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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oyce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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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6:51:47 |显示全部楼层
归真堂事件仍在继续发酵,从舆论势头看,即便此事被淡忘,还会有下一件、下下件,这是个正在兴起的潮流,今后若干年的公共议题中我们会看到它的反复出现,所以不妨在此刻多费些口舌,把日后注定会遭遇的交火点提前拿到台面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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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6:52:01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这仅仅是一股价值观潮流,其所宣扬的仍是人类的利益诉求、人类的价值关切——保护物种多样性,是为了人类生活在一个更好的生态系统中,保护某些动物免遭虐待,是出于人类恻隐之心,是为了避免人类因此而遭受的痛苦——那就没什么好紧张的,即便其主张目前看来难以成立,未来或许会成立,毕竟,新的价值观总是在不断涌现,新型权利也时常被确立,一个开放社会理应能够接纳和适应这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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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6:52:17 |显示全部楼层
然而动物保护主义(animal protectionism)的主张却不止于此,许多甚至构成其主力的保护主义者,是要赋予动物以权利,即,承认动物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这就断难接受了,假如这世上有什么事情可以称作“大是大非”的话,这就是,因为它直接从根基上挑战了我们据以评判是非的伦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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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6:52:35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动物权利论(theory of animal rights)并不是对这一伦理基础的首次挑战,它是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制度和政策领域日益蔓延的福利主义传统的自然延续;在福利主义看来,个体价值追求的结果是可以用某些客观指标(诸如收入、健康指数、快乐指数、幸福指数之类)来度量的,并且度量结果可以加总为社会总福利,因而这个总福利的高低和增减便可以用来评价一项制度或政策的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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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6:52:46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旦承认了个体价值的客观可度量性,其自然的后果便是对权利概念的歪曲和滥用;在我们古老的伦理观念中,权利从来都是与自由意志联系在一起的:当我们判定一项财产转手是自愿交易还是抢劫或偷窃,一次两性交往是约会还是强奸,一次赤手肉搏是拳击比赛还是人身侵犯,辨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是否被违背,无疑都是判断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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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6:52:57 |显示全部楼层
原本,确立和保护权利是为让权利主体能够按其意愿追求和保有他所珍视的价值,通俗的说,就是“为了他好”,现在既然价值是可客观度量的,福利主义者便可以说:什么才是“对他好”无须询问他自己,也无须由他自己决定,我们只须按照度量结果为他安排那些能让他变得更好的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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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6:53:33 |显示全部楼层
潘朵拉之盒由此打开:为了你的孩子好,我可以强制你把他送进我指定的学校,强制你把指定数量的收入拿来支付孩子学费,为了你好,我可以禁止你不能吃哪些食物,禁止你在哪些劳动条件下工作,强制你拿出指定数量的收入购买医疗和养老保险,也是为了你好,我可以禁止你卖掉你的房子和土地,免得你拿去换酒喝或在赌桌上输个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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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6:53:47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仅如此,福利主义者为这些强制行径都取了个好听的名字,叫做“权利”:教育权、健康权、养老权、居住权、公平起跑线权,等等;但在这串令人眼花缭乱的“权利”清单中,权利的核心要素——自由意志——却已消失的无影无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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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6:54:10 |显示全部楼层
于是,我们便看到了它的下一个逻辑后果:既然自由意志不再是权利的核心要素,既然福利高低无须由权利主体自己说了算,那为何不会说话也不能表达意志的动物就不能拥有权利呢?确实,这一推导十分自然,实际上,最早提出动物权利观的,恰恰就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哲学的祖师爷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而功利主义正是福利主义的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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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6:54:34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动物权利论其实是福利主义的一种极端形态,它在常识直觉上就显得极其荒谬,在持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和主观价值论立场的人看来,它是在一个极端边界上归谬了福利主义,然而在现实舆论中,荒谬性本身似乎并未能阻止其传播并获得影响力(这一局面也并非没有先例,二十世纪的许多主义都在展示出其荒谬性后继续扩张乃至走向狂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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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6:54:51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场伦理观念的对抗中,个人主义者早已失地无数,如今他们被逼到了底线,再退让下去,个体和自由意志这个东西将从伦理话语中被彻底清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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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6:55:16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主义者之所以执意捍卫他们的伦理立场,首先当然是因为他们不想让别人来摆布自己的命运,不想让别人代替他们做价值判断和行动选择,这些事情在他们的道德直觉上便是不可接受的;其次,当他们试图说服别人接受基于他们的伦理观来维护和建设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体系时,自然也会在元伦理的层面上提出一些现实理由,这些理由难免带有某种功利性,这在任何辩护和说服他人的任务中都是难免的,也并不意味着他们主张的伦理体系本身是功利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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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6:55:30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的不同是,个人主义用来说服他人的功利性理由,所需要的价值共识是最小的,比如哈耶克所提出的,维持多元价值人群的和平共存,确保现有人口规模和繁荣程度的文明得以延续,等等,很难被公然否定;因此,在我表达了自己的价值立场之后,再为个人主义从现实功利性上提出一些辩护,或许不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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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6:55:47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知道,法律是一些约束个体行为的规则,其意义在于建立某种秩序从而避免丛林状态,就通过规则约束行为这一点而言,它与象棋、桥牌、足球等游戏中的规则很像,人们也经常做这样的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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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6:56:01 |显示全部楼层
但这里有个关键差别:游戏规则通常由一组禁则(regulation)组成,所谓禁则就是无条件禁止某种行为,与犯规者的对手是否同意无关,即,这里没有自由意志;而法律规则却不同:除了禁则之外,还有权利(rights),后者将是否许可某种行为的判断交给了权利主体;如此安排的规则体系有何好处?答案是:它特别适合于两种情况:1)上帝缺位的游戏,2)非零和博弈(non-zero-sum g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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