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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求助] argument 3 的corporate firm与law school student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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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6:48: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argu 3 中,survey是基于法学院学生的,开头提到的现状也是法学院学生去大公司的少,得出的结论却是大公司应当如何如何。

本人觉得这是一个重大错误,属于“错误推广”类型。仅仅法学院的学生情况不足以影响全城所有大公司的决定,充其量只是那些决定做出来是为了多吸收法学学生,但文中并没有这么说。如果法学学生并不是大公司需要的,或者只占很少的部分,那他们的变动就不是那么重要了。

但是坛子里分享的几篇习作和模板都没有提到这个问题,请板油们一起帮忙分析一下,这是不是一个值得攻击的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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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argument 3 的corporate firm与law school student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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