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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 2010年某出版社《民法60讲》重大勘误汇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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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6 23:54:59 |显示全部楼层
= =还是发上来了,如果大家用的是这本的话注意下。

(一)
《民法60讲》第161页,【例4】的答案有误,应该是“不予支持”。原因是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经废止了《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的规定,侵害租赁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合同不再被认定为无效了。
  (二)
《民法60讲》第441页,第5-7行的“【特别注意】”这三行整个删去。同时【例1】的答案应该改为“能”。
  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与否,不是抵销的障碍。以上表述自相矛盾了。关于正确的表述,请看第442页的【例1】。
(三)
第448页,第四行也即任意解除权情形的第1种,删去。原因: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赠与人的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不属于任意解除权。
  同页,第9行,也就是第6种情形,改为:《合同法》第376条: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以及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原因:寄存人,按照第1款规定,都有任意解除权;保管人,只有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情形下才享有任意解除权。
(四)
第411页,第1题的答案,应该是:ABD.书中漏印了B项。
第485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依相应履行日期分别计算”,改为“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解释第五条)。
(五)
1. 第355页,最后一段,写着《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修改为: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应适用相对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删去“第78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在此处不再适用”这句话。相应地,本页的下图第四行,也把“绝对无过错责任”修改为“相对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一栏“无”替换成“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
2,第299页第9行的”不适用过失相抵“,修改为:”有条件的适用过失相抵“。
3.第328页,例1的答案,将”当然“以及以后的部分全部删去。
4,第406页,倒数第10行,修改为”追认的形式包括明示与推定形式,沉默不作为追认的形式“。
5,去掉第326页的最后一行“、帮工”。
6.第360也页的第3、5行的“无过错责任”改为“过错推定责任”。
7,《民法60讲》第161页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第2个要点: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而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所以将此处的3个月改为15天。

8,P126,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行为规范:“不得按件收费”不符合法条原文,正确表述为“应当按件收费”。
(六)

1,第137页,倒数第六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诉讼主体资格”,此句真正的含义要联系上下文,是:个别、部分或者全体业主利益遭受侵害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可以代表其进行诉讼,也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替业主出头充当诉讼当事人;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身受到侵害或者侵害他人的,当然要充当诉讼当事人,比如下文的撤销之诉,被告当然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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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2010年某出版社《民法60讲》重大勘误汇总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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