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主要校区位于麻州波士顿市郊的剑桥( Cambridge )查理士河( Charles
River)河畔,大学部集中于绿荫蔽天的Harvard Yard:典雅的十二所Houses建构了大学部
的多彩生活,充满名人的传奇轶事;最古老的建筑—Massachusetts Hall(一七二○),从
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充当美军军营,到现在的校长、副校长办公室;游客最爱哈佛捐赠者
John Harvard 的「三个谎言」雕像,也总穿梭于雕梁画栋、刻满历次战争中牺牲的哈佛人
名字的 Memorial Church 与 Memorial Hall 。相形之下,位于Harvard Yard 以北的法
学院建筑素朴而多元,形貌迥异的 Austin、Areeda、 Langdell、 Hauser、 Pound、
Griswold Hall、 Lewis Center,以设计者现代主义大师Gropius 为名的系列宿舍及活
动中心 Harkness Commons ,象征不同世代的不同风格。
三大学程,人才济济
与多数美国法学院一样,哈佛法学院提供三个主要的学位学程,JD( Doctor of
Jurisprudence )、LL.M.( Master of Laws )以及 S.J.D. (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 。此三学程虽各有不同的入学资格及学位条件,但在法学院每年提供
的二五0门左右的课程 ( course)或小班讨论(seminar)课中,不同学程的学生混杂一起上
课。至于非学位的部分,除了来自全球各地的访问研究 ( visiting research )之外,尚
有例行短期课程,包括人权研究( Human Rights Program )、回教法研究( Islamic
Legal Studies )、国际税法研究(International Tax Program)、协商研究(
Program on Negotiation)、律师实务课程( Program of Instruction for
Lawyers )等。本文以下将从台湾学生之观点,以介绍学位学程为主。
S.J.D通常为三至四年的学程,第一年必须完成论文计划(Study Plan),并组成三至
四位教授的口试委员会,该论文计划必须定期与指导教授讨论,经过口试委员们的认可。一
般而言,第一年大致上修习与论文领域有关的、八学分左右的课程。在第一年至第二年间,
必须在论文写作前完成资格考( General Examination ),得以口试或笔试之形式进行。
通过资格考后,必须在 S.J.D. 候选人及应邀教授所组成的学术讨论会中发表两次(
Presentations at the S.J.D. Colloquium ),第一次不得晚于第二年,第二次必须在
毕业前。资格考后三年内必须完成平均为三至四百页的博士论文,然后提交口试委员会进行
口试(Oral Defense)
J.D.(Doctor of Jurisprudence)
与美国多数法学院相同,J.D.学程乃系以提供三年美国基础法学教育为目的,申请者必
须具有学士以上的学位,原则上不具有法律背景,并以美国学生为绝大多数,少数非美国籍
者,亦皆曾在美国就读大学。既然在台湾接受大学教育者几无可能就读J.D.学程,本文不拟
对其详述。简言之,申请关键除在学成绩、个人履历、师长推荐之外,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成绩亦至为重要。在长春藤盟校中,似仅有哥伦比亚法学院(Columbia
Law School)接受该校LL.M.毕业生转读J.D.学程,哈佛法学院并不接受这种申请。
宪法乃系传统中最强的学门之一:Robert Walmsley University Professor, Frank
Michelman美国八○年代后期,宪法理论中所谓 「共和思想复兴运动」 (civic
republican revival)的代表人物之一,同时也被认为是John Rawls的政治哲学在宪法理论
中的代言人。著名的宪法学Laurence H. Tribe 曾在现任总统George W. Bush的选举争议
中,担任前总统选人Al Gole的顾问。其在 1978 年出版的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现已改版至第三版)被认为是自Joseph Story大法官的 "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于1833年问世后,美国最重要的宪法 "注释书"
(treatise);有趣的是,Story 大法官也是哈佛法学院第一位讲座教授。Charles Fried曾
担任里根政府时期的Solicitor General,是美国重要的保守派宪法学教授,认为法律自成
体系,有其独立于社会价值之外的理性。刑法学教授Alan M. Dershowitz偏重于宪法观点的
刑事司法正义,曾参与诸多知名案件,除了也在Bush v. Gore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外,
更是Simpson案中最重要的被告法律顾问。Elena Kagan专长于行政权理论及政法。
美国法律史大师Morton J. Horwitz所撰写的两册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贯穿美国从独立之前到二十世纪中期,深入地分析其间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其
中第一册于1977年出版时,更被认为提供了美国法律史一种全新的认识观点。
批判法学派(Critical legal studies)教授们常对学生极具有启发性即挑战性,其中
以Duncan Kennedy与Roberto Unger最值得一提。与一般所认知的批判法学者不同的是,
Duncan Kennedy与Roberto Unger都是从现行法律体系出发,揭穿既有法律体系所宣称的价
值中立。其中Duncan Kennedy于1979年出版的文章 "The Structure of Black Stone's
Commentaries" ,从检视common law的基本体系与结构指出现行法律中的基本构造,如公私
二元对立、实体与程序区分等看似中立的概念,实则包含了维持现状的价值决定;他的A
Critique of Adjudication一书是许多学生的最爱。至于Roberto Unger更从反省启蒙之后
西方知识体系的发展,指出现代西方理性法思考的局限。
国际法方面,Henry J. Steiner乃系人权学程(Human Rights Program)的指导教
授,亦开立国际人权法等课程。Anne-Marie Slaughter则偏重于国际关系及制度理论
(Institutionalism),她同时也是由LL.M.及S.J.D学程组成的Graduate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的指导教授,不过她二00二年秋即将离开哈佛,转到普林斯
顿(Princeton)大学的国际公共事务学院担任院长(Dean of the Woodrow Wilson
School of Public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甚受学生欢迎的欧体法(EU Law)及
世界贸易组织法(WTO)大师Joseph H.H. Weiler,亦于二00一年秋被纽约大学挖角。
法律经济分析亦系哈佛相当强的一门,许多教授具有经济与法学双博士,并各以不同领
域为法律经济分析之体裁,Lucian A. Bebchuk开有法律经济分析、公司法、公司并购及重
整、资本市场等课程;Louis Kaplow则开有法律经济分析及税务政策等课程。 Steven M.
Shavell的法律经济分析课程亦颇受学生好评。
公司法方面,法学院院长(Dean) Robert C. Clark早在一九八五年出版的公司法教科书
历久不衰,Reinier H. Kraakman的公司法、公司财经(Corporate Finance)、公司治理
(corporate governance),John C. Coates IV的公司法,证交法,公司并购(M&A)等课
程,在理论体系与实务运作上皆兼具启发性。行为主义学派(Behaviorism)、研究侵权行为
法出身的Jon Hanson的公司法课程则是另一绝,不断提出对资本主义的质疑。Hal S. Scott
乃系国际财经学程(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ystems Program)的指导教授,其国际
金融法、国际财经法、证券交易法等课程皆颇受欢迎。Elizabeth Warren则系知名破产法学
者。
哈佛法学院的智慧财产权及科技法律课程相形稍弱,二00一年春天,学生尚集结签名要
求学校强化智财权及科技法律相关师资。William W. Fisher III所开立的智财权、比较及
国际智财权法体系清晰,甚受欢迎;Jonathan Zittrain乃系法学院最年轻的教授(1995年
JD毕业生),专长领域因特网规范、计算机法、数字财产权法等。
东亚研究中心(The East Asian Legal Studies Program, EALS)创办于一九六五
年,乃系美国最早的东亚研究单位之一,从事国际法比较法、以及中、日、韩东南亚之法律
文化研究,经常举办与亚洲议题有关的讨论会或学术演讲。William P. Alford乃系东亚研
究中心的指导教授,其开有中国法研究、国际贸易法、东亚区域法律等课程。他精通中文,
对于亚洲学生非常照顾,也是许多亚洲学生撰写学位论文或申请S.J.D.时的指导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