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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外医疗保障制度简况[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sunnyyx    时间: 2003-3-12 05:32:57     标题: 国外医疗保障制度简况[转贴]

转自www.tigtag.com 海外生活专栏

中国财经网

一、匈牙利

匈牙利长期实行医疗免费制度,虽进行过改革,但力度不大,旧的医疗体制基本上未被破除,国家担负的医疗卫生支出费用反而越来越大,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89年的4.6%上升到了1993年的6.2%,近两年虽稍有下降,但仍是国家财政的重头支出。为了深化对医疗制度的改革,匈牙利把原来由国家统管的医疗机构改由建立独立的社会机构--全国医疗公积金督理委员会进行管理。该委员会由劳动者利益代表机构(工会)的代表组成,经过选举产生。其主要任务是提出改革方案,提交国会进行审议,付诸实施。目前凶牙利已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有:

(一)实施职工、雇主、国家共同负担的医疗制度。具体办法是改公费医疗制度为凭证医疗,原则是只有持医疗证的人才可就医,有工作的人在从工资中扣除5%的医疗费后,就可领取医疗证去指定的医院看病,不足部份由雇主和国家负担,其中雇主负担的费用约占工资成本(工资总额加奖金)的33%。失业人员和其它公民(无业家属和子女等)可从地方政府领取医疗证,享受免费医疗。

(二)设立医疗公基金。公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来自上述职工、用人单位的医疗费和国家拨款。具体办法是,从职工、用人单位上交的医疗费中抽取一半的费用,并由国家播给一部份不动产和从财政预算中划出一定款项,交由全国医疗公基金督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统一使用。该委员会还可以使用国家播给的不动产开展经营活动,但所得收入必须纳入公基金,为全民医疗服务。迄今,这一管理机构以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分支机构,形成了全国性的体系。

(三)建立“家庭医生”上门服务制。由于凶牙利的医生人数和病床数多于整个欧洲的平均数(匈牙利每万人有33名医生和101张病床,而欧洲平均每万人有25名医生和90张病床),为此,匈政府决定减少多余的医生和病床,以减少国家财政开支。但为了减少医务人员的失业,凶根据本国国情建立了一套办法,其具体做法是:把在各居民区医院工作的医生改为可由居民自由选择的家庭医生,医生可应病人的要求,进行上门服务。但如果选择所住居民区以外的医生上门治疗,医生来往的路费则要有患者负担,另外,除危及病人和患妇科病及儿科病以外的病人,如需去专科医院看病和去疗养院疗养,则必须要有家庭医生开具证明,否则一切医疗费用自理。

(四)对医务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从1993年7月1日开始,匈对医务人员原有的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的制度进行了调整,把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之间的比例由原来的3:2扩大为19:81,提高浮动工资在总工资数额中的比重,体现多劳者多得的原则,奖勤法懒,激励医务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增强医院的经营效益。

二、韩国

韩国的医疗保险法是1963年制定的,但条件不具备,1977年开始部分实行,1989年全面实行。分为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单位医疗保险和地区医疗保险三类,地区医疗保险又可分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单位保险对象为雇佣5人以上的单位,雇佣5人以下的加入地区保险。

医疗保险由保健福祉部医疗保险局主管,公务员和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由管理公司管理,一般医疗保险实行组合制度,有单位组合和地区组合,由中央的医疗保险联合会总管。截止1995年有379个医疗保险组合,各组合实行独立的保险财政。各保险组合从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医疗费支付给为投保人进行医疗服务的医疗机关(投保人负担一部分)。医疗保险联合会的职能主要有:1.对各组合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2.建立和管理医疗设施和福利设施;3.统一指定医疗单位;4.对医疗费进行审查等。

医疗保险的支付分为法定和附加,前者为医疗、分娩、体检等医药费,后者为丧葬费及分娩津贴以及本人负担的补贴(本人负担超过规定时给予补贴)。医疗需在指定医院,限于被保险者及其抚养者,分娩保险限于本人及其配偶。

医疗保险财政主要靠投保人的保险费,国库补助或其他利息收入作为补充。单位保险和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的保险费为标准月报酬的3-8%(平均3.5%)之内单位和个人分担一半,地区组合的保险费按收入、财产、家庭人口等实行定额制,全部由投保者负担。
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和单位医疗保险组合的财政状况较好,近年来累计金额继续增加,正在研究如何利用。而地区医疗包险则还未从初期的赤字阶段摆脱出来,高额医疗费和老人医疗费的一部分靠财政调节,总费用的50%靠国库补助,因此目前成为保健福祉部预算的负担。

政府在实行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新的医疗服务体系,将全国划为中、大、全国三个医疗圈,提倡就近就医。即一般情况下先在一、二次医疗机关就医,经这些医院转院,可以到第三次医疗机关就医,如果违反此规定,医疗费全部由本人负担,目前农村地区医疗机关少,无选择余地。至于医院的医疗费,由保健福祉部主管,每年进行调整。投保人的医药费由有关组合申报,经医疗保险联合会对此进行审查后支付。

医药费的一部分由患者负担,法定比率是门诊负担30-55%,住院负担20%,但是挂专家号、超过规定等级,本人负担一般为50%。目前认为本人负担太多,应有所减少。

三、德国

德国医疗保险的内容。医疗保险的任务是在投保者及其家属生病时或采取预防措施时,提供费用和服务,以保障和恢复投保人及其家属的健康。具体内容有:增进健康、防止疾病,早期发现疾病、治疗疾病、医疗康复及病人护理等。

医疗保险投保人范围。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带有强制性,对象包括:工资超过最低限度(周工资不高于480马克)而每年又少于58500马克的或每月少于4875马克的所有雇员。农民、家庭手工业者;失业者、大学生、残疾人和退休人员;投保人配偶及子女,只要他们收入不超过最低限就可以免费保险。此外,年收入超过58500马克的雇员可以自愿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也可以到私人保险公司投保。公务员、自由职业者、独立经营者不在法定医疗保险范围。

医疗保险资金来源。法定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是投保人和雇主交纳的保险费,国家一般不给直接补贴。企业雇员的投保,由雇主和雇员各交50%的保险费,但是雇员的收入每月在481-610马克时,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雇主交纳。交纳的保险费占其工资收入的比例各保险机构不同。1976年7月1日起,保险费为职工毛收入的11.3%,由职工和雇主各交一半。养老金领取者的保险费由各自养老保险机构交纳,每月交纳年金的4.5%。失业补助金、失业救济金和家属补助金领取者的保险费由劳动局交纳。雇主按工资总额的3.5-9.8%,交纳视资金需要而定;月收入低于510马克的雇员,由雇主交纳其工资总额的7-19.6%。1985年雇主和雇员实际交纳月平均工资的11.8%。义务疾病保险的管理机构是疾病保险所,它的义务是:为参加保险者提供免费检查和看病的凭据,称“实物支付”,为参加保险者在生病期间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称“现金支付”。

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除职工本人外,赡养的家属也可以享受疾病保险,只要他们的月收入不超过430马克。疾病保险承担的费用包括外科、内科和牙科的治疗、药品,以及无力支付的住院费用等。病员携带一张医疗单去医生处就诊,医生凭此同患者承保单位结算。如果患病职工丧失工作能力,按规定发给病假费,患病期在六个星期内均由雇主照发工资,从第七个星期起病假费为正常收入的75%,最高为85%。法律规定,雇员在患病时有权要求雇主在其病假期内支付6个月工资,之后由健康承保单位向病员支付78周的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85%。职工在住院或疗养期间家庭可以得到补助。职工夫妇一方因照顾病孩不能上班,可以对职工因收入减少补助50个工作日等。

近年来,德国为了控制日益庞大的医疗保险支出,对医疗保险制度作了两方面的改革:一是实施固定费用制,达到病有所医,又防止奢侈浪费的目的。所谓固定费用制,保险公司和医生委员会对治疗某种处方药量和药类作出费用上的规定,规定以内的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超过规定费用由患者自理。二是建立医疗单位、疾病保险机构和医疗投保人之间经济利益约束机制。从1989年起,一部分地区试行保险费退还制度,如果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在1年之内并未使用保险费,那么投保人可获得全年保险费的1/12的退还款。如果一年里使用医疗费用不超过全年保险费的1/12,退还款为全年保险费的1/12减去所使用的医疗使用。
    
四、日本

日本的医疗保险。其基本宗旨:为使国民一旦患病能得到起码的医疗而不致使患者经济负担过重采取的国民平日支付保险费的办法。保险费从每月工资中扣除或由生活费支付,如果1年中不生病,保险费等于为他人支付。所谓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包括两大系统:一个是以普通居民为对象的健康保险;二是以个体经营者和农民等当地居民为对象的国民健康保险。另外还有公务员、船员等特定职业者为对象的各种互助会等。

健康医疗保险的经费来源:受雇者一般要交纳工资总额的8.4%,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公务员和教师一般要交纳工资的0.5%-12.86%,单位和个人各出50%。政府负担保险费的16.4%,及管理费。交纳保险费与享受补助的收入限额:最高为一月71万元,最低为一月6.8万日元。此外,还由各健康组合按实际收入的1‰ ,上缴全国健康保险联合会,作为全国健康组合调剂金。雇员参加健康保险组合,则交纳个人工资收入的1.5-4.75%,按年金保险的39个工资等级交纳。雇主以工薪总额的1.5-4.75%交纳。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个人,按照法地市、町、村健康组合规定的保险金标准交纳。

职工患伤病时可持保险证去医院治疗。初诊时固定工交400日元,临时工交50日元;住院时固定1个月每天交300日元,除此之外一切费用由保险机构负担。从1984年开始,受保者的医疗费由本人交10%,其家属看病时,门诊个人交30%,住院医疗个人交20%。
病伤休息时,私营企业职工健康保险、船员保险和雇佣劳动者保险付给相当于本人60%工资的病伤补助金,支付期限从半年到3年不等。而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公共企业职员、私立学校职员的病伤补助金,为本人月工资的80%,支付一年半。日本医疗保险还包括疾病预防、健康管理、更生疗法、患者重返社会等在内的综合治疗。

五、瑞典

瑞典公民和居住在瑞典的他国公民,均可享受保险待遇,可领取三种津贴:医疗费津贴、病假津贴和双亲津贴。

医疗费津贴。参加医疗保险者的医疗保健采取报销制度,即先由患者自己付费款,然后向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包括医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往返医院或诊所的路费等,由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报销。

病假津贴。用于弥补患者因病而减少的收入损失,相当于正常收入的90%。家庭妇女每天可领取8克郎的病假津贴,如自愿参加医疗保险,则每天的津贴提高到48克郎。孕妇产前可领取50天的妊娠津贴,产后领取12个月的双亲津贴(头9个月为其收入的90%,后三个月只有产前就业者方可领取,每天48克郎)。

六、美国

美国医疗保险于1966年开始实行,保障对象从65岁以上的老年人扩大到任何年龄的残疾金领取者,属于强制性保险。

按规定,凡参加老残、遗属社会保险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的比率平均负担(1985年为1.35%),包含在社会保险税中。这一保险又可分为两部份:一是转院保险,投保者因疾病短期住院,可报销大部份医疗费用,一般转院一次不得超过90天;二是补充性医疗保险,属自愿性医疗保险,其实施范围要比转院保险宽,投保者可向保险机构报销一般就诊、治疗费用和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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