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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归类] 看通用电气如何践踏我的人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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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7:46:24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博客这两天时而能访问时而不能访问,所以暂将此文发表于此。以抒发胸中已经长达十个多月的愤懑。 劳动仲裁的录音待我的博客恢复正常后将上传到网上。
2008年七月十日上午,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 经理 和 我的直接主管经理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会议室谈话过程中还有如下细节。人力资源经理曾经说:”如果你不写辞职书,我就马上一个解雇通知书下达给你,你的档案上就留下一个永远的污点。“辞职是属于劳动者所有的私权,个人自主权,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侵犯和加以利用。 说了这句话就已经构成了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侵犯。
2008年九月中, 我记得是在上海到无锡的动车上,我给这位人力资源 经理打电话,表示我要去公司寻找我的护照。因为2008年七月十日上午我没办离职手续十点左右就离开了公司, 以后公司就一直不许我再次进入公司。所以我的办公桌还没有收拾。 这位人力资源经理电话里没表态。 只是说是知道了。 九月十八号我就收到了一个快递。 快递里面是我的私人财物。我的员工手册从入职领到起我就放在办公桌的抽屉里面。 我的护照放在公司的戴尔电脑包里。 还有一些技术资料什么的, 这些都不见了。但是现在我拿不出这些东西我放在了公司的证据, 所以也无法追究这部分损失,但是有一个基本事实是无疑的。 公司搜查了我的办公桌。 众所周知,搜身是严重侵犯公民人个尊严的行为, 未经同意捜办公桌性质是一样的,明显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公司应该答应我进公司清理个人物品的合理要求。 公司可以派员监督我清理的过程,防止我拿走不属于我的东西, 这是可以的。 反过来说,公司如果有需要回收我的办公桌, 以安置新的员工,也应该主动与我联系,协商解决。 公司这样做除了反映出公司法律意识淡漠之外没有更好的词来形容。越是这种看似简单的下意识的违法行为,越是反映出公司的管理层素质低下。 与前两年 “史上最牛女秘书”的邮件门事件所反映出来的管理层的无理与蛮横如出一辙。
在西方发达国家, 就完全没有上司叫员工在公司里面写辞职书的事情。在劳工权益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这样的事情员工打起官司来一打一个准。这是因为劳与资永远是矛盾对立的。 在公司的会议室,也就是公司的势力范围内写下的辞职书, 如果员工不提出异议也就算了,如果员工提出异议,这份辞职书的效力就大打折扣了。这同遇见绑匪被逼写下的借条是无效的是一样的道理。必须树立起上司叫下属写辞职书是侵犯下属人权的观念。 上司有权解雇下属,但是无权要求下属写辞职书。在中国仍然普遍存在的上司要下属写辞职书的现象是丑恶的,是与社会进步,文明的发展背道而驰的。
希望以通用电气为首的跨国公司, 不要说一套做一套。 一边粗暴践踏中国公民的人权,一边又大唱什么企业社会责任的高调。人的基本幸福在于有尊严的活着。为了尊严,必须与这些跨国公司头争到底。因为这些公司都是赢利高于人权的。所以马克思才教导我们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大胆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258页)。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其实并不是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不知道他老人家要是知道了这桩案子会有何感想?
  
希望大家帮忙转载, 毕竟大聪跟我的力量有限, 甚至可以说是飞蛾扑火。 希望广大有正义感和良知的网友们支持我们向跨国公司争取人权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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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20:43:53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的孩子。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不急的。
牛儿还在山坡吃草,放牛的却......

牛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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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6 15:40:38 |显示全部楼层
2# wyfly

现在网站可以通过两个域名访问
  
  http://www.lizhouvge.com/
  http://www.gecase.com/
  
  希望我对通用电气这一代表性的跨国公司的诉讼能为促进中国的职场人权状况做出点贡献。 下面转发给通用电气医疗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Rod Roberts的信件。
  
  
  
  致通用电气医疗集团(中国)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您好!
  
  今天是我被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强迫辞职一周年的日子。2008年的七月十日,我被公司的CS P-Tech软件经理娄震海和CS P-Tech人力资源经理黄幸强迫辞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和职工初步享有用人自主权和择业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辞职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择业自主权是劳动者所有的权利,其权力行使主体是劳动者自己。用人单位行使的是用人自主权,两种权利是不能错位或者滥用的。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辞职是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和利用。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用人单位不会再像过去那样,明目张胆地无故或随便找个理由将劳动者辞退,而是采取了更加“隐蔽”的手段,披着“合法”外衣,但同样是为了达到将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者予以辞退的目的。表面上是劳动者自动、自愿离职,而实际是受蒙骗被迫辞职,用人单位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让被辞退员工在”辞职书“上签字,如果不从,马上开除,并将记载“劣迹”的材料放进档案,让劳动者以后找不到工作。这是某些用人单位惯用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伎俩,而且手段更“高明”,方法更“隐蔽”。用人单位知道劳动者在被突然袭击,没有防备和缺乏证据意识的情况下很难第一时间掌握用人单位实施欺诈胁迫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存在诸多困难,更多的表现为无奈与屈从,多数员工乖乖就范。不少用人单位因此认为这种侵权违法的行为几乎没有法律风险。
  
  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应该通过此事规范员工辞职程序,禁止上司要求下属在公司内写辞职书的行为,以确保其辞职是在完全自主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才能从制度层面避免此类问题发生,保证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不受侵犯。换句话说,这起纠纷的起因和过失是在于公司不仅没有尽到《就业促进法》第八条中规定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反而侵犯利用劳动者的权利来达到辞退劳动者同时又逃避法律责任的非法目的。国外发达国家就没有任何上司敢叫下属在公司内写辞职书。因为这样的行为上司要冒职场前途毁于一旦的风险。道理很简单,一个不尊重人权的人没有资格管理他人。
  
  顺祝商祺!
  
  周力
  2009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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