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国学位+LLM学位”报名7月份考试的申请人,最晚须在考试前一年的10月1日将外国学位证明材料寄给纽约州律师考试委员会(New York State Board of Law Examiners)进行预审,以确定其外国学位的缺陷可以通过修读LLM弥补[④]。BOLE的资格预审可耗时6个月乃至更长,如果寄件过晚,会出现4月30日(7月考试的报名截止日)已过,BOLE的决定仍未作出的情况。不少LLM学生都在报名并缴纳了不能退款的考试费后,在惴惴不安中等待BOLE的决定。[⑤]终于,BOLE的决定来了,是一封电子邮件:“根据你提交的外国学位证明材料,我们认为你不具备报考纽约州律考的资格。但是,你可以通过修读符合规定的LLM课程并取得学位的方式,取得报考资格。”每每有些考生读信只读到“但是”前面的部分,受到短暂惊吓。
我选择证据法、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原因是它们是3门非常“普通法”、非常“美国”的课。证据法的大部分规则和案例都在讨论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以及繁多的例外,而证据之所以区分可采与不可采,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法的诉讼构造中陪审团承担了事实发现的职能。学习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学了半部美国宪法,许多刑诉规则来自于20世纪60年代以沃伦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将宪法对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条款加以重新阐释并适用于各州的判例(著名的几个:第五修正案Mirandav.Arizona案,第六修正案Gideonv.Wainwright案,以及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Bradyv.Maryland案)以及70年代开始倾向保守的最高法院对沃伦法院判例的限缩。作为中国律师,学习美国宪法有点像是学习屠龙之术:1787年费城会议上各邦代表将洛克等理论家的分权制理论落实到现实层面;立宪后,联邦政府三分支与各州的互动影响着宪法决策(McCullochv.Maryland; Ogdenv.Gibbons);内战后,旨在保障黑人享与同白人平等公民权的第十四修正案在19世纪被解释成不禁止种族隔离(Plessy v. Ferguson),继而在20世纪50年代被重新解释为取缔种族隔离(Brownv.B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为民权运动开启法律之门,又在21世纪成为同性恋人群争取婚姻平等的宪法基石(Lawrencev.Texas, United Statesv.Windsor; Obergefellv.Hodges)。选择这些课程满足了我个人的研究兴趣,在律考复习阶段,课程也为我免除了从零建立知识体系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