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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 柏浪涛《刑法攻略》勘误及难点解析大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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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3 10:28: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刑法攻略》勘误及难点解析大全
柏浪涛
按:将一些勘误做了整理,同时对普遍反映的难点做了解析。愿对大家有所帮助,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刑法攻略》的支持和厚爱。
2012春节前拿到的《刑法攻略》
讲义卷:P51:有个丈夫欲毒死妻子的案例,对孩子的死亡应该是过于自信过失。
2012春节后拿到的《刑法攻略》
讲义卷
1. P43:“3.假想避险”下一段,应删掉“如果存在故意,就是故意犯罪。”因为假想避险不能是故意,如果是故意,就是故意犯罪了。
2. P124:成立特别累犯不要求的事项下面,应删掉“(1)前后罪的主体不要求是已满十八周岁的人”。新的共识观点是,成立特别累犯也要求主体已满十八周岁。
3. P170:第二行,“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应删掉“重伤”。
4. P182:最后一行“实际上,这一点在其他犯罪的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中也适用”,应删掉这句话。因为新的共识认为,在强奸罪致人死亡中,不包括:甲强奸妇女,乙阻拦,甲杀死乙。对此,应定强加和杀人,并罚。
5. P252:中间“类似的。。。。。”一段最后一句应按照下面司法解释改为:对机器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试题卷:
1. P11:第3题答案应改为:CD。
2. P20:第2题的A项表述不严谨,应该是,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不能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的。例如,甲轻伤害乙,乙反击致甲血流不止,因为如果甲死亡的话,乙就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所以乙便有防止甲死亡的作为义务。
3. P36:第5题,对甲的抢劫行为不能用击毙来防卫,对甲的实施爆炸的不法侵害可以用击毙来防卫,警察主观上以为存在现实的爆炸侵害而击毙,但现实中不存在,所以就爆炸侵害而言,是假想防卫。但大家不要认为一旦成立假想防卫,警察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假想防卫,有过失是过失犯罪,无过失是意外事件。警察当时无法预见是假的炸药,所以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补充一句,实际上警察制止犯罪的执法行为不应视为防卫行为而应是法令行为,但人民警察法认为警察执法行为是正当防卫,也只能迁就这一看法。
4. P48:第8题,打击错误的行为不要求一定是实行行为,可以是教唆行为、帮助行为、预备行为,只要是因主观以外的原因导致错误结果即可。
第9题,甲是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结果的提前实现,结果的提前实现中的结果不要求是同一对象结果,只要求是同一类对象结果即可。例如,妻子中午准备好毒酒在餐桌上,准备明天端给丈夫喝,然后出门,妻子的妹妹下午来姐姐家,看到酒喝了死了。
5. P54:第3题D项中应删掉其中的“死亡”。
6. P79:第13题,BCD项中的“乙”应改为“丙”。
7. P92:第14题,10年第56题的答案应当根据修八修正,修正后答案应为ABCD。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分别执行。
8. P109:第9题答案应改为:ABC。
9. P128:第2题,08年61题的C项,根据修八应修正为:对丙应定强迫劳动罪,属于其中的协助招募的行为类型。
10. P130:第8题的答案应改为:ABCD。C项,应并罚。
11. P163:第26题,首先,存车人将车存入存车处就转移了对车的占有。其次,诈骗与侵占的区分在于占有前就有非法占有目的,还是占有后才产生。如果占有前就有,那么就是诈骗罪。例如,甲想非法占有乙的汽车,对乙说借用两天,乙不知情就给了,甲到手就跑路了。甲属于名为借、实为骗。本案属于名为代保管实为骗。
12. P197:第14题,本题没有可选答案。李某只触犯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合同诈骗罪,不触犯票据诈骗罪。因为票据诈骗罪要求使用票据将他人占有财物骗到手。而题中,李某用票据只是为了维持已经合同诈骗到手的货物的不法事实的状态而已,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并没有骗取新的财物。
13. P229:第6题,答案应改为:B。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侵占他人的犯罪所得就不再定侵占罪了,因为可以评价到掩饰这个罪里面。
14. P273:第(二)题答案1:应改为,龙某和其他人触犯的罪名是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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