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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我认同的
撞了白撞!一条野蛮的法规
□撰文/魏雅华【西安】
《深圳晚报》3月31日、4月2日连续报道:一辆车牌
为“吉O”后面数字不详的红色丰田小车于3月28日在深
圳西丽路撞倒一个抱小孩过马路的保姆后,车轮又从保
姆头上辗过,致使该保姆脑浆迸出、当场死亡。
红色小车在撞人后拉响车顶上的活动警灯飞车遁去。
该车于3月30日在一修理厂找到,肇事者逃逸,下落不明。
肇事者何必逃逸!难道他不知道有一条“撞了白撞”
“死了活该”在沈阳出台不久的交通管理条例吗?如果
没有急事只管坐等交警处理,说不定还可让保姆的雇主
因监护不力而赔偿修车的钱!
这皆因有了——
无法沉默
1999年9月10日,沈阳市政府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
机道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
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由行人负
全部责任。
这就是被人们简称为“撞了白撞”的那部法规。
我为之悲哀。
如果说,这仅仅是沈阳市一个城市的行政法规,对
于不在沈阳的我,作壁上观也末尝不可,一个野蛮的行
政法规寿命是不会长久的。
可最近居然许多媒体对此一片叫好,大有星火燎原,
向其它城市扩散之势。而且许多超级媒体,用很大的篇
幅加以褒扬,这就不能不让我感到事情的严重,而且不
能再沉默了。
能用“野蛮”来纠正“不文明”吗
行人横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当然是不对的。但究其
性质仅仅是一种“不文明”而已,是一种道德范畴的事。
因为在这件事的全过程中,不对某个具体的当事人构成伤
害,所以它形不成一个案件,它不是一种犯罪,它缺少
形成一案件的最基本的要素。可以认定其是一种“不文
明”行为。
道德范围的事只能用道德的力量去约束,去纠正,这
是一种常识。
可机动车伤人就不同了,在这件事中,伤害者与被伤
害者一目了然,那是一个个非死即伤,血淋淋的案件。
它是一个毫无疑义的案件,构成一个案件的所有要素一个
不缺。如果有主观故意,则构成刑事案件,如果没有主观
故意,则构成过失伤害,情节严重,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更要承担附带民事责任。伤害者对被伤害者作出赔偿是
天经地义的,无论伤害者有无过错。这才体现了法律的公
平法则。
当法律的天平居然倾向于伤害者一方时,居然给伤
害者以“豁免权”(哪怕他没有过错),这是一种野蛮。
无论它是出于何种考虑,人们能不对它表示愤怒吗?
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90%以上受到
伤害的都是行人,所以造成伤害的伤害人无论有无过错,
都应对被伤害人作出赔偿。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机动车
驾驶人都应对受到伤害的行人作出赔偿。这才是一种公
平。
对于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
八条明确地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作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
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不要说机动车撞了人,就是风刮下一个花盆,风刮下
一块窗玻璃伤了行人,花盆或玻璃的主人也得向受害人作
出赔偿,这就是法律“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含义。
而第一百一十九条则更祥细地规定了赔偿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
作出了如下规定: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
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即使“受
害人”也有“过错”,伤害人也应作出赔偿,受害人的过
错仅仅只能“减轻”赔偿的额度,绝无受害人“责任自
负”一说。
一个市政府的行政法规能无视国家的二级大法吗?
在制定地方性的行政法规时,能无视国家根本大法的存在
吗?在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与国家根本大法发生冲突时,
我们应当接受谁,否定谁?这是个问题吗?
错误的延伸
有人为《办法》解释说,它只是1991年9月22日国务
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延伸。我为此又
查阅了该法律。说它是该法律的延伸,没错。《办法》的
确是这部法律的延伸。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十九条中是这样
规定的: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
为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其它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这一部9年前出台的法规,其实有些条款早已在重新
商榷之中。
交通事故是一种民事甚至刑事案件,因为在此事件
中有人受到伤害,有受害人存在。发生冲突双方中,有一
方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这种对公民人身
权、财产权构成严重伤害的案件,并非一般的民事纠纷
,更不是一种经济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
等的,责任是按过错认定的。
对于案件,要首先分清伤害人与被伤害人,伤害人与
被伤害人在讼诉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法律应当为被伤
害人讨回一个公道。要造成伤害的一方为被伤害的一方
作出赔偿。其次才是对过错责任的认定,赔偿额度的认
定。具体地说,无论伤害的一方有无过错,过错的大小,甚
至被伤害一方也有过错,都得为被伤害的一方作出程度
不同的赔偿,这才是一种公平。
这条法规仅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有效,对机动车与
行人的交通事故无效,因为他们有明确的强弱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部法规已出台9年了,
许多地方有明显的错误,不区分伤害者与被伤害者,而只
看是谁的责任,己在事故的处理中,造成了许多的扯皮
事件。尤其严重的是它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许多专家早已提请修改。
强者与弱者
在社会地位与人际关系上,的确存在着强者与弱者
的现实。所以在全世界的法律中都有保护弱者的原则,
因为它体现了一种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我国的法律也越来越重视这个原则。例如我国出台
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旨在保护弱者的法律。包
括《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也都在此列。
在这些法律中,在男子与妇女儿童的冲突中,法律明
确地站在妇女与儿童一边。在成年人与老年人的冲突中,
法律明确地站在老年人一边,在商家与消费者的冲突中,
法律毫不含糊地站在消费者一边。因为在这些冲突中,
双方有明确的强弱关系。
不仅如此,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有许多明确的保护
弱者的法律条款。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关于格式合同应作出有利于接受合同一方的解释。
这是一种文明和进步。
然而,赞扬这部行政法规的人却说,它是对“法律
保护弱者”这一原则的挑战。
我不禁失笑:这是一种赞扬吗?这么说,“恃强凌弱”
竟然会是一种美德吗?
恶果
一部错误的行政法规是会受到其恶果的惩罚的。
据报道,在此《办法》实施后,已有许多被撞伤撞死
的行人得不到赔偿,尝到了“压死活该”、“撞了白撞”
的滋味。甚至连《民法》都不能保护他的权益。
可你有没有想过,你的孩子也会上街,也有可能会
有疏忽的时候,会有忘乎所以的时候,会有追打嬉闹的
时候,以至于忘记了走人行横道,更不要说许多小街道
根本就没有人行横道,而许多大排挡又占道为市,你不
得不走在马路上,这在我们的城市还少见吗?你有没有
想过, 你的孩子也可能走着出去,抬着回来?汽车撞了
人可以连停都无需停,因为负全责的是倒在血泊中的行
人!它干吗要停?
也许,肇事的司机会对倒在血泊中的行人吐口唾沫,
骂:找死!活该!法律还会为这样的司机撑腰的。这合
理吗?
法律的“空子”
在这个城市,要想谋杀一个人,太容易了,只要你开
部车耐心地跟在他后面,等他没走在人行横道上的时候,
你开着车压过去就是了。不要说刑事责任,连民事责任
都不用负。交通警察只要看一眼那尸体不是倒在人行横
道上,这事就算了了——当然,这仅仅是对少数恶人恶
行的假设。
也许有人会解释说,说不负责任不全对,还赔10%。
10%是多少?
与其说这是恶人在钻法律的“空子”,还不如说这
是法律的过失犯罪。
生命应当受到尊重
当中国正在与世界接轨之际,中国的法官在脱去穿
了50年的绿制服,换上全世界通用的法官的黑长袍,检
查官的制服换成西装之时,中国正在洒扫庭院,敞开大
门,迎接来自全世界的客人的时候,而沈阳市的《办法》
却在完成从文明向野蛮的大倒退。
在西方发达国家,尽管己几乎人人有车,但却实行
的是“行人优先”的原则,行人过街可以用手势示意汽
车减速或停驶,要求汽车为自己让路。闹市区的十字路
口甚至还有专供行人操纵,要求尽快变换红绿灯的装置。
还有,在城市交通中如何体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残疾
人等弱势群体的人的权利?
在全世界,当孩子们放学的队伍横过马路时,交通
警察会命令所有的汽车停下来,让孩子们安全通过,严
禁汽车与孩子争道,更不用说从孩子们队伍当中通过。
在这件事上,几乎全世界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在对这
件事的认识上是没有国界的。在国外,你到处都能见到
汽车在小心翼翼地行驶,汽车处处在为行人让道,行人
先行,那种彬彬有礼的情景。让你真正感觉到在一个法
治的国家里,公民的生命权高于一切的那种人的尊严。使
你感到生活在法治国家里的那种安全感。这种安全感难
道不是比什么都宝贵的吗?
还有,我国对酒后驾车的处理畸轻,只是扣照或治安
拘留而己,在国外是要坐牢的。
在人与车的权利发生冲撞的时候,谁轻谁重?这很
难区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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