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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 (新闻) 内地学生经营无牌宾馆 -->出租的童鞋要注意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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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00:23: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明报即时新闻) 2012.07.03 23:50

内地学生经营无牌宾馆
  
三名内地女硕士学生因经营无牌宾馆违反其逗留条件,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各被判社会服务令一百二十小时
该三名被告於早前亦因违反《旅馆业条例》各被判罚款三千元

卧底入境事务处调查人员3月21日经互联网成功相约其中两名被告会面,并於会面後由她们带往位於红磡一住宅单位。当时,另外一名被告正在该住宅单位内等候。三人经查核身分证明文件後,确认是以学生身分留港,她们遂因违反其逗留条件被入境处人员当场拘捕。

在警诫下,三名被告承认於去年来港修读硕士课程,并一同租住一单位作为住宿用途。她们其後透过网上广告,将其租住单位以日租形式分租予有意入住的人士,并收取港币150元日租,以补贴他们在港的日常生活开支。三名被告一同分担网上宣传丶收取租金和接待顾客的工作。

以下择录自 http://www.had.gov.hk/chs/public_services/licensing/hotels.htm
"根 据 旅 馆 业 ( 豁 免 ) 令 , 符 合 以 下 情 况 的 处 所 不 受 本 条 例 规 限 : 在 该 处 所 内 , 所 有 住 宿 的 提 供 基 准 均 为 就 每 次 出 租 而 言 , 最 短 租 出 期 间 为 连 续 28 天 , 而 如 该 次 出 租 因 任 何 理 由 缩 短 至 少 於 连 续 28 天 , 将 不 会 免 收 丶 退 还 或 减 收 费 用 。"

我猜这段的意思是短租二十八天或以内,是被法律严格规范的。
新闻中的事件可能就在这个bbs被揭发。
出租屋子的童鞋要注意一下呵。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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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02:23:23 |只看该作者
我認為你將自己租的房子轉租給他人就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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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07:53:04 |只看该作者
这看起来 像是他们得罪了什么人,被人检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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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11:02:4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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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13:39:00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得罪了谁...太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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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16:38:10 |只看该作者
lucasau2005 发表于 2012-7-4 02:23
我認為你將自己租的房子轉租給他人就是犯法的

如果租約上寫明可以分租的話就可以合法出租自己租住的單位。寫明不可分租的話,再出租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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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20:06:24 |只看该作者
kaywoo 发表于 2012-7-4 16:38
如果租約上寫明可以分租的話就可以合法出租自己租住的單位。寫明不可分租的話,再出租就是違法。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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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09:23:50 |只看该作者
yeqi5 发表于 2012-7-4 20:17
哇,太狠了吧。不过只做社会服务令,就是不会被遣返?

学生的话,认罪+求情大多不会太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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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1:45:24 |只看该作者
mmwong 发表于 2012-7-5 09:23
学生的话,认罪+求情大多不会太惨...

可免則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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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8:57:01 |只看该作者
mmwong 发表于 2012-7-5 09:23
学生的话,认罪+求情大多不会太惨...

原来如此~ 那会记录在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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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7 01:04:21 |只看该作者
yeqi5 发表于 2012-7-5 18:57
原来如此~ 那会记录在案吗?

违反逗留条件是可能被留案底的.
但从新闻内容看来,她们未被律政署起诉,认罪的话,法官也不需见,最高刑罚就是罚款.
这种状况一般不会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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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1 00:48: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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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1 19:28: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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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22:32:3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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