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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我在寒假写的一点东西,关于GRE作文的,希望得到大家的指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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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s白羊座 荣誉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4-2-12 09:59:19 |只看该作者

[分享] 我在寒假写的一点东西,关于GRE作文的,希望得到大家的指点。

另外,之所以先放在这里是因为没有想到好的保护版权的方法。
大家可以就文章的内容和如何可以保护文章的版权留言。
谢谢。

送给我mm的作文备考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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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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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rgo处女座 荣誉版主 囧章

沙发
发表于 2004-2-12 11:53:38 |只看该作者
可以直接发给imong和其他作文版的斑竹,看看他们提出什么意见。绝对支持原创!!!
已有的事,后必再有。  
已行的事,后必再行。  
日光之下,并无新事。  
岂有一件事,人能指着说,"这是新的"。  
哪知,在我们以前的世代,早已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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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s白羊座 荣誉版主

板凳
发表于 2004-2-12 11:53:58 |只看该作者
好长,先下载,吃饭去了。晚上再来细看。呵呵,不介意吧:)
UA
我说人生哪,如果赏过一回痛哭淋漓的风景,写一篇杜鹃啼血的文章,与一个赏心悦目的人错肩,也就够了。不要收藏美、钤印美,让美随风而逝。生命最清醉的时候,是将万里长江视为一匹白绢,裂帛。(简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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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4-2-12 12:02:52 |只看该作者
转化为pdf文件然后设置安全性,如只准看不准复制和修改之类
Maybe all in your mind
Perhaps that we all died, say, years ago
Now what do you have left
Future dreams of passion plays and dancing people
All, so, lon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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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版主 Sub 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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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2 12:05:04 |只看该作者
版权方面没主意

内容的话,关于构思说得比较多,前面有一些绪论性质的叙述,中间的话讲述了一个“写作过程”,不过这个写作过程,也就是西方理论给出的过程,和我们现在的实际,彼此的关系,具体的指导意义,可能在文中还不是足够明显。

这样的一篇文章放出去肯定是好东东,不过还要再仔细一些考虑的问题是:你的主题在哪里?也就是说,你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在哪里叙述,哪里分析,哪里提出你自己的看法,我觉得你可以考虑考虑总体和分支脉络的问题,然后还可以补足一些细节进去的。

个人的第一感觉。应该说已经写得很不错了,文章是那种比较总论性而不是技术性的,想一想和现在已经有的其他总论文章的差别在哪里,就可以突出你自己的特色了。
Rien de réel ne peut être menacé.
Rien d'irréel n'exis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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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版主 Sub 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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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2 12:06:40 |只看该作者
倒,我浏览的时候还是0回复
回复完了脑袋上面出来三个...:rolleyes:

说明大家速度还是很快di~~
Rien de réel ne peut être menacé.
Rien d'irréel n'exis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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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2 12:48:26 |只看该作者
例如附件,不可更改、复制和提取,可打印
用户密码为gterrrrr
封面啊前言啊等等都可以加上啊。既然是给mm的,好歹在里面提一下她嘛 :D

送给我mm的作文备考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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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be all in your mind
Perhaps that we all died, say, years ago
Now what do you have left
Future dreams of passion plays and dancing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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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2 14:05:48 |只看该作者
我妹妹终身有托,真为她高兴啊!

保护版权,用麦丰的办法不错。密码要长,什么大小写,数字,符号,能用的都给他用上,越复杂越好。以防被破解。

很遗憾,无论什么方法,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啊。
没有理由保持沉默!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会员,我不是工会会员,我不说话;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不说话;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 Martin Niemoller (德国新教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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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s白羊座 荣誉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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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2 15:45:09 |只看该作者
感谢大家,这个只是第一部分,
后面还有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
分别是:
1。文章的结构组织-----〉逻辑结构和开头结尾方法
2。批判性阅读---〉正好结合作文的大家相互修改作文之风,推广使用该方法!
3。批判性思维----〉结合我们的英语聊天室。
我看到times等的网站上,经常有老美在讨论某个问题很精彩也很地道!
希望斑竹经常把这些内容复制在英语聊天版,然后让大家学习批判方法!

4。网络资源的利用-----〉再次推出gre作文版和英语聊天版
5。考试应考策略----〉主要是我的个人经验的总结。
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修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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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2 15:58:37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麦丰 发布
[B]转化为pdf文件然后设置安全性,如只准看不准复制和修改之类 [/B]


:) 还是有办法破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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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2 16:01:14 |只看该作者
robinii
看了你写的东西了,挺受启发的,谢谢!
期待着你的下文!
爱情无需刻意去把握,越是想紧紧地抓牢自己的爱情,反而容易失去自我,失去原则,失去彼此之间本来应该保持的宽容和谅解,爱情也会因此而变的毫无美感。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拥有幸福美满的婚姻和爱情,但是爱是需要能力的,这个能力就是让你爱的人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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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s白羊座 荣誉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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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3 01:33:02 |只看该作者
不是你MM,不过还是想下下来看看:D
明天研究研究...今天先睡觉
开心法则:
如果你没有不开心的事,你就要开心
如果你有不开心的事,要学会找到开心的事继续开心

哇哈哈哈哈~~~(做动感超人状)

在我死之前,我想吃小熊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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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3 02:34:53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blueqiao 发布
[B]我妹妹终身有托,真为她高兴啊!

[/B]


你妹妹?真的? :rolle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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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3 11:05:47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加菲熊 发布
[B]你妹妹?真的? :rolleyes: [/B]


就是一玩笑。
凡事就怕认真啊。呵呵

我在网上查了一下网络版权保护的资料。太复杂了啊。


因特网网上著作权法律问题初探
http://zxw.zju.edu.cn/exoterica/pfzc/pfzc-34.htm

管贻升   
    随着因特网的发展,网上信息将越来越多。关于这些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你对网上数据享有著作权吗?网上文章是否可以一稿多投,对网上文章应该如何付费,是否可以随意转载,本方将给各位读者提个醒,现实法律不一定能够保护你的网上知识产权。

  随着网络、电脑技术的发展,信息革命已经到来,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许多传统观念也开始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在网上实现信息共享时,许多图文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也摆在我们面前。对此进行一番探讨,对运用法律保护网络服务商及关系人的利益是有益的。
保护你的数据库
  某些专业的网络公司(特别是依靠发展网员开展业务的网络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起某种专业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是该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个为社会和客户所认可的好的信息数据库,总具有以下特征:信息具有权威性;真实准确;极具广泛性,对相关信息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实用性强,是针对客户的需要而建立的;新颖性强,领先于其他所有媒体和其他网络公司。数据库可以说是这个网络公司的命根子。因此,各个网络公司几乎无一例外地声称,对那些他们所采集和编辑的信息数据库享有著作权。
  然而,事实是否如同各个网络公司所宣称的那样,公司对其所编辑的信息数据库享有著作权呢?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等不受该法保护。
  目前许多网络公司的信息是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汇编和时事新闻等著作权法明确不保护的内容。根据数据库的特点,在法律理论上很难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因此数据库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中国如此,世界其他各国无不如此认为。
  在司法实践中,数据库也未被视同为作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北京阳光数据诉上海霸才数据侵犯其数据库一案中,即未将数据库视同为作品,最后的判决是根据双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进行的。可见,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信息数据库不是作品,网络公司对其不享有著作权。要实现对所付出劳动的保护,除在技术上实现对知识产品的控制外,必须签订完善的销售合同,通过合同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上一稿两投,允许?
  网络公司的许多信息来自某些专业人士之手,如某些信息的述评、综述或其他有创建性的文章,该作者享有著作权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怎样控制作者的一稿两投又将是一个新的问题。专业网的特点之一是其内容的新颖性,如果一篇文章能在其他媒体或其他网络上也能看到,那么该专业网的生存就会成为问题,更何况是发展呢。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一稿两投的规定仅适用于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以纸张为媒体的传播单位。而对于网络上发表文章,《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这是法律滞后特征的体现。《著作权法》在1990年出台时,网络仅处于探讨阶段,未进入商业领域。一般的平民百姓尚不知网络为何物,《著作权法》也不可能对此作出任何规定。因此,依靠《著作权法》限制作者一稿两投缺乏法律根据。网络商为保护自己信息的独有性和前卫性,只有通过合同来限制作者的一稿两投行为,如约定在本网上发表后的15天才可以到其他媒体上发表。只有这样才能抢众人之先。
网上登文章,谁付费?
  《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演绎使用方式仅有四种:出版
、表演、录音录像和播放。因此,对于网上刊载文章来说又出现法律的真空。如何刊载,以什么形式进行刊载,刊载是否付酬,付酬的标准是什么,《著作权法》均未作规定。
网上转载信息,随便?
●从报刊、杂志等纸媒介转载
  目前《著作权法》对转载的规定仅适用于报社和杂志社,而且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作为新的传播媒体——网络,不在《著作权法》规范之列,因此可以认为网络商可以任意转载其他文章,即使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并且可以不支付报酬(除非网络商愿意)。尽管有些人认为这样做十分不公平,然而不公平不等于违法。
●网络上互相转载
  网上互相转载甚至互相联接应该说也是无法律禁止的。网络上有一些网络公司站点并没有自己创造的内容,而是专门将其他许多家网络的信息以超链接的形式展现出来。目前这一类超链接的,通常属于新闻性的网络。
  因为网络上互相转载不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将来的某些专业网也有可能面临同样的问题。尽管目前已有一些因网页链接而遭到指控的案例,如“线上售票”网站(Ticket
master)诉微软公司的“西雅图人行道(Seattle
Sidewalk)”;华盛顿邮报诉TotalNews,但是信息共享的全球信息网精神将使起诉方很难胜诉。因此,对于那些依靠网员封闭运行的专业网来说,欲保护自己,除使用“在家门口安装更多的锁”的技术手段实现控制外,在销售合同中限制网员向第三方散布有关的信息显得更为重要。
  通过分析目前信息网络发展的现状,分析相关的著作权法的法律环境,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要保护网络商的合法权益和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靠《著作权法》是不能实现的。除实现技术的控制外,订立完善的销售合同和稿约,依靠合同的威慑力约束当事人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没有理由保持沉默!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会员,我不是工会会员,我不说话;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不说话;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 Martin Niemoller (德国新教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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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3 11:09:24 |只看该作者
网络建设呼唤知识产权保护
http://news.enet.com.cn/document/20000417/2000041714280201.shtml

2000 04 17 陈海玲  


  网络使信息的传播全球化,信息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充分体现。然而人们同时亦发现信息的权利保护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在4月11日举行的广州信息产业发展报告会上,华南师范大学电子技术研究所教授王桂海提出在当今网络时代,拓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引出新的知识产权,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现行法规的局限性

  1991年国家制订法律时或许并没预计到互联网在短短的三四年时间内发展到现在联结170多个国家、近1亿用户的规模。王桂海教授指出,近年来各种“网上盗版”的官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但却一直没有一桩得到圆满的解决。如王蒙等6名作家就将某一网络内容提供商(ICP)以擅自将他们的作品搬上“当代中国”页面,使该网用户只要点击此页面即可全文浏览或下载他们的作品为名告上法院。

  如果此事发生在传统的媒介上,就变得简单异常了,一句侵犯作者著作权即可了断官司。但在网上,情况就变得模糊难断。因为适用于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我国现有法律,包括著作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内的各式法律中竟找不到一条可明确界定网上传播权的法规。连其中可最大限度保护作者权益的现有著作法中的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播放权、出版权在内,其所包含的内容或概念都并不适用于网络。

  也就是说,网络这个概念在当时的法律制定者看来还太新了,因而在法律上都并未把它当作一种物件或载体来定义。通俗来讲,网络内容提供商将传统媒介上的或其它网络上的信息内容“复制”、“发行”、“出版”、“播放”了,都不能被明确地定成法律意义中“的“复制”、“发行”、“出版”、“播放”。

  此外,网络中讨论较多的还有数据库的保护。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斌指出,目前许多数据库因达不到版权法要求的原创性条件而不享有版权。而且版权法存在着仅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内容原则,所以版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不及于构成数据库的数据或其他材料,这使许多数据库的精华未得到保护。

  总之,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各种知识产权之间,信息权与版权关系最为密切,在没有专门的信息权法诞生前,著作法常被用来保护信息权。但信息权与版权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如信息权适用的客体范围远大于版权;两者客体性质不同;两者的权利内容也不同,信息权的权利内容比版权的权利内容少得多;两种权利保护期限也不同等。华南师范大学王桂海教授指出由于以上种种的区别,使“网上侵权”行为很难被定罪,调查取证的过程也漫长,因为可争论的地方太多。

  业界期待完善机制

  在网络的使用过程中,人们更多考虑的是网络设施的使用费用,面对信息权人的收益权(信息的使用费)很少给予考虑,网络中的信息更多的是无偿使用。这也是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规范,致使在文明化程度极高的网络时代,知识产权倒被严重漠视。这在王蒙等6位作家上告网络商的案件中,最后王蒙等人不过获赔几百元也可见一斑。索易公司高级副总裁谈到,随着WTO的临近,中国网络是会面临更多这样的问题。国家应该对这种现象作正面的规范。正规的网络商完全受得起此种规范。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网络界内有不少人认为新闻作品可以不讲版权,是可转载的,只要注明出处即可,这不同于文学作品。然而法律界人士明确指出这种行为是不合适的。如果没有授权使用,没有一定的有偿转用必然对信息汇编人的创作积极性有挫伤。因此完善信息有偿使用机制,是网络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网易高层表示不管是在传统媒介与网络之间,还是在网络与网络之间,这种问题都越来越突出。这与知识产权从产生以来,长期局限在一般工业产权和版权范围,而没有提到对信息权保护有关。这导致了网络内容提供商在选用信息时的踌躇。

  广东省电脑商会会长刘大中指出,每一次新的技术革命的发生,随之就会产生许多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的社会问题,因此,每一次社会变革,作为社会秩序维护与行为导向的指针——法律,其产生相应的调整也势在必然。网络的发展已走过了当初迅速繁荣发展所带给人们惊喜的年代,随着我国网站越办越多,市场变得混乱不堪,行业自律已不足以规范网络的激烈竞争。为了明天,这位会长呼吁我国应尽早确立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或法规。(摘自粤港信息报)
没有理由保持沉默!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会员,我不是工会会员,我不说话;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不说话;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 Martin Niemoller (德国新教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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