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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法律窗口 # 3: 米兰达权利 (Legal Window: Miranda Warning)**

**法律窗口 # 3: 米兰达权利 (Legal Window: Miranda Warning)**
VOA China Branch Legal Issues


谈到美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就不能不提到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即犯罪
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那么,米兰达权利包括哪些内容?谁又是米兰达呢?


*米兰达权利的内容*


如果您看过美国的警匪片,可能会听到警察在逮捕或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常说的几
句话:“你现在被捕了,在我们讯问你之前,你必须了解自己有哪些权利。你有
权保持沉默,你在任何时候都不必告诉警察什么或者回答什么问题。你所说的一
切都将可能在法庭上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在警察讯问你之前咨询律师,
讯问时也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法庭在你同意的情况下,将
为你指派一名律师。如果你决定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有权在这之后
随时要求停止讯问,直到征求律师的意见之后。”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中国城警察局警官艾文说,警察只有在准备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才会向他(她)宣读上面这段话,也就是米兰达权利,否则就不会宣读。在宣读这
些权利之后,警察就可以向嫌疑人提出与犯罪有关的任何问题。

根据美国法律,宣读米兰达权利是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履行的手续。如
果讯问之前没有宣读这些权利, 犯罪嫌疑人向警察讲的话就不能作为在法庭上证
明他有罪的证据,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美国法律程序上的这一特点,逃脱了本应有
的惩罚,也正因如此,是否继续实行米兰达权利在美国引起了不少争议。下面我
们来看看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后来警
察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米兰达权利就是从这个案子开始的。


*犯罪嫌疑人米兰达被警察讯问*


1963年初春的一天,20多岁的墨西哥裔美国人欧内斯多·米兰达从家中被警察带到

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警察局进行讯问。在这之前,一名18岁的剧场服务员在下夜
班回家的路上,被一 名陌生人开车带到郊区强奸,之后被扔到她家附近。一星期
后,这个女孩子碰巧看到一辆车和强奸她的人开的那辆很像。警察顺藤摸瓜,找
到了车子的主人特威拉·霍夫曼,并了解到和霍夫曼同居的伴侣米兰达有犯罪前
科,因此把他作为犯罪嫌疑人带到警察局。

卡罗·库利当时是亚利桑那州警察局负责讯问米兰达的主要侦探,现在已经退休
。他回忆了当时讯问米兰达的前后经过。他说:“进到讯问室后,我告诉他,我
们认出了他的车子,并问他是否把一名女孩子拖到车里并带到郊区强奸了她,他
断然否认。我问他出事那天晚上在哪里,他说在工作。他说,自己不知道此事,
而且不在犯罪现场。讯问进行了半个小时, 我们的交谈是友善的。我问他,是否
愿意和其他几名男子排队站在一起,他同意了。”

库利让受害的女孩子在这些人中辨认罪犯,但她无法确认米兰达就是罪犯,只说
他是其中最象的一个。于是,库利继续讯问米兰达。他说:“米兰达问我,他的
情况如何?他是指辨认的情况。我说,情况不好。他说:那我最好还是实话实说
吧。他从头到尾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在书面供认书签了字。”

然而,案子并未就此了结。由于米兰达无力聘请律师,法庭给他指定了辩护律师
。律师在研究有关证据后,发现警方是通过非正当方式获得供词的,因此决定上
诉。德布斯曾经作为侦探参与讯问米兰达,现在他是菲尼克斯市的律师。他回忆
说:“米兰达的辩护律师向我们询问了米兰达被捕的经过。他问我们米兰达是如
何被捕的,有没有被打倒在地,我们有没有告诉他有权请律师,有权不回答警察
提问等,我们的回答是没有。”

辩护律师以警察没有事先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由向法庭说明,米兰达的供词
不能作为证明他有罪的证据。但是,法官指出,宪法中有关保持沉默的权利不适
用于被警方拘押的嫌疑人,驳回上诉。法庭宣判米兰达的强奸罪和绑架罪成立,
并判处他双重20年到30年有期徒刑。1966年2月28号,米兰达一案上诉到美国联邦
最高法院审理。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


1966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多数,推翻了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判
决,
宣判米兰达的供词无效。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对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沉默
权的规定做出解释,指出警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诉他有聘请律师和要
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如果嫌疑人没有被告知这些权利,那么他的一切供词无效。

但是,曾经讯问过米兰达,如今已经退休的库利侦探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提出异议。他指出,米兰达并不是在家中被捕的,而是自愿和警察一起到警察局
去的。库利说:“如果他当时没有被捕,那么他和我们交谈,并在被捕前供认罪
行,就不能视为违反宪法有关不能自证其罪的规定。如果亚利桑那州认为他是被
捕,他的确要被告知他的权利。但在1963年,没有任何规定要求警察在讯问之前
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所以联邦最高法院驳回这个案子实际上是改变了法律。


库利说,他们并没有做错,因为他们是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行事。不过,米兰达
并没有因此逃脱法律的制裁。他的伴侣特威拉向警方供认,米兰达曾经向她承认
了强奸罪行。因此,1967年,法庭第二次对米兰达进行审讯,并判处他20到30年
监禁。

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兰警察局的新闻发言人莫拉莱斯说,米兰达服刑一段时间,
出狱后利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招摇过市。他说:“米兰达出狱后,特别是在联
邦最高法院历史性的宣判之后,他经常光顾市中心他最喜欢的一家酒吧,并在附
近向人兜售由他签名的米兰达权利卡片。他把自己看作名人,而且也有人去买这
些卡片。”

1976年,米兰达因在酒吧门口与人发生口角被人刺死,警察在抓到并讯问刺死他的

罪嫌疑人时向他宣读了米兰达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性
判决改变了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上面提到,有些犯罪嫌疑人利用美国法
律程序的这一特点,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因此,在是否继续实行米兰达权利的问
题上,出现了不少争议。


*米兰达权利引发争议*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对米兰达一案做出判决,规定警方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
必须告知他有聘请律师和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反之,供词就将无效。但是,米
兰达权利确立后也遇到了不少阻力和挑战。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只要自愿坦白罪行,他(她)的供

就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在1997发生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中,案犯迪克森自愿向
联邦调查局人员供认在弗吉尼亚等地抢劫银行的罪行,当时一个联邦上诉法庭根
据1968年国会通过的上述法律,宣判迪克森的认罪供词有效。但是,案子上诉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后,联邦最高法院以七比二再次确认了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
一案中所确立的米兰达权利。但是,迄今为止,学术界在米兰达权利问题上的分
歧仍然存在。

密西根州大学法律教授卡米萨尔指出,米兰达权利改变了以往警察误导嫌疑人的
做法。他说,米兰达权利确立之前,警察从不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请律师和保持沉
默的权利,他们认为让嫌疑人回答讯问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嫌疑人声称不知道案
情,警察会对他说:我们已经掌握了证据,你与我们合作,大家的日子都好过,
而且我们会减轻对你的指控。嫌疑人被捕后被指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紧张、
焦虑,警察的误导让他们以为和警察合作对他们有利。因此,米兰达权利有助于
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压力。

马里兰州检察院培训部主任多恩律师处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 他认为,米兰达权
利的实施实际上对警方和法庭取证都有利。他说,从现实的角度看,有了米兰达
权利,就有章可循,警察知道应该怎么做,才能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被法庭所接
受,法庭在确定供词时也知道应该寻找哪些证据。

密西根大学法学教授卡米萨尔认为,米兰达权利不仅要继续执行下去,而且还要
增加新的内容。他建议,对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录音录像。他说,没有录
音和录像,就无法知道在讯问嫌疑人的过程中,警察是什么时候告诉嫌疑人他的
权利的,因此非常需要对当时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有趣的是,警察常常会把嫌
疑人的供词录像后让人看,这就好象是让人在电影放了一半后才开始看,但是人
们想看的是影片的开头,了解他们在讯问嫌疑人之前说了些什么。

但是,乔治梅森大学法学教授奥尼尔认为,米兰达权利也许是好的政策,但不是
宪法所规定的。他说,在刑事调查中,拷问逼供是一回事,提出合理问话则是另
一回事,即使被问话的人没有被告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奥尼尔认为,宪法并没
有规定警察在讯问嫌疑人之前要告诉他们的权利。警察有时会出错,犯罪嫌疑人
自己也会说漏嘴而认罪。在这种情况下,不把嫌疑人的供罪作为在法庭上证明他
有罪的证据,和警察出错相比,问题更严重。比如,在杀人案的调查中,警察在
告知嫌疑人米兰达权利上虽然出了小的技术错误,但得到了嫌疑人认罪的供词。
这两者哪个更重要呢,发现事实真相,伸张正义,还是遵守米兰达权利的要求呢
?显然,得到证词和证据更重要。

菲尼克斯市警察局发言人莫拉莱斯指出,警察已经接受了米兰达权利这个现实。
他说:“辩论总会存在。有人会说,米兰达权利还不够,也有人会说,米兰达权
利走得太远。但是,对警察来说,我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把它看作是我们工作
的行为准则,这和其它规定没有什么不同,我们必须加以遵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现任首席法官兰奎斯特2000年在宣判迪克森一案时说过, 米兰
达权利已经深深植根于警察的日常工作,以致成为美国民族文化的一部分。米兰
达权利体现了宪法的一条原则,国会不能越权。

(亚薇 2002年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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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由youcc转帖并发表,多了解法律对于在海外的同志们尤为重要,谢谢youcc,
请继续给我们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放在这里便于收集和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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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6 10:39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克隆人的法律和伦理道德问题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The Legal and Ethical Issues Regarding Hu
man Cloning
FEBRUARY 12, 2003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克隆人的法律和伦理道德问题(The Legal and Ethical Issues Re
garding Human Cloning)**



有关克隆人的争议最近吵得沸沸扬扬,起因是2002年圣诞节后不久,一个名为[克
隆援助](Clonaid)的公司的科学家声称,他们从一位31岁的美国妇女克隆了世界
上第一个婴儿。[克隆援助公司]是由设在加拿大魁北克的雷尔运动(Raelian Mov
ement)资助的。这个教派的创始人原来是法国的一名赛车手和体育记者,名叫Vo
rilhon。Vorilhon声称,1973年的一天,他和外星人相遇,外星人向他启示说,
人类是由另外一个星球的人在实验室里创造的,外星人指示他向全世界传播这一
信息,准备创造主的再来,同时把他的名字改为“雷尔”,意思是“神之光”。
该组织声称在全世界有6万多信众。

克隆人的消息传来后震惊了全世界,人们都想了解这个克隆婴儿到底是真是假。
佛罗里达州的一位律师为了保护克隆婴儿的利益,还向法庭提出上诉,要求得到
她的监护权。[克隆援助公司]的负责人被传唤出庭,以交代克隆婴儿的下落。该
公司总裁在法庭上作证说,孩子在以色列。法官认为这不属于他的司法管辖范围
,因此拒绝受理此案。


*什么是克隆人*

我们下面讨论的不是克隆婴儿究竟是真是假,而是要通过克隆人所引发的争议,
了解美国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宾夕法尼亚州医学院生物道德中心的主任阿瑟·卡普兰说:“简单地说,克隆是
一个生物和另外一个生物有着同样的基因 。其实人类已经有克隆人了,例如同卵
双胞胎就是克隆人, 因为他们(她们)有着同样的基因。”

卡普兰博士所说的是“天然的克隆人”,由于同卵双胞胎是由一个卵子分裂出来
的,因此他们的基因是一模一样的。那么,如何用一个人的基因人工制造出和他
(她)相仿的克隆人呢?

加利福尼亚州遗传学和社会中心的执行主任理查德·海斯解释说:“克隆人的过
程是这样的,从一位妇女身上取出卵子,把卵子里面的细胞核抽走,然后再从另
外一个成年人或幼年人,甚至死亡的胎儿身上取出细胞核,把细胞核注入卵子当
中,形成一个胚胎雏形,然后再把它植入妇女的子宫中,生出孩子。细胞核携带
基因,产生蛋白质,帮助形成一个人的体格。”

假若这种方法真的可行,那么人类不是可以在实验室里就培育出下一代了吗?从
理论上讲是这样的。克隆是无性繁殖,也就是说,以这种方式繁殖出的后代有着
和父母一模一样的基因。在自然界,很多低等动物、植物都是利用这种繁殖法来
繁衍后代的。但是,绝大多数高等生物,比如人类和动物,都采用的是有性繁殖
,因此克隆人的构想可以说打破了传统的生育方式。


*繁殖性克隆*

克隆人的作法在美国,乃至全世界几乎遭到一致的谴责。人们从生物医学、宗教
、伦理、社会等各个方面对它提出质疑。

乔治城大学法学中心教授、天主教神父凯文·希尔登指出了克隆婴儿可能会造成
的社会问题。他说:“人们担心的问题有,克隆婴儿将成为另外一个人的复制品
,虽然不是一模一样的复制品,其次,由于基因已经事先设定好,克隆技术意味
着,婴儿可以被人工制造出来。再者,这样做还会鼓励优生人种。”
理查德·海斯还担心克隆婴儿的身份问题。他说:“如果我克隆自己,克隆的孩
子和我是什么关系呢?他是我的儿子呢,还是我的双胞胎兄弟呢?实际情况是两
者都不是,他将是一种新的生物关系,也就是我的克隆人。”

雷尔教派的成员、现在阿拉巴马州大学就读生物技术博士学位的达米恩·马尔希
克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克隆人只不过提供了另外一种生育方式而已。他说:
“人们对克隆人感到恐惧是因为他们不了解克隆人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但是,当
他们看到克隆出一个正常的婴儿后,恐惧也就会随之消失。这就好像25年前人们
对试管婴儿的态度一样。当时,人们说,这种作法是以神自居,违反了人类的尊
严。今天,有很多人是通过这个方式出生的。因此,大家对此已经不太在意了。


有关克隆人的争议看来还要继续下去。不过,就目前看来,大多数国家对克隆人
,也就是繁殖性克隆都是持反对态度的。


*研究性和治疗性克隆*

其实,克隆技术除了可以用于制造和繁殖克隆人之外,还可以用于研究或治疗目
的。

阿瑟·卡普兰说:“对科学家们来说,在实验室里培育胚胎很有价值,如果可以
从自己身体的细胞制造克隆胚胎,在胚胎细胞上放入某些化学物质,使之转化为
表皮细胞、肝脏或心脏细胞,然后把这些细胞再植入自己的体内,可以起到研究
或治疗目的,因为这些细胞在基因上和自己的是一样的,不会受到身体的排斥,
它的好处是,如果你生病或受伤了,例如脊椎受伤、心脏病发作或心力衰竭,就
可以用培育出来的细胞治病。”

卡普兰所说的胚胎细胞实际上是胚胎干细胞,它在医学上被认为是一种“万能细
胞”,因为它可以分化成身体里任何一种细胞。医学研究证明,干细胞在治疗疾
病和开放新药方面具有无限的发展潜力,很多现在不能治疗的疾病,例如癌症、
糖尿病、帕金森病,也许都可以通过研究干细胞找到有效的治疗方法。正因如此
,有些人虽然反对克隆人,但是并不反对把克隆技术用于研究或治疗目的。
朱莉·希尔登主张把繁殖克隆和研究或治疗性克隆区分开。她说:“许多反对繁
殖性克隆的批评意见虽然很好,但是却不适用于治疗性克隆。就治疗性克隆来说
,如果能在实验室里克隆基因用于研究,是会产生好的效果的,而且也不涉及道
德问题。”

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支持这种观点。比如说,许多宗教人士就认为,人类的生
命从受孕那一刻就开始了,因此无论是成型的胎儿也好,还是在实验室状态下的
胚胎也好,都是有生命的,是应该被珍视和保护的。在这些人看来,虽然克隆胚
胎可以为人类提供有价值的干细胞,但是提取干细胞也会摧毁胚胎,因此,这样
做是不道德的。


*涉及克隆的法律*

这个问题在政界人士当中也产生了很大争议,使得有关禁止克隆人的立法在国会
迟迟得不到通过。

美国总统乔治·W·布什2001年授权设立“总统生物道德顾问团”。这个顾问团在
2002年7月公布了一份克隆人报告,就繁殖性克隆和研究及治疗性克隆两大问题向
总统提出建议。该顾问团高级研究员尤瓦尔·莱文说:“顾问团建议在美国禁止
克隆人。但是,在研究性克隆问题上,顾问团成员产生了意见分歧,10名成员建
议禁止所有形式的克隆,即使是研究性克隆也要被禁止,至少在3到4年之内。另
外7名成员则建议只禁止克隆婴儿,但应该允许研究性克隆在一定的控制下继续进
行。”

虽然美国政府已经表示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克隆人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美
国还没有一项禁止克隆人的联邦法律。因此,科学家们自己如果想克隆人的话,
是可以去做的,而且也不会受到罚款或关入监狱。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美国
有6个州已经有涉及克隆人的法律。1997年,加利福尼亚州率先立法,禁止克隆人
。从那以后,路易斯安纳、密西根、罗德岛、维吉尼亚及艾奥华等其它5个州相继
通过了禁止克隆人的法律。在这些州,克隆人是违法的。


*国会立法是当务之急*

如果有的州禁止克隆人,有的州不禁止克隆人,就会出现很混乱的局面。因此,
国会迅速立法就成为当务之急。其实,早在1997年,在苏格兰的科学家宣称克隆
羊之后,美国总统克林顿就通过了一项行政命令,禁止使用联邦资金克隆人。这
一行政命令直到今天依然有效。但是,它对私人资助的研究却没有任何影响,因
此这项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起象征性作用。

1998年,民主和共和两党各自提出法案,民主党议员提出禁止繁殖性克隆,这个法

得到生物技术和生物医学研究界的支持。共和党议员则提出对繁殖性和研究性克
隆都加以禁止,因而得到反堕胎组织和宗教保守派人士的支持。但是,由于共和
党的法案在参议院受到阻挠,民主党的法案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当然主要原因
还是,很多参议员们当时并不认为克隆人的问题是当务之急。民主党参议员肯尼
迪当时就说,没有一位有声望的科学家希望克隆人,这在科学上目前还办不到。

2000年和2001年,两个科学家小组表示希望克隆人,促使美国国会开始新一轮立法

动。众议院2001年7月以265票赞成,162票反对,通过了由佛罗里达州共和党籍众
议员韦尔登提出的“2001年禁止克隆人法”,规定对繁殖性和研究性克隆都加以
禁止,同时对违法者实施严厉的刑事处罚。这个法案后来又经过修改,布什总统
已经表示要签署成为法律。但是,这项法案仍有待参议院讨论通过。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禁止克隆人的法案在国会迟迟得不到通过呢?阿瑟·卡
普兰说:“在美国,有些人,主要是总统和共和党人,除了希望禁止繁殖性克隆
外,还希望禁止研究性克隆,但是,国会没有足够的票数通过有关立法。因此,
2003年国会辩论的问题将是:是否可以把繁殖性和研究性克隆分开讨论?是否可
以先通过一项法律,禁止任何人使用联邦或私人资金克隆人,然后再进行一个辩
论,考虑美国是否可以象印度和中国那样,允许研究性克隆,也就是利用克隆技
术培育细胞和组织。”

卡普兰教授预计,有关克隆人的法案短期内不会有什么结果。
目前,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领导人正在谋求在全球范围内禁止克隆人。理查
德·海斯说:“世界各国应该立即达成一项禁止克隆人的共识。在研究性克隆的
问题上,各国的看法也许会不一致,我想,它们可能也有权这么做。我们要对克
隆问题进行全面的讨论,看看研究性克隆的某些方面是否存在各国都不愿意承担
的风险,由于这项研究对整个人类都会产生影响,也许各国会达成一个大家都认
同的研究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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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美国起诉尼克松案:总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U.S. v. Nixon: The Presient is Not Above
the Law
FEBRUARY 12, 2003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美国起诉尼克松案:总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U.S. v. Nixon: Th
e Presient is Not Above the Law)**



中国有句古话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个法治观念在美国可以说深入
人心。那么,实际情况如何呢?下面我们看看如果美国政府官员,甚至总统触犯
了法律,会是什么结果。

很多听友对帮助打开美中外交大门的尼克松总统也许很熟悉了。1972年,他到北
京和中国已故领导人毛泽东和周恩来举行历史性会晤,为美中关系正常化奠定了
基础,他本人也被誉为中国人民的老朋友。尼克松1968年当选总统,1972年连任
,1974年,第二届任期还没有结束时,就因“水门事件”吃了官司,而且不得不
引咎辞职。


*“水门事件”的背景*

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处于政治和社会动荡时期,林登·约翰逊总统的政治地位因
越战日益削弱,美国国内的反战浪潮汹涌。1968年,共和党人尼克松当选总统,
他一方面承诺要结束越战,另一方面又加强对北越的攻势。1971年,尼克松政府
官员向《纽约时报》透露了所谓五角大楼文件,也就是国防部对有关美国在越南
军事活动日益加强的机密文件。《纽约时报》后来根据这份文件发表了一系列报
导。尼克松总统因此设立了白宫特别调查部,又被人称为“管子工”,专门负责
搜集政敌的情报,并避免进一步消息泄露。这些“管子工”怀疑国防事务分析人
员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对外透露了有关文件,破门盗窃了他私人心理医生的办公
室,以寻找对埃尔斯伯格不利的证据。

1972年6月17号,5个人偷偷溜进首都华盛顿水门饭店内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
室,
企图安装窃听装置,但是被警卫发现,警察后来逮捕了这几个人,直接引出“水
门事件”。调查人员发现,他们受雇于尼克松总统的竞选连任委员会。但是,尼
克松总统否认白宫和政府人员与该事件有关。上述活动后来都发现是尼克松竞选
连任的政治计谋的一部份,尼克松在1972年以压倒性多数再次当选美国总统。


*“水门事件”的调查*

“水门事件”后,参议院设立针对总统竞选活动的特别委员会,对“水门事件”
以及尼克松和他的高级助手掩盖真相的指控展开调查。在5名被捕者当中,有1人
告诉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有人向他施加压力,迫使他对该事件保持沉默。联邦调
查局代理局长承认他在尼克松助手的压力下,销毁了“水门事件”的证据。之后
,他和尼克松其他4名高级助手相继辞职。

1973年5月17号,参议院特别委员会电视转播听审情况,前总统顾问约翰·迪安作
证说
,白宫一直都在掩盖事实真相,而且尼克松本人为了封口,还参与支付5名被捕者
酬金。另外一位助手透露,尼克松曾下令在椭圆形办公室安装隐秘的麦克风,办
公室中的大多数谈话和电话都被录音,从此便开始了美国国会和总统之间就这些
录音而引发的法律争执。

首先,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进行最初的调查,要求尼克松交出有关录音。尼克
松开始同意交出部份录音。但是,白宫后来又称,2盘录音带不翼而飞,1盘关键
的录音带上还出现18分钟多的空白。尼克松不愿意向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上交
所有42盘录音带,他最后只交出20盘录音带的编辑文稿。

1974年3月1号,一个联邦大陪审团起诉了7名与此案有关的政府官员,尼克松虽然
没有
被起诉,但是却被指为事件的同谋。司法部任命的特别检察官为了把录音带追查
到底,一直把尼克松告到联邦最高法院,这就引出著名的美国起诉尼克松案。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美国起诉尼克松案*

但是,尼克松提出总统具有“行政特权”,因此拒绝交出录音带。他认为,为了
确保国家利益,他有权不向政府其它部门透露行政部门内部的保密通讯证据。
当年代表司法部一方在联邦最高法院起诉尼克松的律师菲利普·拉科瓦拉回忆说
:“尼克松提出,为了保护总统和工作人员之间的通讯秘密,总统有权不交出任
何谈话的证据,明确地说就是,即使通过大陪审团和审判庭传唤这样的法律程序
,他也应有权拒绝交出他和工作人员之间谈话的证据。那么,总统在拒绝交出可
能和刑事审判有关的证据方面是否拥有绝对的特权呢?法庭是否可以下令总统交
出他和高级助手之间所谓的绝密谈话的证据呢?这些是被提交到联邦最高法院的
问题。”

1974年7月24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起诉尼克松一案做出裁决说,无论是美
国宪
法三权分立的原则,还是高层官员通讯保密的需要,都不能确保总统的特权是绝
对的和无条件的。法庭承认总统在军事和外交等有限的领域具有行政特权,但是
同时指出,在司法的公正性方面,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具有优先权,因此,
总统必须服从法庭的命令,交出与水门事件有关的录音和材料。

拉科瓦拉律师指出,总统只有在涉及战争计划、军队调遣、武器设计等重大国家
安全问题上的行政特权应受到保护,但是行政特权并不是绝对的。他说:“在美
国起诉尼克松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确定总统和他的高级助手是否讨论
过阻碍司法、怂恿作伪证、贿赂证人等犯罪活动是出于令人信服的公众利益,这
比总统要求对白宫通讯保密的一般利益更重要。”

拉科瓦拉律师还指出,美国起诉尼克松一案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司法
审查权。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玛丽·彻指出了这个案子的另外一个重要性
。她说:“这个案子确立的原则非同寻常,它指出,任何人,即使是总统,也不
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当法庭要求他提出证据时,他不能说,我是总统,就可以不
交出证据。”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资深研究员菲利普·费希尔同意这一观点。他说
:“这个案子的重要性是,总统不是国王,他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美国的制度
相互制衡,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一致裁决说,对审判证据的需要,要比总统通讯
保密的需要更重要。”


*尼克松辞职*

在尼克松一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同时,国会对他的弹劾程序也在进行之中。
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建议以三项指控弹劾尼克松,这三项指控是阻碍司法,滥用职
权以及拒绝向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交出录音,而且通过了其中一项弹劾条款:阻碍
司法。1974年8月5号,联邦最高法院做出裁决后不到两个星期,尼克松不得不交
出更多的录音。录音显示,他深深卷入“水门事件”,并且在案发后下令联邦调
查局停止有关调查。

面对联邦法院的不利判决、国会的弹劾以及各方强大的压力,尼克松1974年8月8
号,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宣布辞职。他说:“今后几个月若继续为证明我自己
的清白而战,会消耗总统和国会几乎所有的注意力,而现在是我们应该把整个重
心放在更重要的问题上的时候,那就是,在国外促进和平,在国内增进繁荣,根
除通货膨胀。因此,我宣布明天中午就辞去总统职务。届时,副总统福特将宣誓
就任美国总统。”

*尼克松被特赦*

“水门事件”后,40多位政府官员被判刑入狱。但是,尼克松从来没有受到正式
起诉,原因是福特就任美国总统后不久,便使用总统的特赦权,在1974年9月16号
给予尼克松全部、自由和绝对的特赦,这包括他在1969年7月20号到1974年8月9号
这段期间内,对美国犯下的、可能犯下的或者参与的所有犯罪活动。

玛丽·彻教授分析了福特总统给予尼克松特赦的原因。她说:“福特认为,全美
当时因‘水门事件’出现很大的分歧和不安,他认为,忘记过去是恢复美国民主
健康的最好办法。因此,福特给予尼克松特赦,使他在辞职后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福特也因此受到了尖锐的批评,特赦尼克松本身又成为引起争议的问题。但是
,很多人认为,尼克松已经名誉扫地,而且被赶下台,因此不让他接受审讯和惩
罚非常重要。”

尼克松1994年去世,虽然他仍然是一个引起争议的人物,但受到民主和共和两党
的一致赞扬。克林顿总统称赞他是建立持久和平的政治家。前总统乔治·布什说
,尼克松在担任总统期间,虽然因面临的困难使他的总统地位削弱,但人们应该
记住的是他在国内外所取得的许多卓越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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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6 10:42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美国的法律援助计划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Legal Aid in the U.S.
FEBRUARY 12, 2003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美国的法律援助计划(Legal Aid in the U.S.)**



今天,我们要谈谈面向穷人和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计划。在美国,联邦和州
政府以及一些私人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向那些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且请不起律师
的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以确保他们的法律权利得到保护,例如提供法律咨询和
帮助打官司等。它体现了美国法律所倡导的司法公正性原则。


*法律援助形成的历史背景*

法律援助的概念是在法律实践中不断发展而来的。它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
纪后期。1876年,纽约的德国裔社团成立了一个专门帮助德国裔移民的法律机构
。1890年,这个机构正式成为[纽约法律援助协会],服务范围也从最初的德国裔
扩大到其他人。1888年,[芝加哥伦理文化社团]成立司法局,它可以说是美国第
一个不计国籍、种族和性别,向个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后来其它城市也开始
仿效。20世纪的前几十年,法律援助办事处在全美大多数城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出来。

全美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的民事法律援助部主任唐纳德·桑德斯说,19世纪初
,大批移民,如德国裔、犹太裔和亚洲裔移民开始涌入美国的一些大城市后,在
房东和房客关系等住房问题上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这些移民社区联合起来,
通过慈善捐助及其它的财政途径,组成法律援助社团,为有民事法律问题的人免
费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

但是,为穷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想法可以说是在1919年正式提出的。当时,法
律界权威雷金纳德·史密斯撰写了一本名为“正义和穷人”的书。史密斯在这本
书中激发法律工作者考虑把让所有人享受公平的法律机会当作是一种义务。他说
:“没有公平法律机会的制度不仅剥夺了穷人唯一的保护,而且还把最强有力的
和无情的武器交给了压迫穷人的人。”

史密斯的主张在美国法律界引起很大震动,20世纪初期,[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了
法律援助工作特别委员会,而且还推荐每个律师协会都设立这样的委员会。20世
纪中期,几乎所有的大都市地区都有某种形式的法律援助计划,有些是律师协会
的一部份,主要靠律师免费提供服务,还有一些由法学院、社会机构和私人非盈
利组织管理。但是,这些计划主要是私人的慈善性活动,联邦政府还没有参与进
来,因此远远不能满足广大穷人的基本需要。据信,当时只有1%需要法律援助的
穷人得到这种援助。

1964年,林登·约翰逊担任总统期间,美国政府的经济机会办公室展开消除贫穷的

动,作为这项活动的一部份,美国政府第一次对面向穷人的法律服务项目拨款。
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民事法律援助计划得到扩大。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法
律服务公司法”,由此设立的独立的[法律服务公司]得到国会的拨款。但是,国
会的拨款经历了很多起伏。1980年,里根总统曾试图取消法律服务计划,国会对
[法律服务公司]的拨款减少。1995年,克林顿总统任期内,国会拨款一度达到4亿
美元。乔治·W·布什就任总统后,国会的拨款又下降到3亿3千万美元。[法律服
务公司]今天仍然运作,向全美各地的法律援助计划提供资助。

密苏里堪萨斯市大学法学院教授帕特里克·伦道夫指出,除了帮助穷人的法律援
助计划外,目前又出现了由特别利益团体和组织支持的公共利益律师事务所。他
举例说,女权主义者或环保人士有可能聘请公共利益律师事务所,受理专门与妇
女及环保问题有关的案子。他说,这样的组织很多,很多情况下,他们会提出他
们认为对所有公民都有利的案子。有的时候,也会处理穷人的案子。例如,他们
有可能为受到家庭暴力,但又没有钱请律师的妇女提供帮助等。伦道夫教授说,
过去20年里,许多法学院还设立了法律诊所,学生在开业律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
服务,费用包括在学费里,或出自法学院得到的捐助。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法律
诊所还能得到政府的资助。

另外,加利福尼亚州的圣迭哥市1999年开启了一个试点计划,叫作“无家可归人
法庭”,专门为无家可归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纽约市和纽约法律援助协会还在20
03年达成协议,同意成立一个专家小组,负责庭外调解无家可归的家庭和纽约市
政府之间的争执,上述举动都被看作是对法律援助计划的补充。


*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

我们知道,法律援助计划旨在保护穷人的法律权利,以确保人人都能享受咨询和
请律师辩护的权利,无论他是否有这么做的经济能力。法律援助实际上分两种,
一种是民事法律援助,另一种是刑事法律援助。前者由法律援助部门负责,后者
由公共辩护人办公室负责,我们这里主要讨论民事法律援助的问题。

[全美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的民事法律援助部主任唐纳德·桑德斯说,民事法
律援助的资金来自政府拨款和私人捐助等各个渠道。他说,民事法律援助得到的
最大资助来自国会对[法律服务公司]的拨款。这个全国性的组织向全美各地的民
事法律援助计划分配3亿多美元的资助。从理论上讲,每个县都有法律援助办事处
。桑德斯说,民事法律援助其它的资助来自州政府拨款、慈善捐助以及律师的免
费服务等,这方面的经费总和在5亿到6亿美元之间。

首都华盛顿[法律援助协会]的执行主任乔纳森·史密斯说,虽然美国法律没有民
事法律援助的规定,但是,法律工作者把提供这种服务看作是一种道德义务。他
说,我们虽然提不出任何论据可以说明,民事法律援助得到了法律的授权。但是
,美国法庭和法律界有一个广泛的共识,那就是,法律援助是人们通过法庭解决
问题不可缺少的手段。虽然法律上没有要求提供法律援助。但是,人们认为这么
做很有价值,而且把它看作是道德和原则上应尽的义务。

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作法可以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中找到理论依据。您也
许还记得,我们在前几期“法律窗口”中提到,佛罗里达州一个既没有多少文化
,又没有多少钱的穷人吉迪恩被指控破门行窃后,因请不起律师而没有得到公平
的法律对待,并且被判刑入狱5年。但是,他上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说,自己被拒
绝律师辩护的权利,宪法权利受到侵犯。他指出,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所有刑
事诉讼中,被告享有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判以及取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
利。另外,第14条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
由或财产。1963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刑事重罪中,被告有咨询和聘请律师
辩护的权利。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法庭要免费给他指派一名律师。后来,下级法
院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吉迪恩一案进行重审,吉迪恩被无罪释放。
这个案子以后,各州和地方政府必须按照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向公共辩护人办
公室提供资助。因此,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就成为州或地方政府的责任。目前,全
美大多数州政府和大城市都设立了公共辩护人办公室,它们专门接受法院的指派
,提供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工作。联邦政府只有在涉及联邦法律的重罪中才有承
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密苏里堪萨斯市大学法学院教授帕特里克·伦道夫认为,实际情况是,刑事犯罪
被告得到的民事法律援助非常有限。他说,如果一个人被指控犯有刑事犯罪,一
般情况下不会得到民事法律援助的帮助。政府会指定律师为他辩护,这和法律援
助是完全不同的制度。伦道夫教授说,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一般的做法是,
被告要求律师辩护的权利只限于一次上诉,但是在审讯的过程中,他就失去了律
师为他们继续辩护的权利,当然这也因各州而异。

[马里兰州法律援助公司]执行主任罗伯特·鲁迪认为,公共辩护人计划要比对民
事法律援助计划得到更多的公共支持。他说,在马里兰州,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每
年得到6千万美元的公共资助,民事法律援助得到的资助只有1千6百万。在全美,
联邦、州和地方为民事法律援助提供的资助每年为8亿美元,而给刑事法律援助的
资助达到20亿美元左右。

那么,民事法律援助计划是如何运作的呢?罗伯特·鲁迪介绍了马里兰州的做法
。他说,“[马里兰州法律援助公司]由马里兰州议会1982授权设立,董事会的董
事由州长提名,州议会确认。鲁迪说,他们的组织每年筹集大约7百万美元的资金
,向28个非盈利法律援助组织拨款,这些组织有些有自己的律师和工作人员,有
些靠部门以外律师自愿提供免费服务。”

鲁迪还说:“[马里兰州法律援助公司]拥有150名律师,还有其他律师免费提供服
务。仅2002年,就有2千多名律师提供了免费服务。马里兰州的法律援助计划每年
为11万多起案子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离婚、孩子的监护权、分居
和财产划分、房东和房客及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争议、消费者权利以及社会福利等
一系列民事问题。鲁迪说,法律援助部门提供律师,向需要帮助的穷人解释他们
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有时还进行调解或到法庭上代表他们打官司。

首都华盛顿[法律援助协会]的执行主任乔纳森·史密斯介绍了申请得到法律援助
需要满足的条件。他说,他们只帮助那些生活在联邦贫困线以下的穷人,也就是
说,社会中经济地位最低下的人才有资格享受法律援助。尽管如此,案子已经很
多,让他们应接不暇。史密斯说,仅在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地区,就有大约20%的
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因此大约有10万多人有资格享受法律援助,其中大多数
是妇女和儿童。但是,由于财力不足,律师缺乏,他们有时不得不回绝一些人的
要求。

专家们指出,法律援助律师和公共辩护人往往超负荷工作,他们要处理大量的案
件,对个别案件给予重视非常困难。再加上资金不足,因此,让所有的人都能享
受公平的法律机会仍然是有待努力实现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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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6 10:44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中国的法律援助**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Legal Aid in China
MAY 8,2003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中国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可说是一个面向穷人和社会弱势群体开放的计划,用通俗的话说,就是
法律援助部门给那些有需要、但没有钱请律师和打官司的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中国的法律援助无论在构架、内容和形式上都有自己的特色。


*法律援助的形成和构架*

自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末之前,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律师
制度尚未恢复,老百姓打官司不需要花钱。1979年改革开放后,恢复了律师制度
,由于当时律师属于国家干部,因此他们从当事人那里收取的费用很低。后来,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律师费和诉讼费逐步提高,贫困阶层和社会弱势群体的
人打官司也就出现了经济困难。法院和律师的作法是根据申请法律援助者的具体
情况,准许缓交或减免诉讼费和律师费。90年代后,法律援助逐步走入正规化和
制度化。

1995年,中国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并且开始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
19
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法律援助作了明确规定。《刑事诉
讼法》规定,如果被告由于财务困难或其它原因没有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要为
他指派一名辩护律师。《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的
义务。1996年年底,司法部还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并在各地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援
助机构。200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提出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目标,从此可以看出,从理论上讲,法律援助已成为
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法律援助在中国分中央、省、地市、县四级。中央政府只负责向[全国法律援助中
心]拨款,地方法律援助完全由当地政府承担。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律师说,中国的法律援助主要靠政府和律师事务所
共同承担。他说,从构架上讲,全国范围有一个司法部所属的全国法律援助中心
,各省和一些主要城市也有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以政府拨款为一部份来
源,有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但是,田文昌指出,由于政府的能力和经费
有限,除了法律援助中心派律师服务外,其他律师也要义务承担法律援助的任务
,比如说,每位律师每年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进行法律援助。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法律援助中心]或是根据人民法院的命令,或是审查了公
民的申请后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在前一种情况下,[法律援助中心]要指派一名
律师为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提供辩护,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公民自己向[法律援助中
心]要求给予诉讼或非诉讼帮助。如果是诉讼方面的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会指派
某一律师事务所提供一位律师处理有关案件。

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的魏友援律师说,根据中国的《律师法》,每一位律师都
有义务每年提供一次到两次法律援助。他说,律师法规定,律师应该为社会提供
法律援助,司法部也要求每位律师每年至少要完成一件法律援助的案子,这是律
师的义务。魏友援律师指出,有的地方律师很多,而法律援助的案子却不多,也
许每位律师摊不到一件案子。但是,有些比较热衷于法律援助的律师可能每年处
理三到五件案子。

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的周立太律师指出,除了律师之外,法院也有义务提供免
费的法律援助。他说,当事人如有困难,无钱交纳诉讼费,在出示有关证明后,
法院应当准许缓交或减免诉讼费。因此,不但律师有一个严格的整体的法律援助
框架,法院对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申请,也有义务准许免交诉讼费。
另外,一些非政府组织和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也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其中以
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和北京大学的[妇女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最
引人注目。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成立于1992年,当时,它是中国
大学内第一个非盈利的提供资源法律援助的组织,主要的帮助对象主要是妇女、
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北京大学的[妇女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成立于1995年
,旨在保护妇女的法律权益。随后,其它一些大学也开始成立自己的法律诊所,
提供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但是,这些非政府组织比政府的法律援助规模要小得
多,而且面临资金和人力缺乏的问题。

美国[福特基金会]中国办事处法律计划负责人刘晓堤说,该组织为中国各种法律
援助计划提供了资助。她说,他们既支持了中国政府的法律网络,也就是1996年
司法部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也支持了一些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
中国的法律援助目前已经发展成以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和专职律师为主、私人律师
和非政府组织为辅的一项共同参与的计划。


*老百姓如何了解并得到法律援助*

中国的法律援助分民事和刑事援助。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被指控犯有死罪的嫌疑
人、未成年者以及有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法庭都有义务
为其指派一名辩护律师。在民事案件中,每个省设立了自己的收入标准,只有满
足了标准的人才有资格得到法律援助。魏友援律师说,失业工人、老弱病残者、
低于生活贫困线以下的人、儿童、妇女、老人都是法律援助对象。

魏友援律师说,他每年要处理两到三起法律援助的案子。在他处理的一个案子中
,一对当事人的女儿在看文艺节目时,因建筑物坍塌被砸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向法院控告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人被判刑入狱。但是,受害者家属一直
没有得到民事赔偿。在他们后来下岗、经济出现困难的情况下,[华兴律师事务所
]免费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魏友援律师说,通过律师的努力和新闻媒体的介入,
法院最后同意受理此案,目前案子尚未定论。

周立太律师处理过大量维护工人权益的案子。他说,深圳地区聚集了大批从偏远
贫困地区到那里打工的民工,有些人经济困难,一旦出现法律问题,根本请不起
律师,更没有钱打官司。因此,他就为这些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在他处理的一
起案子中,四川成都一位青年到深圳一家工厂工作,两支手不幸被机器压断,导
致二级伤残。周律师为他打了两年的官司,赢得158万人民币的赔偿。在另外一起
案子中,深圳一家由外国雇主经营的工厂对56名女工非法搜身,周立太律师无偿
地代表她们提起诉讼,为每一位女工赢得了4千元人民币的赔偿。

这些案例都说明,人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即使经济上有困难,也还是可以通过
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种渠道,保护自己的法律权利。
但是,纽约雪城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姆·班克斯认为,中国老百姓知道法律援助
的人并不多。他认为,不仅要培训法律工作者,同时也要把法律权利和法律援助
的机会告诉老百姓,使他们的权利能得到切实的维护。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
师田文昌持相反的看法。他说,现在由于宣传比较广泛,各种媒体都有这样的宣
传,所以从社会上讲,老百姓都普遍了解有法律援助的问题。

波士顿法律援助律师鲍伯·斯潘根伯格曾经10次访问中国。他认为,在宣传方面
做的最好的是[中华全国妇联]。他说,[全国妇联]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他们培
训法律工作者,向农村地区进行法律援助宣传。他说,这并不是说问题就此解决
了,但是这是一种途径。他还说,一些机构有摩托车和面包车,为律师和法律工
作者下乡提供了方便,另一些机构则在人们赶集的时候临时搭一个棚子进行宣传
。有法律问题的人可以到那里进行法律咨询。一些农村地区的电台还播放法律援
助的节目。


*法律援助的问题和美、中法律援助比较*

斯潘根伯格说,他每次去中国都会发现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一些积极的进展,例如
,法律援助计划逐步增多,人力和培训日益加强等等。但是,斯潘根伯格也指出
了中国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他说,将来最大的问题可能是,由于中国人口
众多,如果中央政府不积极参与,给地方拨款,各省和地区能否有足够的财力为
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资金?

中国律师人数大约为12万,而中国人口超过12亿,比例相当于万分之一。[福特基
金会]中国办事处法律计划负责人刘晓堤说,中国的法律援助目前是供不应求。她
说,政府或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外常常排着长龙,人们希望得到免费的法律援助
,但是却没有足够的律师为他们提供帮助。

周立太律师认为,目前主要的问题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的工资和差旅费
靠地方财政支付,因此在办理行政案子的过程中,这些律师往往会受到地方政府
的干预。但是,周立太相信,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以及法律援助监督
机制的建立,这个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美中法律援助的比较*

纽约雪城大学法学院教授班克斯认为,中国的法律援助既参考了国外的经验,又
有自己的特点。他说,中国人采取的是非常西化的模式,他们参考美国、日本和
其它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形成了一个兼容并蓄、又独具特色的法律援助体制。
班克斯还说,中国和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相似之处是,个人有权向政府提出赔偿
要求。不同之处是,按人均计算,美国可以说是世界上律师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
,而中国的律师人数要少得多。因此如何使法治改革变为现实,使中国老百姓从
中获益,将是一大挑战。

刘晓堤分析了美、中两国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的不同点。她说,最大的不同点是
,在美国,任何可能被判刑入狱的刑事重罪被告都有权得到法律援助,因此法律
援助的范围很广,而中国法律援助的定义没有这么广,它只有对犯死罪的刑事被
告、未成年人以及身体和精神上有残障的人提供法律律援助。另外一个不同点是
,在美国,刑事法律援助完全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承担,民事法律援助主要由非
政府机构承担。联邦和州政府虽然也提供资助,但是并没有在其中发挥直接的作
用,而中国的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主要由司法部通过在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目前仍然非常有限。

斯潘根伯格律师指出,美中两国在法律援助方面也存在很多相似的问题。他说,
即使在美国,也存在因律师和财力不足而无法向每一位有需要的穷人提供法律援
助的情况,而且美国在向乡村地区居民进行法律援助宣传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
和美国相比,中国地广人多,因此问题比美国的要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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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布朗起诉教育委员会案和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 and Desegreg
ation at Public Schools
FEBRUARY 12, 2003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布朗起诉教育委员会案和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Brown v. Boar
d of Education and Desegregation at Public Schools)**



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不久,美国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宣布废除奴隶制。但

,实际上,黑人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在后来很长一段时间都很低,公立学校中所谓
“隔离但平等”的作法非常普遍。为了改变这个现实,1954年,南部堪萨斯州的
一起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此打破了白人和黑人公立学校隔离的制度
,同时也成为风起云涌的黑人民权运动的一部份。在介绍这个案子之前,我们还
是先来回顾一下“隔离但平等”制度是如何产生的。


*隔离车厢法*

1890年,路易斯安纳州通过“隔离车厢法”,这项法律规定该州铁路部门在客车上
使
白人和黑人隔离,但是要提供平等的待遇。制鞋匠霍默·普莱西购买了一张一等
车厢的车票。虽然普莱西只有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统,但是根据路易斯安纳州的法
律,他仍被看作是黑人,而且必须坐在有色人种的车厢。但是普莱西当时坐在白
人车厢里,因此他被要求回到黑人车厢,普莱西因不肯顺从而被当局逮捕。

在联邦地区法院的审讯中,普莱西说,“隔离车厢法”违反了宪法第13条和第14
条修正案给予他的权利。宪法第13条修正案规定,美国境内或者它管辖的任何地
方都不准奴隶制和强迫劳役存在。第14条修正案规定,凡是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
受到管辖的人,都是美国或他们所居住的州的公民,任何州都不能制定或实施限
制美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但是,联邦地区法院还是判定普莱西有罪。他
被判20天徒刑,并支付25美元的罚款。路易斯安纳州最高法院也维持地区法院的
判决。最后,这个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896年,联邦最高法院做出被看作是美国历史上最不光彩的判决之一。代表多数法

意见的判决指出,只要路易斯安纳州为白人和黑人提供的隔离设施在待遇上是平
等的,那么就符合宪法的要求。虽然裁决书中并没有提到“隔离但平等”的说法
,但是,这项裁决等于是在法律上给实施种族隔离开了绿灯。

雪城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姆·威塞克分析了法庭的判决。他说,当时,大家都知
道,南部各州给白人和黑人提供的设施一点都不平等。威塞克认为,联邦最高法
院无视这个事实是自欺欺人,实际上是允许南部各州对黑人实行新的奴役制。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当中,只有哈兰大法官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他指出,法律

面前应该人人平等,美国宪法不认肤色,也不容许公民有等级之分。但是,在当
时的历史背景下,他的主张没有得到多少人的响应。“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很快
扩大到餐馆、剧院、公用厕所以及公立学校等公共生活的许多领域。直到20世纪
50年代,这个原则才在法律上被彻底推翻。


*布朗起诉教育委员会案*

20世纪50年代,全美公立学校普遍实行种族隔离制。根据“隔离但平等”的原则,
让白人和黑人学生隔离在当时是合法的。布朗一案发生在南部的堪萨斯州。一名
8岁的黑人女孩琳达·布朗每天要走1.5公里的路,还要穿过铁路交叉口,才能到
达她所在的托皮卡市黑人小学,而离她家只有几条街远的地方就有一所公立学校
,白人孩子都到这所学校念书。琳达的父亲布朗也想让自己的女儿进这所学校,
但是被校长拒绝,因为琳达是黑人。布朗先生找到美国[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托
皮卡市分支的负责人寻求帮助。[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早就想对公立学校种族隔
离的作法提出挑战,所以很愿意帮助布朗一家打这场官司。需要指出的是,布朗
是主要起诉人,因此这个案子称为“布朗起诉教育委员会案”。

但是,和他一起提出诉讼的还有150多人。[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要求法庭颁布禁
令,禁止托皮卡市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制。联邦法院堪萨斯州地区法院1951年
审理此案。协进会在法庭上提出,使白人和黑人学校隔离向黑人学生发出了一个
信息,那就是,他们比白人低一等,而且学校在本质上就是不平等的。托皮卡市
教育委员会则辩护说,托皮卡以及其它地方的隔离制度已经渗透到美国生活的各
个方面,因此使白人和黑人学校隔离是为了使黑人学生做好准备,面对成年后将
面对的种族隔离现实。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甚至提出,学校隔离并不一定会对黑
人孩子有害,因为美国历史上很多著名黑人都克服了同样的困难,取得了卓越的
成就。

堪萨斯州地区法院当时面临进退维谷的局面。一方面,法官们同意专家的看法,
那就是,使白人和有色人种公立学校隔离,会对有色人种学生造成不良的后果,
因为低人一等的感觉会影响孩子学习的动力。另一方面,法官们也认识到,联邦
最高法院在这之前的普莱西一案中允许“隔离但平等”的制度存在,而且也一直
坚持这一原则。因此,法官们觉得,他们不得不做出有利于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
的判决。

1951年10月,布朗在[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帮助下,继续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和

案同时受理的还有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特拉华州和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的
其它几起案子。


*挑战“隔离但平等”*

堪萨斯州布朗起诉教育委员会案国家历史遗址的公共事务专家拉托尼亚·米勒指
出,这几起案子的主要目的是挑战当时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但是,每个案
子都有不同的诉求。她说,堪萨斯州的案子是争取黑人选择到哪所学校念书的权
利,其它几个州的案子则要求为黑人学校提供交通、更好的学校、师资和设备等


当年,黑人律师瑟古德·马歇尔代表布朗和其他上诉人在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口头
陈述。马歇尔后来经林登·约翰逊总统提名和参议院批准,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第
一位黑人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1952年和1953年两次就布朗起诉教育委员会一案
举行听审,最后在1954年5月17号做出判决。厄尔·沃伦首席大法官宣读了法庭的
判决。判决首先强调了教育的重要性。它指出,在当今社会,如果一个孩子被剥
夺了受教育的机会,那么他取得成功的希望就有可能非常渺茫。因此,各州应该
在平等的基础上向所有的人提供受教育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它在这个案
子中要解决的问题是:虽然公立学校的设施以及其它有形的因素可能是平等的,
但是,仅仅因为种族的原因就使公立学校的孩子隔离,是否剥夺了少数族儿童接
受平等教育机会的权利?法庭的结论是,在公共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的原
则没有它的位置,因为隔离教育设施在本质上就是不平等的。因此,起诉人和其
他受到类似行为影响的人,被剥夺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给予的平等保护的权利。


*推翻种族隔离制度的重要一步*

北卡罗来纳州韦克福里斯特大学法学院教授迈克尔·科蒂斯说,这个案子最直接
的重要性是,美国宪法不允许教育种族歧视,体现了独立宣言中所倡导的人人生
来平等,不应受到歧视的理想。雪城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姆·威塞克说,布朗一
案实际上推翻了普莱西一案中确立的原则。他说,这个案子意味着,从1954年开
始,各州不能在法律上对黑人实行种族隔离和歧视,种族隔离制度开始在公共生
活的各个领域土崩瓦解。但是,威塞克也指出,黑人民权运动不是一夜之间就取
得成功的。布朗一案后,南部各州很长一段时间都不愿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联
邦最高法院1954年做出有利于布朗和其他上诉人的判决,宣布公立学校的种族歧
视违反宪法,从而为公立学校的隔离制度敲响了丧钟。1955年,联邦最高法院又
对如何实施法庭的裁决提出指导,要求公立学校立即采取行动废除种族隔离。但
是,公立学校种族融合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

堪萨斯州布朗起诉教育委员会案国家历史遗址公共事务专家米勒说,联邦最高法
院的裁决后,许多黑人学校学生对可能发生的变化感到不安。她说,很多黑人学
生对这个判决并不是很兴奋,这意味着,他们有可能要换学校和结交新的朋友等
。米勒介绍说,当时的种族关系非常紧张,发生了很多冲突,弗吉尼亚州和南卡
罗来纳州还出现了暴力活动。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不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甚
至把一个县的公立学校关闭了5年,使白人和黑人学生都受到了影响。另外,联邦
最高法院的判决只涉及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而没有解决其它公共设施中存
在的种族隔离问题。

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克·格林伯格曾经是布朗一方的律师之一。他认
为,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最后变为现实经历了很长的一段过程。他说,宪法只谈
到州的歧视问题。它说,各州不能搞种族歧视。但是,布朗一案后,个人的歧视
性行为依然存在。黑人在收入、教育和福利水平方面都没有白人的好。这一方面
是种族歧视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历史原因造成的。

北卡罗来纳州韦克福里斯特大学法学院教授科蒂斯指出,各地在执行联邦最高法
院的判决方面很不均衡,而且进程缓慢,种族融合的进程到后来才有所加快。他
说,到了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林登·约翰逊担任总统期间,总统、国会和联邦
最高法院都开始下决心要铲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

布朗一案后,黑人和一些远见卓识的白人一起,通过各种方式向美国的法律和政
治制度施加压力,以彻底结束所有公共设施的种族隔离。黑人民权运动在1955年
到1965年期间达到高潮。经过近10年的非暴力抗议和游行,从公共汽车的抵制运
动,到学生静坐以及1963年已故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领导的大游行,美
国国会终于在1964年和1965年先后通过“民权法案”和 “投票权法案”,保障所

有种族的美国人都享受基本的民权。但是,种族仇恨和暴力并没有因此彻底铲除
。由于各种偏见和成见,美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依然存在“事实上”的种族隔
离,彻底改变这种情况恐怕还需要更长时间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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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6 10:46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个人和企业破产法( Personal and Corporate Bankruptcy)**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Personal and Corporate Bankruptcy
MARCH 7, 2003     (亚薇报道)



**法律窗口:个人和企业破产法( Personal and Corporate Bankruptcy)**



*美国破产法回顾*


美国破产法是在英国破产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来的。1542年,英国通过第一部
破产法。根据这一法律,债务人被看作是罪犯,而且要受到刑事处罚,例如被割
耳朵,或处以死刑等。1705年,英国议会对这种偏袒债权人,而对债务人给予严
厉对待的破产法进行了大幅度变革,变革包括:破产者如果愿意合作,那么他没
有偿付的债务余额就能得到豁免,同时也可以根据本人的财产总额,有权保留某
些财产。但是,如果破产者欺骗债权人而且又不愿意合作,那么就有可能被处以
死刑。记录表明,在这部法律实施的一百多年当中,只有5位破产者被处以死刑。
美国的开国先贤在制定宪法时,把制定统一的破产法的权力交给了国会,破产法
因此属于联邦法律的管辖范围。1800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部破产法,这部法律
和1705年英国的破产法很相似,但是不允许把具有欺骗行为的破产者判处死刑。
1841年和1867年,国会又通过两部破产法,对未偿还的债务给予某种程度的豁免
,但是,以上几部法律都被废除。1898年通过的《联邦破产法》可以说是美国现
代破产法的开端,它为债务人提供自愿破产和强制破产两种选择,允许债务人得
到债务豁免。197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沿用至今的《破产改革法》,这部法律
几经修改,加入了一些不能得到豁免债务的规定。

总的来说,美国现代破产法努力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寻求一种公平、合理的平
衡,它摈弃了最初把债务人当作罪犯并予以惩罚的作法,而是给予他们重新开始
的机会。但是,有些专家指出,美国现代破产法过于偏袒债务人,而忽视了债权
人的利益,因此呼吁对现行的破产法进行改革。美国破产法今后将如何发展,人
们还在拭目以待。


*什么是破产*


破产是指帮助个人或企业摆脱无力偿还债务的一种程序,该程序由破产法院主持
。申请破产者称为债务人,拥有债权的一方称为债权人。破产分自愿和强制两种
,自愿破产是指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强制破产是说债权人通过法庭强制债务人
破产。

杜克大学法学院教授斯蒂文·施瓦茨说,以企业为例,自愿破产允许债务人在没
有任何先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破产,即使有偿付能力的企业也可申请破产,而违
背企业意愿的强制破产只有在3个或3个以上的债权人共同提出,以及债务人已经
一般停止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这么做。

那么,破产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呢?纽约金融专家苏珊·罗迪蒂斯分析说,目前
,个人申请破产最大的一个原因是信用卡债务超额。过去10到20年当中,很多美
国人使用信用卡大笔花钱,造成入不敷出的情况。特别是在2002年,97%的破产申
请都是出自个人,而不是企业。据统计,2002年财政年度,美国一共有大约155万
起破产案例,而个人和非企业破产案例就达到150万8千多起,开创了历史记录。
另外,失业、医疗、离婚或其它未预见的花费也能造成个人负债累累而走向破产



*清算破产*


美国现行破产法分8章,涉及个人和企业破产的主要是第7章、第11章和第13章。
第7章讲的是债务清算,第11章和第13章说的是债务整顿。纽约叶什瓦大学卡多佐
法学院教授戴维·卡尔森介绍了这几章的内容。他说,第7章说的是,债务人如果
表现好,可以给予债务豁免。但是,不能豁免债务的财产清算后,其利润要分配
给债权人。通俗地说,在申请破产者即使倾家荡产也无钱支付所有债务的情况下
,法庭要参与进来,对所有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利润由债权人平分。
清算破产程序一般需要半年的时间,债务人要交纳一定的行政费用,并且到所在
地方破产法院提交申请。一旦债务人提出破产,债权人的追债就必须自动中止,
破产法把这种规定称为自动冻结。但是,如果债务人后来改变了想法,法庭可以
在不损害债权人的情况下,考虑取消他的申请。

在进入破产状态后,法庭通过破产托管人控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但是债务人申
请破产后的个人收入和财产除外,托管人的工作是确保所有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得
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召开债权人会议,使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财产和业务。
因此,托管人在这里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但是,债权人一般很少参加这个会议
,因为它对清偿权利不会有什么影响。

第7章规定的破产程序结束时,法庭会把债务人的所有债务一笔勾消。在法律上,
债务人就不再欠债权人任何钱。但是,在申请之日起的6年后,债务人不能再依据
第7章申请清算破产。第7章既适用于个人清算,也适用于企业清算。


*整顿破产*


但是,如果个人或企业不希望彻底垮掉,希望有起死回生的机会,怎么办呢?美
国破产法还提供另外一种破产方式,那就是整顿。杜克大学法学院教授施瓦茨说
,目前,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对企业进行整顿,而不是清算。他说,在大多数情况
下,设法对企业重组要比简单地对企业清算更有效率,同时也能创造出更多的价
值。因此,在所有破产案件中,有关方面会做出努力,看看能否对那些商业素质
好,但负债过多的企业进行重组,以使它的债务可以在较长的一段期间内逐步付
清。

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主要涉及企业的整顿破产,第13章则涉及个人整顿破产。纽约
叶什瓦大学卡多佐法学院教授卡尔森说,第11章的要点是,每位债权人从企业整
顿破产得到的钱必须多于从第7章清算破产得到的钱。如果这个条件能够得到满足
,那么整顿计划就有可能得到确认。他说,第13章只适用于有稳定的工资收入,
而且债务不是太多的个人,它的要点是,债务人可以保留自己所有的财产,但是
他因整顿破产而支付每一位债权人的钱必须多于因第7章清算破产而支付债权人的
钱。

整顿破产与清算破产彻底勾消债务人债务的作法不同,它的目的是给予破产的企
业和个人重整旗鼓的机会,以便最大限度地偿还所欠债务。另外,整顿程序和清
算程序也有所不同。在清算破产过程中,破产托管人控制债务人的大部份财产,
同时负责召开债权人会议,使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财产和业务,因此托管人在清
算破产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大多数整顿破产程序则不需要任命托管人,
债务人将继续管理和经营破产的财产,因为他最熟悉本企业的业务,而且债务人
可以继续从事商业活动,其股票和债券也可以继续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当然
,债务人的经济活动仍在法院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而就债权人来讲,他对整顿破
产程序的参与也更加主动,因为整顿的好坏直接影响他的利益。

大多数情况下,法院还会任命一个债权人委员会,对债务人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和调查,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司法部下属托管部门也会任命
一个托管委员会,并且和债务人一起制定出摆脱债务的重组计划,这个计划必须
得到债权人、债券和股票持有人的接受以及法庭的确认。

例如,2002年,美国最大的零售商之一Kmart因经营不善积累了大批债务,因此不
得不申请第11章整顿破产,而且关闭了一些不盈利的分店。说起破产,人们一般
马上会想到企业彻底关门,雇员全被解雇,留下一大堆破旧的机器。但是,实际
上,Kmart至今仍在继续运作。根据重组计划,Kmart希望在2003年4月或5月走出
破产的境地。但是,很多人认为,它的重组计划过于雄心勃勃,恐怕很难达到设
定的目标,因为破产金额巨大。

另外,如果是个人整顿破产,美国破产法允许债务人以自己能够支付的水平,在
3到5年之内偿还所欠债务。债务人首先要提出每月开支预算。如果债务人提出偿
还百分之百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认为他的预算包括了不必要的开支,就会对债务
人的预算提出挑战。整顿破产法还规定,申请破产的个人必须有稳定的、可以支
配的收入,而且所欠的可抵押债务和非抵押债务分别不得超过75万和25万。房屋
和汽车贷款是两种最常见的可抵押债务,非抵押债务则包括银行信用卡账单、医
疗和法律账单、学生贷款、拖欠的水电账单以及百货商场的赊账等。由于这种整
顿破产方式消耗时间,程序复杂,而且需要债务人有很高的自律,因此,很多申
请整顿破产的债务人因为不能把整顿计划贯彻到底,而转向个人清算破产。


*哪些债务可以得到豁免*


对个人来说,美国破产法允许债务人保留某些财产,例如一定金额的汽车和首饰
、必要的家具和衣物和家用电器等。但是,有些财产则是必须放弃的,例如贵重
的乐器、现金、股票、债券和其它投资等。第二辆汽车或第二栋房子也不能保留
。另外,还有些债务也是不能得到豁免的。下面我们就来观察一起有关的案子。
新泽西州房东科恩因过份收取克鲁兹和其他房客的房租,被当地政府租房管理部
门勒令退还房客3万多美元的房租。科恩向法庭申请第7章清算破产,希望把这笔
债务一笔勾消。但是,克鲁兹等房客向法庭提出反诉讼。他们指出,科恩欠他们
的债务不能豁免,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凡是通过欺诈获得的金钱、财产等都不
能得到债务豁免。房客们还要求根据新泽西州消费者欺诈法得到三倍的赔偿、以
及律师费等其它费用。破产法庭做出有利于房客的判决,同时根据破产法判定科
恩犯有实际欺诈罪。法庭还判予房客将近9万5千多美元的赔偿,以及律师费和其
它费用等。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也都认同,科恩因欺诈而造成的债务不能得到豁
免。最后,科恩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98年1月20号,联邦最高法院举行听审
。法院在这个案子中要解决的问题是,犯有欺诈罪的个人是否能够通过申请破产
,使自己的债务,包括判予被害人的赔偿费得到豁免?联邦最高法院在同年3月2
4号做出一致判决。奥康诺大法官在代表法庭的陈述意见中指出,破产法长期以来
禁止债务人因自己的欺诈行为而造成的债务得到豁免,这体现了一个基本的政策
,那就是,破产法只向诚实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帮助。

芝加哥破产法律师阿伦·法内尔补充说,酒后驾车导致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造成
的债务不能得到豁免。另外,不履行诚信责任造成的债务也不能得到豁免。他说
,大多数债务可以得到豁免。但是,企业债务不能得到豁免,因为如果它申请清
算破产,企业就从此停止运作,清算的财产利润分配给债权人。如果它申请整顿
破产,那么就会制定出一个重组计划,以此决定偿还债权人债务的数额。


*破产的后果*


破产会对个人和企业造成哪些影响呢?纽约金融专家罗迪蒂斯说,个人如果曾经
申请过破产的话,那么,他在重新建立信誉和申请工作方面会遇到困难。这会使
人们对他的性格、商业头脑和经济能力都打上一个问号。但是,美国法律规定,
任何雇主都不能因某人曾经申请过破产而歧视他。虽然申请破产的事实本身会在
个人信用卡报告上存留10年。但是,破产时间越久,这一记录就越不重要。罗迪
蒂斯指出,就企业而言,有些企业整顿后东山再起,但是大多数表现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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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调解的作用( The Role of Mediation)**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The Role of Mediation
MARCH 7, 2003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调解的作用( The Role of Mediation)**



我们知道,美国人很喜欢打官司。但是,打官司既耗时,又花钱,而且还很费神
。因此,一旦出现民事纠纷,在去法庭之前,当事人应该首先看看自己有没有其
它的解决途径。当然,我们并不是建议人们不要通过法庭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
是提醒人们,除了打官司之外,还有其它的解决办法。


*调解以及调解的好处*

弗吉尼亚州调解公司Mediation Works的总裁珍尼特·图梅说,调解是解决争执的
过程,这个过程的特别之处和关键所在是,有一个第三方,也就是调解人,帮助
冲突双方达成都感到满意的解决办法。调解人要不偏不倚,不对双方应该怎么办
做出决定,也不试图劝说任何一方,而是帮助他们交流,以尽可能达成协议。
在美国,对于什么人可以担任调解人并没有硬性规定。他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
教会牧师或邻居。但是,如果是法庭处理的案子,调解人必须接受一定的培训,
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得到法庭认可的调解人必须接受25小时培训,当然每个州
的规定各有不同。调解本身并不一定要涉及法律,但是,如果双方达成协议,那
么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根据专家的统计,在美国,大约百分之95在法庭提起的诉讼在案子没有被审讯之
前就得到解决了,其中有很多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密西根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
·康纳说,由于调解在解决法律争执方面取得的成功,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
。他说,调解程序要比诉讼程序花钱少得多,它不对外公开,不受公众的监督,
这是当事人喜欢的,而且调解是出于双方自愿,因此不用承担什么风险,当事人
可以随时撤出调解。

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调解组织Conflict Resolution的负责人琳达·弗里茨说
,调解还可以减轻法庭的负担。她说,法庭非常欣赏人们通过调解解决争执,这
就是为什么调解在美国法庭制度中能有稳固基础的原因之一。大多数州的法庭都
极为忙碌,每位法官都希望能迅速处理自己手中的案子,如果案件能够通过调解
或法庭以外的其它方式得到解决,负担就会相对减轻,同时也会使他在首席法官
面前脸上有光。


*哪些案子可以接受调解*

加州圣华金法学院家庭法和调解中心主任理查德·卡蒂埃说,家庭纠纷、就业争
执以及包括车祸在内的各种民事纠纷都属于调解的范围。他说,他最近调解了一
起涉及他所居住的郡和市之间的争执,因此政府机构也可以从调解中获得益处。
总的来说,包括合同、租约、就业以及离婚在内的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可以得到调
解。例如,正在离婚的夫妇可以调解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抚养孩子的协议,
关系破裂的商业夥伴可以调解达成份割商业资产的协议。只有极个别刑事案件可
以得到调解。例如,加州圣迭哥市的刑法有一个调解计划,允许受害人和犯罪人
对质,讲述犯罪行为对自己造成的伤害,犯罪人向受害人表示道歉,当然只有轻
罪才能通过这一程序进行调解。还有些地方对某些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进行调解
,例如在他人墙壁上乱涂乱画等。调解员让他们和财产受害人坐下来,商讨如何
采取措施弥补所造成的破坏,这种调解会帮助降低青少年今后重新犯罪的机会。
那么,哪些案件不适合调解呢?如果一方非要得到谁对谁错的结论,那么调解就
不适合他,因为调解不能确定谁对谁错,这也是调解和仲裁的一个很大的区别之
一。调解员无权做出决定,而仲裁员可以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另外,如
果一方认为他可以从对一家大公司的诉讼中赢得一大笔赔偿,调解也不适合他,
因为调解得到的赔偿金额要小。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一方感觉他在学识等各方
面都比对方差,那么调解可能就很困难,也许他通过律师解决争执,更能保护自
己的利益。


*民事调解案例*

弗吉尼亚州调解公司Mediation Works的总裁兼律师图梅介绍了她处理的一起涉及
邻里关系的案子。她说,这个案子发生在她的住家附近。有两个邻居,一方是一
对老夫妇,另一方是有3个男孩的一家人,这几个孩子经常在靠近老夫妇家玫瑰园
的车行道上滑旱冰 ,由于他们滑旱冰的技术不高,因此常常滑到玫瑰园里,损害
到这对老夫妇经心护理的玫瑰。双方不是好好商量应该怎样解决问题,而是用不
好的语言和行为伤害对方,最后闹到威胁使用暴力报复对方的地步。

图梅律师说,最后警察被叫来,他建议两家人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具有独创性
。调解的结果是,这几个男孩同意在车行道的另一方开辟一个新的园子,这对老
夫妇本来就打算这么做,因为那边的阳光更多一些,但是,他们没有足够的体力
去做这么大的一项工程。几个男孩子就帮老夫妇在那里开辟了一个花园。这样,
他们可以继续使用这对老夫妇的车行道滑旱冰并进入他们的地界,但又不对他们
的财产造成损害,因为玫瑰园已经不在那里了。在这起案子中,调解员帮助当事
人找到具有创造性的解决办法。反之,如果这个案子打到法庭上,老夫妇只会因
小孩子侵入他们地界而受到的损失而得到一点点赔偿,但是并不能避免同样的事
情再度发生。

加州圣华金法学院家庭法和调解中心主任卡蒂埃介绍了他调解的一起案子。他说
,当他刚开始调解工作时,他的第一对当事人离婚将近8年了。他们告诉他,离婚
8年以来,他们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对簿公堂,一共花费了2万美金。现在,他们
明白了,这场争执和孩子无关,希望卡蒂埃帮他们调解。他们的关系结束后是什
么情况呢?由于旧的伤疤依然还在那里,他们不仅没有机会把自己想说的告诉对
方,而且纷争越来越大,法律允许他们争吵的唯一事情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后来
,他们坐下来进行调解,了解让对方感到不安的究竟是什么,最后双方终于明白
了,他们在争执中不应该把孩子作为人质。

从这两个案子可以看出,只要当事人双方都有诚意解决彼此的纠纷,通过调解还
是可以找到大家都能满意的结果,并且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法律费用。
当然,实际生活中,并非所有调解都能成功,有些人最后还是诉诸法庭来解决问
题并保护自己的权利。我的一个同事就有一段亲身经历可以说明这一点。她来美
国之音工作之前曾经营了一个自己的杂货店。一天早上开门营业后不久,有一个
20多岁的男子闯到店里,把她钱箱里的钱都抢走了。小偷跑走后,她马上报警,
恰巧一辆警察巡逻车从她店旁经过,帮她抓住了小偷。小偷后来多次打电话给她
,希望能调解解决问题,但是,她在考虑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后,没有同意这么做
,最后,这个案子通过法庭审理解决,犯罪人被判刑入狱1年半,我的同事后来也
放弃经营这家店。因此,调解并不一定适合每个人,每一位当事人都会选择自己
认为是最佳的解决办法。


*调解的具体过程*

一般来说,普通案子一天或半天就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但是,比较大的争执则需
要更长的时间。例如,离婚调解包括的问题很多,就可能需要几个月的多次调解


调解一般来说都比到法庭打官司省钱,但是,调解费用的多少要取决于案子的种
类。根据美国Nolo法律网站提供的数据,如果是邻里纠纷,当事人每人要交纳10
美元申请费,调解一般要用一整天的时间。如果是涉及车祸的人身伤害,驾驶员
和乘客的保险公司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那么通过私人调解公司调解,每人
要花费600美元。如果是离婚,比如一对拥有房子、两辆汽车、银行帐目、退休计
划以及3个未成年的孩子夫妇试图就财产划分和孩子的抚养权达成协议而找私人调
解员调解,两个月要进行六次调解,每次两小时,另外还要加上准备书面协议的
时间,调解费用两千多美元,由双方平摊。

调解一般分几个步骤,首先由调解员介绍调解的目标和规章,然后再由争执双方
解释各自的立场并提出解决争执的方案,一方谈话时,另一方不能插嘴。紧接着
,调解员帮助双方确定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上述工作完成后才开始具体的调解工
作。首先,双方要和调解员分别单独谈话,讨论他们立场的强势和弱势以及解决
问题的办法,调解可能要进行多次,最后双方共同讨论如何解决争执,如果达成
协议,调解员要以书面形式写出主要观点,并由双方签字后交由律师审阅,最后
可能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如果没有达成协议,调解员会建议双方继续进
行调解、或者寻求仲裁及法庭审讯解决争执。

调解中使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就是进行不公开谈话,也就是说,调解员和争
执双方分别单独谈话,谈话内容是保密的。调解员鼓励双方把自己真正的需要讲
出来,这种只有一方在场的单独会面比双方面对面坐在一起谈话效果要好得多


*如何进行调解*

密西根大学法学院教授康纳分析了调解要解决的问题。他说,调解员鼓励争执双
方彼此讨论他们需求的性质以及可能的解决办法,调解员确定的主要不是争执双
方的法律立场,而是他们的根本利益。例如如果某人被公司解雇,她以自己被错
误的解雇而提出诉讼,那么从法庭的角度看,她可能是希望得到上百万美元的赔
偿。但是,她真正需要的却可能是重新得到失去的工作,或者有一封好的推荐信
,让她能找到另一份工作。所以调解员的工作是从法律的解决办法中找出争执双
方根本利益所在,从而使他们把精力用在满足这些根本利益上,而不是法律的解
决办法上。

加州调解组织Conflict Resolution的负责人琳达·弗里茨用了一个假设的例子进
一步说明这个问题。她说,两家大公司为一个桔子园打得不可开交,这个园林有
上千株桔子树,双方都说自己拥有这些桔子。一家公司提出诉讼、另一家公司提
出反诉讼,看上去双方一定要对簿公堂不可。但是,后来双方同意在让法庭审理
此案之前接受调解员调解,他们通过交谈了解到其中一家公司需要的是桔子汁,
另一家公司需要的是桔子的外皮,这样他们的根本利益并没有发生冲突,因此就
通过调解把问题解决了。

康纳教授认为,很多接受过调解的人会认同调解比到法庭打官司强。他说,因为
解决办法是争执双方自己找到的,而不是别人强加给他们的,因此,双方通过调
解达成的协议要比法庭的裁决更牢固和持久。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是否选择
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专家的建议只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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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6 10:49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小额索赔法庭(Small Claims Court)**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Small Claims Court
MARCH 7, 2003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小额索赔法庭(Small Claims Court)**



*小额索赔法庭*


在美国,小额索赔法庭是为处理小额索赔案件而设立的,这个法庭办案简便快速
,费用低廉,允许普通人自己到法庭上打官司。因此,它又被称为“人民法庭”
。 小额索赔法庭一般处理各种简单的民事案件,例如涉及汽车修理、财产损失、
房东和房客关系以及小本生意纠纷等方面的案子。


*为什么要到小额索赔法庭打官司*

人们到小额索赔法庭打官司大多是为了金钱索赔。如果你希望通过诉讼强迫某人
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例如让他履行合同等,那么,这个法庭就不适合你。另外,
小额索赔法庭一般只处理金额上限不超过2千美元到5千美元的案子,当然,金额
上限多少因州而异。

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弗兰克林·拉德夫分析了人们到小额索赔法庭打官司的原因。
他说,请律师打官司很贵,律师每小时收费150美元以上。但是,简单的案子在小
额索赔法庭轻而易举地就能得到解决,法庭先做出判决,然后胜诉方就可以开始
向败诉方收钱,而到上级法院打官司程序复杂、付费昂贵。

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大学法学中心教授理查德·奥尔德曼说,小额索赔法庭的程序
简便迅速。他说,美国法院,特别是大城市的法院,用3到4年的时间才受理一起
案子的事情司空见惯,例如,如果你2003年提出诉讼,到2007年的时候,你的案
子才有可能被法庭受理。但是,小额索赔法庭一般只需要几个月,有时时间更短
。奥尔德曼说,小额索赔法庭对案子的审理是很非正式的,当事人自己讲述案情
,传唤证人,提交证据,就连法官自己也很随意。如果你为车子的问题提出诉讼
,法官可能会问你车子是否停在停车场,你如果回答说是,法官就会说,我现在
就去检查你的车子,看看到底是什么问题。法庭上出现这种场面并不稀奇。奥尔
德曼教授还说,小额索赔法庭最常见的是涉及汽车问题的案子。例如,你从车行
买了一辆车子,但是车子不仅没有车行吹得那么好,而且还有问题,要花上几百
或几千美元才能把车修好。还有很多案子涉及房东和房客之间的纠纷。如果房东
不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理或者房客逾期不交纳房租,双方都可以到小额索赔法庭
去告对方。

相反,涉及离婚、监护权、破产以及要求法庭禁止某人从事非法活动的案子不能
在小额索赔法庭审理,大多数针对联邦政府或联邦机构提起的诉讼,小额索赔法
庭也不受理。


*如何到小额索赔法庭打官司*

在到小额索赔法庭打官司之前,首先应该注意的是,小额索赔法庭的案子一般都
有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诉讼,否则就不能再提
出诉讼。

大多数州允许当事人请律师代表自己到小额索赔法庭打官司。但是,在有些州,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密西根州,当事人必须自己出庭,律师不能参加庭审。加州
律师拉德夫建议当事人在打官司之前首先咨询律师。他说,当事人应该和律师或
者懂得如何打官司的人联系,了解怎样填写有关的书面材料。但是,这是诉讼最
容易的部份,最复杂的部份是如何向法庭提出自己的论点。他说,大多数到小额
索赔法庭打官司的人在这方面都没有经验,而且准备也不充份,因此往往因不能
满足法庭要求的举证责任而败诉。

密西根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康纳说,当事人应该准备并携带必要的文件,知
道要传唤哪些人作为对自己有利的证人,一旦法庭开始审理你的案子,你要一切
就绪。如果没有律师为你辩护,那么你在法庭上进行口头陈述时要井井有条,并
设法说服法官你的立场是正确的。

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大学法学中心的奥尔德曼教授举例说明了举证的重要性。他说
,比如你到法庭提出诉讼是因为你买了一件很贵的衬衫,拿去洗衣店清洗时,衬
衫缩水非常厉害,连你的女儿都穿不进去了。商店的人说,衣服原来就是这个尺
寸。那么,你该怎么做呢?你会把衣服作为证据带到法庭上给法官看。你会说,
你们看这件衬衫有多小,而我的尺寸比这大得多。如果你有发票,还应该把发票
带上,因为法官会问你买这件衬衫花了多少钱以及什么时候买的等问题。

另外,当事人代表自己在小额索赔法庭陈述时要穿着整洁、有礼貌、有条理、陈
述时还要简明扼要。如果需要传唤证人,最好事先向证人介绍案子的情况以及对
方的立场,并说明你需要证人说些什么,只要你不是要求证人撒谎,那么这种行
为是完全合法的,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确保打赢官司。

如果被告在审讯当天没有出庭,那么你就有可能赢得诉讼,否则法官就会写信通
知你判决结果。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官在原告和被告仍在法庭时就做出判决。


*小额索赔法庭的案例*

很多年前,我同事的朋友唐先生因工作需要,从美国西部搬家到东部马里兰州居
住。他请了一家大搬家公司帮他搬家。搬家公司在搬运过程中错误地把桌椅搬到
了另外一个州,唐先生一家只能蹲在地上吃饭,因此感到非常不舒服。无奈,只
好花5百美元,到家俱店又买了一套新桌椅。两个星期后,原来的桌椅终于运到了
。唐先生向搬家公司要求赔偿,但是却遭到拒绝。失望之余,他到小额索赔法庭
告了这个搬家公司。唐先生是一个普通百姓,没有多少钱,因此只能自己到法庭
打官司。这家大公司曾打电话威胁他说,如果他不撤诉,他们就会花大笔钱聘请
律师对付他,不仅使他拿不到赔偿金,而且还要把大笔费用算到他的头上。但是
,唐先生相信法庭会为他主持公道。他把购买新家俱的发票、搬家公司的收据以
及10美元的手续费作为证据交给法庭。法庭确定了庭审日期,要求双方到时出庭
。没有想到开庭那天,这家大公司没有派代表来,法官就当场宣布这家搬家公司
败诉。法庭通知这家公司败诉后不久,唐先生就收到了一张5百美元的支票,得到
了应得的赔偿。这家公司没有出庭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它远在西部,
路途遥远,难以直接派人来出庭,二是因为牵涉的金钱数目很小,因此决定给予
唐先生赔偿金,就此息事宁人。不过对于唐先生来说,他感谢小额索赔法庭为他
讨回了公道。

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大学法学中心教授奥尔德曼说,德州有一项法律规定,如果在
你退房时房东不退还你押金,而且也没有合理的理由扣押这笔钱,那么你就可以
得到三倍于押金的赔偿。奥尔德曼讲述了一个案子。他说,有一位妇女要搬出公
寓楼,搬家时她的儿子把厨房、冰箱和所有的房间都录了像,从录像中可以看出
,屋子里一尘不染,非常乾净。但是,当这位妇女搬家后,房东不退还押金,而
且写信说不退还押金的原因是她把屋子搞得乱七八糟,冰箱里爬满了虫子,地毯
很脏,到处都是垃圾。这位妇女就到小额索赔法庭告了她的房东。她向法官出示
了录像,最后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这两个案子都说明,在一个法制国家,作为普通百姓,只要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
利受到了侵犯,如果准备充份,向法庭提交了令人信服的证据,即使没有律师代
表你出庭,你也可以通过小额索赔法庭成功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但是,如果在小额索赔法庭的官司打输了是否可以上诉呢?这要取决于你所在的
州,很多州允许在10到30天之内提出上诉。但是,有些州不是基于事实本身,而
只允许在法官出现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上诉。在加州,只有被告可以上诉,原告不
能上诉。


*打赢官司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结束*

很多人以为,打赢官司,一切就大功告成了。实际上,在小额索赔法庭,赢得诉
讼只是成功地解决争执的第一步。因为法庭只做出裁决而不帮助收钱。所以,法
庭的判决并不等于你就能拿到应有的赔偿,而向败诉方收取赔偿金的工作完全由
胜诉方承担,除非败诉一方自愿交出赔偿。

加州律师拉德夫说,每一起诉讼都有两个方面,一是得到判决,二是收取赔偿金
。他说,收取赔偿金比到法庭上打官司得到判决要难得多。美国首都华盛顿法学
院学生组织DC Law School Students in Court的教授安·玛丽·海说, 小额索
赔法庭一般会考虑允许败诉方,特别是那些收入比较低的败诉方,分期支付赔偿
。但是,如果败诉方执意不偿付赔偿金,就要采取行动。她说,如果败诉方有工
作,你可以设法扣留他的工资、银行帐目、房子和汽车,也可以把他带到有关方
面进行口头讯问,你可以向他提出各种问题,败诉方回答问题之前要宣誓,问题
包括你的财产在哪里、在哪里工作、有什么样的银行存款,以便对他的财产进行
扣留,直到赔偿金得到赔偿为止。

但是,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大学法学中心的奥尔德曼教授说,有些财产是不能扣留
的,即使你被起诉后输了,某些财产也不能被扣留。在某些州,如果你的财产超
过几千美元就可以被扣留,直到支付赔偿金为止。在大多数州,工资是可以被扣
留的。你可以通过法庭颁布扣押令,扣留败诉方的工资,迫使他支付赔偿金。但
是,德克萨斯州则没有这样的规定,在那里,房子、退休金和大多数个人财产都
不能扣留。因此,在有些州,胜诉后迫使败诉方赔偿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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