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穆言 于 2013-8-29 08:57 编辑
vngogher 发表于 2013-8-26 01:23
同学貌似20楼我改过的你没下载?
读了读V兄对这篇Goals and Means的评论,觉得写得真是very insightful啊。这篇的确是我所有写过的issue中最难的一篇,几乎就是一个哲学专业dissertation的题目了。即便是让我用中文写我都不敢说能写得多深入。这篇文章我也算是煞费苦心,动笔之前还专门翻了翻法理学中谈程序正义的一些内容,但是最后写下来效果还是不太好…….所以就想在这里就这个难题和v兄交流一下思路。
我对题目的理解是:“如果一个目标(goal)是有价值(worthy)的,那么使用任何手段(mean)去追求它都是正当(justifiable)的。”
感觉v兄似乎首先在这几个标黑的关键词上的理解就和我有些不同。
我的原先设想的思路是:
a) 如果这个目标的价值只能覆盖一小部分人,而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所采取的手段却损害了更大群体的利益,那么这个手段就是不可取的。 b) 即便某人所追求的目标是并非出自私心,而是处于对更广大的社会利益的维护,也应该采用正当的手段去追求,因为正当的手段增强我们追求目标的正确性,同时能够防止我们在追求目标的时候出现偏差。
首先,我理解的“worthy”就是“有价值的”的意思。任何价值都有它的作用范围,有可能只局限于一个人或一个小团体,也有可能作用在更广大的群体,比如整个社会。我首先想从比较容易攻击的第一点开始入手:如果一个目标只惠及小部分人,但是你达成这个目标的手段却损害了更广大群体的利益的话,很显然我们不能说这手段是正当的。在我举的例子中,考高分是目的,作弊是手段(在这里V兄似乎理解也有些出入),考高分只对个人而言有价值,但是作弊却损害了整个考试的公平性,损害了大多数诚实考生的利益,所以作弊不能justified by the worthy goals。
其次,对于“Goal”,我觉得我的理解是“目标”,不一定已经实现,有可能还只是怀揣在一个人的心中。而v兄你似乎更倾向于把它看作“结果”这样的既成事实来理解。所以这就导致了v兄你对于我在第二主体段所举的刑讯逼供的例子的不赞同。按照我的理解,审讯人员实际上是怀抱着“惩办罪犯,维护正义”这个良好目标在行动的,但是,由于采用了错误的手段(刑讯逼供),最后就导致了严重的结果,所以审讯人员不能用他们的良好初衷来为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辩护。我认为这个例子在我的逻辑框架下是成立的。
V兄在评论里所说的Creating adilemma我非常赞同。其实我想过分析一下矛盾冲突非常激烈的example的,像辛普森案。但是我主要还是自己觉得思辨能力有些不够,就算让我用中文来分析面对这种两难困境究竟如何是好都很吃力,所以就只好避开它们去分析一些比较明显不成立的情形,这确实是这篇文章的一个很重大的缺陷。不知道V兄对这题目有什么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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