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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归类] zz 法律入行與入學之途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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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3 18:58: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转自:香港讨论区

與會計師不同,律師行業定於一尊。在香港若非香港大律師公會或香港律師會會員而自稱律師,下場絕對是要找律師;相反「會計師」三字絕非某一學會會員專利,只要不在之前加上「執業」二字,其他海外會計專業組織之會員亦可稱為會計師(「執業會計師」是持PC而是年有交錢者的專利,其他HKICPA會員若非持PC並向公會付鉅額執業費亦不可稱為「執業會計師」)。

會計師行中非HKICPA之海外會計師相當多,相反海外律師於律師行擔任非執業職位遠不及海外會計師普遍。

香港

香港跟隨英國司法制度,律師(Lawyer)分為兩類:

1)事務律師(Solicitor,俗稱律師):香港律師會(Law Society of Hong Kong)會員,職責包括處理一般法律文書、契約(例如買賣樓宇)、離婚、及對訴訟律師作仲介等,一般所見之律師行例如孖士打律師行(Johnson Stokes & Master)即屬此類;

2)訴訟律師(Barrister,俗稱大律師、大狀):香港大律師公會(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會員,即一般人心目中的律政人員形象:戴上幾十年絕對不能洗的由白轉黃假髮、穿上夏季絕對會一身臭汗的黑袍,主要負責法庭內訴訟事宜。

大律師絕對不能直接招客,故除非加入律政署,新入行者第一職責便是跟事務律師打好關係,不然單是租金人工已可令貴閣下一年淨蝕幾十萬。

若有一定經驗下大律師可升格成為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 SC),即回歸前的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 QC)。最高訴訟法庭終審法庭(Court of Final Appeal)或以前之樞密院(Privy Council)及與樞密院同一鼻孔出氣的上議院(House of Lords)都是這班老大狀的天下。

由此可見兩者只是業務不同,並無大、小之分。而且有一定經驗下兩者是可互通的,例如現時名列第一的大律師施偉賢(Swaine, John, S.C.)2002年時轉為事務律師,2004年卻轉回大律師。

大律師之年資排名與其收費有直接關係,前列的資深大狀一日出庭之收費已可相當於勞動階層一年薪金;而事務律師之收費則與律師行本身掛鉤,城中大行(俗稱City Firms)之帳單絕對可令人心臟病發。

成為香港律師、大律師之條件如下:

學歷

撇除海外律師以aptitude test入行外,大多數香港人晉身律政行列不離法律深造證書(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of Law, PCLL)一途。現香港有香港大學(HKU)及香港城市大學City U)提供PCLL課程,香港中文大學(CUHK)會於2008年加入。

現入讀PCLL可有三條途徑:

1)法學士(Legum Baccalaureus, LLB):主要為CUHK、City U及HKU,除此以外最普遍者為倫敦大學校外課程(London U External),近年香港公開大學亦夥同Nottingham Trent University舉辦,然以學校質素計絕非良好選擇。

2)英國法律專業共同試(Common Professional Exam, CPE):遠古時HKU好像也搞過(不大肯定),現最多應考者為經HKU Space合辦之Manchester Metropolitan University CPE課程,香港公開大學與Nottingham Trent University亦有提供合辦之CPE。

3)法學「博士」(Juris Doctor, JD):可別給名字中的"Doctor"給蒙了,JD絕對不等同PhD(有關詳情請參閱下文之美利堅大帝國部份)。

JD特色為入學者須持有第一學位,繼City U開辦後CUHK亦加入提供JD之行列。

一如大多數學校收生政策,PCLL申請人若以僅僅合格之成績極難入讀。以LLB為例,若無二級榮譽上等(2:1)則難以保證能得入讀PCLL。

當然修讀法律未必成為執業律師,而以CPE出身而成為出色律師的大不乏人。然考慮其他行業對有關資歷的認識,當投身法律以外行業時LLB、JD畢業為一專業學位,相對比CPE有利一點。

近來兩會亦推出一德政:海外法學學歷持有人(包括上文提到本地大學與海外學校合辦之課程)於2008年起在申請PCLL前須通過轉制課程(Conversion programme),進一步保障香港學生之利益。

順帶一提,海外律師之入會資格如下(請到兩會網頁之查閱最新政策):

事務律師:於其國家執業兩年(普通法國家)或五年(其他國家)以上及通過Overseas Lawyers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訴訟律師:於其國家執業三年或以上及通過Barristers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經驗

相當奇怪的是,事務律師須於律師行受訓兩年,訴訟律師只須「跟師傅」一年便可註冊。若兩者有三年或以上經驗亦可互換資格,然同一時間同不可兼任兩種職務。

因法律費用高得令人咋舌,故近年多了兩個附加資歷:架倆(仲裁員,Arbitrator或調解員,Mediator)。仲裁員的決定有一定法律效力,故為訴諸法律行動外另一選擇,然未必適用於所有爭執,詳情請參閱香港國際架倆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及兩律師會網頁。

雖然成為架倆未必一定為律師,但以此資歷能在架倆中脫穎而出。

英國

作為香港法制的藍本,英國法制與以往香港幾乎相同。然而在香港兩律師會幾次改革後,兩者已有幾點明顯差異。

英國律師一如香港般分成兩類:事務律師與訴訟律師。

事務律師((Solicitor):以最普及之英格蘭及威爾士律師公會(Law Society of England and Wales)為例,入會資格為完成法律學位(LLB)或轉制課程(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CPE / Graduate Diploma in Law, GDL)後修讀 Legal Practice Course (LPC, 即相當於香港的PCLL)及長達十二日的Professional Skills Course (PSC),然後完成兩年工作要求。奇怪的是該工作要求可為兼職,即每星期兩日半共四年。

除學位持有人外,完成GCSE者亦可通過師爺公會(Institute of Legal Executives, ILEX)成為律師,當完成師爺公會要求成為Member或Fellow後亦可應考CPE(要成為Member大約需時4年),進而成為律師。

外國律師亦可透過應考 Qualified Lawyers Transfer Test成為英格蘭及威爾士之律師。

英國事務律師之入會要求雖然複雜,然跟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相當相似:三種資歷:主修學位、非主修學位及從業員持有人可以不同方式成為會員。然英國事務律師收入及社會地位均相當高,與香港會計師完全相反。

訴訟律師(Barrister):英國訴訟律師兼承精英制,學生須持有二級榮譽或以上學位(2:2)、CPE或GDL,然後加入四大碼頭(Inns of Court)之一(Lincoln's Inn、Inner Temple、Middle Temple及Gray's Inn)方可修讀英國訴訟律師版PCLL Bar Vocational Course (BVC),其後一如香港之訴訟律師完成一年工作經驗。

一如不少傳聞說說,英國之A Level摘A遠比香港容易,故近年英國具質素之法學院均要求申請人應考National Admissions Test for Law (LNAT),將大量AAA申請人再過濾一次。其形式與帝國的LSAT相當相似:以多項選擇題計分,並書寫一篇文章直接傳往各法學院以作參考,其陰毒之處在該文章題目為各種奇奇怪怪的議論文,比LSAT更難應付。

雖然寬鬆的公開試令人較易獲得較高成績,然亦令A Level AAA成為入讀熱門學科的最基本要求,而且須經過更多的考驗及面試方可成功入讀,只是將比賽由A Level延至入學申請階段而已。精英學科始終是精英學科,絕不容實力不足者濫竽充數。

美利堅大帝國

與英國司法系統不同,美國律師稱為Attorney at law,而執業者一般只稱為Barrister(Bar)。要成為Bar需應考各州之律師入會試(Bar Exam),但由於各州各自為政,故衡量各州之執業資格麻煩非常。有部份州份可容許他州之律師前往執業,亦有部份視之為非法,故詳情需參閱有關州份之網頁。

大多數帝國子民成律師之路為先完成法學學位(Juris Doctor, JD),然後應考由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認可之Bar Exam。因州份不同而各Bar Exam之應考資格亦有所出入,故一如ABA所稱,請向各州之有關機構查詢。

與英國司法系統之另一主要差異為,英國及普通法系統中律政人員社會地位相當崇高,然而美國的Bar雖然收入頗豐,但在美國這資本主義盛行的國度中如此之富的Bar卻受盡鄙視。能在以財富衡量人的價值的國度中受盡普羅大眾討厭,可見 US Bar之行徑何等卑劣。

令US Bar成過街老鼠之主要原因為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及分贓制度(Contingency Fee)。律師為求獲得與客戶坐享鉅額賠償而煽動客戶動輒採取法律行動。為令大家容易明白,先介紹三個案例:

1)美國案例:Liebeck v McDonald's Restaurants (1992)

一個79歲退休老太婆在麥當勞買了一杯咖啡,在其孫兒駕駛的車上倒翻而燙傷。法庭同意麥當勞的咖啡太熱,故需賠償290萬美元(折合港幣約二千萬)。

在這鉅額賠償中只有20萬美元為老太婆之損傷賠償(後因其需付部份責任而減至16萬),另外270萬即為所謂懲罰性賠償(270萬美元為麥當勞兩日咖啡銷售營業額),據其邏輯是要令麥當勞被罰得肉痛而銘記在心(不知下回如咖啡不夠熱可否要求因失望而作出心理損失賠償?)!

2)美國案例:Connie Francis v Howard Johnson Hotel (1974)

1974年11月8日,著名歌手Connie Francis於豪生飯店(Howard Johnson Hotel,內地非常核突的譯名。豪爽地生,跟計劃生育唱反調乎?)被一神秘人身穿房務員制服進入酒店房間將其污辱,因此控告該酒店對客人的安全有所疏忽,因而獲償250萬美元(以當時美元之強,大約近三千萬港元,別忘了是1974年!),成為當年史上最大個人受損(personal injury)賠償,這位紅歌手亦因此而退休(世貿被毀一週年紀念時曾見她義唱)。

3)香港案例:陳月雷與建岳酒店, Chan Yuet Lui v Ritz-Carlton Hotel (2002)

門房盧氏為位於中環之建岳酒店(或稱麗嘉酒店)僱員。一晚其於當值時間駕車前往購買宵夜時將原告撞傷(事發時原告28歲,其傷致終生殘疾),若是修讀侵權法時重點在盧氏駕車前往購買宵夜是否正在執行其職務以決定僱主是否須為其作出行為負責,法庭認為駕車是盧氏職責一部份、盧氏前往灣仔購買宵夜已獲其上司允許、酒店應在員工當值期間提供膳食而晚上員工飯堂卻早已關門大吉(然而建岳酒店員工飯堂Kammy的出品能否易於為肚皮消受實成疑問,然不在本案考慮之列)。

然與美國司法制度最大分別為,法庭於計算原告獲得HK$19,243,576賠償時(包括未來薪金、房租、醫療等),原告提出其已接近完成專業會計師考試,法庭拒絕採用其計算方法而以其身為會計文員之職位薪酬計算,儘管法官強調考慮時相信原告有能力完成該項考試。

由此可見美國與普通法地區對計算賠償金額態度大不相同,美國法庭不但遠不如普通法地區保守計算,懲罰性賠償部份更是段古冇辛苦。尤其恐怖的是賠償金額為由市民組成的賠審團決定,最常聽見的對白如(當原告斷一根手指時):「親愛的陪審團同志,如果現在我要斬斷你一根手指,你願意付多少銀子令我手下留情?一億美元...好,若你認為你的手指值一億美元,為何我當事人不能為他的斷指而獲得一億賠償?」。

因為律師在分贓制度下失敗一毛錢也沒有,但勝出時可坐享高達一半賠償額(視協議而定),故不斷煽動客戶興訟至無風起浪的地步,例如林行止提到一次其夫婦倆在一非一線城市街上被搬運工人所搬的傢具擦過,其輕微程度連是否弄污衣服也成疑問時,立即有十多位律師蜂擁而至團團包圍,最後要接了一堆卡片才能脫身。

林氏在中國人習慣下未願興訟,然一般帝國子民因分贓制度下失敗可分文不付,與多樂與律師一起興風作浪;亦因為US Bar有這見血而噬的習性,故亦被稱為「鯊魚」或「追救護車者」,受盡他人的鄙視。

美國主要法律學位有三種:

法學「博士」(Juris Doctor, JD):一般帝國子民晉身法律行列的正統出身,然其名字實在是蒙人。

因為帝國學制下法、醫學位絕不會是第一學位,即所有修讀者均須持有其他學科學位方可入讀,故好炫耀、愛出風頭的美國鬼子認為若跟隨英國將法學位叫作Bachelor實在是太委屈了,便為這第二學士冠上一個堂皇的名字"Doctor"。

擅詭辯的美國鬼子自可自圓其說,說JD與PhD一樣都是學士後的深造學歷,所修學分甚至比PhD還要多,故稱之作Doctor可不是過份。然而這說法隱藏了一個事實:PhD所修之學分只是伴碟,其靈魂在於那厚得可以擋子彈的研究論文。雖然JD也會交畢業論文,然比一般博士論文簡單多了。加上有下文提到的JSD存在,所以雖然言者言之鑿鑿,大多數JD均不會厚顏無恥得稱自己為Doctor。

但這亦陷JD於一個奇怪的位置:若說是學士,其入學要求卻比學士學位高,內容亦包括一般本科學科及部份深造學科(帝國多所法學院之LLM均與JD學生同上課堂);若說是碩士,可真是將一個JD翻轉也找不到Master一字,而且其修業期亦比master degree長得多;若說是博士,如上文所說未免不夠貨真價實,(所以有部份學界中人將JD謔稱為"Junior Doctor")。

入讀帝國JD可真是要才學與財富俱強。先說較簡單的財富,一年美國私立大學(或非本州居民入讀公立大學)一年開銷動輒四十萬港元以上,撇除之前學士四年的鉅額開銷,單是三年JD已耗費百二、三萬,因相對其他學位JD為一投資學位,獎學金相對較少,故入讀者不是荷包充裕,便須有背上一屁股債的心理準備。

其次,要入讀一、二線法學院相當困難,首三十法學院大多數入讀者均是名校出身、GPA平均3.3-3.5再加一大串課外活動成績。除校內表現外更須應考一難死人的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LSAT),一般良好學校平均收生成績約160分,一線學校更達170分以上,即貴閣下不能答對80-90%請對一線學校死心,而題目之難一般大學畢業生第一次見識時相信大部份題目也看不懂。而該試中的作文部份雖不會計分,但卻會送到閣下申請之法學院,令收生組可見識見識閣下之文筆,一定程度下減少靠死練過關的機會,亦成為考試一流、作文九流的內地學生的心結。

當然入讀JD雖難,然其帶來的獲益絕對是極大的。雖然US Bar乃受盡鄙視的一群,然在帝國較高尚的行業如新聞、政經分析均會聘請不少JD畢業生。

順帶一提,近年華爾街日報所持有之補習學校提供網上JD及Executive Juris Doctor (EJD)課程,前者之畢業生可應考加州之Bar Exam(加州之Bar Exam應考資格最為寬鬆,甚至有帝國以外畢業生亦可能應考),雖然學校名氣有點那個,但若能通過Bar Exam則學校地位便成次要,學費較低(因可在網上完成,單計學費只及一般JD開銷之一半)及能避開LSAT才是重要;EJD則不能以作一完整法律學位應考Bar Exam。

法學碩士(Legum Magister, LLM):主要修讀目的不離三類:外國法學畢業生為學習帝國法律或應考US Bar Exam之用、予律師深造某一課題如taxation等,或為修讀下文提到的JSD舖路。

因為JD已可應考Bar Exam,故極少JD Holder會如此好學多花幾十萬在LLM上;至於有關JSD則在下文討論。

真正的帝國法學博士-法律理學博士(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JSD,亦有部份學校稱之為SJD):極度罕有的資歷,有史以來我老頭亦只見過兩個(仲要咁好彩一個Yale一個Harvard)。相對於名不副實的JD,JSD可是貨真價實的博士學位,甚至在不少人心目中比PhD還要高。

然入讀JSD相當困難,一般修讀者要在JD獲取良好表現及先完成一LLM,然後才能再出血三年(一如PhD,不少學校會在學生修讀一年後放人以讓其撲水,並以兼讀完成其餘部份)。而且一般法學院收生極少,如Cornell、Columbia等一年在百多申請人中只收2-3人。

相對JD而言修讀JSD的人相對較少,因一來讀畢JD者多己失血過多,急不及待要當鯊魚尋求獵物;二則JSD主要為學術研究所設,然在帝國只需持有JD(大多持有LLM)已可在大學任教,故是否必要再花如此大功夫實屬疑問。

此外帝國之法學院中只有JSD為修讀/研究學歷,LLD則為拉攏出色學人或回贈捐款商人的謝禮(帝國以外少數國家之LLD為研究學位)。

中國

中國成為律師之路看似容易,其實最難。

在屍爬協定(CEPA)下,香港之大學(內地稱"本科")畢業生已可應考「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然直接考者實與送死無異。

該試與CICPA一樣均是以難死人見稱,。CICPA香港遠征軍(不少是已為會計師)雖錄得平均2%、部份試卷甚至全軍覆沒的可恥下場(當然擅考試的內地表現人會好一點);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整體合格率亦竟只得7%!當然背後有兩個大前提是司法試只有四份試卷(會計試則為五份),而且應考司法試者不少是非法律學位持有人(另一奇怪之處是總分為400分,合格分數為240分,「放寬地區」爲235分,中國的法律真是公平...)。

通過考試後司法部將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憑證書累積一年經驗後便可申請成為律師。

在1952年中國教育「改革」後不少法學院被裁(名字違反「毛澤東乃唯一真神」原則的上海聖約翰大學更被徹底消滅),1978年本老頭出生那一重要的年份時中國只有五所大學提供法學教育:北京大學、人民大學、吉林大學、湖北財經學院及西南政法大學。學校整體最強的大清帝國其法學院在該役被毀滅後於1995年重開,故其實力與學校本身簡直不成比例,直至現在仍被北大緊緊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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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章,感谢楼主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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