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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7: 由 2008/09 學 年 開 始 放 寬 對 非 本 地 學 生 就 業 限 制 的 措 施 是 甚 麽 ? 答 17: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15A 章 , 入 境 規 例 第 二 條 , 給 予 某 人 以 學 生 身 份 在 香 港 入 境 的 准 許 , 該 人 不 得 接 受 有 薪 或 無 薪 的 僱 傭 工 作 。 非 本 地 學 生 從 事 實 習 工 作 和 兼 職 工 作 限 制 由 2008/09 學 年 開 始 放 寬 。 修 讀 經 本 地 評 審 的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課 程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 只 要 修 業 期 不 少 於 一 個 學 年 , 便 可 從 事 實 習 工 作 , 但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實 習 工 作 必 須 與 學 科 ╱ 課 程 有 關 , 而 且 須 經 學 生 就 讀 的 院 校 安 排 或 批 准 ; 及 實 習 工 作 為 期 最 長 一 個 學 年 , 或 有 關 全 日 制 學 術 課 程 正 常 修 業 期 的 三 分 之 一 時 間 , 兩 者 之 中 以 較 短 者 為 準 。 在 工 作 性 質 、 薪 酬 水 平 、 工 作 地 點 、 工 作 時 數 和 僱 主 方 面 , 不 設 限 制 。 此 外 , 這 些 學 生 ( 不 包 括 交 換 生 ) 可 : 在 有 關 學 年 的 整 段 期 間 於 校 園 擔 任 兼 職 工 作 , 每 星 期 不 超 過 20 小 時 ; 並 在 暑 假 期 間 接 受 聘 用 , 工 作 時 數 和 地 點 沒 有 限 制 。 Source: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 http://www.immd.gov.hk/chtml/faq_ipo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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