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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rendaliu

[生活] 注意香港短租条列及是否有违反逗留条件(转租或出租的学生注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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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1:28:43 |显示全部楼层
frendaliu 发表于 2012-12-18 23:38
lesliegx, 我只是按法律解释. 你有权犯法, 但被捉了就不可无赖…哈哈. 你这么在意, 是否你…..

看你扮野,覺得好笑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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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1:33:39 |显示全部楼层
原來樓主是個持牌地产中介. https://bbs.gter.net/forum.php?mo ... age=1#pid1776416762

難怪會跑來發帖.若人人都違法, 偷偷做生意, 豈不是沒他生意可做?

怕被抓到的同學, 請務必不要再發帖, 給樓主讓路,唔該唔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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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6:51:53 |显示全部楼层
早已猜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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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23:34:22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rendaliu 于 2012-12-20 23:46 编辑

這是監管局及執法機關的法律法規. 你可有異議. 但不是代表你可任意在某個城市作出違法的行為, 如覺得自己仍沒有問題? 本人都有修法律的. 如有問題, 可向相關部門查詢. 亦很老實說, 如你真的是留學, 理應遵守任何國家或城市的法律法規. 在有限制的停留條件下. 中介只是本人其中一個項目. 本人並不是做這行的. 只是間中出來遊一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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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20:10:10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別注意是否有禁止分租條款。如果沒有類似條款,法律是容許他分租的。相反要是有的話,則要向業主表明自己有意與他人同住,徵得業主同意後,於簽約前要求將有關條款刪去。

https://osantd.osa.cuhk.edu.hk/ohis2/faq.htm 貌似没有楼主说的那么严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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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4 10:24:09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学生身份5 、6月毕业后假如不留港走人,就只能白白浪费剩余时间的房租,而绝不能以任何形式把损失挽回来,否则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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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6 17:48:34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无详细的短租条例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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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6 19:29:59 |显示全部楼层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 任何人士未領有效地產代理牌照而從事地產代理工作,及持牌地產代理僱用無牌人士從事地產代理工作,均屬刑事罪行。

該條例沒有對"工作"一詞給與非常明確的定義. 香港實施Common Law, 不是說所有類似的行為必然犯法, 刑事罪須由香港政府舉證交由司法系統處理. 如果只是介紹朋友給業主, 本身沒有從中得到好處, 而且不是長期及經常出現該行為, 我極度懷疑是否構成:

(a) 以地產代理身分從事或經營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或宣傳、通知別人或聲言其以地產
代理身分從事或經營,或願意以地產代理身分從事或經營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或
(b) 以地產代理身分行事;或
(c) 以任何方式向公眾顯示自己隨時可以地產代理身分承擔進行地產代理工作,不論是否
為酬金或其他金錢上的或非金錢上的報酬。

===

短租是另一回事. 有機會違反《旅館業條例》.而被控無牌經營賓館及違反簽證給與的逗留條件. 事實上在2012年亦有成功控告內地來港留學生的案例. 該案例中三名被告是以日租方式長期分租所住床位, 最後成功入罪. 如果想短租單位最好是先得到業主同意, 以業主轉租形式進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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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注意香港短租条列及是否有违反逗留条件(转租或出租的学生注意)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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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香港短租条列及是否有违反逗留条件(转租或出租的学生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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