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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说




写一首简单的歌 让你的心情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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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3 05:40  资料 短消息 
法律窗口: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 National Do-Not-Call Registry

法律窗口: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 National Do-Not-Call Registry 记者: 亚薇
华盛顿报导
2005年3月1日
http://www.voanews.com/chinese/l2005-03-01-voa68.cfm
  


在美国,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很多问题都牵涉到法律。就拿电话来说吧,你在公司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天之后,非常想和家人坐下来吃一顿安静的晚餐,而偏偏这个时候电话铃响了,某个电话推销商打电话来推销产品和服务,干扰了你的休息和安宁。对于重视隐私权的美国人来说,经常接到这种电话是非常恼人的事。

为了保护民众的权益,美国国会2003年通过了《不接受电话推销实施法》,经布什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由此产生了一个“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联邦通讯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这个名单出现后,得到民众的广泛支持和响应,但电话推销商出于自身的商业利益,把联邦政府告上法庭,指控政府这么做违犯了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条款。那么,美国民意对法庭的判决会产生多大的影响呢?商业性言论和其它言论有什么区别呢?

*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的来历*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国会通过法律,给予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联邦通讯委员会对电话推销进行管控的权力,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监查欺骗性商业行为,联邦通讯委员会负责调控通讯。这两个政府机构开始实行“不接受电话推销”政策。根据这个政策,如果电话推销商打电话给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对方不要再打电话来,每个公司都有一个不接受电话推销的消费者名单。但是,消费者抱怨说,上述规定实施后,不但没有彻底解决电话推销骚扰的问题,反而把负担加在他们个人身上,因为他们要逐一告诉电话推销公司不要再打电话来,而且还要去查询究竟是什么人或公司不停地给他们打电话,并向执法部门汇报。

针对这种情况,联邦贸易委员会决定,在联邦范围推行一个“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电话推销公司不能给名单上的消费者打电话。联邦贸易委员会律师凯蒂·赫林顿·麦克布莱德解释了“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的运作。她说:“‘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允许消费者个人在这个名单上登记,如果他的电话号码在这个名单上,电话推销商就必须遵守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有关法规。如果消费者收到这样的电话,而他的电话号码又在‘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上,他就可以向联邦贸易委员会申报,委员会将对此进行调查,如果电话推销公司的确违反了法律,就可能被处以1万1千美元以上的民事罚款。”

另外,全美20多个州也设立了“不接受电话推销登记名单”,推销者如果打电话给名单上的人将被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因情形而异,从5百美元到2万5千美元不等。来自威斯康辛州的国会众议员泰米·伯尔德温办公室的立法助理戴维·斯泰西介绍了威斯康辛州的情况。他说:“威斯康辛州‘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是2003年春天开始生效的,比联邦全国‘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的出现早一些。全美有五千万人在联邦名单上登记,威斯康辛州有一百一十万人在州名单上登记,占该州人口的五分之一以上。因此,无论是在威斯康辛州,还是在全美,民众不希望私人住家被电话推销打扰的愿望非常强烈。”

*联邦初审法庭做出判决*

目前已经有5千多万美国人主动向联邦贸易委员会登记,要求把自己的电话号码放在“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上。这个名单本来定于2003年10月1号实行。但是,电话推销公司为了阻止它的实行,把联邦贸易委员会告上法庭。奥克拉荷马州和科罗拉多州的联邦初审法庭被要求就“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的宪法性做出判决。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纽伯恩说:

“奥克拉荷马州联邦法官认为这项法律无效,因为制定‘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实行条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没有被给予足够的权力。但是,国会马上回应说,它认为已经给联邦贸易委员会足够的权力,如果法庭认为还有问题,那么它现在就通过一条新法律,给予联邦贸易委员会足够的权力。总统也签署了这条法律。因此,这项判决已经不重要,因为国会已经解决了法庭提出的问题。但是,科罗拉多州的联邦法庭判决说,问题不在于国会是否给予联邦贸易委员会足够的权力,而在于这条法律违犯了宪法的言论自由条款,因为它把商业性言论看得没有政治性言论以及慈善组织的言论那么重要,允许个人通过在‘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上登记,阻止电话推销公司往私人住家打电话,同时却不禁止政治人士和慈善机构打电话募捐。因此,科罗拉多州的法官要求对所有言论一视同仁。”

由于电话推销公司提出的诉讼是针对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从技术上讲,联邦通讯委员会仍可以实施“全美不接收电话推销名单”,但是,科罗拉多州的联邦法院法官随后又追加了一条新的法庭命令,禁止联邦通讯委员会实行这个名单。根据美国法庭的设置,分布在全美各州的联邦法官都有权宣布某项联邦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但是,这两项判决只是联邦初审法庭的判决,上面还有联邦上诉法庭以及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联邦最高法院。因此,“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最终能否实施,要看上诉法庭,甚至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不过,全美最大的电话推销业组织已经表示,在目前的情况下,他们将尊重“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

*民意可以左右法庭的判决吗?*

上面介绍了“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引发的法律争执。全美有5千多万人在这个名单上登记,以期阻止电话推销商打电话到家里,可见这个名单对美国民众有极大的感召力。但是,民心所向是否可以成为法庭断案的基础呢?纽约大学法学院的纽伯恩教授说:“如果政府违犯了宪法,即使它的做法非常受人欢迎,法庭也要发挥执行宪法的作用,告诉它不能这么做。如果你问一位法官:你有没有因为很多人都支持这个计划就做出不同的判决呢?法官会说:没有,我就职时曾发誓要捍卫美国宪法,无论政府的做法是否受欢迎,我都要捍卫美国宪法。”

另外,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政府机关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机构。国会作为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总统是行政机构首脑,有权对国会通过的立法加以否决。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保持独立,具有司法审查权。因此,即使国会和政府都认为某一法律非常好,但如果法官认为这项法律违犯了宪法,就有权阻止法律的实施。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尤金·沃洛赫分析说:“行政和立法机构对司法机构有一定的控制权。他们可以提出新的宪法修正案,而且联邦法官最终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因此,行政和立法机构对司法机构还是有一定发言权的。但是,法官在任职期间有权说:我们拒绝实施这一法律,因为它不符合宪法。虽然历史对这一点没有完全清楚的记载,但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似乎表明,宪法的制定者希望某项法律的宪法性最终由法庭来决定。”

*一起与商业性言论有关的案子*

1993年,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探索通讯网”和一家出版公司把免费广告放在人行道上的公共报箱中供人阅读。辛辛那提市为了让过于拥挤的人行道宽敞一些,下令把放有各种广告单的箱子拖走,但没有要求把摆放报纸的箱子拖走。因此,“探索通讯网”把辛辛那提市政府告上了法庭,指控政府的做法违犯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这个案子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法院判决说,辛辛那提市政府不能歧视商业性言论,它可以要求把街道上所有的言论箱都撤除,但不能只把商业性言论箱撤除,因为商业性言论箱和其它言论箱所占空间是一样的,不应区别对待。

但是,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纽伯恩估计,法庭对“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一案的判决将和上述判决有所不同,他分析说:“在‘探索通讯网’一案中,商业性言论的箱子占人行道所有箱子的百分之三,即使全部撤除,仍有百分之九十七的箱子,人行道还会和过去一样拥挤。法院会判决说,那么做限制了商业性言论,而且政府希望人行道更加宽敞的目的并没有达到,因为没有撤除其余百分之九十七的箱子,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在‘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一案中,商业性推销电话占电话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到八十,如果禁止这些电话打到私人住家,人们就会有更多的隐私权,而且也会安宁许多。即使他们偶尔收到政治和慈善组织打来的电话,政府至少可以达到给予人们更多隐私权和安宁的目的。”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沃洛赫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以往对商业性言论的判决。他说:“联邦最高法院在应该如何对待商业广告的问题上不是特别清楚。如果是虚假的商业广告,政府可以对其加以限制,如果是其它原因限制商业广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则含糊不清。在有些案子中,它判决说政府在处理商业广告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但在另一些案子中又判决说,只要不是虚假和误导广告,政府一般不能加以限制。法官的意见没有一个明确固定的原则。”

芝加哥约翰·马歇尔法学院教授戴维·索尔金进一步解释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保护商业性言论,但同非商业性言论相比,商业性言论得到的保护程度要低。他说:“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些案例中判决说,如果商业性言论和非商业性言论引起同样的问题,就不能只对商业性言论进行歧视,而不对非商业性言论进行控制。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另一些案例中判决说,非商业性言论比商业性言论要受到更大的保护。这就是奥克拉荷马州联邦法官在审理‘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一案时面临的问题。他判决说,人们不能把商业性言论和非商业性言论区别对待,‘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之所以违犯联邦宪法,是因为有关规定没有包括非商业性言论。”

辛辛那提大学法学院教授詹姆斯·奥赖利说,法庭对“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的判决不仅对电话推销本身非常重要,还会对发送未经索要的商业垃圾邮件等问题提供指导。他说:“人们希望减少因特网上未经索要的垃圾邮件,整个社会也在努力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我们还没有决定作广告的人是否有权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广告或推销信息。我认为,‘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作为法庭考虑的一个特别问题,将为法庭将来处理垃圾邮件等问题提供指导。”

从“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这个案子可以看出,法律在美国人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政府、国会和广大民众都拥护不接受电话推销条例的实行,但在法庭对有关法律的合法性做出判决之前,这条法律就不能实行,这充份表明了法治在美国社会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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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cc, 你是学法律的吗?是的话请pm我,我急须请教一些法律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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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9 16:44  资料 短消息 
在美国华人必须认识的:遗产规划 造福后人(组图)

文章来源: 韩杰 于 2005-11-28 23:59:22   



遗产规划 造福后人



 孩子是父母的愿景。把资产留给孩子,是大多数华人对自己身后的安排。(PRNewsFoto)


 财富得来不易,若能规划妥当,在资产转移及遗产继承时可避免许多麻烦的税务问题。(PRNewsFoto)

大多数的华人对遗产规划(estate planning)感到陌生,所谓遗产规划,是在生前把准备留给子女的资产安排好,让继承人日后少交遗产税和避免遗嘱认证。华人文化忌讳谈到死亡,但天有不测风云,生前没有依自己的情况进行合宜的遗产规划,日后很可能会让继承人支付巨额的遗产税,面临繁复的遗嘱认证。遗产规划不但有必要,更有其技巧、技术。
●在纽约市执业十年的遗产规划律师陈碧华感叹:「人的命运真是难说。」她曾经为一对老夫少妻做过遗产规划。「两人年龄相差30 岁,先生担心自己走了太太没有着落,要求把太太保障好,结果竟是太太先走了。」为此,子女多交了几十万美元的遗产税。

陈碧华是纽约市从事遗产规划的少数华人律师之一,办过三千多个遗产规划案件,听过各种各样的关于遗产的故事。她仍然记得好几年前,这对夫妻到她律师事务所办理规划的情景。当时,先生已经90岁了,而太太约为60岁。

这对夫妻感情很好,但是,家庭资产都在先生名下;老先生总认为自己年龄很大了,不知哪一天会突然离去,因此坚持请律师做遗产规划。陈碧华说:「所做的规划主要是保障太太的,设立的信托还规定一些具体的条款,如每月付给她多少生活费等等。」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两年后,他们的孩子打电话告诉陈碧华,他们的母亲和父亲先后去世。她后来得知,太太得了急病,一个月内就撒手人寰。紧接着,先生在一周后随太太而去。子女没有料到事情发展得这么快,未能及时修改他们的信托文件。因为遗产过多,子女们不得不上缴50多万的遗产税。

这是陈碧华所办的众多遗产规划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个。大多数的华人对遗产规划(estate planning)比较陌生,实际上,遗产规划就是在生前把准备留给子女及家属的资产安排好,让继承人日后少交遗产税和避免遗嘱认证。

遗产规划在主流社会相当流行,使用的方法也比较多。在新泽西执业的著名美国律师施内波(Jeff Schnepper)总结出几百个遗产规划的技巧和技术。2001年,他应邀出版《怎样支付零遗产税》(How to Pay Zero Estate Taxes)一书,分享他的经验。他在书中把支付零遗产税的方法分为两大类,一是把不同资产从课税的遗产中移走,二是对作为遗产的资产价值实行打折。

目前,美国华人进行遗产规划的比率不高,从事遗产规划的华人律师屈指可数,这也许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关。华人文化忌讳谈到死亡,但是死亡并不会因为不谈而不至。没有进行遗产规划会让继承人支付高额遗产税,这也是重视家庭财产继承的华人人所不乐见,因此,入乡随俗,提早进行遗产规划,确有其必要。
遗嘱认证 费时费力

陈碧华说,十多年前,美国西岸华人中做遗产规划已开始流行,主要的原因是当地遗嘱认证的花费高、花费时间久,因此,华人开始重视遗产规划。十年前,这个风气传到东岸。

遗嘱认证既麻烦又耗时,她的一个客户的继承人曾经有过这样的经历:这位客户是单身女性,没有孩子,与兄弟姐妹多年前失去联系。在纽约打工几十年,积攒了30多万美元资产,资产的形式主要是股票和现金。客户在遗嘱中把朋友作为遗产的继承人。这位单身女客户去世后,律师代表客户去法庭办理遗嘱认证。

但是,法庭执行人看到申请后,认为遗产这样处理不符合纽约州法律。按照法律规定,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是立遗嘱人的直系亲属,如果没有直系亲属,那么第二顺位继承人应该是远亲,因此,法庭要求律师寻找客户的亲戚。

在美国,有公司专门从事这样的工作,这种公司受委托寻找不知道的亲戚(unknown heirs)。这种公司收费不低,每小时约150美元。结果,受委托的公司在美国境内没有找到该名女子的亲人,六个月时间的费用为五千美元。公司把搜寻结果写信通知律师,说明这个单身客户在美国没有亲戚,如果需要,它可以去中国大陆寻人。

律师把这个寻找结果呈送法庭,因为该公司信誉佳,所以法庭认可这个结果。法庭认为没有必要再去中国寻找,但要求进入第二步寻找程序。第二步程序就是通过媒体找人,法庭指定的媒体是《纽约法学日报》(New York Law Journal)。法律规定要刊登四次,每次收费2700美元。四次过后,仍然没有人前来认亲,至此,寻人程序才告结束。

遗嘱认证的最后一步就是呈递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遗嘱和有关的支持文件,同时,律师还要向纽约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报告,讲述整个寻找过程。认证两年后,继承人才拿到那些遗产。

要求不同 结果有异

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遗产规划的设计也不一样。律师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包括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财产的多少以及孩子年龄的大小,同时,各类家庭分配财产的方式也要加以考虑。

陈碧华经常举办遗产规划的讲座,听完讲座后,一些华人总希望能有一个简单明确的方案。她说,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人和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人的愿望很难实现。例如,唐人街一个老华侨要求设立一个信托,规定子孙永远不能出售在唐人街的老房子。」她说,这实际上很困难,不卖就要请人管理,合适的管理人也很难找,而且管理人也会发生变化。各个家庭有自己的情况,各个孩子有自己的特点,因此,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才行。
陈碧华说,在进行遗产规划前,律师要明白客户家庭内的真实关系。常见的情况是,华人客户第一次与律师会面时没有把实际情况告诉律师,因此,律师要花很多时间摸清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她曾遇到许多这样的案例。例如,一对夫妇请她给每人做个信托。信托规定,如果一人不在,该信托由配偶和儿子管理。五年后,太太去世。先生就与儿子共同管理信托。但是,先生和儿子经常吵架,后来,先生再婚,麻烦更多。

华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一些老人为了享受医疗补助(Medicaid),把资产全部送给孩子,等到财产送完后,情况发生变化。过去孝顺的子女突然变脸,甚至有媳妇把身无分文的老人赶出家门的事。因此,她在为老人办信托时,都把老人放在信托中,让信托保障老人住在自己的房子里。

客户常常要求把自己的孩子加到父母帐户中,有的父母也不告诉律师自己孩子的真实情况,结果把孩子名字加上后,孩子出了状况,反而增加麻烦。例如,孩子驾车出事,惹上官司,因为名下具有财产,为了了断官司,孩子把父母多年积蓄作为赔偿。因此,凡是要求把孩子加入共同帐户的客户,她都要提醒家长注意。

她认为父母也要对孩子的未来变化有所准备。她有一个女性客户,过去总讲她的儿子多么多么好,要求律师为她设立一个信托,把财产全部转给儿子。没有想到的是,儿子一结婚,就像变了一个人。儿子对母亲不理不睬,视同路人,母亲伤心不已,因为这完全出乎她的预料。

目前,美国华人再婚的比较多,有许多男士离婚后去中国大陆再找一个年轻的太太;为了保护财产,结婚前签个财产分配协定很重要。但是,很多人在中国结婚后才找律师,婚姻已经成为事实,尽管婚后也可以办理这样的手续,但有的太太根本拒绝签字,即使签过字,新太太还可以以不懂英文为由否定协定。因此,未雨绸缪最为重要。

陈碧华说,在过去十年中,她办理过有关遗产规划的案子近五千个,其中设立的可更改信托的有三千多件,不可更改信托、人寿保险信托和遗嘱有一千多件。华人遗产走向特点是,绝大多数传给子女,给慈善机构的比率较低。她估计,80?唹以上的遗产继承人是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继承的占10?唹,而5?唹的遗产受益人是教会,遗产给朋友的只有1?唹到2?唹。

她说,华人在做遗产规划上有以下几个特点:一、观念保守,担心太多,一听说做文件就嫌麻烦;二、不愿意把家中具体情况讲出来,影响律师的判断,而美国人多是主动说出;三、华人对付律师费比较看重,愿意一次买断,而美国人则愿意按小时付费。
巧妙安排 子女受惠

华人喜欢买房产,有人房子买了一栋又一栋,但是,如果没有事先做好遗产规划,辛辛苦苦积攒的财产可能会被迫付出极高额的遗产税。

纽约资深会计师李捷绪说,有些华人喜欢自己先做决策,然后再告诉专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有些错误可以纠正,但有些已经没有办法补救了。他认为,遗产规划涉及三个方面的专业,一是会计师,会计师了解客户的财务资讯;二是资产规划律师,律师要写信托文件,保证文字精确,不被挑剔;三是金融顾问,金融顾问提供投资参考,使资产投资获得效益。三者相互合作,发挥自己的专长。

不同的遗产规划可以产生不同的省税效果。他举例说,一对父母在几十年前用10万美元购买一栋出租的房屋,现在,该栋房子市场价值是70万美元;父母把这栋房子赠予给孩子,孩子两年后出售该栋房子,获得一百万收入。但是,这栋房子的成本价仍然是10万,孩子获得的90万收益,就要交资本所得税。因为是赠予,基数从原始购买价算起。

但是,如果采取其他的方式送给孩子,获得的收益就不会这样交税。例如,父母现在不赠予给孩子,而是在去世后作为遗产送给孩子。如果当时的房子市价为一百万,这所房子的基数定为一百万。如果孩子住满两年后再出售,房子卖了120万,这后来增值的20万才要交税,如果是遗产,基数就是资产所有人去世时的市价。

许多人经常问:赠予孩子多少才不要交税?李捷绪说,一个人一辈子只能赠予他人一百万美元,每年每人可以给一个孩子1万1000美元,如果一年内的赠予超过这个数额,就要向税务局申报,但可以选择不交赠予税,即把赠予从将来的150万遗产免税额中扣除,但要让政府知晓。

遗产规划做好后,选定执行人非常重要。他说,一定要选择一个信得过、有能力的人来执行所有的法律事项,同时,要事先征求被选人的同意。另外,永久性法定代理人(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和健康代理人(healthcare power of attorney)的职责不同。前者对财务、生意、个人和健康有关问题可做全权处理,后者只对治疗和健康问题负责。李捷绪还建议,如果与他人合夥做生意,应使用人寿保险的方法让存活的股东有足够的财力,购买过世股东的股分,使生意能够继续下去。

李捷绪指出,一些美国名人也曾因忽视遗产规划,使得资产在其死后大大缩水。例如,著名女演员玛丽莲梦露(Marilyn Monroe)原有资产1万9176美元,交税后只剩下37万426美元,资产缩水达55?唹。猫王普斯莱(Elvis Presley)也有这种情况,他去世前的资产达1016万5434美元,交税后只余279万799美元,资产减少了73?唹。
遗产规划 长远考虑

遗产规划的好处很多,人们在头脑清醒时把财产分配好,就可避免在失去自理能力时的无奈。规划好的遗产可以避免法庭认证,又能够保护隐私,防止别人来竞争,可谓一举多得。

普天寿公司金融顾问刘阳认为,华人避谈死亡的观念需要改变。华人普遍认为,遗产规划是临终前的事情,现在办理为时过早。她说,有人把遗嘱和遗产规划混为一谈,但它们其实是两回事。遗嘱是死亡一瞬间的财产分散,而遗产规划是一个长久的规划。

她在工作中看到许多由于没有规划而产生的不幸例子。例如,有的人突然大脑不行,失去自主能力,资产即由子女、朋友或律师代管。常见的情况是,一些在美国长大的华人很高兴,过去父母控制他们的消费,现在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花钱了。如果华人父母在生前趁着自己还能够掌握局面,就提前把自己的资产安排好,在信托中规定资产先用在自己身上,如就医、请人照顾和生活花费等,等自己身后,资产才分给孩子,就能避免这种情况。

令她印象深刻的是,她曾应邀去一些华人老人中心举办长期护理计画讲座,听众中有一些是香港移民,在香港回归以前,因为担心财产被共产党没收,就卖出房地产移民美国。到美国后,为了享受政府补贴,又把财产全部分给儿女,结果做父母的想要回一点零花钱都很困难。一个老人听过讲座后,边流泪边拉着她的手说:「姑娘,你讲的错误我都犯过呀。」因此,她建议老人们先把自己的后路留好。「人在阵地才在。」

早点设立并不是一纸定终生,还可以根据情况加以修改。刘阳曾经为纽约一位华人教授设立过生前信托,信托中规定遗产分给两个女儿,但是父亲去世不久,小女儿患上白血病,将不久于人世,因此教授太太后来重新修改信托,将属于小女儿的那部分资产分给她的两个儿子。

这位教授太太认为,美国长大的孩子根本体会不到第一代移民的艰辛,因此,信托的安排应该要有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后来,重新修改的信托规定,两个孩子上大学的费用可以无限支付,医疗费也可从中开支。但要等到两人长到18岁时,他们才可以动用利息,即每年使用利息的50?唹。到30岁以后,他们才可以每年使用利息的100?唹。这时,他们可以完全支配属于他们自己的遗产,因为他们已经成熟了。

公民与否 待遇不同

美国公民和非公民在遗产继承上差别较大。美国公民夫妻之间的继承没有限制,而外国人则不能。因此,非公民的华人应该采取一些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实际上,华人喜欢按照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处理自己的遗产,结果常是反而因此吃亏。
在1988年以前,不论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如果配偶之一死亡,任何数额的财产可转给未亡配偶,不必交纳遗产税或赠予税。但此后法律改变,配偶之一或两人都不是美国公民就不再适用。如果美国公民去世,其永久居民的配偶接受财产超过150万美元时,超过的部分就要交税。而如果死者为永久居民,其美国公民的配偶无论接受多少遗产,都可免税。刘阳如此形容:「美国的政策就是把钱都搂到美国来。」

她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一次,她和几个朋友在一起吃饭,其中一对是刚从中国大陆来的夫妇,他们创立的公司在美国上市后,他们获得两千万美元的收益。这对夫妇当时正在申请绿卡,出于职业的习惯,她就插了一句话:「你们现在还不是公民,一人去世,另一个拿不到两千万呀。」她随便的一句话,让那位太太一夜未眠。她第二天一早打电话给刘阳说,这两千万来得不易,说什么也不能白白交了税。后来,他们设立合格国内信托(qualified domestic trust),先生才放心坐飞机出差。

她还有一个客户是位美国人的华裔太太,当时只有二十多岁,先生是60多岁的美国人。这个年轻的妻子找到刘阳,请她「出个高招」,怎样才能保住属于自己一半的财产。她的先生刚在长岛购买一栋价值百万美元的房子,并把她的名字放在一起。她说:「这栋房子应该有我的一半吧。」

但是,刘阳不这么认为,因为这位中国太太还不是美国公民,太太还不知道先生有无家庭信托,她的先生也可能通过信托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以免让年轻的新妻子带走。按去年的规定,非美国公民每年只能得到11万4000元的礼物,如果两人离婚,她也不会得到一半财产。「美国人就是采用各种办法防止把资产带出美国。」因此,试图通过嫁个有钱美国人来获得财产的愿望很难实现,多次婚姻的家庭应该考虑设立信托,以免家庭内部出现财产竞争风险。

遗产避税 避税有道

遗产规划是一个富人的游戏。美国国税局总是设法多收税,而富人们也是想法少交税。为了达到目的,富人们高薪聘请美国最优秀的专业人员来帮助避税,因此,随着税法的不断改进,避税的办法也日益完善。

纽约会计师易松林有过这样亲身的经历。他原来在一家美国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专做税务,这家事务所由两百多位会计师和律师组成,客户都是美国名人。他的工作就是和几个美国律师合作,为这些名人设计遗产规划。
他说,遗产规划与遗产税的规划不同。遗产规划人人要做,而遗产税的规划是少数人的事情,但是牵涉的金额都很大。遗产税和赠予税是两种税,但两者紧密联系,这与中国人的概念不同,「中国人给就给了 」,但美国人不行,给多了要交税。最近以来,美国人主要用两种方法来避免遗产税,一是盾牌信托(shel-ter trust),二是家庭有限合夥(family limited partnership)。

盾牌信托有效地避免夫妻谁先去世的不确定性,它为夫妻两人各设一个信托,哪一个人先去世,哪一个人的部分资产就转入孩子的信托中,这样,夫妻两人的减税额都不会浪费。创立家族企业的家庭可以设立家庭有限合夥,最好是在中年时就成立,父母亲担任总合夥人,然后把资产一点点转移到孩子头上,最后,所有的孩子都有一小部分。

他说,设立信托时一定要小心,因为国税法庭已经驳回一些案子,其中最复杂、最有名的一个案子是斯绰基(Strangi II),该案利用家庭有限合夥分配家庭资产。此案在美国税务法庭和美国第五巡迴上诉法庭来回折腾好几年,官司一波三折,先赢后输。从公布的案子来看,尽管有的被国税局驳回,但是这种形式仍然有效。总之,要尽早设立,以免触雷。他估计:「争取20?唹的税收折扣可以做到,但40?唹的折扣就难了。」

他说,现在人们都认为2010年不收遗产税是个好消息,并没有看到它的坏处。到那一年,国税局将按照成本价为基数征收资本增值税,如果遗产中含有大量股票,就会多交增值税。他举例说,如果1990年购买的每股5美元股票,到了2010年,该股票价格升到 40美元,股票的基数是5美元,增值的35美元都要交增值税。过去,他曾发现一些会计师把遗产中的股票按一般股票计算,实际上,它的基数应该是去世时的价格,而不是按购买时的价格计算。

保险信托 有其便利

有的律师认为,财产的多寡直接影响遗产规划的类型,针对不同的需要,可以设定不同的信托。

纽约执业遗产规划律师张宣说,遗产规划的设计因遗产数额的不同而异;如果一个人只有两万美元资产,办一个认证手续就行了,程序很简单。但是,如果资产在两万美元与150万美元之间,就要做夫妇生前信托。该信托的主要目的是避免遗嘱认证,如果资产位于150万和300万美元之间,也要做生前信托,既可争取两个免税额,又能避免遗嘱认证。今年,每人的遗产免税额是150万美元,如果资产在300万美元以上,就要寻找其他途径减免税。

他指出,有的人遗产太多,遗产税避免不了。按照规定,遗产继承人要在九个月内交出遗产税,这让很多华人感到头痛,因为大多数华人的资产以房产占多数,很少有人在银行户头存有大量现金,多投资股票或购买房屋。但股票可能已被套牢,短时间内出售房屋会有损失。

他说,在这种情况下,有效的办法是用信托购买不可撤消的人寿保险。这种保险包含三方人士:所有人(owner)、受保人(insurer)和受益人(beneficiary)。所有人和受保人是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简称 ILIT),受益人是自己的子女。这里最重要的是所有人,如果投保人走了,保险公司赔偿费给信托,信托按规定把赔偿费送给受益人,受益人可用这钱交遗产税。他说,一些年轻人虽然现在没有一百万,但是将来能够达到,为什么现在不买?

为了缴纳遗产税,有的夫妻可以设立第二个去世的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second to die life insurance irrevocable trust)。这种保险是保两人,故保费比较低。更重要的是,如果两人中一人身体不好,也能购买。这种保险越早买越便宜,年龄越轻价格越低。当然,这种保险要保两个人,只有当两人都去世,保险公司才付款。

张宣建议民众先计算一下自己的财产以及可能要交的遗产税,根据要缴纳的遗产税的金额,购买合适的人寿保险,如此,遗产继承人就可以用这笔钱支付遗产税。它的奥妙之处还在于,既有了税金,又可以减低课税的资产额,这是因为这种保险与投保人一刀两断,不把保险额算在资产内。

免税赠予 善加利用

一般说来,父母总想尽量多把自己的财产送给子女,但是,因为美国政府征收赠予税,对父母的赠予数量加以限制。同时,有的赠予对子女来说不一定是好事,正如中国人常说,富不过三代,因此,有效的赠予很有必要。

张宣说,美国政府规定今年每人可以赠予1万1000美元。赠予税与遗产税是一个税率,赠予是人活着时候给予,而遗产是死的时候给予。美国规定今年的终生给予是150万美元。但是,如果赠予不好,就会产生反效果。例如,美国长大的孩子喜欢享受,有了这每年一万多美元,他们就可以去欧洲旅游一趟,或者去拉斯维加斯赌博,或者买个高级轿车。因此,父母年复一年地给,他们也年复一年地花。

因此,他认为华人父母还有更好的选择,如为孩子购买人寿保险。这种保险要等到父母去世后才能取出,等到父母走了,孩子也大了。他们经过多年风雨后也变得成熟了,这时,他们获得一个两百万美元的遗产,用来开创自己的事业。这既未辜负父母的期望,也为子女做个好事,「何乐而不为?」

他举例说,他的一个客户有笔20万现金的存款,他不知如何处理这笔钱;买个房子出租吧,担心夜里房客打电话,而且房价可能会下降。投资股票吧,市场升升跌跌,说不定哪一天会输掉。在律师和金融顾问商量后,他认为买份人寿保险更加适合他的希望。这位客户说,买其他的东西不敢说,但买这个人寿保险就给孩子一个保障:孩子将来一定能够拿到两百万美元。

对于家里有商业楼宇的家庭来说,可以利用家庭有限合夥来转移资产,父母可以通过这个办法把资产一点一点送给孩子。张宣曾有一个客户,夫妻俩共同拥有一栋商业楼宇,但是三个儿子没有股分,通过这个家庭有限合夥,他们把股分打折扣送给儿子,最后,楼宇全部转给儿子。他说,华人拥有商业楼宇的不少,但做家庭有限合夥的不多。

尽早行动 避免被动

大多数的遗产规划专业人士都指出,许多华人的观念还停留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美国的遗产法规不甚了解,总是按照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来办事,有的即使知道它的重要性,也并不积极谋划,结果错失良机,悔之晚矣。

张宣说:「心动不如行动。」他至今还记得一个客户失去省税机会的情景。这个客户曾经多次听过他的讲座,在一个周四的下午,这名妇女突然来到他的办公室,说她的先生已经住院,希望在他走以前做个生前信托。这名女士说,先生刚刚送到医院,被诊断为肝癌晚期。

他告诉客户,他将在周末把信托做出来,请她下周一到办公室取文件,然后拿去让她先生签字。按照要求,两人要一起签字,同时请公证人(public notary)在场,签字盖章,等到全部签字完成后,再将文件送回事务所。

但是,等到下一周的周三,这名女士还不露面,张宣着急了,忙打电话催办。结果对方表示,这几天先生好多了,字还没有签,因为不好意思在先生住院时讲钱的事情。张宣说,字一定要签,因为不签字文件不能成立。对方听了后,就去找医院的社会工作者,因为他们许多人是公证人。但是,等社会工作者到来时,先生已经昏迷,两天后就去世了。

这对夫妇的家庭资产超过三百万美元,没有这个信托文件,他们就失去一个免税名额。客户的家属很后悔。她和孩子为此必须缴交40多万美元的遗产税。张宣仍然记得当事人的孩子在写支票时说的话:「这是我一生中写过的最大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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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9 13:24  资料 短消息 
**回顾近来受关注的美国言论自由案**

VOA REPORT:Freedom of Speech in Public Schools
DECEMBER 4, 2005 (亚薇 华盛顿报导)


**回顾近来受关注的美国言论自由案**


今天的法律窗口节目中,我们要介绍2001年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的一
起涉及言论自由权的案子。这起案子近来引起美国舆论的关注,因为当时断案法
官之一就是布什总统不久前提名但还有待参议院确认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人选塞谬尔.阿利多。

阿利多被提名后,各种利益团体及个人试图通过他过去15年担任法官期间的判案
,来揣测他的政治观点以及今后他在很多关键问题上可能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
接下来,我就向各位介绍阿利多在宾西法尼亚州担任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期间审理的这起案子。

*案件背景*

1999年8月,宾西法尼亚州立院校地区公立学校为了给学生们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并

能够受到良好教育的学校环境,通过了一项反骚扰政策。这项政策把骚扰定义为
“根据他人实际的或被认为的种族、宗教、肤色、国籍、性别、性倾向、残疾或
其它特徵而采取的口头或身体行为,而且这一行为的目的或后果严重影响了学生
的学习表现或者制造了一个让人感到恐吓、敌视或无礼的环境”。

这个政策还列举了一些实例,例如因为上述原因而采取冒犯、诋毁、或轻视他人
的任何不受欢迎的口头、书面或身体行为,具体说就是:说贬低他人的话、取笑
他人、言语和行动有辱他人人格、中伤、戏弄、骂脏话、乱涂乱画、含沙射影、
打手势、身体接触、尾随他人、威吓、欺侮、勒索、以及展示或散布书面材料或
图片等等。

这个政策出台后,当地两名高中生的父亲、宾西法尼亚州立大学教授戴维.萨克斯
把当地学区告上了联邦法庭。也许有人会问,这个政策从字面上看在各个方面都
保护了学生的利益。它不是一项很好的政策吗?为什么还会有人到法庭上对它提
出挑战呢?

据萨克斯介绍,当地学区不仅通过反骚扰法,还聘请一名同性恋者到他孩子就读
的学校介绍和宣传同性恋方面的知识,以促进学生之间的相互宽容,但却没有请
持相反观点的人去。

萨克斯指出,根据宪法,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当地学区的反骚扰政
策覆盖面太广,使许多本来受到宪法保护的言论都受到禁止。他担心,一旦他的
孩子在学校公开表达自己的宗教观点,根据当地学区的反骚扰政策,他们就可能
会受到校方的处罚。

萨克斯说:“当地学区通过的这项政策说,如果你说话的内容或观点让他人无法
接受,那么你就有可能触犯校规并受到校方的惩罚。我认为,在美国,我们对那
些有自己观点而且直言不讳的人应该给予保护。我们希望教育我们的孩子们要敢
于发表自己的观点。

“但是,在这个案子中,当地学区通过的这项政策却说,在公立学校,某些议题
和某些观点,孩子们是不能谈论的。如果你的谈话让他人感到不舒服或不自在,
那么你就有可能违反了有关规定。”

萨克斯说,1999年夏天,他和当地学区联系,以该政策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
论自由条款为由,建议不要采取这一政策。但是对方没有采纳他的意见,并且在
1999年8月投票通过了这一政策。之后,萨克斯便在非盈利基督教组织“美国家庭
协会”的资助下,把当地学区告上了联邦法院。

*案子双方立场针锋相对*

1999年,萨克斯教授代表自己的两个念高中的孩子,把当地学区告上了联邦地区法

。他提出,当地学区通过的反骚扰政策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
但是,联邦地区法院却做出有利于当地学区的判决。判决说,当地学区公立高中
有权实施保护学生不受骚扰的政策,其中也包括不受他人冒犯性言语的骚扰。

萨克斯不服,继续诉诸位于宾西法尼亚州费城市的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
他谈了置身于法庭的感受。他说:

“费城是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发源地。我所在的法庭离起草这些历史文献的建
筑物不到一百米远。我仿佛置身于历史之中,感到华盛顿、杰佛逊、亚当斯和弗
兰克林这些伟大的开国先驱们就在这里。我和其他人一样,为了自己作为美国公
民的权利,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当时,负责审理萨克斯一案的有三名联邦法官,其中一位就是阿利多法官。萨克
斯的律师布朗谈了对阿利多法官的印象。他说:

“阿利多在法庭上庄重得体。他不是一个沉默不语的人。他提出问题,参与诉讼
过程。对于应该知道的案情,他了如指掌,但又丝毫没有不耐烦的样子。他对辩
论双方的观点都很尊重。你可以看出,他是经过仔细思考的。他提出的问题恰如
其分,而且让辩论双方都有提出自己观点的机会,听审后又很快对案子做出判决
。”

为宾西法尼亚州立院校地区公立学校一方辩护的孔西利奥律师介绍了被告在法庭
上的观点。他说,当地学区制定的反骚扰政策,其初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尽可能地保护学生们不受学生之间不良言行的侵扰。孔西利奥律师说:

“我们提出的观点是,当地学区的教育局长在制定这个反骚扰政策时,很大程度
上参考了不同的政府部门,例如民权办公室、案例法以及联邦和州有关的反歧视
法。我们辩护说,政策的实施要考虑到这一案件的特定事实。那就是这个案子所
涉及的是年龄在4岁到19岁之间的孩子。

“我们当时觉得这项政策可以通过宪法的审查。这个案子是针对政策本身而提出
的,而不是因为发生了某个学生受到了其他学生骚扰的任何特定事件而提出的。

原告萨克斯的辩护律师,现任堪萨斯州副司法部长的布朗说,虽然当地学区制定
的言行准则是个人应努力实现的美好目标,但如果政府采取惩罚性手段迫使学生
们只讲好听的话,而不讲引起争议的话,这种做法构成了言论审查。布朗说:
“当地学区制定的言行准则说你只能说好听的话,而不能说惹人不高兴的话。这
也包括政治或宗教性言论。但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人们表达自己观
点和
信仰宗教的自由。美国法庭在一系列判决中也指出,即使你信仰的宗教让人不舒
服,或表达的言论惹恼了他人,只要你没有触犯刑法,也没有违反有关诽谤或中
伤的规定,你就不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上面我们谈到,在这个案子中,原告萨克斯提出,当地学区制定的反骚扰法虽然
动机是为了给孩子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例如制定一些不准学生之间互相
骚扰、欺负或攻击的言行。但是,这个政策侵犯了宪法给予人们的言论自由的权
利。当地学区辩解说,他们有义务确保学生在进入学校后不受任何不良言行的骚
扰。

这个案子打到联邦地区法院时,萨克斯败诉。但是,萨克斯不服,继续上诉。

*上诉法院:反骚扰过份,侵犯言论自由*

2001年2月,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做出一致判决说,当地学区的政策违反了宪法第

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因它涉及的范围太广,甚至连基于穿着、长相、社会技
能、同龄人、智力、教育计划、兴趣或价值观而说的让人不安的言论都被禁止。

维吉尼亚州“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心”的资深学者海因斯分析了法庭的判决。他说
:“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阿利多法官在代表法庭所写
的判决书中指出,当地学区的反骚扰政策太过份,把本应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
护的言论都加以禁止。”

海因斯进一步指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目的是保护人们自由发表自己观点的
权利。虽然一些人的宗教或者其他观点可能会冒犯他人,但是这种言论是受到美
国宪法保护的。

*双方律师反应*

宾西法尼亚州立院校地区公立学校的辩护律师孔西利奥说,虽然他们对法庭的判
决感到失望,但是反骚扰政策中的大部份条款都得到了维护,只有极少一部份被
修正。他认为,总的来说,判决是公正的。他说:

“案子判决后,我所代表的学区只需对这一政策做出稍微的修改,以使它能够符
合宪法的要求。我认为,这个案子为学校的行政人员以及政策的制定者提供了很
好的指导方针,从而使他们可以分辨清什么是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
什么是不受其保护的骚扰性言论。”

原告萨克斯的代理律师布朗谈了对判决的看法。他说:

“我认为,很多法律都是从一个极端摇摆到另一个极端。我们要尽量使它处于中
间位置。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校方对学生们的言论施加了越来越多的限制,以致
于法律摇摆到一个极端,连政府也主动卷入限制学生的言论中来。它规定说,有
些话学生们不能讲,因为这会冒犯其他人。

“但是,当全美各个报纸看到阿利多法官的判决书后,摇摆不定的状态就此停止
。阿利多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政府的做法太过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允许它这
么做,因此要把摇摆得过了头的政策带回到中间位置上来。”

*判决的影响和意义*

2001年,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做出有利于萨克斯的判决,指出宾西法尼亚州

院校地区公立学校制定的反骚扰政策违宪。虽然这个判决只适用于美国联邦第三
巡回上诉法院管辖的宾西法尼亚、新泽西、特拉华等州以及美属维尔京群岛,但
是它对全美的公立学校,乃至大学的反骚扰政策都起到了震撼作用。

*阿利多力挺第一修正案*

“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心”的资深学者海因斯谈了这个判决的重要性。他说:
“这个判决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向全美各个学区,乃至大学发出了一个信号。那
就是,不要通过过份限制的言行准则,以致于连可能冒犯他人的言论都被禁止了
。这不是一个有言论自由的社会的做法。一个社会中可能会有我们不喜欢听到的
声音,但是我们必须学会在这样的环境中生存。我们应该允许人们表达自己的观
点。

“另外,这个案子的判决书是由被提名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的阿利多
执笔的。从这个判决可以看出,一旦得到参议院的确认,他将会是宪法第一修正
案强有力的支持者。”

非盈利组织“美国家庭协会”法律和政策中心的首席法律顾问克兰普顿分析判决
的影响。他说:

“我认为,这场法律争执的背景是,支持公立学校和公共场所同性恋活动的人士
和坚信同性恋是罪恶行为的宗教人士之间的斗争日益激化。有些人希望与人分享
他们的宗教信仰,并以宗教世界观来表达自己的想法,而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只
要和同性恋主张不一致并把同性恋视为一种罪都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是一种歧视
性行为。这两派之间针锋相对。”

但是,原告萨克斯认为,这一案子涵盖了广义上的言论自由,而不仅仅限于有关
同性恋的争论。令他欣慰的是,作为一位普通公民,他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
并通过法律给社会带来积极的改变。

他说,即使有法律,也不意味着法律就一定能够得到实施或保护。每一位公民都
必须继续不断地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下到普通公民,上到美国总统,人人都有
义务确保法律得到维护。如果总统做错了事,公民有义务让他不要犯错。

(法律窗口:公立学校的言论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in Public Scho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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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00:42  资料 短消息 
未成年人堕胎法辩论和美国高院

VOA Legal Issues
December 11, 2005 (亚微 华盛顿报导)


**未成年人堕胎法辩论和美国高院**


最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18岁以下未成年人堕胎的案子。由于联
邦最高法院正处于大法官新旧交替阶段,反对和支持堕胎的人士都在紧张地等待
着新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这个案子。

*案子来龙去脉*

在介绍这起涉及未成年人堕胎的案子之前,还是让我们先看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以往在相关问题上是如何判决的。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妇女堕胎权属
于隐私权,受到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保护。这条修正案规定,各州不能未经正当
法律程序,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能利用其司法权,拒绝任何人得
到法律公平保护的权利。

根据这一判决,怀孕头3个月的妇女和她的医生有权决定是否堕胎,也就是说,母
亲对堕胎有完全的自主权。之后3个月,为了保护妇女的健康,各州可以实施限制
,但是不能禁止堕胎。在怀孕最后3个月,各州为保护胎儿的生命可以制约,甚至
禁止堕胎,除非医生诊断说,为了保全母亲的生命而必须堕胎。这项判决,导致
堕胎在全美合法化。

根据上述判决的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在之后的几个案子中再次确认了妇女的堕胎
权,例如1992年,联邦最高法院针对宾西法尼亚州的堕胎法做出判决说,该州要
求怀孕妇女堕胎前必须通知丈夫的法律违宪,因为它给妇女造成了过重的负担。

但是,法庭维护了宾州堕胎法中其它几项条款的合法性,例如妇女堕胎前应有知
情权、手术前要等候24小时,以及医生在给未成年人堕胎前必须通知父母等。

2000年,联邦最高法院又对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做出判决。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

规定,除非为保全孕妇生命而必须实行堕胎手术,否则后期堕胎,又称“半生产
堕胎”(partial-birth abortion)就是违法的。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这个法律违宪,因为它给妇女的堕胎权造成过重的负担,
而且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不得不堕胎的特殊情况考虑在内。

自从堕胎在全美合法以来,为了堕胎权的问题,反对和支持堕胎这两大阵营的对
立和冲突愈演愈烈,而且发展到白热化的程度。

*论战双方全力拼搏*

这一次,联邦最高法院又要专门审议未成年人的堕胎问题,无论它做出什么判决
,势必在全美上下引起一场轩然大波。

*新罕布什尔州法律成为争论焦点*

2003年,新罕布什尔州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怀孕后要求堕胎,医生不

自行决定给她动堕胎手术,而必须首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她的父母并等候48小时后
才能给她做堕胎手术,否则就是违法。只有在抢救未成年人生命的紧急医疗情况
下,才不需要事先通知她的父母而做堕胎手术。

这项法律还规定,如果未成年人不愿意让父母知道,她可以随时要求法庭举行不
对外公开的听证。法官最多有7天的时间决定未成年人是否心智成熟,有能力在了
解手术治疗情况后同意手术,或者决定在没有通知父母的情况下允许她堕胎是否
符合她的最佳利益。
如果未成年人的请求被法庭驳回,她还可以上诉,上诉法院
也必须在7天之内做出判决。

这个法律一经通过就引起了当地支持堕胎人士的强烈反对。2003年11月,堕胎诊
所和北新英格兰地区计划生育组织等到联邦法院起诉了新罕布什尔州政府。
他们提出,这一法律没有把未成年人因除了生命危险以外的其它健康原因而不得
不堕胎的情况包括在内,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也都赞同他们的
论据,并判定新罕布什尔州的法律违宪。

但是,新罕布什尔州司法部长阿奥特代表州政府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就
是为什么这个案子叫做“阿奥特起诉北新英格兰地区计划生育组织案”的原因。


*在最高法院展开口头陈述*

2005年11月30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阿奥特起诉北新英格兰地区计划生育组织

”举行听审。虽然法庭禁止摄像机进入,但允许新闻机构在口头陈述后马上播出
法庭辩论的录音,使得公众有机会听到刚刚走马上任的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的
声音。

现年50岁的罗伯茨接替今年9月因病去世的伦奎斯特,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新任
首席大法官。

代表“北新英格兰地区计划生育组织”的美国民权联盟律师卡什登认为,这个案
子要解决的问题是各州能否通过限制妇女堕胎,但又不给面临生命危险的妇女提
供健康保护的法律。

她说:“我们对新罕布什尔州的法律提出挑战以阻止其实施,目的是使新罕布什
尔州的医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最佳诊断为病人提供治疗。我们的论据是,美国法庭
过去30年来一直判决说,法律如果不包括保护怀孕青少年健康的紧急医疗情况就
是违反宪法。这就是为什么两个联邦下级法院都判定新罕布什尔州法律违宪。
”
联邦最高法院在以往的判决中反复重申,限制堕胎的法律必须为妇女的健康提供
保护,也就是说实施的限制不能影响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孕妇健康而必须实
行的堕胎手术。

卡什登认为,各州的堕胎法必须明确规定,一旦孕妇面临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
堕胎限制必须取消,以便她可以在不遇到任何障碍的情况下进行堕胎手术。
但是,代表新罕布什尔州司法部一方的律师马伦认为,新罕布什尔州的法律实际
上已经把这种紧急情况包括在内。

他说:“新罕布什尔州的法律不需要再专门加上‘允许堕胎的例外情况”的条款
,因为法律中有一项条款规定,在没有通知父母的情况下,可以由法官授权堕胎
,只要堕胎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当然,如果真出现紧急医疗状况,堕胎肯
定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那么法官一般也会批准堕胎。
我们认为,这个法律
已经通过其它的司法途径,为孕妇的健康提供足够的保护,因为不仅法官可以随
叫随判,新罕布什尔州也有其他涉及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允许医生在紧急情况
下进行堕胎手术。”

*支持者:通知父母确保未成年人利益*

代表制定堕胎法的新罕布什尔州议会一些议员的圣托马斯大学法学院教授科莱特
以明尼苏达和北达科他为例指出,这两个州实行和新罕布什尔州相同的堕胎法已
经有20多年了。这些年来,他们没有发现一起未成年人要求堕胎而没有得到必要
的健康保护和手术治疗的例子。

科莱特教授说:“我们发现,象新罕布什尔州这样的法律,不仅使堕胎人数减少
了,更重要的是使未成年女孩子怀孕的人数也减少了。北达科他州未成年人的怀
孕比率在全美最低,明尼苏达州也很低,在全美排名第4。 联邦最高法院在以往
的判决中反复重申,父母的参与非常重要,因为他们了解孩子的医疗背景,他们
应该是最先提供帮助的人,而不应该是最后才知道堕胎的人。”

科莱特教授说,女孩子们不愿意告诉父母,并不是因为父母会伤害他们,而是因
为他们不愿意让父母知道自己发生过性关系。他们认为自己有能力应付这个局面
。但是实际情况是,父母才是他们最好的帮助者。

*法庭之友法律理由书*

下面我们再来听听与此案有关的不同的利益团体作为“法庭之友”的观点。那么
什么是“法庭之友”呢?“法庭之友”既非事实上的当事人,
也不代表诉讼的任
何一方,它所起的只是第三方的法律顾问作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很多都有摲ㄍブ褦提交的法律理由书。对于他
们提出的理由和看法给予多大程度的重视,完全取决于法庭本身。

*堕胎之害*

“生物道德维护基金会”在代表医生向法庭提交的“法庭之友”理由书中说明堕
胎对妇女身体的长期危害。

该机构执行主任和法律总顾问博尔德利指出,怀第一胎的孕妇如果堕胎,日后患
乳腺癌的机率会增加50%以上。她说: “我认为,美国和世界上大多数人都会同
意,父母应该有权了解自己孩子的动态,也就是说应该把未成年人堕胎的打算事
先通知父母,以便他们引导自己的孩子做出是否要堕胎的决定。
如果未成年人的
确要堕胎,那么父母有必要保护他们的健康,并进行追踪治疗,因为堕胎会在未
来生育以及心理方面带来很多问题。研究表明,堕胎妇女的自杀率比普通妇女要
高出3、4倍,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断送了亲身孩子的生命,这是一件令人悲痛的事
。”
“美国法律和正义中心”的资深法律顾问沃尔特.韦伯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说:

“我们在向法庭提交的法律理由书中指出,要求医生事先把未成年人堕胎的打算
通知父母的法律,对保护未成年人至关重要。越不让父母参与,就越危害未成年
人的健康。我们列举了一些妇女未成年时私下堕胎的见证。这些见证听了让人心
碎。
很多妇女是被人诱使,或者被男友、雇主、或男友的父母迫使去堕胎的,其
中很多人堕胎后经常做恶梦,情绪异常,有些人还有身体上的问题。”

韦伯说,医生在给未成年人动堕胎手术之前会根据知情同意权,向她介绍有关手
术的情况,或让她阅读有关材料,这些材料连成年人都很难看懂,更何况一个懵
然无知的青少年呢。

*反对者:妇女权益受到削弱*

维护妇女堕胎权组织“支持选择权基金会”公关部主任米勒针对上述观点以及布
什政府作为“法庭之友”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支持新罕布什尔州政府的法律理
由书提出了相反的观点。

米勒说:“布什支持的计划是在铤而走险,因为它不允许医生把要求堕胎的孕妇
的健康摆在第一位。按照新罕布什尔州提出的标准,医生什么时候可以为病人提
供治疗,完全由政客决定。
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做出错误的判决,后
果不堪设想,因为它将为各州通过有可能危害妇女健康的法律打开闸门,同时剥
夺医生阻止他们认为可能会伤害病人的法律的权利。”

代表“北新英格兰地区计划生育组织”一方的“美国民权联盟”律师卡什登也担
心,一旦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她认为的错误判决,那么法庭先前做出的给予妇女选
择堕胎权的案子的影响力会因此削弱。

她说:“如果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政府一方的观点,就会给全美各州通过不包括保
护孕妇健康内容的法律开绿灯。每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孕妇和医生就不得不通过
法庭阻止法律的实施或要求获得健康保护。
根据目前实行的堕胎法,通过这一法
律的议会和州政府有义务确保法律包括保护妇女健康的内容,但是如果在这个案
子中法庭接受政府一方的观点,那么健康保护的要求就会受到限制,全美各州也
会步新罕布什尔州的后尘,通过不给孕妇提供健康保护的法律。”

*双方态势*

目前,包括新罕布什尔在内,全美一共有19个州的法律要求医生在给未成年人动
堕胎手术之前必须通知其父母,24个州的法律要求医生必须事先征得未成年人父
母的同意。

根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和今日美国报等新闻机构所做的一项联合调查,69%的美
国人支持要求堕胎前通知父母的法律,28%的人表示反对。

在堕胎权的问题上,61%的美国人表示反对通过禁止堕胎的宪法修正案,37%的人
表示支持。

虽然上述案件从表面上看似乎只停留在技术层面上,因为双方争论的是限制未成
年人堕胎的州法律是否应该把不得不堕胎否则就面临生命危险的特殊情况包括在
内,而并未触及堕胎权本身。但是,不同的利益团体把这个案子看作是一个探路
的石子,他们希望通过新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最后的判决,窥视它在堕胎问题上
的看法,以及今后几年的判决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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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 我今天要去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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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5 11:33  资料 短消息 
**夏沃案:谁掌握生死权?**

VOA REPORT:Terri Schiavo Case
JANUARY 22, 2006 (亚微 华盛顿报导)


**夏沃案:谁掌握生死权?**


今天我们回顾近年来在美国最引起争议的案子之一。这个案子虽然涉及一位普通
的美国妇女,但是却两次被提到联邦最高法院,甚至连国会和总统乔治.W.布什都
出面干预。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子起因*

1990年2月25号,佛罗里达州妇女特丽.夏沃在家中突然昏倒,导致心脏停止工作,

部缺氧。从此她便失去了表达能力,并需要靠进食管维持生命。发病早期,特丽
的丈夫迈克尔.夏沃和岳父母一起四处为她求医,期盼奇迹能够发生。

*特丽成为性植物人*

1992年,迈克尔还以医疗过失罪到法院控告了特丽的私人医生。迈克尔称特丽的医

此前未能诊断出她饮食失调,体内钾元素失衡。他说,这是导致特丽发病的原因
。陪审团最后判予100万美元的赔偿金,其中70万美元用于特丽的康复治疗,30万
美元作为对迈克尔失去妻子的赔偿。

但是,在特丽康复的希望越来越渺茫、特别是在医生诊断她为永久性植物人后,
迈克尔在1995年和另外一个女人生活在一起,并生了两个孩子。他随即开始通过
向法庭申请实施安乐死来结束妻子的生命。他提出的理由是,特丽在发病之前曾
对他说过自己不愿意靠生命维持系统存活的话。

特丽的家人认为,这一切都是编造,而且指称,作为特丽法律监护人的迈克尔违
背了他在法庭上向陪审团所做的承诺;他不但没有把这笔基金用来为特丽提供治
疗,反而用去聘请律师,以结束特丽的生命。

根据佛州法律,如果某人成为残疾,那么他(她)的配偶就可以成为其法律监护人
,并且可以代为做出所有的医疗决定。虽然特丽的家人曾经试图通过法庭从迈克
尔手中夺回特丽的监护权,但是未能成功。从此,一场争夺特丽生与死的法庭之
争便从此开始了。

*案子经过*

1998年5月,迈克尔.夏沃向法庭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拔除妻子特丽的进食管。2000


2月,佛州巡回法院法官格里尔批准了迈克尔的这一请求。2001年1月,佛州二区
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同年,佛州最高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相继
拒绝受理此案。特丽的进食管第一次被拔除。但是,由于政府的干预,之后特丽
的进食管又被插入拔除过多次。

*州长介入*

到了2003年,迈克尔再次上诉,在佛州法院再次授权拔除特丽的进食管的情况下
,佛州州长、美国总统乔治.W.布什的弟弟杰布.布什介入此案。在他的推动下,
佛州议会很快通过“特丽法案”,授权州长干预此案,特丽的进食管又被重新插
回。但是,2004年9月,佛州最高法院一致裁定州议会的这个法案违背了“三权分
立”原则,违反了宪法。

*拔除进食管*

2005年1月,信奉罗马天主教的特丽一家提出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发表的有关安乐死

一种罪的声明适用此案,要求佛州巡回上诉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但是,佛州巡回
法院法官格里尔2月25号再次做出判决,批准在3月18号拔除维持特丽生命的进食
管,让她自然死亡。于是,医生在2005年3月18号当地时间下午1点45分拔除了特
丽体内的进食管。

*上诉最高法院*

之后,国会和总统紧急介入其中。国会参众两院在3月21号经过激烈辩论后投票表
决,通过允许特丽家人要求联邦法官延长特丽生命的议案,布什总统当天签字,
赋予议案法律效力。但是,美国联邦地区和联邦上诉法院在之后的两天内相继做
出判决,拒绝特丽家人提出的为她恢复进食管的要求。于是,特丽家人紧急上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特丽的弟弟鲍勃.申德勒(Bob Schindler)谈了作为家人的想法。他说:“无论她
有多么残疾,脑部受伤多么严重,作为社会,我们没有任何权利,象迈克尔所做
的那样,以特丽是残疾为理由结束她的生命。我们家自始至终只有一个目的,我
们进行这场斗争的唯一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把特丽带回家,无论她有多么残疾
,也无论她脑部伤害多么严重,我们都愿意照顾她。”

*法院拒绝审理*

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还是决定拒绝审理此案。特丽在进食管被拔除13天
之后,终于在3月31号停止了呼吸,她去世时只有41岁。虽然特丽去世了,但是这
场涉及生命权的道德与法律纷争却没有结束。

*支持拔除者观点*

根据迈克尔的律师乔治.费洛斯(George J. Felos)的回忆,这场官司最初涉及的
法律问题很简单。那就是特丽本人的意愿是什么。她是愿意继续靠进食管存活呢
,还是希望将其拔除,自然死亡呢?费洛斯说,他们请了三位证人到法庭作证,
讲述特丽在1990年发病之前的一些谈话。

*证人陈述特丽谈话*

他说:“证人陈述了特丽在去葬礼或到疗养院探望某人时,或者在电视上看到某
人遭遇可怕事故后被插上进食管或生命维持器时的一些谈话。特丽说过类似这样
的话:如果我要靠人工手段维持生命,那么我情愿死掉。我不要插进食管。我不
愿意靠别人的帮助这么活着等等。在听了这些证人的作证后,法官判定,如果特
丽有表达能力,她也不愿意靠进食管来维持生命。所以,他下令把进食管拔除。


*病人对其生命权力*

佛州大学医学院生物伦理、法律和医学职业项目主任威廉.艾伦(William Allen)
教授指出,这个案子涉及的是病人自己是否有权拒绝接受生命维持系统或是进食
管来维持生命的法律问题。他说:“有些病人认为,靠生命维持器维持生命所承
受的负担远远大于其好处,因此希望有尊严地死去。法庭判决说,美国和佛州人
有权拒绝使用生命维持器。如果他们失去知觉、成为残疾或永久性植物人,但留
下了生前遗嘱,或指定某人为他们做出决定,也可以不使用生命维持器。但是,
特丽当时很年轻,没有立过这样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还是可以到法庭上
要求法庭根据掌握的证据允许他们这么做。”

*重要法律原则*

费洛斯律师指出,特丽的进食管第一次被拔除后,佛州议会马上通过“特丽法案
”,给特丽重新插上进食管。他认为,政界人士的卷入给这个案子提出了另一个
重要的法律原则。他说:“美国政府分三大部门,行政部门执行法律。这包括总
统和州长。立法部门制定法律。这包括美国国会和各州议会。作为司法系统的法
院解决纠纷,做出判决。我们提出,佛州州长、佛州议会以及后来美国国会无视
法庭判决;它们靠通过法律来废除法庭判决,这种做法违背了我们的政治体制以
及美国宪法。”

*法庭有判决权*

艾伦教授认为,在法律的解释上,最后的发言权在法庭,而不是国会或总统。他
说:“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在涉及隐私权的宪法问题上,政府不能
干涉诸如生命权这样的决定。这个案子涉及的更广泛的社会法律问题是,美国的
体制决定了,法庭在这些问题上有判决权。佛州议会,美国国会,甚至连美国总
统都不能改写这个判决。虽然这个原则受到挑战,但最终还是得到维护。”

*支持维持生命一方立场*

在佛州以及美国大多数州,病人有权拒绝接受他们认为不必要的治疗,例如如果
某人患了癌症,但是不希望动手术,他有不动手术的自由。如果某人患有严重的
心脏病,病人有权决定是否要插入呼吸器。还有一些濒临死亡的人拒绝使用生命
维持器,但是却服用止痛药,以使自己死去时不那么痛苦。但是,特丽的情况却
不同,因为她当时已经失去表达能力。

*特丽没有书面表示*

特丽家人聘请的律师芭芭拉.韦勒(Barbara
Weller)介绍了他们打这场官司的法律
依据。她说:“我们律师事务所做的第一件事情是起草‘特丽法案’。我们在这
个法案中提出,如果一个人没有以书面形式表示他不希望靠进食管来维持生命,
而希望通过停止进食和进水死亡,那么法庭就不能下令这么做。这应该成为佛州
的一项公共政策。我们提出,特丽从来没有以书面方式表示过她希望以这种方式
死去。”

*法庭与行政和立法机构之争*

韦勒律师承认,这场法律争执最后实际上演变成法庭与行政和立法机构之间的斗
争。她说:“杰布.布什试图通过作为州长的身份挽救特丽的生命。我们也在努力
争取佛州议会和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律,禁止通过不让病人进食的方法终止其生
命。佛州有保护动物不被饿死的法律,如果某人把狗或马饿死了,他可能会蹲监
狱。佛州还有不准通过让囚犯挨饿将其处决的法律,因为这被视为残酷和非常的
刑罚。我们无法想象,我们的法律竟然允许因为某人残疾而失去表达能力就不给
他进食进水。为此,佛州议会通过了‘特丽法案’,其目的是使布什州长能够介
入其中,以挽救特丽的生命,同时使法庭可以重新审理这个案子。美国国会为了
联邦法庭能够重新审理此案也通过了有关法律。但是最后所有的上诉法庭和联邦
最高法院都表示: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特丽的进食管必须拔除,国会不得介入其
中。”

*不应以维护生命质量为由让她死亡*

韦勒表示,他们为打官司在全国各地聘请了30多名医生、神经病学家和病理学家
通过电视录像诊断特丽的病情,其中很多人认为他们可以帮助特丽恢复过来。韦
勒说,在特丽临终前几天,她还亲自到医院探望过她。据她叙述,特丽试图和周
围的人谈话并亲吻她的母亲。

西雅图“探索研究所”的资深研究员、特丽家人的义务法律顾问韦斯里.史密斯(
Wesley J. Smith)律师指出,既然迈克尔后来抛弃了他和特丽之间的这段婚姻,
那么他就无权决定是否继续维持他妻子生命的问题。史密斯说“我认为,不应该
以所谓维护生命质量为由让特丽脱水死亡。既然特丽的父母和兄弟姐妹都愿意照
顾她。在我看来,最人道和最有人性的做法是让他们来照顾她,而让迈克尔重新
开始他的生活。不幸的是法庭不同意这种观点。”

*政治和法律最激烈争议之一*

史密斯指出,虽然这是美国近年来政治和法律上最激烈的争议之一,但是它一直
都是在法治下进行的。他对这个案子最终以法治的手段得到解决表示赞许。史密
斯说:“布什总统没有派军队去保护特丽,杰布.布什州长也没有派国民警卫队去
保护特丽。法治是美国自由最基本的原则。这场激烈争执的双方的做法始终保持
在法治的范围之内。我认为,这是美国生活非常了不起的方面。”

*特丽一案意义*

迈克尔的律师费洛斯分析了这个案子的重要性。

*费洛斯: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他说:“这个案子再次确立了病人有权自行决定治疗的问题。对我们的政治体制
来说,这个案子维护了这么一个原则:司法部门是独立平等的机构,政府其它部
门必须遵守法庭的判决。在美国,这个原则被称为法治,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
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公众中大多数人坚决反对法庭做出的有关某人
权力的判决,但是我们的法律体制决定了判决必须得到遵守。”

*韦勒提醒关注法庭判决危害*

但是,代表特丽家人的律师韦勒对法庭的判决表示不满。她提醒人们关注法庭判
决带来的危害。韦勒律师说:“我们在这个问题上要非常谨慎,因为一旦法庭可
以做出杀害没有表达能力的人的判决,那么我们就走在当年希特勒所走的道路上
。如果我们对此表示沉默而让法庭判决说,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低下,不值得生存
下去,那么下一群被判不值得生存的人又会是谁呢?这是一个令人恐怖的形势,
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

*生命意义相对还是绝对?*

特丽的弟弟鲍勃也表达了同样的感受。他说:“看着某人被活活饿死渴死是非常
可怕的事。我无法相信在美国我们会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这是非常野蛮的做法
。在美国,有些人似乎把以生活质量低下为由杀害残疾人看作是一件有同情心的
事。但是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却认为,关心和爱护残疾人,而不是因为怕麻烦就
让他们死亡,才是真正具有同情心。”

特丽家人的义务法律顾问史密斯律师认为,特丽一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解决得好
和坏,将决定21世纪的道德观念。他说:“我认为,特丽一案提出了全世界都要
努力解决的问题:我们是应该因生命本身的意义而珍视它的价值呢,还是应该因
某些人的能力更大一些就认为他们应该拥有更多的权利,他们的生命也更具有价
值,从而把生命的价值视为相对的呢?我认为,我们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将决定
21世纪的道德观念。”

*特丽家人基金会*

据悉,佛罗里达州每年有上千名病人以和特丽同样的方式死去,全美各地还有更
多这样的情况。特丽的家人在2001年设立了一个基金会,其初衷是争取维持特丽
的生命,但是,特丽去世后,她的家人表示要通过这个基金会来帮助和特丽有同
样处境的病人以及残疾人和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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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11:52  资料 短消息 
**同性恋者和美国残疾人法**

VOA Report: Gay People and ADA
March 10, 2006 (亚薇 华盛顿报导)


**同性恋者和美国残疾人法**


今天,我要向各位介绍西维吉尼亚州一个小镇里发生的一个案子。

案子的原告是一位因心脏病去世的同性恋者的家人,被告是当地警察局局长。死
者的家人指控说,警察局长错误地认为他们的亲人有艾滋病毒,警察局长在他们
的亲人心脏病发作时禁止他人为他提供心肺复苏措施,因此以歧视为由把警察局
长告上了联邦法庭。但是,警察局长对死者家人的指控矢口否认。这个案子一经
提出立即引起了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以及纽约时报等主流媒体的关注。
我们首先来看看案子的经过。

*死者格林的家人提出指控*

2004年6月21号下午,西维吉尼亚州韦尔奇镇居民克劳德.格林在公路上驾驶汽车时

然心脏病发作,同车的还有他的朋友比利.斯尼德。格林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
去世。

事件发生后,格林的家人通过美国民权联盟到法庭上起诉了韦尔奇镇的警察局长
鲍曼。他们指称,格林心脏病发作后,鲍曼闻讯赶到现场,看见格林的朋友斯尼
德正在给他做胸部按压,斯尼德曾经接受过心肺复苏方面的训练。鲍曼告诉斯尼
德,格林有艾滋病毒,命令他停止给格林做胸部按压,而且还以同样的理由阻止
后来赶到的急救人员给格林提供心肺复苏措施。

代表格林家人的美国民权联盟律师罗思.萨克斯(Rose Saxe)介绍了格林心脏病发
作后的情况。

她说:“斯尼德给格林做胸部按压时,一个人从后面过来对他说:‘停下来,离
开这个人,他有艾滋病毒。’但是,斯尼德没有听他的,还是继续为格林按压胸
部。那个人重复那句话说:‘停下来,离开这个人,他有爱滋病毒。’这个时候
,斯尼德才发现和他说话的是韦尔奇镇的警察局长,斯尼德只好听从,因为警察
局长让他停止,他不得不听从。

“斯尼德以为警察局长会接管这件事。但是,他不但没有为格林提供任何帮助,
反而告诉在场的其他人格林有艾滋病毒。格林被搁置在一边大约八到十分钟之后
救护车和急救人员才赶到现场,他们一面采取措施使他苏醒,一面立刻把他送往
离那里不远的一家医院。不幸的是,大约半个小时之后,格林就死在了医院里。


格林的家人事后得知当时发生的情况后感到十分悲痛。他的妹妹玛丽.马林斯(Ma
ry
Mullins)说:“我哥哥去世一个星期后,我母亲打电话告诉了我当时发生的事
情,她说,我哥哥开车时心脏病发作,在场的一位警官告诉周围的人他有艾滋病
毒,不允许任何人碰他。之后,我们得知我哥哥的一位朋友当时也在车里,他的
名字和他提供的情况都记录在我们通过美国民权联盟提出的诉讼里。在我母亲的
询问下,这位朋友证实了我们从其它渠道听到的消息。”

事件发生后,格林的朋友斯尼德接受了《纽约时报》的专访。他说,他当时给格
林进行胸部按压已经有了一些起色,因为他每按压一次,格林就会呼吸一下,但
是鲍曼局长非常固执,执意要让他从格林身边走开。斯尼德表示,他自己不是医
生,不知道警察局长的行为是否对格林的去世产生了影响。但是,他认为,如果
警察局长当时不那么做的话,至少格林还会有为自己活下去而抗争的机会。

格林的妹妹玛丽.马林斯认为,她哥哥受到如此对待是因为他是同性恋者。她说:
“我哥哥是同性恋,他所在的社区也都知道他和同性恋交往。我们认为,这种事
情之所以发生在他身上是因为大家都知道他是同性恋、而且和同性恋交往。”

*鲍曼局长反驳指控*

格林事件发生后,西维吉尼亚州韦尔奇镇警察局长鲍曼接受了美联社的采访。报
导援引他的话说,格林家人提出的这些指控都是谎言。他说,当时他叫救护车来
后,格林不超过九分钟就被送往医院。他说,没有人拒绝给格林提供心肺复苏措
施,他们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格林的家人指称他拒绝给克格林提供心肺复苏
措施,这根本不是事实。

为鲍曼局长提供辩护的西维吉尼亚州麦克道尔郡助理检察官丹尼.巴里(Danny Ba
rie)讲述了他们认为的真实的事件经过。

他说:“鲍曼局长得到通报说有一辆车子停靠在公路旁边之后就和其它警官赶到
了现场。他发现,格林开车时心脏病发作后,同车的一位朋友已经设法把车子安
全地开到公路旁停了下来。对方指控说,鲍曼局长到场后不允许任何人给格林提
供医疗救护,也不让和格林在一起的朋友为他做心肺复苏或提供其它的医疗帮助
。对于这些指控,鲍曼局长完全予以否认,他甚至不认为那位朋友试图帮助过格
林先生。

“根据鲍曼局长的叙述,他赶到现场后,发现格林生命垂危、面色青紫,不仅缺
氧,而且已经没了脉搏。他立刻呼求紧急救助,救护车很快赶到现场,把格林送
往当地一家医院,但是不久,他就因心脏病死在医院里。”

巴里检察官表示,根据他调查了解的情况,鲍曼局长没有阻止任何人给格林提供
心肺复苏措施,这就是为什么他叫救护车的原因。巴里指出,鲍曼局长对原告方
提出的大多数指控都予以否认,特别是有关他是因为错误地认为格林有艾滋病毒
才阻止他人帮助格林的指控更是予以否认。

巴里检察官说:“鲍曼局长是被第三方告知格林先生有艾滋病毒的,他本人并没
有这方面的第一手资料。他只是将有关情况提供给赶到现场的急救人员。他认为
,为了以防万一有必要让他们知道这件事。但是,对于他没有为格林提供帮助、
并阻止他人帮助格林的指控,鲍曼予以否认。我经过调查发现,急救人员的确设
法帮助过格林。他们想尽了一切办法使他苏醒,但是最终无济于事,格林心脏病
显然发作得非常厉害。”

*原告被告双方的法律依据*

格林家人的律师罗思.萨克斯认为,这个案子是一个悲剧。

她说:“格林有八到十分钟没人来帮助他,他被剥夺心肺复苏的帮助,那么死就
成为必然。令人悲哀的是,心肺复苏措施,特别是只按压胸部,并没有传播艾滋
病毒的风险。美国疾病控制中心早在1989年就颁布指导条例说,不给带有艾滋病
毒者提供急救措施是没有医学根据的。

“让人感到更为恶劣的是,警察局长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格林有艾滋病毒。实际上
,他根本没有艾滋病毒,他只是一个同性恋者。由于他的性取向,警察局长就想
当然地认为连碰一下他都不安全,而任凭他在车里死去。”

萨克斯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第一个法律依据是美国残疾人法。她说:“我们提出
了格林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民权。格林因为被人认为具有残疾而受到歧视。鲍曼把
他当作艾滋病毒携带者,认为连碰一下他都不安全。我们认为,有艾滋病毒的人
和其他人一样有享受紧急救护的权利。其次,我们提出,根据美国宪法,格林享
受平等保护的权利,因某人有艾滋病毒就对他另眼相看、或者由于他的性取向而
拒绝为他提供医疗救护,这种作法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公平的和毫无道理的。”

萨克斯律师说,最后,他们还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提出,鲍曼局长阻止斯尼德
帮助格林而表示由他来接管时就等于是把格林置于自己的监护之下,那么他就有
义务为格林提供帮助。但是,他不但自己不提供帮助,也不让斯尼德提供帮助,
这就增加了格林的生命危险。

萨克斯律师介绍了格林家人希望通过这个诉讼要达到的目的。她说:“从现实意
义上来说,格林的家人因失去亲人要求得到赔偿金。当然,失去兄弟、儿子的损
失是无法计算的。但是,他们还有一个更根本的要求,他们希望这类事情再不会
发生在其他人的身上,而且其他的家庭也再不必担心他们的亲人会孤苦伶仃地死
去、或者因为他人的恐惧和歧视在无助的情况下死去。”

但是,在这个案子中代表鲍曼局长的西维吉尼亚州麦克道尔郡助理检察官丹尼.巴
里为被告方的立场进行了辩护。他说:“鲍曼完全没有因为格林有身体上的残疾
或障碍就歧视他。他当时要求为格林提供医疗救护的作法是恰当的,因此,他对
格林的死不负有责任,他没有触犯格林作为公民的民权,也没有违反《美国残疾
人法》。”

*美国残疾人法适用于此案*

设在加州的残疾人权利教育和维护中心的西尔维亚.于(Silvia
Yee)律师指出,根
据《美国残疾人法》,歧视不仅包括对身体有残疾者的歧视,也包括因为认为某
人有残疾而采取的歧视。她说,这个法律把有艾滋病毒的人以及艾滋病患者都化
归为残疾人。

西尔维亚.于律师说:“《美国残疾人法》把残疾人受到歧视的情况分三方面,某
人可能因为身体的确有残疾而受到歧视,或有可能因为过去有残疾而受到歧视,
还有可能因为被认为有残疾而受到歧视。在格林一案中,警察局长似乎认为格林
有艾滋病毒,实际上后来发现他没有艾滋病毒。”

《美国残疾人法》经美国国会批准在1990年由布什总统签署成为法律。为确保残
疾人能够和正常人一样为社会做出贡献,这个法律在就业、公共设施、交通以及
电讯等各个方面禁止歧视精神或身体有残疾的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98年在一
个涉及艾滋病患者的案子中进一步解释说,有艾滋病毒的人都可以被视为残疾人
,受到《美国残疾人法》的保护。

纽约州雪城大学的彼得.布兰克(Peter
Blanck)教授指出,如果有关鲍曼局长的指
控属实,那么原告就有理由控告他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残疾人法》,因为他完全
基于错误的印象以为格林有艾滋病毒制造了一个歧视性的环境。

布兰克教授谈了这个案子的重要性。他说:“这个案子的影响非常重要,因为这
是一个尽人皆知的案子。如果有关指控属实,它反映出人们长期以来对艾滋病人
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蔑视和否定态度,也反映出对艾滋病毒传播的认识存在错误
。艾滋病毒是绝对不会通过施行心肺复苏措施传播的。这个案件说明州政府官员
以及公职人员迫切需要基本的或许是进一步的培训,以提高对艾滋病毒的了解。


格林家人的律师罗思.萨克斯指出,到目前为止,美国疾病控制中心没有任何一起
因心肺复苏措施而导致艾滋病传播的例子记录在案。她说,在有些医疗程序中,
如果血液发生接触有传播艾滋病的风险,但是心肺复苏是非侵入性的,没有任何
风险。萨克斯律师指出,自从艾滋病流行以来的二十多年里,急救医护人员、警
察以及消防队员一直都在给有需要的人们提供心肺复苏措施,但是从来没有发生
艾滋病毒由此传播的情况。

目前,美国民权联盟已经代表格林的家人把鲍曼警察局长告上了西维吉尼亚州南
区联邦地区法院。但是,格林的家人对鲍曼的指控还有待核实,法院最后将如何
判决这个案子,人们正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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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11:54  资料 短消息 
**后期堕胎合法吗?**

VOA REPORT:  Suprem Court To Consider Partial-Birth Abortion Case
MARCH 6, 2006 (亚微 华盛顿报导)


**后期堕胎合法吗?**


*美国的堕胎历史和现状*

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一案中判决说,妇女的堕胎权属于隐私

,受到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保护。这条修正案规定,各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
能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能利用其司法权,拒绝任何人得到法律公
平保护的权利。

根据这一判决,前期怀孕,也就是怀孕头3个月,孕妇和医生在堕胎问题上有完全
的自主权,之后3个月,各州可以实施限制,但是不能禁止堕胎。怀孕的最后3个
月,为了保护胎儿的生命,各州可以制约、甚至禁止堕胎,除非医生诊断说为了
保全母亲的生命而有必要堕胎。这项判决使堕胎在全美合法化。

*妇女堕胎权一再得到法庭确认*

根据上述判决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在之后的判决中,再次确认了妇女的堕胎权,
而且对“罗诉韦德案”做了进一步补充,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各州在对孕妇
堕胎实施限制时,一定要把妇女的健康因素考虑在内。

例如2000年,联邦最高法院对内布拉斯加州的一起堕胎法做过一项相关的判决。
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规定,除非为保护孕妇的生命而必须实行堕胎手术,否则
怀孕后期堕胎,又称“半生产堕胎”(partial-birth abortion)就是违法。

这个法律通过后,内布拉斯加州一家堕胎诊所的医生卡哈特把代表内布拉斯加州
政府的州司法部长告上了法庭,他指控该州的堕胎法甚至把怀孕十几周最常见和
最安全的堕胎手术都视为非法而加以取缔,而且还威胁要对实施这种堕胎手术的
医生采取吊销执照的处罚。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违宪,因为它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
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情况考虑在内。判决指出,内布拉斯加州堕胎法的条文过于
笼统,连一些最常使用的安全的堕胎手术也被禁止,这给要求堕胎的妇女造成了
过重的负担。

*禁止后期堕胎法引起轩然大波*

为了回应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美国国会在做了进一步的事实调查之后,又
通过由共和党人发起并起草的“2003年禁止后期堕胎法案”。2003年11月5号,布
什总统在这项法案上签字,使之成为法律。

这个法律和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类似。它规定,除非在挽救母亲生命或者胎儿
出生后有可能会出现残障的情况下,否则后期堕胎就属违法。由于这个法案没有
明确说明怀孕的哪个阶段实行的堕胎算作后期堕胎,这为支持妇女堕胎权和反对
堕胎的人士之间后来的法律诉讼埋下了伏笔。

就在布什总统签署“2003年禁止后期堕胎法案”前不久,“盖洛普公司”、“美
国有线电视新闻网”以及“今日美国报”等机构,联合进行了一项民意调查。
调查显示,在18岁到29岁的年轻人当中,这个法律的支持率是77%比19%,而在年
纪大一些的人当中,支持率则是68%比25%。

“盖洛普公司”所做的另外一项民意调查显示,70%的受访者支持联邦禁止后期堕
胎法。“盖洛普公司”在调查中明确说明,这个法律禁止产前6个月的堕胎手术,
只有母亲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除外。

但是,这个联邦法律一通过,就在支持妇女堕胎权的人当中激起了强烈的反对。
他们提出,“2003年禁止后期堕胎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因为它在提到
后期堕胎时,没有明确说明怀孕的哪个阶段的堕胎算是后期堕胎,因此连怀孕十
几周最常见和最安全的堕胎手术都有可能被定为违法,而且也没有把妇女因健康
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情况考虑在内。

支持妇女堕胎权的人士担心,这会成为最终禁止所有堕胎的运动的第一步。

*三州和司法部之争*

为了阻止“2003年禁止后期堕胎法”的实施,一些支持妇女堕胎权的组织,例如
“生育权利中心”、美国民权联盟以及“全美计划生育联合会”,分别在内布拉
斯加州、纽约州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把代表联邦政府的美国司法部告上联邦地区
法院。

这三个州的联邦法官颁布临时禁令,使联邦禁止后期堕胎法无法得到实施,同时
还判定这个法律违宪,理由是它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情况包
括在内。之后,三个州所在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相继做出判决,维持了下级法
院的原判。

*布什捍卫禁止后期堕胎法*

面对这一系列的判决,美国司法部在2005年9月23号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要求重新
审议下级法院的判决。对于那些试图在法庭上推翻这项法律的人士,布什总统警
告说,美国政府将坚决捍卫这项法律的合法性。

他说:“多年以来,对离出生近在咫尺的胎儿一直存在着一种残酷的暴力,法律
对此却熟视无睹。今天,美国人民和我们的政府终于正视这种暴力行为,开始起
来保护这些无辜的孩子了。”

*决战高院*

由于来自内布拉斯加州的诉讼最先提交法庭,因此这个州的案子首先得到考虑。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同意受理此案,准备就这项禁止后期堕胎的联邦法律的宪
法性进行审议。

这个案子的起诉方是代表美国政府的美国司法部长冈萨雷斯,被起诉方是内布拉
斯加州为妇女提供堕胎手术的卡哈特医生。

从上面的节目中,我们可以看出,自从1973年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导
致堕胎在全美合法化,但是有关的法律争议却没有因此结束。

*后期堕胎的定义*

根据“2003年禁止后期堕胎法”,后期堕胎手术被定义为,为孕妇堕胎的医生有
意把一个已经存活的胎儿的一部份从母亲体内分娩出来,然后采取明显的行为,
把处于半分娩的胎儿致死。

设在密西根州的基督教权益组织“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的爱德华.怀特律师(Ed
ward White)用“令人毛骨悚然”,来形容后期堕胎手术。

他说:“后期堕胎是通过扩张和抽取手术把胎儿从母亲的子宫中取出。如果胎儿
的脚先出来,医生要把他拉出来,但是头部仍然留在母亲的阴道里,之后医生要
拿一把手术刀将胎儿的后颅骨打碎,把脑浆抽取出来,再把胎儿的身体从母亲体
内取出来。如果胎儿臀位分娩,那么在他的头部出来之前,医生要用同样的方法
击打其头部,致使其死亡,然后再把胎儿的身体从母亲体内取出。”

圣路易大学哲学系教授约翰.卡瓦纳(John
Kavanaugh)认为,后期堕胎涉及基本人
权问题。他说:“一个人除非丑恶到无法形容的地步,而且没有能力认识事实,
否则他不会认为怀孕后三个月的胎儿不应该作为人来对待。这是一个人权问题。
如果他们应被作为人对待,难道他们不应该享受和婴儿同等的权利吗?”

*后期还是中期?*

但是,“美国民权联盟”生育自由计划副主任塔尔科特.坎普(Talcott
Camp)指出
,“2003年禁止后期堕胎法”的矛头并不是针对后期堕胎,她说,这个法律连怀孕
头12周到13周所采取的最安全的堕胎手术都要加以禁止。

坎普认为,妇女的堕胎权是宪法所赋予她们的。她说:“这个问题的争论点是妇
女的健康以及她们选择对尚未存活的胎儿实行堕胎的宪法权利。我们这里所说的
不是后期怀孕,也不是已经存活的胎儿,而是处于中期怀孕的胎儿。妇女有决定
堕胎的宪法权利。”

*高院面临的选择*

维吉尼亚州威廉玛丽大学法学院教授尼尔.德温斯(Neal Devins)分析联邦最高法
院在这个案子中面对的法律问题。他说:

“第一个问题是国会在进行更多的事实调查后通过的禁止后期堕胎法,是否和内
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有什么不同。第二个问题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更替,是否
会影响案子的判决结果。联邦最高法院面临几个选择。它可以说过去的判决错了
并且把它推翻,它也可以说国会进行更多的事实调查后,现在有更充份的证据禁
止后期堕胎,它也可以像它当年判决内布拉斯加州法律违宪一样,判决说国会通
过的禁止后期堕胎法违反了宪法。”

*支持堕胎权一方的说法*

代表被起诉方卡哈特医生的“生育权利中心”的律师普丽西亚.史密斯(Priscill
a Smith)指出,禁止后期堕胎法的条款覆盖面太广,它不仅禁止后期堕胎,甚至
连前期堕胎也都加以禁止。普丽西亚.史密斯律师说:

“我们提出,这个法律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情况考虑在内,
因此违反了‘罗诉韦德案’以及联邦最高法院2000年的判决精神。我们请了全美
各地重要学府的一些专家作证。他们都表示,这个法律使最安全的堕胎手术也被
禁止,这会给妇女造成伤害,使她们无法进行安全的堕胎手术。”

普丽西亚.史密斯律师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即将审理的来自内布拉斯加州的后期堕
胎案,对“罗诉韦德案”的判决结果构成直接挑战。她说:

“这个案子的重要性是它对‘罗诉韦德案’的精髓,即堕胎法中妇女健康的保护
,直接提出了挑战。自1973年以来,法庭一直判决说,堕胎限制必须考虑妇女的
健康,而不能因这些限制使妇女的健康受到损害。但是,反对堕胎的活动人士和
极端分子却试图把这个要求剔除。”

“全美堕胎联合会”的主席维基.萨波塔(Vicki Saporta)强调指出,堕胎是医生
和病人之间的事,政客无权介入其中。她说:

“反对堕胎者的矛头不是针对某个堕胎手术,也不是针对后期堕胎本身,他们连
怀孕13周的堕胎都试图加以禁止,其中包括被医生认为符合病人最佳利益的安全
的堕胎手术。我们认为,允许医生继续根据他们的医学知识和诊断为病人提供治
疗,不让政客们干涉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这非常重要。”

*反对堕胎人士的观点*

支持妇女堕胎权的人士反复强调,联邦禁止后期堕胎法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
必须堕胎的例外情况考虑在内,针对这一点,反对堕胎的基督教权益组织“托马
斯摩尔法律中心”的怀特律师指出,如果任何法律都有健康例外,那么医生就可
以寻找各种理由实施堕胎,反堕胎法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他说:

“目睹后期堕胎手术,你不能不说这就是在杀害婴儿。胎儿已经完全成型,有可
能8个月或8个半月大。这就是为什么要禁止后期堕胎的原因。我认为,就我个人
以及托马斯法律中心而言,生命包括从怀孕开始到孩子出生整个阶段,这种作法
就是在杀害婴儿。”

“美国法律正义中心”的律师沃尔特.韦伯(Walter
Weber)表达了更强烈的观点。
他说:

“后期堕胎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州政府或联邦政府是否能区分究竟什么是堕
胎,什么是杀害胎儿?在美国,杀害婴儿是遭到一致谴责的,99%的美国人会说,
杀害出生后的婴儿是绝对不允许的。堕胎是针对仍然在母亲子宫内的胎儿。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这个问题上要允许美国公众持有各种不同的观点。特别
涉及到联邦法律,后期堕胎是针对身体的一部份已经在母亲体外的胎儿。这就提
出了一个问题,如果州政府连部份杀害婴儿的作法都不能加以禁止,它又如何能
在合法堕胎与非法杀害婴儿之间保持一个牢固的分界线呢?”

反对后期堕胎的加州律师詹姆斯.约瑟.林奇(James Joseph Lynch),作为法庭之
友在向法庭提交的法律理由书中指出,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在“罗诉韦德案”的
判决中,没有对人的概念做出解释,因此法院这次应该从头开始,对此做出解释
,并推翻罗诉韦德案的判决。林奇律师说:

“实际情况是,不只是母亲的隐私权至高无上,堕胎牵涉到两个人:母亲以及未
出生的胎儿。我们要权衡两个人的权利。那种'这是我的身体,我的权利'的说法
是不公平的。根据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母亲没有堕胎的绝对权。她只有在健
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堕胎的权利,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做到无论在时间上
,还是在方式上,尽可能地挽救两个人的生命。”

*堕胎合法化将生变?*

美国总统布什把“后期堕胎”称为令人发指的行径。美国司法部敦促联邦最高法
院迅速受理政府方面提出的上诉。在包括阿拉巴马、阿肯色、科罗拉多、佛罗里
达在内的全美15个州的敦促下,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在2006年2月21号宣布同意受理
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案。

虽然这个案子只涉及后期堕胎问题,而没有触及“罗诉韦德案”的实质,也就是
堕胎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布什总统的第二届任期内连续更换
了两名大法官,新上任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和阿利多大法官都是天主教徒,而且
立场一向保守。因此,一些分析人士估计,他们俩进入联邦最高法院,有可能会
逐步改变美国长期以来堕胎合法化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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