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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urus金牛座 荣誉版主

发表于 2004-6-30 01:44:28 |显示全部楼层
VOA REPORT:   LEGAL WINDOW: Patent Laws
DECEMBER 31, 2002     (亚薇报导)



**法律窗口:专利法( Patent Laws)**



*专利法回顾*

今天我们要介绍商业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专利权。1789年通过的美国宪法
第1条第8款规定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
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1790年,美国政府实施了第一项专利法,当
时的国务卿托马斯·杰佛逊亲自审批每项专利申请。1793年,国会又通过新的专
利法,它不要求对发明进行审查,发明人只要提交发明的说明、图像或模型,并
交纳一笔费用即可获得专利权,发明的有效性由法庭决定,但是也由此产生了很
多诉讼。1836年,专利法增加了审查制度。之后,美国的专利法几经修改。专利
局也从最初由国务卿领导,到后来归内务部管理,直到现在成为商务部的一个下
属部门。


*专利和专利保护的标准*

说到专利本身,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发明专利允许发明家和专利拥有人阻止他
人出售、制造和使用自己的发明。能够得到专利保护的发明有制法、机器、制造
品和物质的组合等。相反,不能得到专利保护的发明则包括数学公式、自然现象
、物理定律和逻辑演绎等。

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的局长尼古拉斯·戈迪奇说,发明必须新颖、实用,非
显而易见,而且是人工制造或发明的,不能是自然界的产物。他说,这是多年来
法庭在对有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立的标准,美国专利商标局根据这些标准确定
哪些发明可以得到专利权。美国亚太法学研究所执行主任孙远钊解释说,在评定
某项发明是不是符合专利条件时,首先要看它是不是有新颖性,也就是说,是不
是以前已经有人做出了同样的技术。如果有,就没有办法取得专利。如果只是稍
稍改良,这些改良被认为是在这个技术领域的人都知道的东西,就不符合非显而
易见的要求,同样也不能拿到专利,或者做的东西完全没有实用价值,也是不行
的。

孙远钊举例说,20世纪初,美国的莱特兄弟发明了飞机,虽然飞机的制造材料是
日常生活中可以买到的,但经过特殊设计后,产生具有突破性的全新技术,因此
被人们看作是一项了不起的发明。但是,莱特兄弟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专利保
护时却遇到了困难。审查官最初进行书面审查时,对这项大胆、全新的发明将信
将疑,后来在莱特弟兄充份解释了自己的发明符合专利保护的标准后,才授予他
们这项发明专利。

戈迪奇说,与商标法不同的是,美国只有联邦专利法,没有州专利法,因此申请
专利必须经过美国专利商标局,而商标法则是联邦和各州都有,人们可以在州注
册商标,也可以到联邦政府注册商标,另外还可以根据普通法得到一定程度的商
标权保护。戈迪奇说,美国专利商标局每年大概批准十七万多项发明专利,而近
百分之四十五的专利申请来自美国国外。他说,美国的专利制度被外国人广泛使
用。美国以外的人或其他任何人一旦得到美国专利,就可以在美国得到专利法的
保护,而且美国市场广大,因此,有独创技术的人申请得到美国专利权的保护非
常重要,这样他们的产品在进入美国市场时就能得到保护。


*专利侵权*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专利侵权问题。专利侵权简单地说是未经专利拥有人的同意
而使用他的专利,这就好像是未经主人同意擅自闯入他的私人地界一样。
孙远钊说,在美国,侵权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他说,直接侵权是你明
明知道是人家的专利,但不经过他的同意就擅自使用、制造和销售,这是直接侵
权。间接侵权又包括代理侵权或辅助侵权。比方说,某人生产一个器材,知道人
家拿了这个器材以后,主要的功能是做某一种东西,而这种东西会构成侵权。虽
然表面上这个人不是直接侵害别人的权益,但是通过他设计的这个东西,别人拿
去制造以后构成直接侵权,他就可能要负间接侵权的责任。

孙远钊指出,从内容上看,专利侵权又可分为文意侵权(literal Infringement)

和等同侵权(infringement under th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他说,法庭

对这个问题的判定是把被指控的东西和发明人专利上面所写的文字进行对比,然
后看看被告的产品里面的每一个部份和组成是不是都符合原告,也就是发明人当
初在申请专利时所描述的每一要素。如果每个要素都和它的一样,就构成文意侵
权。如果原告的发明说,他的技术由甲、乙、丙三样东西组成,而在被告的技术
上也发现了甲、乙、丙这三样东西,这就构成所谓的文意侵权。孙远钊说,所谓
“等同侵权”的意思是说,原告有甲、乙、丙三样东西,被告那方也有甲、乙、
丙三样东西,但是稍微变化了一些。这个时候,两者好像很近似,但又好像不完
全一致,这到底算不算侵权呢?孙远钊说,站在权利人的立场,他会说虽然表面
上被告对于他的技术没有构成文意侵权,但是他的作法略微作了一些改动后还是
等同于他的技术,因此就构成等同侵权。

如果专利权拥有人发现有人不经他本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的专利发明,他可以到
联邦法院提出诉讼,如果诉讼成功,法庭会颁布禁令,不允许侵权人继续使用或
销售被侵权的专利,并授予专利权拥有人赔偿。法庭也可以和有关各方达成协议
,由侵权方向专利权拥有人交纳使用费,以换取使用专利的许可。


*两起等同侵权的案子*

下面,我们介绍一起等同侵权的案子,瓦尔纳·詹金森公司起诉希尔顿·戴维斯
化学公司案。詹金森和戴维斯都是生产染剂的公司,由于它们的染剂主要用于食
物,因此联邦药物和食品管理局对它的纯度要求非常高,不准有任何不良作用。
另外,在提炼的过程中,成本非常高。20世纪80年代,戴维斯公司为了降低成本
,研发出新的高纯度的提炼方法,并且申请得到了专利。该公司在专利书上说明
,用它的方法制造出的染剂纯度非常高,pH值(也就是酸硷值)在6到9之间。戴维
斯公司之所以把酸硷值的上限定为9是因为在它之前已经有人发明了一项酸硷值在
9以上的技术,它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詹金森公司在1986年也研发
了自己的高纯度提炼方法,酸硷值为5。戴维斯公司在1991年向俄亥俄州南区联邦
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它指称,詹金森公司的制作方法和它的一样,唯一
的差别是酸硷值。由于戴维斯公司的酸硷值是6到9,而詹金森公司的酸硷值是5,
显然詹金森公司没有构成文意侵权。但是,戴维斯公司认为,詹金森公司的发明
等同于它的发明,构成等同侵权。陪审团经过几天的审议最后判定,詹金森公司
等同侵权成立。陪审团同时判定,詹金森公司并不是故意侵权,因此戴维斯公司
最后只得到它所要求的赔偿金的20%。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支持下级法院的判决。
詹金森公司不服,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1996年10月15号,联邦最高法院举行听审。这个案子涉及的问题是,在确定一项新

发明和已经存在的专利之间多么相似才构成侵权的问题上,等同侵权原则是否可
以作为一个合法的检验标准?1997年3月3号,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法庭的裁决继续遵循等同侵权原则。裁决同时指出,巡回上诉法院没有审议等同
原则的所有要求,因此把案件退回重审。

但是,这个案子的结局有些出人意料。当这两家食品染剂公司为了涉及几千亿美
元的生意打得不可开交,人们非常希望看到谁赢谁输的时候,两家公司先后被另
一家公司并购成为同一家公司,这一争议就此了结。人们虽然没有看到法律的解
决办法。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等同原则的认定对今后的判案起了重要的指
导作用。

另一个案子是太阳虎有限公司起诉科学研究基金案,也涉及等同侵权问题。这个
案子讲的是,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航空航天局的科学家发明了一种太阳镜镜片
技术,可以遮挡有害的紫外线,保护视力。根据这个技术制成的镜片上含有橙色
涂料,这项技术在美国国内和国际上得到几项专利,太阳虎有限公司是经过美国
航空航天局批准推销这种技术的唯一一家公司。但是,1994年,科学研究基金制
作了一个商业片,出售鹰眼太阳镜,之后,它又和另外一家电视公司达成推销协
议,在电视上播放这部商业片并出售鹰眼太阳镜,同时还和另一家公司达成零售
合同。太阳虎公司指称,科学研究基金侵权,法庭的裁决同意他们的看法。裁决
指出,虽然科学研究基金的侵权产品上除了有和太阳虎公司一样的橙色涂料外,
还加了一层灰色涂料,因此不算是文意侵权,但是,侵权产品并不需要和专利产
品的要素完全相同,才算是专利侵权,只要部份相同就构成等同侵权。最后太阳
虎公司得到二百七十万美元的赔偿。

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中心副主任费能文指出,美国专利法在等同侵权原则上与其
它一些国家的作法有所不同。他说,美国专利法保护的不仅仅是专利发明,而且
也保护专利后面的想法。他说,如果某人靠“走后门”达到同样的结果,但又称
自己的做法和已有专利的做法有些不同,美国的法庭一般都判定,专利权涵盖类
似的办法。但是,其它许多国家则规定,哪怕是一毫米之差,就是不同的专利,
因此就不受其它已有专利的影响。


*专利保护的新动态*

在了解了美国的专利法之后,我们再来看看专利保护的一些新动态。孙远钊指出
,过去二十年和三十年当中,对于计算机软件是否可以得到专利保护在美国引起
了很大争议。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判决也从最初基本上不给予专利保护,发展到20
世纪90年代中期给予专利保护,其中一个很有名的案子叫“州街银行(State Str
eet Bank)案”。

孙远钊介绍说,“州街”是波士顿非常有名的银行,它发展出一套商业方法的软
件可以从事共同基金的投资,把很多投资组合集中在一起,能得到比较大的利润
,付比较少的费用,而且到股票市场收市的时候,马上可以算出当天到底有多少
利润和亏损。但是,这套程序是否可以得到专利的保护呢?孙远钊说,法院的判
决是肯定的。他说,目前,在美国,所有计算机软件只要符合新颖、实用和非显
而易见的标准,都可以申请得到专利保护,而欧洲和日本的作法则比较保守,一
般不随便给予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

孙远钊补充说,在专利保护方面,美国、欧盟和日本这三大市场正在努力寻求国
际整合,其目的是为了在程序方面尽量简化,同时在实质内容和认定标准方面尽
量协同。他认为,如果能得到这三大市场的专利保护,就等于取得全球百分之八
十五到百分之九十的市场保护,因此影响力很大。

费能文教授谈了中国公司在和美国公司交往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他说,首先,
中国公司应该了解,美国公司非常保护自己的专利技术,他们在对侵权行为提出
诉讼方面非常积极。因此,中国公司要非常注意不要侵犯美国公司的专利知识产
权。但是,费能文指出,中国公司也应了解,即使因专利侵权吃了官司,也是可
以通过协商找到解决办法的。他说,美国公司深知,进入中国市场非常昂贵和困
难,如果中国公司付他们专利的使用费,他们很愿意给予他们使用许可,因为这
样他们可以争取到国际市场的份额,他们的产品也可以进入中国市场。
爱人如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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