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托天下
查看: 9158|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逻辑分析] 事实vs价值:IS和SHOULD!AW逻辑精彩参考文章! [复制链接]

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

声望
266
寄托币
22475
注册时间
2003-7-14
精华
88
帖子
188

荣誉版主 Sub luck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4-5-8 18:33: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http://www.xslx.com/htm/zlsh/xfzx/2004-03-05-16257.htm

从科学事实“是”中推不出价值“应该”来

--------------------------------------------------------------------------------
发布时间:2004-03-05 文章来源:作者惠寄 文章作者:杨曾宪  


———试修正“休谟法则”

    休谟问题,即所谓从“是”能否推出“应该”,是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的一个著名问题。这个问题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占据重要位置,许多著名哲学家纷纷介入,但终未有效破解。近年来,中国哲学家对这个问题表现出探讨热情,程仲裳先生曾著长文探讨,孙伟平先生也有专著出版。这些论著概述了西方哲学家对这一问题探讨的理路及分歧,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给我们直接切入休谟问题的本质提供了学理上便利。笔者认为,中国学者的观点深化了对休谟问题的研究,但由于缺少相应价值学理论和概念的支持,这些题解仍是无效的。笔者多年来一直从事系统价值学研究,窃认为为解决休谟问题找到了一个新的理论平台和破解理路。本文便借与这些观点商榷机会,正面阐述我的修正休谟法则的观点。

一、休谟问题与休谟法则

    休谟以前或同时代不少哲学家认为,道德可以如几何学或代数学那样论证其确定性。但休谟看来,对道德问题科学是无能为力的,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的问题。休谟发现,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忽略了这一点:“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经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ii]尽管休谟自己没有明确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但它的意思却是否定的,即从“是”中不能推出“应该”,一般学者都认同这一解释,英国著名分析哲学家黑尔(r.m.haer)则把这个否定答案称为“休谟法则”[iii]。

    但休谟当初发现并提出的这个问题,却并不是价值学问题,而是道德学和逻辑学问题。它在哲学史上也是由这两个方向,产生重大影响,引起持久争论的。尽管这一问题在逻辑向度上,已经过逻辑实证主义和语言哲学的反复分析敲打,但我却并不认为它是逻辑问题,也不认为它可以由纯逻辑分析解决。西方的分析哲学,虽有其积极学术价值的一面,但它将哲学最终归结为逻辑和语言问题,将哲学研究高度技术化、精致化,使逻辑语言等中介文化变成哲学本质、世界本体,却使哲学丧失了直面现实凝结智慧升华人性推动实践的生命活力;分析哲学分析到终点,就终结了分析哲学自身[iv]。实际上,休谟问题如果通过逻辑分析就可以科学地解决,它便不会再成其为问题了,因为逻辑的科学力量,在逻辑的范围内是绝对有效的。正如程仲裳先生所说:“关于休谟法则是一个逻辑规则的断言迄今是未经证明的”[v]。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已放弃从逻辑向度继续探讨休谟问题。程先生自己便通过逻辑分析,否定了休谟法则,认为从“是”可以逻辑地推出“应该”来。至于这是不是否定了休谟法则呢?本文后面将结合程先生逻辑例证给出答案。我个人认为,休谟问题只能在价值学范畴内解决,通过价值学分析给出合理诠释和正面回答。

    在价值学方向上,休谟问题也就是所谓“价值与事实”二元关系问题。“休谟说‘是’与‘应该’所表示的关系完全不同,就是事实与价值二元论的一个暗示。但休谟没有把这个观念明确展开。从历史的观点看,事实与价值二元论乃是休谟问题引发的结果,是休谟法则的深化和扩展,在20世纪才成为风靡一时的哲学思潮。”[vi]由于传统哲学缺少对价值认识论的研究,事实与价值自然被看作两个互不相关的领域,因此,休谟法则曾被广泛认同。譬如德国社会学家韦伯,便反对“从范畴‘是’到范畴‘应该’的跳跃”,不接受“从事实陈述到价值判断的推演”[vii]。特别是非认识主义价值论者,譬如罗素、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艾耶尔等,他们认为价值只与情感相关、与认识无关,当然要否定从“是”中能推出“应该”了。但西方哲学界自20世纪60年代起,事实与价值二元论越来越多地受到非难。著名伦理学家麦金尔太也反对二元论者把“任何道德结论都不可能有根据地从……事实前提中得出”的观点当作“普遍性原则”,肯定“一个表述‘是’的前提能够在一定场合中包含有表明‘应该’的结论”[viii]。程仲裳先生也持这种立场,他认为,“事实与价值二元论是没有根据的,休谟法则是站不住脚的,从哲学的观点看,从‘是’推出‘应该’决不是不可能的”[ix]。

    那么,程先生是怎样否定休谟法则呢?他认为症结在于事实与价值二元论者“忽视了社会事实存在的特殊性”。他认为,既然客观世界分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所以,事实也应该区分为自然事实和社会事实”,“自然事实和社会事实的差别在于:自然事实本身未必有独立自足的价值……;相反,社会事实本身就具有内在价值,……价值是社会事实的组成部分,社会事实与价值是不可分离的。”譬如说:“日本帝国主义在20世纪30年代发动了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就是一个描述社会事实的命题,其中‘帝国主义’、‘发动’、和‘侵略’这些概念既包含对当年日本社会集体行为的描述,又包含对这种行为的评价,后者已成为这个命题所描述的社会事实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是基于社会事实中描述与评价可以合一的事实,程先生否定了从“是”不能推出“应该”的休谟法则,因为它显然已被社会事实所部分证伪。

    应该说,程先生抓住了休谟法则的要害,其结论很有启发性,但他却依然没有解决休谟问题。批评程文的先生说,程先生的努力只限在于在社会事实范围内肯定从“是”可以推出“应该”,他依然认可了价值与事实二分在自然事实中是成立的[x]。其实不仅如此,就是在所谓社会事实中,从纯粹的“是”,即不含有价值概念的社会事实中依然推不出“应该”来,休谟法则依然有效。就拿中日战争的社会事实来说吧,如果抽去价值概念,就变成了:“日本和中国在20世纪30年代进行过一场战争”,从这之中便推不出应谴责还是应肯定的结论来。程先生认为,这种叙述方式不能充分揭示社会事实,“要弄清事实真相,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价值”了。问题在于,社会事实一旦涉及价值,其“真相”对于不同价值主体来说,往往是不同和对立的。日本右翼人士修改教科书的目的,就是否定这些侵略事实。对日本侵略者来说,那场战争是怎样的社会事实呢?是日本为建设大东亚共荣圈,给亚洲人民带来幸福的一场圣战!当然,历史正义尺度只有一把,确认日本的侵华战争是侵略事实,这是国际社会得出的正义结论。但我们却不能否定,社会事实中所包含的价值倾向,并不是推出来的,而是由不同价值认识立场决定的!

    我否证程先生的结论,并不等于肯定价值与事实二元论观点、更不等于笼统肯定休谟法则。这里的关键,是程先生用“社会事实”、“自然事实”破解价值与事实二元论的途径不对。事实属于认识论范畴,价值现象既然是客观存在,便必然也会进入认识领域,构成价值事实。这样,传统的“事实”概念,便可划分为“价值事实”与“科学事实”,所谓价值与事实二元对立自然消失了。需说明的是,这里的科学事实,特指从科学认识角度把握的客观存在[xi]。所谓科学认识角度,是指撇开主客观利益干扰把握客观存在的角度,相应的科学事实,即指不含有任何利益取向的事实。价值事实,特指从价值认识角度把握的客观价值存在。所谓价值认识角度,是指从某一价值立场或价值尺度出发把握客观存在的角度,相应的价值事实,即指含有利益取向的事实。这样,所谓自然事实,便同样可划分为科学事实和价值事实:“天下雨了”,是一种科学事实;“春雨贵如油”,则是一种价值事实。社会事实更可划分为科学事实与价值事实两类:像“某人被杀了”,属科学事实;“凶手被捉了”,则是一种价值事实。仅依据“某人被杀”的社会事实,是得不出任何“应该”或不“应该”结论的。如果死者是某帮会首领,站在不同立场上人们会作出截然不同的价值评价:他是黑社会的恶人;他是江湖上的好汉。这里的“恶人”和“好汉”就是对同一科学事实得出的不同价值事实认识;从这不同的价值事实中,便可得出不同的“应该”结论来:“他是恶人,死有余辜(应该被杀)”,或“他是好汉,虽死犹生(不应被杀)。这“应该”的结论并不取决于科学事实(帮会首领)本身,而取决于评价者所认同的价值立场、所确认的价值事实,而这些都是与推理无关的。
因此,休谟问题依然是问题。

二、休谟问题的化解

    现在,我便尝试正面化解休谟问题、评析休谟法则。休谟问题之所以二百年来难以彻底解决,并不是先哲缺少智慧,更不是缺少逻辑工具,而是因为缺少科学的价值学基础,缺少能够俯视和展开这一问题的理论架构。在价值学基础残缺的理论平台上,任何努力都将归于无效,或被事实轻易证伪,或被逻辑轻松否定。但当我们在价值认识论中引入“价值事实”等概念后,休谟问题便进入柳暗花明的理论新境地,前人所遇到的种种困难,都很容易被化解掉,并给出明确的答案。我这里用“化解”概念,是因为休谟问题“从‘是’不能推出‘应该’”,实际上包含几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其中有些是能成立的,有些则不能成立,需要具有分析:

    “是”,作为对事实的描述、陈述,它有两种情况:

    一种(a1)是对科学事实的认识描述、陈述:譬如,“水加热到100度烧开就会出现蒸气”、“任何生命离不开水”、“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数千万人死亡”,无论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它们都属一种对科学事实的认识陈述。

    一种(b1)是对价值事实的认识评述、评析:“喝开水有益人的健康”,“战争对人类是巨大灾难”这都是对相应价值事实的认识评述。

    “应该”,作为对科学、价值事实的一种认识表达,它不同于简单的“是”,而是依赖先在的科学理论或价值立场,然后才能对已确认事实的发展趋向或应对举措作出判断。如果只是一个孤立的事实认识“是”,是绝对得不出任何“应该”判断的。它也有两种可能[xii]:

    一种(a2)是对自然规律的科学认识表达:“水加热到100度烧开就会出现蒸气,这杯水接近100度,它应该出现蒸汽了”,“人的生命离不开水,人应该天天喝水”。这里虽然有了“应该”,但却与价值毫无关系,而属对自然、自然生命规律“应然”的一种科学认识,它建立在(a1)基础上。(a1)与(a2)在性质上没有区别,尽管它们分别用“是”或用“应然”陈述和表达。

    另一种“应该”(b2),是对价值事实的认识评价表达:“喝开水有益人的健康(默认健康是我们所珍惜的价值),我们应该喝开水”,“战争对人类是巨大灾难(暗含我们站在人类立场上),我们应该制止战争”,这种价值认识评价表达建立在(b1)对价值事实认识基础上的。(b1)与(b2)在性质上也没有区别,尽管它们分别用“是”或用“应该”评述和表达。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单纯的“是”与“应该”,并不一定对应于“事实”和“价值”:“是”中未必没有价值,“应该”表述也未必都关涉价值。我将它们间可能构成的关系排列组合,得出如下6种格式:

    ①a1≥a2  从科学事实认识“是”到科学认识表达“应该(然)”;√
    ②a1≯b1  从科学事实认识“是”到价值事实陈述“是”;×
    ③a1≯b2  从科学事实认识“是”到价值认识表达“应该”;×
    ④b1≥b2  从价值事实认识“是”到价值认识表达“应该”;√
    ⑤b1≯a1  从价值事实认识“是”到科学事实陈述“是”;×
    ⑥b1≯a2  从价值事实认识“是”到科学认识表达“应该(然)”;×

    上述①、④两类格式是推得出的,它们都是在同一性质认识范畴中的推论,我们分别加以讨论。

    格式①,从科学事实认识“是”到科学认识表达“应然”,或根据“应然”事实作出的“应该”预测判断或规范要求,这是一个很正常的逻辑推导过程。这里的科学事实,包括自然事实,也包括社会事实。譬如:

    病人患肺炎如果不治疗将危及生命(应然);
    确诊患肺炎的病人要保住生命应该接受治疗。

    这里“病人患肺炎如果不治疗将危及生命(应然)”,是一种科学认识。基于这样的认识,对“确诊患肺炎的病人”(“是”)作出了“应该接受治疗”的认识表达。如果立足于疾病,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自然事实,因为这一推理中的“病人”置换为“猩猩”同样成立;如果立足于病人,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社会事实。但请注意的是,即便是社会事实,这种表述也不一定关涉价值,而可能仅仅局限在科学认识范畴内,告诉我们治病与保命关系的客观事实。因为这里的病人可能是生物学或医学意义上的存在,这里的“应该”,只是根据医学事实、医学规律作出的。因此,当这段论述出现在医学教科书中的时候,或出现在医生探讨病情时,都只是一种科学表述。但在现实中,任何病人都不仅仅是生物学或医学意义上的存在,而是具有人性价值的社会人。而一旦病人被赋予人性价值,科学的社会事实即刻跃变成价值事实,上述推论便获得了价值内涵,变成了推论格式④:
   
    病人患肺炎如果不治疗将危及生命(应然);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因此,
    确诊患肺炎的病人应该得到治疗。

    正基于这样的人性价值立场,医生便在遵循科学规律之外,同时要承担起人道主义责任,最大限度地挽救病人生命,绝不能草菅人命;各种科学的治疗方案也同时具有了价值属性。如果说,医生往往首先会将病人视为医学对象,其人道立场还要靠职业道德约束的话,那么,对于病人亲属来说,这种价值立场则是由其情缘关系直接确定的:

    病人患肺炎如果不治疗将危及生命(应然);
    我们的亲人被确诊为肺炎将危及生命,因此,
    他应该即刻住院接受治疗。

    抽象的医学事实,一旦落实到亲人身上,立刻会变成严酷的价值事实:肺炎对亲人是负价值存在;根据这一负价值事实,推导出各种“应该”的结论或措施便都具有了价值意义,譬如应请名医,应买特效药等等。这样,从科学事实认识到科学“应该”的表达便变成了从价值事实认识到价值“应该”的表达,即从格式①跃变成格式④[xiii]。需再强调的是,上述从①到④,之所以说是“跃变”,是因为这个过渡不是靠逻辑推出的,而是由代入“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亲人生命无价”这些价值前提获得的;这个代入过程与科学无关,其结论也与科学推论格式相异。作为科学形态的格式①,一般只有一种推导结论,但作为价值形态的格式④,却可能有多种推导结论:

    恶人患肺炎如果不治疗将危及生命;
    我们希望恶人快快死亡,
    不给恶人采取治疗措施。

    老王患肺炎如果不治疗将危及生命;
    老王家境贫寒为避免使亲人陷入困境,
    老王决定不去接受治疗。

    这里,从“是”中推导出的却是“不应该”,但其代入的价值前提,却一是极度的“恨”(恶人),一是极度的“爱”(亲人)。这便是随着价值立场转换(憎恨恶人或关爱家庭),导致价值“应该”结论发生变化的例证。这也是既往休谟法则研究中被忽略的一个关键问题。依笔者所见,凡是举例证伪了休谟原则,声称从“是”中推出“应该”来的,都属于格式①或④的类型[xiv],但他们却都没有将这两种格式严格区别开来。让我们再用程先生曾引过的否定休谟法则的著名逻辑“反例”加以分析:

    张三是个法官,所以,张三应该依法审案[xv]。

这一推论的原型是:凡法官都应该依法审案。从理论上讲,它也可属于格式①,即从科学认识角度对社会事实的认识和表达。人类社会的本质在于它的组织性,人类文明的本质在于它的规范性。任何文明社会中,都有约束各种角色行为的社会游戏法则和文明行为守则。这些游戏法则、文明守则一旦确定之后,就都变成了客观的社会事实;任何人都能根据这些客观事实推出相应角色的“应该”行为要求来。譬如,对律师角色要求是熟悉法律,依法辩护、对文明人角色要求是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等等。这些要求放到教科书中,都是关于社会人行为的客观知识,其中,某些社会角色规范还需要努力背诵或熟记(譬如,考取律师需大量背诵法律条文)。因此,从科学知识论角度讲,规范法则对社会角色的要求,都属科学事实范畴。但毕竟社会规范不同于自然规律,人类所有规范在制定时,都已预设了价值前提:或是维系一定群体的利益、体现特定社会价值,或是维护人类生存利益、体现共同文明价值。譬如,法律是社会正义价值的集中体现,卫生守则是维护人类健康的行为规范。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相应社会角色行为的认识,无论是“审案”还是“讲卫生”,都必然立足这些预设的价值立场上,从价值认识角度进行评价。这样,上述例证便必然变成对价值事实的认识表达,即格式④:

    法官的社会角色要求就是维护法律,
    法律是社会正义价值的集中体现,因此,
    法官应该依法审案维护法律捍卫社会正义。

    文明人角色要求遵守文明卫生守则,
    卫生守则的目的是要维护人类健康,因此,
    文明人应该讲究公共卫生,维护自己和他人健康。

    如果法官不依法审案,甚至办人情案,必将会损害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体现出负社会价值。同样,个人不讲卫生行为,也是负价值行为。这种从格式①向格式④的跃变,也不是自然过渡的,而是由预设的社会价值、文明价值前提决定的。因此,能否实现从格式①向格式④跃变,关键看是否属于对真实社会角色行为的认识评价,而不是仅仅作抽象的知识描述。由于人选择价值立场的能动性,他在做认识评价时,也有可能不认同预设的价值前提,甚至可能会否定这一价值规范。因此,这里的格式④同样并非铁定一个结论,他也可能推出不同的结果:

    专制政权的恶法是践踏社会正义的,因此,
    进步的法官,应尽量枉法开释进步人士以体现社会正义。

    遵守卫生规范的人未必健康长寿,
    因此,我不从不讲卫生,饭前也不洗手。

    上述两个反例,同样,一个出于追求绝对正义的理念,一个出于个人不讲卫生动机,但结果却都是作出“不应该”的抉择。

    其上,我们严格杜绝格式①与格式④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论证了用≯标明的②、③两类推不出的格式。这些推不出格式,核心是从科学的“是”(“应然”)推不出价值“应该”:“人是一定要死的”,这是科学规律,“你是人,你一定是要死的”,却是负价值的诅咒。对此,我不再一一例释了。

三、休谟修正法则的理论阐释及意义

    综上所述,休谟法则的传统表述是无所谓对错的。但如果我们把休谟法则修正表述为:“从科学事实‘是’中推不出价值‘应该’”,它却是可以成立的。这就是我所谓的“休谟修正法则”。为了表述更科学,我将休谟修正法则称为“科学—价值异类不推法则”,并将上述格式归纳为四项具体法则:

    a、从科学事实的“是”中,推不出价值规范的“应该”来;
    b、从价值事实的“是”中,推不出科学规律的“应然”来;
    c、从科学事实中,可以推出科学规律“应然”来;
    d、从既定价值事实中,可以推出既定价值规范“应该”来。

    那么,为什么这一修正法则可以成立呢?传统哲学由于陷入逻辑陷阱中,是无法给予充分阐释的,因为这一法则不是由逻辑论证的,而是由价值学两条基本原理决定的:

    其一,是由价值属人原理或人是“价值第一尺度”决定的。这个原理和尺度都是人类优先主义的约定,而不是由科学确认或逻辑论证的。从任何自然科学(而不是宗教)逻辑中,都推不出人类主宰世界合理性的结论的;在动物学图谱中,人只是灵长类动物一科而已,人类自然生命没有任何特殊高贵之处;在医学领域中,因器官衰竭导致人的死亡也是必然的,合乎生物规律的。在真正的科学领域中,科学之所以为科学,就是因为它无价值立场,不受人类价值尺度的影响,能够客观地把握揭示宇宙存在发展规律。因此,从科学事实“是”中推不出价值“应该”,这也是科学本质的体现,是人类遵守科学认识法则的体现。

    其二,是价值主体性、系统性存在本质决定的。价值是相对人类主体而存在的,是依存价值系统而存在的;价值是客体在价值系统中获得的一种系统质,它随着价值主体和价值关系、环境的变化而变化[xvi]。尽管在日常表述中,我们可以省略价值系统因素存在,但却不能忽略价值依存特定主体的本质。对同一科学事实,站在不同价值主体立场上,可能得出完全不同性质价值结论来。而这种价值主体、价值立场是科学认识无法确定、科学事实“是”无法概括的,科学认识主体当然不能推出价值主体所“应该”的向度和内容了。不仅如此,就是在价值认识和价值事实范畴中,也只有在既定价值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才能从“是”中推出价值认识“应该”来。一旦价值主体置换了,这个推导便也不成立了。这个道理很简单:你x生病应该吃a药,不等于我生x病也应该吃a药。

    这里,我想特别强调并提请注意的是,休谟修正法则的“逆定理”同样成立且非常重要,即“法则b”或格式⑤、⑥:从价值的“是”中,也推不出科学的“应该”来;或从价值的“应该”中,推不出科学的“是”来。科学揭示的事实或规律是不以人的主观好恶为转移的;人类可以依靠科学手段实现价值目的,却不能让科学服从于自己的价值目的。譬如,病人张三是好人,他应该不死,但科学却不支持这“应该”的结论。因此,尽管我们可以要求医生尽最大力量抢救张三的生命,但张三能否康复、生命能否延长,最终并不取决于良好道德愿望的“应该”,而取决其自身生物学和医学规律的“是”。如果将道德使命作为医生的职责,医生治病只能成功不能失败,那么,医生将成为涉嫌杀人的凶手。当然,只有封建暴君才会这样要求医生。但中国在“天人合一”政治文化传统影响下,这种用价值需求强暴科学的情况却是经常发生的。多年来的大跃进、大冒进,不都是让“科学”的“应该”服从服务于价值的“是”吗?“种田是政治任务,所以应该放‘卫星’”,“某桥是献礼工程,所以应该‘十一’前完工”,类似例子太多,至今仍未绝迹。凡是反科学的决策,其背后肯定有政治上的需要。因此,与休谟正定理相比,重视这一逆定理对于我们实现决策化有着更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重视休谟法则,对于中国的社科和人文研究更具有规范性意义。中国传统哲学,由于其模糊性思维特点,从来就没有科学与价值概念的区分,先秦诸子各家立论,都是随便设喻取譬就洋洋洒洒,讲出一篇篇大道理来。今天有些中国学者依然继承这种传统,从“天人合一”到“合和学”,并将它用来解决21世纪人类面临的诸多问题,这真令人不得不感叹中国传统文化的无穷魅力[xvii]。休谟曾经很自信,只要对他提出问题有“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些学问体系。今天,面对中国学界现实,我们不敢有推翻任何学问的奢望,只希望这个休谟法则能引起新儒学、合和学或其它学科学者们的注意,当他从科学的“是”过渡到价值“应该”时,应该小心翼翼不那么自信才是;起码他需要知道,这里有一道高坎或一条深堑,背后则有一道价值学难题。

                                               刊载《东南学术》2004年1期


--------------------------------------------------------------------------------

孙伟平:《事实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休谟问题涉及的哲学内容很多,有兴趣的读者不妨读一下这部专著。但孙伟平先生将它纳入实践论范畴中,却转换了休谟问题的性质,其解决方式我不赞同。因为实践中“是”与“应该”的统一,不能正面回答休谟问题;休谟问题本质上属认识论和价值认识论范畴。因此,本文不正面回应孙先生的观点。
[ii] 休谟《人性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09—510页。
[iii] 参见孙伟平:《事实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20页。
[iv] 我不同意所谓哲学危机的提法。危机的只是某种哲学“主义”、某种哲学派系而不是哲学本身;哲学本身不应成为哲学“主义”和派系的殉葬品。
[v] 程仲裳:《从“是”推不出“应该”吗?(下)》学术研究2000年第11期第18页。
[vi] 程仲裳:《从“是”推不出“应该”吗?(上)》学术研究2000年第10期第20页。
[vii] 同上第20页。
[viii] 同上第22页。
[ix] 同上第24页。以下引用程先生例证皆见该文,不再注明。
[x] 周茜蓉 程金生:《在“是”与“应该”之间—兼与程仲棠先生商榷》《学术研究》2002年3期第21页。
[xi] “科学认识”可在两种意义上采用,一种是就认识内容而言,以把握客观规律为目的的认识,一种是就认识方法而言,指用科学方法获得的认识。与前一种意义上的“科学事实”概念相对的是“价值事实”,与后一种意义上的“科学事实”概念相对的是“错误事实”。本文只采用前一种“科学认识”概念,但后一种却是“科学认识”概念的本质所在。
[xii] 还有一种“应该”属于对客体价值的趣向评价表达:“我爱喝开水”、“我憎恶一切战争”等等。这种价值趣向表达尽管不属于认识,却在主导主体价值选择、价值实践中包含有“应该”:“ 我爱喝开水,所以我不应该喝凉水”、“我憎恶战争,所以我不应该去打仗”等等。价值趣向表达的“应该”与价值认识表达的“应该”在逻辑上是一致的,但性质却不同,前者属价值本体论,后者属价值认识论。由于本文无法展开讨论这一概念,故略去,读者可参见拙文:《论价值取向评价与价值认知评价》《天津师大学报》2000年6期。
[xiii] 就在拙文定稿时,伊拉克战争爆发了。在战争第三天电视直播中,军事专家对美伊双方战略战术进行评述,分别打了分。女主持人插话:你们这样谈论战争,好像它已经不是战争了。军事专家连忙表明自己的反战立场。其实,这里就是格式①格式④的区别。不代入价值立场,只是军事科学,不涉及道德评价;一旦进入道德评价,便不是军事科学评价范畴了。
[xiv] 竹立家先生关于借钱应该还债的例子,同样属于这种格式。《道德价值论》竹立家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49页)。
[xv] 程仲裳:《从“是”推不出“应该”吗?(下)》学术研究2000年第11期,第21页。
[xvi] 参见拙文:《试论价值的多重本质》《社会科学辑刊》,1999年4期。
[xvii]杨曾宪:《 二十一世纪是中国文化的世纪吗?——评二十世纪末新“化西”论》2002年1月8日《文艺报》。

    * 本文系笔者系统价值学论稿之一。已发的论稿有:《价值学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试探》《贵州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试论价值的多重本质》《社会科学辑刊》,1999年4期;《价值—实践论》《学术月刊》2000年3期;《价值消费论》《山东海洋大学学报》1999年5期;《论价值取向评价与价值认知评价》《天津师大学报》2000年6期;《价值系统本体论》《东南学术》2001年1期;《论价值评价与反映》《山东社会科学》2001年6期;《有关价值真理若干问题的辨析》《理论学刊》2002第1期;《试论文化价值二重性与商品价值二重性》《东方学刊》,2002年3期。


    杨曾宪:研究员 青岛社科院 地址:青岛京山路26号 邮编:266003  yangzeng@public.qd.sd.cn   0532  5888608  

编辑员:china028
Rien de réel ne peut être menacé.
Rien d'irréel n'existe.
0 0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11Rank: 11Rank: 11Rank: 11

声望
35
寄托币
53977
注册时间
2004-3-27
精华
53
帖子
30

Aquarius水瓶座 荣誉版主

沙发
发表于 2004-5-8 19:15:57 |只看该作者
①a1≥a2 从科学事实认识“是”到科学认识表达“应该(然)”;√
②a1≯b1 从科学事实认识“是”到价值事实陈述“是”;×
③a1≯b2 从科学事实认识“是”到价值认识表达“应该”;×
④b1≥b2 从价值事实认识“是”到价值认识表达“应该”;√
⑤b1≯a1 从价值事实认识“是”到科学事实陈述“是”;×
⑥b1≯a2 从价值事实认识“是”到科学认识表达“应该(然)”;×

a、从科学事实的“是”中,推不出价值规范的“应该”来;
b、从价值事实的“是”中,推不出科学规律的“应然”来;
c、从科学事实中,可以推出科学规律“应然”来;
d、从既定价值事实中,可以推出既定价值规范“应该”来。

imong的意思是让我们注意我们的论证时的逻辑,参考上文的内容使逻辑严密,不能想当然对吗?
虽然没有100%的看懂,但是确实给我很大的启发,不只是AW上的~~
谢imong!
Ghost
Ravine
Elite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

声望
266
寄托币
22475
注册时间
2003-7-14
精华
88
帖子
188

荣誉版主 Sub luck

板凳
发表于 2004-5-8 19:21:58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的意思是让大家结合着文章好好琢磨一下is和should的关系
而且这篇文章的逻辑也是挺漂亮的说~
Rien de réel ne peut être menacé.
Rien d'irréel n'existe.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声望
0
寄托币
555
注册时间
2004-3-3
精华
3
帖子
2
地板
发表于 2004-5-9 08:37:16 |只看该作者
很不错呢!!
别再搜我帖子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声望
0
寄托币
1128
注册时间
2004-3-12
精华
1
帖子
0
5
发表于 2004-5-12 13:54:20 |只看该作者
就是看得不大懂,要有一个提纲这类的东东就挺好

使用道具 举报

RE: 事实vs价值:IS和SHOULD!AW逻辑精彩参考文章! [修改]

问答
Offer
投票
面经
最新
精华
转发
转发该帖子
事实vs价值:IS和SHOULD!AW逻辑精彩参考文章!
https://bbs.gter.net/thread-189548-1-1.html
复制链接
发送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