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说说纯经济损失。
什么叫纯经济损失呢,大概可以理解为损失的预期利益(Lost Profits)。我们在学纯经济损失时,只讲了一个案例,就是大卡车超载,秋名山老司机翻车了,导致桥梁断了,桥梁断了导致希尔顿酒店的客人(包括那些已经下了订单的,潜在的订单)无法到店,因为桥梁是出入酒店的唯一通道。那希尔顿肯定不乐意呀,财路被断了呀,所以就这些失去的利润起诉大卡车所在的运输公司(这里有替代责任,以后会讲,这章只讲义务,方便区分)。法院判决运输公司不承担责任。由此发展出的Rule就是,纯经济损失不予赔偿(Courts aregenerally reluctant to recognize duties to look out for another person’seconomic well-being)。
上述是Majority Rule也就是大部分州的法律。但是有个比较奇葩的州,新泽西州(New Jersey)。新泽西州支持纯经济损失。但是背后的法理与上文分析一致,核心仍旧是可预见性问题(Foreseeability, 美国过失侵权的灵魂)。新泽西的规定如下,如果侵权人知道他的侵权行为会被侵权人对造成特定的(Very Particular)纯经济损失,那么被侵权人的纯经济损失可以受偿。多见于公司开采石油,石油泄漏,渔民受损。新泽西法院在判决中提到了我在第一讲中提到的侵权法的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立法目的——“Purpose of tortlaw is to ensure that those who are injured are compensated by those who injurethem”,也就是中文的“哪里有伤害,哪里就应该有救济”;新泽西在法院中还把这类可偿经济损失从派生诉讼中独立出来——“Recovery for economic loss shouldn’t dependon the happenstance of accompanying physical harm”,经济类损失不应该以人身损害作为必要条件,而可以独立地提出(指前文派生诉讼,没有人身伤害,不能提出经济损失赔偿要求)。
在理解纯经济损失的时候,要与可预见的有形的财产性损失(foreseeable tangible property economicwell-being)区分。什么叫可预见的有形的财产性损失,就是动产和不动产啦。侵权人有对产权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不造成损害的义务(Actors are generally obligated to takereasonable care not to cause foreseeable tangible property damage)。
精神损失有三条规则,第一条叫做Impact Rule,第二条叫Zone of Danger,第三条叫Bystander。按照前两讲的通说,大家脑子里先要有这样一个概念,精神损失既有损害问题,又有义务问题,还他妈有因果关系问题。所以我们老师把同一个关于精神损失的案子(Dillon Case)既放到了损害、义务一章,又放到了因果关系一章。下面我们来讲规则。
Zone of Danger(危险区),有时候也叫做physicalmanifestation rule或者Direct Claim
这条规则是对Impact Rule的一次改善。它取消了必须发生人生损害事实的要求,将它变为较低标准——显示一些伴随着精神损害的物理症状。这条规则是,如果(a)原告因担心自己的安危(b)在危险区(zone of danger)(c)伴随精神损害,必须表现出出一些物理反应、症状,a、b、c三个条件都满足的话,那么,原告的精神损害请求就可以受偿。
一问:什么叫担心自己的安危呢?
一答:就是不是别人的安危,一定是原告本人。
再问:什么叫危险区呢?
再答:危险区与上文Impact rule 相对,不要求人身损害事实发生,但是,被告违反了精简版义务——不对可预见的原告造成可预见的危险。如果,侵权人违反了上述义务,并且将被侵权人置于不合理的、可预见的人身损害威胁之下,那么危险区条件就满足了。通常而言,在实际生活中,你在半路上走着,汽车差一点点就撞到你了,这就满足了危险区条件,不像impact rule一样需要汽车撞上你,只要差一点点撞上你就OK的。记忆时候用"nearly hit, but missed"记忆。
这条规则适用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原告目睹了自己的挚爱因第三人的过失行为(也就是违反义务的行为也就是小写的negligence,一个意思)而遭受人身伤害,那么他可以以派生诉讼为理由起诉,(The physical harm occurs to a loved one and the plaintiff sues for hisemotional distress as a result of the injury to another.)要明确,这条规则仍旧为派生诉讼规则。先决条件为,侵权人对第三人(此处指原告的挚爱)要承担人身侵权责任。如果侵权人对第三人不承担人身侵权责任,那么我们也就不要BB了,认命吧。否定先决条件,否定后续一切。
Bystander的规则很简单也是满足三个充分条件。
第一,原告必须在场(或者,非常接近),并且看到了损害事件的发生。(Plaintiff is present at the scene andwitnesses the event)。我把它总结为对物理空间/时间上的要求,空间上要求,在场——不得听说,或者微信上看到;时间上要求,不能在事故之后很久看到现场一滩血迹之类的,虽然也很惨,但是时间要求不满足,一般而言,虽然没目睹事故发生,但是一回头看到尸体和惨状也是满足这个条件的。
第二,原告必须为第三人的近亲属。(Plaintiff Has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thevictim)七大姑八大姨的就省省吧,还是防止过量诉讼的立法精神。
第三,原告必须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并且精神损害因目睹挚爱所受人身损害而发生。(Plaintiff suffers a severe emotionaldistress resulting from the sensory and contemporaneous observance of accident)比如,年幼丧母,老年丧子,惨不惨?惨。闻着莫不叹息,够不够严重?够。这里面还有因果关系问题,是说原告因为目睹了惨状,而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有个概念就好,因果关系会再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