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謨( David Hume,1711-1776 )在《人性論》書中用了大量的篇幅考察與釐清因果關係。當時人們普遍認為,因果關係主要包括三個因素:空間上的接近、時間上的先後延續與必然性的聯繫,休謨認為必然性的聯繫這一因素是缺乏根據的,也反覆強調人們關於因果關係的概念,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是由先驗的推論得來的,而是憑借於經驗與習慣性的聯想。他說:只有在重複了A的發生,而B總是在其後發生,人們才期待,當下一個A發生時,B又隨之發生,事實上,人們從未觀察到事件間的必然聯繫
,只是在重複一致地經歷了以上的事例後,就把這個以為是不變的秩序解釋為一種因果秩序,而這種因果關係只是人們擬構起來的習慣、期望與信念,我們總是能夠找到適當的原因來說明所期望的結果。換句話說,人們之所以會認為這一次的A是B的原因,是因為以前的經驗重複著A發生之後B接著發生,然後我們又會期待未來A與B的關係也是如此,但是人們沒有根據在任何已被觀察到的因果序列中,假定包含一種普遍的必然性,也就是說因果性不能等同於必然性。休謨對因果關係提供了一個心理主義的解釋,這是一個很難令哲學家們滿意,卻又帶來巨大震撼的說法。
康德( Immanuel Kant,1724-1804 )無法容忍休謨的懷疑論與心理主義破壞了自然科學嚴格可靠的基礎,康德於是與休謨展開一場認識論論爭
。雖然康德同意休謨的兩項結論:一是因果關係的基礎不存在於事物本身
,而是來源於認知主體;二是因果關係的所謂必然性不能從經驗中產生。但是康德進一步主張:認識主體自身存在著空間、時間與因果性等等先天形式範疇,這些內在於主體的先驗條件強加於我們的經驗,使得我們的經驗具有結構與秩序,也給予因果關係必然而普遍有效的基礎——這同時保證了自然科學的嚴格可靠性。為了讓自然科學不受懷疑論所抵損,並且保障因果律的客觀確定性,於是康德努力建立起所謂的因果性範疇,力辯因果律乃是主體理解活動之先驗而必然的思維形式,它表現為時間的相繼性
,從而避免了心理主義的結論。康德是基於先驗唯心主義的立場來處理這個問題,但是他是否足以構成對休謨的反駁?其實是不能,康德談的是認識過程中,因為因果性範疇將規律強加於經驗而形成因果概念的必然性,同時連同著「知性」的其他範疇,形成具有確實性與普遍性的科學知識;而休謨談的是人們因為習慣與信念而能夠形成因果概念,同時休謨否定了事物因果關係能夠從過去推論到未來的必然性,而康德無法說明這一點——他們的論述進路迥然不同,康德並未說明主體的先驗範疇如何保障無數後驗關係的必然性,同時人又是如何具有這些先驗的認識條件的,而且是否每個人都具有普遍一致的先驗條件,這也是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