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托天下
查看: 3796|回复: 1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资料分享] Issue17法律资料及讨论帖 [复制链接]

Rank: 9Rank: 9Rank: 9

声望
17
寄托币
25808
注册时间
2005-5-8
精华
16
帖子
160

Gemini双子座 荣誉版主 QQ联合登录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6 18:43: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这次的题目有点难,贴点儿找到的资料上来,大家在后面跟帖讨论吧!

============Issue 17法律资料===========

第一编 引论 第二章 恶法亦法
by 杨仁寿

  法律为社会规范之一种,法官适用法律时,不得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在刑事审判,采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不为罪;在民事审判,依“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均有受理、裁判之义务。1977年台再字第42号判例称:“法院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云云,洵属的沦。
  然则,法律之“善”或“恶”,法官有无审查之权?一般而方,法官为一司法者,并非立法者,不得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盖法官敬动辄以此为理由,拒绝适用法律,将使人民法律生活之安定破坏无遗,甚至侵及立法权,与法治主义之精神有违。惟若贯彻前项主张,即会派生“恶法亦法”,“法律就是法律”等原则,致令法律僵化。
  如所周知,制定法律或修改法律之程序,至为繁杂,绝非短期间所能完成,因之,法律苟非“恶”至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对此“恶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俾能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盖此时“法律”在外表上虽为“恶法”,在实质上则非为恶法也。
  “恶法”一词,乍见之,令人生厌,仿佛充满惨苛的意味。事实上,基在“法的安定性”上所扮演的角色,厥功至伟。设其不善之程度,人民犹可忍受,尚未抒解,使之合于“法的目的性”。慎子曰:“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在此范围内,仍有其下面的意义。换言之,恶法亦法必须具有以下二种性质:
  其一,必须为法律,亦即法“不善”之程度,尚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仍切合社会之要求,此时“恶法”不过徒具其为恶之处观而已,在实质上仍与其他“善法”无殊。苟法律之恶之程度,忆恶于“无法”,非运用法律阐释方法所能济事,不过徒具“法律”之形貌也,应认“恶法非法”,因此,法官不但应拒绝适用,且一般执法人员亦应拒绝执行,若犹昧著良知,忽视正义,遽予适用或执行,则适用或执行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的行为。
  举例言之,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纳粹德国惨无人道、胡作非为,屠杀犹太人,射杀胡为,无所不用其极,其所颁布之“法律”,殆恶于无法,与正义相悖可谓至于极端,故甚多勇气之法官均拒予适用,其下场当然受到各种不同之迫害。有一脍炙人口之案件,迄今为犹太人所津津乐道,在1945年,有位纳粹官员专司“打击敌人”各种任务。有一天侦悉其妇与其夫在家藏匿犹太人,乃将该犹太人逮捕,其夫见状图逃,当场为该纳粹官员击毙。迨纳粹战败,某妇于1951年自诉该纳粹官员杀人,被告虽辩称:纳粹德国于1945年3月曾颁紧急命令,规定每一位德国武装人员,对于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加射杀义务,其为执行公务,枪击自诉人之夫,实依“法”行事云云,却为西德联邦最高法院所不采,认紧急命令已与正义相悖,不再是“法律”,仍对被告予以论罪科刑。
  其二,此种“恶法”须具“法的目的性”。过分强调法律系一种“手段”,虽有违法治主义,惟实质上,法律之定制鲜无目的,其目的为何,一言以蔽之,乃在督促人类朝着“人类本质存在”之“共通善”或“正义”而发展。法官在现实“法律拘束之下,仍有运用法律以达成目的之余地,故谓法律第一种达成目的之手段,实不为过。”苟认为“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本身即有目的,未免忽视法律之本质。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时亦复如是,就以当事人所欲达到之目的的合理解释之,并以习惯及任意法规补充之,至诚实信用原则则应自始至终介入其间,作为修正或补充目的、习惯或任意法规等标准所决定之表示内容,庶不失当事人之真实。
  换言之,法官解释法律行为,应依诚信景当事人这意思表示内容,衡其所欲达到之目的,习惯及任意法规,以探求其表示应有之内容,为合理之解释或补充。法律行为之解释,既在确定构成法律行为要素之意思表示之意义,则于意思表示不明确或不完整时,自须透过解释方法予以阐明或补充,始能获窥当事人已为表示之正确含义,或当事人所为表示之合理的意思。不仅如此,当事人表示行为所具意义,欠缺合理时,亦须变更其表示行为之表示意义,使之合理化。所谓“恶约亦约”云云,自不能任其存在。
  莎士比亚名作《威尼斯商人》中“法庭”一幕,最足使习法者悸然心动,其故在此。其大意如下:有意大利士绅安东尼,为至友巴萨尼欧与名媛包雪霞结婚,代向犹太人夏洛克高利借贷3000元,约定准时清偿,若逾期不还,愿割肉一磅以示罚。约成,立借据一纸以为凭。讵知,届期安东尼所经营之货舱,迟迟不归,致未能照约履行。后虽愿忆20倍之借款偿还,冀免割肉之痛,仍不为夏洛克所允。夏洛克为逞一时之快,即诉请法院,请求安东尼履行割肉一磅之约。
  法官讯明原委,力劝夏洛克息事宁人未果,即照约判令安东尼应准夏洛克割取胸肉一磅,夏洛克大喜,操刀拟割安东尼胸肉时,法官语之曰:“夏洛克,汝固可依约割取安东尼胸肉一磅,但不得伤其皮肤或使其流一滴血,盖此为契约所无,设因伤其皮肤使之流神圣血液,当予严办,并没收财产,汝其三思之!”夏洛克闻此,脸色骤变,所操利刀停在半空中,迟迟不能下。
  以今之法律观点言之,违约割肉之约定,本违背公序良俗,应归于无效,固不言而自明。惟在莎翁时代,能不受“恶约亦约”所拘,进而变更其表示行为之意义,使之合理化,则殊难得。虽威尼斯商人系一戏剧,然戏剧不外人生之反映,此剧多少涉及“诡辩”,但瑕不掩瑜,习法者迄今犹津津乐道,良有以也。

================================================
Martin Luther King(有关just laws,unjust laws的论述):
    The kind of civil disobedience King had in mind was, in fact, quite different from Thoreau’s view of civil disobedience. Thoreau, like most other transcendentalists, was primarily interested in reform of the individual, whereas King was primarily interested in reform of society. As a protest against the Mexican War, Thoreau(Henry David Thoreau) refused to pay taxes, but he did not hope by his action to force a change in national policy. While he encouraged others to adopt similar protests, he did not attempt to mount any mass protest action against unjust laws. In contrast to Thoreau, King began to advocate the use of mass civil disobedience to effect revolutionary changes within the social system.
  In his book Stride Toward Freedom (1958), King himself stated that Thoreau’s essay was his first intellectual contact with the theory of passive resistance to governmental laws that are perceived as morally unjust.
  However, King’s writings suggest that, without realizing it, he was an incipient transcendentalist. Most transcendentalists subscribed to the concept of “higher law” and included civil disobedience to unjust laws as part of their strategy. They often invoked the concept of higher law to justify their opposition to slavery and to advocate disobedience to the strengthened Fugitive Slave Law of 1850. In his second major book, King’s discussion of   just and unjust laws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dividual is very similar to the transcendentalists’ discussion of higher law. In reference to how one can advocate breaking some laws and obeying others, King notes that there are two types of laws, just and unjust; he describes a just law as a “code that squares with the moral law” and an unjust law as a “code that is out of harmony with the moral law.” Thus, King’s opposition to the injustice of legalized segregation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is philosophically akin to the transcendentalists’ opposition to the Fugitive Slave Law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
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


恶法亦法”的形式逻辑结构是“坏人也是人”,然而这不过是对论题望文生义的理解,没有多大意义。“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的真正意义在于:执法者是否应当执行恶法,守法者是否应当遵守恶法?
所谓恶法,指的是邪恶的法律,并非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首先应当将恶法之治与人治区分开来。恶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恶法必须表现为国家力求执行的规则,换句话说,恶法也要求在该法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没有表现为规则的政策、指示、命令,或者制定给外国人看而并不打算严格执行的“法律”,例如某些国家反腐败的法律,是不配称为恶法的。其次还必须把恶法与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区别开来。一个人可能有许多毛病,可能很愚蠢,但并不见得是一个恶人。任何法律都有毛病,要求法律没有毛病无异于放弃法治.。
判断是否恶法的标准是什么?有人提出三个标准:1是否多数人意志的体现,2、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3、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我个人的看法,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的利益均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恶法的标准,否则发生了世界性影响的古罗马法就会被归入恶法之列,因为它显然没有体现妇女、家子和奴隶的意志,也没有保护这些人的平等权益。同时现代社会那些歧视少数民族的法律却可能因为它们反映了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而被归入良法之列。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同样不能作为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否则希特勒的告密法和斯大林的古拉格群岛压迫法都成了良法,因为希特勒领导德国走出了经济危机,古拉格群岛则把本来是国家财政包袱的监狱变成了生产场所。以时代精神作为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则可能导致把不科学的法律归入恶法之列,使法律像流行服饰一样朝令夕改。
判断法律的良恶只能有一个标准,这就是当时当地人的一般道德观念。凡当时当地的一般道德观念认为是剥夺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显失公平的法律,就是恶法。这里所谓一般道德观念是因时因地而不同的,例如奴隶制基础上的罗马法,按照现在的道德观念不管它的立法技术有多么优越,都是恶法。但是在罗马法生效的时间和地域中,却不妨假设它是良法,因为当时当地的大多数妇女、家子和奴隶可能认为他们的无权是理所当然的,并没有显失公平到残暴或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在目前世界政治、经济和法律一体化已经大势所趋的情况下,一般道德观念的当地性仍应得到承认;其理论根据决不是什么“内政不容干涉”,而是“被统治者的同意”。正是“被统治者的同意”构成了公民守法的道德基础,这种同意可以是直接的、间接的或者默认的。作为评价法律良恶的标准的一般道德观念之所以必须用“当地性”来限定,就是因为只有当地人才是真正的“被统治者”。自然会有人提出,不同阶级、阶层甚至不同职业、性别、年龄的人有不同的道德标准。一般而言这种说法是不错的。但同时同地的人不可能没有一些共同的道德观念,正是这些共同的道德观念,如贼无死罪、欠债要还等,构成了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
事实上谁也不会主张恶法多多益善、恶法万岁,同时谁也不会主张任何人有根据一己之好恶反抗法律的权利。真正的分歧在于:是用修改法律的立法手段尽快结束恶法的效力;还是用不执行、不遵守的办法直接抗拒恶法。恶法亦法论认为修改法律是唯一可用的手段;而恶法非法论认为立法修改以前也不应执行,不应遵守,一天也不能让恶法生效。前者强调秩序的价值,强调执法、守法习惯的养成;后者强调正义的价值,强调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我认为,秩序和正义都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价值,守法执法习惯的养成和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都是法治所追求的极端重要的目标,我们不应当在二者中间进行鱼和熊掌的择决,而应当尽量将二者调和起来,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与规则治理和自由裁量之争一样,将是法学争鸣中一个永恒的论题。
究竟恶法应不应当执行和遵守?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回答另一个问题:个人为什么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仅仅因为强制吗?一个仅靠强制维持的法律能长命吗?我们有义务遵守黑社会的规矩以防其惩罚吗?我们遵守法律,其实不过是因为我们愿意遵守,至少是愿意忍受。这就是“被统治者的同意”理论。在当代世界,“同意”理论要求法律由民选的立法机关制定并不得与作为人民意志的宪法相冲突,要求赋予个人以互通声息形成多数从而撤销有效法律的权利,这就要求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
对恶法的直接反抗,包括消极地不执行、不遵守恶法,也包括积极地以和平手段(包括游行、罢工、罢市、罢课、绝食等)或革命的手段反抗恶法,对恶法的批评如果不与直接的反抗相结合,实际上意味着对恶法效力的承认。批评的对象不但可以是恶法,也可以是人治、有毛病的法甚至良法。批评是个人(包括执法者)固有的权利,禁止或限制对法律的批评是政治黑暗和整个法律制度邪恶的证据。因为这样做实际上堵塞了以和平手段修改或撤销恶法的可能。
恶法亦法论者如果不是存心为邪恶辩护,就不应该反对对恶法的批评,为了不冒以腐败的执法者的专横代替恶法统治的危险恶法非法论的真正意义在于:它为遭受恶法损害的人尤其是为了不得已反抗恶法而遭受损害的人,在恶法修改或撤销后得到补救提供了一个充分的理由。这种补救包括恢复名誉,但更重要的是金钱赔偿。

来源:法律人之家
已有 1 人评分寄托币 收起 理由
yogurt4 + 5 Thank you!!

总评分: 寄托币 + 5   查看全部投币

人生太短
出手要更大

旁观者不需理解
  
赢得风光
豪得精彩

自己偏偏感觉失败
  
自尊心都可以出卖
忘记我也是无坏  
连幸福都输掉醉在长街

依然是我最大  

连梦想洒一地再任人踩 依然笑得爽快

WELCOME TO GRE作文版
0 0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9Rank: 9Rank: 9

声望
178
寄托币
37016
注册时间
2004-9-2
精华
35
帖子
378

荣誉版主

沙发
发表于 2005-12-16 18:57:55 |只看该作者
GOOD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11Rank: 11Rank: 11Rank: 11

声望
45
寄托币
32546
注册时间
2005-1-25
精华
17
帖子
749

Capricorn摩羯座 荣誉版主

板凳
发表于 2005-12-16 21:55:50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Love, is always a star in the foggy dawn......

寄托博客:爱似晨星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1

声望
0
寄托币
4
注册时间
2015-4-28
精华
3
帖子
44
地板
发表于 2005-12-16 22:26:58 |只看该作者

赞一个!!

早点看看,就不用写得那么痛苦了!!3KS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9Rank: 9Rank: 9

声望
17
寄托币
25808
注册时间
2005-5-8
精华
16
帖子
160

Gemini双子座 荣誉版主 QQ联合登录

5
发表于 2005-12-17 02:33:27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智恩 at 2005-12-16 22:26
早点看看,就不用写得那么痛苦了!!3KS


刚想把链接给你呢,你已经看了哈,好,你的文章我改过了。
人生太短
出手要更大

旁观者不需理解
  
赢得风光
豪得精彩

自己偏偏感觉失败
  
自尊心都可以出卖
忘记我也是无坏  
连幸福都输掉醉在长街

依然是我最大  

连梦想洒一地再任人踩 依然笑得爽快

WELCOME TO GRE作文版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9Rank: 9Rank: 9

声望
6
寄托币
5599
注册时间
2005-12-6
精华
6
帖子
8

Taurus金牛座 荣誉版主

6
发表于 2005-12-17 11:18:37 |只看该作者
好咚咚,谢谢小别!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声望
0
寄托币
66
注册时间
2005-9-5
精华
0
帖子
1
7
发表于 2005-12-20 10:38:18 |只看该作者

谢谢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4

声望
0
寄托币
1308
注册时间
2005-2-17
精华
0
帖子
2
8
发表于 2005-12-22 04:16:56 |只看该作者
谢谢!很受启发~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3Rank: 3

声望
0
寄托币
794
注册时间
2005-12-19
精华
0
帖子
0
9
发表于 2005-12-22 10:08:18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太需要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4

声望
0
寄托币
445
注册时间
2005-7-30
精华
1
帖子
11
10
发表于 2005-12-23 18:46:22 |只看该作者
很受启发,谢谢!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1

声望
0
寄托币
49
注册时间
2006-1-2
精华
0
帖子
0
11
发表于 2006-7-24 10:17:34 |只看该作者
Thanks, it helps a lot.

使用道具 举报

RE: Issue17法律资料及讨论帖 [修改]

问答
Offer
投票
面经
最新
精华
转发
转发该帖子
Issue17法律资料及讨论帖
https://bbs.gter.net/thread-379905-1-1.html
复制链接
发送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