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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 05:55  资料 短消息 
因邮件绊倒可起诉政府邮政部门?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2006年3月24日
资料来源:http://www.voanews.com/chinese/w2006-03-28-voa74.cfm



生活在美国的人都知道,美国人很喜欢打官司,打官司很多时候是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他人或政府机构的侵犯。

最近,宾西法尼亚州一位妇女声称被邮递员摆放在她家门廊上的邮件绊倒摔伤后把美国邮政总局告上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有些人也许会说,自己不小心被邮件绊倒就应该自己承担后果,把责任归咎于邮政总局,未免太不讲理了吧。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不这么认为,这个看似普通的侵权案件对它来说涉及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公民是否可以因为邮政人员的疏忽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起诉美国邮政总局。联邦最高法院不仅受理了这个案子,而且还做出有利于这位妇女的判决。

*多兰太太被邮件绊倒*

2001年8月25号,在宾西法尼亚州费城郊区的一个居民社区,邮递员送信来到芭芭拉.多兰太太的家门口。由于信箱在这之前被暴风雨吹坏,邮递员把包括信件、包裹以及期刊在内的邮件堆放在多兰太太的门廊上就走了。

多兰太太走出房门时,在这些邮件上绊了一跤摔倒,导致背部和手腕受伤。之后,她向美国邮政总局提出申诉,要求得到25万美元的赔偿,但是遭到邮政总局的拒绝。之后,多兰太太在宾州律师詹姆斯.拉德摩尔的帮助下,根据《联邦侵权赔偿法》把美国邮政总局告上了宾州东区的联邦地区法院。

《联邦侵权赔偿法》允许公民受害人因联邦政府雇员的侵权行为对政府提出起诉。但是,邮政总局一方提出,自己不应该为多兰太太摔伤而承担责任,因为作为政府机构,它在邮件递送方面享有“行政豁免权”。

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都做出有利于美国邮政总局的判决。但是,多兰太太并没有气馁,她继续上诉联邦最高法院。

*案子涉及的法律问题*

我们先简单地介绍一下这个案子涉及的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行政豁免权”。行政豁免权是指政府可以免于任何起诉,其依据是英国法中有关君王不会做错任何事的古老观念,在这个基础上,国王无论做什么都不必承担责任。行政豁免权的观念后来从英国传到了美国。

目前,美国联邦政府和50个州都有行政豁免权。依照有关规定,对政府的起诉只有在政府自己同意作为被告的情况下才能在法院立案,也就是说,只有政府同意被起诉并愿意承担侵权责任,它才能被起诉。

但是,194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侵权赔偿法》,允许普通公民因政府雇员执行公务时疏忽大意而导致的个人伤害及死亡等侵权行动在联邦法庭起诉政府并要求金钱赔偿。这个法律在针对政府的大多数侵权行动中取消了政府一直享有的行政豁免权,只保留了13种例外情况下的行政豁免权,其中之一涉及邮政部门。根据《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如果出现邮件或邮递物品丢失、误送或递送疏忽,公民不得起诉政府。

多兰一案的关键是《联邦侵权赔偿法》有关“邮件递送疏忽”的概念应该如何解释。被起诉方美国邮政总局提出政府不能被起诉,因为邮件递送疏忽不仅包括邮件或邮递物品丢失、误送或疏忽错送,也包括在递送过程中出现的个人伤害,因此多兰一案中出现的问题在“行政豁免权”的保护范围之列。

但是,起诉方多兰太太的律师反驳说,对方任意曲解《联邦侵权赔偿法》对邮件递送疏忽的解释,把不受行政豁免权保护的事项也加以保护,他们完全可以对政府的疏忽行为提出起诉。双方对这个概念解释的不同也成为他们在联邦最高法院争论的焦点。

*美国邮政总局的立场*

被起诉方美国邮政总局的发言人格里.麦基尔南(Gerry McKiernan)认为,根据美国法典规定,美国邮政总局无须为邮件递送疏忽而承担责任。

他说:“我们依据的最根本的法规-美国法典第39篇规定,美国邮政总局不应该为‘邮件递送疏忽’而承担责任。我们提出,‘邮件递送疏忽’也包括在把邮件送到住户门廊后而出现的疏忽行为。宾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都做出了支持我们的判决。”


弗兰克.巴托尔夫
美国邮政总局的全国侵权诉讼中心和美国司法部一起为美国邮政总局提供了法律辩护。该中心的总法律顾问弗兰克.巴托尔夫(Frank Bartholf)进一步解释了美国邮政总局一方的立场。

他说:“这个案子涉及的是《联邦侵权赔偿法》中有关‘邮件递送疏忽’的概念应该如何解释的问题。问题是‘邮件递送疏忽’的行政豁免是否也包括人们不能因邮递员送信时把邮件摆放在哪里,具体说就是不能因邮递员把邮件放在门廊上,收件人被绊倒而起诉政府。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美国司法部和美国邮政总局的立场是,这种情况受行政豁免权的保护,人们不能因此而起诉政府。”

美国邮政总局认为,由于它所做的每项工作都和邮件递送有关,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行为都应受到行政豁免权的保护。

*多兰太太一方的法律依据*

但是,多兰太太的律师詹姆斯.拉德摩尔(James R. Radmore)反驳说,行政豁免权不适用于这个案子,多兰太太有权起诉政府。

拉得摩尔律师分析了行政豁免权可适用的范围。他说:“比如某人邮购了药物,由于药物收到得太晚或根本没有收到导致收件人死亡或者出现医疗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是受到行政豁免权保护的,你不能因此而起诉它,因为这直接涉及邮件本身出现的问题,和递送邮件无关。我们的论据是,国会1946年通过《联邦侵权赔偿法》的目的是为了使那些和多兰太太有同样遭遇的人在受伤后有权向政府提出索赔。但是,政府一方对这个法律的解读太笼统,它超越法律的保护范围,对邮政人员提供保护。”


迈克尔.柯克帕特里克
多兰太太的另一位代理律师迈克尔.柯克帕特里克(Michael T. Kirkpatric)表示,他们还提出了另一个令联邦最高法院信服的论据。

他说:“我们提出,《联邦侵权赔偿法》通过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允许公民在涉及邮车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可以起诉政府并要求得到赔偿。邮递员每天挨家挨户递送邮件,路上邮车川流不息,交通事故在所难免。美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公民在邮车事故中受伤,他可以起诉邮政部门。我们指出,‘邮件递送疏忽’和这个情况更类似。如果不是邮政总局所特有的一般性疏忽行为、而且和邮件丢失以及损坏毫无关系,人们就可以因受到的伤害而要求得到赔偿。”

*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

2005年11月7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多兰起诉美国邮政总局一案子举行口头辩论。2006年2月22号,法庭以7比1的多数做出了判决说,多兰太太可以因在门廊上被邮件绊倒而起诉美国邮政总局,而且有权因手腕和背部受伤要求得到赔偿。

法院的判决还对《联邦侵权赔偿法》中受到行政豁免权保护的“递送邮件疏忽”的概念做出了解释。它指出,“递送邮件疏忽”仅限于邮件或邮递物品丢失、误送或递送疏忽,而不包括个人被邮件绊倒的情况,言外之意,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美国邮政总局不享受行政豁免权的保护。


哈罗德.克伦特
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教授哈罗德.克伦特(Harold J. Krent)作为法庭之友提交了支持多兰太太一方的法律理由书。他分析了这个判决的影响。

他说:“美国的法律诉讼比比皆是,因此产生了一种文化氛围:人们期望邻里间公平对待,公司和政府办事有效率,为此就要允许人们提出诉讼,以便搞清楚政府的行为是否构成疏忽。虽然有的时候诉讼过多,而且毫无价值。但是,我们认为,为了确保政府机构诚实办事,为公众服务,侵权诉讼是非常重要的。

“不过,人们对应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向政府提出诉讼的问题上存在很大争议。多兰一案说明,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在很多案件的判决中倾向于政府一方,但是它也不是完全不掌握平衡的,有时它也会允许人们提出一些诉讼,以确保政府机构对待普通公民的利益能够更敏锐,做事更恰当。”

哈罗德.克伦特指出,这个判决后,邮政总局在递送邮件时要非常小心,他们必须知道,如果因疏忽行为而伤害到人,他们是要承担责任的。克伦特认为,这个判决也反映出,联邦最高法院愿意承认侵权诉讼对于解决政府办事缺乏效率和腐败行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

美国邮政总局的发言人格里.麦基尔南介绍了美国邮政总局针对判决采取的回应措施。

他说:“我们将向实地工作人员和邮递员颁发行动准则。这个准则并没有对我们承担的角色、递送邮件的方式以及相关的政策做出更改,它只是提醒我们的工作人员,要他们在递送邮件时要小心谨慎,把邮件放在门廊上时要有基本常识。当然,我们并不是在全美各地都把邮件放在收件人的门廊上,有些地方相对来说比较安全的,我们就会放在那里。

“但是,安全的定义本身也很耐人寻味,它是指不被绊倒的安全呢,还是指邮件不被偷的安全呢?我们当然不希望因为这个判决结果而产生很多毫无意义的诉讼,促使有些人本来没有滑倒也声称被邮件绊倒。所以,我们要颁发行动准则,提醒我们的邮递员要非常小心,不要把邮件放在人们不知不觉会踩到的地方,也不要放在有危险的地方。”

*最高法院判决的影响*

下面,我们再请专家分析一下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意义。

美国邮政总局全国侵权诉讼中心的总法律顾问弗兰克.巴托尔夫认为,这个案子的判决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力。

他说:“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只适用于这个案子中所出现的特定情况。因为被放在门廊上的邮件绊倒的事情并不是经常发生。大多数情况下,邮件或是被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或是被放在邮局与收件人事先商量好的地方,只有在某些情况下被放在没有事先商量好的地方。

“只有极个别案子允许人们因出现这种问题而提出诉讼,允许提出诉讼的意思不是说起诉方一定会胜诉,而是说法庭将会对谁应该承担责任做出判决,法庭要查证到底是邮递员把邮件放在了不该放的地方或者明知会造成事故的地方,还是邮件摆放的地点并没有问题,只不过是收件人自己不小心踩在邮件上面滑倒,因此就不应该为此而要求得到赔偿。”

多兰的代理律师詹姆斯.拉德摩尔也认同这个案子的影响力非常有限。他说:“整个案子要解决的就是‘邮件递送疏忽’应该如何定义的问题。法庭判决说‘邮件递送疏忽’必须完全按照字面意思去理解,政府无权享受法律以外的保护。我们提出,虽然不能因邮件丢失或损坏起诉政府,但是如果递送邮件伤害到公民,那么就可以起诉政府。”

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多兰太太的生活发生了很多变迁。她和先生离婚,为治病花费的医疗费用超过5万多美元,因跌倒而受伤至今无法稳定地工作。

但是,拉德摩尔律师认为,能打赢这场官司给予多兰太太很大的鼓舞。他说:“对我的当事人来说,能打赢这场官司是最令她兴奋的事。她虽然是一个单身母亲,却能够把财力雄厚的政府一直告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于她的坚持不懈,法院判决说,她可以向政府提出索赔。案子一开始,她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最后却把官司打赢了。”

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判决说多兰可以起诉美国邮政总局,下一步要由联邦地区法庭根据事实对侵权责任做出判决。美国邮政总局的律师表示,邮政总局一大部份申诉是通过庭外解决的。但是,多兰一案还有待进一步的事实认定,因此现在很难说这个案子是否会庭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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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5 10:37  资料 短消息 
男人也有生育选择权?

男人也有生育选择权? 记者: 亚微
2006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VOA  
http://www.voanews.com/chinese/w2006-03-31-voa84.cfm

最近,密西根州的一位男子把过去的女友告上法庭,原因是双方分手后不久女方怀孕并生了一个女儿,之后又通过法庭下令他共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劳伦.韦尔斯和她的女儿
男方一气之下到密西根州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女方。他指称,两人在一起的时候曾经商量好不要孩子,女方自己也说因为健康的原因不可能怀孕。男方还说,女方怀孕后,他明确表示过自己不可能承担作父亲的职责,但是对方置若罔闻,执意把孩子生下来独自抚养。男方提出,女人有生育选择权,男人在非计划生育的情况下也应该有权不承担作父亲的职责。

联邦地区法院是否会受理这个案子还要拭目以待,但是这个案子已经引起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法律争议。

*有情人终成仇人*

2004年,密西根州萨吉诺郡一对二十出头的年轻人马修.杜拜(Mathew Dubay)和劳伦.韦尔斯(Lauren Wells)开始作为男女朋友交往。马修是一位电脑技术员,劳伦则半工半读,一边在一家无线电话公司工作,一边在大学读书。

交往过程中,双方谈到是否要孩子的问题。他们认为自己还年轻,没有做好生儿育女的准备,因此都不准备要孩子。双方交往三个月后就分手了,之后,劳伦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孩子的父亲马修,之后顺利地生下了一个女儿,起名叫伊丽莎白。

由于马修拒绝承担作父亲的责任,劳伦通过当地法庭下令马修每月支付500美元的孩子抚养费。

*男方提出诉讼*

但是,马修反过来在男性权益组织--全美男性中心的帮助下于2003年3月9号到密西根州萨吉诺郡的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了劳伦。

他说:“我和这个女人交往了很短一段时间,只有3个月。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我告诉他我还没有做好当父亲的准备。她也告诉我她不可能怀孕。可是,我们分手后不久,她就通知我她怀孕了,而且准备把这个孩子生下来。

“我对有关法律进行了一番研究后发现,在决定保留孩子还是交人收养的问题上,我没有任何发言权,她想怎么做就可以怎么做,而我只能顺从她的决定。一开始交往时,我就坦率地告诉她我没有做好当父亲的准备,她明知我不会成为这孩子生命中的一部份,还是执意要把孩子生下来自己抚养。”

马修说,他在伊丽莎白出生后只见过她一面。他认为,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除了打官司以外,他没有其它任何选择。他说:“在这件事上,我没有被给予任何选择权和决定权。目前的法律在生育的选择权上具有歧视性,它没有给男人任何权利。我认为,诉讼是带来改变的唯一途经。”

*女方予以反驳*

在马修.杜拜提出诉讼后,劳伦.韦尔斯在2006年3月14号通过她的律师发表声明说,由于工作、家庭以及法律方面的诸多限制,她目前还不能接受任何采访。

但是,她在声明中透露,他和马修.杜拜生的女儿伊丽莎白已经8个月,她活泼健康,备受宠爱。

劳伦提出,自从她怀孕以来,马修作为父亲一直选择不参与孩子的生活。她说,理想的家庭是一个父母双方都在的具有凝聚力的家庭,这对他们来说已经是不可能的。但是,她说,伊丽莎白至少有权从生育了她的父母那里得到身体、情感以及经济上的支持。劳伦认为,生命从母亲怀孕开始,逐步成长。她说,两个年轻的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她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她对马修决定不参与孩子生活以及对双方共同的行为带来的责任提出抗辩感到失望。

劳伦表示,她目前的重心是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养育环境。作为成年人和母亲,她会竭尽全力保护和养育女儿。劳伦希望联邦地区法院会很快驳回这起诉讼,使她的生活不再因这个毫无意义的法律诉讼而受到影响。

*提出争取男性生育选择权的诉讼*

在马修.杜拜和劳伦.韦尔斯这两位年轻人就孩子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后,男性权益组织--全美男性中心在2006年3月9号代表马修.杜拜提出诉讼,他们甚至给这个诉讼起了一个绰号,叫做“男人的罗诉韦德案”。那么,为什么起这么一个绰号呢?原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在一起涉及妇女堕胎权的案子“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中给予全美妇女合法堕胎的权利,也把生育权交在妇女的手中,全美男性中心把他们的诉讼称为“男人的罗诉韦德案”,旨在争取男性的生育选择权。

全美男性中心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试图提出这样一个诉讼,经过很多努力才找到令他们满意的原告马修.杜拜。全美男性中心提出的论据是,如果一个怀孕妇女可以选择堕胎,放弃作母亲的义务,还可以把孩子交人收养,或者由自己抚养,那么在非计划生育情况下的男性也应该有权拒绝承担作父亲的经济责任。

*男方起诉方的法律论据*



马修的律师科若卡尔
马修的律师杰弗里.科若卡尔(Jeffrey Cojocar)指出,密西根州的法律违法了宪法,因为它把男性和女性区别对待。

他说:“伊丽莎白出生后,当地检察官办公室就开始根据《密西根州父亲义务法》对马修采取了法律行动,要求他分担孩子的医疗费用。《密西根州父亲义务法》往往被未婚女性用来得到要求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法庭指令。我们提出,这个法律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我们认为,密西根州在运用这项法律时把男性和女性区别对待,而且不公平地对待男性,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全美男性中心主任梅尔.费特(Mel Feit)进一步解释了起诉方的论据。他说:“密西根州法律给予妇女生育选择的权利,是‘罗诉韦德案’的判决所确定的。我们认为,这个法律也应当适用于男性。女人们可以在不放弃生育选择权的情况下恋爱并发生亲密的关系,而且一旦避孕失败,任何人都无权为她如何生活做出决定,这个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我们认为,男人和女人应该享受同等的法律保护。在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而且避孕失败后,男人也应该享受计划生育方面的决定权。”


全美男性中心主任费特
梅尔.费特认为,生育选择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他说:“美国的法律甚至允许妇女丢弃婴儿,匿名把他们丢在医院急诊室里后自己走掉。州里没有任何人要求她们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律给予妇女太多的自主权,使其可以放弃应尽的责任。考虑到马修事先告诉过他的前女友他不希望成为父亲,因此剥夺他生育选择的权利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生育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它是不是一项基本人权呢?这个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如果需要得到保护,那么男人和女人就要共同分享这个权利,否则它就不能算是一项基本权利。”

梅尔.费特辩护说,仅仅和某人发生性关系不能使一个人成为孩子的父母,人们必须自觉做出这样的选择才成为孩子的父母。

费特说:“我们的观点是,马修没有把这个孩子带到世界上来。他和这个女人发生了性关系,这个性关系的结果是,这个女人的身上孕育了一组细胞,是她决定要把这个孩子带到世界上来的。让一个基本上算是精子捐助者的人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男人和女人是经过选择才成为父母,这个选择也带来一些责任。这个女人在和马修发生关系之前明知对方不愿意作父亲,但还是违背他的意愿把孩子生下来,我不知道这是不是负责任的选择。我们的观点是,仅仅和某人发生性关系不能使一个人成为孩子的父母,人们必须自觉做出这样的选择才成为孩子的父母。”

*女方被起诉方的辩护观点*

这个案子的被起诉方劳伦.韦尔斯的律师劳伦斯.威廉姆.史密斯(Lawrence William Smith)驳斥了起诉方的说法。

他说:“在这个案子中既有双方做出的决定,也有个人做出的决定。马修.杜拜先生在前女友怀孕时做出了一些他个人的决定。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涉及的无外乎是几个世纪以来男人抚养孩子的责任问题。如果一个男人有了孩子,那么他就应该在情感和经济上为孩子的成长提供支持,他也应该愿意这样做。”



法律动力副主席雅各布斯
妇女权益组织--法律动力负责政府关系的副主席莉莎林.雅各布斯(Lisalyn R. Jacobs)认为,这个案子涉及儿童出生后的权利和机会问题。

她说:“我们的观点是,既然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如果他们不想要孩子,就有义务想尽一切办法避免怀孕。但是,一旦怀孕并决定要孩子,这就不是可以决定退出做父母的时候了,因为父母的身份将作为事实存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财力,确保男人为自己所生的孩子承担经济责任,如若不然,这个责任就要由州政府承担。”

儿童抚养实施协会的执行主任德比.克兰(Debbie Kline)指出,在这个案子中,即使女方自己表示不会怀孕而且在服用避孕药物,如果男方不想要孩子,他也应该采取避孕措施。

德比.克兰认为,男方必须为自己所做出的选择负责。她说:“如果法庭决定受理此案、而且做出有利于男方的判决,这会给今后婚外出生的孩子带来摧毁性后果。如果一个男人不想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他可以说:‘我从来都不想要这个孩子,因此我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做法会使整个国家破产,因为将会有数以百万计的可怜的孩子们因无法从父母那里得到情感上和经济上的支持而必须从政府那里领受福利。这个案子的受害人不是母亲,也不是父亲,而是只有八个月大的女婴,设想一下这个孩子一生要面对的后果。”

*诉讼的前景*

目前,美国密西根州联邦地区法院是否会受理这个案子还不能确定。

一些分析人士认为,马修.杜拜一方赢得这场诉讼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州法庭过去一直判决说,男人们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和由社会承担抚养这些孩子的责任相比,社会的利益更加重要,就连马修本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多次表示,他并不期望自己会赢得这场诉讼。他认为,目前的法律在很多方面对男性都很不公平,他只是希望通过这个诉讼引起人们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并开启有关问题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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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1 10:19  资料 短消息 
保护临危救人者的好撒玛利亚人法

资料来源:www.voanews.com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2006年4月28日


今天的法律窗口节目,介绍“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的说法源于圣经路加福音。路加福音第10章里,耶稣讲述了一个好撒玛利亚人的故事。有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抢劫打伤丢在路边。祭司和利未人经过他身边见死不救,唯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行路来到那里,他不仅帮这个犹太人包扎好伤口,还出钱让他住进旅店。这个撒玛利亚人因为怜悯落在强盗手中的犹太人而受到耶稣的称赞。

*鼓励见义勇为*

为了鼓励和保护这样的善举,全美各州都通过了自己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虽然它们各有不同,但总的来说是使那些见义勇为的人,特别是医生,在遇到紧急医疗状况时,不会因为担心做好事被人起诉而见死不救。

比方说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有一位医生看到后自愿为伤患提供急救,但是,如果伤患在救护过程中不慎受伤,根据“好撒玛利亚人法”,医生就不必担心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下面,我们要请几位专家为各位介绍一下“好撒玛利亚人法”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运用的。

*传统好撒玛利亚人法适用范围*

在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目的是给予医生、护士和急救人员责任豁免权,使他们在医院以外为伤患急救时没有后顾之忧,美国法庭的判决也努力为急救人员的救护行为提供保护。

例如在罗德岛州举行的一个露天音乐会上,一位男子因食物过敏导致休克,虽然在场的急救人员为他施行了心肺复苏术,但是最后还是因抢救无效去世了。事后,家属以过失罪到法院上告了急救人员。罗德岛州最高法院最后运用好撒玛利亚人法把这个案件驳回。

那么,您也许会问,罗德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参照的标准是什么呢?要得到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保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缅因州的鲁弗斯.布朗(Rufus E. Brown)律师介绍说:

“第一个主要条件是急救必须是自愿的。比如某人因为和伤患的私人关系在法律上必须提供急救,那么好撒玛利亚人法就不适用于他,再比如公园的工作人员给在公园里受伤的人提供急救,这可能是他工作职责的一部份,好撒玛利亚人法也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第二,急救人员不能收取医疗费。如果收取医疗费,好撒玛利亚人法也不适用于他。第三,好撒玛利亚人法只适用于紧急医疗状况,如果不是紧急医疗状况,这个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最后,伤患必须甘愿接受救护。如果他向急救人员表示不愿意接受救护,那么好撒玛利亚人法也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急救医疗过失的法律责任*

德州“南方卫理公会大学”健康法教授汤姆.梅奥(Tom Mayo)指出,急救人员只有在有严重过失的情况下才会承担法律责任。他说:

“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保护规则说,急救人员只有在构成严重过失和出于恶意的情况下才会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性过失,例如急救人员在救护过程中出现差错,是不会承担法律责任或受到起诉的。这条规则既适用于普通人,也适用于专业人士。

“如果一个医生驾车时发现路边出现交通事故,他没有停下车来提供急救的法律义务。他有可能因为担心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愿意这么做。因此,好撒玛利亚人法就为自愿提供急救的医生和普通人提供了保护。如果医生没有急救的法律义务但还是提供了救护,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他是出于恶意或构成严重过失,否则被救护的人就不能因医疗事故告倒他。”


艾伦.迈泽尔
宾州皮兹堡大学生物伦理和卫生法中心主任艾伦.迈泽尔(Alan Meisel)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他说:

“只要医生不构成严重过失,那么他在医院以外出现紧急医疗状况时提供救护就可以免于法律责任,然而好撒玛利亚人法在医院里就不适用了。

“这个法律只适用于医院和医生诊所以外发生的医疗状况,其目的是鼓励医生在一般情况下的急救,例如比赛场所或音乐厅有人病倒、路边发生车祸、某人走在人行道上时突然心脏病发作倒下等。如果医生在场,他可以进行急救,只要他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过失,就不必担心会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某些州扩充该法适用范围*

上面,我们介绍了好撒玛利亚人法的适用范围。要得到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保护,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首先必须是紧急医疗状况;其次急救人员的救护必须是自愿的;再者伤患要甘愿接受救护;最后医生要无偿提供救护。上面我们提到,传统上来讲,好撒玛利亚人法只适用于医院或医疗设施以外的紧急医疗状况。

但是,德州“南方卫理公会大学”健康法教授汤姆.梅奥指出,近几年来,有些州法院的判决已经把它的适用范围延伸到医院内部的急救工作。他说:

“在有些州,无论你是谁,和医院是什么关系,只要急救地点在医院的急诊室,好撒玛利亚人法就不适用。然后,在其它一些州,如果医生没有提供急救的法律义务,他只是碰巧经过医院的急诊室而不在那里工作,只要他不给病人寄帐单,要求支付医疗费,那么他就可以算作好撒玛利亚人,并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


劳里.希金博特姆
德州律师劳里.希金博特姆(Laurie Higginbotham)指出,得州的好撒玛利亚人法把医院急诊室里的急救医生也包括在内。她说:

“传统上来讲,好撒玛利亚人是指在医院或医疗设施以外提供急救的非医务人员,他们仅仅是普通人而已。如果医生要得到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保护,他们必须是在没有医疗设备、护士、药物或消毒环境的情况下提供急救。

“但是,德州最高法院和州议会的规定非常过份,他们说,即使在医院里或者有产科医生救护的产房里,只要是紧急医疗状况,急救的不是你自己的病人,如果医生伤害到你和你的孩子,好撒玛利亚人法可以为他们开脱罪过。”

但是,德州的詹姆斯.尤班克(James Ewbank)律师认为,德州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应用范围很小。他说:

“德州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如果某人在急救现场尽自己的最大可能进行急救,只要他不是有意给病人造成伤害或采取事不关己的态度,就不能判他犯有过失罪。

“德州的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确把在医院或其它医疗设施参与急救的急救人员归为好撒玛利亚人,但是它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好撒玛利亚人法不适用于在急诊室里的急救人员,也不适用于为自己病人急救的医生。只有在医生为不是自己的病人进行急救时,好撒玛利亚人法才适用。”

*医务人员和非医务人员责任有别*

您也许会问,没有多少医学知识的普通人和医务人员在给别人急救时如果出现医疗事故,他们面对的结果会一样吗?

宾州大学法学院的雅克.德莱尔(Jacques Delisle)教授说:

“没有经过医护培训的人员如果在急救过程中伤害到伤患,他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过失罪,比方说某人的脖子断了,没有训练的人员就不知道如何帮助他。但是,如果有这方面医学知识的医生在急救时伤害到了伤患,他就可能构成过失罪并因此承担责任。因此医生的处境可能更不利,因为对普通人来说不构成过失的行为,对医生来说却可能构成了过失行为。”

德州“南方卫理公会大学”健康法教授梅奥指出,一般规则是,无论是医务人员,还是非医务人员,除非有严重过失行为或出于恶意,否则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人们对医生的要求显然比对非医务人员的要求要高。梅奥教授说:

“就医学知识而言,人们不会按照医生的标准来要求非医务人员。对非医务人员的要求是他不要做非常愚蠢的事情就可以。但是,对医生就要按照一般医生的医护标准,要求他不能有过失行为。如果某人心脏病发作,而进行急救的是心脏病专家,那么就要用合理的心脏病专家的医护标准来要求他。总之,对医生就要用和其知识程度相符的医护标准来要求他。”

缅因州律师鲁弗斯.布朗进一步分析了医务人员和非医务人员之间的责任区别。他说:

“医生急救是否恰当,要按照对待医生的标准,而不是对待普通人的标准来衡量他。专业知识较高的人提供急救,对他们的要求就更高。如果医生提供急救,那么衡量他是否有过失行为,要按照对待专业人士的标准,而不是普通人的标准来衡量。”

宾州皮兹堡大学生物伦理和卫生法中心主任迈泽尔举例说明了非医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作为好撒玛利亚人的不同之处。他说:

“例如如果一个人在街上因心脏病发作而昏倒,我试着帮助这个病人,但是由于我不懂得如何提供急救,最后使这个人受了伤,我可能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在我提供救护时,一位医生走过来说:我是医生,让我来帮忙吧,而我却对他说:没有问题,我知道我在做什么,我还向他撒谎说我也是医生。这位医生听后就走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我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我的做法使这位病人失去了本来可以得到的专业救护。”

*该法要解决的问题*

宾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莱尔分析了为专业急救人员提供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他说:

“医生比普通人更能给病人提供真正的帮助,他的帮助使病人的病情转好,而不是越来越糟的机率更高。因此,人们要鼓励医生参与急救。医疗技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会给社会带来好处。

“医生医病救人是一种特权,但是这个特权也带来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是普通人所不具备的。医生一方面有责任医病救人,另一方面也要被给予某种保护,使他们不会因为给人急救而承担法律责任。”

德州“南方卫理公会大学”健康法教授梅奥指出,由于还没有发现急救人员因普通过失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因此有些人就认为,好撒玛利亚人法没有必要。

梅奥教授说:“即使因普通过失行为赢得诉讼的情况不存在,但是人们对可能被起诉的担心却是实实在在的。尽管法律教科书上没有急救人员因普通过失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子记录在案,但是,这并不能消除人们对可能被起诉的担心,我认为,好撒玛利亚人法针对的就是人们的这种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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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5 04:36  资料 短消息 
雇员被打屁股 陪审团判巨额赔偿

雇员被打屁股 陪审团判巨额赔偿

资料来源:http://www.voanews.com/chinese/w2006-05-19-voa42.cfm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2006年5月19日



原公司雇员珍尼特.奥兰多
最近,美国加州的一位妇女把她原来工作的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她不堪忍受公司对销售业绩不佳的雇员采取打屁股等惩罚性措施。这位妇女提出,公司的做法构成性骚扰,给她造成了精神伤害。公司一方辩护说,这是其下属分公司少数主管为了提高销售额和员工士气擅自采取的措施,与总公司无关,而且他们已经下令停止这种做法。但是,陪审团最后还是裁定这家公司向这位妇女支付170万美元的赔偿金。

*业绩不佳者遭肉体惩罚*

2006年4月28号,加州弗雷斯诺郡一家法院做出一项裁决,下令生产家用警报器的Alarm One有限公司赔偿原公司雇员珍尼特.奥兰多(Janet Orlando)170万美元。

这个案子的起因是Alarm One有限公司在加州弗雷斯诺郡的销售分公司每天早上在雇员出去挨家挨户推销警报器之前都要召集雇员们开会。迟到的雇员或者销售额不佳的雇员,管理人员就会让这个人站到台前,当着众人的面拍打他的屁股,并用粗话骂他。公司声称,它这么做是为了提高销售业绩,鼓舞员工的士气。

珍尼特.奥兰多2003年10月开始在Alarm One有限公司弗雷斯诺分公司工作。她上班第一天就看见一位年轻的女雇员被主管人员打屁股。上班后不久,奥兰多自己也经历过同样的遭遇。她告诉我们雇员被打的情形。

她说:“他们打我们的屁股,用不堪入耳的脏话骂我们。如果我们开会迟到了,或者没有按照次序发言,他们就命令我们面对黑板站着,双腿叉开,弯下身来,然后用竞争对手的招牌打我们的屁股。我一共挨打过三次,前两次,我的屁股被打得又青,又肿,最后一次,他们用顶端开裂的铁招牌打我,把我的屁股划破。我到厕所里用手巾纸才把血止住。”

*诉诸法律*

奥兰多多次在同事面前被羞辱后,终于感到忍无可忍。她在2004年2月辞去了这份工作,并且在2004年12月,把Alarm One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她控告公司主管的这种做法对她构成了性骚扰、性侵犯以及严重的精神折磨。奥兰多还说,这一事件发生之前,在Alarm One有限公司另外一个分公司,主管人员甚至强迫业绩不佳的雇员戴尿布,吃婴儿食物,并且向他们脸上投掷馅饼。

*总公司:不知情未同意*

Alarm One有限公司行政运营主管帕特里克.史密斯(Patrick Smith)承认,弗雷斯诺分公司的确发生过上述情况,但是他辩护说,事件发生时,总公司并不知情,直到2004年1月,弗雷斯诺分公司一位年轻女雇员因被打伤向总公司投诉后,他们才得知下属分公司的这个情况,并且马上采取行动制止了这种做法。

史密斯说:“2004年1月,我们接到弗雷斯诺分公司另外一位雇员的投诉后,马上采取行动加以制止,并确保同类事情不再会在其它分公司发生。为了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Alarm One有限公司还打电话给珍尼特.奥兰多,向她了解弗雷斯诺分公司的情况,当时她已经不在那家公司工作了。在我们的调查人员向她询问此事之后,她决定对Alarm One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帕特里克·史密斯表示,打人事件是弗雷斯诺分公司个别主管所为,总公司不支持这种做法。他说:“Alarm One有限公司从来都没有用这种训练方法来提高雇员的士气,这是弗雷斯诺销售分部少数几位销售主管自行的主张。他们决定用打屁股的方式惩罚那些开会迟到和不准时的雇员,这不是加强团队合作精神的应有做法。”

*陪审团判决*

2004年2月,奥兰多在Alarm One有限公司弗雷斯诺分公司工作四个月后因为无法忍受公司主管当众羞辱雇员的做法而辞去了那里的工作,然后在同年12月把该公司告上法庭。在奥兰多之前,有几位女雇员也曾经到法院上告Alarm One有限公司,但是最后都在法庭外得到了解决。

Alarm One有限公司也试图和奥兰多达成庭外和解,但是遭到拒绝。2004年4月28号,弗雷斯诺郡一家法院的陪审团做出裁决,令Alarm One有限公司赔偿珍尼特。奥兰多170万美元。

*原告论据*


代理律师尼古拉斯.瓦格纳
奥兰多的代理律师尼古拉斯.瓦格纳(Nicholas Wagner)介绍了原告方的论据。他说:

“被告方Alarm One有限公司声称,珍尼特.奥兰多是自愿参加公司的这一活动的,这一说法被我方驳回。我们向法庭证明,珍尼特.奥兰多除了遵照公司主管的指令,走到台前被打外,没有其他的出路。她担心如果她不这么做,会遭到报复或被他人取笑。对方还提出,男性雇员也被打屁股,只要公司一视同仁,那么对女性雇员就不构成性骚扰。但是,陪审团认为,被告一方提出的论据无法接受。”

瓦格纳律师说,他还请了专家证人到法庭上为奥兰多一案作证。他说:

“我请了一位心理学家出庭作证,向法庭解释公司的这个做法给珍尼特.奥兰多造成的心理伤害有多大。她晚上常常会为此做恶梦。心理学家还说明工作场所的这种行为给女人造成的影响和给男人造成的影响有多么不同。

“我们提出,公司开会大约有30到35人,其中百分之80是年龄在18岁到25岁的男性雇员,只有5位是女性雇员,而这5位女性当中,除了我的当事人是52岁以外,其余都是20来岁的年轻人。当着这么多年轻人,特别是年轻的男性雇员的面受到耻辱,对52岁的珍尼特。奥兰多来说,是一件十分令人羞耻和丢脸的事。”

据瓦格纳律师介绍,奥兰多在这家公司受到耻辱后之所以没有马上提出诉讼是因为担心工作会受到影响。

他说:“她提取销售回扣,每个星期就能挣差不多2千美金,销售业绩非常好。她需要这笔钱来养活自己,并抚养年老的母亲。由于她没有大学文凭,而且已经50多岁了,因此能有一份工作对她来说很不容易。 除了公司每天早上的销售会议之外,她还是喜欢这份工作的。但是,她最后达到了一个极限,再也无法忍受下去,因此就辞去了这份工作。”

*被告律师:雇员同意就不违法*


有限公司辩护律师庞绰.贝克
Alarm One有限公司的辩护律师庞绰.贝克(Poncho Baker)指出,公司为提高销售额而采取上述做法,只要雇员都同意这么做,就不构成违法。他说:

“如果公司对开会迟到的人采取的不是打屁股,而是让他反穿裤子的惩罚性做法,只要没有人反对,大家都同意这么做,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属于违法。在这个案子中,陪审员之所以裁定责任在Alarm One有限公司一方是因为他们认为珍尼特.奥兰多是被迫的。”

贝克律师说,在诉讼Alarm One有限公司之前,奥兰多曾经起诉过她以前的雇主--一家经销汽车的车行,理由是受到性骚扰和精神折磨。她在那个案子中作证说,她所有的精神痛苦和工资损失都是那家车行造成的。这次她提起诉讼,把所有的问题又归咎于Alarm One有限公司。贝克律师认为,陪审团给予奥兰多的赔偿金额非常不公平,也很不合理。

他说:“珍尼特.奥兰多辞职一个月后,因为在商店偷窃两次被捕,她销售家用警报器的执照被吊销。我在法庭上提出,即使她2月份不辞职,Alarm One有限公司也会在3月份解雇她,因为她当时已经失去在加州销售警报器所必须的执照了。

“但是,陪审员还是判予她1万美元作为工资损失,4万美元作为今后的医疗费用,以便她可以拿这笔钱为她所说的精神伤害去看心理医生和精神病医生。奥兰多作证说,她童年遭到过性骚扰,婚后又受到前夫的虐待和殴打。她的精神医生也说,她一生都处于抑郁之中。我认为,让Alarm One有限公司承担她所有的经济负担,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她本来就需要这些花费。另外,陪审团还判予她45万美元,作为精神赔偿,我认为,这个赔偿有些过份了,她不该得到这么多。”

*被告将上诉*

贝克律师谈了这个案子涉及的法律问题。他说:

“我认为,这个案子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是:法庭是否给予陪审团恰当的指令?我要求法庭给予陪审团的指令是,奥兰多必须证明她因为自己是女性而受到了骚扰。但是,法官不愿意给陪审团这样的指令,他只是告诉陪审员,奥兰多必须证明自己受到了性骚扰。我认为这个指令不恰当。我们会就这一点和赔偿金的问题提出上诉。我认为,奥兰多没有证明她的确受到了伤害,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她理应得到这笔赔偿金。”

*判后双方律师评议*

上面,我们介绍了加州妇女奥兰多因原来的雇主Alarm One有限公司弗雷斯诺分公司对业绩不佳的雇员采取打屁股的惩罚性做法,把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判予她170万美元的赔偿金。奥兰多的律师尼古拉斯.瓦格纳认为,这个判决显示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成功。

他说:“在这个案子中,陪审员尊重法律,运用法律。他们对待陪审员的工作非常认真。审讯时,他们仔细地倾听,象法官那样,注意法庭上发生的一切,并审慎地审议,最后做出重要的裁决。在弗雷斯诺郡,陪审员每天只拿五美金的补助,这和不拿报酬一样。”

被告Alarm One有限公司的律师庞绰.贝克也指出,从陪审员判决可以看出,他们对在工作场所出现这类行为感到非常厌恶。他提醒雇主应当从这个案子中吸取教训。他说:

“他们首先应该学到是:不能在工作场所从事这类活动。即使大家都同意这么做,也不能这么做。即使只为了逗笑,即使不是故意伤害他人或令人难堪,他们也不能在工作场所打雇员。在当今的环境下,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

贝克律师表示,陪审团做出决定后,败诉方可以在15天之内提出重审案子的要求。他说,他们会提出重审动议,要求法官根据所提交的证据,在惩罚性赔偿金方面重新做出考虑。如果这个努力不成功,他们还有60天的时间提出上诉。贝克律师说,提出上诉后,法庭还要等12到18个月才能举行听审,因此奥兰多的案子还远没有结束。

*奥兰多:须停止虐待雇员*

珍尼特.奥兰多本人对赢得这场诉讼感到欣慰。她说:“对方现在又提出来要和我庭外和解,我绝不会同意这么做。他们提出支付我85万美元的赔偿,其中惩罚性赔偿金15万美元。但是,陪审团判予我170万美元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就占120万美元。我得到的赔偿不应少于这个数字。”

奥兰多表示,她打这场官司真正的目的还不是为钱,她要让人们知道,工作场所这种虐待雇员的行为必须停止。她说:

“在美国,每天都有人因为遭受欺侮而死亡。工作场所虐待雇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人们因为担心失去工作而不敢站出来讲话。他们应该勇敢地站出来为自己辩护。我这么做的确要忍受很多羞辱,但是我一点不在乎,因为这件事涉及的不是钱的问题,我要让人们知道,工作场所的这种行为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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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1 09:12  资料 短消息 
警察无搜查证能搜查私人住宅吗?

警察无搜查证能搜查私人住宅吗?

source: http://www.voanews.com/chinese/w2006-06-17-voa1.cfm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2006年6月17日
  
最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警察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不持搜查证进入私人住宅,其目的是对正在发生的暴力活动及时加以制止。下面的这个案子再次引起人们对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有关警察搜查权的争论。

第四条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简单地说就是,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搜查证才能对公民的住宅及财产等进行搜查。这条修正案和宪法其它修正案一样,都是为了保障普通公民的权利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

那么,联邦最高法院的最新判决对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实施会带来哪些影响呢?

*警察闯私宅引发官司*

2001年7月23号凌晨3点钟左右,犹他州布里格姆市警方收到有人聚会声音太吵的投诉后,派了4名警察赶到被投诉的私人住宅查看。

据警察后来描述,他们在住宅侧面的车道上,通过栅栏的缝隙,看到两名未成年人正在里面喝酒。于是,他们进到后院,通过纱门和窗户清楚地看见屋子里有人正在打架。

他们说,四个成人试图把一个未成年人制服,但是未成年人挣脱后,挥舞拳头向其中一位成年人的脸上打了一拳,导致这位成年人鼻出血。


见到此状,杰夫.约翰逊(Jeff Johnson)警官决定进入住宅加以制止。

他说:“我走进屋子,高声喊道:警察!但是没有人回应,我又大声喊道:警察!还是没有人回应。我继续探头往里面走,并通报自己的身份。

“屋子里的人正打得不可开交,以致我的喊声都没有听见。我们进入厨房,看到有一个人被打得鼻出血,但是他们没有要住手或愿意缓解的迹象。我们担心还会有人受伤,他们的打斗声已经把周围的邻居吵醒了。”

之后,警察以促使未成年人犯罪,扰乱治安以及醉酒等多项指控将几名成年人逮捕。

但是,被告对警察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闯入他们的住宅表示愤怒。他们到犹他州的法庭起诉了布里格姆市政府,理由是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保护公民不受警察无理搜查和扣押。

被告律师迈克尔.帕特里克.史蒂倍克(Michael Patrick Studebaker)表示,实际情况是,当警察进入住宅时,里面的人已经停止了打架。

史蒂倍克律师说:“警察进入住宅时,里面的打架已经结束。因此,他们进入屋内是没有理由的。里面的人没有一直不停地打下去。我认为,当时没有发生暴力行为,只不过是有一个人打了另外一个人的脸,这和拿刀子捅人或痛打某人不一样。警察被叫来是因为有居民投诉说聚会的声音太吵,而不是因为发生了暴力行为。”

犹他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都做出不利于警察的判决,判决认为布里格姆警察没有合理的理由闯入被告的住宅。

但是,布里格姆市政府不服,继续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诉讼双方争执不下*

犹他州布里格姆市政府多次败诉后,作为起诉方继续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被起诉方是在私人住宅里因促使未成年人犯罪,醉酒滋事等项指控被警方逮捕的几名被告。

2006年4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上述案子举行听审。这个案子提出的问题是,根据美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的规定,这个案子所涉及的紧急情况是否严重到警察必须进入私人住宅制止打斗的程度。

换句话说,法庭要判断哪些情况属于紧急情况,以致警察不持搜查证就能进入私人住宅搜查。

代表被告的律师迈克尔.帕特里克.史蒂倍克在法庭上提出了他们的论据。

他说:“我们的第一个法律依据是,根据当时美国的法律,布里格姆市警察进入私人住宅是不恰当的。我们的观点是,只有在有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时,警察才可以不持搜查证进入私人住宅。

“我们的第二个法律依据是,警察只有在提供紧急救护,例如帮助某人得到医疗帮助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进入私人住宅。即使在这两种紧急情况下,我们也还要分析警察进入私人住宅的动机。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两个重要的问题上和我们的观点不一致。”

犹他州布里格姆市政府一方提出,警察进入私人住宅有合理的理由,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警察如果不当机立断,就构成玩忽职守。


在这个案子中代表市政府的犹他州首席检察官助理杰夫.格雷(Jeff Gray)承认,通常情况下,警察必须有法官颁布的搜查令,才能进入私人住宅搜查。但是,如果警方有合理的理由,那么他们就不需要持搜查证。

格雷说:“在出现紧急情况,得到搜查证又不太现实的情况下,警察无需搜查证就可以进入私人住宅搜查。如果他们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足够的时间申请搜查证,他们就不需要持搜查证搜查。他们事后只需说明为什么在当时的情况进入私人住宅搜查有合理的理由就可以了。”

杰夫.格雷认为,警察为了制止暴力升级而做出进入住宅搜查的决定是正确的。

他说:“被告一方说,当时打架不是很严重,因此警察没有搜查证闯入私人住宅是没有道理的。我们所关心的问题是,警察无法预料打架会发展到多么严重的程度,因为住宅里的人持续对打了5到10分钟,没有人上前制止,情况越来越严重。

“我们提出,警察需要进入这所住宅去加以制止,以免有人被打成重伤。大家基本上都认同,警察当时没有时间申请搜查证,法官颁发搜查令需要几个小时,最快也要一个小时。如果警察等到法官颁发了搜查令之后才进入住宅,可能会出现有人被打成重伤的情况。警察进入住宅,就是为了防止有人被打伤。”


密西根州韦恩郡检察官办公室的蒂莫西.鲍曼(Timothy A. Baughman)检察官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他作为法庭之友的理由书。他指出,警察必须有在暴力升级之前进行干预的权力。

鲍曼说:“警察对案件进行调查以寻找证据时应该有搜查证,这一点的确非常重要。但是,如果警察认为暴力活动有可能升级而必须进入住宅搜查时,他就不需要搜查证了。这个判决丝毫没有降低警察搜查时应满足的要求。它只是说,警察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为了避免人员受伤,他们可以不持搜查证进入私人住宅搜查。”

*高院做出有利于警察的判决*

2006年5月22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做出一致判决说,犹他州布里格姆市的警察目睹私人住宅发生的打架之后,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入私人住宅的做法是恰当的。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判决书中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警察进入私人住宅明显是合情合理的。他说,从客观上看,这几名警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厨房里发生的暴力行为刚刚开始,而受伤的成年人也需要治疗。

罗伯茨首席大法官还指出,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中没有任何规定要求警察必须等到某人被打得完全或部份失去知觉,或者等到事情进一步恶化时才能进入私人住宅。他说,警察的职责不仅仅是给伤员提供紧急救护,它还包括避免暴力发生以及维护治安。

罗伯茨首席大法官说,警察不是拳击或曲棍球裁判,只有等到一方的行为太过份时才出面加以制止。

代表布里格姆市政府的犹他州首席检察官助理杰夫.格雷在法庭宣判后表示,法庭的判决使警察在发现暴力情况时可以及时制止。

格雷说:“全美各地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家庭暴力,因此警察需要有进入私人住宅保护受害人的权力。被告方争辩说,只有在出现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警察才能介入,但是等到那个时候,一切都晚了。

“我们希望警察能保护人们不受伤害,不是等到他们紧急呼救时,再给他们提供紧急救护或医疗帮助。我们希望警察能够进入私人住宅,在发生暴力之前就制止。”

布里格姆的杰夫.约翰逊警官也表示,这个判决更有利于警察的执法工作。

他说:“这个判决使警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制止暴力,保护人们不受伤害,使他们不会在自己的家中被攻击、被打伤,甚至被打死。这个判决使警察在遇到暴力情况时,在这些悲剧事件发生之前,就能够及时加以制止。”


宾州匹兹堡大学法学院教授约翰.布尔科夫(John M. Burkoff)进一步分析了法庭的判决。

他说:“法庭不希望警察过份预想自己的行动会带来什么后果,以致于不敢进入私人住宅搜查,因为有的时候,房子里的确可能发生了虐待儿童或者家庭暴力的情况。我们希望警察能够进去及时制止。”

*法庭判决产生的影响*

我们上面谈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涉及警察搜查权的案件中做出了有利于执法人员的判决,这使得一些人对警察权力过大而有可能被滥用感到担心,代表被告的迈克尔.帕特里克.史蒂倍克律师就是其中一位。

他说:“作为一位普通公民,我担心的是,如果我在家里和太太正在吵架,或者和儿子正在摔跤,警察看到后因反应过度进入我的家。这是我在法庭上要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作为被告的律师,也是作为居住在美国犹他州的一位普通居民。

“我担心警察从此可以随意进入私人住宅搜查。另外,我也替我的当事人担心,这个案子发生在5年前,而且只涉及轻罪。但是,布里格姆市检察官没完没了地抓住这个案子不放,难道他们没有更重要的事情做了吗?

“我的当事人和犹他州政府为打这个官司各自花费了上千美元。我认为现在是我们向前看的时候了。在这个案子进行的同时,我的一个当事人正在伊拉克打仗,为国效忠!”

*布尔科夫:判决不会带来很大改变

宾州匹兹堡大学法学院教授约翰.布尔科夫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个案子的判决并不会给执法工作带来大的改变。

他说:“这个判决再次确认了我们已经知道的规则,这些规则并没有因此而改变,那就是,在正常情况下,警察需要搜查证才能进入私人住宅搜查,只有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可以例外,警察可以不需要搜查证进入私人住宅进行搜查。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把紧急情况进行归类。它判决说,哪些属于紧急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紧急情况也有很多不同的种类。”

密苏里州哥伦比亚学院刑事法教授迈克尔.莱曼(Michael Lyman)认为,尽管这个判决为执法人员撑了腰,但是它并不意味着警察就大权在握,可以肆无忌惮地进入私人住宅进行搜查。

他说:“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判决中对警方的执法权力予以认可,但是法庭仍然会对警方的行动进行监督,以确保警察局和警察不会滥用法庭给予的权力,换句话说,每个案件都要根据它自身的情况加以评估。

“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在这个案件中,法庭维护了警察的行动,但是在别的案子中,如果法庭认为警察在滥用权力,并对人民的宪法权利构成威胁,那么它还是会对执法人员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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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 20:43  资料 短消息 
从李文和案谈记者对消息来源保密

从李文和案谈记者对消息来源保密     (6/30/2006)
亚微 华盛顿报导

http://www.freexinwen.com/index. ... cle&artid=33454

曾经被指控为核间谍的华裔科学家李文和最近和他起诉的美国能源部和司法部在庭外达成和解。他指控这两个部门侵犯他的隐私权。美国能源部和司法部和参与报导李文和事件的五大新闻机构同意共同支付李文和160多万美元,作为交换条件,李文和将放弃对他们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

在这个诉讼中,五大新闻机构并不是被告,但是他们为了避免自己的记者到法庭上交待消息来源被迫采取了上述行动。那么,记者为什么要对其消息来源保密呢?美国法律是否给予记者这种特权呢?美国法庭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李文和案引发的问题*

大家也许知道,1999年美籍华裔科学家李文和由于被怀疑为核间谍而被他所在的洛斯阿拉摩斯国家实验室解雇,他还受到多项罪名的指控,并且被监禁了9个月。2000年,政府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撤消了对他几乎所有的指控,李文和只对计算机档案处理不当的指控表示认罪。

李文和获释后对美国能源部和司法部提起民事诉讼。他提出,在自己接受调查期间,这两个政府部门在处理这一案件过程中严重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李文和除了要求赔偿外,还要求传唤报导这一事件的记者,让他们交代提供这一消息的政府官员是谁。

被传唤的有美联社记者H.约瑟夫.赫伯特、洛杉矶时报记者鲍勃.德罗金、纽约时报记者詹姆斯.里森、华盛顿邮报记者瓦尔特.平卡斯,以及现在供职于美国广播公司的原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记者皮埃尔.托马斯。

*恩庭:谁透露错误信息都严重犯法*

俄亥俄州凯斯西储大学法学院教授乔纳森.恩庭(Jonathan Entin)指出,无论是谁对外透露有关李文和的错误信息,都严重触犯了法律,李文和有权就此采取法律行动。

乔纳森.恩庭说:“李文和要求记者交代消息来源,不是要起诉这些新闻机构,而是希望对透露不实信息而损害他名誉的人采取法律行动。李文和无法通过其它途径查明消息来源是谁,所以只好要求记者告诉他。这个案子的矛盾在于,一方面,公众希望把真实情况公布出来,另外一方面,受害人因不实信息而受到名誉损害,他有权要求得到法律上的纠正。”

*李文和案和解 被告记者如释重负*

但是,当五大新闻机构的记者拒绝交代他们的消息来源时,联邦法官判决他们犯有藐视法庭罪。于是,记者们就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但是,在联邦最高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此案之前,李文和就和能源部、司法部以及五大新闻机构达成庭外和解,能源部和司法部同意支付李文和89万5千美元的诉讼费,五大新闻机构同意支付李文和75万美元,总计160多万美元。

代表五大新闻机构的律师之一李.莱文(Lee Levine)谈了他对达成庭外和解的看法。

他说:“从我当事人的角度看,这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我们更希望法庭做出判决说,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给予记者对消息来源保密的权利。但是,我们没有达到这个目的,因此不得不寻找其它方法来确保我们能遵守对消息来源加以保密的承诺,同时不使记者因拒绝交代消息来源而被关入监狱或受到其它惩罚。我们认为,这是在现有的情况下能够找到的最佳解决办法。 ”

洛杉矶时报的记者鲍勃.德罗金(Bob Drogin)表示,这场官司历时多年,为此,他们花费了很多时间、精力和金钱,最终能够达成庭外和解,使他感到如释重负。

他说:“我们当然希望能在法庭上打赢这场官司。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受理这个案子的可能性很小。如果等到它表示不予受理之后再采取行动,我们在谈判中就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能力了。

“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这个案子,并做出不利于我们的判决,我们将面临几种选择,我们要么违背自己的意愿交代消息来源,要么拒绝交代消息来源,但是以藐视法庭罪被捕入狱。

“最糟糕的情形就是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对我们不利的判决会创立不好的先例。所以,至少我们这些记者把庭外和解看作是众多坏的选择中最好的一个,没有一个是令我们满意的,但这是其中最好的。”

明尼苏达大学新闻和大众传播学院媒体伦理和法律教授简.柯特利(Jane Kirtley)指出,这几家新闻机构为保护其消息来源而被迫达成和解,这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

她说:“加入庭外和解的这几家新闻机构本身没有因为做了什么不好的事而被起诉。它们只是报导了政府消息来源透露的信息,李文和并没有起诉他们。但是,为了对消息来源保密,这几家新闻机构选择通过付钱来了结的方式使李文和放弃起诉。

“政府支付李文和赔偿金的决定,我没有权利事后评头论足。但是,我认为,这几家新闻机构决定为此支付一笔钱,这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

*美国法庭以往的判决*

记者们为什么要对消息来源保密呢?俄亥俄州凯斯西储大学法学院教授乔纳森.恩庭分析了其中的原因。

他说:“在美国以及其它一些国家,新闻机构的运作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它的工作之一是报导政府官员的错误以及政府政策中的问题。当记者报导令其难堪的重要消息时,政府当然不高兴,它往往要调查是谁把消息透露给媒体的。

“记者们知道,如果他们交代了政府的消息来源,那么有些政府官员就不敢和记者们讲话了,即使认为政府的某些政策是不明智的和不光明正大的。他们担心自己可能会因透露有关情况而被解雇或者蹲监狱。所以,媒体采取的做法是,为了对政府不明智以及不恰当的政策进行监督,媒体在报导有关情况的同时,确保消息来源不会因此受到惩罚或报复。”

*以往判决没给记者保护消息来源的特权*

代表五大新闻机构的律师之一李.莱文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以往的判决中并没有给予记者对消息来源加以保密的特权。

他说:“过去40多年里,有关新闻自由是否包括记者在不受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对消息来源保密的问题,美国法庭出现过类似的诉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只做过一次判决,但是判决令人非常困惑,法官之间的分歧也很大。九个大法官中,四位法官持一个观点,另外四位法官持另一个观点,一位法官持中间立场。”

李.莱文律师所指的是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有关记者特权的案子。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这个案子做出判决时说,记者和普通公民一样,对于大陪审团的传唤必须应讯,并且必须回答与刑事犯罪调查有关的问题。

判决说,宪法第一修正案没有给予记者免于做证的权利。

*各州法律各不同*

除了上述判决以外,具有司法审查权的联邦最高法院没有就宪法是否给予记者对消息来源保密的权利做出过直接判决,而作为立法机关的美国国会也没有通过这方面的联邦法律。鉴于上述情况,很多州通过自己的法律,给予记者有限的特权。

但是,凯斯西储大学法学院教授乔纳森.恩庭说,各州对记者的保护范围也很狭窄。

他说:“美国宪法保护新闻自由。但是,美国法庭判决说,这个权利并不是一概保证记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对自己的消息来源保密。许多州允许记者在某些情况下对自己的消息来源保密。但是,联邦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即使观点比较自由的州法,也没有明确给予记者对消息来源保密的权利。有些情况下,记者被允许对消息来源保密,但是范围很窄。”

*各方呼吁国会立法*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美国国会在这个问题上迄今为止没有做出明确的表态,各州对记者的保护程度也不一样。

在李文和对政府部门提出的民事诉讼中,联邦下级法院做出了不利于记者的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6月5号决定拒绝受理此案。但是在联邦最高法院做出这个决定之前,李文和就与两大政府部门美国能源部和司法部在6月2号达成了庭外和解,所以联邦最高法院也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结论。

洛杉矶时报的记者鲍勃.德罗金呼吁美国国会通过相关法律,给予记者对消息来源保密的权利。

他说:“我们在每一级法院都败诉了,这不是因为美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不清楚,而是因为法庭没有对有关法律做出明确的解释。不同的法庭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法庭系统在这个问题上缺少统一性。虽然几乎每个州都有记者保护法,但是,迄今为止,国会还没有通过这方面的联邦法律。我们希望正在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案件会向美国国会议员们施加压力,促使他们通过给予记者更大保护的联邦法律。”

*记者的注意事项*

记者权益组织“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的执行主任露西.达格利什(Lucy Dalglish)谈了记者们在目前情况下应该注意的事项。

她说:“首先,向消息来源保证不透露其身份的时候,我们要特别小心,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做出这样的承诺。其次,我们要更加积极推动国会通过保护消息来源的法律。”

*柯特利:把丑话说在前头*

明尼苏达大学新闻和大众传播学院媒体伦理和法律学教授简.柯特利也指出,记者对以消息来源为基础的报导要非常谨慎。

她说:“记者们对过多使用消息来源要特别当心。出于职业道德,他们不总是把使用消息来源提供的信息看作是报导的最佳途径。通常情况下,记者要让读者知道消息来源是谁。但是,有些时候,只有在对消息来源保密的情况下才能报导某一件事。

“我认为,记者在向消息来源承诺保密其身份之前一定要深思熟虑,记者要直接了当说明有可能被迫公布他的身份,并让消息来源知道承诺的范围是什么。有些记者做好了为保护消息来源蹲监狱的准备,有些没有,如果没有做好这个准备,记者就要把丑话说在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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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7 05:32  资料 短消息 
**专利产品捆绑销售和反垄断案**

VOA REPORT:Can Patented Products be Presumed to have Market Power?

July 14, 2006 (亚微 华盛顿报导)


**专利产品捆绑销售和反垄断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6年3月1号做出裁决,指出专利权并不一定会给专利人带
来市场的支配地位,不能因为某家公司在销售专利产品时搭售其它产品而认为这
类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垄断地位。指控方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被指控方的专利产品
的确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指控才能成立。

*搭售产品引发官司*

我们下面要介绍的案子叫作“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独立制墨
有限公司”案。

“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Illinois Tool Works Inc.)是美国《财富
》杂志确定的大公司之一,在全球45个国家拥有650个商业分支,雇员4万9千人。
该公司生产的打印机头专门用来往大包装箱上打印识别商品类别和价格的条形码
,而且获得了专利权。

“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在销售其打印机头时要求客户必须购买该公
司生产的油墨,而该公司并没有油墨的专利权。

这个做法引起了油墨制造商“独立制墨有限公司”的不满。独立制墨有限公司是
一个仅有35名雇员的小公司。

该公司声称,“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做法构成了非法搭售,因为
它的专利产品而使它搭售的油墨在同类市场上形成了垄断力量,破坏了市场竞争


所谓搭售,又叫“捆绑销售”,是指公司在销售其专利产品时要求购买者必须同
时购买另一件产品。联邦最高法院以前裁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2002年,“独立制墨有限公司”根据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裁决精神,以违反美国反垄
断法为由,把“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联邦地区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这一诉讼,理由是“独立制墨有限公司”未能证明对方的专
利产品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但是,联邦上诉法院在2005年推翻了下级联邦法院的判决,裁定“独立制墨有限
公司”不需要证明对方的专利产品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本来
是被告的“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反过来作为起诉方,把“独立制墨
有限公司”告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法庭对这一问题做出澄清。

*制墨公司的立场*

“独立制墨有限公司”在联邦最高法院的辩护律师丹.布龙贝格(Dan Bromberg)指
出,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面临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

他说:“要证明某一公司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通常情况下必须证明该公司占
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破坏了市场竞争。所谓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影响市场价格
的能力。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47年的判决说,享有专利权可以被自动看作占据了市场的
支配地位。我们知道,专利是指对某一产品或技能的独家使用权。一般认为,有
了独家使用权,就有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独立制墨有限公司”在联邦地区和上诉法院的代理律师爱德华.奥康纳(Edward
O'Connor)指出,根据美国法庭以往的判决,在销售专利产品时把购买非专利产
品作为购买条件的做法,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他们最初就是根据法庭以往的
判决精神提出这一诉讼的。

奥康纳律师说:“这个法律不是我们制定的,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己在很多
年以前确立的。我们的第一个论据是,除非美国国会通过新的法律,否则联邦最
高法院就应该维持过去法律的原貌,而不应该随意加以更改。但是,联邦最高法
院还是把它更改了。我们的第二个依据是,专利权赋予专利人对某一独特产品的
独家生产权,从而使他获得市场的支配地位。”

奥康纳律师表示,如果市场上的确存在可以与专利产品竞争的其它产品,那么法
庭就应该让对方“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市场上有这样的产品存
在,以此表明他们没有占据市场的支配地位,而不应该由“独立制墨有限公司”
证明没有这样的竞争产品存在,对方的确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工具制品集团的论据*

“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安德鲁.平卡斯(Andrew Pincus)
指出,因为某一产品是专利产品就假定它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这是站不住脚
的。

平卡斯律师说:“我们的法律依据是,虽然专利权给予人们一些特权,但是很多
专利产品以及拥有专利成份的产品之间也构成了相互竞争。例如所有电视机都包
含了拥有专利权的元件,但是没有一个人会因此断言某种电视机的生产占据了市
场的支配地位。

“这是因为不同的专利虽然能会使电视机的装配有所不同,但是对消费者来说,
它们最终都是电视机,而且是可以相互替换的。我们提出,法庭应该认定一点的
是,仅仅因为某个产品拥有专利权这一事实,并不表明消费者就没有其它替代产
品可以选择了。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有很多其它的选择。”

“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詹姆斯.伍滕(James
Wooten)指出,仅仅因为某公司的产品拥有专利权就认为它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这在法律上是讲不通的。

他说:“如果你用务实的眼光看待这个问题,你就会发现专利人彼彼皆是,专利
产品也层出不穷。专利权并不能给予专利人对某一产品的市场支配权。假如我开
发了一种软件,并且申请得到了专利,这并不表明我的产品强过微软公司的软件
,占据了市场的支配权。”

平卡斯律师指出,指控方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被指控方的产品的确占据了市场支
配地位,垄断市场的指控才能成立。

他说:“要证明这一点就要对市场上所有其他竞争对手生产的类似产品进行评估
,就‘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独立制墨有限公司’一案而言,
就是要对‘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它公司生产的打印机头进
行评估,以查明该公司的产品是否真的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或控制权。”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

我们在上面谈到了“独立制墨有限公司”指控“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破坏了市场竞争,因为它销售拥有专利权的打印机头时非法搭售油墨, 在同类
产品市场上构成了垄断地位。

“独立制墨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是,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决指出,享有专利
权本身可以被自动看作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联邦地区法院做出有利于“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裁决,联邦上诉
法院的判决却支持“独立制墨有限公司”。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伊利诺
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又作为起诉方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修正了以往的裁决,并在2006年3月1号一致判决说,
专利权不一定就给予专利人对市场的支配地位。指控方必须证明被指控方的搭售
做法的确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法庭才能裁定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联邦最高
法院最后把这个案子发回联邦地区法院重审。

“独立制墨有限公司”在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的代理律师奥康纳分析了法庭的判
决。

他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在销售专利产品时搭售非专利产品,不再被看作
是绝对违反垄断法的做法了。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专利产品的确占据了市场的
支配地位,而且对其竞争对手产生了影响,那么根据美国法律,这种做法仍然会
被视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联邦最高法院把这个案子发回下级联邦法院并指示说,
现在要由我方证明“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利产品的确占据了市
场的支配地位。”

代表“美国律师协会”的凯文.麦克唐纳(Kevin McDonald)律师说:“过去联邦最
高法院对专利权持抵触态度,而且对任何人使用搭售的做法也很敌视。但是,如
今,联邦最高法院改变了这个态度。它开始认识到,正确使用搭售不仅不会伤害
消费者,反而会对他们有利。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法律开始转向保护搭售的原因,
这个转变使原告证明被告的专利产品破坏市场竞争的难度加大了。”

*案子发回下级法院重审*

“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律师平卡斯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避
免了滥用诉讼制度的现像。

他说:“根据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决,享有专利权会自动被看作占据了市场的
支配地位。在法庭提出的这个假设下,原告可能会采取不公正的手法迫使被告达
成和解,他可能会威胁被告说,无论市场的实际情况如何,我们都会胜诉,你们
与其打官司,不如支付和解费算了。另外,有些公司可能会因为害怕被起诉而从
此不敢再搞产品搭售,其结果只会对消费者不利。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除去了人
们的这种恐惧心理。”

但是,“独立制墨有限公司”的总裁巴里.布拉克(Barry Brucker)对联邦最高法
院的这一判决感到非常失望。

他说:“这个判决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件非常糟糕的事情。不幸的是,联邦最高
法院的法官对现实世界缺乏足够的认识。他们没有实际工作经验,不了解这个判
决会对小公司产生多大的影响。他们也不明白,小公司请不起律师,每年花费几
十万美金进行昂贵的经济分析,与排在《财富》杂志全球500强的大公司抗争。”

*布拉克:把官司继续打下去*

据布拉克介绍,为了打这场官司,他们投入了两百多万美元的诉讼费,他们一度
也动过撤出诉讼的念头。

他说,曾经参与诉讼的另外两家小公司因为支付不起诉讼费,已经被挤出制墨行
业。但是,布拉克总裁表示,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他们败诉了。

他说,联邦最高法院只是把案件发回下级联邦法院重审,这给他们提出证据证明
对方的搭售行为的确构成垄断并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提供了机会。

布拉克总裁说:“我们除了把官司继续打下去以外别无选择。小企业联盟以及售
后市场的企业家们指望着通过我们打赢这场官司向大公司发出一个信息,那就是
,他们不能以强凌弱。我认为,个体企业家精神是美国和世界之所以强大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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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5 10:47  资料 短消息 
**美国法庭作出不利于同性婚姻判决**

VOA REPORT: Courts Rule Against Gay Marriage

JULY 20, 2006 (亚微  华盛顿报导) www.voanews.com


**美国法庭作出不利于同性婚姻判决**


在今天的节目里,我们要给大家介绍美国各界就同性恋者是否应有合法结婚权的
问题展开的辩论,以及美国一些州的法庭在这个问题上作出的裁决。

2004年,纽约州的一些同性恋人因为申请登记结婚遭到拒绝而对纽约州政府提出了4起
诉讼。2006年7月6号,纽约州的最高法院,也就是纽约州上诉法院作出裁决说,
纽约州把婚姻限定为一男一女结合的法律符合纽约州宪法。但是,同性恋婚姻能
否得到承认,应该由州议会而不是由法庭来决定。

自从2003年麻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作出历史性判决,使同性恋婚姻在该州合法化后
,支持同性恋婚姻的活动人士对纽约州提起的诉讼抱有很高的期望,因为纽约州
一向以开放和自由著称。可是纽约州的上诉法院却作出不利于他们的判决,这无
疑令他们非常失望。纽约州的判决对全美其它州的法庭判决以及立法也产生了一
定的影响。

*纽约州同性恋人兴诉*

2004年,纽约州有40多对同性恋人因为申请登记结婚遭到拒绝而联合对纽约州政府提
出了4起诉讼。他们在这过程中得到“美国民权联盟”以及一些同性恋法律援助机
构和私人律师的帮助。他们指称,纽约州只允许异性伴侣结婚的法律违反了州宪
法有关保护平等和自由的条款,他们要求和异性伴侣一样有登记结婚的权利。

2006年7月6号,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州上诉法院以4比2的多数裁决说,纽约州只允
许异性伴侣而不允许同性恋人结婚的法律没有违反州宪法。裁决说,同性恋婚姻
能否得到承认,应该交由州议会讨论决定。纽约州上诉法院的判决对州法律的基
础表示认可。它指出,在其它方面都平等的情况下,在父母共同抚养的家庭环境
下长大的孩子会更健康。它说,为了儿童的福祉,让异性男女,而不是同性恋人
抚养他们,更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

在这个案子中,纽约州上诉法院并没有就同性恋婚姻本身的正确与否作出裁决,
它只是对纽约州把婚姻限定为一男一女的结合的法律基础是否合理以及这个法律
是否对同性恋人构成歧视的问题作出了裁定。

*反对同性恋婚姻者之见*

保守派组织“婚姻联盟”的理事之一尼格尔·英尼斯(Niger Innis)指出,孩子在
传统的家庭中长大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由一男一女组成的家庭。他说:
“统计数据显示,在由一男一女组成的传统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往往
要好得多,他们的辍学率和犯罪率也低得多。长大以后,他们在和异性交往的过
程中,不容易出现受虐待或婚外生子的情况,也不大会产生各种消极的社会病理
问题。”

基督教法律权益组织“联盟捍卫基金”向法庭提交了反对同性恋婚姻的法律理由
书。该组织的资深律师克里斯·斯托瓦尔(Chris Stovall)介绍了他们的主要论据


他说:“我们提出的第一个论据是,同性恋人选择的生活方式,使他们抚养的孩子或是
没有母亲,或是没有父亲。虽然有些州不禁止同性恋人共同抚养孩子,但是它们
承认,让孩子在一个由父母共同抚养的家庭中长大是最理想的。我们提出的第二
个论据是基于人类传宗接代的责任。我们认为,各州在为婚姻制定法规方面的根
本利益是鼓励男女结合成长期稳定的婚姻关系,并确保他们所生的下一代能够在
稳定的家庭环境中长大成人。”

“南方浸信会道德和宗教自由委员会”副主席巴里.杜克(Barret Duke)分析了传
统婚姻的重要性。他说:“婚姻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份。一男一女通过婚姻关系
结合在一起,彼此忠诚,养育后代。这个关系是社会其它一切的基础单位。传统
婚姻以及婚姻关系应该保持不变。”

*支持同性婚姻者之见*

上面我们谈到了纽约州的最高法院-纽约州上诉法院认定纽约州把婚姻限定为一
男一女结合的法律有合理的法律基础,而且对同性恋人不构成歧视。

但是,纽约市大学柏鲁克分校法律教授杰伊.韦泽(Jay Weiser)代表“纽约州律师
协会”在向法庭提交的法律理由书中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指出,纽约州的法律
违反了纽约州宪法有关正当法律程序和保护平等的条款。杰伊.韦泽说:

“我们提出,同性恋人因为不能结婚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在法律上也处于劣势
。一对伴侣分手或有一方去世会涉及很多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作为异性伴侣,他
们离婚后享有赡养权和探望孩子的权利,配偶去世后,还享有遗产继承权。但是
,同性恋人则不然,如果一方生病,另一方无权作出医疗决定,或者一方因医疗
事故死亡,另一方也无权起诉并要求得到赔偿。异性伴侣结婚后一旦关系结束或
出现家庭危机,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保护,但是同性恋人却得不到。”

“美国民权联盟”的专职律师沙伦.麦高恩(Sharon M. McGowan)指出,纽约州宪
法给予一对相爱的人结婚的权利。她表示,剥夺同性恋者的结婚权侵犯了纽约州
宪法赋予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她说:

“美国近代史上出现过把婚姻限制在同一种族的人之间,禁止不同种族通婚的情
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人们有和自己所爱的人结婚的基本权利。根据这
个判决,我们可以提出,不能因为要求结婚的人是同性恋人,就剥夺他们的结婚
权。

“我们认为,因为同性恋者的性取向就剥夺他们和异性伴侣同等的权利,这种做
法对同性恋人构成了非常明显的性歧视,因为两个相爱的人能否结婚完全取决于
他们的性别是什么。我们向法庭提出,如果政府要把某一族群的人区别对待,它
必须提出非常令人信服的理由,特别是在象结婚这样重大的问题上。”

*纽约州判例的影响*

2006年7月6号,纽约州上诉法院对四起涉及同性恋婚姻的案子作出的裁决指出,州宪
法制定者把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如果改变这个观念,就等于违背了宪法
制定者的初衷和纽约州宪法。裁决还说,对于那些希望组成同性恋家庭的人来说
,如果要改变婚姻的定义,他们必须争取纽约州议会通过有关立法,然后交由州
长签字才可生效。

*怕连锁反应*

保守派组织“婚姻联盟”理事之一尼格尔.英尼斯指出,纽约州的这个案子并不象
有些人所说的涉及歧视同性恋的问题。他说:

“这个案子涉及的不是歧视同性恋的问题,而是可能永远改变婚姻定义的问题。
如果我们改变婚姻的定义,把传统上的婚姻从一男一女的结合,扩大到同性恋人
的结合,那么谁能保证这个定义不会再被改变呢?要求一夫多妻制的人也会到法
庭上提出要和几个女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结婚并得到和其他夫妻一样的特权和权利
。如果同性恋婚姻能够得到承认,为什么他不可以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将来还可能发展到连兄弟姊妹也会到法庭上要求结婚。因此,同性恋婚姻会成
为种种祸患的根源。我认为,保持一男一女传统婚姻这几个世纪以来被认可的观
念,对我们国家和我们的社会来说至关重要。”

*乔治亚州步纽约州后尘*

就在纽约州上诉法院作出不利于同性恋婚姻裁决的同一天,美国南部比较保守的
乔治亚州最高法院也作出裁决,认定州议会通过的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符
合乔治亚州宪法。

据保守派组织“婚姻联盟”理事之一尼格尔.英尼斯介绍,婚姻历来被理解为一个
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但是由于近年来出现了很多挑战这一婚姻定义的诉讼,
因此乔治亚州人在2004年就这一问题通过全民投票,有百分之76的选民投票支持
禁止同性恋婚姻。之后,乔治亚州议会在选民投票的基础之上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 把婚姻严格地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

尼格尔.英尼斯分析了纽约州和乔治亚州两项裁决之间的区别。他说:“乔治亚州
最高法院是针对州议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作出裁决的。裁决说,把婚姻限定为一
男一女的结合的法律符合乔治亚州宪法。因此,同性恋婚姻活动人士不能再到乔
治亚州法庭提出上诉,也不能要求州议会改变其决定,因为州议会已经通过法律
,明确限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除非支持同性恋婚姻的活动人士通过联邦法
庭,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来改变这个现状。

“他们也很有可能会这么做。但是,在对同性恋婚姻比较开放和自由的纽约州,
那里的上诉法院作出裁决说,同性恋婚姻是否符合宪法,应该交由州议会决定。
无论州议会作出什么决定,都将成为纽约州的法律,因此也就符合纽约州宪法。


从专家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乔治亚州议会为了防微杜渐,已经在选民投票
的基础之上通过了禁止同性恋婚姻的宪法修正案,该州最高法院的裁决也维护了
宪法修正案的合法性。因此,支持同性恋婚姻的活动人士已经失去了在州法院和
州议会提出诉求的机会,除非他们诉诸联邦法庭系统,否则就没有翻案的可能性


但是,纽约州的情况则不同。纽约州上诉法院肯定了该州现有婚姻法有关传统婚
姻定义的合法性,它把同性恋婚姻能否得到法律承认的决定权交给了州议会。因
此,支持同性恋婚姻的活动人士如果要达到目的,还有机会到州议会进一步游说


*其它州判决不利于同性恋婚姻*

在纽约州上诉法院为争取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诉讼中败诉后,代表同性恋原告的
“美国民权联盟”专职律师沙伦.麦高恩表示,他们下一步的工作将转向纽约州议
会。她说:

“纽约州上诉法院的裁决说,纽约州宪法没有要求纽约州政府必须给同性恋人颁
发结婚证。尽管法律上没有这么要求,这并不等于纽约州议会不能作出允许同性
恋人结婚的决定。从法庭的角度来看,它的任务的确完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开
始转向州议会,如果州议会认为对同性恋的歧视是错误的,他们还是可以对法律
进行修改。”

继纽约州和乔治亚州的裁决之后,麻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也同意把禁止同性恋婚姻
的州宪法修正案在2008年交付全民投票。这项决定出乎人们的预料,因为麻萨诸
塞州最高法院2003年说,剥夺同性恋者的结婚权违反了宪法,这个裁决使同性恋
婚姻在该州合法化。

此外,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和内布拉斯加州联邦上诉法院最近也作出不利于同性恋
婚姻的裁决。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允许在同性恋婚姻问题上进行全民投票,内布拉
斯加州联邦上诉法院则恢复了禁止同性恋婚姻的法令。华盛顿州和新泽西州的最
高法院也随时有可能作出裁决,这两个州已经就同性恋婚姻的案子举行过口头辩
论。

基督教法律权益组织“联盟捍卫基金”的资深律师克里斯.斯托瓦尔认为,纽约州
和乔治亚州的裁决将对其它州起到借鉴作用。他说:

“根据美国的联邦体制,各州有解释本州法律的自由。虽然两个州的宪法在维护
正当法律程序以及保护平等条款的文字上是一致的,但是它们各自最高法院对法
律条款的解释和运用却有可能不同。

“因此,新泽西州和华盛顿州的最高法院即将作出的裁决对法律的解释可能和纽
约州的不同,但是这两个州至少应该注意到一个事实,那就是,越来越多的法律
开始强调婚姻源于异性之间的结合,这种婚姻给社会带来的益处是同性恋婚姻做
不到的。因此,给予同性恋人婚姻权的要求不具备令人信服的宪法基础。”

*只有一州允许同性恋婚姻*

目前,在全美51个州中,有20个州把禁止同性恋婚姻条款写入州宪法,25个州制
定了相关的法令,但是没有通过宪法修正案,其余6个州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同性恋
婚姻的法律,但是也拒绝给同性恋人颁发结婚证。麻萨诸塞州是全美第一个,也
是唯一允许同性恋合法结婚的州。到目前为止,该州已经为同性恋人颁发了8千多
张结婚证。

还有一些州虽然没有给予同性恋人正式婚姻的名份,但是在不同程度上对他们的
权益给予保护。例如在佛蒙特州,同性恋者可以结成“民事结合”,在夏威夷州
,同性恋者可以组成“相互受益人关系”,这两个州的做法是介于完全不给同性
恋伴侣任何权利和给予同性恋人结婚权之间。

美国国会参议院曾经在2004年投票否决了布什总统支持的禁止同性恋婚姻的宪法
修正案提案。但是,反对同性恋婚姻的活动人士并没有因此而放弃修宪的努力。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还没有定论的情况下,可以预见,有关同性恋婚
姻的法律争议,还将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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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1 12:43  资料 短消息 
**美国国训“我们信仰上帝”遭挑战**

VOA REPORT: Federal Court Rejects Lawsuit Challenging National Motto

August 11, 2006 (亚微 华盛顿报导)


**美国国训“我们信仰上帝”遭挑战**


最近,美国的一位无神论者把美国国会告上了联邦法院。他指控说,国会批准在
美元货币上印有“我们信仰上帝”(In God We Trust)这句被视为国训的话是违反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他提议把这句话从美元上除去。如果这位无神论者胜诉的话,
美元的面貌势必大大改观。那么,美国联邦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美国国训的来历*

在介绍这起诉讼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美国国训是如何确立的。把“我们信仰
上帝”作为国训的提法,是美国律师兼诗人弗朗西斯.斯科特.基1812年在“星条
旗之歌”中首次提出的。由他作词的这首歌后来被确定为美国国歌。

1861年,当时的美国财政部长萨蒙.蔡斯在写给制币局局长的一封信中指出:“如果没
有来自上帝的力量和保守,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强大和安全。我们应该在美国的硬
币上表明我们的人民是信仰上帝的。”

1864年,美国国会同意把“我们信仰上帝”作为国训印在面值两美分的硬币上;1955
年,国会又批准把这一国训印在所有的美元硬币和纸币上。

美国法律和正义中心是一个旨在保护宗教和宪法自由的法律组织。该组织首席律
师杰伊.塞库洛(Jay Sekulow)介绍了美国国训产生的历史背景。

他说:“1950年代,正值冷战高潮时期,美国国会就国训展开辩论。国会议员当
中有一种想法,希望把美国的政治体制和前苏联的政治体制区分开。

"一位国会议员因此提出,美国应该象弗朗西斯.斯科特.基律师曾经所说的,把‘
我们信仰上帝’确立为美国国训。持这种观点的议员指出,美国之所以与众不同
,是因为美国人承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上帝赋予的,政府的职责是保护,而不
是剥夺这些权利,这也是开国先父认同的。”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律师戴维.雷米斯(David Remes)认为,美国国会同意把“我们
信仰上帝”作为国训印在美元上,是为了进行冷战宣传。

他说:“美国国会希望以此向全世界宣布,美国和包括前苏联在内的东欧国家以
及中国这样的无神论国家不同,美国至少承认并敬拜一个超自然的上帝。这是美
国的一种冷战宣传活动。我并不是说开展这个活动的人信仰不真诚,我是说国会
为了在政治上表明美国是有信仰的国家,有意通过这个国训把美国和这些社会主
义国家区分开。”

*无神论者兴诉*

自从1950年代以来,美国人对美元上印有“我们信仰上帝”的国训似乎已经习以
为常了。但是,2005年11月,加利福尼亚州的执业医生兼律师迈克尔.纽道
(Michael
Newdow)到法庭上提出诉讼,要求把印有“我们信仰上帝”的国训从美元硬币
和纸币上除去。

本人是无神论者的迈克尔.纽道解释了他为什么要提出这起诉讼。
他说:“有一天我注意到美元硬币上印有‘我们信仰上帝’的字句。这是怎么一
回事呢?我是不信上帝的。我记得美国宪法中有一条规定说这么做是不允许的。
经过一番研究,我发现法律似乎站在我这边,于是我就提出了这个诉讼。”
迈克尔.纽道指出,美国国会批准把“我们信仰上帝”作为国训印在美元上违反了
美国宪法。

他说,这种做法没有给予无神论者与信仰上帝的人以同等的权利。
他说:“国会无视有些美国人不信仰宗教这个事实,准许把‘我们信仰上帝’作
为国训印在美元上,以此说明上帝的存在,这不是一种中立的做法。政府不应该
介入宗教。什么时候政府介入宗教,并表明自己的宗教立场,它就会偏袒一些人,
而疏远另外一些人。综观整个人类历史,你会发现,各种宗教信仰的人们都认
为自己的信仰是最纯正的,他们打着上帝的名义彼此相争。”

迈克尔.纽道希望通过这个诉讼为无神论者争取平等的权利。他说:“这个案子不
是信仰上帝和不信仰上帝的人之间的法律之争,而是相信平等和不相信平等的人
们之间的法律之争。我们并没有要求政府偏袒无神论者,我们只是要求它一视同
仁。那么,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政府在宗教问题上保持中立,让人们自愿选择自
己的信仰和观点。”

*法律争议*

美国法律和正义中心的首席律师杰伊.塞库洛分析了“我们信仰上帝”作为国训在
美国引起争议的原因。

他说:“在如何认识宗教的问题上,美国人存在两种不同的世界观。一种观点要
求政教分离,持这种观点的人试图淡化美国的宗教传统,希望把宗教和政治分开
。另外一种观点是调和主义,包括我本人在内的很多人都站在这一边。我们认为
政治应该准确地反映美国历史,包括宗教传统。”

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美国人赞同在美元上保留这一国训,但是迈克尔.纽道还是
得到了一小部份美国人的支持。美国首都华盛顿的执业律师戴维.雷米斯就是其中
的一位。
戴维.雷米斯律师说,美国1776年建国之前处于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当时,英国
有自己的国教,它在英国本土及其殖民地打着捍卫纯正宗教的旗号,实行宗教迫
害。因此,美国的开国先父在制定美国宪法时就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

戴维.雷米斯律师指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有一项条款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
确立国教,这个条款又称为“不准确立国教条款”。他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解释这个条款时指出,政府不能歧视非宗教,也不能偏袒某一宗教。

雷米斯律师说:“政府把‘我们信仰上帝’作为国训印在美元上,这等于是在公
开宣布上帝是存在的,我们信仰上帝。没有什么比这种做法更明显地触犯宪法有
关不准确立国教这一条款了。很多人也许会说:在美元硬币和纸币上印有‘我们
信仰上帝’是无关痛痒的事,为什么要如此兴师动众呢?我可以理解这些人的观
点,但是我更能体会迈克尔.纽道的立场,那就是,宪法规定政府不能确立国教,
那么政府就不能确立国教。”

美国法律和正义中心的首席律师杰伊.塞库洛(Jay Sekulow)针锋相对地指出,“
我们信仰上帝”的国训完全符合美国宪法。

他说:‘我们信仰上帝’作为国训反映了美国开国先父摆脱英国殖民统治后的建国理
念。托马斯.杰佛逊在‘独立宣言’中写道: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
们与生俱来平等,而且被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
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确立了美国的建国之本。它明确指出,我
们的权利和自由来自上帝,而不是政府。”

密西根州公共利益律师事务所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的律师艾德华.怀特(Thomas W
hite)也指出,把“我们信仰上帝”立为国训反映了美国的宗教传统,根本不构成
确立国教。

他说:“任何有理智的人只要了解一点美国历史就都能够理解,‘我们信仰上帝
’作为国训只能说明美国人民是什么样的人民。我们承认,美国的传统建立在上
帝给予我们的自由基础之上,因此这个国训还具有爱国主义的目的。把‘我们信
仰上帝’立为国训没有确立国教的意图,更不构成确立国教的危险。那种认为只
要口袋里装了一枚印有‘我们信仰上帝’的一分硬币,明天就会出现一个美国国
教的想法是荒唐可笑的。”

*联邦地区法院作出裁决*

2006年6月12号,加州一个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迈克尔.纽道提出的这一诉讼。

达姆莱尔法官在裁决书中指出,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1970年在一个案子中曾经
裁决说,“我们信仰上帝”作为国训和确立国教毫无关系。裁决还说,使用“我
们信仰上帝”的说法带有爱国或礼仪的性质,它和政府支持某一宗教活动没有真
正的相似之处。

根据上述判决的精神,联邦地区法院裁定,美元上印有“我们信仰上帝”的国训,
没有触犯迈克尔.纽道的宪法权利。但是,迈克尔.纽道不服,他继续上诉,目
前,这个案子正在等待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这一法院对加州具有司法
管辖权。

*效忠誓词也引起法律争端*

迈克尔.纽道在挑战国训“我们信仰上帝”的宪法性的同时,还通过另外一起诉讼
试图把美国对国家效忠的誓词中“在上帝庇佑之下”的字句删除。

效忠誓词说道:“我宣誓效忠国旗和它所代表的美利坚合众国。这个国家在上帝
庇佑之下统一而不可分割,人人享有自由和正义的权利。”

美国的效忠誓词最早是由一位基督教牧师在1892年提出的,他希望以此提醒美国
公民要对国家忠诚并承担应尽的义务。1954年,美国国会批准对效忠誓词进行修
改,加入了“在上帝庇佑之下”的词句。

几十年来,美国公立学校的学生每天开课之前都要背诵对国家的效忠誓词,这种
爱国主义的教育方式在美国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从来没有人通过法律手段公开
对它提出过挑战。美联社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也显示,大多数美国人希望效忠誓
词要保留“在上帝庇佑之下”。

*“在上帝庇佑之下”惹争议*

但是,无神论者迈克尔.纽道再次出面,代表他女儿把加州艾克格洛夫学区以及美
国国会等部门告上了联邦法院。

他指出,“在上帝庇佑之下”本身具有宗教性质,政府要求孩子们在开课之前背
诵包括这种词句的效忠誓词,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不准确立国教条款所禁止的。

但是,迈克尔.纽道女儿所在学区的辩护律师特伦斯.卡西迪反驳说,学生们宣读
效忠誓词出于自愿,而非强迫。

他说:“效忠誓词中提到上帝,只不过反映了宗教在美国历史上的传统作用,这
和支持某一宗教或者要求人们对某一宗教效忠完全不同。”

*官司和争议在继续*

迈克尔.纽道的官司经过联邦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后到达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2004年6月14号作出了不利于他的裁决。

法庭没有就“在上帝庇佑之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它只是说,迈克尔
.纽道没有权利以家长的身份提起这起诉讼,因为他离婚后没有他孩子的监护权。
但是,迈克尔.纽道没有因此放弃诉讼的努力。2006年,他改变策略,转而以代理
律师的身份,代表另外几名对孩子有监护权的家长再次提出诉讼。

目前,这个案子也在等待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决。由于美国人对上帝的
认识存在巨大差异,可以预料,无论法庭对上述两起诉讼作出什么判决,有关争
议不会就此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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