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托天下
查看: 6514|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素材库] [转载]法,教人向善 [复制链接]

Rank: 11Rank: 11Rank: 11Rank: 11

声望
45
寄托币
32546
注册时间
2005-1-25
精华
17
帖子
749

Capricorn摩羯座 荣誉版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5-7-11 20:42: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天在报纸上看到的一篇文章,关于法律的,里面的点滴可以作为法律类issue的参考。

转载自:http://zjdaily.zjol.com.cn/gb/no ... ect15ai4478683.html

法,教人向善

人类文明与法律的完善
      人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440万年以前,这似乎非常遥远。但与拥有150亿年历史的宇宙相比较,人类历史又只是微不足道的一瞬间。如果把宇宙从“一声巨响”到今天的150亿年的时间演化看成一个365天的宇宙年,那么,2亿年前地球上出现的恐龙,其生日应该是在12月24日,而人类的诞生则是在宇宙年中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

      科学家卡尔·塞根说,“人类是年轻的,但文明是古老的。”这是因为“文明”是人类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与观念,它是人类生存、生活与发展的价值与标准。从这种意义上说,文明作为精神标准,是超时空的。

      我们也许迄今还找不到有关“文明”的准确定义,但在有些问题上,“文明”的定义又是清晰的:当三个彪形大汉正在殴打一位弱小女子时,谁也不会认为这是文明的;当一条船在海上遇难,谁都认为旁边的船应该无条件地给予援助,而不是讨价还价。这就是潜在的文明意识和规则。

      法是文明的产物,是文明的标志,也是推进文明的工具,更是保护文明的武器。这就是法与人类文明的关系!

      人类是不断从低级向高级、从低级文明向高级文明发展,这一过程同我们对法的认识、对法的观念的变化始终伴随在一起。

      在人类社会中,仅从成文法而言,可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典。由于它被刻在玄武岩的石柱上,所以又被称为石柱法。

      人类对法的认识经历了从“神定法”到“人定法”,从“工具论”到“正义论”的跨越。从认为法是神制定的,到人类社会制定法;从认为法只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到认为法是正义的标准,这些都代表着一个文明的跨越。

从“法制”到“法治”
      法律最早作为政治工具而产生,并被使用,但是后来人们认识到,它更是社会关系的平衡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平衡器。从“法制”到“法治”反映了这一规律,也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不知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以前我们在报纸、文章中用的都是“法制”,不用“法治”;到了“依法治国”方略被确立后,才主提“法治”。

      中国文字是象形文字,图形含义的演变正好吻合了文明的跨越。法制的“制”是“刀”则旁,故称“刀制”,法治的“治”是“水”则旁,故称“水治”。“水治”代替“刀制”不是一个文字游戏,里面大有含义。我们用“刀制”时,我们对法的认识仅仅将法看成是阶级斗争的工具、镇压反革命的工具。当我们用“水治”看待法时,我们认为法更重要的是调节社会关系的平衡器。

法律鼓励人类从善
      法是一种规则,相当于交通规则、打球时候的比赛规则,但法这种规则的内容必须符合正义(Justice)不正义的法是一种恶法,正如德国拉德勃鲁赫(GustavRadlbruch,1878~1949)所强调的,“法必须是良法”,“恶法不是法”。

      我们看一件事情是否符合法律,一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依据,二要看法律依据的内容是否符合正义。希特勒屠杀犹太人也是有“法”的依据的,也可以说是“合法”的,但却是“恶法”。

      西方法学史上的那些泰斗们给我们灌输的概念是:法律就是正义。虽然关于正义的定义有数百个,虽然“正义”的标准还会让我们争论几百年,但朴实的直观告诉我们:法使人类从善,而不是从恶;就是说,我们遵守的法律,会使人类弃恶从善。
   
      如,法不会让违法者获益,否则就不是正义。现实中也出现过这种情况,人们遵守法律结果却走向了法的反面,反而鼓励了一种不正义。有一个美国的案件。1966年,妻子夏洛因为感情纠纷杀死了丈夫霍华德,她是否可以继承霍华德名下的别墅?夏洛按照联邦刑法被判了刑;但另一边她却又按照州法律规定拥有了霍华德遗产的继承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霍华德的母亲向法律提出了挑战:杀人还能得到其遗产,这不是鼓励人们犯罪吗?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这个官司促使后来美国50个州修改或制定新的法律,明文规定剥夺杀人者对被杀者的继承权。这个问题,中国的《继承法》早已解决。你看,我们比美国先进呢!

      这就是说,法律应该鼓励人们从善,否则就应该修改。

平等是法的核心
      法必须符合正义,而正义的核心是平等(E-quality)。世界上任何法的标志都离不开“天平”。不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谈不上法治。中国的“法”字和“平等”相联系,因为“法”是“水”则旁,而水是一种流体,总趋向于“平”。“水平”这个词就说明“水”是最“平”的,所以“水平”这个词是用得很有“水平”的。

      “平等观念”差不多与人类历史一样久远。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权力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出自人的天性。”

      其实平等的原则主要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宗教、肤色等受到歧视。

       在美国,如果说南北战争后的《林肯宣言》只是让黑奴从“会说话的工具”变成了“人”;那么,100年后,1963年8月28日,马丁·路德金在华盛顿林肯纪念堂所作的《我有一个梦想》的演说,才始打破黑白人种之间的隔离。

      我们已经加入的WTO有许多规则,但最基本的是两项:一是非歧视,二是透明。前者就指平等。

法律平等与差别对待
      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布了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的全国统一体检标准。新标准取消了在身体、外貌方面的具体规定。并明确,肝炎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各种急慢性肝炎患者不合格。

      上述标准上的修改,我们似乎向平等靠近了一步。但如何理解平等,仍是个十分复杂,至今还有不同说法的问题。招空姐可以不限身高吗?高考招生可以只认成绩不认地区吗?如果那样就算不了平等的话,那么有的西部地区可能永远也不会有大学生出现了……。

      孟德斯鸠说过一句话:“平等的精神的含义并不是每个人都应当指挥或不受指挥;而是我们服从或指挥同我们平等的人们。这种精神并不是打算不要主人,而是仅仅要和我们平等的人去当主人。”

      我们认为:法律平等是一种机会平等。所谓机会平等,是指每个社会成员获取结果的机会和过程的平等,它承认和允许结果的不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排斥差别对待,相反,合理的差别对待还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有效补充。比如对富人征税对穷人救济不应当被认为是不平等。

关于“撞了白撞”的讨论
       “人权”(Human Rights)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幸福权、自由权等。人权原则已成为民主国家政治与法律的主要原则。

      在我国,1998年已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3月14日,中国对1982年的宪法作了第四次修改,使“人权”入宪,在第33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了不起的一步。因为我们曾长期处于“物权高于人权”的误区之中。人权的一个特征是我们在处理人与物的关系时,强调“人权”高于“物权”。

      人应该是世界上最为宝贵的不可替代的财富,这个财富胜于任何财产。所以我们不提倡小学生去救森林大火,我认为当森林大火发生时,应该禁止小学生救火。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况且小孩子根本救不了火。

      2003年因为事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了关于“撞了白撞”的大讨论。意见有两种。有观点认为,开车的人只要遵守交通规则,行人不遵守规则横穿马路,撞了白撞,不负担法律责任,这有利于规则的执行。反驳观点认为,中国人的素质还没到这个程度,去年就有人开宝马车连撞5人,撞了不白撞还连撞5人,白撞了就不知道怎么个撞法了,所以不能撞了白撞。

      但我认为这种争论都没有说到点子上。如果把这个问题提升到人权的高度,我相信任何人都不会坚持“撞了白撞”。为什么?人都有基本权利,最重要的是生存权、健康权等。其中生存权是不依法不能剥夺的。哪怕剥夺一个杀人犯的生命,一是要有人大制定的法律依据,二是需要经过侦查、取证、二审审判,律师辩护、本人陈述,哪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要经过最高院的核准……。“撞了白撞”就意味着一个人没有杀人、没有放火、没有重罪,只是一不小心横穿了马路,就要接受可能被撞死的结果,也就是说他一不小心横穿马路就可被人判处死刑,并且被立即执行了。如果从这个角度来争论这个问题,我想,肯定没有一个人会支持“撞了白撞”。当然最后法律否定了“撞了白撞”说,这说明我们的法律制定还是非常讲人权的。

人本位与物本位
       我这里有一个例子。一个中国的留学生刚到英国留学,第一周到超市买东西,因为环境陌生,他很紧张,事先列了个清单,要买很多东西。可他在里面不小心把转角的一瓶酒打破了。他非常惊慌。没想到,超市中的一个女工作人员比他更加紧张,跑过来第一句就问:“先生,你伤着了没有”?留学生以为自己会受到指责,连说没事,买东西的兴趣也没有了,只买了几件东西就出来了。结账的时候,收银小姐给他的账单上打了个“零”——不用付钱。小姐说,今天发生的事情已经让你受惊了,按照店里的规定,您今天的消费都是免费的。

      我们不能做这样一个试验。在中国的超市,虽然现在的服务态度已经大有改观,但如果我们做10次假想试验,我不能说有9次,估计会有五六个服务员问的第一句话是:“这是谁打破的?”所以这也折射了人本位还是物本位的意识。

      我走过很多地方,当地的招待所硬件设施都相当不错,但房间里“服务指南”的第一页上,通常都是“赔偿价格表”,毛巾、茶杯都有相应的赔偿价格。这就很影响客人的情绪,况且,这张表并没有法律效力。更重要的是,这个价格表说明了酒店管理者的管理理念是倒置的:是强调“物本位”而不是“人本位”?

法越来越人性化
      法是威严的,铁面无私的,但现代法其内容与执法方式已越来越“人性”化了。

      死刑手段:从十字架刑——火刑与水刑——绞刑——电刑——刀刑——枪决——注射……执行死刑的方法在越来越人性化。

      废除死刑:从1965年到1988年,大约每年有1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但从1998年到2001年,这组数字上升为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这是法律制度的历程,也是文明的历程。

      世界上还有一些与人性直接相关的法律正在争论与修改,如安乐死等。美国植物人夏沃的案件就轰动一时。她成为植物人几十年了,她丈夫认为,夏沃如果能够表达意思,肯定愿意结束生命,因为死去比现在这样活着更幸福。而夏沃的妈妈则希望保留女儿的生命。争论之后,法律决定让夏沃结束生命。这是尊重人性。

      中国也提出“人性执法”,有的地方禁止警察在小孩面前抓人,审讯室改为谈话室。这也是文明的进步!

      中国在校大学生的恋爱与结婚,以前都是被禁止的。现在正在解冻:大学生的恋爱不宜提倡,也不宜禁止,更不能作为认定其道德败坏的标准;2004年9月1日起中国适用由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取消了沿用了15年的“不允学生结婚”的规定。

从夫妻看“黄碟”说私权
      无论中国还是外国,公权与私权都经历了从“公权私权合一”到“公权私权分离”、从“公权高于私权”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的过程。

      在封建君权时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一切私权都成了王权的附属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后,私权获得了与公权相对应的独立地位。
现在中国社会主义的法制以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这是个巨大的转变。

      2002年8月18日晚发生在陕西延安万花山镇的夫妻看“黄碟”案,至今还使人们反思。普通法的一项规则是:哪怕是摇摇欲坠的茅房,风可进、雨可进,国王千军万马的铁蹄不可进。

      因为公权力是法不授权便无权,私权利是法不禁止便自由。
  
      我们的法律要尊重公权与私权的分界,要注重对私权的尊重与保护,这也是人类文明的要求。

      (全文完)
Love, is always a star in the foggy dawn......

寄托博客:爱似晨星
0 0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4

声望
0
寄托币
1201
注册时间
2005-5-17
精华
0
帖子
0
沙发
发表于 2005-7-11 21:32:31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材料太棒了~~~
对于思路的拓展,素材的积累有很明显的作用啊
看完后真是醍醐灌顶啊,赞!

那么好的帖一定要re的~~
一步,一步
1022——>10237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声望
0
寄托币
243
注册时间
2005-1-16
精华
0
帖子
0
板凳
发表于 2005-7-11 23:46:38 |只看该作者
斑竹终于开始活跃了,up…^^
7.15 上海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11Rank: 11Rank: 11Rank: 11

声望
45
寄托币
32546
注册时间
2005-1-25
精华
17
帖子
749

Capricorn摩羯座 荣誉版主

地板
发表于 2005-7-11 23:48:57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lili1251 at 2005-7-11 23:46
斑竹终于开始活跃了,up…^^


呵呵,今天刚刚结束请假归来。
Love, is always a star in the foggy dawn......

寄托博客:爱似晨星

使用道具 举报

RE: [转载]法,教人向善 [修改]

问答
Offer
投票
面经
最新
精华
转发
转发该帖子
[转载]法,教人向善
https://bbs.gter.net/thread-298395-1-1.html
复制链接
发送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