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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is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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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看到这张照片,我流泪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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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1:19:37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faceup 发表
[B]

这一点我在前面已经论述过了,之所以应该选择车让人,是因为人比车容易受伤得多,同样的力,撞上你的车上,你也许只是感到震动,但人可能已经撞死了。
况且规则规定你随时应该留有足够的距离,以防前面的车急停。
如果每个人都遵守规则,只要你能急停,后面的人也能急停,就不会有事故发生。
我想,你不能用假设后面的人不遵守规则,不能急停,来作为你避撞的理由吧。[/B]


那么,这个违规的人究竟知不知道不遵守规则“可能”有身亡的后果?

既然这个人自己都不尊重自己的生命,我为什么还要尊重他的生命。自然要首先考虑我自己,也许我仅仅感到震动,但“也许”我一样会死亡。

至于后面的人,你看,前面的人都已经不遵守规则,突然冲到我车前了,我为什么不能假设后面的人也没有遵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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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1:26:49 |只看该作者
兄弟呀,“用不起”和“选择不用”是两回事情吧。一年10万的确对很多家庭不是什么问题,但是空间拥挤还有家庭经济规划还是要考虑的吧。于是,这些人也就都成“行人”了。

你说要看“我国”的平均收入水平,那我觉得更没意义。现在是说“上海和武汉”出台了这样的法规。你非要把山区的穷人算作“行人”,那里恐怕也不会有汽车吧,况且其他小城市也没有这样的法规。

也怪我刚才没有说清楚,我认为,“上海”的这条法规,并没有保护富人,因为在上海,开车的人和行人贫富差距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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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1:30:37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faceup 发表
[B]能开得起公车的政府职员,难道还会比骑单车的人钱少吗?
有钱人即使不自己养车,出入也打的吧?当然不排除少数人走路健身。
这样走路的让开车的,不还是没钱的让有钱的吗? [/B]


晕倒,坐车的人也开始算在内了……

骑单车的人未必就比政府职员钱少,政府职员开公车很正常,没有什么开得起开不起的分别吧?

至于统计数据的确一时找不到,但也别拿全国的收入来平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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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1:38:35 |只看该作者
刚才讨论过,老人看不清,孩子贪玩,就应该有合法的监护人陪同。这是监护人的失职。我说的不避,仅仅是对Sunflower的那篇帖子的一个“权利”问题的“可能的选择”。

别人不尊重自己的生命,我当然可以也不尊重了。我又不欠他什么。

你的假设别人杀我的例子不极端吗?没有任何前提条件,我当然不能假设一个人有罪,但是,一个嫌疑犯或惯犯或有前科的人总盯着我,我有权“假设”他要杀我。

回到交通的问题上,我的目的不是“撞人”,而是“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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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1:40:44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faceup 发表
[B][B]有钱人即使不自己养车,出入也打的吧?[/B]
当然,有钱人坐车,一样不会被撞到。
即使是上海,我想真正的有钱人还是会有车的吧,
西西,即使是单位的车,车上坐的又是什么人呢?
一把手还是最小的职员?

?.. [/B]


帅哥,交通事故纠纷的时候,当事人是行人和司机,跟坐车的人有什么关系啊。除非车上的领导“命令”我去撞人。

法规保护“司机”,可没说要保护“坐车的有钱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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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1:45:58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faceup 发表
[B]
已经说了为什么不能假设了,你承认么?

你前面有人是[B]事实[/B],你后面的车会... [/B]


以前的一段话:

-------------------------------------------------------------
上海还有一条法规你不妨看一下。如果车上载的是危险物品,比如易爆品,化学药品等,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司机“撞人”以避免撞到其他车辆或建筑物而造成更大的损失。这时,虽说避免“撞人”不一定就会导致“撞车”,但一旦“撞车”,事故要比撞人严重的多(譬如爆炸),这时,允许司机优先避免后者。
-------------------------------------------------------------

的确,撞人几乎是必然,但“后面”的是假设。在这两种情况下:
(1)事故率100%,事故强度1。0
(2)事故率30%,事故强度20。0
我们优先选择后者,尽管后者“暂时”是个“假设”

可见,“假设”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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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2:45:50 |只看该作者
这条法则的确有恫吓力,但作为政府对人的关怀就很不够了,而且是很不仁慈的。中国人虽然多,命就这么不值钱么?真让人心寒,也许我的命对中国来说只是一只蚂蚁。

所以中国政府不重视生命是我一直的想法。包括这条血腥的法则。跟以前古时候的的暴政没两样。

司机包括多种的,遇到突发情况,有良心的当然会尽量避免撞到行人,没有良心的就仪仗着这条法则,并为保障自己不被尾随车撞到而撞行人,而行人的生命就托付在司机的良心上面了,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难道一时的违反交通规则这罪行足以给判死刑么?在我看来,一切的争辩都是徒劳的,问题是人的想法不同,爱心还是很重要的,在生命的面前,什么事情都是渺小的。即使别人不尊重自己的生命,我们也不能不尊重他们。有时候可以增加一点点仁慈就会造成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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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4:02:59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faceup 发表
[B]
呵呵,我说的如果人让车,是穷人让富人。
是明显的坐车的阶级要比走路阶级要有权有钱啊。
如果是司机开车,难道司机不是为领导服务么?
难道非得把司机拉开来算么?

不要说个体,我只说总的来说,
车上的要比车下的有钱有权。
如果这点你都不承认,那就无话可说了。

一样的道理啊,这条法规最终的目的是要行人让车辆
这样买不起车,坐不起车就要让在车上的,车上的人有优先权啊。

假设车突然违规,撞向行人。
你也许会说你不让也可以,可惜穷人大多没练金钟罩铁布衫。
还是得让。

如果人突然违规,撞向车。
车就可以直撞,反正没事。

这样子是不是只要你坐在车里面,吃亏的就只能是行人。
你最多破财,别人的小命可能就没了。[/B]


人让车是否代表穷人让富人我不管,我们讨论的是“行人违规,司机免责”这条“法规”是否偏向富人,对吧?

司机当然要拉开算了,法规是在法律面前使用的。你见过法庭把交通事故的责任判给乘客吗?这条法规是说“司机”免责。跟车上坐的人有关系吗?

你说“车上的要比车下的有钱有权”,我不反对,我也没为车上的有钱人说话,我一直是在为“开车的”司机说话。你看:
最初由 wingshocker 发表
也怪我刚才没有说清楚,我认为,“上海”的这条法规,并没有保护富人,因为在上海,开车的人和行人贫富差距不明显。

我说的是“开车的人”。而你刚才还在说“从整体来说,开车的人比行人要富有”,现在却变成了“我只说总的来说,车上的要比车下的有钱有权”。从这一点上,很抱歉,我认为我稍占上风。

你还说“这条法规最终的目的是要行人让车辆”,我觉得你依然忽视了“违规”这个前提。在机动车道绿灯,人行横道红灯的时候,人难道不应该让车吗?人就不应该为城市交通的畅通尽到自己的义务吗?反之,机动车道红灯的时候,法律规定绝对是车让人,不是吗?

假设车违规,撞向人,那车当然有责任,法规只规定了行人违规车没有责任,车首先违规当然还是要负责呀。人违规,突然撞向车,那车当然不负责。faceup,恕我直言,我认为你所有的帖子中都对“违规”闪烁其词。

几位参与辩论的女孩们,加菲、teddybear、silverbell和Sunflower,你们都很善良,这一点我敬重你们。但是,同情毕竟代替不了法律,在公共道德修养不高的中国,社会秩序还是要法律来维持的。司机的素质高低暂且不要讨论,因为司机违规时,不论司机素质高低,责任是判给司机的。反过来也应该公平一点吧?

行人违规,被一个比他穷的司机开车撞到,“穷”司机还是免责——这个例子不极端吧?如果真的偏向富人,法律应该这么定:“交通事故中,衡量当事人的财力,较富的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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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4:31:29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faceup 发表
[B]FT!!!
又是一个极端例子!!!!
我说的是通常情况下,例如你那个情况,你是没有办法假设的。[/B]


我后面的车完全可能是一辆装液化石油气的油罐车,或是其他危险的什么。然后司机也可能没有尽到保持车距的责任。你会说可能性不大,但这个可能性还是存在,那么,这种危险我就应该j加以考虑。

你说我极端,可是反过来看看你,你的前提是“我肯定没有生命危险,最多是破财”,你这个把我置于[B]“绝对安全”[/B]之下的[B]假设[/B]就不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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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6:35:07 |只看该作者

其实

如果那个老人走人行道,而wing开车的速度比较慢就没这场争辩了

据我所知,国外大家都很遵守秩序,不但是行人,开车的人也如此,因此达到两边的和谐,而国内是大家都不相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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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6:48:01 |只看该作者

贴一篇支持wingshocker的

關于“撞了白撞”,談點與輿論傾向不同的個人看法


    關于“撞了白撞”的城市交通新規則,自沈陽率先出台以來,一直爭論不息。但爭論歸爭論,越來越多的城市相繼出台了這個規定。近日,由于武漢一位高級知識分子因違反規則被汽車撞死并被認定應負全責,使這個話題波瀾再起。媒體上的輿論近乎一邊倒,不少人撰文指責這是一條血腥的規則,是不人道的規則等等。我本無意參與爭論,但眼見得規則實施與輿論導向的沖突越來越多,批評的調門越來越強硬,指責的理由越來越崇高,于是,便以律師、行人、司機兼而有之的身份說几句反調,對批評新規則的理由作點評析。說的有理,大家聽聽。說的不對,敬請批駁。  

    批評的理由之一,生命權大于通行權。意思是說,無論如何,汽車的通行權不能以剝奪人的生命權為代價。我首先聲明,生命權大于通行權的命題是正確的。但使用在此處又是不合適的。城市新交通規則只是確定了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責任認定問題,而不是確定生命權與汽車通行權誰大誰小的問題。所謂“撞了白撞”,并非指新規則賦予了司機可以剝奪違章行人生命的權利,而是指行人要承擔因自己違章而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責任,也就是說要為自己的過錯付出相應的代價。這個代價是不確定的,小的可能是財物損失,大的可能就是生命。但這個付出是由于自己的過錯而引起,如果沒有這個過錯,則不必付出這個代價。當事人要為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全世界通行的法律原則,制定新規則的法律基礎也正在于此。新的城市交通規則并沒有確認汽車通行權大于生命權,這一點,我認為是必須澄清的。  

    批評的理由之二,有人不知規定,導致撞了白撞。當事人對法律的知曉與否,并不影響法律的實施。法盲犯罪,依然要定罪量刑,絕不會因其無知而法外施恩。的確,我們不可能對每一個進入城市的民工都先上一堂城市交通規則課,但我們也不可能因其無知而改變規則的實施。有人說,城市沒有圍牆,既然允許民工進城,就應該允許他們違反交通規則。我也要問,國境也是開放的,既然允許外國人到中國來,難道就應該允許他們違反中國的法律嗎?“入鄉隨俗”,這是祖上傳下來的規矩。別看話語簡單,但卻包含法律實施和適用的一個重要原則──地域性。在這個地域里發生的問題必須用在這個地域里有效的法律法規來處理。如果因人而異,不就失去了法律實施的統一性嗎?  

    批評的理由之三,行人是弱者,弱者應該得到保護。行人是弱者的觀念的得出,不知是不是因為行人是肉身而汽車是鋼鐵,還是因為行人窮而有車者富。不管因何而來,我認為都是不正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理論上是不存在法律弱者的。但實踐中我們也不能否認弱者的存在。所謂弱者,我覺得,是指在實現法律權利的過程中因難以承擔由此而耗費的金錢、精力并不得不放棄權利的人。肉身軟而鋼鐵硬,這是物理現象,與法律上的強弱無關。行人窮而有車者富,這是各人財力不同,并且不是絕對的。即使如此,我們也不能由此而認定行人就是弱者。如果行人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沒有過錯,他應該是法律上的強者,怎么能是弱者呢?  

    批評的理由之四,新規則放縱司機殺人。說這種話的人,如果不是危言聳聽,就是以小人之心度司機之腹。我可以說,任何一個司機都是不希望發生交通事故的。即便是撞了白撞,他也不愿意去撞。為什么?因為發生交通事故對任何一方都是有百弊而無一利的。撞死一個素不相識的行人,司機并不會因此得到一分錢的好處,相反,還要背上一個撞死人的心理負擔,增添一個發生交通事故的記錄。他為什么要這么做呢?除非他是一個心理變態者。而心理變態者殺人,恐怕不一定非用汽車不可。況且,他必須等待行人違反交通規則。作為行人,你不去違章,他不是就殺不著你了嗎?你為什么要去違章?為什么偏偏要死于非命呢?

    “撞了白撞”所以引起這么長時間的爭論,我以為原因在于公眾對這個規定的一知半解,沒有從整體上去理解掌握。媒體的導向也偏于情緒化。如果大家冷靜地把這個規定完整地細讀一遍,再從交通管理者、司機的角度上換位思考一下,也許就不那么偏激了。
    (網友:冷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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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6:55:51 |只看该作者

一篇我认同的

撞了白撞!一条野蛮的法规

□撰文/魏雅华【西安】
  《深圳晚报》3月31日、4月2日连续报道:一辆车牌
为“吉O”后面数字不详的红色丰田小车于3月28日在深
圳西丽路撞倒一个抱小孩过马路的保姆后,车轮又从保
姆头上辗过,致使该保姆脑浆迸出、当场死亡。
  红色小车在撞人后拉响车顶上的活动警灯飞车遁去。
该车于3月30日在一修理厂找到,肇事者逃逸,下落不明。
  肇事者何必逃逸!难道他不知道有一条“撞了白撞”
“死了活该”在沈阳出台不久的交通管理条例吗?如果
没有急事只管坐等交警处理,说不定还可让保姆的雇主
因监护不力而赔偿修车的钱!
  这皆因有了——
  无法沉默
  1999年9月10日,沈阳市政府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
机道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
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由行人负
全部责任。
  这就是被人们简称为“撞了白撞”的那部法规。
  我为之悲哀。
  如果说,这仅仅是沈阳市一个城市的行政法规,对
于不在沈阳的我,作壁上观也末尝不可,一个野蛮的行
政法规寿命是不会长久的。
  可最近居然许多媒体对此一片叫好,大有星火燎原,
向其它城市扩散之势。而且许多超级媒体,用很大的篇
幅加以褒扬,这就不能不让我感到事情的严重,而且不
能再沉默了。
  能用“野蛮”来纠正“不文明”吗
  行人横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当然是不对的。但究其
性质仅仅是一种“不文明”而已,是一种道德范畴的事。
因为在这件事的全过程中,不对某个具体的当事人构成伤
害,所以它形不成一个案件,它不是一种犯罪,它缺少
形成一案件的最基本的要素。可以认定其是一种“不文
明”行为。
  道德范围的事只能用道德的力量去约束,去纠正,这
是一种常识。
  可机动车伤人就不同了,在这件事中,伤害者与被伤
害者一目了然,那是一个个非死即伤,血淋淋的案件。
它是一个毫无疑义的案件,构成一个案件的所有要素一个
不缺。如果有主观故意,则构成刑事案件,如果没有主观
故意,则构成过失伤害,情节严重,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更要承担附带民事责任。伤害者对被伤害者作出赔偿是
天经地义的,无论伤害者有无过错。这才体现了法律的公
平法则。
  当法律的天平居然倾向于伤害者一方时,居然给伤
害者以“豁免权”(哪怕他没有过错),这是一种野蛮。
无论它是出于何种考虑,人们能不对它表示愤怒吗?
  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90%以上受到
伤害的都是行人,所以造成伤害的伤害人无论有无过错,
都应对被伤害人作出赔偿。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机动车
驾驶人都应对受到伤害的行人作出赔偿。这才是一种公
平。
  对于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
八条明确地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作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
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不要说机动车撞了人,就是风刮下一个花盆,风刮下
一块窗玻璃伤了行人,花盆或玻璃的主人也得向受害人作
出赔偿,这就是法律“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含义。
  而第一百一十九条则更祥细地规定了赔偿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
作出了如下规定: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
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即使“受
害人”也有“过错”,伤害人也应作出赔偿,受害人的过
错仅仅只能“减轻”赔偿的额度,绝无受害人“责任自
负”一说。
  一个市政府的行政法规能无视国家的二级大法吗?
在制定地方性的行政法规时,能无视国家根本大法的存在
吗?在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与国家根本大法发生冲突时,
我们应当接受谁,否定谁?这是个问题吗?
  错误的延伸
  有人为《办法》解释说,它只是1991年9月22日国务
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延伸。我为此又
查阅了该法律。说它是该法律的延伸,没错。《办法》的
确是这部法律的延伸。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十九条中是这样
规定的: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
为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其它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这一部9年前出台的法规,其实有些条款早已在重新
商榷之中。
  交通事故是一种民事甚至刑事案件,因为在此事件
中有人受到伤害,有受害人存在。发生冲突双方中,有一
方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这种对公民人身
权、财产权构成严重伤害的案件,并非一般的民事纠纷
,更不是一种经济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
等的,责任是按过错认定的。
  对于案件,要首先分清伤害人与被伤害人,伤害人与
被伤害人在讼诉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法律应当为被伤
害人讨回一个公道。要造成伤害的一方为被伤害的一方
作出赔偿。其次才是对过错责任的认定,赔偿额度的认
定。具体地说,无论伤害的一方有无过错,过错的大小,甚
至被伤害一方也有过错,都得为被伤害的一方作出程度
不同的赔偿,这才是一种公平。
  这条法规仅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有效,对机动车与
行人的交通事故无效,因为他们有明确的强弱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部法规已出台9年了,
许多地方有明显的错误,不区分伤害者与被伤害者,而只
看是谁的责任,己在事故的处理中,造成了许多的扯皮
事件。尤其严重的是它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许多专家早已提请修改。
  强者与弱者
  在社会地位与人际关系上,的确存在着强者与弱者
的现实。所以在全世界的法律中都有保护弱者的原则,
因为它体现了一种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我国的法律也越来越重视这个原则。例如我国出台
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旨在保护弱者的法律。包
括《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也都在此列。
  在这些法律中,在男子与妇女儿童的冲突中,法律明
确地站在妇女与儿童一边。在成年人与老年人的冲突中,
法律明确地站在老年人一边,在商家与消费者的冲突中,
法律毫不含糊地站在消费者一边。因为在这些冲突中,
双方有明确的强弱关系。
  不仅如此,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有许多明确的保护
弱者的法律条款。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关于格式合同应作出有利于接受合同一方的解释。
  这是一种文明和进步。
  然而,赞扬这部行政法规的人却说,它是对“法律
保护弱者”这一原则的挑战。
  我不禁失笑:这是一种赞扬吗?这么说,“恃强凌弱”
竟然会是一种美德吗?
  恶果
  一部错误的行政法规是会受到其恶果的惩罚的。
  据报道,在此《办法》实施后,已有许多被撞伤撞死
的行人得不到赔偿,尝到了“压死活该”、“撞了白撞”
的滋味。甚至连《民法》都不能保护他的权益。
  可你有没有想过,你的孩子也会上街,也有可能会
有疏忽的时候,会有忘乎所以的时候,会有追打嬉闹的
时候,以至于忘记了走人行横道,更不要说许多小街道
根本就没有人行横道,而许多大排挡又占道为市,你不
得不走在马路上,这在我们的城市还少见吗?你有没有
想过, 你的孩子也可能走着出去,抬着回来?汽车撞了
人可以连停都无需停,因为负全责的是倒在血泊中的行
人!它干吗要停?
  也许,肇事的司机会对倒在血泊中的行人吐口唾沫,
骂:找死!活该!法律还会为这样的司机撑腰的。这合
理吗?
  法律的“空子”
  在这个城市,要想谋杀一个人,太容易了,只要你开
部车耐心地跟在他后面,等他没走在人行横道上的时候,
你开着车压过去就是了。不要说刑事责任,连民事责任
都不用负。交通警察只要看一眼那尸体不是倒在人行横
道上,这事就算了了——当然,这仅仅是对少数恶人恶
行的假设。
  也许有人会解释说,说不负责任不全对,还赔10%。
10%是多少?
  与其说这是恶人在钻法律的“空子”,还不如说这
是法律的过失犯罪。
  生命应当受到尊重
  当中国正在与世界接轨之际,中国的法官在脱去穿
了50年的绿制服,换上全世界通用的法官的黑长袍,检
查官的制服换成西装之时,中国正在洒扫庭院,敞开大
门,迎接来自全世界的客人的时候,而沈阳市的《办法》
却在完成从文明向野蛮的大倒退。
  在西方发达国家,尽管己几乎人人有车,但却实行
的是“行人优先”的原则,行人过街可以用手势示意汽
车减速或停驶,要求汽车为自己让路。闹市区的十字路
口甚至还有专供行人操纵,要求尽快变换红绿灯的装置。
还有,在城市交通中如何体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残疾
人等弱势群体的人的权利?
  在全世界,当孩子们放学的队伍横过马路时,交通
警察会命令所有的汽车停下来,让孩子们安全通过,严
禁汽车与孩子争道,更不用说从孩子们队伍当中通过。
  在这件事上,几乎全世界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在对这
件事的认识上是没有国界的。在国外,你到处都能见到
汽车在小心翼翼地行驶,汽车处处在为行人让道,行人
先行,那种彬彬有礼的情景。让你真正感觉到在一个法
治的国家里,公民的生命权高于一切的那种人的尊严。使
你感到生活在法治国家里的那种安全感。这种安全感难
道不是比什么都宝贵的吗?
  还有,我国对酒后驾车的处理畸轻,只是扣照或治安
拘留而己,在国外是要坐牢的。
  在人与车的权利发生冲撞的时候,谁轻谁重?这很
难区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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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uarius水瓶座 荣誉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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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7:15:25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wingshocker 发表
[B]晕倒,坐车的人也开始算在内了……

骑单车的人未必就比政府职员钱少,政府职员开公车很正常,没有什么开得起开不起的分别吧?

至于统计数据的确一时找不到,但也别拿全国的收入来平均呀。[/B]


对于可以开“公车”的政府职员来说,他们就是特权阶层,有权就等于有钱,在中国就是如此。我认识的“政府职员”,100%有灰色收入,难道他们的钱少吗?

在中国,有权有钱的人99%以上有车,可是普通百姓到底有多少比例的人买了车呢?
"It is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something when your salary depends on your not understanding it." --- Upton Sincl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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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uarius水瓶座 荣誉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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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7:28:25 |只看该作者
其实,从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来,
wingshocker同学的观点和上海人大的基本一致,就是从司机责任的角度出发。这种观念出现在弱肉强食的中国,我想应该是很正常的。但是,这绝对不适合北美的观念。

谈到高速公路的问题。我想无论在哪里,几乎没有行人穿越高速公路。既然这种行为几乎不存在,自然不是一个重要的讨论议题。不过,在加拿大的高速公路上,有很多警示牌,提醒司机在附近有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可能会穿越高速公路,要求司机注意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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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gittarius射手座 荣誉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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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7:41:47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wingshocker 发表
[B]几位参与辩论的女孩们,加菲、teddybear、silverbell和Sunflower,你们都很善良,这一点我敬重你们。但是,同情毕竟代替不了法律,在公共道德修养不高的中国,社会秩序还是要法律来维持的。司机的素质高低暂且不要讨论,因为司机违规时,不论司机素质高低,责任是判给司机的。反过来也应该公平一点吧?[/B]



1. 我绝不否认我比你多点爱心,但绝不能承认你比我更理智

我一向都认同人人应该为自己的过错而负责任,同样地,我从来没有替那些犯规的行人找任何借口而脱离他所的错
而faceup,也不见得是你所说:「为”违规”闪烁其词」。

我想,在这里讨论的版主,没有否认过违规的行人是错误,这个根本不是争论的焦点所在。

不过,请你别以一个「性别」的符号,来特殊化我本跟你一样拥有平等的话语空间。「几位参与辩论的女孩们」这些字眼,让人感觉很反胃。今天暂且不讨论你典型的父权性。

2. 犯交通规则的人跟杀人放火的罪犯不同,他们的「罪」并不置于「死」
站在司机的角度看,的确撞死人不是司机想的,但是间接结束了一个人的生命,是人类文明社会不能容忍的罪行,这一个结果司机是不能逃避的。

世界上很多东西不能简单的二元化,是非黑白一道而明,就是因为这个道理,才有更深层次的哲学讨论
也因为大部分人类都是理智的动物,更帮助了对「灰色」地带的揭露,以寻求更「理智」的空间

3. 他人不尊重生命,该生命就不被别人尊重

究竟生命是应该被尊重,还是生命本应就受尊重
如果认同后者,那「他人不尊重生命,该生命就不被别人尊重」此命题就不成立了

如果认同前者的,则生命究竟是什么?所谓「被」尊重的「生命」是何等廉价的代命词。
要被尊重的生命才是「生命」吗?

4. 在我成长的社会,违规的行人是犯法的,是民事法,我妈妈曾两次收到违反行人过马路规则的ticket,每次罚款相当于200多的rmb。
但,我们的法律同样高度重视「行人优先」的原则。
法有法,规有规,人类生命正正在法律下受到「保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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