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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活动] [每日一题][ISSUE17][例子积累&讨论][2010070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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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gittarius射手座 AW活动特殊奖 AW作文修改奖 IBT Elegance 挑战ETS奖章 US Advisor US Assistant 荣誉版主

发表于 2010-7-8 16:28:19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

例子积累&讨论在方式上和词句积累类似,每天都会有版主发出新的题目,同时为了抛砖引玉,会先贴一个例子来帮助大家熟悉

大家需要做的是,根据题目列出两到三个自己认为可以用的例子,并说明如何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要争取尽量说清楚例子如何使用,这将从思维和方法上锻炼你的文章谋篇能力

关于例子积累应当关注的内容和意义,大家可以看一下这个帖子:https://bbs.gter.net/thread-959513-1-1.html

1010G 寄托AW版备考小组的版面活动具体内容介绍和安排:https://bbs.gter.net/thread-1119718-1-1.html

同时请注意,找例子和用例子之间还需要很多练习,需要注意一下一些关键信息:




TODAY'S TOPIC


ISSUE17

There are two types of laws: just and unjust. Every individual in a society has a responsibility to obey just laws and, even more importantly, to disobey and resist unjust laws.

有两种类型的法律:公正的和不公正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责任遵守公正的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违抗和抵制不公正的法律。

Use Evidence
1. Offer evidence that agrees with your stance up to a point, then add to it with ideas of your own.
2. Present evidence that contradicts your stance in order to argue against (refute) it and therefore strengthen your position
3. Use sources against each other, as if they are experts on a panel discussing your proposition
4. Use quotations to support your assertion, not merely to state or restate your claim. Weak and Strong Uses of Evidence

In order to use evidence effectively, you need to integrate it smoothly into your paragraph:
1. State your claim.
2. Give your evidence, remembering to relate it to the claim.
3. Comment on the evidence to show how it supports the claim

1)Weak Use of Evidence
Today, we are too self-centered. Most families no longer sit down to eat together, preferring instead to eat on the go while rushing to the next appointment . Everything is about what we want
COMMENT:This is a weak example of evidence because the evidence is not related to the claim. What does the claim about self-centeredness have to do with families eating together? The writer doesn’t explain the connection.
The same evidence, however, can be used to support the same claim, but only with the addition of a clear connection between claim and evidence, and some analysis of the quotation's content

2)Stronger Use of Evidence
Today, Americans are too self-centered. Even our families don't matter as much anymore as they once did. Other people and activities take precedence. In fact, the evidence shows that most American families no longer eat together, preferring instead to eat on the go while rushing to the next appointment. Sit-down meals are a time to share and connect with others; however, that connection has become less valued, as families begin to prize individual activities over shared time, promoting self-centeredness over group identity.
COMMENT:This is a far better example, as the evidence is more smoothly integrated into the text, the link between the claim and the evidence is strengthened, and the evidence itself is analyzed to provide support for the claim
Discussing your evidence’s significance develops and expands a paper,Remember that your job during the course of your essay is to persuade your readers that your claims are feasible and the most effective way of interpreting th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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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16:29:10 |显示全部楼层
例子介绍:

这个例子是ISSUE17出题的本源,因为这个题目就是改装自当初马丁在《狱中信》的那段论述:既有公正的法律,又有不公正的法律。我愿第一个爲遵守公正的法律大声疾呼。一个人既有法律上,亦有道义上的责任去遵守公正的法律。反过来说,一个人有道义上的责任拒绝遵守不公正的法律。我赞成圣奥古斯丁的话:“一个不公正的法律就根本不是法律。

我贴的这部分主要包括“分离并且平等的南方种族隔离法律”、“非暴力抵抗和暴力抵抗之间的对比”两大点

----------------------

我的分析:

题目“有两种类型的法律:公正的和不公正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责任遵守公正的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违抗和抵制不公正的法律”和原出处“既有公正的法律,又有不公正的法律。我愿第一个爲遵守公正的法律大声疾呼。一个人既有法律上,亦有道义上的责任去遵守公正的法律。反过来说,一个人有道义上的责任拒绝遵守不公正的法律”的最大不同也就是对于unjust law的态度,所以我就直接联想到了非暴力抵抗和暴力抵抗。而非暴力不抵抗主要通过的方式就是挑战司法,让最高法院判某个unjust law违宪(具体内容大家可以看这本书补补课~)

结合马丁当时种族隔离的背景,几个著名的挑战司法的案例就扯出来了,教育案、公交罢乘、占座等等的

----------------------
例子出处:[近距离看美国][III][我也有一个梦想]
作者:林达

12.用灵魂的力量抵御暴力

... ...



  在“分离并且平等”的南方种族隔离原则下,黑人的起点很低,但是,毕竟有了一个发展的空间。他们是隔离在南方的白人社会之外的,但是,一个表面的“平等”也提供了一定的机会,就象我上封信提到的有限度的受教育的机会。由于起点低,得到的条件差,黑人的发展是缓慢的。但是总体来说,这毕竟是一个自由社会,自由贸易,自由信息,自由流动,等等。因此,对于南方黑人也依然存在发展的机会,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就很难理解,南方也存在一个日益成长的黑人的中产阶级。著名的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就是诞生在这样一个南方黑人中产阶级的家庭。如果保守的美国南方,不认可美国的基本自由民主机制,那么这样一个具有自身解放能力的中产阶级的黑人阶层,是不会在南方出现的。

... ...

  例如马丁•路德•金,当他在南方的黑人大学里时,就已经读到梭罗的著名文章 “论公民的不服从”。当他来到波士顿读博士之前,已经在宾夕法尼亚的学校里,读到了甘地的的著作,并且熟悉了甘地对于“非暴力抵抗”的观点无数南方的黑人孩子,他们只能进入设备简陋的黑人学校,可是,在美国的基本制度下,没有人限制这些孩子的思想,没有人企图或者能够做到用虚假的信息去毒害他们的心灵。他们坐在简陋的教室里,照样和白人的孩子一样,读到“独立宣言”,读到“人人生而平等,都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样的文字。如果说,这个国家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性的,社会的思想主流是在推动这个原则的实现的,思想是不受到禁锢的。那么,即使这个社会还存在一个没有受到公平待遇的群落,那么,他们自身对于自由的追求和主流社会对于公平的呼吁,迟早会汇聚在一起,汇成一股冲毁整个旧堤坝的力量。这个历史过程并不容易,但是,反观这段历史,你会发现,在美国的制度下,这一切逻辑地会必然发生。
  这一天终于来到了。自从“分离并且平等”的原则被接受以来,这是第一次出现对这个原则频频进行司法挑战的浪潮。第一个引发点和突破口正是从教育问题开始的。尤其是当时的南方黑人中产阶级,越来越意识到,接受高质量的教育是他们的孩子今后生活中唯一的希望和光明。因此,南方各州都纷纷出现黑人家长为孩子申请白人学校的事件。在被拒绝的时候,他们就坚决地走到当地法庭,开始为自己的孩子争取平等教育的权利。于是,在1954年,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一下子接受了四个来自不同的南方州的类似案子,一并审理。这样一天的到来,实在是必然的。撇去别的原因不说,美国南方之外的州就一直是一个活生生的榜样。在美国的大部分地区,是从没有什么种族隔离的。就在最高法院对这些案件宣判的一年以后,马丁•路德•金就要在北方的种族融合的波士顿大学,拿到他的博士学位了。
  虽然是四个案子一并处理,但是在历史上,它是以四个案子中来自堪萨斯的“布朗案”为名的。琳达.布朗是一个小女孩。在她居住的托培卡镇,按照堪萨斯州的法律,学校的种族隔离是允许的,但不是必须的。就是说学校可以自己决定。隔离不隔离都合法。可是她所申请的学校,校管会就是不让她上。琳达.布朗的父母就告到联邦地区法院,告校管会的半数成员。希望该法院干涉校管会的决定。联邦地区法院根据已经确认的“分离并且平等”原则,判布朗败诉。他们一家不服,于是,这个案子一路走进了联邦最高法院。
  在这个著名的“布朗案”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分离并且平等”的原则已经在最高法院被确认过,所以很难一下子挑战整个原则。黑人原告一方的律师,就重点争辩教育领域的“分离”,是否可能做到“平等”。因为,平等是写入宪法修正案的最基本的原则。所以,假如今天能够证明,在教育领域,“分离”就不可能“平等”,那么,在这个领域,就可能产生一个突破了。
  为了证明这一点,黑人的律师提供了各种证据,说明教育的种族隔离产生的不平等后果。为了说明种族隔离的教育,对黑人儿童导致严重的自卑心理。他们为法庭提供了公认的专家对黑人儿童的心理测试,其中有一项,就是在黑人儿童面前放一些不同种族造型的玩具娃娃,结果,黑人儿童毫不犹豫地就要“白人娃娃”,而不要和自己一样肤色的“黑人娃娃”。
  1954年5月17日,沃伦首席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大法官们以九比零一致通过,黑人布朗胜诉。在判决陈述中,沃伦大法官谈到,在“布莱西案”中,被确定的 “分离并且平等”原则不违宪时,案子是发生在1896年。当时对于教育领域并没有特殊的关注,是当时美国的教育状况所决定的。在那个时候,美国还没有什么强有力的公共教育系统,也没有义务教育制的立法。当时,即使是白人,也有大量的孩子不上学,在家里由父母教育。在许多州里,学校一年只开三个月。所以在建立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时候,没有注重公共教育的领域,也就不奇怪了。

... ...

  我再回到我们原来的话题,回到半个世纪前的最高法院的法庭。今天,在教育已经如此重要的时候,沃伦大法官进一步指出,纵观在所谓的“分离并且平等”原则下,在种族隔离的公共教育系统的学校,许多白人学校能够得到的条件,黑人学校却得不到。然而,即使能够使教学楼及课程设置,教师的薪金等等表面因素平等化,是不是就意味着平等了呢?最高法院关注的是,即使这些表面的物质化的因素可能做到平等,一个以肤色为依据隔离的公共教育制度,是否还是使得少数族裔的孩子丧失了受到平等教育的机会?最高法院的结论是肯定的。
  最高法院对此判定的依据,不是表面化的平等,而是机会的平等。沃伦大法官认为,这种建立在肤色基础上的,把一个孩子和同年龄同智力的孩子隔离开来的做法,会使孩子对自己在社区中的地位产生自卑感。这样可能会导致孩子的心灵和思想不正常,甚至因此被毁掉。他还指出,这种把白人孩子和黑人孩子分开的公共学校,受到影响的肯定是黑人孩子,如果法律支持这种状况,这样的影响就会更为严重。黑人群体通常这样解读隔离政策,认为这是意味着他们的地位低下。这种自卑的感觉会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动力,这样的隔离法案影响了黑人孩子在教育和精神上的发展,使他们失去了在种族融合的学校所能够得到的东西。
  沃伦大法官宣布,“我们决定,在公共教育的领域里,没有“分离并且平等”这一原则的位置。隔离的教育设施天生就是不平等的。”因此,最高法院宣布所有有关教育隔离的立法是违宪的,它侵犯了黑人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被规定应该拥有的权利。
  由于这一判决在南方牵涉的面太广,1955年最高法院就“布朗案”发布命令,命令联邦公立学校以“审慎的速度”结束种族分离。

... ...

  马丁•路德•金曾经在黑人中间作了无数次演讲。他是黑人领袖,但他始终是一个牧师。这里的牧师都是卓越的演说家,马丁•路德•金更是他们中间的佼佼者。他的演说不仅在当时打动了所有的南方黑人,也在此后的岁月里,打动了无数美国人。他有一段讲话,是有关他的“非暴力”思想的重要阐述,也是他最著名的演讲之一。马丁•路德•金针对南方的KKK暴民说:
  “我们将以自己忍受苦难的能力,来较量你们制造苦难的能力。我们将用我们灵魂的力量,来抵御你们物质的暴力。我们不会对你们诉诸仇恨,但是我们也不会屈服于你们不公正的法律。你们可以继续干你们想对我们干的暴行,然而我们仍然爱你们。你们在我们的家里放置炸弹,恐吓我们的孩子,你们让戴着KKK尖顶帽的暴徒进入我们的社区,你们在一些路边殴打我们,把我们打得半死,奄奄一息。可是,我们仍然爱你们。不久以后,我们忍受苦难的能力就会耗尽你们的仇恨。在我们获取自由的时候,我们将唤醒你们的良知,把你们嬴过来。”
  这段讲话非常清楚地表达了当时马丁•路德•金的理念,也使我们理解,为什么南方的黑人能够接受这样一个理念。对于他们,这里并没有什么特别新鲜的东西,这是南方黑人几百年来根深蒂固的宗教道德力量。过去,他们汲取这样的力量,使自己能够承受生活的重压,今天,他们以同样的力量,争取自己的自由。当这里面融合了宗教的宽容,博爱和殉教的献身精神之后,数量如此之大的一个群体,才会在KKK暴民面前表现得如此克制和坚韧,基本上不失控。
  在南方以外的美国大部分地区,黑人从来没有经历过种族隔离。在大城市里,黑人更是早就进入了现代生活。相对来说,他们的气质和当时的南方黑人已经有了巨大的差别。他们没有南方黑人的经历,也没有南方黑人那种由共同经历形成的相当一致的宗教精神和价值取向。他们就如现代生活中的任何一个族裔,是各式各样的,其中也有一部分人,甚至早已习惯了街头暴力,帮派枪战。因此,在纽约的黑人领袖马康姆.X针对KK K所发表的演讲,就是完全不同的面貌,他说:
  “非暴力反抗的日子已经结束了。如果他们KKK是非暴力的,那么我也可以非暴力…… 但是,只要你们有人还在那里实行暴力,我就不想听到任何人跑来对我谈什么非暴力。”
  马康姆.X的讲话一向就是这样一种风格,非常“过瘾”,所以,直至今日,他的演讲录音带还是销量很好。他的这段话逻辑非常清楚,一点没有什么不对。在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在推动民族进程,或是争取自己的权益的时候,也都有“暴力抵抗”和“非暴力抵抗”这样两种选择。当我们相比这两种理念,我们会发现,都很有道理。虽说他们的道理好象不是在一个层面上。所以,两种出路也都有人选择去走。
  几十年以后,当这个世界上,提倡“非暴力”的人越来越多的时候,我们可以再回头看看美国的这段历史,体味一下这里面究竟差别在哪里。从马丁•路德•金的讲话里,我们可以看到,这里更多的是一种与宗教信仰同步的对于人性醒悟的信念,相信绝大多数的人,终将经历“从猿到人”,相信他们的良知终将被唤醒。可是,在一种邪恶的力量强盛的时候,你也确实难以使所有的人都持这样的信念,这就是以暴力反暴力,非暴力在最终又演化为暴力,潮潮不息的原因。
  我想脱开究竟是“人性善还是人性恶”这样的讨论,看看“非暴力”到底是怎么回事。“非暴力抗争”当然和战争或是个人对付抢匪是没有关系的。它是在一个社会处于正常状态的条件下,一部分民众争取自己权益,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方式。当这种推动不被接受,有时甚至引发暴力的时候,一般来说,对暴力还以暴力,总是最早最本能的反应。只是当人们把以暴力反暴力作为自己的口号的时候,除了会造成许多无辜生命的丧失,也可能结果是暴力对暴力,仇恨加仇恨,血流成河,打成一团。这时,当初要解决的问题可能被仇恨和鲜血所淹没,在这种情况下,要谈什么维持理性,就十分困难了。而原来有着合理要求的一方,也可能在杀红眼睛的时候,完全失去了目标,迷失了自己。事实上,在当时美国一些从未实行过种族隔离的大城市,反而在那个时期黑人暴乱此起彼伏,而暴乱总是以抢劫伤害无辜者的一团混乱告终。不仅没有推动制度的改革,取得一个实质性的成果,而且还在暴力中深深地毒害了自己。
  所以,“非暴力抵抗”不是从人的本能反应引出的。它是人类面对无数无辜牺牲者的生命,深思熟虑以后作出的一个理性反省。但是,实行“非暴力”是困难的,因为它的实质是提倡非暴力的一方,主动把自己置于战术上的一个不利地位,以这样的一个姿态,邀请对方回到有游戏规则的理性的讨论中去。这一方显然是吃亏的,就象打架双方扭着一团的时候,第一个主动住手,提出谈判。难就难在这时对方再动手,他也下决心不还手了。问题在于,人们最终是要靠对话和理性的妥协解决问题,总要有一个先住手的。所以,在历史上,不论是民众一方,还是权势的一方,在打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最先醒悟过来而不再动手的一方,不论以前有过多大的罪过,就凭着这样一个转折点,都是有可能得诺贝尔和平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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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16:33:23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太长了。。。而且光看这个提炼不出东西来,得看整本书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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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木也知愁 + 1 我还没编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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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e luft der Freiheit weht
the wind of freedom bl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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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22:01:44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那个链接不能直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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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23:44:06 |显示全部楼层
非暴力抵抗是面对无数无辜生命的牺牲而理性做出的选择
而在老毛时期,一切靠武力,武力才能救中国,这似乎又是另外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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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木也知愁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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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00:25:04 |显示全部楼层
很受启发,看过队长给的例子后我是这样想的,非暴力运动归根结底是为了修改那些不利于人们大众生存发展,并最终影响社会团结和稳定的法律的。布朗案也是,在自身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伸张自己的权利,呼吁统治阶级修改不公正条款。这个可以用在当人们认为法律不公正时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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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木也知愁 + 5 来写自己的例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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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0:45:50 |显示全部楼层
1 Nuremberg laws:
纽伦堡法. The Nuremberg Laws deprived Jews of German citizenship and prohibited marriage between Jews and other Germans. The existence of laws identifying who was Jewish made it easier for the Nazis to introduce legislation restricting Jewish rights

http://en.wikipedia.org/wiki/Nuremberg_Laws\
用处:反例.纳粹的的反犹太法案是unjust, should disobey.

2
少数民族可以带刀,汉族不可以。

用处:这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所谓的“新疆小偷”。
允许带刀和其他少数民族保护法的保护,使他们在行窃时给人们带来更大的危险,致使发生了杨济源抓小偷被刺身亡的悲剧;其他少数民族保护法的保护,使他们在落网后几乎不会受到惩罚或者受的惩罚较轻,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


3
还是civil right movement的例子吧参考草木版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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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_Mary + 1 挺好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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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0:59:32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这一点可以说说:

都说人生来平等,这也是美国早期黑人解放运动的来源之一,不只是在当时,在那个有个很多种族的国家,在中国,不平等的法律现在也存在。

前一段时间,一个汽车撞死三个中学生的报道曾经引起轩然大波,因为在赔偿受害者家属时,农村户口的孩子就比城市户口的赔偿少很多(一半都不到),这难道不是unjust的法律么,人既然生来平等,那么为何要分等级对生命估价呢?但是又不能因为这个去推翻法律,因为有它的根据所在,如果按照抚养所需的生活费用来看,似乎也是合理,但是生命又是无价的。所以法律只能不断的修正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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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3:28:04 |显示全部楼层
8# colin8741
我觉得吧,大家应该理性一点,回归到ISSUE上来。
说那些有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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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5:09:31 |显示全部楼层
例:
摩洛哥的<个人身份法>30条1款:信封伊斯兰教的男人,可以娶4个妻子。
而摩洛哥的犹太人则收犹太法管制。
还有中国某少数民族走婚。

根据不同民族,信仰来使用不同的法律更有益于法律的just。但另一方面也表现了unjust啊。。纠结了。。
不知道该怎么用这个例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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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谦行天下 于 2010-7-9 17:48 编辑

1.the Cultural Revolution
(受一个MM讨论的启发)文革中少数人的声音被淹没,导致数年的社会动乱
说明:法律应该倾向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去保证法律的justice

2.Equity
Equity is a body of rules that developed in England separately from the "common law". The common law was administered by judges. The Lord Chancellor(second highest ranking of the Great Officers of State) on the other hand, as the King's keeper of conscience, could overrule the judge made law if he thought it equitable to do so.
说明:在英国存在灵活用法律的Equity,来弥补法律的一些可能造成不公正性的漏洞。

3.The Shawshank Redemption

这部影片在反面讽刺的法律的众多不足,如果要说清楚恐怕还待我酝酿出强大的英语能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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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20:05:09 |显示全部楼层
1、泰国的一夫多妻现象。泰国现有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在法律上只承认一个老婆,可是又允许非婚生的孩子跟父亲姓,并且有继承权,也就是明确保护婚外情。法律本身很矛盾。对女性极不公平。
2、中国古代禁止女子读书,只有男校。禁止女子从军。花木兰。从军一定要男性,对于老人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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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22:42:09 |显示全部楼层
7# xingfuhbj
这位同学,你说的杨济源案件凶手有四人,其中犯罪嫌疑人共4人。杨某,甘肃西和县人;卜某某,宁夏隆德县人;32岁,宁夏西吉县人;张某某,新疆沙湾县人。
首先,这名新疆籍男子张某并不是你说的某少数名族,持刀伤人的是杨某,也就是甘肃西和县人。
其次,少数名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地区制订办法管理。 可是对于管制刀对谁都不允许佩戴,请参照《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第三,你的前提是将某少数民族和小偷画等了,可是每个省、市、县都存在小偷,属于多数民族—汉族的比某少数民族的多多了。参照以上三条你的“允许带刀和其他少数民族保护法的保护,使他们在行窃时给人们带来更大的危险,致使发生了杨济源抓小偷被刺身亡的悲剧”论断就是根本错误的!
另外,有何证据证明:“其他少数民族保护法的保护,使他们在落网后几乎不会受到惩罚或者受的惩罚较轻,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这种论断?少数民族保护法中哪条规定了少数民族触犯了法律能得到特殊保护?我只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你的第二条论断不仅毫无根据而且带有个人偏见。
请xingfuhbj不要在没有详细了解事情真相,也没有试图了去解事情真相或者某个名族的前提下就信口开河,毕竟这里来往的同学很多,G考试面对的又不是国人,所以请别轻易诽谤别人。如果这位同学把这种习惯带出国,相信大家脸上都过不去。

楼主抱歉,在这里说了这么多毫不沾边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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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23:29:30 |显示全部楼层
1、泰国的一夫多妻现象。泰国现有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在法律上只承认一个老婆,可是又允许非婚生的孩子跟父亲姓,并且有继承权,也就是明确保护婚外情。法律本身很矛盾。对女性极不公平。
2、中国古代禁止女子读 ...
agnes2010 发表于 2010-7-9 20:05



2、中国古代禁止女子读书,只有男校。禁止女子从军。花木兰。从军一定要男性,对于老人也是不公平的。

中国古代 is not regulated by law....i think...so this example is not good for this topic.
人生有些决定是大胆的,但是那并不代表这些决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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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23:58:10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ngli_xiaoai 于 2010-7-10 00:03 编辑

My example Brush v.s. Gore

"On December 13, 2000, Gore conceded the election.[134] Gore strongly disagreed with the Court's decision, but in his concession speech stated that, "for the sake of our unity as a people and the strength of our democracy, I offer my concession."[135]

"Let there be no doubt, while I strongly disagree with the court's decision, I accept it.  Iaccept the finality of this outcome which will be ratified next Monday in the Electoral College," Gore said.
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 is the landmark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decision that effectively resolved the 2000 presidential election in favor of George W. Bush. Only eight days earlier,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had unanimously decided the closely related case of Bush v. Palm Beach County Canvassing Board, 531 U.S. 70 (2000), and only three days earlier, had preliminarily halted the recount that was occurring in Florida.

In his dissent, Justice Stephen Breyer wrote "We do risk a self-inflicted wound - a wound that may harm not just the court, but the nation." Morton Horwitz comments that Justice Breyer "chose those words - self-inflicted wound - precisely. They were used by Chief Justice Charles Evans Hughes in 1928 to describe the damage the court had done itself and the country when it ruled in the 1857 Dred Scott case that black people could not be US citizens."[54] Bill Clinton, who was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when the decision was made, wrote in his autobiography My Life:
If Gore had been ahead in the vote count and Bush behind, there's not a doubt in my mind that the same Supreme Court would have voted 9 to 0 to [re]count the vote and I would have supported the decision... Bush v. Gore will go down in history as one of the worst decisions the Supreme Court ever made, along with the Dred Scott case.[55]

ALL form wikipedia

major point is:

even people disagree with court's decision, they obey, in order to defend the strength of the law; which supports the idea that
obeying the law (no matter just or not in your own opin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than disobeying.

but i am not sure if this example is appropriate or not. Since this is an example of how people or the court or the judge interpret(s) "the law" than the law itself.

I am thinking about the idea that law by definition is always based on justice, which makes it unjust is how people interpret it and put it into practice to regulate people's action.
人生有些决定是大胆的,但是那并不代表这些决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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