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和《宽容法案》(the Act of Toleration),《权利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声称“国会议员的选举应当自由。”⑥这一点并没有完全实现,只是逐步改善。正如都铎、斯图亚特王朝的国会选举并没有完全受到控制,威廉、安妮和汉诺威王朝的国会选举也不是戏剧性地突变为完全自由。
其他方面的改革也以渐进的方式推进,英格兰渐渐塑造近代的形象。1695年,《出版许可证法》(Licensing Act)不再延期,出版自由大体上实现。③1696年,《剥夺公权法案》(the Act of Attainder)在英国历史上最后一次使用,④但从未废除,只是根据惯例不再付诸实施而已。所以,从成文法的角度讲,英国甚至不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她的司法独立必须依赖成例的保护。当然,她的宪制也是如此。