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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20:45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九一一”后的美国边界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 Law on the Border
September 1, 2003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九一一”后的美国边界(Law on the Border)**



“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保卫美国的边境比从前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虽然进
入美国的人数自从2000年以来已经下降了大约百分之15,但每年仍有成千上万的
人从陆港、机场和海港进入美国。由于新成立的美国国土安全部对合法移民的要
求越来越严,因此想偷渡进入美国的人与日俱增。 我们曾经多次讨论过美国宪法
如何保障美国公民以及合法居民的权利。那么,美国法律对于那些等待通过美国
入境口岸、甚至违法偷渡的人是否也有保障呢?


*美墨边界的情况*


德克萨斯州西部的埃尔帕索市位于美国和墨西哥的边界,历史上一直是从墨西哥
到美国最重要的入境口岸之一。由于墨西哥在美国南部,埃尔帕索又是穿越险峻
的洛基山脉的最佳地点,因此它被称为“通往北方的关口”。如今,在美国南部
的入境口岸中,通过埃尔帕索边界入境的人最多。

入境口岸主任伊莎贝尔·马林斯说:“单是我们这个入境口岸,每年就有750万人
入境美国,每个月的入境人数为65万,我们要从这65万人的资料库中随机抽出百
分之40到50的游客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我们拦截到许多逃犯。我们这个入境口
岸拦截进入美国的逃犯和外籍罪犯最多。”

入境口岸的另一位官员鲍勃·弗拉萨描述了逮捕逃犯的情形。他说:“你在这里
必须学到的一点是,关键时刻要当机立断,因为这关系到你和他人的生命。有一
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我们曾经想抓一个因双重谋杀罪而受到通缉的年轻人。
他用双轮手枪杀害了一对夫妇。根据我们得到的情报,他会从这里步行通过边界
,因此安排好抓捕他。但是,后来发现他在一辆车里。当时,我冲向车门和车子
的发动机罩,揪着他的脖子把他拖出车外,并将他制服在地,他因此头部疼痛。
后来他进了监狱,现在在亚利桑纳州等待处决。这里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但是,通过陆港、海港或机场入境的人享受哪些权利呢?如果在上面那起事件中
,那名官员抓错了人,还拿枪抵着他的脖子,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埃尔帕索的律师曼纽尔·贝哈拉诺说,虽然美国边界使用了新科技和新系统,但
仍有可能抓错罪犯。他说:“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边界管制以及移民官员从事的
都是警察的工作,他们往往超负荷工作、并且遇到很多挫折。被逮捕的人如果有
任何抵抗,他们都有可能做出近乎警察暴力的反应,有时他们可能会把被抓的人
的头部撞到墙上,却说他们是自己撞到墙上的等等。”


*咨询律师的权利*


虽然这些情况极为罕见,但如果在任何一个入境口岸遇到这种问题,人们该怎么
办呢?法律能保护他们吗?答案既是肯定的,也是否定的。移民事务律师维萨·
戴维斯说:“人们有权享受法律咨询,但无权得到法庭指定的律师,因为这不是
刑事诉讼,而是民事诉讼。他们有权找律师,不过这基本上是他们自己的责任。
他们应该受到人道的对待,但尤其在‘911’事件发生以及国土安全法实行之后,
一旦人们被移民当局拘留,很多时候会受到强制拘留,所以他们常常不是被关在
移民服务中心,而是和因严重刑事犯罪被定罪的人一起关在郡的拘留所里。” 其
实,美国移民政策最大的改变不是在“911”之后,而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
直到1996年为止,在入境口岸遭到逮捕的嫌疑犯被驱逐出境之前,都有机会见到
移民法官。当时他们会有法庭指派的一位律师来协助他。但是,美国国会在1996
年通过了“移民及国籍法”,这个法案使在入境口岸的嫌疑犯受到所谓“快速递
解出境”程序的管制。

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律师马歇尔·菲兹解释说:“20年来,美国国土安全部的前身
,美国移民归化局规定,在边境或是入境口岸的初次面谈或第二次面谈中,移民
没有权利请律师。这个规定的依据是,这些移民官没有将某人驱逐出境的最终权
力,因为每个人都有机会见到作最后裁决的移民法官,而当他们去见法官时,他
们将有权利寻求辩护律师。不过,现在这项1996年的法律由于引进新的‘快速递
解出境’程序而使整个架构发生了改变。‘快速递解出境’适用于在边境申请入
境的个人,以及那些官员认为有事实错误和缺少必要入境文件的人。根据这个新
程序,人们无权见到移民法官,甚至无权请律师代表。第一线移民官员现在有权
遣返那些可能在自己国家遭到迫害和面临其它情况的人。除此之外,申请入境者
在5年之内都无法再进入美国。‘快速递解出境’的规定赋予低层移民官员太多权
力,以致申请入境者无法当时寻求律师代表他们。”

事实上,1996年的“移民及国籍法”规定,如果移民官员认为一位到达美国的外
籍人不应该入境,官员可以将他驱逐出境,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听证或审理,除
非这个外籍人有意申请庇护或担心回国后会遭到迫害。

埃尔帕索律师事务所坎普-史密斯移民事务部门的主管凯萨琳·沃克认为,美国宪
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也应该适用于那些通过边界入境的人。她说:“对我来说,这
个改变非常令人遗憾,许多人认为可以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忽略一些宪法原则,这
些原则包括公民权的保障以及正当法律程序等。人们在谈论‘911’事件中19名劫
机犯时说,他们都是外国人,移民应该和国家安全考虑联系在一起,因此恐怖主
义和移民有时被看成同义词,这令人遗憾。”


*确保边界的法律权利*


不过,移民的情形并非一片黑暗。每年仍有成千上万的人成功地移民美国。如果
移民官认为一个人没有讲实话、持有伪造证件、或者触犯了法律,这个人可能被
拘留,等待进一步的审讯,甚至可能需要办理“快速递解出境”程序。那么,人
们如果被拒绝入境、甚至在边境遭到拘留,如何得到律师的帮助呢?移民有哪些
权利呢?他们能打电话给律师吗?埃尔帕索入境口岸的官员鲍勃·弗拉萨告诉我
们,法律规定,被拘留者在打电话之前,有一段强制期间,必须等待,以便电脑
系统查出这个人是否真是罪犯。那么,被拘留的人要等多久才能打电话呢?弗拉
萨说:“法律规定,必须等待两个小时。两个小时后,他就可以打电话,不过不
是由被拘留者本人拨号,而是由我们来拨号,以确保跟他通话的人的确是他说的
那个人。我们不让被拘留者自己打电话的原因是,被拘留者可能会通知从事非法
活动的人自己已经被捕。不过,他有给律师打电话联系的权利,只要给我们一个
名字,我们会帮他拨号,让他们讲话。”

弗拉萨的上级主管伊莎贝尔·马林斯谈了官员如何接受训练以确保入境者的权利
。她说:“我们会让这里的雇员负责。他们必须表现出专业精神,不能含糊其词
或推卸责任。他们必须有礼貌、正直。如果入境者觉得他们遭到不适当的对待,
会有一些机制来处理问题。”

在谈到入境口岸确保移民入境权利的机制时,马林斯展示了一些注有联系电话号
码和地址的招牌,如果官员滥用权力,就可以向这些地方投诉。她还展示了一个
附在墙上的箱子,如果人们对受到的待遇有任何不满,箱子上有空白的投诉表格
供他们填写,并且可以免费邮寄。除此之外,马林斯还鼓励人们在遇到问题的时
候,直接向她本人投诉。

马林斯说:“我特别喜欢他们当面向我投诉,因为这能让我了解整个事情的来龙
去脉,我必须和他们面对面的交谈。如果我们的检查人员态度不好,我会非常认
真地处理。我总是告诉他们:要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你在入境时希望别人怎样
对待你呢?当你站在服务台的另一边时会怎样想呢?我自己曾经入关多次,我给
自己立下保证,我回到自己的入境口岸时,一定不能让人们受到这种待遇。”


*移民的各种方法*


一位在德克萨斯州埃尔帕索入境口岸的移民官员用西班牙语处理一个墨西哥家庭
的入关事宜。在给这个家庭填写用西班牙文解释移民过程的表格之后,这位官员
请他们在一间有冷气的房间等候。但是,也有一些人为了能来美国而选择了困难
、危险的道路。在边境巡逻的官员发现,越来越多的人死在西南部的沙漠,这些
人想非法进入美国,结果脱水死亡。许多人付钱给蛇头,但这些蛇头不是计划不
周,就是把偷渡客全部抛弃。更糟的是,在其他国家经营的蛇头常常带偷渡者来
美国,并承诺退还他们所付的费用,但实际上却在利用偷渡客。

入境口岸主任伊莎贝尔·马林斯劝人们要合法进入美国。她说:“不要让你自己
受到伤害。不要穿越河流和水道。当你到移民局办公室时,要尊重那里的官员,
不要假设检查人员会态度不好,要适当地表现自己。说到底,检查人员必须尊重
你。如果他们不尊重你,你可以打电话投诉。”


*对移民的建议*


埃尔帕索移民事务律师凯萨琳·沃克告诫那些以移民或游客身份准备入境美国的
人说:“如果他们事先能有一位在入境口岸附近美国律师的电话,这会对他们帮
助很大。如果他们做事谨慎,就会告诉律师,他们要在某一天搭乘班机来美,请
律师注意帮他们准备好文件。如果他们真的被拒绝,坐在休息室等着被下趟班机
送回国的时候,就会有律师来帮助他们。我接到电话,就会试着找入境口岸的主
管人员。不过,我们现在碰到的问题是,许多官员都是做海关工作的,他们没有
移民事务方面的背景。因此,如果入关者愿意,而且想解决问题,就可以试着找
一个熟悉移民法的人。”

戴维斯律师警告说,要小心一些自称为“移民律师”的人,他们可能是骗人的。
他说:“如果你从别的国家来,除了找一位你所在国家的律师之外,实在没有什
么别的选择。许多国家并没有很多律师经办美国移民法的案子。有些人自称是作
美国移民法的,他们会帮你填写许多表格,并收取大笔费用。不过,这些人并不
是移民律师,他们也没有资格接这些案子。许多时候他们只是填写一些琐碎的、
完全没有用处的表格。因此实在很难保护人们不受骗。”

那么,如何找到一位名声好的移民律师,懂得美国的移民体系,并且能够满足人
们的特别需求呢? 律师们建议,搜寻美国律师协会或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网上资
料库。

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马歇尔·菲兹说:“我们认为,尤其是在‘911’以后,根据
1996年法律所形成的架构,在边境寻求律师代表的权利相当重要。我们正在进行
游说,努力争取谋求律师代表的权利得到承认。我们的努力包括很多方面,其中
之一就是希望国会能使其成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我们同时也在和国土安全部
合作,以非常明确的方式让他们知道,这个权利有多么重要。”

像马歇尔·菲滋、凯萨琳·沃克和维萨·戴维斯这样的律师,每天都在努力维护
移民的权利,因为他们深信移民是美国的建国基本原则之一。戴维斯认为,这代
表了美国人民的心声。他说:“不要相信那些反对移民的论调--那不是所有美国
人的想法。我们希望有新鲜血液,希望从不同国家来的人与我们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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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濒危动物的保护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Endangered Species
September 5, 2003 (亚薇报道)



**法律窗口:濒危动物的保护(Endangered Species)**



美国法律制度最基本和最宝贵的承诺是捍卫人民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保护这些权利而建立的制度完全依靠人们的参与,他们投票、向政府提供反馈
,并参与确定法制范围的诉讼。但是,那些没有任何声音和投票权、在法律体制
中没有地位的动物,特别是那些濒危动物,有什么权利呢?它们依赖于人类努力
,以保证本物种不至完全因人类发展而灭绝,法律如何保障它们的权利呢?人类
建立的法律体制能够运用到自然界吗?


*环保人士的呼吁*


1996年4月的一天,美国生物学家得到一些可怕的消息:西部新墨西哥州的农场灌
溉使
著名的里奥格兰德河的一部分完全干枯,1万多条鱼在干枯的河床上挣扎。生物学
家们勘查这些垂死鱼儿的绝望场面时,认识到这是一场重要而漫长的法律斗争的
开始。这些垂死的鱼是北美银色突颌鱼,1994年被划为濒危动物。濒危动物是美
国内政部对面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的一个分类。由于农业和开发,美国西南部
曾经大量存在的银色突颌鱼,现在只在新墨西哥州中部170英里的一段河水中才有
。当地的干旱和灌溉的增加导致了这些鱼的悲惨状况--就在一天之中,世界仅存
的北美银色突颌鱼的大约百分之40死亡。参与这场斗争的律师们有一个重要的法
律工具,这就是国会1973年通过的《濒危动物法》。


*《濒危动物法》的运用*


华盛顿特区律师阿尔布里奇说:“《濒危动物法》的整体目标是保护濒危动物和
它们的居住地,防止它们灭绝。人们普遍认为,生物多样性的存在会使我们都受
益,包括人类在内。如果所有物种的存在都有道理,我们在某种宇宙的层次上都
连在一起,那么这些物种和他们所提供的东西就会使我们都受益。”

1973年通过的《濒危动物法》所经受的首次严重考验是田纳西河谷地方当局起诉希

案。20世纪70年代,小田纳西河上建筑了一个巨大的水坝。在这个大工程接近完
工的时候,在水里勘查的动物学家发现一种叫作“似鲈鱼”的小鱼。据他们所知
,这种鱼只生活在这条河的这个河段。这个物种1975年被列为濒危动物。虽然这
个水坝已经花费了一亿多美元,工程也接近完工,但是1978年最高法院裁决必须
停止大坝工程来保护似鲈鱼。

阿尔布里奇律师介绍了判决的重要性。他说:“这是当时人们所知的似鲈鱼的唯
一生存地。所以,人们说:如果你关上闸门,就会杀死似鲈鱼,我们就会失去这
个物种。田纳西河谷地方当局 说:等等!《濒危动物法》不是这个意思,不能停
止这种工程,太晚了,我们已经在这上面投入了大量金钱。这场官司一直打到联
邦最高法院。法院不同意田纳西河谷地方当局的说法。它裁决说:《濒危动物法
》就是要你们保护这些物种,不管需要做什么,不管代价是什么。这当然有令人
震惊的可怕的经济后果,很多没有计划同濒危动物问题打交道的人已经花费了一
亿多美元,但现在不得不取消工程。”

虽然法院的判决令人震惊,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严格维护了《濒危
动物法》。新墨西哥州立大学的农业经济学家弗兰克·瓦尔德说:“田纳西河谷
地方当局对希尔案限制了一种濒危动物受到灭绝威胁时损害或者毁灭它们的栖息
地的行为。总的来说,减少危险程度的政策的经济代价并不是问题所在 。主要问
题在于生物学标准。如果科学发现某个物种有濒临灭绝的危险,就应该采取某种
恢复计划,使这个物种得到恢复。如果代价昂贵,也是迫不得已。”
虽然后来发现似鲈鱼在其他地方也有,所以这个大坝工程能够上马,但田纳西河
谷地方当局起诉希尔案的裁决在确定《濒危动物法》在美国法律中的地位方面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阿尔布里奇律师指出,作为1978年这个案子的结果,人们对《
濒危动物法》的范围的理解大有增加。他说:“20世纪70年代初,有不少濒危动
物买卖。像北美灰熊或者非洲和亚洲的珍稀猫科动物都面临灭绝危险,因为有人
猎取它们,有人抓它们,从森林中把它们带出来。这种事情让公众知道有关的情
况,让公众对保护物种产生兴趣。我们通过这项法规,基本上使美国政府承诺争
取保护所有物种。开始,我们考虑的是北美灰熊、大型猫科动物和秃鹰之类的物
种,但实际上,这项法规的范围包括所有物种,包括最小的昆虫、霉菌,或者任
何生物种类。”


*保护濒危动物的重要性*


为什么人类关注动物、植物、昆虫,甚至霉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供了一个关
键性的理由,这个理由继续作为保护物种的主要理由被人援引,即使人们现在还
不理解它们在生物链中的作用。在田纳西河谷地方当局起诉希尔案中,法官伯格
代表最高法院写道:从狭义上讲,尽量减少基因种类的损失符合人类的最大利益
,因为它们是潜在的资源,它们是回答我们不能解答的困惑的钥匙,可能会提供
我们还没学会问的问题的答案。

最新科学进展发现,太平洋紫杉树对治愈乳腺癌有潜在作用,蝎子的毒素被作为
治疗神经疾病的新的蛋白质药物资源进行研究,研究海牛及其凝结缓慢的血液,
可能导致对血友病的治疗方法。在一个物种灭绝之前没有人知道它的价值,灭绝
之后就不可能再让它回来了。

贝林律师目前率领几个环境保护组织运用《濒危动物法》保护新墨西哥州的银色
突颌鱼。他说:“这是我想回顾的最高法院裁决之一,因为从它的深远考虑和全
面分析来说是很漂亮的。我们不是在谈论一些小鱼或者似鲈鱼,我们实际上是在
谈论整个生物网,养活人类只是其中一个作用。我们可能永远也不能明白所有不
同的关联,以及所有不同物种联系起来养活所有生命,包括人类的生命。如果你
让这些鱼死了,就是向整个河流和依赖它的所有物种告别。最终,这会让依赖这
条河生存的所有人失去依靠。我认为,这就是法院发出的信息,在似鲈鱼问题的
裁决上,这一信息响亮而清晰。最高法院非常明白这点,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强调
《濒危动物法》的法律意义有多么重要。”


*银色突颌鱼大量减少*


银色突颌鱼是美国西部新墨西哥州的一种小鱼,因为里奥格兰德河的过度使用而
面临灭绝危险。因为大量灌溉农田和开发城市,银色突颌鱼赖以生存的河流现在
减少了百分之95。里奥格兰德河的所有水资源都通过法律合同交付农场主、城市
和其他用水的部门。这在法律上叫做“完全付出系统”。但是,因为美国西南部
过去几年出现干旱,再也没有足够的水量保证河床里有足够的水让鱼类像过去那
样生存和繁衍。

卡洛斯·林康是“环境防御”组织的项目主任。他指出,现有的条约和合同,比
如说1906年保证同墨西哥分享里奥格兰德河部分水资源的条约,从没有考虑到河
流完全丧失水流的可能性。

他说:“传统上讲,我们谈论1906年条约这类条约时,环境作为问题的一部分从
来没有成为文件语言的一部分。有关奥格兰德河的1906年条约是关于基础结构,
或者在新墨西哥州建筑大坝,以便新墨西哥州、厄尔帕索和墨西哥灌溉区的种植
季节可以放水用于农业。所有这些基础结构在工程方面都很强,但在环境方面却
非如此。仔细看看水量分配的部分,指的都是农业,而没有说明河流对水的权利
。”


*河流的水权利*


为什么河流本身有水的权利呢?因为像银色突颌鱼这样的濒危动物和很多其他物
种,包括人类,都依赖于此。换句话说,这个悬而未决的新墨西哥案件不仅仅事
关保护鱼类,而且事关保护河流及其生态系统的生存。

新墨西哥州政府工程师安东尼奥指出,有一些人提出建议,一方面挽救银色突颌
鱼,一方面仍然把完全分配的河水拨给按照合同有权使用的各方。他说:“我们
有一些解决办法。我们有一个经过自然化的庇护水箱,可以在里边饲养银鲤鱼,
然后在水比较多、水文条件比较好的时候把它们放回自然。我们已经连续四年干
旱了,眼下我们希望确保应付干旱,以便在干旱的情况下饲养濒危动物的时候有
一些灵活性。对此,我们也有生物学上的观点。所以,我认为,使用一个自然化
的庇护水箱饲养濒危物种是一种好的妥协办法,大家可以分担缺水的困难。”
但是,生物学家指出,这种通过人为途径保存物种的做法不能取代一条健全的河
流。在有关使用自然化的、许多人称之为“大鱼缸”的庇护水箱的问题上,国家
地理学会资深科学家西尔维亚·厄尔说:“这只是权宜之计,而不是现实的替换
方法。我们所面临的现实是,我们需要有一条能够称之为河、具备生态系统的河
。要点不只在于鱼,而是鱼所代表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生态系统面临危险,生
态系统的组成包括从微生物到季节迁徙时路过的动物,应有尽有。保持生态系统
的健康和完好也符合人类的需要。”


*鱼和人的斗争*


尽管新墨西哥州许多人把银鲤鱼这件事当作鱼和人之间的斗争,但西尔维亚·厄
尔等环境保护倡导者置疑这种思考路线。厄尔说:“把这视为人和鱼之间的问题
,我认为是错误看待这个问题。到头来,这一切都跟人有关。我们最关心的是什
么对我们好。这样迁移水到头来对我们好不好呢?如果到头来我们失去银鲤鱼以
及银鲤鱼碰巧代表的生态系统怎么办?对我来说,这个问题在于几个人的眼前利
益与我们所有相关的人的长远利益相对立。目前的法律大体上来说对短期的农业
利益有利,也就是说,法律规定更倾向于让更多的人使用,而不是保护一个能够
自然生存下去的系统。”

贝林律师说,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人类如何根据法律管理我们的需求。更新
改良灌溉技术,使水的使用更为有效,肯定也会有帮助的。他说:“主要的挑战
在于所有人都要求水,而我们的水又这么缺。另一方面,联邦政府有负责管理水
的部门,我们有州政府,我们有阿尔伯克基城,阿尔伯克基城正在试图把公共供
水从地下水向河水过渡;我们有农户,迄今为止,他们是用水最多的人。这个地
区的灌溉系统很老,没有抽水机,什么也没有,仅仅是灌溉渠和洪水灌溉。所有
不同的水用户都是这样,所以使用河水的压力很大,没有人保护河流本身以及依
赖河水生存的物种。”

到目前为止,以贝林律师为代表的环境保护联盟在法庭上一路取胜。新墨西哥州
的审判法庭和上诉法庭都维持了濒危物种法,命令新墨西哥州水利工程师减少合
同所要求的供水量,以保持里奥格兰德河一定的流量。


*更深一层的思考*


尽管新墨西哥州许多人担心保持里奥格兰德河流量的经济代价,“环境防御”组
织的卡洛斯·容康说:“河流就象我们的动脉系统一样,如果其中一条堵塞或者
停止流通后,其它的也会受到影响,因此要有一个良好的血液系统,以保持整个
有机体系的运作。如果生活在这一地区的工业界和公民把这条河看作是一个植物
和动物生命的生态和居住系统,那么人们自动就会形成保持河流清洁的态度和文
化。”

生物学家厄尔指出了这一法律对美国社会的长远影响。他说:“在70年代的似鲈
鱼危机中,人们不象今天这样清楚地认识到地球生命失去多样性的危险、生命多
样化对人类、对我们的生存、对生态健康、对我们的经济等等的重要性。似鲈鱼
是一个例子,还有银鲤鱼以及中国的白海豚,所有这些物种都有它自身的重要性
,因为它们在任何时候都很独特。以后再也不会有和它们一样的物种了。它们一
旦绝种,我们就不知道如何再把它们找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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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政教分离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September 15, 2003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政教分离(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读过基督教圣经《旧约》的人都知道其中的十诫。根据圣经的记载,公元前一千
四百年左右,耶和华在西奈山向以色列人的先祖摩西显现并晓谕十大诫律,其中
有人们熟悉的不许杀人、不许奸淫、不可偷盗和不可作假证陷害人等。一些笃信
上帝的人把十诫视为座右铭加以信奉和展示,但由于展示地点出现问题,也引发
不少官司。最近,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伊·穆尔在法院大厅里竖立
了一座刻有十诫的大理石碑,被联邦法院法官勒令搬走,但穆尔不从。在双方争
执不下的情况下,穆尔吁请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干预。那么,穆尔为什么要竖立这
座十诫石碑,联邦最高法院的反应如何呢?


*十诫案的起因和经过*


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伊·穆尔1969年毕业于西点军校,1977年获得
法律博士学位。在成为法官之前,他参加过越战,当过大学教授和律师。除此之
外,他还是一位虔诚的基督徒。2001年,穆尔在担任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首席大
法官后,授权在这个州法院的大厅里竖立一座大约两吨重、刻有圣经十诫的大理
石碑,从而引发了一场大的法律争执。

穆尔解释了案子的起因。他说,“这起案子开始于1992年,当时我还是阿拉巴马
州埃托瓦郡的一名巡回法官,我在我的法官席上挂了一个自己雕刻的小匾,匾上
刻有圣经十诫,为此我在联邦和州法庭打了很多年的官司。我认识到,承认上帝
的权威是不能被禁止的。我担任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后,又在法院的
大厅竖立了一座十诫大理石碑,以承认上帝的最高权威和我们法律的道德基础。


穆尔强调指出,基督教是美国的建国之本,他竖立十诫石碑的目的是要表明上帝
的最高权威和美国法律的道德基础。他说:“根据美国法典,以下真理是不言而
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
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建立起来被管辖者同意的政
府,这也就是说,政府的唯一职责是保证造物主给予人们的这些权利。”

2002年11月,一些组织以竖立十诫石碑违反宪法政教分离原则为由,把穆尔告上法

。联邦法官麦龙·汤普森判决说,根据法庭以往的判决,如果出于非宗教目的,
而且不使政府过份卷入宗教,那么在政府的工作场地做这类宗教展示是允许的,
但穆尔竖立这座石碑明显是在鼓励某一宗教,因此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不
准设立国教的条款。

美国“第一自由委员会”主席汤米·贝尔律师指出:“十诫是犹太教徒和基督徒
信奉的宗教原则。但是,穆斯林、无神论者、印度教徒、佛教徒如何看待这个原
则呢?他们可能会接受十诫的价值观,但不会把它作为自身的宗教原则加以信奉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在法院竖立刻有十诫石碑是不是在鼓励某一宗教,并
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

2003年7月,第11巡回上诉法庭维持了联邦法官汤普森的判决。之后,汤普森限令
穆尔
在8月20号之前把这块石碑从法院的大厅内搬走,否则将面临罚款。穆尔向联邦最
高法院提出紧急吁求,希望法院向联邦法官颁发不准越权干涉阿拉巴马州事务的
行政命令,并在听取这个案子之前授权不要把石碑搬走。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不
同意这么做。之后,在穆尔仍然不肯把石碑搬走的情况下,阿拉巴马州其余8名大
法官8月21号一致决定将大理石碑搬走。与此同时,穆尔的支持者聚集在法院前表
示声援,其中一些人还因拒不离开石碑而被捕。

美利坚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丹尼尔·德赖斯巴赫介绍了争议双方的观点。他说
:“那些支持在阿拉巴马州法院大厅里竖立十诫大理石碑的人希望从历史和宗教
的角度表明一种观点。他们指出,长期以来,基督教,特别是十诫,对形成美国
的基本道德规范和法律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反对上述意见的人士则提出,竖立
包括旧约圣经内容以及摩西律法的石碑有政府支持某一特别宗教之嫌,而且恰恰
违反了宪法不准设立国教的条款。”

后来,阿拉巴马州司法调查委员会以不服从联邦法庭命令为由,指控穆尔违反了
6项道德准则。穆尔被暂时解除职务。8月27号,这座刻有十诫的大理石碑终于从
法院的大厅内被搬走。


*美国宪法和政教分离原则*


十诫案在全美各界引起了很大争议。但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在这个案子所涉
及的政治和宗教的关系问题上是怎么说的呢?美国基督教领袖之一、维吉尼亚州
自由大学校长杰里·福尔韦尔牧师指出,几百年前,欧洲,特别是英国的新教徒
为了躲避本国的宗教迫害而来到美国,寻求宗教自由。他们不肯效仿英国设立象
圣公会那样的国教,而是希望人人都有信仰自己宗教的自由。但是,由于来到美
国的这些欧洲人主要是基督徒,所以他们就根据圣经旧约和新约,特别是在旧约
十诫的基础上,建立了美国的司法制度。

福尔韦尔说,美国宪法中丝毫没有提到政教分离。他说:“政教分离的提法是美
国开国先父之一、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佛逊在写给康涅迪格州丹布里浸洗派基
督徒的一封信中出现的。杰佛逊在信中提到设立一堵政教分离的墙。他说,美国
不是按照英国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它不希望某一教会的影响力过大,以致于可以
左右政府。”

福尔韦尔牧师还指出,杰佛逊没有说政教分离是宪法问题,把它解释为宪法问题
只是近些年的事。他说,过去40年当中,一些自由派和世俗化的联邦法官把宪法
第一修正案解读为美国必须实行政教分离。他们认为,应该把美国建成一个非宗
教国家,从公开领域中把上帝除去,并象俄罗斯和其它一些东欧国家那样,使之
成为一个不宣誓承认上帝和圣经原则信仰的国家。福尔韦尔牧师指出,这不是开
国先父的建国初衷,而且和美国的本质是完全违背的。

但是,美国政教分离联合会执行主席兼基督教牧师巴里·林恩说,没有任何证据
表明美国宪法是建立在十诫基础之上的。他认为,政治和宗教保持适当的距离其
实对宗教更有利。他说:“美国的宪法制定者正是因为了解欧洲的宗教迫害,因
此决定制定一部非宗教宪法,这部宪法在宗教问题上不采取任何立场,不抬高某
些宗教或所有宗教,也不把宗教凌驾于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之上。我认为,那些反
对政教分离的人实在歪曲了我们国家的建国历史,这个历史主要是建立在宗教是
个人的决定而且非常重要的观念之上的,政府不应插手宗教事务。”

波士顿学院宗教和美国公共生活中心主任艾伦·沃尔夫明确指出,美国是在成文
宪法的法律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他说:“虽然上帝的概念在《独立宣言》中出
现过,但是美国并不是在某一特别的宗教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开国先父的初衷
是要建立一个由人创立、最终服务于人的政治体制,同时把一般的宗教原则作为
指导,这些宗教原则说的是,宗教是道德的重要源泉,而道德对于建立一个稳定
的社会非常重要。但是,和许多欧洲国家的政府不一样,我们的政府不是要试图
实现某一特定教会的理想,无论是天主教会,还是任何基督教会。”


*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决*


上面,我们分析了美国的建国基础以及宪法对政治和宗教关系的界定。那么,联
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决如何呢?下面这起案子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当时,肯塔
基州的几位学生家长向肯塔基州一项法律要求在每个公立学校的教室里张帖十诫
的法律提出挑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数判决说,十诫无疑是犹太
教和基督教的圣文,它不仅仅局限于例如孝敬父母、不许杀人、不许奸淫、不可
偷盗和不可作假证陷害人这样的世俗观念,而且还包括信徒的宗教责任,例如只
能敬拜耶和华,不能拜偶像,不能妄称耶和华的名以及遵守安息日等,因此在教
室墙上张贴十诫的做法完全带有宗教性质。这项判决实际上否定了在学校张贴和
展示十诫定的做法。

美利坚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的教授丹尼尔·德赖斯巴赫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对一系
列类似案件的判决。他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公共场所的宗教形像曾经做
过判决,但判决非常令人困惑。它有时判决说,公共场合的宗教形像,例如在公
立高中朗诵宗教祷告词,是完全错误的。但有时又判决说,公开展示圣诞节的象
征,例如基督和他出生的马厩是合适的。虽然圣诞节的原意是基督耶稣诞生的日
子,但它已经成为一种一般现象,很多美国人,就连非宗教人士都庆祝这个节日
。”

即使在圣诞节的展示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下面介绍的两起
案子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在第一起案子中,罗德岛的波塔基特市每年都在当地
一个非盈利组织的地界内展示圣诞节的象征,例如圣诞树、圣诞老人以及耶稣诞
生的景致等。有人向法院控告这种展示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不准设立国教
的条款。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由波塔基特市资助的这种展示是为了庆祝和反映
圣诞节的传统,而且是出于正当的非宗教目的,因此这样的展示可以继续。但是
,法庭拒绝对不准设立国教条款采取一成不变的立场,而是表示要具体案例具体
分析。

另一起案子涉及匹兹堡市中心在节日期间展出两个宗教景致,其中一个是在郡法
院外的基督诞生景致,另一个是当地政府办公楼前的犹太教蜡烛台。联邦最高法
院判决说,基督诞生的景致不能保留,因为它没有和其它非宗教的节日装饰摆在
一起,而是单独摆在政府办公楼前显要的位置,因而发出了政府支持某一宗教的
信号。判决说,犹太教蜡烛台可以保留,因为它是和一颗圣诞树以及庆祝自由的
招牌摆在一起的,因此从整体上说,它没有支持或赞同任何宗教之嫌。
从这两起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出,联邦最高法院似乎允许不同宗教的象征同时存
在,以传达宗教多元化的信息。

那么,联邦最高法院会如何对待阿拉巴马州的十诫石碑案呢?阿拉巴马最高法院
首席大法官穆尔准备在9月底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受理此案。他对联邦最高法院受理
此案表示乐观。穆尔说:“我希望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与法律一致的判决,一方面
说明宪法第一修正案不能禁止承认上帝的权威,另一方面指出联邦当局无权对阿
拉巴马州和州宪法承认上帝权威的做法指手划脚。”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是否同意审理阿拉巴马州十诫石碑案目前仍是未知数。如果
同意审理此案,结局如何也很难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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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6 17:20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弱智者的法律权利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Buck v. Bell: Rights of the Mentally
Retarded
September 3, 2003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弱智者的法律权利(Buck v. Bell: Rights of the Mentally
Retarded)**



美国历史上普通公民根据宪法原则捍卫自己的公民权不受政府权力侵犯的例子不
胜枚举。但是,对于那些需要家人和社会照顾,没有能力自己做主的弱智者来说
,他们的法律权利如何得到保护呢?美国宪法没有专门涉及弱智者的规定。宪法
规定所有人都应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并享受正当的法律程序。因此,除非有令人
信服的理由,否则弱智者不会受到不同的对待。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27
年的一项判决中,认可了弗吉尼亚州对弱智者实行优生绝育的法律,之后许多州
通过类似的法律,并导致全美6万多弱智者实行绝育。下面,我们就来回顾这起案
子的经过。


*巴克起诉贝尔案的历史背景和经过*


1907年,印第安纳州在美国率先通过优生绝育法,允许实行非自愿绝育,之后有30

个州仿效并通过类似的法律。到了20世纪20年代中期,美国有3千多人被强迫绝育
,其中包括婴儿、无家可归者、癫痫病患者、聋哑人,还有智商特别低的人。19
24年,弗吉尼亚州通过一项法律,允许对弱智群体实行优生绝育手术,以维护它
所说的病人的健康和社会福利。同年,该州少女加丽·巴克因被人强奸怀孕而被
关入弗吉尼亚州癫痫病和弱智者医院,她的母亲爱玛也被关在这里,她们都被诊
断为弱智。加丽·巴克的女儿出生7个月后也被诊断为弱智。

弗吉尼亚大学生物医学伦理中心的法律和医学计划主任保罗·隆巴尔多教授说,
美国历史上曾对弱智者持有各种偏见,他们往往成为令人害怕、担忧和嘲笑的对
象。20世纪的前25年,美国很多州根据当时盛行一时的优生学通过法律,允许对
弱智者实行绝育,以阻止弱智者把弱智遗传给下一代。隆巴尔多教授说:“在美
国,国会通过法律,但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它有时会判决说,某项法
律和联邦宪法不符。因此,弗吉尼亚州那些希望对弱智者实行绝育的人为了测试
该州的优生绝育法是否符合宪法,就挑选了一位名叫加丽·巴克的17岁女孩作为
他们测试案子的当事人,并开始一级一级的法律诉讼。”

在初审法庭,法官做出支持弗吉尼亚州政府的判决,同意对巴克实行绝育。1927
年,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被起诉方贝尔医生是弗吉尼亚州癫痫病和弱智者
医院的负责人之一,也是后来为巴克实行绝育手术的医生。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
8比1的多数判决说,由于巴克是弱智者,她的后代可能不适合在社会上生存,因
此可以在不对巴克造成身体危害的情况下对她实行绝育手术,以维护她本人和社
会的福利。判决说,与其将来因堕落的后代的犯罪活动对其施行惩罚,不如现在
就避免那些不适合在社会上生存的人繁殖后代。霍姆斯大法官在代表多数法官的
意见陈述书中提出:“三代弱智已经足够了。”

保罗·隆巴尔多教授说,后来人们发现,弗吉尼亚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事实不
符,巴克的智力其实根本没有问题,她只不过是未婚怀孕而已。因此这个案子更
多的是涉及社会歧视问题,而不是弱智问题。隆巴尔多教授1983年在巴克去世的
前三个星期还见过她并和她交谈过。隆巴尔多教授说:“当时,我正在研究帮助
她在联邦最高法院打官司的律师的自传。我找到了巴克,并且和她有过简短的交
谈。我还找到她和她女儿的学校记录。我发现,巴克并不是弱智者,她女儿还是
学校的优等生。”

叶什瓦大学医学院教授罗思·麦克琳说,无知和歧视是促成法庭做出错误判决的
主要原因:“医生的无知,再加上人们对弱智的歧视,导致了错误的判决和诊断
。即使是在对弱智的认识已经非常发达的当今社会,也存在对弱智的误诊,学习
障碍、失读症或抑郁症,都可以使一个孩子看上去象是弱智者。”
法庭判决后,不仅巴克被实行绝育,全美还有成千上万的弱智者被实行绝育。


*巴克一案的历史意义*


耶鲁大学历史系教授丹尼尔·凯夫勒斯分析了巴克起诉贝尔一案的重要性:“这
个案子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从宪法上为美国的优生绝育法开了绿灯。巴克起诉贝
尔一案之后,美国许多州都通过了绝育法。到了20世纪中期,大约有4万到6万人
被绝育。其次,当时的科学推论是弱智可以通过基因遗传,同时造成酗酒、卖淫
和非法活动等各种不良的社会后果,尽管科学家们在19世纪20和30年代指出,这
些推论实际上是不正确的,但法庭当时的判决却支持这一论点。再者,判决为州
政府干预人们的生育权开创了先例。”

20世纪30年代,优生学研究开始失去影响力,独立的科学研究开始对优生学的主张
提出质疑。但是,非自愿的绝育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乔治亚大学法学
和历史学教授爱德华·拉尔森介绍了70年代后的变化:“自从巴克起诉贝尔一案
后,联邦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任何州都不能在没有当事人
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实行绝育。如果当事人没有能力做出决定,那么在医学上
得到他们的父母或者法庭指定的监护人的同意至关重要。联邦法律禁止任何州象
巴克起诉贝尔一案那样行事,即使它的行为符合宪法,联邦法律将支配州的法律
。”

耶鲁大学历史系丹尼尔·凯夫勒斯教授说,现在美国没有一个州实施优生绝育法
:“美国没有任何一个州在实施绝育法。法律上可能还有规定,因为有关判决从
来没有被推翻,或通过议会的法律行动加以废除。但是,据我所知,现在没有任
何一个州实施优生绝育法或其它形式的绝育法。”

叶什瓦大学医学院教授罗思·麦克琳说,人们对弱智者态度的转变出于两个主要
的原因:“一个原因是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弱智并不代表对他人的威胁。另一个
原因是过去一些年来,美国人对各种残疾人,无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有残疾
的人的法律权利开始予以承认。”


*美国弱智人的现状*


弗吉尼亚大学生物医学伦理中心的法律和医学计划主任保罗·隆巴尔多教授说,
目前美国联邦一级有涉及弱智教育的法律,要求各州公立学校接收弱智者,为他
们提供免费和适当的教育设施,以及设立专门的、针对个人的培训计划。
隆巴尔多教授说,美国历史上在对待弱智者的问题上虽然出现过一些问题,但现
在法律上对他们的活动几乎没有什么限制。在大多数州,弱智者只要智力允许,
就可以参加投票,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结婚。严重弱智者往往由家人或法律监
护人照顾并为他们做主。弱智者的法律权利通过两种方式得到保护,一种是自己
选择,第二种是由他人为他们做主。隆巴尔多教授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
对弱智者给予家长式的关切保护是允许的,因为也许对他们多加保护比给他们完
全的自由要好。”

乔治亚大学法学和历史学教授爱德华·拉尔森认为,巴克起诉贝尔一案发生在20
世纪初期,当时正值优生绝育运动的高潮期,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20世纪40年代
以后,法庭的判决就会完全不同。拉尔森说:“如果是在20世纪后半叶,巴克起
诉贝尔一案会得到不同的判决,如果这个案子在1950年或1960年的任何一个时候
打到法庭上,弗吉尼亚州的绝育法都会被推翻。如果法庭今天就同样的法律做出
判决,也会将其推翻。”

2002年5月2号是巴克起诉贝尔一案75周年纪念日,这一天,弗吉尼亚州长马克·沃

正式为该州在优生绝育的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道歉。他说,弗吉尼亚州本来永远
不应该参预令人可耻的优生运动。后来,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俄勒冈以及
加利福尼亚采取了同样步骤,对各自在优生绝育运动中的行为表示歉意。

弗吉尼亚大学生物医学伦理中心的法律和医学计划主任保罗·隆巴尔多教授谈到
人们应该从巴克起诉贝尔一案中吸取的教训:“我们过去对待弱智者的态度不是
很好,今后我们面临的挑战是检查自己的行为,以确保我们现在的态度能让他们
生活得更好。我们不应该想如何消除这些人,而是要满足他们的需要并使之融入
社会,以充实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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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19:30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老年人法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 Senior Law
October 7, 2003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老年人法(Senior Law)**



中国古代著名思想家孔子曾经说过: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这句话的意思是
,孝敬是所有美德的根本,因此孝顺和赡养老人被看作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其
实,孝敬老人在西方文化中也是重要的美德,例如基督教圣经《旧约》提出包括
孝敬父母在内的十戒。但是,各个国家和文化对待老人的方式各有不同,下面,
我们来看看美国人和美国法律是如何保护老年人权益的。


*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的责任*


在美国,成年儿女一般来说对父母没有法律和经济上的义务。匹兹堡大学法学院
教授劳伦斯·弗罗利克说:“目前,美国50个州当中,有30个州的法律要求子女
在年老的父母无法照顾自己的情况下赡养他们,其余20个州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联邦没有要求儿女赡养老人的法律,即使在有法律规定的30个州,也几乎从来没
有实施过。由州政府强迫儿女为没钱的父母出钱的想法,几乎得不到任何社会和
政治方面的支持。”

弗罗利克教授分析了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他说:“首先,美国人口地理分布很
广,很多儿女都不住在父母身边,因此为赡养老人造成了很多实际困难。另一个
问题是,美国一半婚姻以离婚告终,如果父母一方在孩子年幼时没有和他们生活
在一起,那么孩子在父母年老时是否有义务照顾他(她)呢?再者,如果要求子女
赡养老年人,会使子女家庭的收入减少,现在很多美国家庭面临经济压力,如果
夫妻有一方给自己父母寄钱,就可能使另一方不满,从而造成家庭矛盾,使夫妻
关系紧张。”

弗罗利克教授指出,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老年人自己不愿意依赖儿女,希
望保持独立。联邦和各州有各种计划,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和养老保障。
“全美老年人法律研究院”主席、俄亥俄州律师威廉姆·布朗宁进一步分析说:
“在美国,如果父亲是罪犯,子女在法律上不受父亲不法行为的束缚。反之,如
果父亲非常成功,他也没有义务给子女留下任何遗产。从传统上讲,我们的社会
是建立在个人主义、个人自由和个人责任基础之上的。”

威斯康辛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格蕾琴·瓦伊尼说:“这个制度听上去似乎很残酷,
好像这个国家的人不关心上年纪的家人。我认为这可能是误解。虽然成年子女没
有照顾年老父母的法律义务,但大多数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人都关心自己的父母和
家庭成员。”


*各州保护老年人的监护法*


在美国,大多数父母不和子女住在一起,他们往往独立生活,或者由养老院及陪
助型公寓照顾。如果老年人因病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或经济上出现问题,美国法律
如何保护他们呢?亚利桑纳州老年法律师罗伯特·弗来明说,美国的法律制度在
主动保护老年人方面做得不够。他说:“大多数州都不会主动查找处于这种境况
的老年人,使他们得到法庭的保护。美国的法律制度主要依靠家庭成员、邻居、
朋友或者公共监护人代表这些老年人到法庭提出诉求。大多数州为成年人提供某
种形式的保护服务,但这些服务机构资金短缺,而且超负荷工作。”

不过,美国各州都有针对老年人的监护法。匹兹堡大学法学院教授弗罗利克说,
如果老年人失去了判断能力,有必要通过州政府帮他寻找一名监护人,负责他所
有的法律决定。他说:“首先,失去判断能力的人需要监护人为他的生活做出决
定,医疗保健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决定。其次,一旦失去独立生活的能力,监护
人要安排他住到养老院里。而且,失去判断能力的人还需要监护人代管产业和钱
财。”

密西根州律师布拉德·盖勒说,监护通常是在老年人因病无法自理时才被提出。
他说:“美国的法律制度允许一定年龄的人承担风险,一旦人们上了年纪,或患
有精神病、大脑受过创伤或弱智,就要采取家长式的做法,剥夺他们自己做主和
承担风险的权利。”

律师弗来明律师说,监护的定义以及监护权的范围因各州而异。他说:“在某些
州,监护指的是对一个人的管理权,也就是对住房和医疗保健做出决定的权利,
在另一些州则指的是经济控制权,有些州用‘保护人’形容某人对财产的控制权
,有些州用它形容某人对住房和医疗保健的控制权。监护人和保护人都是指为另
外一个失去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做出决定的人。”

弗来明律师说,人们不能随便到法庭声称老年人自己无法做主而获得监护权,而
必须证明老年人的确失去判断能力才能获得监护权。监护权是法庭设立的一种关
系,它指定一名监护人照管失去思维能力的被监护人。


*监护人的条件和权利*


在老年人失去了判断能力,而没有事先指定某人代他做出有关医疗、经济或个人
决定的情况下,政府机构或家庭成员可以到法庭,通过法律程序为他指定一名监
护人。那么,什么人可以成为法律监护人呢?密西根州监护法的起草人布拉德·
盖勒律师说:“美国法律倾向于让家庭成员,而不是让老年人不熟悉的专业人士
担任监护人。只有在没有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不愿意作监护人的情况下,法庭才
在家庭成员以外寻找其他监护人,因为法庭的看法是,家庭成员最了解情况。”
格蕾琴·瓦伊尼教授介绍了监护人的权利。他说:“一旦实施监护权,监护人就
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护人不能剥夺被监护者的宪法权利,例如被监
护者依然有权信奉自己的宗教等。但是,他的决定权要移交给监护人。”

布朗宁律师说,监护人没有偿付被监护的老年人的债务的责任。他说:“如果子
女成为父母的监护人,而父母住在养老院里,他就要用父母的钱财支付养老院的
费用。一旦父母的钱财用完,孩子没有义务自己掏腰包继续支付养老院的费用。
这个时候,就要由政府通过医疗援助计划提供帮助。”

瓦伊尼教授说,由法庭指定监护人也是可以避免的。他说:“人们可以在有判断
力时指定自己的监护人,或者在医疗保健和财政委托书上签字,这样将来就不会
有被指定的监护人了。很多时候,人们提前为自己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做好准备
,法庭就不需要再指定监护人了。法庭指定监护人只有在人们没有事先为一旦失
去判断能力做好准备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美国律师协会法律和老龄问题委员会主任南希·科尔曼说,如果发生虐待老年人
的情况,法庭可以进行干预。他说:“如有虐待老年人的情况发生,这可能是身
体虐待,也可能是经济虐待,还可能是精神虐待,法庭以及各州的老年人保护服
务机构可以介入,代表老年人寻求服务,把虐待老年人的人赶出家,或者更换监
护人等。”

弗来明律师介绍了他的律师事务所经常受理的案子。 他说:“最常见的情况是,
子女要把父母安排到养老院或陪助公寓居住,父母却认为可以照顾自己。子女希
望父母生活得安全,父母则希望保持自主权和个人尊严,这样双方关系就会出现
紧张。这是我们业务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

弗来明律师说,子女从经济上剥削父母也是常见的问题。他说,一些子女自认为
照顾了父母,父母的钱就是他们的,因此有时不把钱用在养老费用上,而是窃为
己有。


*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制度*


在美国,由家庭成员赡养老人的观念,越来越多地转变为依靠社会福利制度和税
收来满足老年人的需要,例如州政府,特别是联邦政府通过各种现金、补助金、
养老院和住房补助以及食物券等向老年人提供帮助。下面,我们从社会保险(soc
ial security)、医疗照顾计划(medicare)、医疗援助计划(medicaid)等三个方面
,谈谈美国老年人的赡养问题。

对老年人来说,一项很重要的福利是社会保险。美国法律规定,凡交纳社会保险
税,年满65岁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养老退休金。这项退休保险是强制性的,雇主和
雇员共同投保,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

另外,还有一项福利是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医疗照顾计划(Medicare)。这是为
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的全国统一医疗保险计划。这个保险分两部份,第一部份主
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第二部份是第一部份的补充,包括医生诊疗费等。 设在美
国首都华盛顿的非营利组织“促进医疗照顾计划中心”的执行主任朱迪斯·施泰
因说,医疗照顾计划实施以来,已使百分之90多的老年人得到医疗保险。他说:
“在美国,大多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都由医疗照顾计划支付。医疗照顾
计划是美国唯一不以收入为基础的医疗保险计划。任何人只要年满65岁,或者终
身残废,领取退休社会福利待遇,就有资格享受这个计划。”

另外,还有一个“医疗援助计划”,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资助,各州具体负责实
施。这项计划主要针对低收入者和穷人,没有年龄限制。在很多州,这项计划帮
助支付所有的医疗保健费用。

匹兹堡大学法学院教授弗罗利克介绍了这两个医疗计划的区别。他说:“医疗照
顾计划支付的是重病治疗费用,而不是长期的医疗保健费用。它支付住院费和化
验费,但不支付养老院费用,只有在病人住院一段时间后要出院,但又不能马上
回家的情况下,医疗照顾计划才可以支付20多天住养老院的费用。医疗援助计划
是唯一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帮助支付养老院费用的计划,按照经济需要,为那些住
不起养老院的老年人提供有关费用。”

弗来明律师说,虽然美国老年人依靠社会福利制度作为基本的养老来源,但他们
的经济情况好于以往任何时候。他说:“这一代的美国老年人比历史上任何时期
的老年人都积累了更多的财富。这并不是说所有老年人都很富有,但如今生活贫
困的老年人远远少于以往几代人。”

当然,美国为老年人提供社会福利的制度远比以上介绍的复杂,而且目前存在很
多争议,我们这里只是提供一个轮廓,使各位了解美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如何保
护老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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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印第安人部落法,第一部分

VOA REPORT: Legal Knowledge -- American Indian Tribal Law, Part I
October 13, 2003 (亚薇报道)



**法律知识:印第安人部落法,第一部分 (American Indian Tribal Law,
PartI)**



美国人把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一定为联邦假日,称为“哥伦布日”。10月13号
是2003年的哥伦布日。哥伦布是意大利著名航海家,他为了证实地圆说,在1492
年横渡大西洋,到达现在的美洲大陆,但他误以为自己到达东方的印度,因此把
当地的土著居民称为印第安人。之后,白人殖民者纷纷而来,使得印第安人独特
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受到巨大的冲击,双方的冲突也由此产生。在美国,印第安人
和联邦政府在自治权,特别是土地拥有权问题上的法律争执一直持续到现在。让
我们回顾一下美国早期土著印第安人和联邦政府之间是如何相处的。


*联邦政府和印第安人部落的早期关系*


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以后,第一批登上现在美国土地的欧洲人发现,这里已经
有500多个印第安人部落。这些部落后来和英国统治下的北美殖民地签定了一系列
双边关系条约。到18世纪,北美13个殖民地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成立了美利坚
合众国,并制定了联邦宪法。

爱达荷州大学法律教授道格·纳什说,宪法授权国会管理和印第安人部落之间贸
易的权力。他说:“宪法提到,涉及各州之间以及与外国和印第安人部落之间的
贸易,由国会全权控制,这一条款给予政府在管理印第安人事务方面广泛的权力
。宪法还包括签定条约条款。美国的确和印第安人部落签定了许多条约。这些条
约是美国根本大法宪法的一部分,它们高于州的法律和宪法,这一点非常重要,
因为它使印第安人部落可以保护自己权利不受各州以及地方政府可能的侵犯。”


1790年,国会又通过“贸易和交流法”,给予政府处理印第安问题以及与印第安部

进行土地交易的专有权,不准个人或组织同印第安部落签定条约或合同。19世纪
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早期审理的三起案子中,进一步明确了联邦政府和印第
安人之间的关系。由于这三起案子都是在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任职期间审理
的,因此又被称为“马歇尔三部曲”。


*马歇尔三部曲*


182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起涉及印第安人土地权的案子中判决说,印第安人只有

地的合法居住权,在没有联邦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他们无权向任何人出售属于联
邦政府的土地。

南达科他州大学法律教授弗兰克·波默斯海姆说:“这个案子确立了‘发现学说
’原则,判决指出,无论哪个欧洲国家先来到美洲大陆,它就拥有印第安人部落
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印第安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发现这片新大陆的欧洲国
家,当美利坚合众国成立时,土地所有权转交给了美国。但是,判决并没有说,
印第安人什么权利都没有,而是说他们有土地的居住使用权。因此,这个充满了
殖民者思想的判决一方面确立了美国政府的土地拥有权,另一方面也承认印第安
人部落拥有土地的某些财产权,也就是居住使用权。”

在1831年发生的另一起案子中,切罗基印第安人部落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法
庭颁布禁令,阻止乔治亚州政府把该州的法律强加于切罗基部落保留区。但是,
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它只有原始管辖权,即它只有权处理联邦宪法明确规定的事
务,由于切罗基部落提出的动议不属于这类事务,因此法庭拒绝颁布禁令。这样
,联邦最高法院等于做出了有利于乔治亚州政府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在这起案
子中确立了指导联邦政府和印第安人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即印第安人既不是美
国公民,也不是外国公民,而是所谓的“国内依附民族”,直接接受联邦政府的
监护和管理。直到19世纪20年代,美国国会才通过法律,给予印第安人美国公民
的地位。

土著美国人权利基金会的基思·哈普尔解释了什么是“国内依附民族” 。他说:
“‘国内依附民族’介于中国和美国这样的主权国家以及企业和个人这样的非主
权实体之间。法庭一方面认可我们的民族地位,另一方面又不承认我们有国际上
认可的绝对主权。”

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鲍伯·安德森进一步解释说:“‘国内依附民族’是说印
第安人在他们原来的土地,即现在的保留区内有独立的政府和内在自治权。这些
权力不是美国授予的,而是一直就有的,因为他们在欧洲人到来之前已经在这片
土地上生活,因此有权管理自己的事务。他们制定有关部落成员和领土规章的内
在权力没有因为欧洲人的到来而丧失,他们失去的是向他人出售土地的权力,因
为只有联邦政府才有权出售土地。印第安人还失去了和其它部落建立外交关系的
能力,他们再也不能和其它国家,例如英国和法国签定条约,而要依靠美国政府
保护他们的土地和抵御外来侵略。”

内布拉斯加大学北美西方法律史教授约翰·文德尔认为,法庭对“国内依附民族
”的解释也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他说:“有时候,法庭非常重视‘国内’和
‘依附’这两个词,准许联邦和州政府干涉美国印第安民族的事务。有时候,法
庭又强调民族的一面,给予印第安部落更多管理自己土地和生活的权利。就这样
,法庭的解释也在不断变化。”

下面介绍第三起案子。1832年,一个非印第安人在没有经过他所在的乔治亚州同
意的情况下,进入切罗基印第安人部落保留区,被州法庭判定有罪。联邦最高法
院在这起案子中判决说,印第安人部落在联邦政府和国会的保护之下,各州对印
第安保留区的任何人都没有管辖权。这个案子再次确立了联邦政府和国会对印第
安人的控制权。

弗兰克·波默斯海姆教授分析了马歇尔三部曲从整体上对印第安人的影响。他说
:“许多人把‘马歇尔三部曲’视为印第安人法律的基础案件,它们确立了一些
非常重要的原则,指导印第安人法律的发展。这些法律积极的一面是,它们努力
不将州法律强加于印第安人保留区;这些法律负面的影响是,它们指出印第安部
落不能拥有自己的土地,联邦政府对印第安人保留区拥有广泛的控制权。”


*土地分配法和有关的法律争执*


19世纪,美国政府建立了一些大的印第安人保留区。由于西部保留区的面积非常大
,因此随着横跨美国铁路的修建,人们认识到可以把更多的白人拓荒者移居到这
些地方,因此国会开始逐步减少属于印第安人保留区的土地。在这个历史背景下
,1887年,国会通过了马萨诸塞州参议员达维斯提出的土地分配法,又称“达维
斯法”,这条法律的目的是要使美国的印第安人从游牧民族变为农民。结果,印
第安人原来的部落结构日益薄弱,许多印第安人无法适应新的农业生活。在“印
第安人土地分配法”通过之前,印第安人保留区的土地面积约为一亿四千万公顷
,这项法律通过之后,国会把保留区的土地面积减少到4千万公顷。那么,其它土
地到哪里去了呢?其中一大部分分片划给了印第安人。印第安人保留区被划分为
每块160公顷的土地,每个印第安人家庭的男性户主都能分配到一块地。政府把分
配后剩下的土地卖给白人拓荒者。“印第安人土地分配法”标志着联邦政府对印
第安人的政策发生大的转变。

明尼苏达州印第安土地基金会主席克里什·斯坦布鲁克说,印第安人最初很难适
应土地拥有权的观念。他说:“按照印第安人的想法,人们怎么能拥有土地呢?
没有人可以真正拥有土地,因为它是大地母亲的一部分。但是,欧洲人来到美洲
大陆后,也把他们对土地拥有权的观念带到这里,他们认为,每一片土地都有被
拥有权。过去几百年中,印第安人一直在努力适应这种土地拥有权的模式。”
弗兰克·波默斯海姆教授说:“把土地分配给印第安人个人以及出售多余的土地
,这两点给印第安人部落造成严重的危害,因为保留区内的大片土地后来都被联
邦政府和非印第安人个人拿去。从1887年到1934年,保留区内大约9千万公顷土地
被非印第安人所控制,严重影响了印第安人控制和管理自己土地的能力。”
“土地分配法”的另一个问题是,分配到土地的印第安人去世后,土地将传给他
的亲属和继承人,但由于土地面积没有增加,因此一片土地可能分给上百人拥有
,任何人想使用这片土地都很困难。

20世纪初,联邦政府和印第安人之间的关系因“土地分配法”的实行而变得非常紧
张。

1903年,一起涉及印第安人保留区的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这个案子说的是,

邦政府派人到俄克拉荷马州两个印第安人部落保留区分配土地。根据联邦政府和
这两个部落原来签定的条约,联邦政府如果要让印第安人部落转让更多的土地,
必须得到印第安人部落四分之三成年男子的同意。但是,联邦政府没有满足规定
要求的人数。之后,国会强行通过土地转让实施法,要求对部落的土地进行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一位印第安部落酋长把政府告上法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再
次确定国会对印第安人事务的绝对控制权,印第安人部落败诉。

亚利桑那州大学法律和美国印第安人研究学教授罗伯特.威廉姆斯分析了法庭的
判决。他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国会有终止某项条约的绝对权力,法庭对
此无能为力。即使国会通过的法律与条约不符,法庭也不能干涉。”


*“印第安人重组法”和印第安人政策的变化*


在美国国会通过“土地分配法”后的几十年中,印第安人没有象政府所希望的那
样,因为分配到土地而从游牧部落转变成农民。到了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政
府的政策制定者认识到,需要对印第安人政策进行重新修订。在弗兰克林·罗斯
福担任总统期间,作为经济复苏计划的一部分,国会1934年通过了“印第安人重
组法”。这项法律试图恢复印第安人管理自己财产,主要是土地财产的权利,避
免保留区内的资源进一步被剥夺,以及恢复印第安人在部落基础上的自治。

教授弗兰克·波默斯海姆教授分析说:“‘印第安人重组法’妥善地解决了‘土
地分配法’存在的问题,规定不再对印第安人保留区的土地进行分配,1934年分
配的土地将以托管的方式由政府永久管理,而且不轻易把土地卖给非印第安人。
‘印第安人重组法’结束了‘土地分配法’造成的损害,这是它积极的一面,但
对已经造成的损害却没有加以弥补。”

罗伯特·威廉姆斯教授说:“1934年后,印第安人保留区的土地面积大幅度减少
,但他们仍然控制着几乎4千万公顷的美国土地。‘印第安人重组法’规定,在保
留区的土地上,印第安人部落可以继续行使有限的自治权。”

美国早期历史显示,印第安人先于欧洲人生活在美洲大陆,却没有得到他们居住
土地的所有权。他们和联邦政府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的矛盾由来已久。从地位上
讲,他们是“国内依附民族”,在保留区内的自治权相当有限。20世纪70年代后
,美国印第安人的境况开始逐步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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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印第安人部落法,第二部分

VOA REPORT: Legal Knowledge -- American Indian Tribal Law, Part II
October 16, 2003 (亚薇报道)



**法律知识:印第安人部落法,第二部分 (American Indian Tribal Law, Part
II)**



在印第安人部落法的第一部分,我们谈了美国历史早期印第安人的地位很低,他
们既不是美国公民,也不是外国国民,而被联邦最高法院判定为“国内依附民族
”,直到1920年才被正式给予公民地位。他们在保留区内有限的自治权受到国会
的限制。20世纪60年代后,印第安人的境况开始逐步改善。在印第安人部落法的
第二部分,我们要谈两个问题,一是印第安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二是联
邦和印第安人部落法的司法管辖范围。


*印第安人部落的法律意识提高*

从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先是通过土地分配政策,试图将印
第安人从游牧民族转为农民,进一步与美国主流社会融合。这个目标没有达到,
联邦政府便决定恢复印第安人在部落基础上的自治,给予他们在保留区内更多的
自主权,由于这个办法也不是非常有效,之后又采取“终止政策”,即结束联邦
政府对某些印第安人部落的托管责任以及诸如教育和医疗保健等社会服务,交由
各州管理,同时为限制印第安人的自治,把许多印第安人安置到城市就业。印第
安人失去越来越多的土地,部落经济状况每况愈下,于是他们和联邦政府之间的
矛盾日益激化。

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风起云涌,促使印第安人更加积极地争取自身的法律
权利。亚利桑那大学法律和美国印第安人研究学教授罗伯特·威廉姆斯介绍了当
时的历史背景。他说:“美国民权运动的主要目标是争取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的
权利。作为这个运动的一部分,印第安人部落开始到美国法庭争取自己的权利,
其中很多权利包括在历史上联邦政府和印第安人签定的条约以及国会通过的立法
中。”

威廉姆斯教授说,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重要判决中指出,印第安人和联邦政府
签定的条约和国会通过的立法虽然有些已有半个世纪,甚至一个世纪之久,但根
据美国的法律,其中对印第安人做出的权利保证仍然应该得到承认。威廉姆斯教
授认为,在这段社会动荡不安和少数民族权利显著提高的历史时期,印第安人部
落在美国政治中的地位也变得非常重要。


*政府对印第安人政策的变化*

印第安人境况的改善还表现在联邦政府开始归还印第安人的一部分土地,并给予
他们更多自主权。内布拉斯加大学北美西方法律史教授约翰·文德尔说:“联邦
政府对印第安人的政策开始转变,因为让印第安人有更大自主权被看作是改善他
们生活的关键。于是联邦政府决定给予印第安人部落更多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
同时努力归还从他们那里得到的土地。”

20世纪70年代,美国总统尼克松宣布结束对印第安人不负责任的“终止政策”,实
行“民族自决”的法律计划,把更多决策权交给印第安人部落。

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印第安人自决和教育援助法》,帮助印第安人承担掌握自

生活方式的角色。

威廉姆斯教授说:“这个计划把印第安人部落政府作为美国政府体制的永久成员
,并使之制度化。印第安人部落取得了和州一样稳固的地位。这个计划还承认印
第安人的自治权,允许印第安人建立行政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印第安人部落能够
实施自己的法治,并得到保留区内重要的自治权。”

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印第安人赌博管理法》,重申致力于促进部落经济发展、

给自足和建立强有力的部落政府的决心,同时承诺继续履行联邦政府对印第安人
的托管责任。根据政府给予印第安人的特权,虽然美国大多数州禁止开设赌场,
印第安人却可以在自己的保留区内开设赌场,而且,如果印第安人在保留区或托
管地内工作和生活,不用向所在的州政府缴纳所得税和财产税,但他们要缴纳联
邦所得税。


*印第安人的状况开始改善*

南达科他州大学法律教授弗兰克·波默斯海姆认为,20世纪60年代之后,印第安
人的实际状况开始发生转变。他说:“20世纪60年代开始进入印第安人法律的现
代化时期,这个时期的特点是,要求加强印第安人部落自主权,由部落政府更多
地处理自己事务已经成为大的趋向,对此联邦政府至少在口头表示支持。从20世
纪60年代到现在,我们都处于有意义的自决时期,印第安人部落都赞同自决,因
为他们希望掌握自己的未来。就印第安人政策而言,总趋向是提高印第安人的自
治能力并促使其成为现实。我认为,从总体上来说,这些都做到了,印第安人部
落政府比以往更进步和活跃,而且在部落法庭更多地参与实施和解释法律。”
威廉姆斯教授对此表示赞同。他说:“印第安人部落政府逐步壮大,他们在保留
区的控制等问题上开始行使新的司法管辖权。联邦政府和印第安人部落早期签署
的条约中做出的保证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承认,印第安人部落作为得到承认的主
权实体继续存在下去,他们在自己保留区内的自治权也得到承认。”


*法庭对印第安人权利的重新解释*

美国法庭做出的一系列判决也开始倾向于保护印第安人的权利。例如,美国内政
部印第安事务局1970年根据联邦法律,在招聘雇员时采用了对印第安人优先考虑
的政策。但是,有人以这种做法是种族歧视为由,在法庭上对这条法律提出挑战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印第安人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非常重要,足以成为印第
安事务局为印第安人提供优先雇用政策的理由。在1978年处理的另一起案件中,
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裁定印第安人部落对本部落成员有刑法管辖权,即使这
名成员因在本部落保留区的犯罪已受到联邦政府起诉,他所在的部落仍然有权出
于自身利益对其实施本部落的刑法,宪法规定的“双重危境”原则在这里不适用
。所谓“双重危境”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
害,也就是说,不能因同一犯罪而受两次审判。法庭说,由于印第安人部落属于
单独主权实体,因此拥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

下面介绍一起发生在20世纪后期的案子,这起案子可以追溯到1887年土地分配法
时期。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把印第安人保留区的土地划分给印第安人家庭。但作
为土地的受托方,政府把一些土地租给白人拓荒者,用做勘探石油和天然气、木
材加工、放牧以及农业耕作,租用土地所得的收入由印第安事务局以土地托管基
金的方式征收和管理。土地分配政策的问题是,分配到土地的印第安人去世后,
土地将传给他的亲属和继承人,但由于土地面积没有增加,一片土地可能分给很
多人,这给政府对土地拥有情况进行财务记录造成了很大困难,最终政府把哪些
印第安人应该得到收入的记录丢失了。在要求政府对他们的土地财产情况做出解
释却得不到答复的情况下,印第安妇女埃露易斯·科贝尔把政府告上法庭。科贝
尔回忆说:“因为得不到答复,我就到美国首都华盛顿寻求帮助。从小受到的教
育告诉我们,如果到政府机构寻求帮助,总是可以得到答复的。我找到印第安人
的受托方美国内政部。他们的答复是:你为什么不到法庭告我们呢?我就在1996
年6月10号,以联邦政府对印第安人财产管理不善为由提出诉讼。”

埃露易斯·科贝尔找到“土著美国人权利基金”,要求这个组织代表她个人和50
万印第安人提出诉讼。“土著美国人权利基金”的法律顾问基思·哈普尔谈了打
这场官司的原因。他说:“我们希望通过科贝尔一案,促使政府切实履行它作为
印第安人受托方的责任。美国政府控制印第安民族已经一百多年了,印第安人保
留区的事务都由它决定,它也一直以受托者自居,但从不承担这方面的责任。”


2003年9月,美国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法庭判决说,联邦政府不仅要说
明印
第安人土地托管基金里的某些钱是怎么花的,而且要对托管基金1887年设立以来
所接受的每一块钱做出解释。这个判决被印第安人看作争取自己权利的一大胜利


威廉姆斯教授指出,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这几起案子说明,印第安人是可
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权利的。他说:“这些案件说明,美国印第安人认识到
,虽然他们在几个世纪前沦为美国的殖民地居民,但美国的法律制度也为人民的
各项权利提供保证和保护,许多权利包括在联邦政府和印第安人签署的条约以及
国会通过的法案中。于是,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印第安人部落就到美国法
庭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上面提到的几起案子都说明,印第安人部落可以根据联
邦宪法,为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提出诉讼,他们完全可以利用美国的法律制度
做到这一点。有些案子他们获胜了,有些案子他们败诉了。但是,这正说明美国
的法律制度承认印第安人的权利,同时为印第安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司法形式,
使他们能够在21世纪多文化的社会中为自己的权利辩驳。”


*印第安人部落法和联邦法律之间的关系*

波默斯海姆教授说:“大多数印第安人部落都有自己的法律。他们有选举产生的
立法机构,叫做部落议会,他们有自己的司法机构,称为部落法庭,他们还有经
过选举产生的首领,职能相当于州长或者总统。大体上说,凡是联邦和州政府有
的三权分立职权部门,印第安人部落也都有。”

爱达荷州大学法律教授道格·纳什说:“大多数印第安人部落都有部落成文法和
裁决部落内部事务的部落法庭。几乎每一个部落都有刑法,比较而言,印第安人
部落刑法在确定那些行为是犯罪方面和州以及联邦政府的刑法没有太大区别。部
落刑法适用于本部落内部管辖范围,通常是保留区里的印第安人。”

纳什教授说,有一套联邦法律适用于保留区的印第安人和进入保留区的非印第安
人,如果非印第安人在印第安人保留区触犯法律,侵害了印第安人或印第安人的
财产,就构成联邦犯罪,要面临联邦法庭的起诉。如果非印第安人在印第安人保
留区内对彼此犯了罪,则交由犯罪活动所在的州处理。如果印第安人在本部落的
司法管辖范围内犯了重罪,联邦政府和部落法庭都可以对他提起公诉和审判。如
果他在本部落以外的另一个部落犯了罪,根据国会颁布的法律,犯罪活动发生的
部落和联邦政府都具有司法管辖权。

但是,有人对有关法律提出了挑战。一起案子已经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要求就
这一情况重新进行审理。在这起案子中,一名印第安人涉嫌在另一个部落犯了罪
,被部落法庭判定有罪,之后,联邦法庭提出要以违犯联邦法律为由对他提起公
诉。在通常的情况下,这种案子不会引起争议,也不会造成“双重危境”,因为
印第安部落被看作单独的主权实体。但是,犯罪嫌疑人提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在国会通过这项法律之前,在另一起类似案子中判决说,印第安人部落对保留区
内的非本部落成员的犯罪没有司法管辖权。他提出,国会的法律和联邦最高法院
的判决发生冲突,因此无效。目前,这个案子有待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波默斯海姆教授认为,这项判决将非常重要。他说:“法庭不仅要判决国会的法
律是否合法,而且还要裁定究竟由谁来决定部落自主权。研究这个领域的很多人
都了解,在美国历史上,印第安人事务的决定权取决于美国国会,但这个案子似
乎提出应该把决定权交给联邦最高法院,这可能是裁决此案时要决定的一个重要
问题。”

波默斯海姆教授解释说,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在以往的判决中不是很倾向于印第安
人,如果对此案的判决表明印第安人事务决定权在联邦最高法院,而不在国会,
印第安人部落就会担心,印第安人的自主权会受到进一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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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妇女的投票权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 Women's Voting Rights
October 31, 2003 (亚薇报道)



**法律窗口:妇女的投票权( Women's Voting Rights)**



19世纪后期,美国密苏里州一位妇女到投票站参加总统选举投票,却因为是女性而
遭到拒绝。她的案子最后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院对这起案子的判决说,虽
然妇女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但宪法没有保证公民一定有投票权。这等于宣判了妇
女投票权的死刑。美国妇女通过各种努力,直到20世纪初才得到投票权。


*妇女投票权的早期历史*

美国重要的历史文件《独立宣言》的起草者之一、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
的妻子阿比盖尔1776年3月写信给丈夫,要求在起草《独立宣言》时顾念这个国家
的女性。她写道:“记住,所有男人如有可能都会成为暴君。如果不给予女性特
别的关心和重视,我们就将揭竿而起,对于不给予妇女发言权和代表权的法律,
我们将不会任凭摆布。”

1776年7月4号,北美13个殖民地通过《独立宣言》,宣告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而独

,成立美利坚合众国。1787年举行的联邦制宪会议把投票资格交由各州决定。18
07年,美国各州妇女相继失去了投票权。

田纳西州范德比尔特大学历史系教授玛乔丽·斯普鲁伊尔说,美国建国早期,不
仅妇女没有投票权,而且很多男子也没有投票权。她说:“美国是作为合众国建
立起来的,最初只有那些自由人和有财产的男人可以选举代表,然后再由这些代
表制定国家法律。根据从英国普通法演变而来的州法律,妇女婚后没有财产,财
产属于丈夫。因此,当时人们认为由丈夫代表全家投票是恰当的。”

北卡罗莱纳州大学大众传播学系教授朱丽亚·伍德说,妇女投票权运动的第一个
浪潮是在1840年到1925年,最初是从妇女参与其它运动发展而来的,例如废除黑
奴运动等。她说:“她们发现,由于她们没有公开发言权,因此在这些运动中的
努力也受到阻碍。她们的声音得不到尊重,不能在公开场合讲话,更不能参加投
票,这些都促使这个时期的妇女领袖开始争取妇女的投票权和其它权利,这是她
们为了有效参加其它运动必须实现的主要目标。”

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多数白人男子都被给予投票权。但是,妇女、印第安人以及
黑人等少数族裔仍然没有投票权。1848年7月18号,纽约州塞尼卡福尔斯镇举行了
第一届美国妇女权利大会,大会发表了类似《独立宣言》的《观点宣言》。这次
大会象征着19世纪美国妇女权利运动的诞生。斯普鲁伊尔教授说,会上有些代表

提出争取妇女投票权的问题。她说:“象美国历史上的《独立宣言》一样,《观
点宣言》列举了与会代表认为妇女的痛苦必须得到解决,这些痛苦涉及各方面问
题,有的谈到妇女的教育问题,有的提到妇女被教导说她们低人一等,在法律面
前处于不平等地位,还有的说,美国法律给予丈夫控制妻子的权力。”

朱丽亚·伍德教授说,男性对妇女投票权运动的支持很重要。她说:“妇女投票
权运动是由妇女领导的,但也得到了许多男士的支持,这一点非常重要,却不为
人们所认识。当年,有68位妇女和32位男士在争取妇女投票权的文件《观点宣言
》上签了字。我们大家需要共同努力,来改变法律以及改善给予社会任何群体的
机会和自由。”

1861年到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爆发,导致黑奴制被废除。1868年,国会通过宪法

十四条修正案。这条修正案明确指出,在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国会议员、州行
政和司法官员和州议会议员的选举中,年满21岁的男性公民,除了参加叛乱或其
它犯罪而被剥夺权利的人外,如果上述选举投票权在某州被剥夺或受到任何方式
的限制,那么,该州的代表权基础应按照被侵权男性公民人数占该州年满21岁男
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相应减少。1870年,国会通过第15条修正案,明确给予黑人
男子投票权。但是,女性投票权问题仍没有解决。


*迈纳起诉哈珀塞特案*

1869年,美国妇女投票权运动形成了两大组织,一个是“美国妇女投票权协会”,

一个是“全国妇女投票权协会”。前者比较保守,认为应该从基层开始,逐步争
取各州对妇女投票权的支持。后者则非常激进,主张修改宪法,彻底实现妇女的
投票权,这一派领导人、妇女投票权运动先驱苏珊·安东尼1872年作为女性参加
投票。

加利福尼亚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教授埃伦·杜波伊斯说:“苏珊·安东尼住
在纽约罗彻斯特市。1872年投票日那天,她与家人和朋友去参加投票,因为获准
投票,她兴奋之极。几星期后,联邦执法官员将她逮捕。她为自己能成为妇女投
票权运动的女英雄感到振奋,并希望她的案子能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审理,但没
有成功。”

后来,苏珊被法庭判定有罪并罚款150美元。与此同时,另一位妇女弗吉尼亚·迈
纳在她所在的密苏里州注册投票,但负责投票登记的官员哈珀塞特以迈纳是女性
为由不让她投票。哈珀塞特说,让她投票会违犯密苏里州法律和州选民注册法。
埃伦·杜波伊斯教授分析了弗吉尼亚不能投票的另一个原因。她说:“弗吉尼亚
·迈纳是美国南北战争后数百名争取妇女投票权的妇女中的一员。她生活和居住
的密苏里州位于南北方交界处。如果这是共和党人控制的州,他们也许会允许迈
纳投票,因为她当时有可能投共和党的票。然而,密苏里是民主党人控制的州,
所以投票站的人觉得,出于保险起见,还是不让她投票。”

根据当时的法律,妇女不能直接提出诉讼,因此弗吉尼亚·迈纳通过自己的律师
丈夫弗朗西斯提出民事诉讼,这就是迈纳起诉哈珀塞特案。1873年年初,迈纳夫
妇在初审法庭败诉后上诉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哈珀塞特一方提出,宪法第十四条
修正案只给予黑人男子投票权。但是,迈纳的丈夫弗朗西斯提出,这条修正案禁
止各州限制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因此女公民有权参加投票。密苏里州最高法院
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各州可以对投票权进行限制,迈纳夫妇败诉。他们继
续上诉,187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受理此案。弗朗西斯·迈纳在法庭上提
出,如果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都是美国公民,那么妇女也应该算是美国公民,法
庭同意这个论点。迈纳提出的第二个论点是,公民权应该包括公民投票选举的权
利,否则公民权就失去了意义,法庭不同意这个论点。但是,法庭没有直言不讳
地说妇女没有投票权,而是说公民权并不一定包括投票权。迈纳再次败诉。


*努力修改宪法*

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使通过法庭争取妇女投票权的梦想破灭。一些妇女投票
权运动领导人随即把工作中心转向争取各州的支持,希望通过修改州宪法争取妇
女投票权。美国西部的怀俄明、犹他、科罗拉多以及加利福尼亚等九个州相继给
予妇女全部投票权。

埃伦·杜波伊斯教授说:“在迈纳一案和宪法第19条修正案通过之间这段期间,
许多州修改了法律,给予妇女全部投票权,我所在的加州在1911年修改了法律。
联邦宪法没有规定各州不能给予妇女投票权,只是没有禁止各州剥夺妇女的投票
权。”

与此同时,艾丽斯·保罗领导的另一派妇女投票权运动继续努力通过修改联邦宪
法,从根本上解决妇女投票权的问题。她们中的很多人通过动员西部各州女选民
反对威尔逊竞选连任总统和组织游行抗议活动,迫使他支持修改联邦宪法。

斯普鲁伊尔教授说,威尔逊总统最初不支持妇女投票权运动,但随着妇女投票权
运动日益壮大,他的态度开始转变。她说:“威尔逊总统和其他许多政界人士开
始看到同意给予妇女投票权的州日益增多,并有最终通过宪法修正案的趋势。于
是,他们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一旦妇女得到投票权,反对这个运动会对自己
的政治生涯产生什么影响?因此,很多共和党人和民主党人开始加入支持妇女投
票权的行列。威尔逊总统亲自出马表示支持,这比其他任何努力都更奏效。在这
之前,他一直表示,妇女投票权问题应该由各州决定。但是,他最终还是利用自
己的政治影响力,促使第十九条修正案得到通过和批准。”

20世纪初,美国妇女投票权运动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1919年7月,美国国

参议院和众议院终于同意修宪,并交由各州批准。根据美国宪法,必须有三分之
二的国会议员和四分之三的州同意,才能通过对联邦宪法的修正。在第一届妇女
权利大会过去72年,迈纳一案过去将近半个世纪之后,1920年8月26号,第十九条
修正案终于写入美国联邦宪法,这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
性别而被合众国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伍德教授认为,妇女投票权运动的胜
利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运动。她说:“妇女之所以能得到投票权,更多是因为
政治运动和争取公众支持,而不是因为法庭诉讼。只有妇女从国会得到足够支持
后,法庭才从1920年开始实施通过的有关法律。”


*新时期的妇女投票工作*

在妇女得到投票权后,1920年美国劳工部妇女局成立,这个部门的主要工作是搜
集妇女在工作场所的情况,提出它认为必要的改革。很多妇女投票运动的活动人
士开始积极参与保护妇女免受虐待和不安全劳动条件的立法。1923年,纽约州塞
尼卡福尔斯镇举行纪念“妇女权利大会”75周年会议,明确提出全美以及美国管
辖各地的男性和女性享受同等的权利。

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风起云涌,妇女权利运动进入第二个高潮,“平等权
利修正案”成为妇女奋斗的目标。美国国会参众两院1972年通过“平等权利修正
案”,并作为第27条宪法修正案交与各州批准,但由于没有得到足够州的批准而
没有通过修宪。

另外,美国国会1964年通过“民权法案”,禁止以性别、种族、宗教和国籍为基
础的工作歧视。1972年,国会通过“教育法规 ”,给予人们接受高等教育和职业
学校的同等权利。这两项法律虽然不是直接针对妇女,但对保护妇女和男子享有
同等权利无疑起了帮助作用。

目前比较活跃的妇女组织“美国妇女选民联盟”的主席凯伊·马克斯威尔说:“
妇女为了争取投票权付出了许多年的努力。在实现投票权的目标后,致力于这项
事业的组织认识到,她们下一步的工作是教育刚刚得到投票权的妇女如何明智地
投票,并且了解她们所要投票的议题。”

如今,“美国妇女选民联盟”等妇女组织的工作已不再局限于妇女本身,而是面
向整个社会的投票选举工作。“全国妇女选民联盟”2002年促使国会通过“帮助
美国投票法案”,该法案的宗旨是帮助残疾人投票,提供投票信息以及改进投票
机的运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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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18:29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在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和神创论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 Evolution and Creationism in Public
Education
November 17, 2003 (亚薇报道)



**法律窗口:在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和神创论( Evolution and Creationism in
Public Education)**



1859年,英国生物学家查尔斯·达尔文发表了《物种起源》。书中指出,地球上的

种生物是非生物经过变异、遗传和自然选择,由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逐步
进化而来的。达尔文的进化论对宗教人士所信奉的神创论造成了巨大冲击,因为
根据圣经的说法,只有上帝才是人和物种的创造者,他用泥土造人,并创造了动
物、昆虫、飞鸟及其他生物,使它们各从其类。

20世纪20年代,在美国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有坐牢的危险。直到1968年,教授进化
论的做法才为美国法律所肯定。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公立
学校教授进化论和神创论是如何判决的。


*进化论在美国公立学校*

1925年夏天,田纳西州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镇戴顿发生了一起轰动全美、被人们称

“猴子的审判”的案子。这个案子之所以得到这个雅号,是因为它和达尔文的进
化论有关系。根据进化论学说,人是从猿进化而来的,通俗地说,就是从猴子进
化而来的。田纳西州当时的法律规定,任何不教授上帝造人而教授人类是从低级
动物进化而来的学说都是违法的。美国民权联盟决定对田纳西州反对进化论的法
律提出挑战,但案子没有当事人不行,于是戴顿镇一位年轻的高中教师约翰·斯
科普斯表示愿意协助他们打这场官司。斯科普斯故意违反田纳西州的法律,在科
学课上教授进化论,因此被送上法庭。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史蒂芬·盖介绍了当时的历史背景。他说:“20世
纪20年代初,美国大多数公立学校系统可以说刚刚起步,人们在科学学科中增加
了生物教学课程,结果面对的问题是:教授达尔文的进化论,还是教授圣经的神
创论。当时,美国许多州,特别是南部一些州,都通过了禁止教授进化论的法律
,例如田纳西州就把在公立学校或大学教授进化论视为犯罪,如果教授进化论,
就有可能坐牢或被罚款。”

教授进化论在田纳西州为什么受到这么大的阻碍呢?德克萨斯州贝勒大学政教研
究学教授弗朗西斯·贝克威斯解释说:“1859年,查尔斯·达尔文发表《物种起
源》一书,记述了有生命微生物的发展,他认为,它们的产生不需要任何超自然
的力量或者上帝的介入。美国以及其它地方很多人对这个学说感到很不安,因为
其中很多人相信圣经神创论的说法,也就是,人类和动物都是由上帝直接创造的
。”

内华达州政治学系教授泰德·耶伦解释说,宗教在美国人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组
成部分。他说:“从美国建国初期开始,宗教就是我们特性的一部分。18世纪和
19世纪,基督教福音在美国复兴,教会遍布全美各地。对宗教生活和信仰的重视
对很多人来说始终没有改变。作为美国人,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要具有某种
形式的宗教背景。”


*猴子的审判*

斯科普斯因为教授进化论而被州政府起诉,这个案子被称为“田纳西州起诉斯科
普斯案”。美国民权联盟聘请当时全美最著名的民权律师之一克拉伦斯·达罗为
他辩护,田纳西州政府则聘请了原总统候选人、基督教权威人物威廉姆·詹宁斯
·布赖恩作为政府一方的起诉律师。1925年7月10号,初审法庭开始受理此案,达
罗和布赖恩在法庭上就科学和宗教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方请来一批科学家
作为证明达尔文学说的证人,但法官以他们的作证和此案无关为由而不予考虑。
起诉方认为,这个案子所涉及的问题非常简单,那就是,斯科普斯到底有没有触
犯田纳西州的法律。由于这个案子是美国涉及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的第一起案子
,因此在全美引起很大轰动,它还被人们称为“世纪审判”。

弗朗西斯·贝克威斯教授说:“人们之所以如此关注这个案子,是因为它是通过
电台向全美广播的第一起案子,当时收音机刚刚出现不久,人们第一次可以通过
广播密切跟踪案情的发展。”

最后,陪审团判定斯科普斯有罪,法官判处他罚款100美元。但在1927年,美国民
权联盟和达罗律师又代表斯科普斯上诉田纳西州最高法院,法院推翻了对斯科普
斯的判决,原因是对他的罚款应该由陪审团,而不是法官来定。因此,斯科普斯
既没有坐牢,也没有缴纳罚款。后来,他放弃教书,到芝加哥大学学习地质,并
选择了原油工程师的职业。

一些专家指出,由于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并没有解决宪法第一修正案是否允许各州
教授和宗教信仰相违背的进化论学说的根本问题,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
案子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但是,乔治亚州大学法律和美国史教授爱德华·拉
尔森认为,这个案子使反对教授进化论的基督教原教旨主义者在民众心目中失去
了威信。他说:“虽然斯科普斯被定罪,田纳西州的法律得到确认,但在大众的
心目中,限制教授进化论的想法却受到挫折。在这起案子之后的几十年中,教授
进化论在保守派宗教人士聚集的各州颇有争议,但是在象纽约和加利福尼亚等其
他各州,教授进化论则没有引起多大争议,这种僵局一直持续了几十年,直到其
它案子提出为止。”


*阿肯色州的进化论法*

1968年,阿肯色州一所公立学校又发生一起涉及是否教授进化论的案子。这一次,

邦最高法院介入此案,并做出历史性判决。这个案子名叫“埃珀森起诉阿肯色州
案”。苏珊·埃珀森是阿肯色州小石城一所公立高中的生物老师。阿肯色州当时
的法律禁止教师教授有关人类是从低级动物进化而来的理论,史蒂芬·盖教授比
较了阿肯色州和田纳西州的法律。他说,阿肯色州的法律基本上和田纳西州的法
律一样。他说:“实际上,阿肯色州效仿了田纳西州的法律。它们之间有一点不
同,即阿肯色州是通过公民投票决定采用反对进化论的政策,也就是说,这个州
的居民投票支持禁止教授进化论的法律,这条法律不仅适用于大学以下的公立学
校,也适用于公立大学。”

但是,苏珊发现她所在的校区采用了包括进化论的教材,这使她左右为难。她要
么违反这个州的法律,使用这个教材,要么拒绝使用这个教材,但会面临被校区
委员会纪律处分的危险。最后,她下决心向阿肯色州的反对进化论法提出挑战。


1968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阿肯色州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理由是美国宪法第一

正案不允许各州要求教学必须迎合任何宗教派别或教义的原则或禁忌,即美国宪
法不允许各州支持某一宗教,不能它说对的就教,它说不对的就不教。福塔斯大
法官在代表法庭发表的意见书中指出:“ 在我们的民主社会中,州和联邦政府在
宗教问题上必须保持中立,因为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政府在宗教和宗教之间,宗
教和非宗教之间保持中立。”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禁止各州把任何一种宗教信条作为教育的基础,而且不允许
各州在公立学校禁止教授进化论。弗朗西斯·贝克威斯教授分析了埃珀森一案的
重要性。他说:“这是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审理有关神创论和进化论的案子,它
还为涉及公立学校课程的案子开创了一种思考方式。法庭判决说,各州和公立学
校在设立他们认为有利于社区的课程或学习计划方面应该有很大的自主权。但是
,任何以鼓励或禁止宗教信仰为目的而设立的学习计划都将被法庭宣布为违反宪
法。”


*路易斯安那州的进化论法*

20世纪末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另一起案子中对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的问题作了
进一步补充,这次是针对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允许在公立
学校中教授进化论,但先决条件是必须同时教授圣经的神创论。一些学生家长提
出诉讼,向这条法律的宪法性提出挑战。史蒂芬·盖教授说,路易斯安那州为本
州的法律进行了辩护。他说:“路易斯安那州说,我们所做的只不过是在地球如
何起源这个问题上为学生提供多方面的观点。实际上,从学术自由的角度看,我
们必须把各种不同的想法传授给学生,让他们自己选择哪些想法是正确的。”

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7年做出判决说,路易斯安纳州的法律违反了宪法。
判决指出,在公立学校教授有关超自然的力量创造人类的宗教信仰是在支持某一
宗教,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不能确立国教的条款。判决还认为,不教授神创论
就不能教授进化论的做法,破坏了向学生提供全面科学教育的目的。
华盛顿州贡萨格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维·德沃尔夫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他
说:“首先,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路易斯安那州声称,他们的法律是为了促
进教师的学术自由,但实际上它和阿肯色州的法律一样,都是以促进宗教为目的
。其次,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条法律规定,学校只有教授包括其它内容在内的
课程,才能教授进化论。因此,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违反了宪法。”

史蒂芬·盖教授说,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把信仰宗教的决定权交给公民个人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指出,如果通过公立学校这样的政府机构鼓励宗教,政府
就会选择某一宗教,强迫学生只学习这一宗教,从而造成很多问题。史蒂芬·盖
教授说:“在宗教问题上,美国是多元化国家。美国人信仰各种不同的宗教,例
如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印度教和佛教等,可以说应有尽有。我们担心政
府会鼓励某一种宗教而排挤其它宗教,因此一向反对政府介入宗教。”


*智慧设计和有关争议*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在教授进化论的问题上做出了明确判决,但有关争议仍在继续
。内华达州政治学系教授泰德·耶伦说:“最新的争执不仅仅集中在神创论的问
题上。现在,有些人试图推动教授所谓的“智慧设计’,他们要求教授高中学生
有一个智慧者创造了世界,无论这个智慧者是上帝也好,还是其它什么东西也好
。他们提出,因进化论而得出的世界偶然产生的推论是不可信的。”

得克萨斯州神学院教授约翰·霍尔伯特说,信奉“智慧设计”的人当中,一些人
信仰上帝,希望把神创论加入科学课程当中,另一些人虽然不是宗教人士,但认
为进化论存在很多问题。他说:“这些人试图削弱这个国家进化论游说的强大攻
势和支配地位,而把‘智慧设计’的理论带入课堂。他们提出:我们要让人们看
到进化论有很多问题,它并不是真理的堡垒,我们希望人们了解,在美国这样自
由的国家,‘智慧设计’是同样有价值的理论,我们这么做只是希望把所有的观
点介绍给人们。但是,反对这一派的科学家说:不对,‘智慧设计’是彻头彻尾
的神创论,它和宗教没什么两样,你们只不过把它伪装起来,其实是换汤不换药
。”

目前,堪萨斯、俄亥俄、科罗拉多,明尼苏达以及宾西法尼亚等州已经提出有关
“智慧设计”的法律,但还没有人到法庭上对这条法律提出挑战。一旦这些州的
教育委员会采用这条法律,要求在公立学校教授“智慧设计”的理论,预计联邦
和州法庭将面临新一轮法庭诉讼,联邦最高法院有可能最后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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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 23:56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儿童的体罚教育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 Corporal Punishment of Children
October 28, 2003 (亚薇报道)



**法律窗口:儿童的体罚教育(Corporal Punishment of Children)**


中国有句俗话说:棍棒下面出孝子。很多中国人相信,孩子如果调皮捣蛋、行为
叛逆,家长可以对他们施以包括体罚在内的家法。他们认为,孩子不打不成才,
要让孩子有出息,就必须严格管教。有些中国人移民美国后,继续把这种文化观
念运用在自己家中。但是,他们没有想到,这种做法在美国可能招致法律上的麻
烦,有些人因此被抓起来,在更严重的情况下,孩子被儿童福利机构收养。下面
就来谈谈美国法律是如何对待体罚孩子这个问题的。


*两起体罚儿童的案例*

很多中国人认为,打是疼,骂是爱,打骂得越狠,说明爱得越深,因此往往采取
这种方式管教行为出轨的孩子。但在美国,打骂孩子则可能导致法律上的后果。
这里所说的孩子,就是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和父母住在一起,生活
、经济上需要父母的抚养和支持。

《纽约时报》报道说,纽约市皇后区一位华裔妇女因为8岁的儿子没有做作业,用
扫把打他,孩子身上留下了伤痕。第二天,学校老师向纽约市儿童服务管理局举
报了这个情况,当天晚上,警察来到她家,把她的三个孩子一起带走,送交儿童
收养机构。这位可怜的华裔母亲不仅要忍受和孩子分离的痛苦,还要花钱请律师
帮助她到法庭上索回孩子的抚养权。

这种消息会令很多华裔父母震惊和恐慌,因为他们当中很多人从小就是这样被父
母管教的,因此很自然地以这种方式教育孩子,并不觉得这样做有什么不妥。但
是,美国法律规定,有关政府机构要保护儿童不受虐待和忽略,具体地说,就是
要确保父母或法律监护人照顾孩子,不给他们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学校老
师、社会工作者或医生如果发现儿童受到虐待的可疑情况,必须向有关机构报告
。否则,他们自己就可能受到轻罪指控。

设在纽约的“亚裔美国儿童和家庭同盟”执行主任杰西卡·李说:“很多亚洲人
移民美国以后,并不了解美国政府机构可以对你是不是好父母、是否胜任父母职
责做出决定。在很多情况下,有关机构可以把你送上法庭,甚至把孩子带走。”
其实,不只是华裔,很多美国人也因为使用体罚管教孩子而招致麻烦。密西根大
学法学院教授多纳德·迪凯特讲述了一起案子。他说:“几年前,一位妇女被指
控虐待孩子,因为她为了管教淘气的孩子,用柳条打了他的后背,后来她被送上
法庭。她申辩说:我在另外一个郡住的时候,体罚孩子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法官
告诉她:在你原来的那个郡也许可以这么做,但我所在的这个郡的规矩是父母不
能用任何东西打孩子。父母用手打孩子也许说得过去,但用柳条打孩子是不允许
的。”

迪凯特教授说,这位妇女对法庭的判决感到困惑不解,因为这个郡的法律根本没
有这样的规定。迪凯特教授说,这个案子说明,由于人们对体罚孩子的认识不同
,不同的法官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媒体报道和宣传过份
强调儿童的权利,使很多父母在管教儿女方面有时手足无措。


*法律允许体罚孩子吗?*

美国法是从英国普通法逐步演变而来的,承袭了英国法的很多内容和做法,例如
孩子一度被看作父母的财产,父母对孩子有绝对的控制权。美国历史上很长一段
时期,父母体罚孩子非常普遍,儿童受虐待的案子屡有发生。直到20世纪70年代
以后,虐待儿童问题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美国开展了鼓励对虐待和忽视儿童
的可疑情况进行举报的运动,法庭对举报也努力做出回应。联邦“儿童虐待防止
和治疗法”提供了一些基本指导方针,各州必须根据这条法律对虐待和忽略儿童
的解释制定本州的有关法律。美国50个州及其议会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允许父母对
孩子进行合理和及时的体罚。

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教授罗宾·威尔逊举例说:“俄亥俄州一条法律规定,家
庭暴力包括对家庭成员造成的身体伤害,具体而言,就是任何人不能有意对家庭
成员造成身体伤害。但是,俄亥俄最高法院在一起案子中判决说,州议会在制定
有关法律时,主要目的是减少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害,并没有禁止家长对孩子
进行适当、合理管教的意思,因为在人们的观念中,体罚对孩子的培养教育是必
要的,只要家长使用体罚合情合理,而且不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就不会遇到麻
烦,这么做在法律上允许的。”

那么,体罚孩子和虐待孩子的区别是什么呢?什么程度的体罚是法律所允许的呢
?威尔逊教授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各州法律各不相同。她说,有些州的法律规
定,合理的体罚是允许的,即使对孩子造成一些伤害也可以接受,但其它一些州
则规定,父母只有在管教目的恰当与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对孩子进行体罚,即便如
此,有些体罚也是不允许的,例如不能给孩子造成终身伤残等。

威尔逊教授说:“例如华盛顿州的法律规定,体罚孩子并不违法,但以下行为存
在很大问题:如果你扔孩子、踢孩子、用火烧或用刀伤害孩子,是绝对不允许的
。父母有责任向法庭证明管教孩子是合情合理的。如果父母用握紧的拳头打孩子
或用致命武器威胁孩子,也有责任证明这么做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州法律一般
没有如此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州政府有义务向法庭证明家长对孩子的体罚是过
份的。”另外,父母可以对孩子施以多大程度的体罚,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
化的,过去被认为合理的做法,现在却有可能被视为虐待儿童。


*对父母的建议*

耶鲁大学心理学教授爱德华·齐格勒认为,体罚孩子和虐待孩子之间其实很难清
楚地划一条线。他说:“很多时候,人们一开始只是想管教一下孩子。但是一旦
打了孩子,就可能打得太重,很多孩子受到虐待死亡不是偶然的。美国每年有大
约三千个孩子因受虐待而死亡,其中很多时候,父母一开始只是想管教一下孩子
,因为他们太不听话。但是,由于打孩子打得太重,孩子受到伤害,就构成了虐
待儿童。”

杰西卡·李建议,从法律的角度看,父母最好不用体罚,而是寻找其它方式管教
孩子。他说:“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许打孩子,但事实上,法律是由对虐待
儿童的举报进行调查的社会工作者或法庭来解释的。因此,出于安全起见,父母
应该努力寻找其它途径,而不是用打孩子来管教他们,这样可以避免很多麻烦。
父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橡皮带、鞋子或棍子这样的东西打孩子,把孩子打
得伤痕累累。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父母几乎毫无例外地会被指为虐待儿童。另外
,用手打孩子是否违法,也会有各种解释。父母如果不希望找政府和法律上的麻
烦,最好不要这么做。”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法律,是对父母可
以施以多大程度的体罚来管教孩子,美国并没有统一的联邦法律,有关法律往往
由各州自己来定,而各州的法律规定都不尽相同。另外,由于法官的观念和认识
不同,他们对法律的解释也可能不同,因此他们在究竟什么程度的体罚是恰当的
、什么程度的体罚构成虐待儿童的问题上,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


*父母管教孩子的权利和儿童的权利*

多纳德·迪凯特教授认为,在父母和孩子之间,美国法律更倾向于父母有管教孩
子的特权,而不是儿童的权利。他说:“比较而言,美国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的
确照顾儿童的利益,要求对儿童被虐待或者可能被虐待的情况进行通报。当案子
提到法庭时,儿童有权请律师为他们的利益申辩。但是,公平地说,美国法律更
倾向于父母的权利。”

印第安纳波利斯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维·奥伦特利克尔也持类似的观点。
他说:“美国法律只有在情况极为严重时才会对父母实施制裁。法庭会说,只有
在对孩子造成身体伤害的危险急剧增加时,法庭才会介入。因此,法律为父母使
用体罚提供了很大的回旋余地。通常只有在孩子严重受伤,例如骨头被打断或者
身体被烧伤,父母才会遇到法律上的麻烦,如果没有达到这种程度,父母通常是
会被允许使用体罚的。”

上面提到,有的父母因体罚孩子而失去孩子的抚养权或被告上法庭。然而,一些
法律专家提出,和许多欧洲国家,特别是和明文禁止体罚的瑞典相比,美国的做
法更倾向于父母有管教孩子的特权。事实上,是否应该通过体罚来管教孩子,以
及体罚是不是有效的管教方式,一直人们普遍争议的问题,不同的民族和文化、
不同的宗教信仰以及不同的利益团体、个人的看法都不同。美国法律在这个问题
上将来的发展趋势如何,现在很难预料。


*政府如何保护儿童的利益*

罗宾·威尔逊教授说,美国政府往往站在家长的位置上,关心孩子的利益,努力
保护他们免受伤害。他说:“政府往往以家长自居,介入有问题的家庭。对有些
人来说,政府可能是在侵犯家庭隐私权,但政府认为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孩子。例
如,如果一个孩子已经受到身体伤害或有可能受到身体伤害,政府可以以保护孩
子免受伤害为由把孩子带走,也可以在一段期间内对有问题的家庭定期进行监督
,如果伤害孩子的是父母,政府方面就会提出让父母‘自愿’接受心理治疗。”

戴维·奥伦特利克尔教授强调,美国法律把政府的介入和父母管教孩子的权利加
以平衡。他说:“一方面,我们让父母决定如何教养孩子,而不是让政府来决定
孩子应该如何教育,要教给他们什么以及要信奉什么宗教等。另一方面,我们也
要小心,不使父母滥用对孩子管教的权利和责任。由于孩子年纪还小,尚不成熟
,如果父母滥用他们的权利,就要由政府出面保护孩子。”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美国各州都有一套自己的儿童福利体系,对儿童受到虐待和
忽略的举报进行调查,为有问题的家庭提供服务,并为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的孩
子提供抚养家庭。州青少年法庭要对有关案子进行裁决,以确定是允许州政府把
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还是允许孩子继续留在父母身边,或是终止父母抚养
孩子的权利,由他人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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