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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美学生毕业实习最新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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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2-27 09:54: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新网12月26日电 依照美国现行规定,留学生在毕业或结业后,可于60天内申请实习;但2003年1月1日起,留学生必须在学业结束之前提出申请。因此美国移民局特别提醒在2002年秋季班毕业或结业的留学生,必须尽快办理实习申请,否则2003年一到,就无法再申请实习了。

  据美国世界日报报道,依照新的规定,移民局允许外籍留学生在每一级的高等教育结业后,都能有一个为时12个月的实习机会,例如留学生在大学毕业后,可以申请12个月的实习;如果留学生再留下来攻读硕士学位,等硕士学位结业后,仍可以再申请另一次12个月的实习。唯一的例外是,留学生在学期间,根据学科需要,已有一年或以上的学科实习的话,毕业后,就不再有实习的机会。这项规定与现行的规则相似。

  须注意的是,不能在所有的学年、学科都结束,毕业之后才提出申请;必须要在学年结束之前,把申请实习的手续办好。

  新规定适用于所有目前已经在美国的外籍学生及2003年1月1日以后抵达美国的F-1学生签证的持有人。但是必须是全时就读学生,才可申请实习(OPT)。在学年开始的90天之前,即可提出申请;但是开始实习的时间,必须在学年结束之后。

  新规定要求,在毕业或结业后的14个月之内,留学生必须完成其12个月的实习。换句话说,留学生在毕业后,可以暂时不开始实习,但在毕业或结业后的两个月之内,必须展开实习,否则无法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实习。

  毕业生及结业生的申请,以毕业或结业典礼的时间为准,例如留学生在2002年的圣诞节之前,已修习完毕所有的课程,但是毕业典礼在2003年的1月10日,其申请实习的表格,必须在2003年1月10日之前,送到移民局佛蒙特处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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