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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01:22:5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HKESAC_SEASON 于 2012-7-20 13:58 编辑

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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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4:43:37 |只看该作者
DEL是什么意思?好歹给个交待吧 是觉得自己错了还是觉得和我们说废话费事解释 还是一了白了一拍两散还是各种各种其他? 不是都报警了怎么就沒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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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4:34:3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24954 于 2012-7-19 14:59 编辑

同学人在内地,拜托在香港的朋友代为看房,交押金前查看一下中介的相关证照有何不妥呢?
作为中介应该让来租房的客人感到放心满意,尤其是从内地过去的学生,人生地不熟,谨慎一点也是应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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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4:29:33 |只看该作者
看到LZ中午新更新的聲明,個人吐槽一下(我不是托兒,也不想抹黑)
翻看這位同學的一系列帖子基本可以確定是今年來港新生,貌似也不是廣東人,【操清晰粵語】這個我也不曉得原因,可能是朋友,可能是自學,我也沒去過美國,但是英文發音美音這個也是有機會的……
至於索取公司執照這事兒我覺得因人而異吧,LZ不能排除有人想確認公司是否騙人的可能性,畢竟人生地不熟的,租金也那麼高,中招也是不好受的。
這個事件整體感覺應該就是一個初到港很謹慎小心的同學碰到一個準備略不充分的仲介,這評價算中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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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4:15:44 |只看该作者
如果开车上路,没带驾照,给差佬抓住,告你无牌驾驶,你迟点回家拿个牌出来,你可不可以:dizzy: 反告阿sir诽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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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4:12:04 |只看该作者
很好奇
唐英年:你講大話
CY會告他誹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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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3:45:32 |只看该作者
stevenbrian 发表于 2012-7-19 13:18
那我觉得你应该开个帖子 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 解释清楚 与其这样谴责那个发帖的 不如努力挽回公司形象

我觉得这位同学的意见比较靠谱,应该先讲清楚事情经过,而不是一上来就说告人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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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3:45:26 |只看该作者
”至少我想基本没人会找你们了” Stevebrain 你这么说,我想肯定要被告诽谤罪,万一有人还找他们,你就是诽谤了,对不对?可能咱们找房前,先找个律师好些。有没有学法的同学,咱们也开个店,月入15万也够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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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3:43:25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有人说“至少我想基本没人会找你们了”是因为你们这个帖子里的态度非常不好,可以说是让人反感
如果我是租客,我也不会找你们这样的公司,要不到时候租房发生什么不愉快的事,就被你们公司被什么诽谤啊警察啊什么的来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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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3:18:24 |只看该作者
HKESAC_SEASON 发表于 2012-7-19 12:30
在當天晚上本公司員工表明於翌日會提供所有可證明文件
本公司已經向客人表明,但客人於未得到資料以前, ...

那我觉得你应该开个帖子 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 解释清楚 与其这样谴责那个发帖的 不如努力挽回公司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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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2:53:28 |只看该作者
噶吉郎 发表于 2012-7-19 12:47
楼主能不能再编辑下图片,看不到截图的内容,全是红叉

不好意思,由於用戶組的關係,無法直接上傳到討論區伺服器,有可能由於上傳的網站關係,看不到相關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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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2:47:09 |只看该作者
楼主能不能再编辑下图片,看不到截图的内容,全是红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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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2:37:19 |只看该作者
t.fish 发表于 2012-7-19 12:26
这个算是内地学生的法制社会第一课了吧. 说什么,特别是会对别人造成利益影响的话, 自己是要负责的. 构不构 ...

謝謝閣下的體諒,本公司是經查詢有關法律人士,以作出澄清,及表達對抵毀者的不滿。

誹謗屬於民事案,個體對個體的誹謗屬於較輕微;個體對機構的誹謗一般可以要求被告賠償數十萬;機構對機構的誹謗已經是很嚴重。

可引致刑罰輕重:知名度,抵毀程度,被告犯罪紀錄,所涉及的金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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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2:30:50 |只看该作者
stevenbrian 发表于 2012-7-19 12:01
我怎么觉得那个同学只是讨论这个问题 构不成诽谤罪啊

再说是你们员工自己忘记带卡 本来就是你们自己的 ...

在當天晚上本公司員工表明於翌日會提供所有可證明文件
本公司已經向客人表明,但客人於未得到資料以前,就發表影響及本公司的貼子,急於等一天?
客人早前安排另一個人代為看房,該人對房子甚感滿意;
客人再安排另一個人代表簽合同,而另一個人正正是發貼抵毀本公司的人。
為何本應是簽約的日子,第二天抵毀者則代表客人表示對該房子不滿意?
本公司已經在發貼前向抵毀者致歉,而失職員工亦在當晚多番道歉。
本是本公司與客戶間的問題,本公司已經對客戶作出負責任的解決方法;同樣地,客戶也應該為作出對本公司言論不實而作出負責任解決方法。

本人該謝謝閣下 "至少我想基本没人会找你们了 " 你已經算是第三方表示出在正常心智的市民心目中,本公司的形象已經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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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2:26:05 |只看该作者
stevenbrian 发表于 2012-7-19 12:01
我怎么觉得那个同学只是讨论这个问题 构不成诽谤罪啊

再说是你们员工自己忘记带卡 本来就是你们自己的 ...

这个算是内地学生的法制社会第一课了吧. 说什么,特别是会对别人造成利益影响的话, 自己是要负责的. 构不构成诽谤, 我们说的都不算, 要看香港法律怎么裁处, 当事人也可以研究一下相关法律, 提前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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