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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7 20:10  资料 短消息 
敌方战斗人员的法律挑战

专家评论 敌方战斗人员的法律挑战 (Enemy Combatants and Legal Challenges,updated)
亚薇
  

自从反恐战争以来,有几起涉及被美国关押人员的案子一直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在被关押的人当中,有的是外国人,有的是美国公民,有的在美国被扣押,有的在 国外被逮捕。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都被美国政府定为涉嫌和 恐怖组织有牵连的“敌方战斗人员”。那么,根据美国法律,哪些人属于敌方战斗 人员呢?他们在被关押期间可以享受哪些法律权利呢?美国政府关押敌方战斗人员 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呢?下面通过几起相关的案子谈谈这些问题。
*敌方战斗人员的定义*

美国法庭对“敌方战斗人员”的解释最早可以追溯到二战时期。1941年,八名携带 炸药的德国士兵趁着夜深人静,在德国潜水艇的运送下潜入美国东岸,他们的使命 是破坏美国的战争和工业设施,但是破坏活动还没有开始就被抓获。当时的罗斯福 总统宣布设立军事法庭,下令根据战争法审判这几名德国士兵。这几名德国士兵当 中,有一人声称自己是美国公民,他们的辩护律师到美国法庭对审判他们的军事委 员会的宪法性提出挑战。194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战争时期,不穿军服 偷越军事战线,以破坏对方生命或财产来发动战争的敌方战斗人员,一般不被看做 战俘,而是被看做违反战争法、应该受到军事法庭审判和处罚的犯罪人员。判决解 释说,和敌方政府的军队勾结并在它的帮助、引导和指使下进入美国,企图从事敌 对活动的人,根据海牙公约和战争法的规定,属于敌方战斗人员。判决说,敌方战 斗人员即使有美国公民身份,也不能逃脱因违反战争法的敌对活动而必须承担的后 果。判决还指出,根据美国宪法,宣战权归国会控制,进行战争的权力则由作为军 队总司令的总统控制,总统有权实施国会通过的有关战争和管理武装部队的所有法 律,以及对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做出解释和处罚的所有法律。因此,在战争期间, 总统有权宣布哪些人是敌方战斗人员,而且有权把包括美国公民在内的敌方战斗人 员关押起来,直到战争结束为止。

加州伯克利分校法学院教授余俊说:“在以往的战争冲突中,美国国会从未试图给 敌方战斗人员下过定义,它只是授权使用武力或对外宣战。进行战争一直被看作宪 法给予总统的权力的一部份,而进行战争就要确定谁是敌方战斗人员并有权把他们 关起来。”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的同时,这八名德国士兵在军事法庭被判有罪,其中 六人被判处死刑并很快执行,其他两人被判长期徒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这起案 子中,还把“敌方战斗人员”分为合法战斗人员和非法战斗人员。根据日内瓦公约, 合法战斗人员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身穿军服、佩戴徽章、公开持有武器、是致 力于遵守战争法的组织的一部份,而且这个组织内部的上下级关系和责任必须公开。 合法战斗人员享受战俘待遇和日内瓦公约的保护。非法战斗人员和恐怖组织成员不 享受战俘待遇和日内瓦公约的保护。

余俊教授说:“根据日内瓦公约,只有两种人 可以作为战俘对待,一种是日内瓦公 约签字国的正规军成员,另一种是正规军的补充力量,但不是正规军成员,例如民 兵和自愿组织等。基地组织的恐怖分子虽然也是敌方战斗人员,但他们不是战俘, 因为他们不代表在日内瓦公约上签字的任何国家作战,因此不能享受战俘待遇。”

*关塔纳摩基地被关押的外国人*

反恐战争开始以后,美国政府逮捕并关押了一批外国国民和美国公民,而且把他们 看做敌方战斗人员,不给他们提供请律师和审讯的权利。美国政府称,美国联邦最 高法院以往的判决原则为关押敌方战斗人员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被关押人员, 特别是被关押的美国公民,以美国政府违反宪法正当法律程序为由,把布什政府告 上美国法庭,其中第一起案子说的是,“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军在阿富汗 和巴基斯坦逮捕了一批被视为敌方战斗人员的外国人,并且把他们转运到美国在古 巴的关塔纳摩海军基地关押。大约有六百多人在没有受到指控的情况下被关押,其 中十二名科威特人、两名澳大利亚人和两名英国人把美国政府告上了美国法庭。这 个案子提出的问题是,美国法庭对这些被关押人员所提出的诉讼是否有司法管辖权。 美国政府声称,关塔纳摩不属于美国领土,而且美国法庭过去在一起案子中判决说, 美国法庭对被关押在美国国外的非美国公民提出的诉讼没有司法管辖,因此美国法 庭对被关押在关塔纳摩海军基地的外国人提出的诉讼同样也没有听审权。美国政府 引证的案子说的是,二战期间,德国宣布投降后,几名德国间谍在中国被抓获后, 被美国军事法庭判定有罪,他们到美国法院提出诉讼,但是却败诉了。美国联邦最 高法院判决说,被关押在美国国土以外的外国敌人不能在美国联邦法庭提出诉讼。

但是,关塔纳摩海军基地被关押人员的辩护律师认为,他们的案子和上面的这起案 子不同,因为关塔纳摩处于美国的实际控制之下,而且这些被关押的外国人没有受 到任何犯罪指控。 美国“人权观察”组织负责人之一温迪帕腾说:“被关押人员一 方提出,他们在美国政府的实际控制之下。根据有关条约,美国对海军基地有绝对 和全部的控制权及司法管辖权。他们说,如果美国法庭不听取他们提出的诉讼,世 界上就没有任何一个法庭能够对他们所受到的军事待遇是否合法的问题做出判决。”

有些人士批评美国政府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在没有提出指控的情况下关押所谓的敌 方战斗人员,而且不给他们提供请律师或审讯的机会,违反了美国宪法。针对这些 批评,美国国防部军事律师、美国在关塔纳摩海军基地军事委员会的发言人苏珊· 麦加维辩解说:“这要看我们究竟是运用战争法,还是通过执法手段来解决被关押 的敌方战斗人员的问题。根据战争法和日内瓦公约,政府有权扣押所有的敌方战斗 人员,直到战争结束为止,这是得到国际法承认的,关塔纳摩的情况正是如此。但 是,我们也在考虑对一些违反战争法的行为提起公诉。一旦有证据表明,有些敌方 战斗人员违反了战争法,我们就会给他们提供辩护律师,并对他们提出犯罪指控。”

余俊教授提出,敌方战斗人员的身份对被关押者其实更有利。他说:“关押不是惩 罚,接受审判和判刑的后果比根据战争法单纯受到关押还要严厉,因为如果战争几 年就结束了,被关押人员可以作为敌方战斗人员被释放。但是,如果受到审判和判 刑,就有可能在监狱中多关二十年到三十年。”

不过,反对人士会反驳说,如果反恐战争持续不断,那么这些敌方战斗人员就有可 能无限期地被关押下去。美国联邦下级法院在这起案子中,做出了有利于布什政府 的判决。判决指出,虽然关塔纳摩海军基地被美国租用已经有一个多世纪之久,但 它不属于美国领土,因此,美国法庭无权审理被关押外国人提出的诉讼。

*涉及被关押的美国公民的案子*

接下来介绍另外两起涉及被关押的敌方战斗人员的案子。其中一起案子说的是,2001年 年底,美军在阿富汗抓获了亚塞哈姆迪后,把他作为敌方战斗人员关押在关塔纳 摩 海军基地,后来在哈姆迪透露自己是路易斯安纳州出生、沙特阿拉伯长大的美国 公 民后,美军又把他转送到美国国土上关押。这个案子提出的法律问题是,总统是否 有权下令无限期地关押美国公民,而且不给他提供请律师或听审的权利?联邦第 四 巡回上诉法庭判决说,哈姆迪是在国外冲突的战斗区内被抓获的,对他实行关押在 总统的宪法职权范围之内。判决还说,布什政府在不经过联邦法官的审查宣布哪 些 美国公民是敌方战斗人员方面有广泛的自主权。

在另外一起案子中,美国公民何塞帕迪利亚在海外居住多年后于2002年返回美国。 他在抵达芝加哥国际机场后,被美国联邦调查局作为和“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有 关的重要证人扣押。法庭给他指派了一名律师,律师向法庭要求将其释放,但是, 美国政府怀疑帕迪利亚和基地恐怖组织关系密切,有可能对美国的安全继续构成威 胁,因此在法官做出决定之前,就宣布他为“敌方战斗人员”,并交由军方扣押。 这个案子提出的问题是,总统是否有权把在美国国土上逮捕并扣押的美国公民定为 敌方战斗人员,而且不给予他请律师或审讯的权利?

帕迪利亚的律师安德鲁帕特尔说:“我们的主要论点是,在没有得到国会授权的情 况下,总统无权下令无限期关押美国公民。国会并没有因为某人是敌方作战人员就 授权把他关起来。国会迄今还没有给敌方战斗人员下过定义。我们提出,在国会 解 释并说明如何确定哪些人属于敌方战斗人员之前,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无权擅自下 令关押美国公民。”

温迪帕腾说:“传统战争中,在武装冲突地区被抓获并作为战俘被扣押的人没有权 利请律师对扣押提出挑战。但是,帕迪利亚不是在战场上被抓的,被关押在关塔纳 摩军事基地的人也不是在阿富汗和巴基斯坦及周围地区被抓的,他们是在远离战场 的地方被抓的。因此,战争法不适用于他们。如果 这些人是恐怖嫌疑分子,那么就 应该根据国际人权法起诉并审判他们。”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珍尼弗马蒂内指出,美国公民被捕并受到指控后通常有请律 师辩护并得到陪审团及时和公正审讯的权利。但是,帕迪利亚没有得到这些权利。 马蒂内教授说:“美国政府声称,这些人没有请律师的权利,没有在法官面前接受 审讯的权利,也没有受到犯罪指控的权利。他们一直要关押到反恐战争结束后才能 得到释放。”

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做出有利于帕迪利亚的判决。判决说,没有国会授权,总统 不能把在美国土地上逮捕的美国公民作为敌方战斗人员关押起来。判决下令把帕迪 利亚从军事关押中释放出来,并向他提供宪法保护。但是,美国司法部2004年6月1号 透露说,帕迪利亚已经供认,他曾经在基地恐怖组织接受过训练,而且和该组织成 员有联系,他试图在美国从事炸毁旅店和公寓楼等破坏活动。

*美国各级法院的判决*

哈姆迪和帕迪利亚这两起案子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美国政府是否可以在没有提出指 控的情况下,下令无限期地关押在美国国内外逮捕的美国公民,而且不给他们提供 请律师和听审的权利。美国政府认为,在反恐战争中,它有权在不提出指控的情况 下关押是敌方战斗人员的美国公民,而且把他们关押到它认为不再对美国构成威胁 的时候为止。但是,被关押人员反驳说,反恐战争并不意味着总统可以不受限制地 随意逮捕和关押美国公民,而且不给他们提供请律师的机会。对于这个问题,不同 的联邦下级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2004年6月28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上面提到的三起案子做出判决。针对关塔纳摩 海军基地被关押的外国人,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美国联邦法院对在外国出生的被 关押人员提出的诉讼具有司法管辖权,但是法庭没有确立指导这类诉讼的法律标准, 并且把案子退回下级联邦法院审理。在哈姆迪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美国 政府有权扣押在“九一一”之后被怀疑为“敌方战斗人员”的人,但是,宪法第五 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也给予被扣押的美国公民到美国法庭对扣押提出挑 战的权利。在帕迪利亚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在这个案子中,起诉方错误 地把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作为被起诉方。判决指出,根据美国法律,被关押 人员应该把直接关押他的军事基地的指挥官作为被起诉方,因此这个诉讼应该到帕 迪利亚被关押的南卡罗来纳州的联邦法院提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实际是说, 虽然布什政府有权逮捕并扣押它认为是“敌方战斗人员”的嫌疑人,但是不能把他 们无限期地扣押,而且不给予他们到美国联邦法庭对自己被关押提出挑战的权利。 一些分析人士认为,法庭的判决实际上对美国总统在反恐战争中的行政权施加了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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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宗教自由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Freedom of Religion
OCTOBER 4, 2002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宗教自由 (Freedom of Religion)**


美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美国的开国先父两百多年前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设
立的,它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和确立国教两项条款。宗教信
仰自由的含义是政府不能因某人的宗教信仰而对其进行惩罚,也就是说,拒绝提
供他(她)应享受的福利待遇或向其施加压力,也不能因为某一行为是宗教性的或
体现了某种宗教信仰而对其进行惩罚。下面我们看看和这一条款有关的两起案例



*信教自由:南卡罗莱纳州女教徒胜诉*


1959年,南卡罗莱纳州一家纺织厂57岁的女工阿代勒·舍伯特从每星期工作五天被

换到每星期工作六天。但是,舍伯特拒绝在星期六上班,因为按照她所信的基督
复临安息日会的规定,星期六应该是安息的日子。舍伯特因此被其雇主解雇,她
曾多次试图寻找新的工作,但都未能如愿以偿。最后,她依据南卡罗莱纳州失业
救济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失业救济金。但是,这个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没有正
当理由而不接受向他(她)提供的适当工作,那么他(她)就没有资格享受失业救济
。南卡罗莱纳州就业保障委员会根据这一法规拒绝了她的申请,并认为她因宗教
信仰的缘故而拒绝在星期六工作的做法不能接受。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的判决
也支持州政府的这一做法,舍伯特因此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1963年6月17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举行听审后,以七比二的多数做出有利于舍
伯特
的判决。判决回答了两个问题。首先,南卡罗来纳州拒绝向舍伯特提供失业救济
金的决定是否侵犯了她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权利?其次,南卡罗莱纳州这样做是
不是出于令人信服的州的利益?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舍伯特的宗教信仰自由明显
受到侵犯,因为她被置于不得不在享受失业救济和遵守宗教教规之间做出选择的
境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不应以某些宗教方面的考虑来决定是否给予失业救
济,并指出南卡罗莱纳州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拒绝舍伯特的失业救济金,舍伯特
因此胜诉。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促使各州承认不同信仰的特殊需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
支持其中任何一个宗教。联邦最高法院在做出判决的当天表示,这一判决并不表
明,宪法给予所有因宗教信仰的缘故而失业的人都有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权利。


*信教自由:宗教人士史密斯败诉*


在另一起涉及宗教信仰自由的案子中,联邦最高法院似乎又做出了相反的判决。
20世纪80年代,俄勒冈州一家私营吸毒康复中心担任咨询指导的两名土著美国人
史密斯和布莱克为参加土著美国人教会的宗教仪式,服用了幻觉剂佩奥特□,因
为这一宗教认为服用佩奥特□可以带来宗教异像和启示。但是,美国联邦法律和
俄勒冈州法律规定佩奥特□为违禁品,虽然史密斯和布莱克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却因为违反吸毒康复中心禁止雇员吸毒的规定而被解雇,他们向州政府申请
失业救济,但是州政府指出,他们是因为工作行为不当而被解雇,因此不符合享
受失业救济的要求。

史密斯和布莱克以州政府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信教自由的条款为由,向俄勒冈州
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做出不利于他们的判决,案子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
院,最高法院先是把案子退回俄勒冈州最高法院重审,让它决定在宗教活动中使
用非法毒品是否违反俄勒冈州有关法律。俄勒冈州最高法院判决说,在宗教仪式
中使用幻觉剂佩奥特□的确违反州的禁毒法,但同时指出,根据第一修正案信教
自由条款,虔诚的宗教教徒应该被给予例外,因此俄勒冈州的禁令是无效。案子
最后又返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六比三的多数做出
有利于俄勒冈州政府的判决。判决说,州政府有权禁止在宗教活动中使用毒品。
斯卡利亚法官在代表多数法官意见的陈述中指出,法庭从来不认为一个人可以因
宗教信仰而不遵守就其它方面而论是有效的法律,而政府有权实施这些法律。

原俄勒冈州司法部长弗龙迈耶代表就业处在联邦最高法院进行陈述。他说:“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如果一个州决定服用佩奥特□属于非法,那么美国宪法
就不能因为宗教信仰自由条款,为任何一个宗教组织提供例外,即使它的宗教活
动再虔诚,也得服从于对任何宗教不偏不倚的法律的实施。”


*联邦最高法院的断案标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史密斯案做出判决后,很多人担心这一判决偏向政府,而没
有给宗教信徒足够的自由。美国国会还专门通过立法,保护土著美国教会在宗教
仪式中使用佩奥特□的权利。问题是,在同样被雇主解雇而申请失业救济被拒绝
的情况下,为什么舍伯特和史密斯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得到不同的判决呢?

弗龙迈耶指出, 舍伯特案说明,任何时候,政府的行为一旦给宗教信仰自由造成
负担,那么它必须表明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这么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史密斯案
中判决说,它不再在政府和个人的利益之间谋求平衡,而是指出如果州为了公民
的好处禁止某一行为,那么最高法院就不使公民的宗教信仰给政府的利益造成不
利影响。

美国前总统里根政府的司法部长、现任美国智库传统基金会法律和司法研究中心
主任认为,在舍伯特一案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说,舍伯特是为了行使自己的宗
教自由权利而失去了工作,但是俄勒冈州却因此拒绝她享受失业救济金的资格。
而在史密斯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说,史密斯和布莱克违反了刑法。两者的区别
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一般都得到维护。但如果违反了刑法,那么失业救济就
不适用。米斯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般都会倾向于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
权利,只有在它认为某一宗教活动对公众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例如违
反刑法时,才会对其加以禁止。

我们在这里看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时维护它早先的判决,有时又将其推翻,而
且判决经常出现很大争议,那么它的断案有什么标准吗?明尼苏达州圣托马斯大
学法律教授伯格说:联邦最高法院的确会改变看法,但同时即使是新任命的法官
也很清除地意识到,法庭不能总在改变看法,而应该尊重过去的判决,除非有充
足的理由推翻以往的判决,法官轻易不肯这样做。美国宪法原则本应持续很长一
段时间,而不是每经过一次政治选举都发生变化。


*不得确立国教:罗伯特·李诉魏泽曼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宗教自由的另一条款是国会不能制定法律确立国教,这意味
著,任何法律或政府计划都不能偏袒某一宗教。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和这一条款
有关的一个案子。

1991年,美国罗德岛一所公立中学校长罗伯特·李按照学校以往的惯例,邀请一个

太教拉比主持在毕业典礼上作祈福祷告,校长交给拉比一个册子,册子上包括了
在民间仪式上公开祷告的原则,并提醒他祷告要没有任何宗派性。一名毕业生德
波拉和他的父亲魏泽曼针对学校的这一政策向法庭提出上诉,并要求法庭禁止学
校负责人在毕业典礼中加入祷告。他们指出,邀请拉比进行祈福祷告,使学校变
成了一个祷告的场所。但是地区法院驳回了这一上诉。德波拉一家参加了毕业典
礼,拉比的祷告照常进行。祷告中有一句话说:“上帝啊,在这个快乐的毕业典
礼上,我们感谢你给我们学习的机会,我们感谢你挽救、养育了我们,让我们能
在这一特殊的快乐的日子,实现自己的目标。”

德波拉和他的父亲魏泽曼继续上诉要求法庭颁布永久禁止令,禁止校长罗伯特·
李和罗得岛的其它公立学校邀请神职人员在学校的典礼上进行宗教祈祷。魏泽曼
讲述了他们上诉的原因。他说:“我有两个女儿,长女1986年从中学毕业,参加
毕业典礼的人来自不同的种族和宗教,他们被迫参加了不是自己宗教的祷告仪式
,我们向校方表示不满,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1989年,我的第二个女儿也从同
一个学校毕业,我们提醒学校三年前发生的情况,并问他们准备怎么办。他们说
会邀请一个我们自己的宗教犹太教拉比进行祷告,我们说让别人顺从我们的做法
不恰当。他们说,如果你们不喜欢,就告我们吧,我们就到法庭告了他们。”

罗德岛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都做出不利学校的判决,校方不服,上诉到美国联邦
最高法院。199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五票赞成、四票反对判决说,邀请神职
人员在公立学校的毕业典礼上祷告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得确立国教的条款,
因为学校这样做实际上是迫使学生参加宗教活动,造成政府支持宗教的后果。

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让魏泽曼他们又惊又喜。他说:“我们非常惊讶,虽然我们
在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胜诉了,但是当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我们的案子时,我们
还是很紧张,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只受理上诉到它那里的百分之五的案子,我们本
以为,联邦最高法院会利用这个机会推翻当时的一项法律。但是,当法庭判决我
们胜诉时,我们最初的反应是惊讶,第二个反应是为自己没有败诉而感到高兴,
因为我们不希望我们的名字写入使当时法律发生改变的案子中。”

魏泽曼所说的当时的法律是指联邦最高法院在那之前的另一个案子中确立的三项
原则,它们是:一项法律必须具有非宗教目的,它的主要作用不应鼓励或抑制一
个宗教,不应助长政府干预宗教事务。因此,魏泽曼不希望他们的上诉给联邦最
高法院改变这些原则创造机会。


*宗教信仰自由面临的问题*


明尼苏达州圣托马斯大学法律教授伯格说,上面这个案子反映出,虽然人们都认
识到宗教信仰自由非常重要,但是对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却看法不一。他说,一
方面,那些反对在公立学校祷告的人说,政府从事宗教活动,势必要把那些对祷
告内容持不同观点的人排除在外,而且写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祷告是不可能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这种观点,这一局面是美国宗教的多元化的产物。伯格
说,过去一些年中,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使祷告对上帝的解释更具包容性,使
用犹太教徒和基督徒都能接受的语言,但是这又使佛教徒和无神论者受到冷落。

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政府公立学校完全不谈宗教又可能会引起宗教信仰自由的
问题。不能确立国教条款规定你不能有这样那样形式的宗教活动,但是宗教信仰
自由条款又规定人们的宗教自由必须得到保护。这两者之间看上去有些矛盾,这
是联邦最高法院要努力解决的问题。

伯格教授指出,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各种宗教的出现,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带来
新的挑战。他说:“美国宗教信仰自由面临的一个很大挑战是,在宗教的种类和
形式方面,现在的美国社会比它起初建立时要更加多元化,起初主要是新教基督
教徒,还有一些天主教教徒和为数不多的犹太教徒。二十一世纪,各种宗教应运
而生,经常会出现你从前不知道的一个什么宗教和政府发生冲突,使得宗教信仰
自由界限的划定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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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美国法官的作用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The Role of U.S. Judges
OCTOBER 6, 2002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美国法官的作用 (The Role of U.S. Judges)**


您也许在外国影片上看过身穿黑袍、仪表威严的法官审讯的场面,这次“法律窗
口”,我们就来谈谈美国法官的职责。为此我特别到法庭上采访了两名法官,其
中一位是马里兰州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法官马文·加尔比斯。

加尔比斯法官1961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之后当了多年的律师。1989年,经
美国前总统布什提名参议院批准,担任马里兰州联邦地方法院法官。他看上去鹤
发童颜,幽默机智,一点没有法官的架子。初次见面,就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由于法庭规定记者不能携带录音设备进入法庭录音,大家感受美国联邦法庭判案
的情况,加尔比斯法官特意和自己的助手一起,为我们的听众表演了一场模拟刑
事法庭宣判的“戏”。首先是书记员宣布开庭,检方和被告律师自我介绍,接下
来是加尔比斯法官介绍案情,并徵求检方和被告律师对判刑的建议,以及被告自
己的陈述。最后是法官宣布对被告判刑。


*加尔比斯法官模拟刑事法庭判案*


(书记员:全体起立。马里兰州美国联邦地方法院现在开庭,主持今天审讯的是加
尔比斯法官。

检方律师:法官阁下,我是米歇尔,美国诉史密斯一案中政府方面的顾问律师。

被告律师:早上好,法官阁下,我是杰西卡,被告史密斯的辩护律师。
加尔比斯法官:这个案子的被告已经承认自己犯有从牙买加非法向美国走私毒品
罪。他在巴尔的摩的华盛顿国际机场被抓获,最高可能面临20年有期徒刑。政府
方面的对此有何建议?

检方律师:政府建议判处史密斯最高20年有期徒刑,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严
重的犯罪行为,因此提议让他服满刑期。
加尔比斯法官:被告方的看法呢?

被告律师:法官阁下。史密斯在牙买加所受的教育和我们在美国的很不同,他的
成长历程很艰苦,他是被人诱使才走上这条路的。他现在知道自己错了而且非常
痛悔。他决心从今以后改邪归正,我们认为应该对他减轻判刑。
加尔比斯法官:法庭让被告代表自己讲几句话。

史密斯:法官阁下。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我是在非常艰苦的条件下长大的
,希望您考虑这一点。我保证以后再也不做这事了。谢谢。

加尔比斯法官:这的确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的国家和世界上其它许多国家
一样,面临严重的毒品问题。我知道史密斯的成长历程很艰难,但我们必须认识
到,牙买加、美国以及世界其它地方也有生活艰难的人,他们没有为了发大财而
选择走私毒品。我们必须严厉处置这种犯罪行为。根据法庭的判刑规定,我们要
对这类犯罪施以重刑,以打击试图携带毒品向我们国家走私的人。因此,我宣布
判处史密斯有期徒刑10年,而且不得保释。释放后五年内对其进行监督, 这段期
间,他将被引渡回牙买加。如果他在没有法庭的允许下,返回美国,那么他将再
被关押10年。此案到此结束。
书记员:法庭现在休庭。)


*法官的判案标准*


这虽然是模拟刑事法庭判案的一出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类案子却并不少见
。我在采访加尔比斯法官时,还亲眼目睹了他主持对一起商业欺诈行为的判刑。
由于在我去之前,陪审团审讯已经确定此人犯有欺诈行为,因此我看到的是最后
的判刑。当时,被告面无表情地坐在被告席上,听检方和被告律师在那里辩来辩
去,加尔比斯法官仔细倾听,时而提出并回答问题,最后宣布被告有罪并判处其
三年徒刑。从前,只是在电影或电视上看到法官断案,现在身临其境,既紧张又
好奇。

加尔比斯法官说,如何施以适当的刑法对法官来说是一件很困难的事,这需要对
案件进行权衡。例如,如果某人是初犯,而且有可能不会重犯。那么,法官就要
努力使他尽快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而不是施以重刑,使他脱离劳动力市场或中
断学业。另一方面,如果某人有很长的刑事犯罪前科,如果对这种人轻判,有可
能使他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的话,就有必要把他关的时间长一些。加尔比斯法官说
,在美国,毒品案的判刑是很重的。如果犯罪严重,即使是初犯,被判十年或更
高徒刑也不足为奇。使用枪支犯罪也会被重判。法官一方面要考虑到大多数犯罪
嫌疑人不是在最佳的家庭环境下长大的,他们的生活也很艰苦。对他们抱有强烈
的同情心是很自然的。另一方面也要指出大多数人,即使是穷人,虽然在不良的
家庭环境下长大,但是他们并没有去犯罪。因此,这需要法官在量刑方面做出最
佳判断,以使犯罪人有机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联邦法官的任命*


我们已经从前几期节目中了解到,美国法院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系统。联
邦法院包括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三级,州法院则又分最高法院、
上诉和初审三级。涉及州宪法和法律的问题由州法院处理,涉及联邦法律或宪法
的问题则由联邦法院处理。

加尔比斯法官说,联邦法院的法官最终由总统任命,法官终身制,也就是说,只
要身体状况允许,法官可以一直干下去。如果法官犯了罪,那么他就会被弹劾或
解职,但是这种情况极为罕见,从美国建国到现在的二百多年里,大概只出现过
二十多次。原因是,美国是一个注重诚实和品格的国家而且引以为豪。美国总统
根据各州律师协会、律师、最主要是参议员的推荐提名法官。但是这并不能保障
此人最后就一定能做法官。美国是一个分权制衡的国家,总统的任命必须经过参
议院的批准,总统不能因为某人是他的朋友就任命他做法官,也不能任命得不到
参议院批准的人为法官。

加尔比斯法官说,美国的法律制度是从英国的法律制度演变而来的。它和欧洲及
南美许多国家不一样的是,法学院的学生一毕业后,就可以成为一个小法庭的法
官,然后再升为大法庭的法官。英美法系中,法学院的毕业生必须首先从事法律
这一行,一般都是先做律师,也有的当法律教授,最后才有可能被任命为法官。
法官被给予很高的地位,受到人们的尊重。


*法官在法庭上的作用*


如果你观察采用大陆法系的中国或法国等国的法庭,你会发现法官在审判中居主
导地位,他负责证据的提出、调查和裁判,检察官和辩护方的作用似乎比较消极
,他们无权向法庭提出实物证据,也不能直接传唤证人,而在英美法系,法庭采
取的是对抗制,庭审中举证责任在当事人,法官反过来只起到仲裁作用。因此,
有评论人士认为,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比较消极。

对此,加尔比斯法官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很有道理的
。法官的职责不是寻找证据和发现事实真相,而是倾听对抗双方对案件的陈述,
然后再做出自己的判断。你可以说,这个作用是消极的。但我觉得,作为法官,
我也发挥了很积极的作用。我非常仔细地查看证据,并提出自己的问题。有时,
我还会要求传唤某一证人,因为我对我提出的严肃问题没有得到圆满的答覆感到
不满意。但总的来说,在我们的法律体制下,我们不希望法官发挥很积极的作用
,因为我们认为,这样做会使法官成为证明人,而不是断案者。”

乔治城大学法学中心教授塞德曼则认为,审判庭和上诉庭上法官的作用有所不同
。他说:“审判庭上,法官的作用相对来说比较消极。一般来说,除非律师做了
不该做的事,一般来说法官不会加以干涉,因此案子掌握在律师手里。上诉庭的
情况则有所不同,美国长期以来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由法官决定其他政府官员是
否违宪。有些法官在利用司法审查权方面是非常积极的。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
院法官曾经做出判决说,剥夺妇女堕胎权,以及在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违宪等
。”


*伯吉斯法官在民事法庭断案*


听了加尔比斯法官的介绍和专家的分析,您也许对联邦法院法官有了一些了解。
接下来,我们要到美国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和伯吉斯法官谈谈各
州法官是如何断案的。

美国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看上去庄严肃穆,走进法院大楼内不禁让
人肃然起敬。一排排审判室进行着当天的审讯,其中有些是民事诉讼,有些是刑
事审判。由于美国的法庭一般允许旁听,因此我按约好的时间,走进了伯吉斯法
官的审讯室,这里进行着一起涉及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听审。

这个案子的原告是一位黑人妇女,她控告一位男士酒后驾车撞了她的车。男性被
告反过来又控告女方违反交通规则开车撞了他。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对簿公堂。
这里当事人双方既是被告又是原告。开庭后,双方律师先介绍各自当事人,然后
向法官说明希望向法庭提交哪些证据,例如医院证明、警察证词等。伯吉斯法官
耐心地倾听双方的解释后,决定可以或不可以使用哪些证据。之后,他向从当天
被传召到庭有可能做陪审员的人宣读问题,例如你是否认识这个案子的当事人、
律师或证人、你是否有健康或其它方面的原因使你不能担任陪审员等等。双方律
师根据回答,选出他们认为会秉公断案的12名陪审员。陪审员确定后,双方律师
便开始各自的陈述。最后陪审员进入陪审室进行不公开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
法官宣布。陪审员判定,当事人双方都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因此谁也没有
从对方得到赔偿。这个案子就这么了结了。

也许是因为民事法庭主要是解决争议并确定赔偿,因此它给人的感觉不象刚才在
刑事法庭判刑时那么令人紧张焦虑。另外,刑事法庭上,陪审员决定被告是否有
罪,判刑多少由法官决定。民事法庭则是由陪审员决定诉讼双方谁负有责任,并
确定赔偿数额。但是,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特区法院,无论是刑事法庭,还是
民事法庭,法官在庭审中作用似乎没有什么变化,他们控制监督庭审的进行,向
陪审团或当事人双方做出指示并解释有关法律,同时注意倾听双方律师的陈述,
不时地提出问题。

伯吉斯法官说,法官在庭审中要不偏不倚,他的职责是主持审讯,而不是对案件
进行调查或者寻找证据。庭审过程中,法官要决定哪些证据可取,哪些证据不可
取,同时向陪审员介绍和解释有关法律。双方律师则代表当事人找出证据,传召
证人到庭,并向他们提出问题。陪审员根据法庭提供的证据进行不公开审议,最
后做出判决。


*州级法官的产生*


伯吉斯法官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先在马萨诸塞州担任联邦地方法院法
官助理,后又在首都华盛顿做辩护律师。1983年,由美国前总统里根任命为华盛
顿哥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法官。华盛顿特区很像中国的直辖市,它不属任何州,
行政上由政府管辖。断案依据美国联邦宪法和特区宪章。

伯吉斯法官说,华盛顿特区高等法院相当于一个州的法院,但是法官的任命却有
所不同。他说,州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法官都不是终身制。各州的情况是,
有些州实行法官选举制,就像他们选举州长一样,也有些州由州长提名交由州议
会确认。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官是任命的,首先由国会、总统、市议会和律师协会
任命的成员组成一个司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收到法官申请后,从中选出三位候
选人名单递交总统,总统再从中挑选一名他认为合适的法官人选送交参议院确认
。这一点和联邦法院法官的任命相似。哥伦比亚特区法官任期15年,任期结束后
,再由另一个司法委员会对法官的表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任命。

伯吉斯法官指出,法官判案时要严格遵守先例。他说,如果目前法官审理的案子
和历史上某一案子相同,那么他就必须遵循先例,即使他本人认为原来的判决是
错误的,也要严格遵循,而不能提出与之相反的原则,就连联邦最高法院也要遵
循先例,尽管它有权推翻自己原来的判决。


*法官是选举产生好,还是被任命好?*


我们谈了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除非因犯罪或行为不当被弹劾或解职,否则
终身任期。在各州方面,除了美国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参
议院批准外,都经各州任命或是由各州选举产生。如何保证被任命的法官不滥用
手中的权力,以及由选举产生的法官不受政治和选民因素的影响已经成为人们争
论的一个话题。

伯吉斯法官分析说,竞选法官要筹集捐款、做出承诺,因此有些人认为,他们不
能象被任命的法官那样,不偏不倚地断案。另一方面,赞成选举法官的人说,被
任命的法官的权力太大,他们做出的判决没有办法改变。至少我们选举法官,如
果我们不喜欢他们的判决,我们可以选举新的法官。

您也许会问法官们自己对从事这一行有什么感想体会吗?加尔比斯法官说,“我
曾经当过律师而且非常喜欢这一行。作为律师,我有机会在全美各地审理案子,
并有幸到新加坡、香港和瑞士等地参与法庭审理。当法官的呼召到来时,我丝毫
没有犹豫,虽然法官的薪水比律师的薪水要少得多,因为我有生以来第一次可以
声张正义,做自己认为是对的事并且以正确的方式去做,再也无须象律师那样顾
虑如何让当事人满意。我关心的不再是谁打赢官司,而是得到自己认为是正确的
结果。在案件的审理中,一方不同意我的判决没有关系。有时双方都对我的判决
表示强烈不满,那时,我想也许自己做出了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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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21 11:09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同性恋法

**法律窗口:同性恋法 (Laws on Gay and Lesbian Couples)**


下面介绍一起涉及同性恋法的案子。这个案子的三对同性恋伴侣经州议会通过的
法律,组成所谓的“民事结合” (civil union) 家庭。


*贝克诉佛蒙特州案*

佛蒙特州位于美国东北部,人口约六十五万左右,在美国的版图和政治上似乎是
一个不起眼的小州,但在争取公民投票权和其他民权方面,它却走在其它许多州
的前面。佛蒙特是美国第一个,也是迄今唯一一个允许同性恋伴侣合法组成“民
事结合”的州。谈到“民事结合”,要从二十世纪末的一起案子说起。

1997年7月22号,佛蒙特州两对女同性恋伴侣和一对男同性恋伴侣为领取结婚证和
得到
州承认的婚姻关系,向佛蒙特州政府提出上诉。这个案子被称为“贝克诉佛蒙特
州”。案子的主要上诉人斯坦·贝克在谈到案子背景时说:“我们之所以参与这
一诉讼,是因为佛蒙特州当时对同性恋者已经有相关的保护措施,我和我的伴侣
彼德所在的工作单位都制定了反歧视条文,所以我们的工作环境都比较安全。另
外,我们的家人也非常支持我们。当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我们彼此相爱,我们
希望能象其他异性伴侣一样有自己的婚姻。”

贝丝·鲁宾逊是代表这三对同性恋伴侣的律师,她谈了上诉的论据。她说:“我
们提出,虽然根据法律规定,这三对伴侣不能结婚。但是,美国联邦宪法不允许
各州只给予某些伴侣结婚的权利,却在不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另一些伴
侣结婚的权利。这个案子的一对女同性恋伴侣在一起生活了三十二年,佛蒙特州
政府没有正当理由说明,她们为什么不能象异性伴侣一样到市政府,在不受讯问
的情况下领取结婚证。”


*佛蒙特州最高法院的裁决*

佛蒙特州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0号做出一致裁决。裁决指出,该州同性恋伴侣应
该享受和异性伴侣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裁决没有给同性恋伴侣结婚的权利
,而是把决定权交给州议会。

鲁宾逊律师说:“佛蒙特最高法院做出了复杂的判决。法庭在研究案情后同意我
们提出的观点,那就是,没有理由拒绝同性恋伴侣得到和异性伴侣同样的重要权
利和保护。法庭从法律中找不出任何根据支持这种歧视性行为。从这方面讲,我
们胜诉了。从另一方面讲,法庭没有责令佛蒙特州给予我们代表的三对同性恋伴
侣结婚证,而是让州议会重新考虑这一问题,看是否能够找到一个方法,向同性
恋伴侣提供正式婚姻所享受的一切福利,从而使同性恋伴侣享受的权利和异性伴
侣没有区别。法庭实际上是告诉州议会,可以让同性恋伴侣结婚,也可以尝试其
它途径达到同样的目的。”

这个案子的主要上诉人贝克说,他们当时的心情和佛蒙特州最高法院的裁决一样
复杂。他说:“我们没有得到结婚的权利,同时面临议会辩论的过程,不知道此
事会拖多久。我们想,也许会出现很大争议,也许问题会进一步公开化。所以,
我们一方面称赞佛蒙特州最高法院的裁决,另一方面又要思考并观望下一步会发
生什么情况。”

随后,佛蒙特州议会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2000年4月,蒙特州参议院以1
9票赞成,11票反对,允许同性恋伴侣在政府登记为“民事结合”,并享受州给予
异性伴侣的一切经济和法律权利。之后,佛蒙特州众议院以79票赞成、68票反对
,通过了同样的决议。同年7月1号,有关法律正式生效。这三对同性恋伴侣相继
组成各自的“民事结合”家庭,其中两对同性恋伴侣还领养了孩子。主要上诉人
贝克表示,虽然在这之后受到了一些骚扰,但总的来说,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没有
受到太大影响。

那么,什么是“民事结合”呢?鲁宾逊律师说:“‘民事结合’的意思是,一对
伴侣要结为‘民事结合’或结束这段关系,要象异性伴侣结婚或离婚一样办理手
续。结为‘民事结合’后,同性恋伴侣可以根据佛蒙特州法,享受相当于结婚者
的权利,这样,‘民事结合’的伴侣就和结婚的人得到同等对待,但两者的叫法
不一样。”

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姆·埃斯克里奇解释了“民事结合”和正式婚姻之间的
区别。他说:“‘民事结合’从字面上讲是一种结合。婚姻也是一种结合,是男
女之间的结合,美国大多数婚姻都是经宗教或州官员证婚结成的,而‘民事结合
’在佛蒙特州则代表女人和女人之间或男人和男人之间的结合,它给同性恋伴侣
和结婚者一样的权利、福利和义务。‘民事结合’和婚姻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民事结合’没有婚姻的名份,而且它能否在其它州得到同样的承认也是一个问题
。”

埃斯克里奇教授指出,贝克诉佛蒙特州案在美国同性恋法方面可说是一个转折点
。他说,这个案子确立了一个新的基准。佛蒙特州确立“民事结合”法之前,美
国没有任何一个州正式承认同性恋伴侣和异性伴侣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比如
结婚的权利。“民事结合”开创了先例。另外,这项法律由州议会,而不是由法
庭通过,这一点也非常重要,虽然法庭的决定为州议会通过这项法律提供了动力
。州议会在对这一具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全面、公正的辩论之后通过了“民事结合
”。埃斯克里奇认为,这项决定在民主程序上是认真负责的,这点非常重要。

埃斯克里奇乐观地认为,从长远看,其它州很可能通过和“民事结合”相同或类
似的法律。但是,康涅狄格州家庭法律师希拉利·米勒认为,贝克诉佛蒙特州案
对其它州没有任何影响。他说:“我认为,这个案子对其它各州没有任何影响。
实际情况是,这个问题传统上属于各州的司法管辖范围。据我所知,没有其它州
受到这个案子的影响而通过象佛蒙特州那样的法律。虽然有些州议会引入了一些
法律,但还没有一个州接近通过类似的法律。”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珍尼特·哈利指出,“民事结合”法目前只在佛蒙特州有效
。她说:“美国目前还没有同性恋婚姻,没有任何一个州承认这种婚姻。有些州
向所谓的‘婚姻替代物’方向发展,也就是说,同性恋伴侣虽然不能结婚,但可
以有类似婚姻的结合。佛蒙特州通过司法程序和议会投票通过了‘民事结合’法
,但这种结合并不是婚姻,这一点非常重要,美国有五十个州,一对同性恋伴侣
在佛蒙特州结为‘民事结合’后,若要到新罕布什尔州去,马上就会出现一个很
大的问题,那就是,佛蒙特州的这种‘民事结合’关系在另一个州究竟有多少法
律上的效力?你可以争辩说,‘民事结合’等于是一项合同,应按照合同的规定
得到遵守,比如,我和你在纽约市达成一项合同,之后我搬到加州去住,你可以
迫使我在加州履行这一合同,加州法庭也会予以承认。但是,鉴于高涨的反同性
恋情绪以及阻止同性恋伴侣得到同样法律保护的努力来看,我认为局势的发展会
非常复杂。”

米勒律师说,两个男同性恋伴侣在佛蒙特州举行了“民事结合”仪式,后来其中
一人搬到康涅狄格州,试图终止这段关系,于是通过康涅狄格州法庭提出离婚。
康州法庭驳回了这个案子,并指出,根据康州法律,这种结合本来就不构成婚姻
,因此无权解除这种关系。

美国宪法规定,各州应该对其它州的公共法令、案卷和司法程序给予充份的信任
和尊重。但是,从上面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现实生活中,情况没有这么简单。
另外,同性恋问题目前只涉及州的法律,通过‘民事结合’或其它方式结合的同
性恋伴侣还无法享受联邦政府授予正式结婚夫妻所享受的待遇和福利。

埃斯克里奇教授谈到美国同性恋法的发展历程。他说:“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
始,美国的同性恋伴侣就根据婚姻法,争取法律承认的结合,他们为此提出过上
诉,试图通过法律手段,得到宪法承认的同性恋关系。与此同时,欧洲一些国家
,特别是丹麦、瑞典、荷兰等国,同性恋伴侣也到本国议会要求通过法律,把婚
姻扩大到同性恋伴侣,或者设立类似的制度,承认同性恋关系,并给予同性恋伴
侣象结婚的异性伴侣一样的权利和义务。目前,荷兰已经正式承认同性恋婚姻,
并给予荷兰籍同性恋伴侣或者一方是荷兰籍的同性恋伴侣结婚证。在享受的权利
方面,他们和异性伴侣是一样的。美国直到九十年代后,才有一些州的法院、议
会和州政府从法律上开始正式承认同性恋关系,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就是佛
蒙特州2000年通过的‘民事结合’法。其它一些州,如麻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
州以及康涅狄格州,通过了‘家庭夥伴关系’法,给予同性恋伴侣很多权利和义
务。夏威夷州设立了‘相互受益人关系’法,介于佛蒙特州‘民事结合’法和加
州等地的‘家庭夥伴关系’法之间。”

米勒律师说,同性恋婚姻目前仍是引起人们广泛和激烈争议的问题。他说,支持
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公共政策论点最终是争取同性恋伴侣的婚姻关系,得到和传统
的异性伴侣一样的经济权利,如社会福利权利,一方生病,另一方到医院探望以
及医疗保险的权利,作为同性恋配偶的移民权利等等。持传统道德观念的人士则
认为,作为公共政策来说,把异性伴侣享受的权利扩大到同性恋伴侣不合适,因
为这样做会鼓励人们从事不道德的活动。米勒指出,问题的基本点是,这些属于
政治问题,应该让立法机构决定这种关系是否可以作为婚姻得到合法承认。

虽然贝克诉佛蒙特州案在佛蒙特州为同性恋伴侣带来“民事结合”关系,其它少
数几个州也出现一些保护同性恋权益的法律,但美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州承认同性
恋婚姻,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仍属于各州的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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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3 09:10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日本裔美国人被拘留的历史案例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 Japanese Internment
September 3,  2003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日本裔美国人被拘留的历史案例(Japanese Internment)**



*日本人被拘留的历史背景*


20世纪40年代,珍珠港事件后,美国政府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由,对日本裔美国人采
取了一系列安全管制措施,例如实行军事宵禁和战时拘留营等。10多万日本裔美
国人被迫离开在西海岸的家园,迁移到内陆的拘留营,有几位日本裔美国人因违
抗政府的命令被判有罪,他们和政府之间的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但是,
法庭做出不利于他们的判决。直到20世纪80年代,这几位日本裔美国人的冤案才
得到平反昭雪。

1941年12月7号,日本偷袭了美国海军基地珍珠港,迫使美国正式对日宣战并加入
到二
战中来。1942年,罗斯福总统颁布行政命令,允许当时的战争部长把某些群体排
除在指定的军事区外,同时指令新设立的战争迁移当局负责迁移、管理和监督被
排除在军事区之外的人。之后不久,西部防御指挥部的约翰·德威特将军把整个
太平洋沿岸定为军事区,紧接着,军方实行了战时宵禁,迫使日本裔美国人迁出
军事区。

宾夕法尼亚州坦普尔大学法学院教授詹廷认为,珍珠港事件给美国造成了巨大的
震撼:“由于珍珠港袭击来得太突然,美国人受到的震撼不亚于‘九一一’恐怖袭
击。他们当时的一个反应就是,日本有可能向美国西海岸发动进攻。由于在美国
的日本国民和日裔美国人的忠诚受到怀疑,西部的民事和军事当局为保证国家安
全,决定把他们关入拘留营。”

北卡罗莱纳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埃利克·穆勒分析了美国政府实行宵禁和迁移行动
的原因。他说:“美国政府这么做,主要是因为战时的过度反应和紧张,而不是
因为他们掌握了什么确实的证据,表明日本裔美国人对美国构成威胁。他们认为
,不能信任日本裔美国人。”

1942年,日本裔美国人和在美国的日本国民,无论男女老少,11万多人被迫从西部

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亚利桑纳州迁移到内陆的10个拘留营,还
有一些人被关在由司法部和军方控制的设施里。

埃利克·穆勒教授说,拘留营由铁丝网围着,外面有警卫把守,除非得到拘留营
负责人的同意,否则不能随便离开。拘留营里是由木头搭起的临时住房,彼此之
间没有隐私,吃饭和洗澡设施也都是公用的。他说:“拘留营的生活条件虽然很
艰苦,但是它们和欧洲关押犹太人和纳粹政权敌人的集中营不可同日而语。这里
不是死亡集中营,它们保持了基本的生活水平。”


*日本裔上告联邦最高法院*


这段期间,三位日本裔美国人因违反政府的宵禁和迁移命令而被捕定罪。第一起
案子发生在加州旧金山市。伊松是一家船厂的焊接工,他为了躲避迁移,改名换
姓,继续留在船厂,但很快被人发现并被捕。伊松被判犯有违抗迁移令罪,并判
处5年缓刑。1944年,他的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法院的判决支持政府出于军
事需要而采取的战时迁移行动,伊松和家人一起被送到犹他州的拘留营。

另一起案子发生在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华盛顿大学学生平登因故意违抗政府对日
本裔美国人实施的宵禁和迁移令,被联邦地区法院判定有罪。1943年,平登的案
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判决说,总统的行政命令和
实行的宵禁符合宪法。平登最后在亚利桑纳监狱中服刑90天。

第三起案子和前两起案子非常相似。珍珠港事件爆发后,在驻芝加哥日本领事馆
工作的安井稔回到自己的出生地俄勒冈州。为了向战时宵禁令的宪法性提出挑战
,他故意违背宵禁令,并到警察局主动要求被捕。1943年,他的案子上诉到联邦
最高法院,法庭同样做出不利于他的判决。安井稔后来被送往爱达华州拘留营。

俄亥俄州戴顿大学法学院韦尔内利亚·兰德尔教授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他说:“一方面,联邦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政府提出的日本裔美国人对国家安全
构成威胁的论点。它在判决中指出,鉴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对日本裔美国人实行
隔离和限制是合情合理的。另一方面,判决也指出,虽然因为种族的原因,将一
群人拘留的做法令人反感,但是当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这种做法并不违法。”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后的40年中,这三起案子的当事人各自开始了新的生活。伊松
结婚生儿育女,经营自己的绘图业。平登获得博士学位,后来到加拿大教书。安
井稔州在科罗拉多州从事律师工作,直到1986年去世。但是,他们都背负着曾经
被判有罪的“不光彩”历史。直到20世纪80年代,他们的冤案才得以平反。


*冤案得到平反昭雪*


20世纪8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对上面三起案子的判决过去40年后,一位名叫彼得·
伊龙斯的律师在进行一项研究时,偶然看到司法部有关这三起案子的卷宗。伊龙
斯发现,这些卷宗显示,当年法庭审理三位日裔美国人时,政府方面提供的证据
误导了联邦最高法院。伊龙斯律师马上意识到,这些文件可以成为重审的基础。
目前在旧金山一家通讯和设计公司工作的甲斐是代表伊松重新提出上诉的律师之
一。他说:

“伊龙斯律师找到伊松、平登和安井稔,把他收集的材料给他们看,并且问他们
是否愿意重审自己的案子。这三个人在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后的40年中,始终认为
自己是被错误定罪的,因此迫切希望重开此案。于是,伊龙斯律师就从他们各自
所在地召募并组成律师小组。”

伊龙斯律师分别在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和俄勒冈州召募了律师,这些律师中
很多人是日本裔,而且他们的父母和家人都曾经被关入拘留营,因此参与这些案
子对他们来说有着特殊意义。他们分别在三个城市提出上诉。代表安井稔的俄勒
冈州律师永江说:“当年,宵禁实施四天后,20多岁的安井稔怀着对宪法坚定不
移的信心,就这一做法是否违宪提出挑战,但他没有想到自己会在联邦最高法院
败诉。因此,20世纪80年代,他的案子能够得到重新审理,使他喜出望外。”

伊松的律师甲斐说,他们采用Coram Nobis的法律程序,为这三位日裔美国人提出
上诉。Coram Nobis是拉丁文,意思是“在我们自己的面前”。他说:“这个法律
程序允许被定罪并服刑的犯人因政府在法庭上某一具体的不当行为,要求重新审
理自己的案子,这个程序还允许法庭承认审判中出现了错误并加以纠正。”

平登的律师川上说,伊龙斯律师发现的卷宗在19世纪40年代属于机密文件,80年
代才解密。川上说,这些文件提供的证据为推翻原判提供了依据:“三个案子向
法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证据显示,政府通过提供不属实的证据有意误导法庭
,使法庭做出有利于它的判决。政府提出的论据是,把日本裔美国人关入拘留营
是出于军事需要。但是,我们成功地向法庭证明,负责提出和实施这一行动的人
在下达命令之前,并没有这方面的考虑。这个案子最后得以翻案。”

伊松的律师甲斐说,重审成功说明坚持原则非常重要:“即使在案子平反后,他
们仍不放弃一切可能的机会强调坚持原则的重要性,他们认识到,宪法权利就是
保护人民的权利,但使这些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则取决于每一位公民。”

平登的律师川上谈了应该从这些案件中吸取的教训:“我们应该吸取的教训是,
即使在危机的时候,我们也要提高警惕维护宪法的精神实质,使宪法给予人民的
权利始终得到保护,而不是屈从于政府的需要,把自己的权利拱手相让。”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这三个案子分别在联邦地区法院重审并翻案,但是它们都没
有回到联邦最高法院,因此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原则仍然可以成为以后案子的先
例。俄亥俄州戴顿大学法学院的韦尔内利亚·兰德尔教授说,除非将来再有人提
出诉讼,挑战并改变联邦最高法院原来的判决,否则判决原则仍将是有效的法律
:“原来的判决仍然是有效的法律,这也就是说,如果将来军方确定某一组人对
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即使是美国公民,也可以把他们关在拘留营里。”

但是,北卡罗莱纳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埃利克·穆勒说,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究竟
是不是有效的法律,要从两方面看:“联邦最高法院从来没有正式发表法庭意见
书说,它已经正式推翻伊松起诉美国案的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庭原来的判
决迄今为止仍然有效。但是,在其它意见书中,9名大法官中有8名表示,伊松判
决是一大错误。他们今天不会做出同样的判决。”


*政府为日本裔被拘留的历史正式道歉*


下面要介绍一起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案子,其重要性并不亚于上面介绍的三起
案子,因为在这个案子中,联邦最高法院不仅做出了有利于日本裔美国人的判决
,而且为结束日本裔美国人被关进拘留营的历史开辟了道路。

1942年,女速记员远藤被她所在的加州州立公路委员会解职后,被军方下令呆在一

拘留中心。远藤是美国公民,她的兄弟在美国军队中服役。远藤的律师代表她向
法庭提出,战争迁移当局无权拘留一个对国家忠心耿耿的美国公民。1944年12月
18号,联邦最高法院一致判决说,当局应该解除对远藤的关押,使其重新获得自
由。法庭的判决还指出,在没有考虑对国家是否忠诚的情况下,就把日本裔关押
在拘留中心既没有得到国会的授权,也不是总统行政命令中所允许的。这个判决
为日本裔美国人最终返回在西海岸的家开辟了道路。

1945年9月2号,日本正式宣布投降。美国西部防御指挥部解除了把日本裔美国人排

在军事区外的命令,日本裔美国人陆续返回西岸。

20世纪80年代,美国国会开始对二战期间日本裔美国人所受到的待遇进行调查,并
成立了“战时平民迁移和拘留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详细的调查和听取7百
多证人的作证,1983年发表了一份报告。报告指出,二战期间,政府在没有对逐
个案例进行审查和掌握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对日本裔美国人实行迁移和拘留,给
他们造成了极大的不公正。1988年,国会以压倒性多数投票通过正式向二战期间
被赶出自己的家园的日本裔美国人道歉,并且为每一位曾经受到拘留、仍然在世
的日本裔美国人提供2万多美元的赔偿。

俄亥俄州戴顿大学法学院教授兰德尔说,虽然日本裔美国人最后得到了一些赔偿
,但这些赔偿无法弥补他们所失去的一切:“他们失去了自己的房子、土地和财
产,带到拘留营的只有可以随身携带的箱子之类的东西。他们结束拘留营的生活
,返回各自的家园后,发现自己失去了一切,曾经拥有的已经被充公或卖掉,他
们不得不从零开始重新创业。”

“日本裔美国公民同盟”执行主任立石说,赔偿费对他来说并不重要,最重要的
是来自前美国总统乔治·布什亲笔签名的道歉信:“我被这封信深深地打动,我
们最终盼望的就是政府做出道歉并纠正错误。那个时候,案子已经过去50年了。
50多年里,这个国家称我们是叛徒,仿佛我们真的做错了什么事。这封信证明我
们是堂堂正正的美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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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9 23:42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司法审查权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 Judicial Review
September 3,  2003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司法审查权( Judicial Review)**



*司法审查权的定义*


司法审查权指的是联邦最高法院解释联邦宪法、审查联邦和州法律以及立法和行
政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权力。虽然司法审查权是美国司法制度最大的
特点之一,但是联邦宪法对此却只字未提。

1776年,美国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而独立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根本大法联

宪法。宪法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并且明确规定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但是,加利福尼亚
州州立大学政治学教授西尔维亚·斯诺维斯说,联邦宪法并没有赋予联邦最高法
院司法审查权。他说:“联邦宪法在司法审查权问题上是沉默的。虽然司法机构
,也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负责实施宪法,但是,司法审查权的做法是在实践中
逐步形成的。美国人通过不成文的惯例法支持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斯诺维斯教授说,美国法继承了英国法关于政府有限权力的规定。但是,至于这
些规定应该由法庭,还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来实施,争议很大。1790年以后
,由法庭实施宪法的观念越来越普及。到了1803年马伯里起诉麦迪逊一案时,司
法审查权的概念才正式形成,而它的形成和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有很
大关系。下面回顾一下这起案子的经过。


*马伯里起诉麦迪逊案*


1800年,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竞选连任失败,他的对手托马斯·杰佛逊当

为总统。亚当斯是联邦派,杰佛逊是共和派。联邦派主张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维护土地所有者、金融家以及商人的利益,并且希望和英国保持密切的关系。
共和派则主张给予联邦政府有限的权力,保护和尊重州及个人的权利。在亚当斯
离任之前,联邦派控制的国会通过法案,新增加了42名法官和政府官员的位置,
威廉姆·马伯里就是其中一名法官。但是,共和派总统杰佛逊上任后迟迟不颁发
委任状。

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拉里·克雷默介绍了当时的历史背景:“美国建国的头十年
中,没有什么真正的政治党派。领导宪法起草运动的联邦派虽然掌握政权,但一
直受到杰佛逊和麦迪逊领导的共和派的挑战。到了1800年,共和派赢得总统选举
的胜利,杰佛逊成为第三任总统。出于对共和派的不信任,联邦派在下台之前,
实际上在政权移交的三天前,任命了42名倾向联邦派的法官和政府官员,但是由
于任命得太匆忙,以致于这些人的正式委任令没有来得及颁发。杰佛逊知道,如
果颁发委任令,司法机构就会成为反对党的堡垒。他认为这种做法很不公平。他
说:现在我是总统,我认为不应该任命这些人为法官,我不会给他们颁发委任令
。”

马伯里在联邦最高法院起诉了当时的国务卿麦迪逊,要求他颁发委任状。联邦最
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收到控方的起诉状后,以联邦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麦
迪逊,要求他解释为何扣押委任状不予颁发。但是,麦迪逊对此置若罔闻。虽然
美国实行的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鼎立的政治体制,但在建国初期,联邦最高
法院被认为是三权中权力最弱的,再加上联邦宪法没有赋予它向行政和立法机构
发号施令的权力,因此强迫总统或国务卿服从法庭的命令和判决几乎是不可能的


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玛丽·彻说,面对这一挑战,马歇尔首席大法官表
现得足智多谋:“约翰·马歇尔在普通法方面是一个杰出的律师,他受过良好的
教育,具有雄辨的才能和综合各种材料的能力。他曾担任过国务卿和其它政府要
职,在成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之后,人们意识到他在写法庭书面意见书方
面非常具有说服力,无论你对某一事务的看法如何,他都会让你感到,最后的判
决只有这么写才是理所当然的。”

马伯里的案子使马歇尔处于进退维谷的地步。他意识到,如果法庭颁发命令,迫
使麦迪逊国务卿颁发马伯里的委任状,杰佛逊总统将不予理睬,这样联邦最高法
院的地位和威信就会削弱。但是,如果法庭不这么做,人们就会认为,联邦最高
法院是因为胆小怕事才不敢下令政府颁发委任状。

经过审议,联邦最高法院1803年就此案做出判决。马歇尔首席大法官解释说,国
会1789年通过的司法法案的确给予最高法院颁布委任令的权力,但国家的根本大
法联邦宪法规定,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一州为当事人的一切案件,联邦最
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于其他所有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有上诉管辖权,但必须
遵照国会规定的例外与规章。因此,1789年的司法法案和联邦宪法相抵触,属于
违宪而无效。马歇尔说,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对马伯里起诉麦迪逊案没有初审权,
因此它无权颁布委任令。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一方面废除了国会的一项法令,另
一方面又避免了和总统发生直接冲突,因为判决指出,这个案子不在它的管辖范
围,因此不能命令国务卿颁布委任令。当然,马伯里的委任令终于未能兑现。


*马伯里起诉麦迪逊案的影响 *


玛丽·彻教授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这一历史性的判决:“在马伯里起诉麦迪逊一
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和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判决说,按照法律的要求,马伯里应该
得到任职,反之就是违法。但是,马歇尔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很有策略。他知道,
一旦真的这么做了,不仅会导致宪法危机,还会给当时权力尚不成熟的联邦最高
法院造成严重的政治问题。他指出,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对宪法做出解释,而根据
宪法的要求,马伯里也应该得到任职,但法庭在审议司法管辖权的条款后发现,
这个案子不属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这样,马歇尔一方面避免了宪法
危机,另一方面又宣布联邦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审查权。”

但是,圣母大学政治学教授索蒂里奥斯·巴伯说,马歇尔和他领导的联邦最高法
院的判决是司法审查权形成的一个因素,但并非主要因素:“司法审查权不是单
靠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法庭的力量得以确立的,它来自于美国社会长期存在的政
治需要。美国是一个有两亿多人口的大国,人们对宪法的解释也不尽相同。为了
不让国家的根本大法受到来自联邦和各州法庭意见的左右,就要求联邦最高法院
的判决本身有统一性和合法性。司法审查权来自于我们国家和人民复杂的社会和
政治需要,而不仅仅是1803年以马歇尔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拉里·克雷默分析了马伯里起诉麦迪逊一案的历史意义:“
出人意料的是,这个案子起初的重要性并不在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而
在于马歇尔首席大法官要求杰佛逊总统向马伯里颁发任职令的告诫,这是当初这
个案子引人注目的地方。在美国建国前100年中,司法审查权并不常见于宪法的实
施,它是在大约100年之后,随着现代政府的出现,以及政府在人民日常生活中的
作用越来越明显,法庭才更加积极地行使司法审查权。到了19世纪和20世纪,法
庭的权力日益扩大,并从马伯里起诉麦迪逊一案中找到了行使自己权力的依据。
联邦最高法院说,这个案子给予他们废除它认为不符合宪法的国会和州法律的权
力。”


*司法审查权的现实意义*


司法审查权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对于联邦最高法院如何行使这一权力,一
直存在很大争议。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玛丽·彻说,争议的问题不是联
邦最高法院是否应该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是它如何行使这个权力:“从司法审查
权开始确立起,就有法官提出,即使联邦最高法院有司法审查权,也应该非常谨
慎地行使这个权力,例如,它只有在发现明显错误而且是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
能废除国会的某一法案。但是,也有法官指出,司法审查权的范围很广,联邦最
高法院有义务保护每个公民的自由权,并且在政府各个机构中起到公断的作用。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应该广泛地运用这一权力。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每一起案
件中,几乎都存在这种辩论。”

加利福尼亚州州立大学政治学系教授斯诺维斯举例说明了司法审查权的争议:“
例如,隐私权是引起人们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联邦最高法院解释说,宪法保护
人们的隐私权,政府不能干预某些个人行为,也不能对其施加任何法律。这方面
最早的一个案子涉及计划生育问题,法庭的判决并没有引起很大争议,因为很少
有人反对实行避孕,而且大家都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问题。后来,法庭把隐私权
扩大到堕胎权。另外,美国法律过去把两个成年人之间自愿的同性恋的性行为视
为违法,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这条法律。但是,那些认为同性恋行为在道德和法
律上是错误的人指出,宪法中没有任何保护同性恋的条文。他们谴责这一判决说
,这是法官们的主观臆断,宪法并没有这么说可以这么做。”

但是,斯诺维斯教授指出,争议在于法庭应如何行使这一权力,而不在司法审查
权本身。他说:“法庭的判决,有的得到称赞,有的受到谴责。总的说来,人们
仍然支持司法审查权制度,他们可能就某些案子发生争执,指出法庭过去以及现
在判决中出现的错误,但这个机制在美国社会中已经深入人心。”

圣母大学政治学教授索蒂里奥斯·巴伯教授也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适合美国的国情,而且将继续存在下去:“司法审查权是非常特殊的有价值的机
制,它满足了美国民众对法律一贯性和合法性的深刻需要。我认为,它是美国宪
法这一皇冠上的一颗宝石。虽然我们每个人都有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持反对意
见的时候,但司法审查权是必要的,我认为,它会继续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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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双重危境(Double Jeopardy)**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 Double Jeopardy
September 3,  2003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双重危境(Double Jeopardy)**

*什么是双重危境*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指出,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
害,也就是说不能因同一犯罪而受到两次审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双重危境条
款”。双重危境原则植根于西方的法律制度,并且一直可以追溯到圣经的旧约世
代,希伯来法律中有类似双重处罚的规定,到了希腊和罗马时代早期,双重危境
原则开始形成,后来又成为英国普通法的一部份,并运用到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
。美国开国先贤在制定联邦宪法修正案时加入了有关条款。洛杉矶洛约拉法学院
教授塞谬尔·皮尔斯伯里介绍了双重危境条款包括的内容:“如果审判以被告无
罪释放告终,双重危境就很容易避免,因为不会出现进一步的诉讼,也不能对判
决提出上诉。如果被告被判有罪,情况就比较复杂,因为被告有权提出上诉,要
求推翻原来的判决,如果被告上诉成功,成功的基础是第一次审判中出现错误允
许重审,在这种情况下,案子会返回初审法庭重审,控方也可以选择重审,以确
保第一次审判中的错误不在第二次审判中再度出现。如果重审期间上诉成功,案
子可以一审再审。但如果上诉失败,上诉法庭判决维持原判,或者在审判后被告
自己决定不再上诉,而且上诉期限已过,审判就彻底终止。”


*保护个人不受政府权力侵犯*


伊利诺伊州理工学院法学部教授戴维·鲁德斯廷说,双重危境条款的目的是保护
个人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他指出:“如果允许政府因同一犯罪对某人进行两次
审判,那么如果被告在第一次审判中被判无罪,政府还可以继续寻找进一步的证
据,并对他进行重审。如果不对此加以限制,政府就会反复重审直至把被告定罪
为止。政府财力雄厚,个人资金有限,他要聘请律师,还要经受重审所面临的各
种焦虑。如果允许政府一遍一遍地重审,这对个人来说非常不公平。即使被告在
第一次审判中已经被定罪,但是如果陪审团没有按照政府所期望的那样判处他死
刑,政府还可以再提出对他重审,直到判处他死刑为止。再者,如果被告被判无
罪释放,重审的次数越多,那么被判罪的可能性就越大。”

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维克拉马蒂提亚·康纳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人们担心,
政府执法机构会利用刑法程序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因此就在宪法中加入双重
危境条款。该条款规定,政府只有一次因为某一犯罪审讯被告的权力,这样,政
府就很难把矛头指向某些个人或群体,其目的是消除刑法执法中的腐败问题。”
但是,双重危境条款也有它不利的一面,例如被告被判无罪后,即使警察发现对
被告不利的新证据,也不能对他重审,维克拉马蒂提亚·康纳教授解释说:“如
果某人在某一审判中被判无罪,后来却发现他有罪,你也不能继续追踪此案并对
他重审。在美国,双重危境还有一些其它的特点,例如如果被告被判无罪释放,
大多数情况下控方律师不能对判决提出上诉。”


*双重危境的例外*


新泽西州拉特格斯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治·托马斯说,人们对“同一犯罪”的理解
存在争议。他说:“当我们说任何人不能因同一犯罪而受到两次审判时,最大的
问题之一是搞清楚同一犯罪说的是什么。谋杀就是谋杀,本来应该一目了然,但
是谋杀是否可以说成是过失杀人呢?谋杀和谋杀过程中发生的抢劫是不是一回事
呢?强奸又是否可以理解成为性攻击呢?在很多案件中,如果控方第二次提出刑
事诉讼,就要搞清楚第二次审判中的犯罪指控和第一次审判中的犯罪指控是不是
同一犯罪。”

如果法庭认为,第二次犯罪指控和第一次犯罪指控是一样的,就可以根据双重危
境条款而不准许对被告重审。反之,如果不是同样的犯罪指控,重审就可以进行


伊利诺伊州理工学院法学部教授鲁德斯廷教授介绍说,双重危境条款也有例外的
时候:“在美国,不是所有案子的审判最后都是以被告被判有罪或无罪释放而结
束的。有的时候,法庭会在审讯进行到一半时宣布失审,也就是说,审讯中止,
由政府方面再次提出起诉,一般是在陪审员生病或去世,使得审判无法完成,或
者陪审团认为因为被告受到歧视而出现审判错误时,法官才会宣布失审,并考虑
重新审理此案。如果被告自己提出失审,那么可以对他重审,如果法官宣布失审
,就要搞清楚有没有显而易见的必要宣布失审,很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在出现悬
而未决的陪审团的时候,‘悬而未决的陪审团’即诉讼双方陈交案情后,由陪审
团对证据进行审议,根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员必须做出一致判决,反之就
有重审的显而易见的必要。”

另外一个例外的情况是,被告在刑事法庭被判无罪,并不能阻止控方因同一犯罪
在民事法庭提出上诉。新泽西州拉特格斯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治·托马斯说,20世
纪90年代的辛普森一案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1994年,美式足球明星辛普森的妻
子和男友被谋杀,辛普森被捕并被控犯有谋杀罪。1995年,陪审团判定他无罪。
托马斯说:“刑事审判法庭的陪审团判决辛普森不犯有杀人罪后,受害者的家人
到民事法庭控告他并要求得到赔偿。加利福尼亚州法庭受理了此案,并判定辛普
森要承担赔偿责任。双重危境条款只适用于刑事犯罪,但不能阻止因为同一犯罪
而提出的民事诉讼。”


*双重主权原则*


伊利诺伊州理工学院法学部教授鲁德斯廷说,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这就意味着
,联邦政府负责影响所有州的事务,各州也有自己的法律制度。美国50个州都有
自己的刑法,对人们在本州从事的事务具有管辖权。如果某人在他所居住的州犯
了罪,除了在本州受到起诉外,还有可能因触犯联邦法律而在联邦法庭受到起诉
,这被称为“双重主权原则”。

鲁德斯廷说:“无论某人在什么情况下犯罪,他都可能既触犯州的法律,又触犯
联邦法律。州和联邦出于各自的利益对犯罪人提起公诉,而且对他审判两次,这
并不违背双重危境的原则。被告有可能在州法庭被判无罪释放,但仍有可能在联
邦法庭受到起诉,他也有可能在州法庭被判有罪,但在联邦法庭再受到起诉,他
还有可能在两个法庭都被判有罪而受到两次刑罚。双重危境原则在这方面不起保
护作用。‘双重主权原则’也适用于美国的印第安人。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印
第安人有自己的部落法和自己的管辖权,因此被告有可能在印第安法庭和联邦法
庭同时受到审判。”

下面我们就用一起案例说明联邦和州的不同管辖权。1953年,巴尔特库斯因被指
控抢劫一家联邦银行,在联邦法庭接受审判,陪审团判定他无罪。1954年,案发
地伊利诺伊州的一个大陪审团对巴尔特库斯提起公诉,州法庭提出的犯罪指控和
先前联邦法庭提出的犯罪指控是一样的。巴尔特库斯在伊利诺伊州被判处无期徒
刑。这个案子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59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联邦法
庭和州法庭对此案都具有管辖权,因此伊利诺伊州可以对巴尔特库斯重审。
另外,犯罪嫌疑人还可能因为同一犯罪行为而在不同的州接受审判。20世纪80年
代,阿拉巴马州居民拉里·希思为了杀妻,跑到和阿拉巴马相邻的乔治亚州同杀
手会面,杀手和他回到阿拉巴马州绑架了他的妻子,之后又把她带到乔治亚州将
其杀害。希思起初在乔治亚州受审,并因恶意谋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阿
拉巴马州后来又以绑架过程中的谋杀罪判处他死刑。

希思以两次审判违反双重危境条款为由提出上诉,1985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
对他进行双重审判是允许的,因为只要有关各州对犯罪案件具有管辖权,那么就
可以分别对犯罪人进行审判。在这起案子中,绑架发生阿拉巴马州,杀人事件发
生在乔治亚州,两个州都可以审判希思。

洛杉矶洛约拉法学院教授塞谬尔·皮尔斯伯里说,诉讼一般由案发地提出。但是
,有时也可能好几个地方对同一犯罪提起公诉。他说,最好的例子就是阴谋指控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某个人打电话和纽约的一个人联系,而纽约的这个人又
和佛罗里达州的一个人联合起来阴谋走私毒品,那么加州、纽约和佛州就可能同
时对此提起公诉。”


*国际上对双重危境原则的运用*


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维克拉马蒂提亚·康纳说,除了美国以外,很多国家都有
类似双重危境原则的法律。他说:“大多数欧洲国家有相当双重危境原则的法律
。实际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它们也许和美国的不完全相同,例
如在美国,控方律师不能对被告的无罪判决提出上诉,而在其它许多国家,控方
律师至少可以有一个级别的上诉机会。但是,双重危境原则,也就是不允许政府
因同一犯罪行为对被告反复审判的原则,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存在。”

那么,双重危境条款是否适用于一个人在其它国家的犯罪呢?伊利诺伊州理工学
院法学部教授戴维·鲁德斯廷说:“如果某人在希腊因为针对美国航空公司的犯

罪指控而受到起诉,那么他也可能因为同一罪行而在美国受到起诉。因此,双重
危境原则在美国受到严厉的批评,过去一些年中一直受到批评。但是,美国联邦
最高法院似乎不愿意改变它在这个问题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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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30 08:54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水权(Water Rights)**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 Water Rights
September 8, 2003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水权(Water Rights)**



根据联合国的调查,目前世界上有31个国家面临缺水问题,预计到2025年全球将
有百分之40的人口严重缺水。20世纪初,美国政府发起了一项大规模兴建水坝的
计划,目的在于将水利灌溉和人口西迁。随后几十年中,全美许多河流都兴建了
水坝,不仅为农业、娱乐和运输提供水源,也用于防止水灾,以及为西部的工业
发展提供电力。最近几十年,美国人开始感到供水的限制。环境污染以及河流、
水库和地下水的过渡使用,使某些地区可以使用的淡水大大减少。因此,人们被
迫作出选择:是优先灌溉农田,还是优先供应城市?对于那些过去一直享有用水
权的人,是否应该减少他们的用水量?法律是如何规范有关政策的呢?下面,我
们就来探讨这些重要的问题。


*解决美国缺水的问题*


密西西比河通常被视为美国东西部的分界线。对于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大多数州来
说,由于可利用的水源非常丰富,用水权的规定比较宽松。如果人们想利用自己
地界内地面、地下或周围的水源,他们通常可以随意使用。从法律上说,如果用
的水是河流或溪流等流动的水,这种权利被称为“河岸权”,如果所用的水是池
塘或湖等不流动的水,则被称为“湖滨产权”。东部各州对用水权有不同的规定
,不过大致而言,如果有丰富的水资源,人们基本上可以随意用水。但是,在美
国西部各州,用水权则复杂得多。水资源稀少意味着大部份西部的用水权法是以
“时间先后顺序”来决定谁享有用水权,也就是说,谁先将一定量的水用在“有
益用途”上,谁就可以继续享有用水权。

那么,什么是“有益用途”呢?美国新墨西哥州工程局的约翰·安东尼奥解释说
: “西部用水权法的运作方法可以追溯到1907年的新墨西哥州。在那之前,任何
人都可以使河流改道,使用其中的水资源。1907年之后,州工程局被授权管理水
资源,用水者必须到工程局注册才有用水权,这个用水权被定义为‘使地面水源
改道’,也就是说,人们用渠道或是其他管道把水送到一个地点来使用,通常是
用来灌溉耕地。这种用在耕作及农业目的的水资源被视为‘有益用途’。随着时
代的进步,又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有益用途’,城市及工业用水也包括在内。但
是,没有某一种用水比另一种更重要,而是要看最初谁先将水资源做有益的使用
,以及多少水资源真正被使用。”


*首先占用原则*


西部用水权法的主要原则建立在谁先使用水资源的基础之上,这个政策称为“首
先占用原则”。用水权类似于其他财产权,可以购买、出售,可以用在水资源所
在的土地上、也可以用在别的地方,而在已经被“完全占用”的河流、或是完全
通过合同授权给现有使用者的情形下,则必须通过一个特殊程序,将用水权从原
有的使用者转让给新的使用者。如果水资源从农业使用转变为都市或工业使用,
则必须正式转让使用权,具体措施包括给公众一段抗议的期间并召开听证会,让
当地居民发表意见。

科罗拉多州用水权法律师安妮·卡斯尔说明了“首先占用原则”的运作方法。她
说:“简单地说,‘首先占用’就是‘谁先使用水,谁就有用水权’。如果河流
或溪流没有足够的水资源来满足所有需求,就用这种办法来确定用水权。在这种
情形下,最后开始使用水资源的人,用水权最少,甚至无权用水。”换句话说,
谁最早使用水资源,谁就享有用水的优先权。但是,西部的用水权法承认那些最
先住在这片土地上的美国印第安人的权利吗?答案是肯定的。


*美国土著部落的用水权*


虽然大部份西部用水权都有一个水资源首先被有益使用的优先权日期,不过联邦
用水权还是可以追溯到“印第安人保留区”建立的日期。对大多数印第安人来说
,这个日期比大多数白人开发者开始耕种这些土地的时间还要早,因此他们用水
的时间早于许多人。

安妮·卡斯尔律师说:“印第安人部落拥有类似主权政府的地位,它们受到很多
法律保护,用水权法就是其中一项。印第安人部落可以把保留区成立的日期当作
‘首先用水权的日期根据’。因此,如果一个印第安人保留区是国会在1870年确
立的,他们的部落就可以分配到足够的水资源来满足部落合理的需求,包括土地
灌溉。即使某人的用水权已经早已由法庭确立,但如果印第安纳人保留区在这个
权利确立之前已经形成,那么保留区所需用水量就可以优先于这个权利。”
早在190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在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中裁决说,联邦
政府所划分的印地安人保留区以及公共土地必须有充足的水资源来实现当初被建
立的目的。这个案子叫“温斯特起诉联邦政府案”。案子的经过是这样的。几个
在蒙塔拿的印第安人部落向法院控告在保留区附近开发土地的白人,把越来越多
的水资源用来灌溉土地,并且让马群及牛群饮用。这些开发者和印第安人之间的
关系到1905年突然恶化,因为乾旱严重影响了当地的供水情况。于是,1851年划
分保留区的美国政府就代表印第安人向法院控告了这些开发者,以避免保留区上
游的水资源被用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维护了印第安人部落的用水权。裁决说
,水源上游的使用者不能通过建水坝或水库的方式减少印第安人保留灌溉所需的
水资源。

马克·谢里登律师解释了这个原则的实际运用方式。他说:“通过对温特斯案的
判决,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了印第安人的优先用水权,并确定了印第安部落的用水
量。他们设计了一种方法,把印第安人‘实际可灌溉的土地面积”的权利数量化
,以此表明印第安人的用水权是建立在农业用水的基础之上的。联邦最高法院希
望确定在保留区范围内有多大面积的土地从实际和经济效益的角度上看是可灌溉
的。法院的做法是:使有关各方作出成本及利润分析,计算有多少可灌溉面积是
符合经济效益、有利润的,以及灌溉过程中需要多少水等等。”

当今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是,为美国土著人保留的水资源量是根据他们过去的农业
目的计算的。今天,一些印第安人部落想从事现代商业活动,比如经营度假胜地
或高尔夫球场,这些都比传统的耕作需要更多的水,因此迫切需要法院在今日快
速发展的美国西部地区,重新裁定印第安人保留区的用水量。

谢里登律师解释说,水资源被重新计量以后,印第安人保留区将可以自由使用水
资源。他说:“印第安人部落的水权被计量后,这个部落就有权将他们保留区范
围内的水资源用于各种用途,比如农业、建造高尔夫球场,或者用于其他城市、
娱乐、工业或商业用途。”


*跨边界分享用水*


但是,律师不只要处理这种印第安人保留区的水权纠纷,还要处理发生在国际边
界的水权纠纷。美国落基山脉上融雪之后流下来的雪水,由墨西哥在1906年的一
项协议中取得了使用权。这些雪水在向南流到墨西哥边界之前,经过美国的科罗
拉多州、新墨西哥州以及德克萨斯州,雪水在路途中很多会被美国的农民及城市
使用。

负责确保1906年条约执行的跨国组织“国际边界及水资源委员会”的莎莉·斯潘
瑟说:“这个区域已经连续几年出现乾旱。边界两边都有越来越多的用水需求。
每个人都需要水,没有人愿意放弃。每个人也尽其所能来获得水资源,并通过用
水取得最大的效益。”

在缺水的情况下,谁可以确定多少水可以在某个地方使用,并确保有剩余的水流
到墨西哥呢?莎莉·斯潘瑟说,现在成立了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监督系统,把每
一滴水都计算在内。她说:“我们计算水资源已经有一百年了。在我们委员会里
,美国一方有水资源会计部门,墨西哥也有类似的部门。我们沿着支流以及格朗
德河的沿岸都有计量站。我们每星期都会更新测量数据,根据条约规定,每星期
都可以知道在系统中有多少水属于墨西哥,有多少属于美国。”

遇到乾旱时,双方所能得到的水量将等量减少。美国垦务局的伯特·科尔特斯说
:“闹旱灾时,每个人的用水量将被等量减少。这是1906年条约的一部份,如果
遇到特别严重的乾旱,墨西哥以及美国土地所得到的水资源分配将等量的减少。


在“边界环境合作委员会”墨西哥部门工作的贡萨洛·布拉沃认为,精准地执行
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因为边界两侧的穷人通常是受到缺水影响最严重的人。他说
:“风险最大的是那些农业用水者,他们大约使用百分之80的可用水,落基山脉
的乾旱将影响到墨西哥的灌溉者。另外,1906年的条约规定,美国一方必须让74
00万立方米的水流入墨西哥。不过因为乾旱,分配到的水量减少了将近九成,这
的确给人民造成很大的影响。”布拉沃说,由于美国和墨西哥双方在乾旱的情形
下会被等量减少水资源,这个问题实际上应该是如何更好地执行、并且更有效益
地用水。他说:“重要的是从19世纪后期以来,两国一直在合作使用水资源。正
因为如此,我们希望能够减少用水者的损失,也希望能拟定更好的分配水资源计
划。”


*计划过程中居民的参与*


虽然严重的乾旱对墨西哥及美国的用水者都将产生不利的后果,但布拉沃认为,
关键在于要有一个公开的程序,让各地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能成为这个过渡及参
与性计划过程的一部份。他说:“墨西哥议会在几年前通过了一项知情权法,这
方面有很大的改变。墨西哥过去实行中央集权统治,现在逐步向地方分权和民主
发展,并开始给予人民对自己社区发展计划的知情权。美国也有这样的法律,强
制所有公共机构把要进行的计划通知所在社区。我们也在墨西哥执行了这样的程
序,而且取得了成功。有时候有一千多人参加公开会议,因为人们对这样的会议
要求迫切。整个社会都希望对于那些将影响自己社区的计划进行公开的程序及讨
论,不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这样的公开程序和听证会产生出什么样的解决方法呢?在遇到乾旱时,越来越多
的人去掘井或引取地下水。不过有关各方都认为,地下水因为没有足够的水源补
充已经快被用光,而城市仍在不断扩大,沙漠地区不会有更多水资源奇迹般地出
现。法律措施必须执行,但由谁来决定哪些人用多少水呢?

得克萨斯州埃尔帕索市位于美国和墨西哥边界,它吸取两国的长处,通过公民在
委员会的参与,在寻求有创意的方法保存水资源方面成为楷模。虽然埃尔帕索市
过去几十年来发展迅速,但由于居民们自愿节约用水,使该市不需要寻找新的水
源。埃尔帕索市还通过各种计划,鼓励人们使用节水技术,例如凡购买省水洗衣
机的家庭可以得到200美元的补贴, 改用省电冷气机的人可以得到300美元,使用
超低水流马桶可以报销百分之75的费用,用沙漠景致取代草坪的家庭或商店可以
得到每平方英尺1美元的补贴。埃尔帕索还免费发放节约用水的淋浴喷头,并提供
免费的教育课程及家庭用水核查,给那些想更有效地用水降低开支的家庭和企业
。所有这些计划都是由公民参与的委员会策划并执行的。

埃尔帕索水利设施部门的教育协调人阿奈·帕迪利亚说:“我们提供的计划是通
过水利设施部门和一个工作委员会的共同合作来实现的。这个委员会由该市居民
组成,我们彼此合作了许多年。每年都会有新的计划提交到委员会来。提交之前
,我们对其经济效益进行评估,以确保计划对整个社区以及埃尔帕索水利设施部
门都是最有益的。我们会比较提交的计划和取得新的水资源这两者的花费。如果
提交计划的花费比获得新的水资源更便宜,我们就采纳这一计划。”

美国法律是通过一个指定的公开程序,考虑各方的需求,把用水看做一种可以买
卖的财产权,以此影响水资源系统的运作。如果某个城市和政府想取得更多的水
资源,必须在公开市场上从已经在使用水资源的农民或当地人那里购买。通过尊
重历史沿袭下来的用水权,美国西部地区的居民认识到,水是属于他们的,他们
必须尽最大可能保护这一珍贵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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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7 11:28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版权法:从网上下载和共享音乐合法吗?(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 Copyrights: Is Downloading and Sharing
Music Online Legal?
September 22, 2003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版权法:从网上下载和共享音乐合法吗?(Copyrights: Is Downlo
ading and Sharing Music Online Legal? )**



过去,人们如果想欣赏自己喜欢的音乐,要花钱到商店里购买唱片、录音带或光
盘。但是,随着因特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现在只要坐在家里就可以从网上随时下
载并与他人分享数字音乐,这对个人来说既便利,又省钱,但对音乐版权拥有者
和唱片业来说,却可能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损失。下面,我们要通过美国法庭的几
起案例,了解哪些音乐下载和共享是违法的以及因特网用户如何做到既遵纪守法
,又充份享受因特网带来的便利。


*美国唱片业协会起诉网络用户*


您也许已经知道,美国唱片业协会从2003年8月开始,对他们所说的“网上非法共
享和传播音乐”的侵权行为开展了严厉打击行动,两百多个因特网用户在这一行
动中被起诉。

美国唱片业协会的联络部主任乔纳森·拉米表示,这次行动主要针对美国国内的
音乐版权侵权行为,而且这只是第一回合的行动,2003年10月以后还会有更多的
违法者被起诉。他说:“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提出了261起诉讼,还有些人找我
们表示愿意庭外了结。我们告诉人们,我们这么做不是要趁机大捞一把,也不是
为了报复和惩罚,我们只是希望发出一个信息,那就是,不经许可下载和分享拥
有版权的音乐作品是违法的,而且要承担法律后果。如果谁想从网上得到音乐,
他应该去找那些提供合法服务的网站。”

其实,美国唱片业协会以及其他版权拥有者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寻求法律
途径打击盗版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他们把起诉矛头从提供免费音乐下载服
务的网站和公司转向因特网用户,似乎还是第一次。这一点也反映在法庭以往的
判决上。


*Napster音乐版权侵权案*


您也许听说过曾经名噪一时的免费提供音乐下载服务的网站Napster,它是由一个
名叫肖恩·范宁的年轻人和他的同伴在1999年创立的。范宁设计了一种软件,使
登录他们网站的因特网用户可以进入其他用户的电脑搜索并下载自己喜欢的数字
音乐。具体做法是,因特网用户把Napster免费提供的软件下载并安装到自己的电
脑上,同时敞开自己的音乐文件供其他用户拷贝,安装程序完成后,再进入Naps
ter系统,通过歌曲的名称或艺术家的姓名搜寻所要的歌曲,之后,Napster会从
它的数据库里寻找那些正在登陆该系统的其他用户,看看他们是否有这位用户索
要的歌曲,如果有,Napster就把双方的电脑联接起来,让他们“夥伴对夥伴”直
接交换音乐,Napster在其中起到的是中央控制以及牵线搭桥的作用。
印第安纳波利斯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版权管理中心主任肯尼斯·克鲁斯教授解释
了音乐文件的传送方式。他说:“简单地说,Napster提供的服务允许用户通过因
特网相互联接,并在联接过程????享文件,最受欢迎的就是共享音乐文件。因特
网用户可以购买音乐光盘,然后把数字音乐压缩到MP3上,MP3是储存压缩文件的
一种格式,文件被压缩后就可以很容易和迅速地通过因特网传送出去。”

Napster的软件一经问世,就吸引了成千上万的因特网用户光顾它的网站。据有些
美国专家估计,2000年,每一秒钟就有大约1万多个音乐文件通过Napster被共享
,每秒钟就有1百多因特网用户试图登陆Napster的网站。在Napster最鼎盛时期,
用户人数据说高达4千万到7千万。可以想象,这么庞大的用户群,如果人人都通
过Napster免费下载、共享、甚至传播音乐,无疑会给音乐版权的拥有者带来巨大
的冲击。

1999年年底,A&M等五大唱片公司到法庭上控告Napster公司辅助侵权,并要求法庭

布禁令,阻止Napster为人们拷贝它们所代表的艺术家的音乐提供便利。经过审理
此案,联邦地区法庭颁发了临时禁令,禁止Napster从事、或者为人们拷贝、下载
、上传、输送以及传播这五家唱片公司拥有的音乐作品提供便利。法庭判决说,
如果Napster希望继续运作下去,就要开发一种技术,以保证A&M唱片公司拥有的
歌曲不通过它的系统被下载或上传。


*法庭对Napster一案判决的影响*


这个案子后来经上诉被提交到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庭。2000年10月,法庭听取双方
口头陈述。法庭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因特网用户个人之间共享音乐是不是
“合理使用”。根据美国版权法,未经同意拷贝和传播拥有版权材料的行为是被
禁止的,但有一种情况除外,那就是“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就是在
没有版权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准许有限使用版权材料。决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
“合理使用”的因素有四项: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是商业性质还是非赢利和教育性
质,得到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以及对得到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
和价值造成的影响。

Napster的主要法律顾问劳伦斯·普尔格拉姆介绍了法庭在这个问题上的判决。他
说:“Napster用证据说明,事实上人们在2000年购买的音乐光盘要超出往年,因
为他们进入Napster网站不是为了收集大量音乐,而是为了试听新推出的音乐。但
是,A&M唱片公司反驳说,由于使用Napster,大学生购买音乐光盘的人数减少,
法庭认为他们提出的证据充份表明,Napster用户的做法不是合理使用。”

在辅助侵权的问题上,法庭判决说,提供免费音乐下载的网站有责任对用户的侵
权行为进行最大限度的监督,也就是说,Napster既然在它的网站上提供了一个供
人们免费下载歌曲的名单,就应该搞清楚名单上哪些歌曲是得到版权的,哪些是
可以授权下载的,并尽量把得到版权的歌曲从名单上除去。

A&M等唱片公司的主要法律顾问罗素·弗拉克曼在介绍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庭的判
决时说:“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庭大体维持了联邦地区法庭的判决。法庭要求Nap
ster,如果它希望继续运作下去,就要合法经营,也就是说,它必须禁止和避免
它的用户在没有版权拥有者许可的情况下拷贝得到版权的产品。随着案情的发展
,Napster没有满足法庭提出的条件,法庭下令它关闭,这就是Napster最后的结
局。”

哈佛大学法学院因特网和社会中心主任威廉姆·费舍尔说:“法庭判决最直接的
影响是,它把全世界数以百万人使用的文件共享系统从公用服务中除去,暂时阻
止了广泛流行的共享音乐的做法,我使用‘暂时’ 这个词,是因为在Napster兴
盛时期,还涌现出其它的文件共享系统,其中很多不像Napster那样容易受到诉讼
的影响。因为除了文件共享之外,它们还提供各种其它服务,而且不象Napster那
样,需要依赖中央控制的服务系统。因此,虽然提供这种服务的公司被宣布违法
经营并被强迫关闭,但是,这并不能避免那些已经装有它们软件的用户继续共享
文件。结果是现在共享文件的行为和Napster兴盛时期一样普遍。因此,法庭对N
apster一案判决的影响是短命的,它暂时压制了共享文件的行为,但现在又再度
掀起高潮,仅美国一个国家,就有4千万到6千万人从事音乐下载。”


*MGM起诉Grokster*


我们上面谈了Napster被法庭判决构成辅助侵权,并被迫关闭。很明显,在这起案
子中,法庭的判决要求提供免费音乐下载的网站和公司为促成其用户版权侵权行
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后来在MGM起诉Grokster的案子中,联邦地区法院却对提
供软件下载服务的网络公司Grokster做出了有利的判决,这是为什么呢?
印第安纳波利斯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版权管理中心主任肯尼斯·克鲁斯教授解释
说:“和Napster不同的是,Grokster向用户提供软件,允许他们彼此直接交流,
例如,如果我有Grokster的软件,你也有Grokester的软件,虽然我们彼此素不相
识,也可以通过Grokster系统相互认识并直接进行交流,而不需要经过像Napste
r那样的中央系统。”

我们知道,Napster用户之间的信息传递必须经过Napster中央系统,而Grokster
的用户则不受中央系统的控制。Grokster说,他们没有机会知道用户之间传递什
么文件并加以控制,而且他们提供的软件还可以用于许多其它合法用途。因此法
庭判决说,这和Napster辅助侵权完全不同,因此做出了对Grokster有利的判决。
克鲁斯教授说,虽然上面两起音乐版权侵权诉讼都是针对网站和公司的,但是,
这并不排除个人用户的法律责任。他说:“Napster和Grokster这两起案子都不是
针对个人用户提出的。但是,这并不是说个人用户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因为至少
在Napster一案中,法庭明确表示,个人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这也就是为什么美
国唱片业最近对个人用户提出了几百起诉讼。他们已经开始了下一步行动,要给
某些个人和公司一点颜色看看。”


*美国唱片业协会为何要起诉个人*


美国唱片协会为什么一改过去起诉提供免费音乐下载服务的网站和公司的做法,
开始对个人提出诉讼呢?哈佛大学法学院因特网和社会中心主任威廉姆·费舍尔
教授说:“就目前看,他们在对提供这些服务的网站提出的诉讼都败诉了。他们
认为,除了对用户开刀外别无选择。这是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是有一些网站提
供的服务已经不受中央系统的控制,即使唱片业和电影制片厂成功地告倒这些网
站使其关闭,也不能阻止已经掌握了这些软件的用户使用。鉴于上述原因,公司
放弃了他们过去不愿起诉自己客户的做法,开始向个人提出诉讼。”

那么,对个人来说,什么情况下通过因特网下载或共享音乐是合法的,什么情况
下是非法的呢?美国唱片业协会联络部主任乔纳森说:“这两者之间的关键区别
在于版权拥有者,也就是音乐的创造者、唱片公司或艺术家是否同意通过这种方
式传播他们的音乐。共享文件本身并非违法,只有在音乐创造者没有给予通过这
种方式传播音乐的许可情况下共享文件才是违法的。有些艺术家希望通过‘夥伴
对夥伴’系统传播自己的音乐,这是他们的特权,但是,也有很多艺术家不希望
这么做,不希望他们的音乐被人免费分享,我们要争取保护这些人的权益。”
哈佛大学法学院因特网和社会中心主任威廉姆·费舍尔教授说,就目前情况看,
根据法庭的判决,以下两种情况属于违法。他说:“首先一个违法行为是通过共
享文件服务系统或其它方式,从因特网下载拥有版权的歌曲,并在自己的硬盘上
制作永久拷贝,以便今后再听。法庭明确判定这是违法行为,在美国,这种做法
违反了美国版权法中有关不准制作未经许可的拷贝的规定。另一个违法行为是把
个人电脑硬盘上大量拥有版权的文件和歌曲录音对外开放,以便他人可以下载到
自己的系统中,这被看作是非法传播。使用共享文件服务的大多数人都违反了不
许复制和传播这两项版权规定。”

那么,美国唱片业协会起诉用户个人的策略行得通吗?哈佛大学法学院因特网和
社会中心主任威廉姆·费舍尔教授说,起诉下载和共享音乐的个人不是最终解决
问题的办法。他希望,包括唱片公司在内的所有人通力合作,寻找法律改革和商
业模式的结合,一方面确保音乐的创作者得到公平的偿付,另一方面开发新技术
,让个人用户继续充份享受新技术带来的好处。

另外,有些专家建议,因特网上有很多合法提供音乐下载服务的网站,用户只要
向其交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放心享受自己想听的音乐,不用担心会被起诉,而且
音乐的效果也好得多。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这是合法下载音乐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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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6 16:19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土地征用权:私有财产被政府充作公用怎么办?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 Eminent Domain: Private Property in the U
.S.
September 8, 2003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土地征用权:私有财产被政府充作公用怎么办?(Eminent Domain:
Private Property in the U.S.)**



在美国,政府常常为征用土地作为公用,要求私人房地产主卖房搬迁。有人出于
无奈和政府达成协议,从搬迁中得到一定的赔偿,也有人为了捍卫自身利益,不
但拒绝搬迁,而且把政府告上法庭。下面通过几起普通人的案子,了解美国法律
对涉及私人房地产的征用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征用权案的问题*


纽约市木工威廉姆·明尼希曾经在哈勒姆东区开办了一家公司,在这里经营家具
制作生意已经20多年了。有一天,他的生活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改变。他回忆说
:“1997年的一个星期天,我正在办公室里看《纽约时报》,报纸上有一篇文章
提到房屋改建装修零售商Home Depot要在哈勒姆东区建造一个联锁店。我当时想
:这个想法很好,因为它会给这个地区带来很多就业机会。可是,我再往下一看
,看到报纸上说,政府要使用征用土地权,把这里十几家公司的房地产转交给Ho
me Depot作停车场使用。我的公司恰好夹在中间。我恍然大悟。上帝啊,他们是
在说我啊,他们要征用拆除我的房子啊!”

明尼希说,在这之前,没有人通知他和其他几位房地产主他们的财产将被征用拆
除。他经过四方打听才得知,根据纽约州的法律,政府没有义务通知房地产主,
而只需在报纸上刊登一个法律告示宣布征用即可,而房地产主必须在30天之内做
出答复,如果他们没有看到法律告示,那是他们自己的责任。

明尼希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把纽约政府告上法庭。双方对簿公堂多年,最后他
被纽约州警告说,他如果继续打这场官司,就要被罚款70万美元。无奈,明尼希
被迫出售自己的房地产,并从政府得到100万美元的赔偿。可是,根据明尼希自己
的估算,如果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他的房地产可以卖到350万到400万美元。为了
不让其他人遭受和他同样的经历,明尼希正在和纽约其他居民一道努力推动一项
法案,要求政府在征用私人房地产之前直接通知房地产主。

象明尼希这样的私有财产被政府征用的例子每年究竟有多少,法庭对个人和政府
之间的官司的判决更多倾向于谁,全美目前还没有准确的官方统计数据。我们这
里不是要判断个人和政府孰是孰非,而是要通过一些案例了解美国人是如何通过
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及美国法庭对有关法律是如何解释的。


*美国宪法和土地征用权*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如果不给予公平的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设在华盛顿的非营利公共利益律师事务所“正义研究所”的律师达娜·贝利纳
解释了其中的含义。她说:“这个修正案是说,政府在征用某人的房地产之前必
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政府必须给予房地产主公平的赔偿,也就是说,按照公
平的市场价格给予赔偿;其次,政府只能把征用的土地用于公共用途,传统上讲
是指修建公路、桥梁以及公众拥有或使用的设施等。”

纽约雪城大学法学院法律和经济学教授罗宾·保罗·马洛伊分析了上述规定的基
础。他说:“美国宪法的一个基本理念是,私有财产权不仅是一项经济权利,而
且是一项重要的民权和人权。政府不应该只是为了让人们更加努力工作才保护这
一权利,而是因为这项权利和人权一样是人们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护。”
美国宪法对政府征用土地作为公用所提出的两项条件也包括在几乎所有各州的宪
法之中。但是,美国法庭是如何具体解释“公平赔偿”和“公共用途”的呢?乔
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布劳内斯介绍说:“联邦最高法院对公共用
途的解释非常概括。它说,无论任何时候,只要政府能够表明征用土地的确是用
于公共用途,就可以征用。例如,如果政府说,这个地区有一个贫民窟,房子和
建筑已经破烂不堪,需要更新,这就足够作为征用土地的理由。一些州最高法院
对土地征用权的解释比较严格。因此,有一些根据联邦宪法可以实行的计划,州
法庭却可能根据州法律判定它不是用于公共用途。”
布劳内斯教授介绍了法庭如何解释什么是公平的市场价格。他说:“根据公平赔
偿的要求,法庭将传唤专家证人到庭,说明同一地区类似的房地产的出售情况,
例如那里的房子一般卖多少钱,如果不是强迫出售,而是在市场上招标出售,会
卖多少钱等。但是,这种公平赔偿不包括强行出售而受到的损失,比如说,我在
这片土地上经营一家自己的生意,如果从这里迁出,我就会损失我现有的客户,
不得不开辟新的客户渠道,而公平赔偿不包括我在客户方面和生意上的损失,也
不包括生意搬迁的费用。”


*维吉尼亚州土地征用权案*


维吉尼亚州法农·斯多尔一家有一个奶牛场,他们在这里生活了70多年。有一天
,维吉尼亚运输部通知他们,政府要在他们家的农场旁边扩建一条公路,为此要
拆除一些饲料仓、挤奶棚和奶制品加工仓等。斯多尔说:“这个案子大概是2001
年3月开始的。维吉尼亚州通知我们说,政府要在我们家的奶牛场旁边扩建一条公
路。经过测量,他们出价7万5千美元买我们的地。我们表示不接受这个出价,他
们就说,无论我们如何阻拦,他们都要征用这片土地,而且说7万5千美元是他们
最后的开价。我们就和沃尔多律师取得了联系。”

专门处理土地征用权案子的律师约瑟·沃尔多代表斯多尔一家把维吉尼亚州政府
告上法庭。根据他的介绍,斯多尔一家原本不想出售他们的房地产,但迫于政府
征用土地的压力,只好根据宪法的公平赔偿原则,要求法庭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
。沃尔多律师说:“维吉尼亚州政府的评估员经过估价后向斯多尔提出,他们的
房地产估价7万5千美元。根据法律要求,维吉尼亚州政府付给斯多尔一家7万5千
美元,就可以拆除农场上的建筑扩建公路,而斯多尔收下这笔钱后,到法庭上要
求陪审团判给他们更多赔偿,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平赔偿。”

上面提到,公平赔偿是受美国联邦宪法保护的。维吉尼亚州宪法也规定,不经过
正当法律程序或不给予公平赔偿,不得把私有财产充作公用,它给予房地产主在
政府做错事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的权利。沃尔多律师说:“维吉尼亚州和美国
其它许多州一样都采用陪审团制度。斯多尔一家本来要求政府支付35万美元的赔
偿费,经过两天的审讯,陪审团判予斯多尔一家的赔偿费超过35万美元。虽然维
吉尼亚州不要求陪审团做出一致裁决,但是,这个案子的陪审团却做出了一致判
决。”

除去给律师的费用,斯多尔一家最后从维吉尼亚州政府那里得到将近30万美元的
赔偿。斯多尔说,虽然他对这个结果不很满意,但这比政府最初的开价要强许多
。他说:“这个案子说明,政府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公民以为自己向政府交
税,拥有自己土地的财产权,但一旦政府要征用这片地,你就什么所有权都没有
了。”

那么,政府真的是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吗?私人房地产真的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吗?美国法庭如何保护老百姓的权益呢?


*密西西比州土地征用权案*


黑人隆祖·阿奇在密西西比州有一个农场,这里是他们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阿
奇说,他和父亲一共拥有360多亩地。有一天,政府告诉他们要征用其中一部份土
地。他说:“我的祖父1941年买下了这片土地,他去世时把它留给了我父亲。后
来,我父亲又赠送我6亩地作为结婚礼物。可是,政府要征收我父亲的140亩地和
我的6亩地。我们不接受政府的开价。2001年2月,政府就使用土地征用权到法庭
上告了我们。虽然下级法院判定政府只能征用我父亲的30亩地和我的6亩地,但这
和全部拆除我们的家没有什么两样。”

后来,阿奇找到密西西比州“南方基督教领袖会议”寻求帮助。斯特凡尼·帕克
韦弗是这个组织的执行干事。她说,密西西比政府征用阿奇家这片土地,是为了
给私人企业尼桑汽车公司建工厂使用,这和联邦宪法的要求不符。她说:“我们
都知道,政府机构只能把土地征用权用于公共用途,而不能用于公共好处、公共
利益或经济发展。这是我们据理力争的宪法问题,也就是说,保护私有财产,不
让政府通过它的权力把土地转交给私人使用。”

从密西西比州政府的角度看,他们征用土地也是出于州和广大公众的利益,因为
允许尼桑汽车公司建造工厂无疑会给密西西比州的经济,特别是就业和税收带来
巨大的好处。密西西比州经济发展机构的官员表示,他们征用这片土地是为了向
全美说明,他们对吸引大公司投资是严肃认真的。密西西比州议会也通过法案,
授权州政府征用必要的土地给尼桑公司使用。

密西西比州同意为尼桑的工人提供8千万美元的职业培训计划,同时提供6千万美
元用于建造和改建公路。密西西比州政府还答应使用土地征用权,满足尼桑公司
提出的索要9千亩土地作为厂址的要求。这样,阿奇和周围其他很多家庭都成为政
府征用土地的对象。密西西比州“南方基督教领袖会议”为了帮助阿奇等家庭和
政府打官司,请到设在华盛顿的律师事务所“正义研究所”的律师。这个律师事
务所的达娜·贝利纳律师说:“我们代表阿奇等几个家庭在初审法庭提出,征用
私人房地产建造尼桑汽车公司工厂不是为了公共用途,政府没有必要而且也不能
征用这片土地。正如我们所预料的,初审法庭不愿意做出不利于当地政府的裁决
,因为他们就在当地,和案子中的每个人都认识。”

贝利纳说,在初审法庭败诉后,他们继续上诉到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请求法院
在同意受理并就此案做出裁决之前,不要让政府征用阿奇等人的私人房地产。密
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同意了他们的请求。之后,密西西比州政府找到阿奇等人,提
出要为征用他们的土地提供一大笔赔偿,但被阿奇等人拒绝。后来,州政府决定
撤回征收他们土地的计划,这场官司到此了结,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没有机会就
此案做出判决。

阿奇谈到赢得这场征用土地斗争胜利的原因。他说:“要在报纸和电视等媒体上
曝光,要让大家都知道你的处境。舆论在美国很重要。讲话时要发自内心,不要
轻易放弃自己的财产。我们坚持自己的原则,我们相信这个房地产是我们家的传
统,我们希望它保持不变。”

“南方基督教领袖会议”的执行干事帕克韦弗认为,各方团结一致也是取胜的关
键。她说:“除了法律在我们一方以外,我们取胜的主要原因还有,阿奇一家、
其他参与这个案子的人家以及律师,大家团结一致。我们还和其他关心政府征用
他们财产的个人结成同盟,保护自己的财产不被政府根据土地征用权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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