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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路上] 税务筹划-个人所得税(案例在8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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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2 22:35: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
蓝雨社区--CPA、CPV考试论坛,会计人的家园 -> 『注税考试』 -> 专题:   个人所得税筹划
特别说明:由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额最新调整为1600元,所转贴专题中涉及的工资薪金扣除额仍为原来的800元,希望对你的个人筹划有所启发!!

1、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怎样合理避税

  现在的个人所得税条例越来越细,一般不太好避税。“是不是”所说基本正确,但个人实际支付的电话费免税要分成两种情况,如果手机产权属于企业,可以免税;如果手机产权不属于企业,则不能减免个人所得税。

  白领如何巧避税

  《高收入白领的公积金避税策略》一文在众多媒体刊登,给读者提供了一个不错的思路,但其利用补充公积金避税的税收筹划方法有错。具体情况如下:  

  1、补充住房公积金一般不能从税前扣除。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政府五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对200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做详细安排。通知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从8%调高到10%,最高可以提高到20%,单位和职工个人所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10%的部分,作为补充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文中,王先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0%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北京一般为8%,10%的比例需要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也就是仅有1000元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节省税收200元。  

  2、该文应该明确王先生的公司所在地。  

  我国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寸比例各地缴存比例不尽相同,住房公积金避税应该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该文没有说明王先生公司所在地,因而,能够税前扣除的具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难以确定。  

  笔者针对高收入白领的特点,做税收筹划建议如下:高收入白领的避税策略王先生是北京一家公司的中层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率表,王先生每月要缴纳1385元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是: (工资薪金净所得10000-个人所得税免征额120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20% - 速算扣除数375=1385元这对王先生来说是每月一笔固定且不小的"损失"。王先生的朋友伍先生是税收筹划方面的专家,得知王先生希望通过合理的手段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支出,伍先生推荐王先生采用以下几个组合方法来进行合理的避税。  

  (一)住房公积金避税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2004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京房改办字第089号,2004住房公积金年度(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仍为8%,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缴存比例可为10%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连续两年盈利。  

  按照京财建[1998]546号、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在规定基数、规定比例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经审批后超上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支出部分可全部列入成本或费用;单位职工缴存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王先生所在公司连续两年赢利,可以申请将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为10%,王先生每月上缴住房公积金为1000元,节省了个人所得税200元。  

  伍先生同时强调,王先生每月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大修自住房屋等用途,在职工离休、退休、出境定居等情况下,可以销户将住房公积金余额全部提出。

  (二)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社会保险王先生和其所在公司按照国家的规定提取各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这些社会保险缴款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三)公司提供交通设施公司可以将单位的车租给王先生使用,相应地从王先生的工资中扣除一定的租金,如果每月租金为1000元,节省了个人所得税200元。  

  (四)公司提供一定的办公设备公司将单位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办公设备租给王先生使用,每月报销一定的手机话费,相应地从王先生的工资中扣除一定的租金和手机话费,如果租金每月300元,手机话费每月200元,节省了个人所得税100元。  

  (五)公司提供住房和其他相关设施如果王先生目前还在租房,公司可以提供住房和一定数额的家具、家用设备,如果每月扣除房租1000元,节省了个人所得税200元。  

  (六)公司提供培训机会王先生目前在北大读MBA,公司报销了其学费10万元,并报销其平时的书费等学习费用。上述费用从王先生工资中扣除,如果一个月扣除2000元,节省了个人所得税600元。  

  按照上述组合方法,如果王先生应税工资减少4000元,可以节省个人所得税800元。  

  伍先生又强调,王先生公司也愿意采用上述税收方法,因为目前国内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只有计税工资(目前北京市为每人每月960元,国内其他地区)可以税前扣除,也就是,王先生公司每月只有960元是可以税前扣除的,王先生公司所得税率为33%,税收筹划后,王先生公司每月少支付王先生应税工资4000元,节省公司所得税1320元。  

  王先生听到上述税收筹划方法后,很高兴,同时问,他有一些亲戚在外地,不知道上述税收筹划方法是否适用。  

  伍先生说,在国内北京市以外的地区,除住房公积金上缴比例、社会保险缴存比例、个人所得税起征收点和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各地略有差异外,上述税收筹划方法完全适用。

[ Last edited by wendytian on 2005-12-12 at 2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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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5-12-12 22:35:55 |只看该作者

薪金和劳务报酬的税务筹划

  兼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往往难以区分。

  一般说来,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

  充分利用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这一区别,能达到节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尤其是对高收入人群,纳税筹划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实惠,所以,当您打算做兼职时,不妨自己动笔算算,或者咨询一下税务专家,您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惊喜。

  分开计算筹划

  一般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约纳税。

  例如:王先生2004年2月份从A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另外,该月王先生还获得B公司的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王先生应该就从两家公司取得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王先生二月份应纳税额为:

  (5000+10000-800)×20%-375=2465(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按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5000-800)×15%-125=50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10000×(1-20%)×20%=1600(元)

  二月份王先生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5+1600=2105(元)

  可见,分开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节省360元(2465-2105)。



  劳务转化为薪金

  但是,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交纳所得税会带来较大的实惠。比如,当应纳税额比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把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

  还以王先生为例,假设王先生2004年二月份从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王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而月份从B公司取得收入50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

  从B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

  5000×(1-20%)×20%=800(元)

  二月份王先生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王先生二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5000-(800-500)]×15%-125=580(元)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明智的。

  薪金转化劳务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月工资、薪金收入相当高时,适用的税率已经累进到比较高的水平,此时需要纳税人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以节约应纳税额。

  假设张先生是一名高级工程师,在A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同时张先生在B企业做兼职顾问,2004年本月从B企业取得收入50000元。

  如果张先生与B企业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这50000元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本月份应纳税额为:

  50000×30%-3375=11625(元)

  如果张先生与B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这50000元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本月份应纳税额为:

  50000×(1-20%)×30%-2000=10000(元)

  可以看出,签合同时应该选择后者。

  以上是单纯从纳税角度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做的分析。在实际工作中,除了税收方面的因素,还有一些因素是需要考虑的。

  虽然国内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判定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但明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有着重大的意义。在现实中,是否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往往涉及到纳税人自身的利益。一般来讲,不与公司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而独立从事劳务的个人,其提供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相对有限的,并且要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相应发生的各项支出,要由个人负担;而最重要的是,个人往往不能享受公司为其雇员提供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等。因而,个人在决定与接受劳务的企业的关系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求拟定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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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5-12-12 22:36:34 |只看该作者

奖金类型不同 个税计征有别

任职受雇的单位对职工发放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奖金”,是个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按照目前相关的政策规定,不同形式的奖金,其计税方法不一样,产生的税负也不一样。那么,对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政策差异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取得的不同类型的“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不一样。

  1、对每月随工资发放的奖金(通常称为“基本奖金”)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数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简称“数月奖金”),应在发放当月单独作为计税基数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国内人士和外籍人员适用这一规定的形式不一样,中方人员取得一次性奖金(假如为800元),当月的工资(假设为1000元)如果不足费用扣除标准(如福建省扣费标准为1100元),其差额部分(1000-1100=-100)可从一次性取得的奖金中先行补足后,剩余部分(800-100=700)再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取得的一次性数月奖金,不考虑其当月工资薪金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不享受补差的优惠,而直接以一次性奖金为基数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实行“双薪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年终第13个月奖励性工资(简称“双薪制奖金”),实际就是单位年终对职工考核后给予的奖励,纯粹是一种年终奖的概念,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与上述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一样。

  4、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年终考核后取得的年度经营奖励收入(简称“年薪制奖金”),应与月份预发的工资合并,再按全年12个月平均后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

  5、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在招聘人才时给予的房屋、车辆等实物奖励(简称“实物奖金”),是其工资薪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算基数时,允许将实物奖励金额按外聘人员所承诺的服务年限(但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摊为月份收入后并入工资薪金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6、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在招聘人才时给予的认购股票权证,待个人实现认购股票后所得到的与股票实际价值的差价收入,实际是任职受雇单位给个人的物质奖励(简称“股权奖金”),是其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由于这些收入一般价值过大,所以政策允许在具体计税时,将这部分差价收入在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里平均摊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不同类型奖金的认定方法

  1、对于基本奖金,随工资发放,在工资单中注明,一般每月数额不变且不大。人事制度相对健全的单位,基本奖金一般是事先定明或在合同中明确记载的。对实行计件工资制并规定每月完成一定量就可以发放奖金的企业,其按每月实际完成的量计发的奖金属于基本奖金的概念。

  2、对于数月奖金,从概念上讲,“数月”属二个月以上,只要发放的奖金属于超过二个月的,均可认定为数月奖金。如何发放一般情况下事先都在文件规定或临时会议纪要中明确。在具体操作上,一是应当了解会计的原始凭证记录,如会议纪要中明确发放季度奖或半年奖或年度奖及不同人员的不同数额等;二是除季度奖、半年奖和年度奖三类特殊奖金外,数月奖金一般不得重复,如三月发1-2月奖金,四月发1-3月奖金,五月发1-4月奖金等,这是明显的分解收入,对此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合并其收入。三是同一笔奖金分月发放的应当合并申报计税,包括不同月份发放奖金的会计原始凭证如果相同,则说明其属同一笔奖金,也应当合并计税。最近,某报刊登的有关年终奖发放及节税的税收筹划文章称,年终奖金的节税方法之一是将其分三个月发放。笔者认为,这是对数月奖金计税方法的误解。关键是数月奖金的发放形式必须是有权决定的部门做出的,实际也是对税法有关“次”收入的理解,与分几个月发放无关。

  3、对于双薪制奖金,目前基本上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和规范的国有企业中试行,发放时均有文件依据,凭文件确认即可。

  4、对于年薪制奖金,不同类型的企业单位,决定年薪制的方法不同,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决策者事先的决定文件和年薪计发办法来确定是否应享用年薪制的计税办法,对临时或事后决定如2004年末或2005年初决定对企业经营者2004年度的生产经营实行年薪制制度的,不应当做为享受年薪制优惠计税办法的依据。

  5、对于实物奖金,这类奖金多发生在手中拥有一定技术、或具有某方面专长的人身上,能得到这类奖金的人,应聘时与用人单位一定有签定合同,企业在账上对此事项的记录也是相当明确的。在实际操作中,实物奖金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用人单位购房、购车等后送给应聘者。采用此种办法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可以套用实物奖金的计税办法。另一种是应聘者自己去购房、购车,单位则在合同规定的金额内予以补助。而补助也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直接补助个人,这种形式下,个人所得税计算是否可以套用实物奖金的计税办法?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一般情况下,确认难度较大、漏洞也较大,只能按单位给予的一次性奖金办法来计税;另一种形式是汇款到销售单位(如购房的汇到售房单位或个人等),这种形式下,一般确认难度不大,可以套用实物奖金计税办法。

  6、对于股权奖金,多发生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单位,如单位聘用网络人才等。这种聘用,合同记载齐全,涉及金额较大,兑现记录明确,因此确认没有难度。但对母公司在境外、股权奖励具体操作也在境外的单位,由于保密性较强,则主要依靠个人主动申报,或通过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境内公司涉及境外业务需要境外提供财务审计报告而披露等途径获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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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2 22:38:22 |只看该作者

年终奖金分摊计税可减轻税负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已就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工资性奖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重新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这个规定将以前规定的“一次性奖金”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实行了限制条件的优惠。现就该文件的适用范围、注意事项和具体计算办法介绍如下。

  文件内容

  1.国税发[2005]9号所适用的概念: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单位全年的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和实行年薪制、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员工的奖励年薪和绩效工资。

  2.国税发[2005]9号的计算办法分两种情况:一是当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各项工资性收入小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每月800元)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先减去“雇员当月工资收入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下称差额数)”,以其余额除以全年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一次性奖金收入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与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二是当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各项工资性收入大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时,则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除以全年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该一次性奖金收入与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将一次性奖金或一次性奖金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再扣减费用扣除标准,而是直接将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费用扣除标准已在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使用过,故不得重复享受。

  举例

  1.数月奖金类。

  如中国公民张三受雇于某软件公司,每月工资性收入3000元。由于2004年度公司效益好,2005年2月公司决定对所有员工按工作业绩发放年度奖金,张三取得奖金12000元。张三当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当月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3000-800)×15%-125=205元。

  由于当月张三的工资收入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因此,首先要寻找年度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12000÷12=1000元,此1000元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再扣减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其相对应的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25.张三年度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为:12000×10%-25=1175元(按原数月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应纳税额为:12000×20%-375=2025元,新规定比旧规定优惠了850元)。

  张三2005年2月共应纳个人所得税205+1175=1380元。

  本例中,如果张三每月工资收入是700元,与标准费用扣除800元相比差100元,那么年度奖金12000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拿出100元予以弥补,余额部分再平均12个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所得额=12000-100=11900元,除以12,得991.67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25,故应纳税额=(12000-100)×10%-25=1165元。

  如某皮鞋厂李四每月工资性收入1300元,7月份厂里由于效益好决定给每个员工发放半年奖金1000元。该月李四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按照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办法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因此,如果该厂年终还有奖金,则该厂可以选择本次奖金适用优惠计算办法,也可以选择年终使用。如果选择年终使用,则本次奖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收入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300+1000-800)×10%-25=125元。(按原数月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工资部分的应纳税额=(1300-800)×5%=25元,半年奖部分的应纳税额=1000×10%-25=75元,合计纳税25+75=100元,新规定比旧规定多缴税25元)。

  2.年薪制的年薪奖励。

  如某国有纺织公司经批准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公司从上到下实行全员年薪制,个人收入与企业效益挂钩。全体员工每月预领基本薪金1500元,2004年度的经营情况经考核,符合年初计划指标,决定兑付奖励金,某车间员工王五得奖8000元。

  2004年度王五的个人所得税:每月税款=(1500-800)×10%-25=45元。

  年终奖金8000元,平均每月为666.67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25,故应纳税额=8000×10%-25=775元。

  3.绩效奖励。

  如某银行实行绩效工资,员工每月从工资性收入中扣下20%,年底视企业经营效益,考核合格的,发还该20%,并相应奖励该数额的5倍~10倍;考核不合格的,该20%不发。存款一部的马经理每月工资性收入2000元,每月发放工资时仅发1600元(企业账务也是按1600元处理),年终经考核合格,行里发放其奖励金10倍,年终一次取得收入9800元。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每月税款=(1600-800)×10%-25=55元。

  年终奖金9800元,平均每月为816.67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25,故应纳税额=9800×10%-25=955元。

  新规定的特点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新规定,突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一是新规定将一次性奖金的政策概念从单纯的“数月”奖金延伸扩大到实行年薪制办法的个人年薪收入、实行绩效工资办法的个人绩效奖励收入,将以前三者收入性质相同却计税政策迥异的收入项目统一到一起,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二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算的适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特指全年只能采用一次,而不能两次以上使用。年度内发放的其他一次性(或称数月)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和各种名目的项目奖金如加班奖、先进工作者奖励等,应当全部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一年内有多次发放数月奖金行为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次。

  三是年薪制下的奖励年薪个人所得税优惠计算办法不再仅限于企业经营者,而是扩大到单位所有雇员。只要实行年薪制的办法名正言顺即审批程序合法,对单位所有雇员均一视同仁。

  四是对实行绩效工资制的单位是一种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避免人为进行财务上分解收入或收入挂账的虚假现象发生,企业可以堂堂正正地到年终视经营效益考核员工,予以奖励并据实入账。

  五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双薪”即第13个月的年终奖励工资收入可以进行合理的分摊。

  六是对那些经济效益一般,职工月份工资收入少、年终发放职工少量奖金的单位来说,国税发[2005]9号文件无疑是较公平合理和较体现人性化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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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 降低个人所得税负

近年来,随着老百姓的收入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也成了大多数人常涉及的税种之一。

  个人所得的税收筹划就成为生活中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中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法》,仔细研究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原则和具体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总体思路是注意收入量的标准、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税率档次。具体的税收筹划根据情况有不同的做法。

  常见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将工资发放量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纳税人通过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

  实例一,某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该企业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其一年中只有四个月生产。期间,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月,若按其企业实际情况,则在生产四个月中,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2000-800)×10%-25=95(元),四个月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共380元。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工资8000元(2000元×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生产月份照发工资,则该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

  实例二,刘某为某县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月工资收入1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000元,同时县政府因其企业经营得好,又发给其3000元奖励金。此处可以三个月时间做一下比较。若刘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5000元奖金,那么刘某12月、1月、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0-800)×20%-375=76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10%-25=45(元);
  2月应纳所得税为同上45元。这样,刘某三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855元。
  如果刘某在12月和1月分两次领取政府奖3000元,在1月和2月分两次领取本单位奖金2000元,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500-800)×15%-125=20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500+1000-800)×15%-125=355(元);
  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000-800)×10%-25=145(元)。
  三个月共纳税款705元,这样,通过筹划后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50元。
  该例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做法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实例三,陈某为某行政单位软件开发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电脑公司开发软件并提供一年的维护服务,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4000元,陈某可要求对方事先一次性支付该报酬,亦可要求对方按软件维护期12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000元。尽管后一种付款方式会有一定的违约风险,但考虑个人所得税因素后,两种付款方案利弊会有新变化。

  若对方一次支付,则陈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4000×(1-20%)×20%=3840(元)
  若对方分次支付,则陈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
  12个月共计缴税2400元,比一次支付报酬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1440元。
  该例中陈某可以要求对方按月支付劳务报酬,因为是多次劳务报酬所得,每次可扣除20%的费用。经过多次分摊,多次扣除来实现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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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2 22:39:35 |只看该作者

教你巧妙避税五招

  如今,老百姓投资理财的渠道越来越多。个人投资者通常不注意相关理财方式的税收规定,这就难免造成个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地税部门提醒:如果能够巧妙利用税收成本进行个人理财筹划,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有以下几种个人理财方式可利用税收成本筹划。

  1、投资基金。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建议大家不妨考虑货币基金,在目前股市低迷不振的情况下,它不仅收益稳定、投资风险小,而且还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

  2、教育储蓄。它可以享受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二是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目前,多家银行都开办了教育储蓄业务,且有不同期限的储蓄种类。它适用于有需要接受非义务教育孩子的家庭。

  3、投资国债。个人投资企业债券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根据税法规定,国债和特种金融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即使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略高于国债,但扣除税款后的实际收益反而低于后者,而且记账式国债还可以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在二级市场出卖以赚取差价。

  4、购买保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一是按有关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不计当期工资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二是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三是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得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保险=保障+避税,选择合理的保险计划,对于大多数市民来说,是个不错的理财方法,既可得到所需的保障,又可合理避税。

  5、人民币理财。目前市场上有多家银行推出的各种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对于人民币理财产品,暂时免征收益所得税。同时提醒投资者,在购买这些理财产品时,要注意了解有关细则,分清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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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2 22:41:11 |只看该作者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筹划

叶先生2000年4月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为A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当月报酬为2400元,叶先生缴纳了320元的个人所得税。同收入差不多的其他人相比,叶先生觉得自己缴税太多,询问有没有办法少缴一点税?
  叶先生遇到的问题很常见,进行筹划可以降低税负。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而,对其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现代经济中人们的收入形式多样化,为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也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时候将这两种收入合并就会节约个人所得税,因而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筹划,首先就得弄懂其各自的含义及相互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被雇佣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实例分析
  案例之一:
  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如叶先生情况,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叶先生工资、薪金所得400元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劳务报酬所得2400元应纳税额为:
  (2400-800)×20%=320(元)。
  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2400+400-800)×10%-25=175(元)。
  可见,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其每月可以节税145元,一年可以节税145×12=1740(元)。

  这种节税方法原理在于应纳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可以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关键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须属于工资、薪金收入,而划分的标准一般是个人和单位之间是否有稳定的雇佣关系,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
  案例之二:
  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
  假定朱先生是一高级工程师,2000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缴纳所得税额为:
  (62500-800)×35%-6375=1522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62500×(1-20%)]×30%-2000=13000(元)。
  因此,如果朱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2220元。
  案例之三:
  两项收入分别计算
  在两项收入都较大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能节税。
  如:刘小姐2000年7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刘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应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800)×25%-1375=842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1-20%)×30%=9600(元)。
  刘小姐该月应纳税额为18025元。
  如果刘小姐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40000+40000-800)×35%-6375=21345(元)。
  如果刘小姐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40000+40000)×(1-20%)×40%-7000=18600(元)。
  可见,分开缴税比转化后缴税少。
  因此,个人所得如果涉及这两项收入的话,需要纳税人自行计算,考虑何种方式有利于合法减轻税负。但应注意,收入性质的转化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同时,因为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只有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收入情况下才自行申报缴纳,因此要考虑是否有可自行选择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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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2 22:41:52 |只看该作者

个人避税案例分析

 [案例1]

  王某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若王某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据个人所得额法,则王某个人应纳所得税为:
  (1500-500)×10%+500×5%=125(元)
  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
  (1500-800-500)×10%+500×5%=45(元) 王某可少纳税:125-45=80(元)

  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

  [案例2]

  张某拥有一项专利权,若单纯将其转让,可获收入8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80万×(1-20%)×1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80万-6.4万-73.6万元
  若将该专利权折合股份投资,其专利折股80万元,当年获股息收入8万元。应纳个人所得为:
  8万×(1-20%)×10%-0.64万元
  税后所得为:8万-0.64万=7.36万元

  通过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0.64万元税款。且经营10年以后,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张某还可得有80万的股份。

  [案例3]

  王某月收入12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公司准备发给3000元的年终奖金。若王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金,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3000-800)×15%-125-385元
  第二年1月份应纳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800)×10%-25=35元
  两月共纳税=385+35=420元
  若王某将3000元奖金分别在12月份和次年1月各领一半,则王某应纳税额:
  12月份应纳税额=(1200+1500-800)×10%-25=165元 次年1月份同上。
  两个月合计税额=165×2=330元

  这样,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作法,使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4]

  赵某为一名教师,应邀到外地讲课,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000元。但赵某要求对方为其提供路费、餐费、住宿费合计1200元,从其总收入中扣除。赵某实际获得报酬收入是800元。
  假设对方一次性支付2000元,没负担其他费用,则赵某应纳所得税为:(2000-800)×20%=240元
  通过净收入支付的方法,赵某避免了240无的税负。

  [案例5]

  何某为一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l个月,获取报酬25000元。何某要求建筑单位利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限,将该项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500元。下面我们来分析何某税负的变化。

  若一次性支付25000元,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一次收入超过2万至5万元的,加征5成。则何某应交所得税为:

  收入×(1-20%)×20%×(1+加征收五成)=25000×(1-20%)×20%×(1+50%)=6000元
  若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 (2500-800)×20%=340元
  10个月共负担税款=340×10=3400元
  何某可少纳税为:6000-3400=2600元

  显然,由于按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也避免了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逃避税收。

  [案例6]

  孙某为一作家,他与出版社商定一部20万字的作品,稿费为40元/千字,每发行一万册,再支付发行费1000元。预计市场需要量为5万册。孙某可得13000元。
  假设孙某一次性取得13000元稿酬,其应纳税额为:
  13000×(1-20%)×20%×70%=1456元
  假设孙某将13000元分五次领取,每次取得稿酬收入2600元,其每次应纳税额为:
  (2600-800)×20%×70%=252元
  五次纳税合计=252×5=1260元
  可见,孙某运用分期收款的方法,可以降低税负。

  [案例7]

  马某独立完成一部作品,稿酬为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总收入×(1-20%)×20%×(1-30%的减征)=8000×(1-20%)×20%×70%=896元

  为减轻一部分税负,马某将其好友四人也作为作者,则该笔稿酬就为五人所得,每人收入为1600元,五人合计应纳税额为:

  (1600-800)×20%×70%×5=560元

  比由马某一人取得稿酬少纳税336元。假设该作品由10个人来完成,则这笔稿酬就免予征税了。

  [案例8]
  
  我国某企业从外国引进一大型设备,购买合同上规定:由外方派技术人员来指导调试,直到机组正常运行。外方在中国期间的食宿、交通统一由中方安排,不领取任何报酬。在安装调试期间,外方采取分批向中国派出技术人员的方法,每批人员在中国居住时间均控制在90日之内。这样,这些外国技术人员在中国无需纳税。

  这是利用居所转移避税的典型例子。表面上,外方人员在中国没有获得报酬。其实在中方支付的设备款项中已包含了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外方人员从其外国雇主领取的报酬实际上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案例9]

  汤姆为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便根据各国在居民身份判定方面的标准不同来避税。A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1年的为该国居民,B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的为该国居民,C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为该国居民。汤姆就选择在A国居住7个月,B国居住3个月,C国居住2个月,从而避免三国居民身份的认定,不负担各该国的税负。

  可见,由于对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的标准不同,在同样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里,其居住时间长短规定不一。有的人可以通过多国间旅行,甚至长期居住在船上或游艇上的方式,来避免纳税,从而成为"税收难民"。

  [案例10]

  卡特是英国一名发明家,他将该项发明转让给卡塔尔一家公司,并以专利持有者的身份获得50000美元的技术转让费。而技术转让费获得者非卡塔尔政府规定的纳税人。与此同时,他又将英国的住所出卖,来到香港,英国政府无法向其征税。而香港,亦实行单一的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对卡特的收入无能为力。
  这是利用各国税收管辖权差异避税的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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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2 22:43:38 |只看该作者

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1995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1996年度内,曾离境60天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又离境40天回国探亲。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超过90天。因此,该美国工程师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从美国总公司收取的96000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该美国人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从而节约了个人所得税5700元,即: 12×[(96000/12-4000)×15%-125]=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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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2 22:43:58 |只看该作者

可以免交税的几种理财方式

  理财锦囊

  个人投资者通常不注意相关理财方式的税收规定,这就难免造成个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果能够巧妙利用税收成本进行个人理财筹划,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教育储蓄

  适用于有需要接受非义务教育孩子的家庭。它可以享受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二是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目前,多家银行都开办了教育储蓄业务,且有不同期限的储蓄种类。

  投资国债

  个人投资企业债券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根据税法规定,国债和特种金融债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即使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略高于国债,但扣除税款后的实际收益反而低于后者。而且记账式国债还可以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在二级市场出卖以赚取差价。

  购买保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一是按有关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不计当期工资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二是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三是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得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人民币理财

  目前市场上有多家银行推出的各种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对于人民币理财产品,暂时免征收益所得税。投资者在购买这些理财产品时,要注意了解有关细则,分清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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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2 22:45:07 |只看该作者

同是临时工税收待遇却不同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时需要雇佣一些临时人员。这些临时人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通常是指企业长期或季节性聘用的一些从事生产经营的临时人员。另一种属于"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通常是企业属于接受企业以外的人员提供劳务。准确地说,"非雇佣关系"人员不能称之为"临时人员",但习惯上,人们将两类人员统称为"临时人员"。两类临时人员在税收上具有不同的待遇。一些企业由于操作上的失误,往往被税务机关将雇员认定为非雇员,而遭致税收上的损失。
  由于"非雇佣关系"人员为企业临时提供劳务,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在提供劳务后,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据以入账,并支付劳务费。如果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企业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劳务支出,按规定可以获得税前扣除。
  与企业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属于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的范畴,不征营业税。由于存在雇佣关系,企业对临时人员的工资支出,可以凭自制凭证(工资表) 作为合法的原始凭证据以入账。当临时人员的月工资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免征额(月收入800元)时,企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19条的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由此可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将临时人员作为计算计税工资职工人数的范围。
  例如,某公司聘请企业外甲、乙、丙三名人员为企业进行产品宣传,按照其散发宣传品的数量计算报酬。一个月后,甲、乙、丙3人,分别取得收入3000元、4000元、5000元。公司支付劳务费时,采取临时人员工资表的形式进行发放。税务机关检查后认为,这三名人员属于企业外人员,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据以入账,并认定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形,决定对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公司认为,甲、乙、丙三人属于企业的雇员,临时人员工资表属于合法的原始凭证。
  处理上述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企业与外聘人员之间究竟是否具有"雇佣"关系。如果没有"雇佣关系",说明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如果存在"雇佣关系",则说明公司的理由是正确的,不应受到处罚。
  那么,应如何界定"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呢?从形式上来说,确立雇佣关系必须通过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反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则被认定为"非雇佣"。从实质上来讲,具有雇佣关系性质的临时人员的劳动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其取得的收入在性质上属于工资,而非雇佣关系人员的劳动所得,属于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其取得的收入纯粹是一种劳务报酬。从时间上看,雇佣更具有长期性或至少是一段时间,而非雇佣则具有暂时性、一次性。从提供劳务的方式上来讲,雇佣人员提供劳务往往在受雇企业进行,有时也根据受雇企业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和空间进行,而非雇佣则不一定,根据自已的意愿,可以在受雇企业进行,也可以不在受雇企业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判别是否具?quot;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第"更多地采用形式判别法。如果企业与受雇临时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被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临时人员",否则将视为非企业临时人员。
  企业雇佣临时人员具有普遍现象。如果从实质上具有雇佣关系,企业应当注意与纳税人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对雇佣关系加以确立,以减少纳税风险和避免遭致不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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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5 05:04:27 |只看该作者
看得好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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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sces双鱼座 荣誉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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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5 09:41:46 |只看该作者
要想省钱就得耐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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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税务筹划-个人所得税(案例在8楼)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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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个人所得税(案例在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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