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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is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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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1 07:20:4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只谈法规,不谈别的

最初由 wingshocker 发表
[B]虽然法规里说的是一切行人违规都负全责,但是,司机开车依然还是像以前那样,碰见违规的行人还是要让,实在让不过去,现在还有这么一条法规作底线。...
所以我并没有说有这条法规保护,我就可以在公路上开碰碰车,让人我还是要让的,而且会竭力避让。
[/B]


我们在中学的时候就应该学过:道德和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司机目前有了这个法律的保护,完全可以碰见违规的行人而不让,虽然在道义上他/她不应该这样做。或许有不少人,可能包括你在内,看见人行人还是会避让,但并不表示别的司机也会。也就是说,违规的行人就好像一只待屠宰的羔羊,或许屠夫会手下留情,或许不会。

另外,有话就在这里说。
大家发表各自的意见是一件好事情,因为我们可以在辩论中学到更多的东西。同时,各抒己见是民主社会的特点。
"It is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something when your salary depends on your not understanding it." --- Upton Sincl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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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1 08:14:36 |只看该作者
lionel,我非常希望你能正面回答我的这个问题:
行人违规,司机尽力之后也无法避免事故,这时责任判给谁?我觉得这时我在道义上也没有责任。

有了这条法规,我无须负不属于我的责任。而且我不同意你的屠夫和羔羊的说法。如果行人没有违规出了事故,车还是要负责。那么,为什么不来谴责“人”的违规?好象在以前所有的帖子中“违规的人”的责任都被淡化了,我倒觉得,违规的人,从道义和公德出发,更不应该作出“违规”的行为。

违规的人,除了法律之外,更应该受到道义和公德的谴责。规则制定出来就是为了让人遵守的,这些人哪里来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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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uarius水瓶座 荣誉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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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1 09:16:58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wingshocker 发表
[B]lionel,我非常希望你能正面回答我的这个问题:
行人违规,司机尽力之后也无法避免事故,这时责任判给谁?我觉得这时我在道义上也没有责任。
[/B]


如果司机尽力以后仍然无法避免事故,责任当然在于行人了。
但是,如果判断司机是否“尽力”了呢?同时,上海的法律并没有要求司机尽力避免事故,也并没有鼓励司机这样做。

同样的一件事情,上海的法律是从“司机免责”的方面考虑,而北美的交通法律则是从“行人安全”的方面考虑。换句话说,在上海的法律制定者眼里,司机的权益比行人重要,而北美的法律制定者眼里,行人的生命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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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1 09:33:42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wingshocker 发表
[B]好象在以前所有的帖子中“违规的人”的责任都被淡化了,我倒觉得,违规的人,从道义和公德出发,更不应该作出“违规”的行为。
[/B]


所有的司机都应该是神志清醒的成年人,但是周边的行人就不一定了。可能是儿童在路边玩耍。他们不一定那么明白交通规则。

我在加拿大学车的时候,教练曾经说过:政府要求驾驶员在开车的时候,如果遇到儿童在路边玩耍,需要小心,减速。不知道作为“国际大都市”的上海有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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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1 09:51:32 |只看该作者
对啊,这就是我感受到的最大的本质上的区别:从那个角度看问题和出发点!我们的政府倒底是为谁的?

我们也提倡给学生加用营养餐,出发点却是商家和单位为了赚钱;我们也为学生检查身体,也是单位要创收想收钱;学生没钱吃饭了,却不同意免费给一些打虫药。我从厂里拿的药只要一毛多,到学生头上班变成了七毛了。而从中补贴一点给特贫家庭都不肯!还能再说什么呢?没钱的活领导是不让干的,那怕是一个很好很好的造福大众的活。

买地造房修桥铺路,大多为了自己的利益!制定政策也为了少数人的利益!
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夸,不张狂,不作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处,不轻易发怒,不计算人家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爱是永不止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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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1 10:26:57 |只看该作者
lionel说的那条规则真的很无情,根本不把“人命”当一回事,就等于违反交通规则,格杀勿论一样。这个规定有可能让一些司机放松警惕,未必有足够的细心去照顾到四周突发的情况,而且因为有着“乱过马路,撞死不赔”的法律撑腰,在突发情况下如果有人冲红灯司机有可能考虑到自身安全,怕被后面的车撞伤而没有尽力去刹车。这是非常不道德的。

司机本来在过红绿灯时就应该减速行驶或留意马路边有没有人准备过马路,这是司机的职责所在,所以除非是自杀的情况,其他撞死或撞伤人的情况我觉得等同于误杀和误伤的罪行,当然不能完全脱罪。而核定是否自杀这当然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了。中国的查案技术和责任心还有待改善吧。

总之我还是觉得保护行人,行人至上的规则是十分之正确和道德的。中国没有这个规则,去到哪里都是人让车,即使绿灯也要让车,真是太不好了。我听说一些国家的就是规定大让小的,单车让人,摩托车让单车,大车让摩托车。。。

关于中国这个荒谬的灭绝人性的规则,我曾经想过,如果有人想杀人不用填命的话最好就是开车紧跟着那个人,趁他闯红灯的时候把他撞扁。:rolle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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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1 19:08:06 |只看该作者
如果司机尽力以后仍然无法避免事故,责任当然在于行人了。
但是,如果判断司机是否“尽力”了呢?同时,上海的法律并没有要求司机尽力避免事故,也并没有鼓励司机这样做。

同样的一件事情,上海的法律是从“司机免责”的方面考虑,而北美的交通法律则是从“行人安全”的方面考虑。换句话说,在上海的法律制定者眼里,司机的权益比行人重要,而北美的法律制定者眼里,行人的生命更重要。


是的,上海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前提是我必须有足够的时间“来得及减速”,突然冒出来那么一个老太太,现在事故避免了,看来可以归入“来得及”的范围。

行人和父母有义务不令自己或子女成为交通事故的起因。的确,一切都有防不胜防的时候,那么,既然都已经到了防不胜防的地步,法律保护司机,我认为是正确的。“尽力”是个极限的概念。“极限”就是可以无限接近而无法到达。的确,如果从科学和生理学的角度出发,人的理论最高反应速度肯定快于我们当时的实际反应速度。行人违规,司机避让,已经是“守规则”的司机对于“不守规则”的行人的让步了,我个人认为,只要司机尽力到50%以上,就应该免责。这可能正是上海的法规“不苛求,也不鼓励”的意思。

我想交通规则的制定更多的目的是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而非司机吧?行人明知道违规会导致自己的生命危险而依然违规,就等于他们首先自己都不尊重自己的生命。而儿童的话,责任应该在监护人。他们的父母也肯定知道汽车可能造成孩子的死亡,而没有注意去限制孩子在路边的活动。

上海的法规里,"本来"行人的生命是重于司机的权益的------行人遵守规则,交通法规绝对保护行人。违规了,第一行人不尊重自己的生命,第二他们不尊重法规,第三也没有尊重司机的权益,抱歉,法规也没有义务继续保护这些人。非要拿羔羊比喻的话,我看,他们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而是“找”人宰割的羔羊。

不是我们不把他们的生命当一回事,是他们不需要我们把他们的生命当一回事。行人为了节省时间违规,开车的或坐车的人就都是时间多到可以随便挥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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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1 19:27:05 |只看该作者
对了,还有一条看上去更“无情”的法规:
如果有人试图穿越高速公路而被撞,除了白撞之外,此人还必须负责赔偿汽车和路面的损失。

高速公路可是“严禁”人为进入的。北美怎么处理这样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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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1 19:43:16 |只看该作者
开车的人绝对是意识清醒有控制能力的人,否则不会开车。

行人未必都是意识清醒有控制能力的人,如小孩、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

从这一点上说,开车的人自然责任更重。

我认为,这条法律根本就不该在城区郊区实行,这是人生活的地方,不是专门为车跑的地方。

城际不许人进入的高速公路则是另一回事情。

反正这条法则够血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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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1 20:20:53 |只看该作者
1、本市还有这么一条规定:精神病人无人护送时,不得上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商店、餐厅等。行人没有控制能力,责任在他们的监护人,也不是在司机呀。

2、我承认司机的责任更重,但是不应该属于我的责任,不论轻重,我概不承担。

3、公路上,绿灯的时候,就是专门为车跑的地方。行人本来就不应该出现。

希望以后参与辩论的斑竹将“行人违规”与“司机的责任”联系起来。我真的不明白为什么大家这么纵容人的违规,在帖子里一味地认定是司机的责任,却对人的违规绝口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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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1 20:59:56 |只看该作者

驳Sunflower

lionel说的那条规则真的很无情,根本不把“人命”当一回事,就等于违反交通规则,格杀勿论一样。这个规定有可能让一些司机放松警惕,未必有足够的细心去照顾到四周突发的情况,而且因为有着“乱过马路,撞死不赔”的法律撑腰,在突发情况下如果有人冲红灯司机有可能考虑到自身安全,怕被后面的车撞伤而没有尽力去刹车。这是非常不道德的。
-------------------------------------------------------------------------------
冲红灯的人不把自己的安全当回事,但开车的我要把自己的安全当回事。如果我优先选择保护自己的安全(仅仅是假设),这也是我的权利。


司机本来在过红绿灯时就应该减速行驶或留意马路边有没有人准备过马路,这是司机的职责所在,所以除非是自杀的情况,其他撞死或撞伤人的情况我觉得等同于误杀和误伤的罪行,当然不能完全脱罪。而核定是否自杀这当然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了。中国的查案技术和责任心还有待改善吧。
-------------------------------------------------------------------------------
请问,自杀的人突然冲过来和一个小孩突然冲过来,在事件的直接表现上有什么不同吗?为什么我说的自杀算特例,而小孩、精神病人就不算特例?至于残疾人,残疾人还乱穿马路?摆明了找死。


总之我还是觉得保护行人,行人至上的规则是十分之正确和道德的。中国没有这个规则,去到哪里都是人让车,即使绿灯也要让车,真是太不好了。我听说一些国家的就是规定大让小的,单车让人,摩托车让单车,大车让摩托车。。。
--------------------------------------------------------------------------------
绿灯也要人让车?人行道是绿灯,那不就意味着横向的机动车道是红灯吗?再说,在中国,我想更多的还是车在让人吧?


关于中国这个荒谬的灭绝人性的规则,我曾经想过,如果有人想杀人不用填命的话最好就是开车紧跟着那个人,趁他闯红灯的时候把他撞扁。
--------------------------------------------------------------------------------
不错,这种杀人的手段的确很好。所以那个人珍惜自己的生命的话,就不要闯红灯。交通的标语怎么写的——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遵守交通规则。


我向来的观点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违规的行人,没有资格去指责司机什么。司机出于人道考虑让一让也就完了,一旦事故大到闹上法庭,我绝对支持司机(前提是行人违规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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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1 21:28:42 |只看该作者

我的观点

我的观点

首先我强烈支持加非熊和Lionel

最重要的原因是:人的生命永远是最可贵的!

可是目前在国内--
四个轮子的总是比两条腿的高贵的多
不是什么穷富的原因
北京大街上开出租车的司机
都会对百姓凶的很!
即使老百姓走的是人行横道
知道多数的汽车会怎麽做?
他们加大油门开过来和行人抢路!
不相信天下有谁的血肉之躯能比钢铁还要硬!

发现一个普遍法则,
在中国现在的社会里,
开车的都会骂走路的
走路的会骂开车的
我不能各打五十大板
但是我们必须强调
开车的人有义务
珍视他人的生命!

前些年不停的有媒体传出这样的消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不但不及时救人,反而故意把伤者撞死
因为一条人命也许赔10万就到头了
可是伤者住了院,不知道要多少个10万!
所以当前的交通法则和制度
有没有保护了人民的利益?保护了老百姓的利益?

前几天拿一张旧报纸
是去年10月份的《参考消息》
上面原引了一篇最初发表在日本一家报刊的文章
具体题目我忘记了
但是内容记得很清楚
分析中国现在的国情和私家汽车的引入之间的问题
综述了几个当前在中国发展汽车工业的突出现象
其中之一就是
汽车是高度发达的文明社会的标志
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下:
就是道德素质足以规范交通的秩序
日本人写的很隐晦
说了一句“可是目前中国的国情基本与这个原则相悖
人身保险只有10万以内
而这个数目还不够买一辆好车”
......


日本人分析中国
居然如此透彻


开车的和行人都需要反省
良好的行为约束
才能有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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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urus金牛座 荣誉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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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1 21:41:21 |只看该作者

FACT

我们无法对丑恶视而不见
但又无法改变丑恶

我们能做得
只是选择自己不要“变得一般黑”

并且利用自己的一点点气力
呼唤起更多的人
做的好些!

我们问心无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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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1:03:00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faceup 发表
[B]WINGSHOCKER不要老把事情往极端的例子上引,
立法考虑的是整个大体的问题。

先回答你前面反问我的问题
我承认你可以举出许多例子,行人比开车的要富有。
但从立法的角度,我们谈整个大体社会。

我想你怎样?.. [/B]


我只引用过一个“自杀”的例子,而且我已经论述过“自杀”的例子和“儿童”的例子具有的特别性一样。除此之外,我的所有论证都严格限制在“行人违规,造成事故”的范围内。

何以构成“老”往“极端”的例子上引,敬请说明。

我绝不承认总体上中国开车的人比行人富有。中国开车的人有几个开的是自己的车?车的所有权一般都属于公司、或者单位。专职的司机不必说,公司或政府机关的职员开公车也是相当大的一部分。应该说车属于开车者本人的富人少之又少。况且,由于中国的汽车并不普及,害怕麻烦和保养而不买车的富人也不在少数。都用人数平均一下,根本差不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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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1:09:4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司机必须在意行人的真正意义

最初由 faceup 发表
[B]我认为,在西方之所以规定司机如果撞人必须负全部责任,
这条法规的背后意义要比它实际上去错罚几个真正无辜司机要深刻得多。

假设司机只要是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就可以不对撞到行人负责。
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司... [/B]


不错,那我们也来看看中国的实际情况。

这条法规出台后,行人还不是依然挺牛B地乱穿马路?司机还不是一样要让?

中国的行人大部分是不守规则的,即便现在有这么一条“撞了白撞”的威胁存在,还不是一样照违不误?

这条法规存在的意义,应该不是鼓励司机撞人,而是在一种危险的动平衡下,通过威慑来使人遵守规则,哪怕只能产生一点作用。实在不行了,保护一下司机的权益。

真正的分歧不在于贫富,而在于中国的人的“数量”和“质量”(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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