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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engyan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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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拿大] 有关法学院排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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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09:31:1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阿泰 发表于 2013-3-14 09:17
越南现在可是新的经济增长点了哦

我一朋友在新西兰找了个越南女朋友,其父系越南高官。据说每次去越南,其父都是派司机直接把车开到飞机底下接送,安检什么的完全不用管,越南国内的话还有私人飞机,看来GCD一旦富起来都是类似的丫。。。其父希望他们毕业后回越南发展,我朋友果断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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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0:18:19 |只看该作者
weane 发表于 2013-3-14 09:24
保护劳动者利益和保持劳动力市场的活力需要达成一个平衡。劳动合同法不只是增加了用工成本,而是让劳动 ...

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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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0:29:07 |只看该作者
bananayuxiao 发表于 2013-3-14 07:35
现在外商的投资环境也越来越差,把很多投资都赶去了印度越南啥的。像社保和公积金什么的,其实老外都觉得 ...

国内国外的情况应该是一样的,只要按法律规定给遣散费,对谁不满意你可以随时开、随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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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0:41:48 |只看该作者
avaliu121 发表于 2013-3-14 10:29
国内国外的情况应该是一样的,只要按法律规定给遣散费,对谁不满意你可以随时开、随便开~

请先把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解释读熟了再发表意见。知不知道有一种悲催叫违法解除,以及更悲催的后果叫双倍赔偿和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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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0:41:5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avaliu121 发表于 2013-3-14 10:29
国内国外的情况应该是一样的,只要按法律规定给遣散费,对谁不满意你可以随时开、随便开~

请研读劳动合同法,中国和国外完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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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1:14:51 |只看该作者
weane 发表于 2013-3-14 10:41
请先把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解释读熟了再发表意见。知不知道有一种悲催叫违法解除,以及更悲催的后果叫双倍赔 ...

当然知道~那你企业有本事就做到规范化人事管理流程啊!在平衡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的时候,企业是更有能力去设计流程的规避法律的,你也是更有能力在员工招聘时全方位去设定自己的岗位要求和考察面试者的品质的。企业太容易把矛头指向法律的严苛规定了,政府会说我是为了劳动者着想啊,也没错啊~我的重点是在说:把注意力集中在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矛盾,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恶劣的其他问题就淡化了。。。。。。
请注意:我说的随时开、随便开的前提当然是你支付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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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1:16:06 |只看该作者
bananayuxiao 发表于 2013-3-14 10:41
请研读劳动合同法,中国和国外完全不一样。

你把相对应的内容列一下出来嘛,大家都可以研读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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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1:17:01 |只看该作者
avaliu121 发表于 2013-3-14 11:14
当然知道~那你企业有本事就做到规范化人事管理流程啊!在平衡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的时候,企业是更有 ...

随便大家都可以做一下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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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1:30:4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avaliu121 发表于 2013-3-14 11:14
当然知道~那你企业有本事就做到规范化人事管理流程啊!在平衡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的时候,企业是更有 ...

真牛!算明白您的逻辑了。

按照您的逻辑,客户拿着法律来咨询您,问我可以违法吗?您的回答是,当然可以啊,只要承担违法责任即可。

高!实在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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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2:49:58 |只看该作者
bananayuxiao 发表于 2013-3-14 11:30
真牛!算明白您的逻辑了。

按照您的逻辑,客户拿着法律来咨询您,问我可以违法吗?您的回答是,当然可 ...

我们在“讨论”劳动合同法对中国经济的影响问题,发表的都是个人观点
而且莫名得很,又不是在扯你怎么跟客户回复的问题~你想怎么回复就怎么回复,与我何干?
激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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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4:41:5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一个学法的人,不懂中国法,更不懂英美法,非要不懂装懂地发表意见,还美其名曰个人观点,真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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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5:00:10 |只看该作者
bananayuxiao 发表于 2013-3-14 14:41
一个学法的人,不懂中国法,更不懂英美法,非要不懂装懂地发表意见,还美其名曰个人观点,真可笑!

哈哈哈~是啊,我只知道不拿拿同学作为一个法律界新人是非常懂中国法,也是非常懂英美法的,所以不拿拿同学可以在这随心所欲的发表权威意见~而且我还知道,不拿拿同学是非常有涵养但又非常容易激动的。。。。除此之外,其他还真不敢称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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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5:34:13 |只看该作者

kon

本帖最后由 edith_r 于 2013-3-14 15:47 编辑

Avaliu121同学别激动,不拿拿也别激动,我觉得大家可能彼此有点误解了。

我对劳动合同法不熟,刚才去查了一下Weane同志讲的几个概念,也看了一下司法解释,貌似双倍赔偿是每工作一年赔两个月,恢复劳动关系是在不想赔的情况下才恢复的。如果因为表现不好解除劳动关系,更可能归于四十一条而非四十二条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范畴,所以企业如果确实有理由认为员工表现不好,还是可以按照一般的赔偿条件解除劳动关系,不见得有很大的人力成本。

从表层看,Weane所主张“劳动合同法削弱劳动力流动性、增加企业成本,提升寻租空间”是存在的。从深层次上讲,我其实同意Avaliu121的话,这不是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而是法律一方面给企业加了紧箍咒,但同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支援,例如融资、技术支持、税制改革、劳动者培训等,才令企业百上加斤。这就如同当年孙悟空虽然不幸中了紧箍咒,但同时西天取经的任务使得他有名堂能在遇到大怪的时候上天去搬各路神仙当救兵,如今的企业却没有后者的优待。另一方面,企业的心理不平衡也可以理解:工人技能没有增加多少,工资却有涨没跌,心里当然不服气,但同时这也让企业该反省如何通过技术和培训手段提高劳动效率。因此劳动合同法的紧箍咒不见得是坏事,法律出来也不过几年,还须待时间考察它的实际效果。

我觉得大家的激动来源于对同一问题不同层次的讨论:一方更关注和老板们相比,一般劳动者还是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而另一方展示的是相对于工人们强势的老板们面对另一类群体又处于弱势地位的“夹心饼”处境,以及这样的处境对企业积极性的打击。大家关心社会现状是好事,虽然歪楼了,但是是有意义的讨论,我希望能继续讨论下去而不要变成意气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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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h_r 发表于 2013-3-14 15:34
Avaliu121同学别激动,不拿拿也别激动,我觉得大家可能彼此有点误解了。

我对劳动合同法不熟,刚才去查了 ...

我觉得几位讨论的问题其实并不是什么严重的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的另一个方式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的制度够详细、够严密,在满足条件时一样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自己的规章制度,让合同解除更加符合程序。我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发现很多企业在对待员工时过于苛刻,员工稍有犯错就喊着“赔你一个月给我走人”,如果赋予他们随意解除的权利,对劳动者确实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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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h_r 发表于 2013-3-14 15:34
Avaliu121同学别激动,不拿拿也别激动,我觉得大家可能彼此有点误解了。

我对劳动合同法不熟,刚才去查了 ...

Edith的认真态度值得肯定,但是,如果你接触过几个case就知道用40条(你说的41条是经济性裁员)解除是很困难的,因为前提是你要先培训或调岗,之后还不胜任才能解除。培训人家不去呢?调岗是不可以降薪的,而且人家照样可以不去。即使一圈做下来你保存了证据可以用来解除了,几个月已经过去了。在此期间照样要付工资,即使人家表现很差,所以很多公司到最后宁可违法解除也不用40条。当然,40条是95年劳动法就有的规定,只不过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又加了好多更严格的规定。企业是应该培训员工,但企业毕竟不是学校。另外,员工被裁掉对员工本人而言,对社会而言并不一定是坏事,因为员工不适应一个企业、一个岗位,但可能在另一个企业、岗位上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这样才能保持劳动力市场的活力。而现在政府出于维稳的要求,人为的限制这种流动,其实对经济,甚至长远来看对员工都是很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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