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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转载一篇文章,也许没有完全解决lz的问题,但是我个人挺赞同这篇文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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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4/15协议的存在,但是每年都有很多老师,有的时候甚至是个别学校,逼你在4/15之前做决定,典型的做法是给offer之后2个星期让你给结果,跟外面的公司招人似的.有的人就发愁该怎么办.我每年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从法律上,对方不能把你怎么样. 即使你答应了然后反悔,法律上别人也无可奈何. 更极端的情况是你来了美国以后觉得不爽,干脆放弃学习中途回国, 美国学校只能干瞪眼的, 这样的例子我听说过, 不过不是中国人
我的做法是先查看对方是否是4/15协议上的学校.如果是,那我在deadline之前还没有更好的结果的话,就答应. 后面如果来了更好的结果,毫不犹豫的再拒.
我不认为这样的做法有什么不妥. 诚然, 老师们想把offer给最强而且肯定能来的人, 他们要考虑招生尤其是自己出钱招RA的情况.但是学生的利益也不容侵犯, 而且学生更是弱势群体. 4/15的作用就是让学生和学校/老师之间能达成一个协议, 来解决offer选择的过程中的矛盾. 如果有人悍然无视这个协议在先, 学生后面反悔我觉得无可指责, 这个算是老师/学校自食其果. 如果学校对4/15协议不满意, 很简单, 退出或者倡导修改.
有人要问,如果学校不在4/15协议里该怎么办. 美国有能力给全奖的学校大多都签了4/15协议, 如果遇到没有签署4/15的, 只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最后, 其他国家的学生照样也有反复的. 说到底, 是否接受offer与否,接受了以后是否反悔, 是一个non-binding process, 基本是at will也就是看你是否愿意.
在某些情况下,这样做是会得罪老师的,甚至让他们很被动,如果以后还是在一个学术圈子里混,存在见面很尴尬的可能性。老师/学校因为你的原因而影响以后招中国学生,这个也是可能的。所以,尽管法律上没什么责任,只要有可能的话,尽量别做接受offer再拒绝的事情。
引自 http://iamxiaoning1980.spaces.live.com/default.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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