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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acc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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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思考] argument就应该这样写(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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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3:08:45 |只看该作者
受益匪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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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3:30:52 |只看该作者

谢谢~

作为一个即将参加考试的人,感谢楼主的提醒,希望楼主可以也说说issue啊~~
拜托哦
谢谢
blue blue 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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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7:02:42 |只看该作者
真的豁然开朗,你的两篇文章让我对argument有了崭新的看法!!!


U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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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7:59:54 |只看该作者
没错,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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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8:20:59 |只看该作者
但对搂主关于a51的批法有疑问。
我的看法是:此材料第一句提出一个假设,接着第二句说此假设被下面的实验所证实,而下面的材料并不能证明上述假设。我个人觉得这才是主要的错误所在。至于最后一句应被视为解决方案(而非结论),其与假设无必然之因果关系,是第二层逻辑错误。

本人愚钝,有不妥之处望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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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9:08:33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个,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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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9:17:01 |只看该作者
获益匪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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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buting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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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9:50:57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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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01:59:02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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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4 14:15:02 |只看该作者
不错!
“但是不知道你们发现了没有,不管你怎么攻击这个证据,顶多也就是个information too vague,没有能重伤这个文章让别人怀疑的能力。” 我自己写的时候有强烈感受,感觉自己说来说去就是the information too bague.
看了楼主写的很受启发!
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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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4 16:01:05 |只看该作者

看过该文后,Argument 51提纲!

Argue51提纲安排:

首段:作者的结论是;为支持此结论,作者的方法是通过对比试验,消除医生们的疑虑,让有限的结论得以推广。这样的危险是:错用了药或者用药过量。

(1)之所以能够从前提到结论,是因为存在如此假设——二次感染是不能康复的唯一原因。所以设计了抗生素对比实验,以抑制二次感染。然而,医生的怀疑仅仅基于“一些”患者,并非全部的患者都存在二次感染,有的只感染一次,有的并不存在肌肉感染,仅仅肌肉拉伤(pulled),这样的结论过于盲目;另外,没有区分受伤程度,而从重伤者(能够被抗生素治愈)处推广到全部的病人,有可能使病人用药过量忍受更多的痛苦。更何况,如此的治疗方案并未排除对抗生素过敏的病人。

(2)仔细看论据发现,如此的对比并非公平。首先,没有关于患者生病情况的信息,比如:受伤程度,心理状况等等。经常服用抗生素,看起来病很重,如果仅仅通过服用糖丸是不能治愈的,再如果心理素质差,就更不能治愈,甚至有生命危险。第二,40%的数据并不能排除其他因素,比如:医生水平的原因,(毕竟一个是专业,一个是通医)。如果能够提供更加公平的数据,医生们就可以最大可能的消除疑虑,使病人治愈!

(3)对比试验的结果并不能充分的说明论点。无非想通过40%与“没有显著提高”说明使用抗生素的治愈效果好,故而应当推广。然而,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有替他因素导致这样的结果,比如:专业医生使用其他药物,或者配合心理治疗;而通医仅仅让病人规律服药。如果能够提供全面的数据,说明抗生素是唯一原因时,如此的论据才具有意义,当然在公平样本的前提下。


结论:尽管存在(elements valuable for reference),但仍然难以让人信服。对抗生素应该建立客观、全面的认识,当然要基于可信与科学的论证;另外,需要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用药。无论如上的哪条触犯,都会很危险,盲目的相信“研究”、“药物”,可能有更危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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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4 16:27:3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fmac97 于 2006-3-1 18:20 发表
但对搂主关于a51的批法有疑问。
我的看法是:此材料第一句提出一个假设,接着第二句说此假设被下面的实验所证实,而下面的材料并不能证明上述假设。我个人觉得这才是主要的错误所在。至于最后一句应被视为解决方 ...

这个贴子,和楼主的帖子,我都看多了
感觉都是很有道理的~恩
不过,怎么说,我个人感觉针对这道题目而言,我觉得还是楼主的更准确!
但对于逻辑错误长得千奇百怪的argu题库而言,这个题目没有太大的典型性。
不过,我个人觉得楼主对我们写argu的人的最大的启示就是,看题目,要多思考。

看过好多提纲,还是觉得孙远的最能抓住要害。当然,也并非所有的都抓住了。
向5.5之类的参考书,更多的是细节上的怀疑。还是可以参考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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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4 16:54:39 |只看该作者
有些启发
但又有疑问
楼主揪住首尾两句批判,把中间大段内容归为次要。这真是ets出题的本意么?
GOg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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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4 17:26:26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
虽千万人吾往矣

I said, Let there be light: and there was 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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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4 19:06:35 |只看该作者
如果楼主的口气不那么鸟
就会有更多人鸟你
不知天高地厚
绝对不是大牛的本色
抛开gt不谈
先学会如何处世吧
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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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argument就应该这样写(一)!!!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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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gument就应该这样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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