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权限
继续刷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股东或发起人的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公证文件应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姓名)变更后,企业应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批准和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持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向登记机关办理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备案,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姓名)变更登记时已提交的除外。 【69】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灌水 灌水2 灌水3 灌水4 灌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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