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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关于开设法律专版的提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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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5-6 07:48: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人应广大寄托网友的要求第三次申请开设法律专版。

一、关于法律申请专版的开设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1、自今年年初在各主要留学申请版块的民意投票到最近人文版的法律申请者签名活动,均反映出寄托法律申请者及其他网友支持并要求开设法律专版的强烈心愿;(https://bbs.gter.net/thread-660565-1-1.html
2、根据第一、二次的专版申请经验及管理员的相关建议,认为现开设法律专版的时机业已成熟;
3、根据本人长期于人文版法律申请讨论的参与与观察,已发展出一支固定的法律申请讨论参与者,并时常伴随新面孔的加入。在近期的法律专版申请签名活动中,在一天内已得到20名法律申请者的积极响应;
4、根据本人长期于人文版法律申请讨论的参与与观察,法律申请信息及讨论占有人文版相当的比重,进而反映出法律申请广泛的关注度及可观的浏览量;
5、考虑到法律申请、法律教育、考试体系的特殊性,增开法律专版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6、法律专版的开设将成为寄托的特色,并为国内综合留学论坛之首创;
7、该提案长期得到除广大网友外诸多寄托版主们的支持。

二、法律专版的运作管理草案。
8、该版将提供并讨论法律各专业如:LLM,JD,SJD,LLB,PhD,Mphil等的申请,LSAT考试,世界主要留学国家法学院的入学要求、排名情况,法律申请者的申请经验、法律学习方法等内容与信息;
9、设置版主2名,可先由本人主持1个月再聘任新版主。如1月后由本人续任,另一版主可通过本人提名或法律版网友联名10人以上(包括10人)提名,交由管理员考虑决定;
10、法律专版发帖的标题分类应按地域划分,依次为: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香港&新加坡,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其他地区;
11、法律专版开设后7天(按设立之日起的第二天起算)内将重新编辑置顶帖,在必要的情况下由版主起草版内管理和发帖规则;
12、版主拥有对版面的直接管理权,包括帖子的删除、加/除精、设置高亮、封锁/恢复主题、移动帖子、主题分类及置顶/解除置顶。版主不得对网友的帖子进行编辑;
13、版主有权对版面内涉及色情、暴力、威胁、恐吓、无关信息与言论、非经寄托授权广告、个人隐私、危害网络安全、谩骂、侮辱、网友名誉权、肖像权及姓名权等其他相关人身权利的侵害等其他为寄托管理总则所禁止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处理。如出现版主认为自身无法或无能力处理的情况,应于版主发现或应当发现该情况出现之日起7日内,向大区版主反映;
14、版主应充分尊重网友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禁止话语霸权,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障和落实;
15、寄托网友应对其本人发表言论负责,并拥有对其言论的管理权,包括帖子的发表、删除、编辑,并享有对被处理帖子的知情权和追诉权。网友如对版主对其帖子的处理有异议,应于收到版主处理通告之日起15日内向版主寻求相应解释,并提供辩解。版主应在尊重网友解释权的基础上于收到网友请求之日起的7日内给予答复。网友收到答复后如仍不服处理的决定,可于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大区版主提出复议。如大区版主与首次处理版主为同一人,网友可直接向管理员提出复议;
16、网友如超过15条的申请期限提出议事请求,其胜诉权将丧失,但诉讼权不受影响;
17、版主如自行辞职,需在辞职之日提前20天在寄托站务中心发布辞职通告。如版主管理行为多次明显失当,可由法律版网友20人联名向大区版主提交版主罢免申请,版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申请之日起7日内提供相应解释或辩解;
18、网友对法律版版务工作的建议及讨论应当在寄托版务讨论区提出。
19、版主对于法律版版务拥有有限的裁量权,其实施应遵循本草案及寄托总则的具体规定;
20、版主对于法律版版务作出的决定具有效力的先定性。

三、附则。
21、本议案的具体规则如与寄托总则相冲突,后者优先适用;
22、本议案于通过之日第二日起正式生效。




[ 本帖最后由 joe824 于 2007-5-6 13: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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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s白羊座 荣誉版主 QQ联合登录

沙发
发表于 2007-5-9 23:19:21 |只看该作者
师兄不愧是学法律的人。。。。。写得好强悍~~
有问题请在论坛共享,PM发问恕不回复,谢谢。

本人从未发表名为“语言学博士的修养”的文章,该标题为某微信公众号侵权转载且篡改标题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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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5-10 20:27:26 |只看该作者
:D

我觉得行
现在在人文顶贴超过20人,JOE大哥条例明晰
我也给JOE寻么了一个斑竹后备人选,还在洽谈中

争取下周恢复版面吧!~
多积攒材料。嘿嘿。

还有我对分类有些质疑。按地区分的话太分散了吧?
汝不可因惰而随心所睡!汝不可移志而半途而废!汝不可因苦而哭天抹泪!汝不可求闲而叫苦喊累!汝不可因难而节节后退!汝不可因败而万念俱灰!坚持到底!

请大家贯彻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原则。有问题先找精华,再提问。

在寄托,我们携手同行,飞跃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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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4 21:00:54 |只看该作者
:rolleyes:
[url=https://bbs.gter.net/forum-1010-1.html][color=orange][size=5][b]新开版的Architecture & Planning[/b][/size][/color][/url]

[url=https://bbs.gter.net/thread-710220-1-1.html][color=green][size=4][u][b]★欢迎加入08工科版专业联盟,热烈讨论中★[/b][/u][/size][/color][/url]

[url=https://bbs.gter.net/thread-708803-1-1.html][color=blue][b]08fall土木工程讨论大贴[/b][/color][/url]

[url=https://bbs.gter.net/thread-713603-1-1.html][color=blue][b]08fall环境工程讨论大贴[/b][/color][/url]

[url=https://bbs.gter.net/thread-686771-1-1.html][color=blue][b]08EE/ECE/CS大贴[/b][/color][/url]

[url=https://bbs.gter.net/thread-718501-1-1.html][color=blue][b]08fallMSE材料科学与工程大贴[/b][/color][/url]

[url=https://bbs.gter.net/thread-716498-1-2.html][color=blue][b]08fallME & AME讨论大贴[/b][/color][/url]
[color=red]更多专业联盟,期待你的参与[/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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