通过这位政府官员再去
影响另外一位官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等。”

*执法力度日益加强*

“海外腐败行为法”的执法责任由司法部和联邦证券交易委员承担。鲍威尔.戈尔
德施泰因律师事务所的威廉姆.斯坦曼律师介绍了执法情况。他说:
“美国政府在过去三年里的执法行动超过了过去26年的总和。自从‘海外腐败行
为法’实施后,现今阶段是这个法律执法最活跃的时期。我们看到,有关诉讼开
始增多,法律的适用范围也进一步扩大,执法官员在执法方面采用了一些创新手
段。罚款的数额以及惩罚的力度也在不断提升。
“另外,政府对个人违法行为也加大了处罚力度。过去几年里,公民个人受到刑
事追究,被起诉、或受到民事罚款的人数创下了历史记录。”

*公司内部加强自我监督*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科温顿-伯林律师事务所的托马斯.约翰逊律师指出,美国公司
自身也加强了内部的自我监督工作。他说:
“现在我们越来越多地看到,美国公司自己的审计员发现本公司有违法行为。因
此为了得到较轻的处罚,这些公司会到包括司法部以及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这样
的执法部门去主动交待问题,例如他们会坦白地说:'我们发现,我们过去曾经向
某某国家的某某官员提供过贿赂......'通常情况下,政府当局会让公司再作进一
步调查,以确保没有其它类似的腐败行为发生。公司调查完毕之后,通常会和政
府商量处罚的金额。”

*国际联合反腐败行动*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由于国际商务活动中的贿赂风气日益严重,美国公司发现
自己在海外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就在国际上积极推动反腐败活动。在这
种情况下,1997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8个成员国以及包括阿根廷、
巴西、保加利亚、智利、斯洛伐克在内的5个非成员国在巴黎签署“打击在国际商
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共官员公约”。

该公约要求签约各国各自通过法律,并明确作出规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任何
人为了获取或维持其生意,无论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有意向外国公共官员
承诺或提供金钱或其他方面的好处,以使这位官员做出有利于行贿人的决策或行
动,这样的行为就属于犯罪行为。公约签署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国际反腐
败行为的行列中来。

*各国反腐败执法程度不同*

之后,为了贯彻“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腐败会议的精神,美国国会又对
“海外腐败行为法”进行修改,并在1998年提出“国际反腐败和公平竞争法”,
把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及处罚标准进一步提高。
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的耶利米.祖克律师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签署‘打击在
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共官员公约’后,各个成员国都通过了和美国‘海外
腐败行为法’相似的法律。他说:
“各国的执法程度上各不相同。人们普遍认为,美国政府的执法非常严格,有些
欧洲国家虽然有调查腐败行为的意愿,但是刑事起诉还很待加强。我们没有看到
欧洲公司因行贿支付大笔罚款,或者公司负责人因行贿入狱的情况。但是,总的
来说,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正在加强,国际上也进行过几次跨国的联合调查行动
。 ”

*反腐败对国家、公司和个人至关重要*

耶利米.祖克律师估计,世界其它国家会逐步加强在反腐败和反贿赂方面的执法力
度。他指出,行贿对公司本身不利,因为行贿者一旦被发现,不仅要交付罚款,
而且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名誉扫地。另外,行贿对一个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也
会造成损害。
耶利米.祖克律师说,由于工作需要,过去一年中,他常常来往于美国和中国之间
,对腐败和贿赂行为进行调查。他说:
“无论是对中国人,还是对那些在中国做生意的外国人,腐败都是一个非常重要
的问题。中国政府在监管本国官员的行为方面非常努力。那些在美国市场上有证
券交易的外国公司或雇员如果在中国做生意时有行贿行为,那么,他们可能会同
时受到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的处罚。如果他们自己的国家也有类似于“海外腐败
行为法”的法律,那么还有可能受到本国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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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6 03:23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美国的吸烟法

法律窗口:美国的吸烟法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May 18, 2007
  
过去几十年中,美国各州大力开展禁烟运动,烟民人数大幅度减少,禁烟法律越来越严,禁烟场所也越来越多。这次节目,我要请专家为各位介绍美国的禁烟运动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烟草的发展历史*

烟草属于草本植物,含有可以刺激人类神经的尼古丁。一些专家指出,烟草中包含致癌物质,长期使用会对人的身体造成危害。

据历史记载,最早发现并种植烟草的是美洲印第安人,后来,西班牙殖民者把它带回欧洲,并用它来制造卷烟。20世纪初,美国吸烟者的队伍逐步庞大起来。但是,到了20世纪中期,研究人员发现卷烟里含有致癌物质后引起了政府以及民间的高度重视。

*美国开始禁烟努力*

马里兰州大学法学院的烟草控制中心和本州议员及地方官员合作,帮助制定和实施一些相关的计划,以减少烟草对社会的危害。

烟草控制中心的主任凯瑟琳.达希尔(Kathleen Dachille)教授介绍说,美国政府是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为禁烟运动注入动力的。她说,1965年,美国公共卫生署长公布了一份报告,阐明了吸烟对人身体的坏处后,香烟以及其它烟草制品的盒子上开始加上健康警示,提醒人们吸烟会损害人的身体。

达希尔说:“过去40年中,美国各州和联邦政府以及国际上都在努力推动烟草研究,目的是希望了解烟草的使用会导致人体哪些疾病,如何帮助人们有效地戒烟以及如何防止年轻人养成吸烟的习惯等。

“有关的法律也在不断地更新。一开始,法律只规定,烟盒上必须注明健康警示;后来,法律禁止18岁以下的青少年购买香烟,同时禁止零售商向18岁以下的青少年出售香烟;再后来,为保护公共大众的健康,法律对吸烟者吸烟的时间和地点做出限制。目前,美国有20多个州通过法律,保护人们免受工作场所以及公共场所被动吸烟的侵害。”

*美国吸烟者人数大幅度减少*

密西根州非盈利公共政策机构--老人学社会中心开设了一个无烟环境法律计划。该中心主任吉米.贝格曼(Jim Bergman)指出,戒烟运动的开展,使美国吸烟者人数大幅度减少。

贝格曼说:“到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男性吸烟者人数在50%到75%之间,女性在33%到40%之间,现在,吸烟者人数大幅度减少,大多数州吸烟者人数不到20%,只有少数几个州吸烟者比率比较高。犹他州吸烟者人数在12%以下。在开展戒烟运动非常积极的加利福尼亚、纽约以及明尼苏达等州,吸烟者人数在15%到20%之间。”

*禁烟法的内容不断更新*

贝格曼还指出,美国的吸烟法在过去15到20年当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他说:“美国没有涉及吸烟的全国性法律。但是,50个州当中,有很多州通过了管理和限制吸烟场所的法律。最近,有大约20个州通过了限制吸烟的法律,禁止在任何工作场所、公众场所,包括酒吧和餐馆吸烟。很显然,这种局面在美国已经成为一大趋势。虽然有无烟法和禁止吸烟法的州在美国还不占多数,但是,已经有超过一半的美国人在无烟法和禁止吸烟法的保护之下。”

*各州禁烟法概貌*

在美国,管理烟草出售以及使用的权力掌握在各州政府手里,涉及吸烟的法律也主要在州和地方一级,地方包括市、镇和郡等,联邦政府主要负责香烟健康警示以及国际烟草走私方面的事宜。

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约翰.班茨哈夫(John Banzhaf)是美国倡议禁烟和非吸烟者权利的先锋之一。他介绍了美国吸烟法总的情况。

他说:“大约有20个州不允许室内吸烟。有些州允许在酒吧吸烟,但不允许在私营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餐馆吸烟。一些城镇或郡下属的上千个管辖区也禁止室内吸烟。过去几年里还出现了一个新情况,有大约8百多个管辖区,包括几个州,禁止在公园、儿童游乐场以及海滩等户外场所吸烟。”

*州与州禁烟力度不同*

但是,班茨哈夫教授指出,各州的禁烟力度都不相同,有些州的法律比较宽松,有些州的法律则非常严厉。

他说:“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卡拉巴萨市,不仅室内吸烟被禁止,就是一些户外场所,例如停车场、大街上或人行道上也不准吸烟。有十几个州的法律还禁止在有领养儿童的家庭或有领养儿童乘坐的汽车上吸烟。有大约40个州的法官裁决说,如果父母到法庭办理离婚手续牵涉探访权,根据法律要求,探访儿童的屋子里不能吸烟。”

*法律开始约束青少年吸烟*

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班茨哈夫还介绍了涉及青少年吸烟的法律规定。

他说:“美国所有州都规定,向18岁以下的青少年出售或提供烟草制品是违法的。有些州把年龄限制提高到19岁或21岁。这些法律规定并不是要惩罚青少年,因为他们常常是无故的受害者。我们看到,有些商店老板违法向他们出售香烟。这些法律所起的作用是,假如有青少年在学校门口吸烟,有关人员有法律的授权就可以上前阻止。”

*反禁烟组织强调宪法权利*

在美国政府和民间组织多年的努力下,美国各州相继通过了禁烟法,使超过半数的美国人不再受被动吸烟的侵害。不过,烟草界人士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一直在大力游说,以期阻止禁烟运动的进一步扩展。

烟民权益的组织--吸烟者俱乐部的负责人加里.诺兰(Gary Nolan)指出,美国各州受到来自他所说的反吸烟极端人士日益增加的压力,这些人士要求禁止在酒馆和餐馆吸烟。诺兰认为,这些反吸烟极端人士的主张违背了开国先父的建国理念,因为酒馆和餐馆属于私人财产,而美国宪法承认和保护私人财产权,因此,在私营机构里,私人财产主有允许吸烟的自主权。

诺兰说:“反吸烟极端人士声称要保护非吸烟者的权利,但是,非吸烟者并不比吸烟者有更多的权利。美国宪法只承认私人财产权。是否允许他人在你的住宅里吸烟,这是你个人的权利,政府和邻里无权干涉。如果你不喜欢某家餐馆的食物和气氛,并对有人吸烟不满,你可以选择别的餐馆就餐。但是,市政厅就不同了,它属于公共场所,那里是否允许吸烟,人们可以通过投票决定。”

*反禁烟组织与医学专家唱反调*

很多医学专家警告说,长期吸烟不仅导致吸烟者自己患心血管、呼吸道以及口腔等方面的多种疾病,还会给被动吸烟者带来身体危害。但是,有些吸烟者丝毫不为上述警告所动。

维护吸烟者权益的组织--吸烟者俱乐部的负责人诺兰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说:“被动吸烟者接触的化学物质很少,少到无法从人体内找到的程度。如果我们对吸烟造成的有毒物质进行检测,我们只要检测人体内的尼古丁含量就可以了,因为其他的化学物质早已消失在周围的环境中。其实,人们从地毯接触到的有毒物质比因被动吸烟而接触到的有毒物质还要多。”

*美国烟民人数有回升的危险*

据美国疾病控制与防御中心提供的最新数据,很多年来一直呈下降趋势的美国烟民人数,在2005年出现停滞。目前,美国的烟民总人数为4510万人,也就是说,有大约20.9%的成年人经常抽烟。这个数据足以让主张禁烟的人士担忧,因为几十年艰苦努力下所获得的成就很有可能付之东流。

主张禁烟的人士指出,州政府投入禁烟活动的费用逐步减少、以及政界人士禁烟的政治意愿淡薄是造成目前局面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美国每年死于和吸烟有关的疾病的人数为40万。香烟是造成可预防死亡的首要原因。禁烟运动若要取得彻底成功,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中国禁烟的努力和期望*

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制品生产国和消费国。中国烟民人数已经达到3亿5千多万,和吸烟有关的疾病每年夺取一百多万人的生命。虽然中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控制吸烟,但是,因销售香烟而得到的丰厚利润是中国政府舍不得放弃的,就连中国官员自己也坦率地承认,中国承担不起因禁烟带来的经济损失。

但是,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班茨哈夫认为,中国政府有能力实行戒烟。他说,中国至少可以做到控制吸烟的进一步蔓延。

班茨哈夫教授说:“美国现在开展的其实是减少吸烟的运动,因为吸烟已经到了非常流行的程度。但是,据我所知,在中国,特别是妇女当中,吸烟的人数并不普及。因此,开展强有力的戒烟运动,教育人们了解吸烟的危害,增加烟税,特别是限制公共场所的吸烟非常重要,这不仅可以保护非吸烟者免受危险物质的侵害,也可以使吸烟者很难继续吸烟的习惯。广告宣传说,吸烟会使人显得性感、老练和善于交际,但实际上,吸烟使人浑身散发难闻的气味,大多数人都不愿意呆在这样的人周围。”

*世界范围内的禁烟运动*

世界卫生组织在2005年主持达成了世界第一个限制全球烟草和烟草制品的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目前已经有168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共卫生公约旨在减少吸烟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目前,烟草是全球第二号死亡杀手。经常吸烟者当中有一半人,大约在6亿5千万人左右,因为吸烟而死,同样令人震惊的是,每年有成千上万从来不吸烟的人因被动吸烟而导致的疾病死亡。

为了引起人们对吸烟危害的重视,世界卫生组织把每年的5月31日定为世界无烟日,倡议在这一天世界各国都不要吸烟和售烟,同时宣传戒烟。2007年世界无烟日的主题是创造百分之百的无烟环境,作为保护公众,包括妇女、儿童以及工作场所中的人们免受被动吸烟侵害的唯一有效措施。

世界卫生组织表示,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行为方式开始发生改变,过去几乎到处都允许吸烟,而现在很多地方都要求做到百分之百无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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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13:54  资料 短消息 
美国关于媒体诽谤的诉讼和判例

美国关于媒体诽谤的诉讼和判例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2007年9月28日
http://www.voanews.com/chinese/w2007-09-28-voa41.cfm
       
请听亚微华盛顿报导

在美国,人民可以畅所欲言,自由发表对政府官员,甚至对总统的批评意见,而不用担心会因此遭到迫害或压制。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证人民有言论和出版自由。法庭的判决一方面强调人民的宪法权利不容侵犯,另一方面也指出任何宪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比如恶意的并且与事实不符的诽谤性言论就不受宪法的保护。下面我要为您介绍几起政府官员和媒体,以及公众人物和媒体之间的诽谤诉讼。

*诽谤的法律定义*

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菲恩
在介绍有关案子之前,我们先请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布鲁斯.菲恩(Bruce Fein)解释诽谤的含义。他说:

“诽谤一般是指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发表的言论,使他人在社区中丧失了尊严和名誉。在许多国家,发表的言论即使是真实的,如果被证明导致他人名誉扫地,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美国的情况则不同,如果你无法证明某一诋毁性或诽谤性言论是错误的,就得不到任何赔偿。”

*第一起媒体诽谤案*

我们要介绍的第一起案子发生在18世纪30年代,它可以说是美国历史上第一起媒体诽谤案。当时,美国仍处于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新上任的纽约州英国总督维廉姆.科斯比在行政上实行了一些重大改变,引起各阶层人们的强烈抗议。

1734年,纽约印刷商约翰.彼得.曾格在《纽约周刊》上刊登了批评科斯比的文章,指责他不诚实而且压制人民。于是,当局以“煽动诽谤罪”将曾格逮捕。

*纽约印刷商曾格胜诉*

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挺身而出为曾格辩护。在法庭辩论中,检控方律师提出,曾格出版诽谤性文章证据确凿,足以给他定罪。汉密尔顿律师承认,曾格的确发表了这些文章,但是要求法庭允许陪审团了解事实真相。他的论据主要围绕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那就是,真理是检验诽谤最好的办法。他指出,人们永远不应该因讲真话而受到诽谤罪指控和惩罚。

陪审员们也赞同他的论点,他们根据自己的经验,认为《纽约周刊》发表的言论是属实的,曾格最后被判无罪。这项判决被看作是美国出版自由的开端。

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菲恩说:“这起案子之后制定的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就是从这一先例而来的。过去几十年来,法庭的判决坚决维护公众和媒体批评政府和社会知名人士的权利,他们不用担心会因此支付损害赔偿或受到报复。”

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诽谤法开始更注重发表言论者的意图,也就是说,即使某人发表的言论有一些错误,但是如果自认为受到诽谤的人无法证明发表言论的人是在有意恶毒中伤,那么,他就得不到想要的赔偿。

*《纽约时报》起诉沙利文案*

1960年,《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民权运动的筹款广告,广告指责南方官员使用暴力和非法手段阻止民权运动,并声称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在阿拉巴马州因被指控作伪证而被蒙哥马利市警方逮捕,是因为有人要破坏他消除种族隔离和争取黑人投票权的努力。

当时阿拉巴马州首府蒙哥马利市专员沙利文向《纽约时报》以及支持刊登这一广告的四名黑人牧师提出了诽谤诉讼。沙利文认为这个广告是含沙射影诽谤他。他说,对蒙哥马利市警察的指控抵毁了他个人的声誉。阿拉巴马州当时的法律不要求沙利文证明他因此受到了名誉伤害,再加上辩护方无法证明这个广告的真实性,因此陪审团判予沙利文5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之后,《纽约时报》提出上诉。

*联邦作出有利于媒体的裁决*

1964年3月9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裁决说,第一条修正案保护公民对政府官员行为发表的所有言论,其中包括错误的言论,除非人们是在明知错误,或不顾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恶意诽谤他人。

裁决指出,允许民主社会自由辩论,比可能惹怒,甚至损害政府官员声望的事实错误要重要得多。裁决还说,政府官员要赢得诽谤诉讼,必须证明有关言论的动机是恶意的。沙利文因此败诉,当然也就没有拿到那50万美元的赔偿金。

*判决改变了以往的诽谤法*

原阿拉巴马州助理司法部长罗兰德.纳赫曼(Roland Nachman)当年代表沙利文在联邦最高法院辩护。他说,法庭的判决改变了以往的诽谤法。他说:

“在这之前的法律是,发表不属实内容的出版物,就有可能导致诽谤诉讼。例如,如果一家报纸发表有关政府官员或其他人的不正确言论,它就要在诽谤案中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有可能因此支付损害赔偿。但是,在《纽约时报》起诉沙利文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放弃了这一原则。判决说,索取诽谤损害赔偿的唯一根据是某人是在明知发表的言论有错误,或完全无视言论的真伪的情况下进行诽谤的。”

*判决维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菲恩强调,沙利文一案的原则只适用于对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的诽谤诉讼,而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诽谤诉讼。例如,如果某人因邻居骂了粗话起诉他,他是不受沙利文一案中给予的那种特殊保护的,因为法庭认为,邻里之间的争吵对公众生活和民主不是那么重要。

菲恩说:“这起案子的重要性在于它使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几乎不可能因为媒体或公众尖锐地批评他而对他们进行报复。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对政府的煽动性诽谤,比如人们可以骂布什政府可耻,也可以骂它是战争贩子,但是政府却不能因此起诉你。人们可以自由地发表任何观点,永远不会基于这一点而受到起诉。因此,在言论和出版自由方面,美国比其它国家要更加宽松,这一点在世界上是得到普遍承认的,这也就是为什么相对来说美国政府更壮大、稳固而很少有腐败的原因之一。”

*“公”“私”分明*

到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另外一起案子中,进一步把私人提出的诽谤诉讼以及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诉讼区别开。

*格尔茨起诉韦尔奇公司案*

这个案子的起因是,1974年,芝加哥一名警官被判定犯有杀人罪,受害者家属聘请格尔茨律师代表他们向这名警官提起民事诉讼。韦尔奇公司的一个杂志撰文指责格尔茨是列宁主义份子和共产党的急先锋,因为他代表的当事人起诉了执法官员。这份杂志还指称,对这名警官的审判是共产党为诋毁当地执法官员策划的一起阴谋。格尔茨律师因此到法庭上控告了韦尔奇公司。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格尔茨既不是政府官员,也不是公众人物,因此作为个人提出的诽谤诉讼,格尔茨不象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那样有严格的举证责任。格尔茨对韦尔奇公司提出的诽谤诉讼因此成立。

*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意义*

设在芝加哥的美国第一修正案律师协会的首席法律顾问韦恩.詹彼得罗(Wayne Giampietro)曾经代表格尔茨在联邦最高法院辩护。他说,在诽谤诉讼上,普通公民比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享受更多的保护。

詹彼得罗律师说:“象你我这样的非公众人物提出诽谤诉讼要比政府官员容易一些,因为政府官员不仅要证明对他(她)的诽谤是不属实的,而且要证明被告是在本来就知道所说的不属实,以及无视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进行诽谤的。但是,普通的个人则不必证明后一点。”

*观点性言论受宪法保护*

美国法庭判决说,各种发表的观点一般都免于诽谤指控,例如,如果一位作家发表的纯粹是观点性言论,而不涉及事实本身,在这种情况下若判他诽谤罪几乎是不可能的。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判决允许人们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子哈斯特勒杂志和拉里.弗林特起诉杰里.福尔韦尔就能说明这个问题。

*宗教领袖起诉杂志业主*

福尔韦尔是一位宗教领袖,弗林特是哈斯特勒杂志的业主。他的杂志刊登了模仿意大利酒广告的一幅漫画,漫画讽刺福尔弗尔是一位伪君子,总是在自己酩酊大醉时宣教。漫画末了注明“广告模仿,不可当真”。之后,福尔弗尔起诉了哈斯特勒杂志和弗林特。福尔弗尔指控弗林特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同时故意给他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1984年,联邦法院维吉尼亚西区法院驳回了对弗林特侵犯隐私权的指控, 因为福尔弗尔是一位公众人物,而且也没有同意他提出的诽谤指控。但是,法庭判定,哈斯特勒杂志给福尔弗尔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福尔弗尔因此得到20万美元的精神赔偿,弗林特再次提出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维护业主的权利*

1988年,联邦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又撤销了下级法院做出的哈斯特勒杂志给福尔弗尔造成精神痛苦的判决,福尔弗尔所获赔偿因此撤回。法庭指出,宪法第一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决定了公众人物不能因精神上受到的痛苦而得到损害赔偿。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指出,这是个讽刺性广告,让陪审员惩罚这样的广告,就等于是让他们根据个人的喜好来做出判决。

*观点性言论与事实性言论有别*

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菲恩认为,法庭对观点性言论和事实性言论是有分别的。他说:

“如果有人说‘总统先生,我认为你不称职’,这种观点是绝对受到保护的,人们不会因为发表了和政府官员不同的观点而受到起诉,只有当某人发表了例如‘你偷了一笔钱’或‘你犯了某种罪行’这样具体的指控时,而且是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这么做的,才可能受到诽谤起诉。”

哈斯特勒杂志和弗林特起诉福尔弗尔案的判决被看作是出版自由的又一大胜利,它再次确认了诽谤案中确立的一个原则,那就是,公众人物必须证明诽谤者不是出于疏忽,而是心存恶意。

*媒体因报道不实被起诉*

支持福尔维尔的人则认为,这一裁决为象弗林特这样的人发表肮脏的和攻击性言论开了绿灯。让他们欣慰的是,还是有些媒体因报道不实而败诉的情况。

1990年12月,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赢得六百万美元的赔偿,因为《费城问询报》1983年发表了一系列诽谤他是权利贩子的文章。 1991年4月,德克萨斯州一名前检察官因一家电视台错误地指称他接受贿赂而赢得5千8百万美元的赔偿。另外,1991年5月,芝加哥一位商人因《华尔街日报》指控他和外国官员的贿赂有牵连而成功地告倒《华尔街日报》。

所有这些案子中,提出诽谤诉讼者都成功地证明自己受到了诽谤。如果是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还要证明记者发表的言论不仅是错误的,而且也是无视事实真相的恶意诽谤。

*法庭倾向于维护言论自由*

尽管如此,许多专家指出,过去25年中,法庭在诽谤诉讼中一般都倾向于媒体。有些人指责媒体过于依赖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言论自由条款,而使一些人成为媒体不公正报道的受害者。但是,媒体业人士抱怨说,对有可能受到起诉的担心使许多新闻机构不愿发表有争议的报道。

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菲恩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媒体诽谤案在到达陪审团那里时,陪审团一般做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但是,案子上诉到上诉法庭时,法官往往推翻原判。

菲恩解释说:“首先,陪审团大多会同情原告,而不是大的新闻机构,因为陪审员不象法官那样对第一条修正案在促进政府透明度的必要性方面那么敏感。其次,还有很多人即使提出诽谤诉讼的理由很充份也不愿意起诉,原因是一旦起诉,人们就会注意到媒体讲他的坏话,从而对自己造成更大的创伤,而且受害人永远不可能因诽谤受到的精神创伤而得到百分之百的赔偿,因为如果你受到错误的指控,无论你是否打赢官司,人们都会相信对你的指控是真的。”

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菲恩和其他律师一起起草了一套诽谤法。他说,最终的目的是确保记者能够更加准确地进行报道,使公众对一些重要的公众事件能有比较好的了解。但是他强调要在决定出版内容方面给媒体更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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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美国人晾衣服的权利

http://www.voanews.com/chinese/a ... 007-09-14-voa52.cfm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Sep 14, 2007
       
请听亚微华盛顿报导

今天,我们要请专家和各位谈谈晒衣服的法律问题。您也许会问:难道晒衣服还涉及什么法律问题吗?是的,在美国,大多数州对居民在户外晒衣服都实施了限制。

*一位摄影师的经历*

从小一直晾衣服的帕伦特
从小一直晾衣服的帕伦特
安娜丽莎.帕伦特 (Annalisa Parent)是佛蒙特州的一位摄影师。她父母家祖祖辈辈都把衣服挂在户外晾乾,在他们看来,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安娜丽莎·帕伦特小的时候,她的父母也在户外晾衣服,甚至连寒冬腊月也不例外。安娜丽莎·帕伦特还记得把冻成冰块的衣服挂在火炉旁解冻的情景,她当时非常希望能和别人家一样有一个烘乾机。

从小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长大,使安娜丽莎.帕伦特养成了一个务实的生活态度。因此,她成家后也没有买烘乾机,洗完衣服后,根据季节的不同,把衣服或是挂在户外,或是挂在室内晾乾。

*省钱又节电*

安娜丽莎.帕伦特说:“我开始用晒衣绳晾衣服时,想到过这么做会对环境有好处,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这么做省钱,因为我不用再支付烘乾机的电费了,而且自然晾乾的衣服气味很好闻。我来自一个务实的家庭,我本人也很务实。在我看来,把衣服用烘乾机烘乾不仅气味不好闻,久而久之,也使衣服不能耐久,因此用晒衣绳把衣服晾乾是最合理的选择。”

安娜丽莎.帕伦特以一位艺术家的眼光提出,户外晾衣服有一种自然美。她说:“很多州都通过了法律,禁止人们在户外晾衣服,原因是这么做看上去不雅观。但是,作为一位摄影师,我觉得用晒衣绳晾衣服非常美,美在这个做法有悠久的传统,而且也很自然,我希望人们能看到这一点。”

*民间组织推动户外晾衣服*

不仅如此,安娜丽莎.帕伦特还拍摄了大量反映户外晾衣服的照片。这些照片刊登在她大学同学亚历山大.李(Alxander Lee)的网站上。亚历山大.李1995年还在大学念书时就开创了名为“洗衣房计划”的环保网站。

环保网站负责人亚历山大.李
环保网站负责人亚历山大.李
亚历山大.李说,他开创这个网站是受到澳大利亚物理学家、反核活动人士海伦.卡尔迪科特的启发。海伦.卡尔迪科特说,美国人如果采取在户外晾衣服的节能措施,就有力量降低对核能的依赖。这个网站通过宣传教育让人们了解一个事实,那就是,美国居民住房百分之6到百分之10的电费都花在烘乾机上。

亚历山大.李说:“美国上千个社区协会采取禁止和限制在户外晾衣服的政策,有些地方整个社区为了达到美化社区的目的乾脆将晒衣绳取缔。一些人士称,允许人们在户外晾衣服会使房地产价格下跌百分之15。一些美国人的做法实在令人莫名其妙,因为他们宁可花钱到电影院看恐怖电影,而且对此无动于衷,但是看到邻居的衣服风中飘动却大呼小叫。”

*社区协会权衡社区利益*

上面我们介绍了支持在户外晾衣服的人士的观点。但是,实际情况是,美国大多数州以及社区协会都限制房主或住户在户外晾衣服。“社区协会研究院”是一个有30多年历史的全国性组织,该组织的主要工作是帮助房主以及专业人士建造更好的社区,同时为成员提供各种宣传教育以及服务。

“社区协会研究院”副主席弗兰克.拉思本(Frank Rathbun)介绍说,美国有大约30万个社区协会和公寓协会,覆盖了大约6千万美国人,大多数社区协会以某种方式管理或限制人们使用晒衣绳。弗兰克. 拉思本指出,社区管理的关键是对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进行权衡,这里指的是美化社区的需要与某些住户提出的在户外晾衣服的要求之间的利益碰撞。

弗兰克.拉思本说:“社区协会董事会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如何在整个社区的最佳利益以及住户个人的喜好之间进行权衡。有的时候,会有少部份住户希望能在户外晾衣服,但是百分之90的住户却不希望这么做;还有的时候,有些住户不在乎自己的院子如何,任凭杂草荆棘丛生,但是大多数住户却希望把自己的草坪修剪整齐。

“面对这些冲突时,社区协会董事会总要权衡利弊,尽量做到灵活,但又合情合理。归根结底,社区协会董事会肩负着管理社区、保护地产价值,以及满足房主既定期望的诚信义务,房主推选他们为董事会成员,就是希望他们能够为社区的最佳利益服务。 ”

*社区自行决定*

弗兰克.拉思本指出,美国的社区协会的性质是商业机构,房主和协会之间以及房主彼此之间都签有私人合同。弗兰克.拉思本认为,应该由房主和各个社区协会自己决定是否允许在户外晾衣服并制定有关的规定。他说:

“有几千种办法可以减少能源消耗,也许用晒衣绳晾衣服就是其中一种。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认为,应该由各个社区的居民自己决定怎么做对他们的社区最好。有些人提出,晒衣绳不雅观,另外一些人表示,它能节省能源。但是,我们认为,各个社区的房主最有资格为他们的社区作出最佳决定,例如计划社区的工作、实施保护地产价值的规定以及满足居民对社区的既定期望等。”

*法律因州而异*

但是,无论社区协会也好,还是房主或住户也好,都必须遵守所在州的法律。美国各州在这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自从1999年以来,犹它州和佛罗里达州通过了“晾衣服的权利”的法律,禁止州或地方法律、规定,或私人合同限制住户使用晒衣绳晾衣服的权利。现在加州在这方面也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据估计,加州有7百万住户受到户外晾衣服的限制。

支持晒衣服权利的麦科马克参议员
支持晒衣服权利的麦科马克参议员
佛蒙特州州参议员迪克.麦科马克以佛州法律为例介绍了“晒衣服的权利”的一些规定。他说:“在美国大多数州,人们没有在户外使用晒衣绳晾衣服的权利,但是佛州例外。该州不仅允许人们使用晒衣绳在户外晾衣服,还允许人们在房顶上安置太阳能接收器。这意味着,禁止人们这么做是无效的。无论地主或邻里是否喜欢,人们都有权这么做。”

民间环保网站“洗衣房计划”的创始人亚历山大.李介绍说,美国法律在这方面因州而异。他介绍了其它一些走在前列的州的情况。他说:

“新罕布什尔州最近将提出一个被称为‘晾衣服的权利’的法案;佛蒙特州去年提出了这个法案;北卡罗来纳州去年则通过一项允许使用太阳能的法律。除了努力促成‘晒衣服的权利’的法案之外,我们也在和‘社区协会研究院’合作,因为我们知道,通过立法解决这个问题会激怒一些自由派人士,这些人士不希望政府对他们管理社区的方式指手划脚。但是,我们提出,晒衣服不仅省钱,还能减少为烘乾机提供电力的发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以及其它不良气体的排放量。”

*美国与其它工业化国家不同*

亚历山大.李还进一步介绍了美国和其它工业化国家在使用烘乾机上的不同。他说:“虽然有些工业化国家也使用烘乾机,但是那里的人们把烘乾机作为备用品,只有在阴雨天才会使用,而美国的做法正好相反。美国人多数情况下使用烘乾机,只有在衣服放不进烘乾机时才用晒衣绳晾衣服。所以,我们希望看到美国的情况能改变。”

*57%的美国人拥有烘乾机*

在美国各州当中,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华盛顿州以及俄勒冈州比其它州的电烘乾机数量要少得多。美国能源部2001年的数据表明,这些州只有百分之43的住户拥有电烘乾机,而全国拥有烘乾机的人数为57%。

美国家用电器制造商200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有8千8百万烘乾机,这些烘乾机平均每户消耗1千零79千瓦时电能,排放出2千2百24磅重的二氧化碳。

美国“法律事务”杂志2004年刊登的一篇文章指出,电烘乾机比大多数家用电器更消耗能源。美国电烘乾机每年耗费相当于3千万吨煤。另外,美国“国家防火协会”提供的数据说,从1999年到2000年,因烘乾机出现问题而导致的房屋火灾1万2千4百起。

*参议员:政府即使不带头也别挡路*

当今社会,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因此想尽办法保护生态环境,节省能源。在这个大环境下,一场要求允许人们在户外晾衣服的运动正悄悄地波及到美国各地。支持者们提出,这种做法不仅节能,保护环境,还提供了锻炼身体和户外活动的机会,这是美国人生活中所缺乏的。因此,一些州开始提出法案,要求推翻晒衣绳的禁令。

佛蒙特州州参议员迪克.麦科马克指出,如果政府不能主动支持自然资源的保护,至少有义务保护人们自愿保护自然资源的权利。他说:

“有些人把晒衣绳看作是贫穷的象征。他们认为,只有买不起烘乾机的人和穷人才会用晒衣绳晾衣服,这种观念有些势利眼。人们当中有一个说法:我们不希望自己的社区里有户外晾衣服的事发生,因为我们不愿意让人感到我们的社区很穷。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人们要扪心自问,我是否有轻视穷人的观念?这个问题涉及一个人的价值观。”

*事关大局*

迪克.麦科马克参议员指出,美国应该对全球气候变暖采取认真的态度,并且通过采取节能措施结束对外国燃油的依赖。

他说:“美国是能源消耗大国,因此美国做到节能非常重要,当然世界其它国家也要认真对待这个问题。这意味着,我们要从很多小事做起,日积月累就会见到效果。用晒衣绳或衣架晾衣服非常容易,而且也不贵,实际上还能省钱。我们提出的是让人们自愿使用晒衣绳晾衣服,而不是强迫人们必须这么做。如果人们希望选择用晒衣绳在户外晾衣服,那么我们就应该给予他们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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