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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互换服务(Au-Pair)签证须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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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7 07:39: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申请从事互换服务(Au-Pair)签证须知   
   
2003年4月版   


申 请 赴 德 意 志 联 邦 共 和 国 从事互换服务(Au-pair)的签证申请者请提供下列资料 :

1)    有效的护照

2)    三 份认真填写的申请表(RK1200),贴上近期的证件照片

3)    用 德 语 或 英 语 书 写 的 互换服务合 同 , 其中包括关于零用钱 和医疗保险等约定

4)    用 德 语 或 英 语 书 写的 完 整 的 简 历

5)    德语口语语言水平证明

6)    对于未成年人: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经中国外交部和德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出生公证书和父母双方同意其赴德的声明书(此声明书可由父母双方亲自到本使馆签署,也可经公证机关公证)。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还须附加:父母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及监护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其附有德文或英文译文的公证书。

申请从事互换服务签证申请人须年满17周岁并且不得超过24周岁。

所有资料须提交一份原件和二份复印件,资 料 不 全 的 申 请 不 能 受 理 。

本使馆和德国主管机构均可要求提供其他资料。只有在签证申请人在德国未来居住地的主管

外国人局作出肯定的答复后,使馆方可颁发签证。

签证申请必须由本人于星期二下午 13: 30在 签 证 处 递 交 。 递 交 申 请 无 须 预 约 。

签证费为 25欧 元 ,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

注意:除签证费外,签证处的所有公务活动、签证申请表和须知均免费。

一旦对您的签证申请作出决定, 本使馆会立即按您留下的地址将护照邮寄给您 ,请不要查询

审理结果。

德国驻华签证主管机构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四个签证事务方面有固定辖区的代表机构:

1)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申请签证。地址:上海市吴江路188号,静安新时代大厦14层,邮编:200041,电话:(021)62171520,传真:(021)62180004。

2)福建、广东、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申请签证。地址:广州市环市路

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19楼,邮编:510098,电话:(020)83306533,传真:(020)83317033。

3)香港和澳门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申请签证。地址:香港中区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21字楼

(UnitedCentre,21st. Floor;95 Queensway-Central, Hongkong)。

电话:(00852)21058777, 传真:(00852)21058788。

4)德国驻北京大使馆主管中国其他地区居民的签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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