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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01:22: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HKESAC_SEASON 于 2012-7-20 13: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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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7-19 02:02:00 |只看该作者
同學也可以向城市大學宿生處查詢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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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7-19 11:10:07 |只看该作者
本中介承接租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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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1:31:09 |只看该作者
人家也是提醒大家注意,你们自己错误在先,浪费人家时间,抱着怀疑的态度,怎么会变诽谤罪了???做生意的态度是不是应该诚恳一点啊? 解释清楚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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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1:33:10 |只看该作者
HKESAC_SEASON 发表于 2012-7-19 02:02
同學也可以向城市大學宿生處查詢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请问 谁诋毁你们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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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1:45:52 |只看该作者
對於剛來香港的學生就拿法律來嚇人 至於麼 啥叫動之以情曉之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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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1:50:58 |只看该作者
1:未曾經過證實的消息而發布出來已經屬於誹謗。
2:該名同學在我們提供了真實的資料後還在討論區公開指出查詢不到本公司的資料,提供不誠實消息,亦可構成誹謗罪。
3:該同學的貼發出後,本公司有不少客人看到貼子,斥責本公司不是正當經營,因為不會再向本公司租賃房屋,受到不真實報導而影響及本公司聲譽,利益上損失亦可以構成誹謗罪。
4:希望同學你可以明白,該同學只是發了一小段的"討論",可是令本公司要花上大量時間去解釋。
5:在留意到該貼子後,本公司已經向該人發送一切相關資料,最終只可以得到該同學在討論區依舊的抵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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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1:52:30 |只看该作者
stevenbrian 发表于 2012-7-19 11:33
请问 谁诋毁你们公司了

請參考一樓的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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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1:54:27 |只看该作者
fkid 发表于 2012-7-19 11:45
對於剛來香港的學生就拿法律來嚇人 至於麼 啥叫動之以情曉之以理

同學,你的意思是一個人到了陌生的地方就可以無視法律管束,惡意抵毀任何機構導致該機構受到多方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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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2:01:17 |只看该作者
HKESAC_SEASON 发表于 2012-7-19 11:54
同學,你的意思是一個人到了陌生的地方就可以無視法律管束,惡意抵毀任何機構導致該機構受到多方的損失?

我怎么觉得那个同学只是讨论这个问题 构不成诽谤罪啊

再说是你们员工自己忘记带卡 本来就是你们自己的问题 我们至今没有听到你们的一句道歉

你们公司的公关处理太差了  至少我想基本没人会找你们了  拿法律吓人之前 请先检讨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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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2:26:05 |只看该作者
stevenbrian 发表于 2012-7-19 12:01
我怎么觉得那个同学只是讨论这个问题 构不成诽谤罪啊

再说是你们员工自己忘记带卡 本来就是你们自己的 ...

这个算是内地学生的法制社会第一课了吧. 说什么,特别是会对别人造成利益影响的话, 自己是要负责的. 构不构成诽谤, 我们说的都不算, 要看香港法律怎么裁处, 当事人也可以研究一下相关法律, 提前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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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2:30:50 |只看该作者
stevenbrian 发表于 2012-7-19 12:01
我怎么觉得那个同学只是讨论这个问题 构不成诽谤罪啊

再说是你们员工自己忘记带卡 本来就是你们自己的 ...

在當天晚上本公司員工表明於翌日會提供所有可證明文件
本公司已經向客人表明,但客人於未得到資料以前,就發表影響及本公司的貼子,急於等一天?
客人早前安排另一個人代為看房,該人對房子甚感滿意;
客人再安排另一個人代表簽合同,而另一個人正正是發貼抵毀本公司的人。
為何本應是簽約的日子,第二天抵毀者則代表客人表示對該房子不滿意?
本公司已經在發貼前向抵毀者致歉,而失職員工亦在當晚多番道歉。
本是本公司與客戶間的問題,本公司已經對客戶作出負責任的解決方法;同樣地,客戶也應該為作出對本公司言論不實而作出負責任解決方法。

本人該謝謝閣下 "至少我想基本没人会找你们了 " 你已經算是第三方表示出在正常心智的市民心目中,本公司的形象已經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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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2:37:19 |只看该作者
t.fish 发表于 2012-7-19 12:26
这个算是内地学生的法制社会第一课了吧. 说什么,特别是会对别人造成利益影响的话, 自己是要负责的. 构不构 ...

謝謝閣下的體諒,本公司是經查詢有關法律人士,以作出澄清,及表達對抵毀者的不滿。

誹謗屬於民事案,個體對個體的誹謗屬於較輕微;個體對機構的誹謗一般可以要求被告賠償數十萬;機構對機構的誹謗已經是很嚴重。

可引致刑罰輕重:知名度,抵毀程度,被告犯罪紀錄,所涉及的金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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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2:47:09 |只看该作者
楼主能不能再编辑下图片,看不到截图的内容,全是红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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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吉郎 发表于 2012-7-19 12:47
楼主能不能再编辑下图片,看不到截图的内容,全是红叉

不好意思,由於用戶組的關係,無法直接上傳到討論區伺服器,有可能由於上傳的網站關係,看不到相關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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