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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oyce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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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9:19:18 |显示全部楼层
显而易见的办法是开放邮递准入,既然国企做不好,何不让私人企业来做呢?在前网络时代,人们还能找出一些勉强说得过去的理由,让政府来经营邮递业,邮政电报系统一度是国家统治和战争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主权延伸的象征,现在这些价值都已不复存在,已经没有理由再保留国营邮政系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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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9:19:52 |显示全部楼层
普遍覆盖也不是国营的理由,它完全可以通过项目招标实现,私人企业的竞争可以让普遍服务的质量更容易得到比较和评价;普遍服务更不是国营垄断的理由,政府若决意要由国家邮政来提供普遍平价服务,可以用预算直接补贴邮政,而不必用垄断权来间接补贴,前者由全体纳税人负担,后者由失去享受更好邮递服务机会的消费者和失去市场进入机会的邮递企业负担,看不出任何理由认为后者更公平,而在效率上,由于准入管制扭曲了价格信号和资源配置,垄断权补贴远比直接补贴更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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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9:20:06 |显示全部楼层
花和尚犯了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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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9:20:17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一对“和尚兄弟”在大庭广众之下搂抱美女、出入豪华酒店、存取巨款的照片在网上风传,引来纷纷嘲笑、不齿、反感、乃至义愤;后来,当两位花和尚又来到法源寺拍照时,被寺内僧众认出并报警,随后被警方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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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9:21:01 |显示全部楼层
事后,中国佛教协会发言人普正法师在记者会上谴责这“两位青年的所作所为是对佛教形象的诋毁,伤害了广大佛教徒的感情”,并“呼吁社会各界对此类事件进行深刻揭露和澄清,使其没有容身之地,还佛门一个清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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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9:21:16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花和尚或假和尚的招摇之举,佛教界人士和信众的反感和义愤是容易理解的,不过他们的报警和警方的拘捕行动却将此问题推入了司法程序,这就难免让人疑惑:这两位“假和尚”究竟是以什么罪名或嫌疑而被指控的?是“擅自穿着僧衣”?穿僧衣出入需要事先取得谁的授权吗?还是“不守僧道”?僧侣果真有法律义务遵守戒律或超出常人的行为规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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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9:21:27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能对花和尚行径提出某种指控,我能想到的理由有两个:一是佛教僧侣作为一个集体的声誉可能因此而遭受损害,或者说,“和尚”这个称谓或形象符号被污损了,因而间接损害了仍在使用这一符号的僧侣们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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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9:21:38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损害未必构成侵权,侵权的前提是存在可被侵犯的权利,这意味着,和尚称谓具有某种排他性,并且僧侣集体在过去确实保有着使用该称谓的排他性,也保有着与该称谓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为约束和公共声誉;然而,事实恐怕并不支持这些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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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9:21:59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上,佛教僧侣组织始终是很松散的,不像罗马教会,并没有统一的戒律和规范,更不存在监督和执行这些规范的类教会组织,各寺院基本上是独立和自治的,因而不存在某种准入门槛来限制个人自行出家或建立自己的新僧团或新寺院,只要他能赢得自己的信徒和施主,当某人宣称自己是和尚时,其他僧侣并不拥有什么有效手段来阻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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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9:22:16 |显示全部楼层
其次,和尚称谓与特定品行和声誉之间,果真存在普遍而牢固的联系吗?这种联系是否达到了法律值得视为一种权利而加以保护的程度?这是大为可疑的,自古以来不守戒律的花和尚就不少见,史上多次灭佛运动也都与僧侣的穷奢极欲有关,近古江南繁华地区的一些尼姑庵甚至以风月著称,而当今,许多寺院都已不再要求其僧侣恪守戒律,甚至结婚生子都没问题,既然可以结婚,就不能不让他们谈恋爱和搂抱女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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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9:22:28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个理由是,僧侣不仅是一种身份,也常常是一种职业,他们为信众提供各种宗教服务,而许多施主接受其服务是以相信他们是遵守戒律的“真正”僧侣为前提的,因而他们不守僧道的行为便对其施主构成了一种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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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9:22:43 |显示全部楼层
这条理由未必与本案有关,不知那两位青年是否曾以僧侣名义为信众提供服务,并试图让对方相信他们是守戒律的;不过它在其他类似案例中或许是有意义的,不难相信,有些施主确实会相信为其提供服务的僧侣是守戒律的,而一旦发现事实相反后会有受骗的感觉,他们甚至会认为那些宗教服务会因此而丧失“法力”而变得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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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9:23:11 |显示全部楼层
可问题是,僧侣在提供服务时是否承诺了他们的守戒?假如没有承诺,那么施主的此等信念和预期是否合理?假如不够合理,是否有理由得到法律保护?这同样是大有疑问的,上述信念在古代或许还有些合理,但在近现代已很不合理且越来越不合理了,许多寺院在其招聘广告中早已公开承认不要求僧侣守戒了,施主们怎么还有理由如此天真的一厢情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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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9:23:23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的经济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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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9:23:43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引发了许多争议,不过,要对各方的意见和主张作出恰当的评价,进而评估其可能的社会后果,我们最好对著作权的性质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它是一种财产权,但直觉上,它与物权等有形财产又十分不同,那么究竟不同在哪里?这些不同会引出些什么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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