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托天下
楼主: chengyanqing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美国&加拿大] 有关法学院排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声望
225
寄托币
974
注册时间
2012-10-27
精华
1
帖子
181
楼主
发表于 2013-3-7 15:41:34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没有心中的排名?那又是什么呢?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5Rank: 5

声望
225
寄托币
974
注册时间
2012-10-27
精华
1
帖子
181
沙发
发表于 2013-3-12 14:20:16 |显示全部楼层
chengyanqing 发表于 2013-3-12 13:32
https://www.law.georgetown.edu/continuing-legal-education/executive-education/upload/2013-report.p ...

我没有lz这么乐观。虽然中国的经济数据显示复苏的迹象,但更深层次的隐忧仍未解除:即如何让过去十年变得前所未有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进而释放中国的经济、政治活力,也就是李总所谓的改革是最大的红利。如果做不到,则中国前景堪忧。但是,无论如何,在这个时点出来读书,无疑是进可攻,退可守的一招,相信大家不会后悔的。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5Rank: 5

声望
225
寄托币
974
注册时间
2012-10-27
精华
1
帖子
181
板凳
发表于 2013-3-13 13:49:28 |显示全部楼层
阿泰 发表于 2013-3-12 18:40
我觉得现在问题就是人力资源成本越来越高 下步怎么走的问题

倒霉催的劳动合同法是罪魁祸首之一。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5Rank: 5

声望
225
寄托币
974
注册时间
2012-10-27
精华
1
帖子
181
地板
发表于 2013-3-14 09:24:1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eane 于 2013-3-14 09:25 编辑
avaliu121 发表于 2013-3-13 22:10
这是个综合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从实际效果来讲确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虽然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 ...


保护劳动者利益和保持劳动力市场的活力需要达成一个平衡。劳动合同法不只是增加了用工成本,而是让劳动力市场变得僵化,无法正常地新陈代谢,因为如果招了人进来发现不符合要求非常难让他走人。小企业很多不遵守法律,他们可以通过不正当手段让劳动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严格的法律在这里只是增加了寻租的机会而已,而大的合规的企业为了遵守法律只能选择少招人,最后其实受伤害的还是劳动者。可见,劳动合同法伤害的并不只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而是整个经济的活力。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5Rank: 5

声望
225
寄托币
974
注册时间
2012-10-27
精华
1
帖子
181
5
发表于 2013-3-14 10:41:48 |显示全部楼层
avaliu121 发表于 2013-3-14 10:29
国内国外的情况应该是一样的,只要按法律规定给遣散费,对谁不满意你可以随时开、随便开~

请先把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解释读熟了再发表意见。知不知道有一种悲催叫违法解除,以及更悲催的后果叫双倍赔偿和恢复劳动关系?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5Rank: 5

声望
225
寄托币
974
注册时间
2012-10-27
精华
1
帖子
181
6
发表于 2013-3-14 16:10:00 |显示全部楼层
edith_r 发表于 2013-3-14 15:34
Avaliu121同学别激动,不拿拿也别激动,我觉得大家可能彼此有点误解了。

我对劳动合同法不熟,刚才去查了 ...

Edith的认真态度值得肯定,但是,如果你接触过几个case就知道用40条(你说的41条是经济性裁员)解除是很困难的,因为前提是你要先培训或调岗,之后还不胜任才能解除。培训人家不去呢?调岗是不可以降薪的,而且人家照样可以不去。即使一圈做下来你保存了证据可以用来解除了,几个月已经过去了。在此期间照样要付工资,即使人家表现很差,所以很多公司到最后宁可违法解除也不用40条。当然,40条是95年劳动法就有的规定,只不过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又加了好多更严格的规定。企业是应该培训员工,但企业毕竟不是学校。另外,员工被裁掉对员工本人而言,对社会而言并不一定是坏事,因为员工不适应一个企业、一个岗位,但可能在另一个企业、岗位上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这样才能保持劳动力市场的活力。而现在政府出于维稳的要求,人为的限制这种流动,其实对经济,甚至长远来看对员工都是很大的伤害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5Rank: 5

声望
225
寄托币
974
注册时间
2012-10-27
精华
1
帖子
181
7
发表于 2013-3-14 17:18:0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eane 于 2013-3-14 17:19 编辑
avaliu121 发表于 2013-3-14 16:47
呵呵,不激动不激动,小盆友嘛~我手头上处理的劳动案件不下50个了,既有代理公司的也有代理普通劳动者的, ...


您还真是忘事儿忘得快。是谁说了“国内国外的情况应该是一样的,只要按法律规定给遣散费,对谁不满意你可以随时开、随便开~”才引起这场争论的?还反过来说别人“武断、急躁”。如果您说处理过不下50个劳动案件还说出这种话,要么就是想博关注,要吗我就为你的委托人捏一把汗了。鉴于这个坛子有很多刚踏入法律职场的新人,请大家说到专业问题的时候严谨一点,不要误导他们。

使用道具 举报

RE: 有关法学院排名 [修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问答
Offer
投票
面经
最新
精华
转发
转发该帖子
有关法学院排名
https://bbs.gter.net/thread-1509763-1-1.html
复制链接
发送
报offer 祈福 爆照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