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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旅游签证须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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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7 07:40: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申请旅游签证须知   
   
2002年10月版   


1.有关使馆和总领事馆
2.申请签证
3.所需材料
4.签证费用
5.德国驻外签证主管机构



持申根签证者(只要签证上没有其他加注)有权前往所有"申根国家":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和西班牙。半年中最长逗留期为90天。


1.有关使馆和总领事馆

受理签证申请的是主要旅行目的国(不一定是第一个入境的申根国家)的使领馆。德国驻外签证主管机构情况见第五条。


2.申请签证

持因私普通护照者按预约时间本人亲自到签证处申请签证。16岁以下和60岁以上的申请者可以以书面形式全权委托信任的人递交申请。申请申根签证须先预约,而且只能通过电话(010)65321925 于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30及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13:30至16:30预约

德国驻华大使馆签证处接待时间:

a)办理签证时间(只受理预约者):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
b)领取护照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15:00-16:00,星期五12:45-13:30,规定时间外不予受理


3.所需材料

1)2份认真填写的申请表(RK1201,空白表格复印件和网上下载表格有效),贴上近期的证件照

2)护照(其有效期在签证到期后仍不少于90天)及一张身份页复印件

3)回程机票的预定和确认证明

4)再申根国家旅游的饭店预定,交通和日程安排

5)这次旅行的经费来源证明(可出示银行存款证明)

6)申根国家逗留期间医疗保险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7)对于中国籍的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包括所有页和加页的复印件)

8)对于其他国籍的申请人:在中国的居留许可证(包括所有页和加页的复印件)

9)工作单位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职务和准假证明原件。证明中须列出单位签名者的姓名、职务、地址、电话和传真号、 须领导签字和加盖公司印章


附加材料、要求和信息

1)对于无父母陪伴的未成年人:出生证明原件或公证书(须注明父母姓名)及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赴德声明(此声明可由父母或监护人亲自到本使馆签署,也可出具由公证机关公证的声明书)
对于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父母离婚证及监护权归属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个别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3)本使馆可以要求提供一份递交材料的德文或英文译文


4.签证费

签证费在25至35欧元之间不等,按入境次数和预计逗留期限计算。签证费以人民币支付。

注意:除签证费外,签证处的所有公务活动、申请表和申请签证须知及预约均免费


5.德国驻外签证主管机构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四个签证事务方面有固定辖区的代表机构:

1) 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申请签证。地址:上海市吴江路188号,静安新时代大厦14层,邮编:200041,电话:(021)62171520,传真:(021)62180004

2) 福建、广东、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申请签证。地址:广州市环市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19楼,邮编:510098,电话:(020)83306533,传真:(020)83317033

3) 香港和澳门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申请签证。地址:香港中区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21字楼(UnitedCentre,21st.Floor;95Queensway-Central,Hongkong),电话:(00852)21058777,传真:(00852)21058788

4) 德国驻北京大使馆主管中国其他地区居民的签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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