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从有利被告的原则出发,在量刑时对被害方的谅解态度予以考虑,对于贯彻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而且这也是国外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如美国杀人罪被害人家属和解组织(Murder Victims’Families for Reconciliation)和希望之旅(Journey of Hope)等一些非政府组织,本着“自身失去亲人的经历而反对用更多杀害行为回应其他人失去亲人”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刑事司法实践中是否适用死刑的方向。对于那些反对适用死刑的被害人家属而言,检察官尊重他们不以死刑罪行起诉的意见,并得到法院不适用死刑判决的认可,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减少了死刑的适用数量。[37]再如,在英国,受害者家属的意见或愿望对判决的影响到底有多大?英国法院目前对这个问题已经考虑了一段时间。上诉法院称,受害者家属的意见与正当的判决无关,而且判决法官应当漠视受害者家属的意见。显然,受害者家属持有的应对罪犯处以死刑的意见作为加重罪行的因素是不能获得认可的,因为这些意见具有主观性。但是受害者的死亡对其家属的影响程度可能对判决存在一定限度的影响。但是,实际上在有些案件中,受害者家属请求不要对罪犯处以死刑,虽然这很罕见但确实存在,应当如何处理这些案件?就这些案件而言,至少可以认为法官不应当漠视受害者家属的意见。[38]由上可见,尽管在英国法官考虑被害方的谅解意见使得判决带有一点任意性(因为这些因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是排除所有可减轻刑罚的因素显然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