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呢?试举一例: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证券金融体系,无可厚非。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证券金融监管体系,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这真的是一个很大很重要的发行,希望在全球范围内尽量吸引更广泛的投资者,你很自然而然会想到:美国投资者。美国的institutional buyer非常established & mature,大的mutual funds和pension funds已经成为巨无霸的资金所有者。引入他们投资可以大大减少你募集资金的压力,毕竟他哪怕只subscribe你一点都已经是天量,更何况他投资你本身就能吸引很多别的投资者加入。但是呢,想要找美国人投,就要符合美国的证券法。哦不对,准确地说,就算你不想找美国人投,你也逃不开。美国证券法的著名原则,就是作为一个证券,你要么在SEC注册,要么被相应规则豁免。这个证券,是全球范围的证券。当然你会觉得说怎么可能你管的到犄角旮旯里某个小国家的证券发行呢?当然,as long as you do not access the US market。如果有这样的风险,就最好老老实实,符合所谓Regulation S的豁免,也即发行发生在境外,且影响不会回流到美国境内。天啊,连不卖美国人都有规矩,那卖岂不是更烦?是的,或者老老实实注册,面对巨大的成本压力和ongoing compliance的无底洞,或者,如前所述,主要瞄准美国的机构客户,用144A规则卖给美国的所谓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机构数量有限,但毕竟他们钱多啊,十家大机构买家顶得上数万乃至数十万数百万散户了。这,就是美国的强势:国内法却能真切地影响到全球范围内的资金募集需求,因为我是资本的老家,When in Rome, do as the Romans do.
有利也有弊,资本主义就是绕着钱赚,学费高,但执业的薪水也高。美所这几年靠着给英系律师global pay在英国地盘上大肆抢人,已经慢慢从香港新加坡这些域外强势挺进了大英帝国的老巢伦敦,这两种模式孰优孰劣?很难说。美所的junior往往显得太过青涩不成熟,但通过前两年的大浪淘沙其实剩下的人也和英系下的NQ相仿了。换句话说,一个体系让你前两年经历磨难,在成熟时获得应有的回报;而另一个体系让你前两年报酬丰富但自生自灭,虽有高薪诱惑但很可能都拿不满两年,which one do you prefer?作者: 油炸小花生 时间: 2019-3-6 23:07:50
07年之后,大量尚未进入香港与内地市场的国际律所把目光投向了这里,毕竟所谓“风景这边独好”嘛,都是奔着利润去的,资本可不计较这么多。蜂拥而至来到香港的国际律所很多却吃了瘪,美所尤其如是,毕竟开着所谓global pay面对的确实世界级难搞的客户,对于bill by hour体现出了极强的不适应。随着数年的消化,资本市场领域的费率已经以打包价为惯例,毕竟是为这巨大的市场妥了协。但相应地,无论是英所在人员忠诚度与成本控制上的极优表现,还是美所在人员精干与规模控制上的高超技巧,都体现出了国际律所极强的适应性。New place, new rules,一个欣欣向荣具有良好循环的法律市场必不可少的是律所优秀的商业模式,然而仅这十余年的时间,我们看到了不止一套的生存法则,不得不感叹中国市场的活力与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